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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6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04 16:20:15 查看人数:8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6篇优质的合伙企业公司变更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第1篇】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

(1)应由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6)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申请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原件;

2、《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

5、名称核准通知书;

以上就是关于合伙企业注册登记与申请材料的介绍,有需要的这方面的业务可以随时联系我哦,也可上佛山金泉财税了解更多资讯,我们专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公司注册、代理记账、 工商变更、公司转让、 注销公司、企业税务筹划、涉税法律服务、商标注册、各类许可证办理等专业的一站式财税服务。服务区域: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均可提供上门服务。

【第2篇】普通合伙企业变更有限公司

以“保商利”为经营理念的合伙企业是私人企业直接结合而成的形态,是最原始的企业形态。各所有者共同对结合而成的企业资产负责。那么合伙企业怎样才能撤出来,下边由小编为大伙儿进行相应的作答,以供大伙儿参考参考,期待下述解释对您有一定的作用。

一、合伙企业怎样才能撤出来

可以将股份转让给其他的股东,或是将股份转让给股东外的人,这时,别的股东要是不同意转让,则要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当有限公司经营发生了下述情形时,股东可以要求该企业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该股东的股权。

(1)企业持续5年也不分利润,而该企业持续5年都在盈利。

(2)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转让主要资产的。

(3)营业期限期满,不愿意延期的股东。

当公司经营发生了下述情形的,有限公司代表企业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股份公司持续持股180天,代表企业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解散该企业。

(1)企业持续2年以上没法举行股东大会,或是举行了股东大会无法完成其他有效的议案。

(2)企业董事会长期性发生冲突。

(3)公司经营发生其他的严重困难。

综上所述,合伙开公司后想撤出的可以根据以上情形当做参考。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述情形其一的,对股东大会此项议案投否决票的股东可以请求企业依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企业持续五年不向股东利润分配,而企业该五年持续盈利,且满足本法要求的利润分配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转让主要资产的;

(三)公司章程要求的营业期限期满或是规章要求的其他的解散情形发生,股东大会会议根据议案修改规章使企业存续的。

自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通过的时候起六十日内,股东与企业无法完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通过的时候起九十日内向法院提出诉讼。

二、企业合作伙伴撤出步骤

1、根据当时签署的合伙协议履行,通常按注资占比利润分配或退返注资资金。需看合伙企业如今还有多少资产,按占比退返。

2、合伙企业退伙,合伙协议沒有协议的,按合伙时的投资占比对实际上合伙资产进行分割。

3、如果有借款合同在先,或是可以有证据证实是附带有借款合同且两方实际实行的便是借款合同,是可以判定为假股真债,这样的话是要还本付息的。如果是真的股权投资得话,这样也是可以让其他的股东回购,不过难以直接的让企业退款,由于有偷逃资金的、偷逃税金的嫌疑,除非是事前有协议由注资前的原股东用企业的钱回购。

4、合伙资产归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作伙伴投资人所有,退伙和解散,都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可以商量转让给合作伙伴外的第三者,或是将合伙企业变更为个体,不过要对合伙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时限的,合作伙伴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实行导致不良干扰的情形下,可以退伙,但应该提前30日告知其他的合作伙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七条合作伙伴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该陪偿因此给合伙企业导致的损耗。

以上常识便是我对“合伙企业怎样才能撤出来”这一个问题进行的解释,由此可见我国相关的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将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的股东,或是将公司股权转让给股东外的人,这个时候,别的股东要是不同意转让,则要购入该转让的股权。

【第3篇】合伙企业名称变更

绵阳弘信投资管理企业

合伙协议(有限合伙)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共同签订:

(1)普通合伙人:绵阳 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本协议附件所列的“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同意共同设立绵阳 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合伙企业”),为此,各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企业

1.1设立

各方同意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共同设立绵阳 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遵循《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

1.2名称

1.2.1合伙企业的名称为绵阳 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最终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1.2.2普通合伙人可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独立决定变更合伙企业的名称。普通合伙人应及时将合伙企业名称变更的情况书面通知各合伙人,并依法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1.3主要经营场所

1.3.1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在 绵阳市经开区塘汛东路 号万达广场 栋2层 号。

1.3.2普通合伙人可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独立决定变更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或增加新的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人应及时将合伙企业注册的主要经营场所变更的情况书面通知各合伙人,并依法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1.4目的

