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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和租赁融资租赁(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4-17 21:31:01 查看人数:8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租赁公司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融资租赁和租赁融资租赁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融资租赁和租赁融资租赁

【第1篇】融资租赁和租赁融资租赁

服装产业给人印象不太好,因为污染问题太严重。

或许你不知道,服装产业是世界上第二大污染产业,排在第一是石油产业。根据数据显示每生产一吨纺织产品,就会污染200吨水。每生产一公斤布料,就要排放23公斤的二氧化碳气体。

对于中国来说,服装产业真的太重要。在1994年,中国成为世界纺织品服装第一大出口国,占当年全球纺织品服装比重的13.2%。进入wto以后,我国抓住服装贸易自由化的机遇。2004年中国纺织品服装出口额达到973.85亿美元,占全球纺织品服装比重提高到21%。

21%是什么概念,全世界每5件衣服有一件是make in china。

随着经济发展,大家环保意识逐步提升。二十大报告提到: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关于服装产业发展,大家听的最多是搬去东南亚。那中国服装产业未来会消失吗?

中国人不缺乏克服困难的勇气。面对环保政策压力,中国服装产业选择产业升级形式突破重围。

以江苏省为例,2023年江苏省的规模以上服装产业营收突破1万亿,产销全国第一。面对环保问题压力,江苏省采取集聚集约,构建绿色供应链。

通过规划多家千亿服装产业园为例,打造采购园区内部完成的供应链。把智能窗帘、布艺家纺、功能家纺作为主攻方向。

通过产业规划升级改造,企业完成智能化人工成本能降下50%,吊牌价格能降下30-50%,成衣的生产周期也从15-20天,缩短至5-7天。

环保也满足,效率也提高。最大问题是什么?得花多少钱

打造千亿服装产业园,需要多少钱?以盐城市纺织染整产业园(简称盐城纺织园),土建成本花掉4800万。这4800万只是建造厂房费用,还需要往里面添置生产设备、环保设备。估计一套下来,没有3-5亿是跑不掉的。

问题是盐城没钱啊,2023年,财政收入451亿,支出1053亿,负债602亿。那这笔产业升级费用怎么解决?

融资租赁能解决服装产业升级的难题。

对服装产业来说最大痛点是污水问题,融资租赁公司帮忙把污水设备买下,把设备租给盐城纺织园。对于盐城纺织园来说,污水设备是买,还是租的区别不大。关注污水处理能力,能否处理污水。现在有租赁公司帮我买下,等于我资金压力大大缓解。

对于盐城纺织园,融资租赁这次出手帮忙可太值了!广州融资租赁研究院调查融资租赁公司帮盐城纺织园买下财产价值8112.79万的污水设备。8000万足够盐城纺织园再建1.5个园区厂房。

通过这个例子,大家发现融资租赁有帮助产业升级的属性。对于企业来说环保问题是生命线,但环保设备不提高生产销量。花费宝贵资金升级环保设备,不如考虑以租代购。每个月花点小钱满足环保需求,宝贵的资金留着升级生产设备。

不知道你所在行业,是否遇到环保问题造成设备压力。

有的话欢迎告诉小享,融资租赁可以帮你解决环保设备问题~

文章写作不容易~可以给我关注吗~

【第2篇】融资租赁公司工作好吗

经历了2023年的人事变动高峰期,2023年,融资租赁公司变更高管的频率逐渐放缓。2023年2月,至少有4家商租公司发布了人事变动公告,银保监会披露了1家金租的人事变更审批公告。

租赁公司调整高管工作驶入慢车道

经过2023年的大幅度调整,有多家租赁公司对董事长、总经理等重要高管职位人选进行了变更。2023年末至2023年2月,披露人事变动消息的租赁公司数量有了较为明显的持续下滑,到达了一个较底部的位置。2023年2月相较于2023年同期也有大幅度的变化。

出现这样的变化,一方面是春节原因,另一方面也与公司或股东在公司发展战略上的调整有关。

不考虑融资租赁公司披露的离职高管人员,仅看职位变更的人员数量,也可以看出持续下降的趋势,租赁公司纳入新高管血液的行为逐渐进入常态化和稳定化,进行大批量换届的租赁公司数量明显下降。

