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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5篇)

发布时间:2024-05-26 12:00:03 查看人数:9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性售后回租业务公司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第1篇】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那么二者之间具体有哪些区别呢?今天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定义不同

二、增值税税目不同

三、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不同

1.融资租赁

2.融资性售后回租

以上就是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之间的主要区别了,还想了解什么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哦!

来源:祥顺财税俱乐部

【第2篇】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涉税事项

在现代金融实务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融资租赁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情况。这两者从名称上看似乎比较相近,但其实无论从会计处理还是税务实务中,都有着很大的不同。接下来小编为你讲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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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1、融资租赁: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注意与经营租赁的区别,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两者性质完全不同,融资租赁的目的是取得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而经营租赁的目的仅仅是获得租赁标的物一段时间内的使用权。)

2、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售后回购本质上属于一种融资交易,回购价大于原价的差额相当于融资费用。)

二、税目

1、融资租赁服务属于:销售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融资租赁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不动产融资租赁。

2、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销售服务——金融服务——贷款服务

注意

1、原营业税税目注释中融资租赁属于“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将“融资租赁”纳入“租赁服务”范围。

2、将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的注释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改为“租赁服务”,增加不动产租赁服务。即全面实施营改增后,“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

3、与原注释相比,一是新增不动产融资租赁;二是将“融资性售后回租”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贷款服务”范围。

三、税率

1、融资租赁服务税率:有形动产融资租赁:17%,不动产融资租赁:11%。一般纳税人试点(2023年8月1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

2、融资性售后回租:税率6%。

四、销售额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23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23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五、优惠政策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23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23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新旧变化:

1、取消了原政策对融资性售后回租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限制;

2、对纳税人的注册资本金额要求调整为实收资本金额要求,并对未达标的纳税人规定了三个月的过渡期时间进行了相应调整;

3、融资性售后回租虽然作为“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但仍可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但仅限于有形动产的售后回租业务。

4、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即征即退。

【第3篇】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一、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出租方账务处理

购入资产,作分录,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购入即出租作分录,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贷:融资租赁资产

未实现融资收益

收款时作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同时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按实际利率计算确认)

贷:租赁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账务处理

出售资产时作分录,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递延收益

租入资产作分录,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长期应付款

未确认融资费用

付款时作分录,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同时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按实际利率确认)

租入资产折旧,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三、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税务处理

1、增值税及发票

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业务,承租人支付的本金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在销售资产的环节不交增值税;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企业所得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在承租方出售资产环节不交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

融资租赁合同按“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及出租人出售、购买资产签订的合同不缴印花税;

4、契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租赁资产为不动产的,承受承租方资产的金融租赁公司要交契税,承租方回购时不交契税;

【第4篇】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又将该项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融资性售后回租从表面上看,承租方按合同约定向出租方分期支付租金,出租方拥有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出租方提供的是一项租赁服务,应归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租赁服务。

究其实质而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虽然是将资产进行租赁,但就该项融资租赁业务本身而言,其目的最终是为了取得购入资产而占用了的资金使用费,相当于提供了类似融资性质的贷款服务;贷款服务归属于金融类服务;在具体管理上,融资租赁企业需要接受银监会的管理,与银行业也非常地类似。综上所述,所以融资性售后回租最终应属于现代服务业-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

【第5篇】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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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某大型机器设备按2100万元(与公允价值相等)的价格销售给乙租赁公司。该设备2023年12月31日的帐面原价为2050万元,已计提折旧100万元,已计资产减值准备150万元。同时,又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将该设备融资租回,每年支付租金220万。在折旧期内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并分摊未实现融资售后租回损益,资产的尚可使用期限和租赁期均为10年。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

a 该售后租回业务形成递延收益的金额为300万元

b 2023年应分摊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金额为30万元

c 2023年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计提的折旧额为210万元

d 2023年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计提的折旧额为210万元

甲公司是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承租方,甲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1、销售大型机器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 1800

资产减值准备 150

累计折旧 100

贷:固定资产 2050

借:银行存款 21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800

递延收益 ——未实现售后回租收益 300

2、将该设备融资租回

借:固定资产 21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100

贷:长期应付款 2200

3、计提折旧(年)

借:制造费用——折旧费 210

贷:累计折旧 210

4、未实现售后回租收益分摊(年)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收益 30

贷:制造费用——折旧费 30

5、支付租金时

借:长期应付款 220

贷:银行存款 220

6、租金摊销时(年)

借:财务费用 1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0

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由于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的范围,承租方支付租金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所得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承租方甲公司出售设备时,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该设备,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2023年应计提的折旧额为2100万,通过冲减递延收益减少折旧,实际计提折旧额为1800万;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仍按甲公司出售前原账面价值1800万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税会无差异。

来源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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