1.4.1合伙企业的目的是,通过从事合伙企业经营,为合伙人获取投资回报。

1.5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管理(除金融、证券等国家专项审批项目);投资咨询(除经纪);企业管理咨询(除经纪);商务咨询(除经纪)。(以上经营范围最终以工商登记核准为准)。

1.6期限

合伙企业的期限为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准)起至第10个周年届满之日止,但普通合伙人有权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自行决定延长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

1.7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

1.7.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7.2责任的限制

(1)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人不应被要求返还任何合伙人的出资资金,亦不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保底;所有出资返还及投资回报均应源自合伙企业的可用资产。

(2)除由于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普通合伙人不应对因其作为或不作为导致合伙企业或任何有限合伙人的损失负责。

1.7.3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合伙人及其出资

2.1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仅接纳绵阳 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一个普通合伙人,其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如附件所示。

2.2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住所如附件所示。

2.3认缴出资

2.3.1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附件所示的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及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之和。

2.3.2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如附件所示。

2.3.3普通合伙人可按照第5.1条约定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认缴合伙企业出资。

2.3.4合伙企业成立后,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接纳现有合伙人增加认缴合伙企业出资或减少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

2.4出资方式和缴付期限

2.4.1所有合伙人均以现金方式出资。

2.4.2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应于普通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上要求的出资日和收款账户按照缴付出资通知上要求的方式缴清。

第三条费用

3.1费用

3.1.1合伙企业的费用种类

(1)合伙企业开办费、清算费和日常运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注册登记费、清算费等 ;合伙企业运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通知费用、合伙企业的租金、水、电、物业费用等。

(2)合伙企业交易相关费用:指合伙企业进行日常经营交易和其他交易时,因交易衍生的与交易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交易税费、其他交易税费、手续费等。

(3)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费用。

3.1.2合伙企业费用支付原则和比例

(1)合伙企业的开办费、清算费和日常运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由合伙企业支付。

(2)合伙企业交易相关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由合伙企业支付。

(3)合伙企业最迟在每年度第一季度末按 元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费用。

3.1.3合伙企业的费用可以从各合伙人缴纳的投资本金、合伙企业的收益中提取支付。

第四条合伙事务的执行

4.1执行事务合伙人

4.1.1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绵阳卓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当然担任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

4.1.2执行事务合伙人选择程序为: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普通合伙人被选定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4.1.3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以书面通知合伙企业的方式指定或更换其委派的代表。

4.2执行合伙事务

4.2.1为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

对合伙企业的运营、合伙企业投资业务及其他事务的管理和控制拥有排他性的权力,并可对法律规定和本协议及合伙人另行约定的普通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的事项独立作出决定而无需进一步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2)为实现合伙目的及履行合伙人之间的约定,拥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代表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从事所有其他必要的行动,并对合伙企业产生约束效力;

(3)应履行《合伙企业法》(无论是否为合伙企业利益)规定的普通合伙人应履行的职责,各方在此确认普通合伙人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履行该等职责;

(4)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接受有限合伙人对其执行合伙事务情况的监督。

4.2.2第4.2.1条项下普通合伙人独占及排他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2)代表合伙企业取得、拥有、管理、维持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

(3)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有限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4)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5)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6)选聘合伙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

(7)订立与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和管理有关的协议;

(8)处分合伙企业因正常经营业务而持有的不动产、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9)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10)为合伙企业的利益代表合伙企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11)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2)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13)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执行文件。

4.2.3全体有限合伙人通过签署本协议向普通合伙人进行一项不可撤销的特别授权,授权普通合伙人代表全体及任一有限合伙人在下列文件上签字:

(1)按照第8.2条修改或修订本协议的相关文件。

(2)使合伙企业主体资格存续、能够继续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行动并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登记、备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符合本协议约定之变更事项的企业登记、备案文件。

上述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合伙期限及《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其他登记、备案事项的变更;上述企业登记、备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登记申请书、认缴或实缴出资确认书、变更决定书、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委派书及其他登记、备案文件。

(3)有关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入伙、退伙、合伙权益转让事项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入伙协议、退伙协议、合伙权益转让协议、增加或减少认缴出资协议。

(4)当普通合伙人担任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时,合伙企业根据本协议约定及《合伙企业法》的要求解散和终止的相关文件。