租赁公司针对高管人员的调整工作已经驶入了慢车道。

租赁公司仍在通过多种方式吸纳人才

租赁公司的高管调整频率虽然放缓,但租赁公司由于战略调整或业务转型等考虑,仍需要补充公司基层和中层人才。

朴觅鑫专业为租赁公司提供猎头、培训、咨询等服务,一方面帮助租赁公司定向寻猎合适的人才(公众号后台回复“岗位”查看合辑),同时,我们也定期收集了市面上标杆租赁公司的招聘信息(公众号后台回复“社招”查看合辑)

我们发现,许多租赁公司会通过猎头或市场化招聘来吸纳人才和组建公司管理和业务团队,社招和校招较为频繁。业务岗位及金融+科技的复合型人才仍然是租赁公司招聘的重点对象,用以满足公司业务转型及金融线上化、科技化的需求。

湖北汉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招聘公司副总经理

北部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招聘多个业务部门总经理

晋煤融资租赁公司招聘总经理、业务副总、风控副总

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招聘业务管理岗位(医疗/新能源/战新产业方向)

金羽国际融资租赁(珠海横琴)有限公司招聘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管人员

……

只要有人才就够了吗?

借用任正非的一句话:“人才不是华为的核心竞争力,对人才进行管理的能力才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租赁公司单单有人才还不够,还需要将这些人才与公司当下及未来业务战略相匹配,人和岗位相匹配,这也是人才盘点的意义和使命。

只有把人才盘点上身到战略管理的高度,通过定期的人才盘点,识别优秀的人才、提升员工的工作效率,才能真正让人才服务公司未来战略,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朴觅鑫曾为多家租赁公司操刀人力资源咨询项目,也为租赁公司进行人才盘点,帮助租赁公司进一步掌握员工情况,让人才真正可以转化为“人财”。

人员盘点优化咨询项目

考虑到咨询项目周期长费用高的问题,上海朴觅鑫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特开展:人力资源核心技能“手把手”实战训练营第三期《如何摸清公司人才家底,让人才变“人财”》。

朴觅鑫人力资源资深专家傅文豪先生担任讲师,将与金融行业管理者及人力资源同仁共同探讨盘点公司人才家底所面临的困惑和难题。

(点击查看详情)

【第3篇】全国融资租赁业务总量

企业预警通·融资租赁周报

2023年3月10日星期五

重点关注

1、中国银协:关于规范金融租赁公司服务收费的倡议书

近日,中国银协官方发布《关于规范金融租赁公司服务收费的倡议书》,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回归本源,规范服务收费,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中国银行业协会倡议金融租赁公司遵循质价相符、利费分离等原则,全力维护承租人权益,尽量减少服务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逐步取消手续费等缺乏实质性服务的收费项目。

2、2023年2月新增融资租赁登记约32.7万笔 同比下降20.0%

日前,据中登网数据显示,2023年2月,新增融资租赁登记约32.7万笔,环比下降1.0%,同比下降20.0%。新增融资租赁展期登记数量10742笔,环比增长20.3%,同比增长165.9%。中小微企业作为承租人的新增融资租赁登记数量占比93.6%,环比下降2.7%,同比下降4.3%。

3、融资租赁行业2月共发行406.36亿元的债权融资工具 同比上升18.68%

2023年2月,融资租赁行业债权融资工具的融资总额为406.36亿元,同比上升18.68%,环比上升4.23%。具体来看,abs发行15笔,融资总额160.37亿元,占比39.47%,是2月占比最高的债权融资工具;其次为scp,共发行21笔,融资总额152亿元,占比37.41%。

4、2023年中国租赁业约占世界租赁业务总量的23.2%

据国际租赁联盟组委会、中国租赁联盟、南开大学当代中国问题研究院和天津自贸试验区租赁联合研究院组织编写的《2023年世界租赁业发展报告》,2023年,世界租赁业务总量约为36600亿美元;中国业务总量约为58500亿人民币,折合8478亿美元,中国租赁业约占世界租赁业务总量的23.2%。

行业动态

1、天津举办第十一届中国租赁年会

近日,由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主办的第十一届中国租赁年会将于2023年3月23日-24日在天津召开,本届年会以“创新融合发展 打造租赁新格局”为主题。

2、天津融资租赁行业增资“加速跑”

