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9篇优质的清查公司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什么是财产清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什么是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是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物盘点、账面核对以及对各项往来款项进行查询、核对,以保证账账、账实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
财产清查的内容:
①货币资金的清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的清查;
②存货的清查,包括各种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库存商品等的清查;
③固定资产的清查,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器具、运输工具等的清查;
④在建工程的清查,包括自营工程和出包工程的清查;
⑤对金融资产投资的清查,包括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等的清查;
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清查;
⑦应收、应付款项的清查,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的清查。
【第2篇】实物财产清查常用的方法有
1、实地盘点法。
概念:实地盘点法就是运用度、量、衡等工具,通过点数,逐一确定被清查实物实有数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适应范围较广,大多数财产物资都可采取这种方法。另外,这种方法数字准确可靠,但工作量较大。
2、技术推算法。
概念:利用技术方法对财产物资的实存数进行推算,故又称估推法采用这种力法,对于财产物资不是逐一清点计数,而是通过量方、计尺等技术推算财产物资的结存数量。这种方法只适用于成堆量大而价值义不高,难以逐一清点的财产物资的请查钢如,露天堆放的煤炭等。
【第3篇】离婚案财产清查是否合法
离婚案财产清查是合法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4篇】离婚财产清查的范围包括什么内容
离婚财产清查的范围是: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5篇】财产清查的核算方法是什么
财产清查是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核对,查明财产物资、 货币资金和结算款项的实有数额,确定其账面结存数额和实际结存数额是 否一致,以保证账实相符的一种会计专门方法。为了反映和监督各单位在财产清查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的盘盈、盘 亏和毁损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为分别反映和监 督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盈亏情况,应开设待处理财产损溢——待 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和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两个 二级明细分类科目进行核算。企业进行财产清查时应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下设两个名细账户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各项财产的存在形 态不同,具体清查方法也各异。目前运用的主要方法有 实地盘点法、核 对法和查询法。实地盘点法指对各项实物通过逐一清点,或用计量器具确定其实存数 量的方法。这种方法适用范围较广泛,大部分财产物资都采用这种方法, 如存货、现金等。
核对法指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书面资料相互对照,以验证其内容是否 一致的方法。银行存款的清查即可用此法。查询法指通过调查征询的方式,取得必要资料,以查明其实际情况的 方法。具体又有面询法和函询法两种。
各项待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盈净值,在批准前计人该科目的贷方,批准 后结转已批准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盈数登记在该科目的借方,该科目的贷方 余额表示尚待批准处理的财产物资的盘盈数;各项待处理财产物资的盘亏 及毁损净值,在批准前计人该科目的借方,批准后结转已批准处理财产物 资的盘亏及毁损数并登记在该科目的贷方,该科目的借方余额表示尚待批 准处理的财产物资的盘亏及毁损。
【第6篇】如何进行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不仅包括实物的清点,而且也包括各种债权、债务等往来款项的查询核对。另外,财产清查范围不仅包括存放于本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也包括属于但未存放于本企业的财产物资(也可以包括存放但不属于本企业的财产物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