4.3执行事务合伙人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利益。若因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故意不当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合伙企业受到损害,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和更换

4.4.1如因执行事务合伙人故意不当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合伙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代表本合伙企业2/3以上实际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作出书面生效决议,可将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

(1)合伙企业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以致无法继续营业,且长期无法恢复营业;

(2)其他违反《合伙企业法》、本协议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造成合伙企业损失超过全体合伙人实际出资额50%以上的行为。

4.4.2合伙人在作出将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之生效决议同时,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4.4.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程序:

(1)有限合伙人代表全部实际出资额的30%及以上提出;

(2)经代表本合伙企业2/3以上实际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作出书面生效决议。

4.4.4按4.4.3所述程序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执行事务合伙人停止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解散并进入清算程序。

4.5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从事其他对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4.6举债和担保

合伙企业不得举借债务或为任何人士提供担保。

第五条入伙、退伙及合伙权益的转让

5.1作为本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应遵守以下条款:

(1)有限合伙人应为四川豪庭世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庭世家公司”)或其控制下子公司、关联公司的雇员,合伙人应与豪庭世家公司或控制下的子公司、关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实际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2)如果有限合伙人达到退休年龄,且不再与上述(1)约定公司签订聘任合同,以其不从事与上述(1)约定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为前提,可以继续持有其在合伙出资份额。

(3)如果有限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在不从事与上述(1)约定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的前提下,可以继承其所持合伙企业出资份额,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无条件继承并承担该合伙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4)在以下任一情形下,各合伙人或其继承人应依照其转让时公允价格将其所持有的全部出资份额转让给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其他第三方:

1)有限合伙人在与上述(1)约定公司的劳动合同期内因个人原因或其他不可归责于上述(1)约定公司的原因自上述(1)约定公司离职,或因严重违纪与上述(1)约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2)有限合伙人在与上述(1)约定公司的劳动合同期内未满足上述(1)约定公司考核制度的要求或不能胜任其在上述(1)约定公司所担任的职务;

3)有限合伙人故意或过失泄露上述(1)约定公司的技术、商业或其他秘密或有其他不当行为,给上述(1)约定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4)有限合伙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有限合伙人退休后,从事与上述(1)约定公司相竞争的职务或业务;

6)有限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从事与上述(1)约定公司相竞争的职务或业务;

7)其他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合伙人条件或严重损害上述(1)约定公司、合伙企业及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5)在出现本条上述第(4)项规定的情形且原合伙人或其继承人将其持有的全部合伙企业出资份额转让给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指定的其他第三方之前,原合伙人或其继承人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放弃享有合伙企业分红的权利。

5.2各有限合伙人声明及保证如下

(1)各合伙人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因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依法代理该有限合伙人行使其在合伙企业的权益。

(2)各合伙人投入本合伙企业的资金,均为各方所拥有的合法财产,不存在潜在纠纷或第三方权利限制。

(3)各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4)各合伙人承诺取得本合伙企业出资份额后,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并承诺于本合伙企业成立之日与上述(1)约定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签署保密协议以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

(5)各合伙人保证遵守与上述(1)约定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不会在与上述(1)约定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或类似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本合伙企业任职或直接间接的存在投资关系或以任何形式提供服务。

(6)各合伙人保证不利用其合伙人地位作出有损于本合伙企业或上述(1)约定公司利益的行为。

(7)各合伙人保证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行为并非受任何其他方的委托代为进行,不存在任何委托持股的安排,资金来源合法,无争议。

(8)各合伙人不得将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或其他财产份额指定出资具体的企业。

5.3有限合伙人入伙

合伙企业成立后,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普通合伙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人与新的有限合伙人签署有关入伙相关入伙协议、文件以及相关的全部企业变更登记文件。

5.4有限合伙人退伙

合伙企业成立后,有限合伙人无权要求退伙。如有限合伙人发生合伙人之间约定的退伙事由,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有限合伙人退伙。普通合伙人并有权代表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人与退伙的有限合伙人签署有关退伙相关的全部协议、文件以及相关的全部企业变更登记文件。有限合伙人退伙时,当然退出岗位分红份额。

5.5普通合伙人入伙

在绵阳卓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不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入伙。

5.6普通合伙人退伙

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在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在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如普通合伙人发生合伙人之间约定的退伙事由,普通合伙人应当退伙。