近日,记者从天津市金融局获悉,天津融资租赁行业持续保持高质量发展态势,行业增资势头强劲。据统计,2023年以来,通汇嘉泰融资租赁、天津大豪融资租赁等9家融资租赁公司落地天津,国网国际融资租赁等9家融资租赁公司新增注资。今年1月份,三峡融资租赁增资20亿元。目前全市租赁行业共新引入注册资本超百亿元。

3、广东省2月融资租赁市场规模超266亿

日前,据相关机构不完全统计2023年2月广东省融资租赁市场规模266亿,租赁事件1578件。

4、广东省:出台发展融资租赁支持“制造业当家”的政策文件

日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2023年广东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其中提及:出台发展融资租赁支持“制造业当家”的政策文件;通过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吸引外资以及保险资金、养老基金和社会资本支持“海洋牧场”发展,发展海洋设备融资租赁、供应链金融;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创新绿色金融产品。

同业动态

1、融世华融资租赁公司董事长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

日前,山东财金投资集团公告,下属融世华融资租赁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肖某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并实施留置措施。

2、永赢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增至60亿元

日前,宁波银保监局批复,同意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永赢金融租赁公司增资10亿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60亿元。

3、青岛银保监:核准王瑜青银金租赁董事长任职资格

近日,青岛银保监局批复,核准王瑜青岛青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的任职资格。

4、上汽通用租赁10亿元绿色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碳中和)发行成功

近日,上汽通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起的“上汽通用融资租赁瑞腾1期绿色资产支持计划(碳中和)”在上交所成功发行。瑞腾1期总规模为10亿元,基础资产全部为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债权,基础资产分散度高。优先级证券(评级aaa)发行利率为2.80%。

5、中国船舶租赁完成发行10亿元中期票据

近日,中国船舶租赁公告,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2023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可持续发展关联及债券通)(2023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为期3年,票面利率为3.3%。

6、国药租赁成功发行6亿元公司债券

日前,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30亿元(含30亿元)的公司债券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本期债券发行工作已于2023年3月7日结束,本期债券实际发行规模6亿元,最终票面利率为4.00%。

7、广东能源融资租赁公司5亿元超短期融资券获准注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3月7日更新显示,广东能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完成注册,注册金额为5亿元。

8、信达金租与焦煤租赁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日前,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焦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仪式在北京举行。

9、康富租赁与京能租赁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日前,康富租赁与京能租赁战略合作签约仪式在蓝宏中心举行,双方代表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

10、诚通租赁与力神电池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近日,诚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在天津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双方将在新能源电池产业加强合作,努力提升国有资本运营能力。

11、中关村科技租赁荣获深交所“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优秀参与机构”称号

日前,深交所召开“2023年度债券监管发展业务座谈会”,全面总结2023年度债市工作,展望2023年业务发展方向。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凭借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以及在金融赋能实体经济发展、创新知识产权转化运营方面的突出贡献,获评“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优秀参与机构”。

12、国银金租落地粤港澳大湾区首笔非银金融机构跨境人民币拆借业务

近日,国银金租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的支持下,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向中国银行澳门分行拆入人民币资金2亿元。该笔业务为粤港澳大湾区首笔非银金融机构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清算的跨境人民币拆借交易。

13、海航控股:签订4594万美元《飞机租赁补充协议》

日前,海航控股公告,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拟分别与扬子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签订《飞机租赁补充协议》,将此前租入的3架b737-800的出租人变更为扬子江租赁下设的spv,交易金额共计4594万美元。

14、国银金租与泉意光罩济南公司订立30亿元融资租赁合同

近日,国银金租公告,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泉意光罩光电科技(济南)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以代价人民币30亿元向承租人购买租赁物,及出租人同意向承租人出租租赁物,租赁期为6年。

15、嵊州懿晖与国银租赁订立1.1亿元融资租赁协议

近日,江山控股公布,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嵊州懿晖作为承租人与出租人国银租赁订立融资租赁协议,据此,国银租赁将向嵊州懿晖购买租赁资产,总代价为人民币1.1亿元。租赁资产其后出租予嵊州懿晖,租期为12年。

16、国银金租拟与湖北城际铁路开展15亿融资租赁业务

近日,国银金租公布,公司作为出租人拟与承租人湖北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收购回租业务,融资金额15亿元,租赁期为5年。

17、敕勒川糖业拟与邦银金租开展5050万元融资租赁业务

近日,骑士乳业公告,子公司内蒙古敕勒川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拟将部分生产设备以“售后回租”方式与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合作。本次融资额度为5050万元,租赁期限3年。

18、东水食品拟与海尔租赁开展1300万元融资租赁业务

近期,东水食品发布公告,公司拟与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合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300万元,期限为2年。

19、天恒新材拟与远东租赁开展1000万元融资租赁业务

近日,天恒新材发布公告,公司拟与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预计融资金额1000万元,期限2年。

【第4篇】委托融资租赁操作流程

作者:湖心里 来源:11派精英社群

受资管新规、委贷新规影响,包括委托贷款在内的银行非标资产规模快速降低。截至今年三月份,委托贷款存量为12.15万亿,较2023年末继续减少0.21万亿,同比下降10.9%。

2023年,房企非标融资新增余额占比仅为1%,较2023年回落13个百分点,其中委托贷款规模快速减少,2023年房地产委托贷款余额减少1.6万亿。2023年银行开发贷、境内外证券市场的融资新增余额占比分别上升12%和2%,'表外回表'态势明显。

委托贷款简述

房地产非标融资是房地产企业和金融机构以专项合约形式进行的债权性融资,主要包括委托贷款、信托贷款、附带回购条款的资产或受益权转让、融资租赁、小贷和财务公司贷款、债务重组。其中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是最主要的两种方式。

据估计2023年,房地产企业通过委托贷款融资约1.5万亿,约占全年募集资金和非标融资规模的7.4%和61.5%。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依据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委托人及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委托贷款的一般流程

委托人与借款人达成融资意向,协商确定贷款利率、期限等要素。委托人与借款人在业务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委托人向业务银行出具《贷款委托书》,并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共同向银行提出申请。银行受理客户委托申请,进行调查并经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客户接受委托。委托人须在业务银行开立专门的存款账户,并将委托贷款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委托贷款额不能超过委托人存入业务银行的委托贷款资金额。委托贷款通过借款人在该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发放和偿还。

委托贷款在法律上归为民间借贷,为了加强对于社会融资规模的监控和解决有可能出现的违约和纠纷问题,商业银行作为委托贷款的受托人,协助发放和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并及时划付到委托人账户。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业务中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用,目前年化费率在1‰-3‰之间。

委托贷款存在的风险点或套利点

在委托贷款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在实际操作中银行主动匹配资金方及资产方、绕道放贷、企业通过委托贷款套利、投向不合规等模式开始出现,委贷业务逐渐偏离本质,投向国家限制行业及领域,影响国家宏观政策导向。主要存在以下风险点和套利点:

(1) 银行充当主动角色,承担风险。委托贷款业务中较为常见的方式为银行主动匹配资金方及资产方,提供一定担保,并且在委托方或借款人资金不足时垫付资金,承担一定信用风险。

(2) 银行通过委托贷款规避表内授信限制。银行在委托贷款中为规避表内授信限制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模式:银行委托其他银行同业通过委托贷款实现放款,规避贷款额度限制;银行理财作为委托主体,通过委托贷款向实体经济放贷;以及银行通过券商资管等通道向实体经济放贷。

(3) 企业通过委托贷款套利。资质较优的企业通过银行获得信贷资金,转而通过委托贷款渠道投向资质较差的企业,提高贷款利率,赚取利差;企业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低廉的债务性资金,通过委托贷款渠道投向借款人,赚取利差。

(4) 投向限制行业。由于受到监管限制以及缺乏优质投资标的,表内信贷限制的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行业等均为表外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投资项目还包括国家'两高一剩'限制行业以及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领域。

委托贷款发展历程

在宏观调控大背景下,在银行表内额度受限、资金投向受限及资本金约束收紧下,委托贷款作为表外业务,具有操作灵活度高,能规避部分监管条例的特点,取得了快速发展。

2008年四万亿刺激后,银信合作和信托贷款渠道打通,新增委托贷款规模从2007年的0.34万亿快速增长至2023年的1.28万亿。

2023年资管业放开,券商资管、保险资管等表外渠道打通,新增委托贷款规模于2013激增至2.55万亿,并在2013-2023年保持快速增长,占当年新增社融规模10%以上。

2023年央行将委托贷款纳入mpa(宏观审慎评估体系)考核(mpa考核要求委托贷款增速与目标m2增速偏离度不超过20%~25%),以及2023年'三三四十'治理行动后,委托贷款增速开始回落,2023年新增委托贷款0.78万亿,在社会融资中占比降至3.5%。