5.7合伙权益的转让

5.7.1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转让其持有实际出资权益,不包括当然转让岗位分红的权益。有限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受让权。

5.7.2除非合伙人之间另有约定,普通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

5.7.3满足以下条件的,普通合伙人可以将其持有的普通合伙人权益转让给第三方:

(1)受让人承诺承担原普通合伙人全部责任和义务;

(2)经代表本合伙企业2/3以上实际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同意。

5.8减少认缴出资

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可以减少其对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

5.9合伙权益出质

除非合伙人之间另有约定,合伙人不得将其持有的合伙权益出质。

5.10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程序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以书面方式作出决议,有限合伙人不能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亦不能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5.11普通合伙人应将有限合伙人变动情况及时通知全体合伙人

第六条合伙人会议

6.1合伙人会议

6.1.1在合伙企业成立后,每一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普通合伙人应召开一次合伙人会议。

6.1.2经普通合伙人或代表合伙企业实际出资额1/3以上有限合伙人提议,合伙人可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

6.2合伙人会议内容

6.2.1合伙人会议讨论一下事项,并就以下第(2)、(3)项事项作出决议:

(1)听取普通合伙人的年度报告

(2)除明确授权和本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事项之相关内容外,有限合伙协议其他内容的修订;

(3)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应当有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会议对上述条款第(2)、(3)项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普通合伙人及代表本合伙企业实际出资额1/2以上有限合伙人同意方可作出。

6.2.3合伙人会议不得对合伙企业的管理及其他活动施加控制或限制。

第七条损益分配

7.1损益分配原则

7.1.1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以每个会计年度在合伙人之间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加岗位分红比例之和分配的方式分配。

7.1.2合伙企业的亏损在合伙人之间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分担。

7.1.3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进行。

7.2分配

7.2.1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合伙企业获得的可供分配现金收益,普通合伙人综合考虑合伙人的利益及符合届时之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基础上,有权单独决定以合理方式按下列原则和顺序分配给全体合伙人:

(1)扣除本协议第三条中规定的应计提或支付的费用后的剩余收益为可分配净收益,可分配净收益应当按照实际出资加合伙人岗位分红比例之和向全体合伙人分配:

1) 如果合伙企业的年收益率低于8%,则全部可分配净收益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各自的认缴出资比例加岗位分红比例之和进行分配;

2) 如果合伙企业的年收益率达到或超过8%,则可分配净收益的98%由全体合伙人按照上述1)进行分配,可分配净收益的2%再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普通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8.1.1普通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8.1.2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如发生违约行为,适用第4.3条的约定。

8.2有限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8.2.1有限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8.2.2如有限合伙人未按约定缴付出资,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方式由合伙人另行约定。

第九条解散与清算

9.1解散

9.1.1当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合伙企业应被解散并清算:

(1)合伙企业期限届满;

(2)普通合伙人被除名或退伙且合伙企业没有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

(3)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4)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解散合伙企业;

(5)出现《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规定或合伙人另行约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9.2清算

9.2.1一旦清算事件发生,合伙企业除为清算目的而继续处理日常事务外,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合伙企业应清理资产,向债权人和合伙人清偿债务。

9.2.2清算由清算人负责,清算人根据合伙人约定的方式产生,清算人应按合理商业原则将合伙企业所拥有的资产在合伙企业清算期内变现。合伙企业的清算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及清偿债务后剩余的可分配部分,按合伙人之间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9.2.3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条其他

10.1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0.1.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10.1.2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绵阳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绵阳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10.2修改协议

除对普通合伙人特殊授权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本协议的修改,应经普通合伙人及代表本合伙企业实际出资额1/2以上有限合伙人同意方可作出。

10.3签署

10.3.1本协议经签署后生效。

10.3.2合伙人对本协议项下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0.3.3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普通合伙人执一份,合伙企业保存两份,供有限合伙人查阅,提交登记机关一份。

[以下无正文]

附件 合伙人及其出资

合伙人

姓名/名称

身份

住所

证件名称及编号

出资

方式

认缴出资额(元)

岗位授权分配比例

合计分配比例

普通

有限

总认缴

出资额

[本页无正文,仅为有限合伙协议之签署页]

各合伙人于开头所列日期签署本协议:

普通合伙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

有限合伙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

【第4篇】合伙企业变更有限公司

有小伙伴问小金:我在南宁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但双重课税的负担太重了,就想把公司变为合伙企业,那么在南宁,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变更为合伙企业吗?