2023年,委托贷款规模迅速降低,委托贷款余额成净减少趋势,全年共减少1.6万亿。根据估算,2023年房地产行业委托贷款存量为2.6万亿。

委托贷款监管政策

2023年以来,存款类银行机构为规避信贷额度控制,绕道'银信合作'新规,不断创新委托贷款业务的操作模式,增加交易环节和交易对手,委托贷款逐渐演变为银行规避信贷规模控制的工具。

2023年《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出台,规范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中商业银行责任范围并重点对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资金性质、资金用途及贷款领域进行了明确限制规定。禁止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授信及其他债务性资金通过委托贷款套利,禁止委托人为资管公司和贷款经营机构,封堵金融机构通过委托贷款投资非标、绕道放贷的行为。

2023年1月6日,为规范委托贷款行为,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在2023年银监会就发布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委托贷款问题向社会征求意见。2023年的《办法》总体参照2015的《征求意见稿》并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办法》出台最大的背景是监管部门鼓励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更加明确商业银行审查资金来源的责任。《办法》明确贷款用途不得用于五大类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及产业政策的规定,使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能够更好的厘清边界、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缩短金融资金链条以及避免委托贷款用途异化等,具有很好的监管和指导作用。

以下是笔者认为的重点条款。

第四条 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七条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第八条 商业银行受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要求委托人承担以下职责,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一)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并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担保人资质、抵质押物等进行审查。

(二)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委托人有权自主支配,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商业银行提供委托资金。

(三)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并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第九条

(二)委托人在银行有授信余额的,商业银行应合理测算委托人自有资金,并将测算情况作为发放委托贷款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下述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一)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

(二)银行的授信资金。

(三)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债务性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企业集团发行债券筹集并用于集团内部的资金,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

(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

(二)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三)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

(四)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用途。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与委托人、借款人就委托贷款事项达成一致后,三方应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中应载明贷款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内容,并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的风险,严禁以下行为:

(一)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

(二)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

(三)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四)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

(五)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用信贷、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承接委托贷款。

(六)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

(七)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其他合同或协议。

(八)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

【第5篇】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融资租赁的账务处理:

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处理:

1.租赁期开始日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2.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等

3.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的处理--按实际利率法分摊

未确认融资费用每一期的摊销额=(每一期的长期应付款的期初余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期初余额)x实际利率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4.正常计提折旧

一般企业会计准则下的账务处理:

融资租赁的承租方会计分录

1、承租方租入固定资产:

借: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金额

2、支付利息费用以及租赁费用:

借:财务费用--利息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金额

贷:银行存款

3.使用权资产的折旧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5.计提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

6.租赁期满后行使购买权:

借:固定资产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使用权资产

【第6篇】融资租赁公司保理

#裁判要旨 #

保理商与应收账款债权人之间是否构成保理法律关系,应当以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为标准,以合同约定与履行情况、保理商是否合理履行审慎义务为基础,综合判断相关业务是否与转让应收账款具有密切关联性,进而认定双方实质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应当结合是否存在导致合同无效情形、保理商是否具有金融借贷资质、款项发放具体数额等事实,综合认定合同效力与应偿还的本金、利息。

# 基本案情 #

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诉称:

2023年3月25日,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货运代理公司签订《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同日,某融资租赁公司分别与本案七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等。上述合同签订后,某融资租赁公司如约向某货运代理公司支付了保理首付款2000万元。

2023年9月25日,《国内商业保理合同》中约定的保理融资期限到期后,某融资租赁公司多次要求某货运代理公司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但某货运代理公司一直未进行回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某货运代理公司支付保理首付款本金19343582.08元、保理首付款逾期利息损失5599741.29元、违约金480万元并承担某融资租赁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其他被告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某货运代理公司与七保证人共同答辩称:

一、在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名为保理合同,实际为借款合同。本案的应收账款不真实且没有转让,本保理合同实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二、本案的保理合同(实际为借款合同)是无效合同。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的保理合同无效,隐藏的借款合同也无效。

三、本案的保证合同及股权质押合同也是无效合同。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

# 裁判结果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某货运代理公司返还某融资租赁公司保理款18457604.56元及利息5333948.04元(截至2023年3月25日),嗣后利息以18457604.56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6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并赔偿某融资租赁公司律师代理费10万元及诉讼保全保险费8925元;

七担保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某货运代理公司及七担保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某货运代理公司返还某融资租赁公司本金18944785.51元及利息3846833.32元(截至2023年3月25日),嗣后利息以18944785.51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6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付,并赔偿某融资租赁公司律师代理费10万元及诉讼保全保险费8925元;七担保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 裁判理由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国内商业保理合同》法律性质以及相关合同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质是以债权转让为核心的综合金融服务合同,保理商开展的融资性业务也应当与应收账款相关联。

本案中,某货运代理公司和某融资租赁公司在合同的约定内容与履行方面均与基础债权债务的履行,即本案所涉应收账款不具有关联性,某融资租赁公司也未合理履行作为保理商的审慎义务,故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具有保理合同的法律特征,实为借贷法律关系。

一、关于合同约定内容与履行问题。

首先,根据《国内商业保理合同》约定,某融资租赁公司不负有向案外人邮政上海分公司催收应收账款、处理各项单据等义务,也没有关于某融资租赁公司应对涉案应对收账款管理等提供其他服务的约定,故其仅负有向某货运代理公司按时发放保理款的合同义务。

其次,《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并无应收账款具体额度、基础交易信息、还款形式、应收账款到期日等内容,故该合同中关于融资的数额、还款期间等约定并非基于应收账款,二者不具有关联性。

再次,《国内商业保理合同》约定,某融资租赁公司在应收账款到期日或宽限日时未足额回收保理首付款即可将涉案债权反转让给某货运代理公司,但该合同中并没有载明应收账款到期日,故结合某融资租赁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该约定中的应收账款到期日实为“应收账款融资额度届满日”,与应收账款实际到期日并无关联性。

最后,《国内商业保理合同》附件六载明,某货运代理公司在收到涉案融资款后,即应按照约定向某融资租赁公司按月支付本金及利息,故某货运代理公司实际上是依照固定融资期限而非依照应收账款的实际履行情况偿还融资款本息。

综上,《国内商业保理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涉案应收账款不存在关联性,也不具有保理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二、关于某融资租赁公司审核义务问题。

某融资租赁公司在办理涉案保理业务时并未审核《邮政国际业务代办服务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也未向邮政上海分公司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具体数额、还款日期等内容。且,某融资租赁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在单据与账目审核方面存在重大瑕疵。因此,某融资租赁公司并未履行保理商应有的审查义务,其承当相应的法律后果。

# 案件来源 #

山东法院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22)之一

一审:(2021)鲁01民初1174号

二审:(2021)鲁民终2289号

# 作者介绍 #

康欣,合伙人律师,执业于德恒北京办公室。天津仲裁委仲裁员,四川省供应链服务行业协会金融专委会专家,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供应链金融分会特约研究员,《国际金融报》特约分析员,国家商务部主办的《贸易金融》杂志特约法律培训讲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股权、公司治理、金融、保险等商事争议解决。个人专著《供应链金融疑难法律问题全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23年10月版);《公司治理、投融资热点类案精解与实操指引》专业书籍50万字书稿已交付法律出版社即将出版;参与编著中物联《供应链金融2023年度报告》中的法律编。北京大学民商法学博士、民商法学硕士,南开大学法学学士。

【第7篇】无形资产的融资租赁

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点评:

东疆融资租赁中心法庭该份判决系国内首份正面回应著作权是否可作为租赁物的司法判决,具有一定的开创意义。但需要注意两点:

其一,我国不属于判例法国家,且本案系个案,其他法院是否会做出同样判决,有待观察。

其二,该份判决虽然认可了著作权作为租赁物,但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租赁物的性质只是考量因素之一,租赁物价值、租金构成、权利义务关系也是法院需要考量的因素。如果其他三方面不符合融资租赁法律特征,以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同样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因此,租赁公司在以无形资产开展融资租赁交易时,尤其需要做好风险控制。

点评来源:竞争力论坛研究员 供职于某法院

判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3年3月24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中心法庭对全市首例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进行宣判,认定了以电视栏目著作权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效力,支持了出租人的主张。

近日,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获悉,“无形资产第一案”判决书正式公告。

以下为判决书原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116民初27378号

原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西昌道200号铭海中心2号楼-5、6-612。

法定代表人:孔繁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菊,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业创智互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西园5号20号楼2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苏忠。

被告:大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西园20号楼二层217室。

法定代表人:苏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然,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大业良辰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西园20号楼2层205。