在南宁,有限责任公司是不可以变更为合伙企业的。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不仅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你真的想要把你的有限责任公司能给“变更”为合伙企业,只能把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然后再找合伙人成立一家合伙企业。

在成立合伙企业之前,也需要注意3点:

1. 合伙企业会分为普通合乎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而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2. 合伙企业里可能会有自然人合伙人以及法人合伙人,并且他们在纳税地点上是不一样的,因此,一定要做好区分。

3. 合伙企业盈利是由合伙人自由决定分配,不会受到出资比例的限制。

以上就是在南宁,有限责任公司可不可以变更为合伙企业的内容,已经阅读完毕的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留言小金,小金在看到后的第一时间都会回复的!如果遇到财务、税务、公司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商标注册等方面的难题,咨询小金哦!

【第5篇】合伙企业变更合伙人

//阅读提示//

自然人签署了投资协议、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并根据相关文件向有限合伙企业付清全部投资款项后,以该合伙企业未完成资金募集、未完成基金业协会备案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合伙企业退还全部投资本金并支付利息。

合伙企业以该自然人已成为合伙人,且已行使合伙人的查账权力,若退伙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为由,提出抗辩。

该自然人是否已经取得合伙人的身份?何方的主张会被支持?

本文仅截取与文章所载内容相关的案件事实、裁判规则及法律规定等内容用以讨论。

//裁判摘要//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且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有限合伙人姓名和出资数额变更事项发生后十五日内,在工商登记部门申请相应的变更登记。

//案情介绍//

一、美嘉佳管理中心于2023年9月14日成立,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为杨济豪、杨俊平,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杨俊平。

二、2023年5月,杨俊平向王九斤通过微信发送《北京美嘉佳专项基金募集报告》、《投资决定书》,说明北京美嘉佳基金名称、类型、基金管理人、规模、存续期、最低认购额、退出渠道、收益分配方式等等基金概况,并说明投资对象为:专项投资于“东方美业(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投资完成后,该公司估值预计达到1.5亿人民币,合伙企业占20%股权。

三、《投资决定书》签订后,王九斤在《北京美嘉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上签字,并于2023年6月2日、6月6日、7月3日分三次向美嘉佳基金账户支付投资款200万元。

四、2023年6月,美嘉佳管理中心向东方美业(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378.34万元。

五、后王九斤以该基金未完成募集要求且并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为由,要求美嘉佳管理中心向其返还原告投资款及利息损失,杨俊平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美嘉佳管理中心辩称,王九斤已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未完成备案时,合伙人可以有权解除合伙协议等不同意王九斤退伙及解除合同的诉求。

注:本案截取自(2020)内民申2975号、(2020)内01民终1265号案件

//审理过程//

本案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合同解除,美嘉佳管理中心返还投资款200万元及利息,杨俊平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美嘉佳管理中心及杨俊平上诉,呼和浩特市中院判决,除调整了利息的计算方式外,驳回了其他上诉请求。

美嘉佳管理中心及杨俊平提起再审,内蒙古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本案中,三级法院对于王九斤是否已取得美嘉佳管理中心合伙人身份认定意见一致,均认为王九斤虽然支付了200万元投资价款,但尚未取得美嘉佳管理中心合伙人身份,原因为:

首先,王九斤虽签订《合伙协议》,但合伙协议未经全体合伙人的签字确认,不能证明王九斤入伙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其次,案涉协议和投资决定书订立后合伙企业未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等事实。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条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第6篇】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那么要如何办理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呢?

看这里!

申请条件

(一)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厦门市适用)

2、变更决定书

3、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4、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厦门市适用)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变更后的住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厦门市适用)

7、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9、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的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1、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的继任委派书

12、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13、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新合伙人入伙适用)

14、入伙协议(新合伙人入伙适用)

15、新合伙人的住所证明(新合伙人入伙适用)

注:所需材料可从小程序速办宝里下载

办理流程

一、受理

办理人:窗口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当场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结果:

受理通知书

二、决定

办理人:注册官

办理时限:当日

审查标准:

根据审查的结果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结果: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东路20-1号思明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企业服务厅5-9号窗口

关注公众号“厦门速办宝”,了解更多厦门办事指南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6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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