法定代表人:苏忠。

被告:苏忠,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然,女。

被告:刘美凤,女,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宏信公司)与被告大业创智互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业创智公司)、大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业传媒集团)、北京大业良辰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业良辰公司)、苏忠、刘美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23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远东宏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菊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远东宏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菊、大业传媒集团及苏忠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然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大业创智公司、大业良辰公司、刘美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东宏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大业创智公司向其支付全部未付租金5,262,789.33元(保证金2,000,000元冲抵后金额为3,262,789.33元)及留购价款1,000元,共计人民币3,263,789.33元;2.大业创智公司向其支付截至到期日(2023年5月6日)的逾期违约金(以到期日之前的各期未付租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到期之日,利率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以及自到期之日次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全部未付租金扣减保证金为基数,利率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3.大业传媒集团、大业良辰公司、苏忠、刘美凤对上述第1、2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合同订立。2023年10月29日,远东宏信公司与大业创智公司签订了编号为fehtj18d29quq5-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和编号为fehtj18d29quq5-p-01的《所有权转让协议》,远东宏信公司与大业创智公司之间形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远东宏信公司为出租人,大业创智公司为承租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大业创智公司将其所有的“好运旅行团”著作权出让给远东宏信公司,远东宏信公司取得了该著作权所有权,并将著作权作为租赁物出租给大业创智公司使用。大业创智公司应向远东宏信公司支付租金,租金分10期,第1至5期租金每月一期、第6至7期租金每两个月一期、第8至10期租金每三个月一期,期末支付,第一期租金由大业创智公司在起租日后1个月对应于起租日的当日支付给远东宏信公司,以后各期租金的租金日为起租日在每期到期月份的对应日,直至起租日后第18个月对应于起租日的当日为止;第1期租金金额1,000,000元,第2至第3期每期租金1,500,000元,第4至第9期每期租金2,000,000元,第10期租金1,762,789.33元,保证金2,000,000元,留购价款1,000元。本合同项下租金为固定租金,不随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变动而调整。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不计利息,远东宏信公司有权以保证金冲抵大业创智公司对远东宏信公司的任何欠款,大业创智公司如在租赁期间未按时、足额支付远东宏信公司任一期租金或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远东宏信公司有权加速到期,要求大业创智公司立即付清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和未到期应付未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偿付逾期违约金;大业创智公司还应承担远东宏信公司行使权利所发生的律师费用支出和其他合理支出。在大业创智公司付清全部租金、税款、利息、违约金及留购价款之后,远东宏信公司才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大业创智公司。为担保大业创智公司履行合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大业传媒集团、大业良辰公司与远东宏信公司签订了编号为fehtj18d29quq5-u-03、fehtj18d29quq5-u-04的《保证合同》,被告苏忠、刘美凤签署并向远东宏信公司出具《保证函》。《保证合同》和《保证函》均承诺为大业创智公司在租赁合同项下承担的租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满两年。《保证合同》和《保证函》还约定,如果承租人未能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任何被担保款项,受益人无需事先向承租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出付款要求或对承租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采取任何其它措施以实现权利,即可直接要求保证人立即履行其在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不论租赁合同项下受益人是否拥有其他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权、保证、定金、保证金等。2.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售后回租赁合同》约定,远东宏信公司向大业创智公司发出了《起租通知书》,起租日为2023年11月6日。租赁期间:2023年11月6日至2023年5月6日。3.违约情况。起租后,大业创智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支付第8期部分租金后,至今未支付剩余租金,大业创智公司已严重违约。远东宏信公司认为,大业创智公司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根据《售后回租赁合同》第八条约定,远东宏信公司有权要求大业创智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留购价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其他应付款项。且根据《保证合同》《保证函》的约定,远东宏信公司有权要求大业传媒集团、大业良辰公司、苏忠、刘美凤为大业创智公司上述所有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大业传媒集团、苏忠辩称,1.对于远东宏信公司的第一项诉请无异议。2.第二项诉请中的利率过高。二被告认可按照起诉当月4倍lpr计算。3.不认可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实际上是借款合同关系,不存在真实的融资租赁关系,故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不认可承担保全费、案件受理费。

大业创智公司、大业良辰公司、刘美凤未作答辩。

远东宏信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售后回租赁合同》《所有权转让协议》《作品登记证书》《租赁物件签收证明》《保证合同》《保证函》《起租通知书》《付款凭证》《评估报告》《应收债权明细表》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大业传媒集团、苏忠对远东宏信公司提交的证据八《付款凭证》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载明的是设备款,与融资租赁无关,与借贷有关。因远东宏信公司及大业传媒集团、苏忠均认可远东宏信公司、大业创智公司间除涉案交易外别无其他业务往来,故对二被告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认可,对该证据关联性予以确认。大业传媒集团、苏忠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大业创智公司、大业良辰公司、刘美凤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质证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3年8月31日,北京中税德庆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大业创智公司的委托,对大业创智公司拥有的“好运旅行团”电视栏目著作权(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7-i-00499515、登记日期为2023年11月24日)项目,拟用于融资租赁之经济行为于评估基准日2023年8月31日的市场价值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了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为34,363,900元。到庭二被告对该估值不持异议。

2023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出具了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8-i-00650752的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经大业创智互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转让,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取得了作品《好运旅行团》在全球的著作权,转让期限自2023年10月16日起至2023年5月16日止。申请者大业创智互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权利进行登记。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权利予以登记”。

2023年10月29日,远东宏信公司(出租人、甲方)与大业创智公司(承租人、乙方)签订了编号为fehtj18d29quq5-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约定,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购买本合同记载的无形资产租赁物件,并通过许可的方式回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承租、使用该无形资产租赁物件并向甲方支付租金。租赁期限为18个月,自起租日起算。起租日为所有权转让协议项下甲方支付全部协议价款之日。租赁成本17,000,000元,租金总额为17,762,789.33元,分10期偿还。双方约定保证金2,000,000元,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不计利息,保证金担保范围为乙方应付的任何租金、利息、违约金、租赁物件留购价款及其他所有乙方应付款项。甲方有权以保证金冲抵乙方对甲方的任何欠款。留购价款1,000元,乙方应于最后一期租金日向甲方支付留购价款。甲方同意在租赁期间届满,并且乙方全部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租金、利息和违约金等及支付留购价款后,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乙方。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甲方任一期租金和/或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甲方有权加速到期,要求乙方立即付清全部到期和未到期应付未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并偿付相应的违约金。当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到期应付租金及其他款项,或未能按期归还甲方应乙方要求垫付的任何费用时,延迟期间就迟付部分乙方向甲方支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超过一天为延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计算方法为:延迟付款金额×0.05%×延迟付款天数。

同日,远东宏信公司(甲方、买方)与大业创智公司(乙方、卖方)签订编号为fehtj18d29quq5-p-01的《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乙方将协议约定的租赁物件转让给甲方并租回使用。双方需就无形资产租赁物件的转移办理变更登记,并取得国家版权局出具的著作权人变更为甲方的相关著作权登记证书,甲方取得相关著作权登记证书之日视为租赁物件交付之日。取得上述登记证书之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租赁物件协议价款,并且同时视为乙方在租赁物件现有状态下向甲方交付。租赁物件“好运旅行团”(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7-i-00499515),物件总价为34,363,900元。双方确认租赁物件协议价款为17,000,000元。双方同意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协议价款时直接抵扣保证金。大业创智公司签署了《租赁物件接收证明》。到庭二被告当庭主张转让价款偏低,低于涉案租赁物的评估价值。

2023年10月29日,大业传媒集团与远东宏信公司签订了编号为fehtj18d29quq5-u-03的《保证合同》;2023年10月29日,苏忠、刘美凤签署并向远东宏信公司出具《保证函》;2023年4月10日,大业良辰公司与远东宏信签订了编号为fehtj18d29quq5-u-04的《保证合同》。大业传媒集团、大业良辰公司、苏忠、刘美凤均在《保证合同》和《保证函》承诺为大业创智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担的租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满两年。

2023年11月6日,远东宏信公司向大业创智公司支付设备款(已扣除保证金2,000,000元)15,000,000元。2023年11月8日,远东宏信公司向大业创智公司发出了《起租通知书》,确定起租日为2023年11月6日。租赁期间为2023年11月6日至2023年5月6日。起租后,大业创智公司依约支付了第1期至第7期全部租金及第8期部分租金500,000元,剩余租金未支付。租金已经于2023年5月6日全部到期,截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之日,冲抵保证金2,000,000元之后,大业创智公司欠付第9期部分租金1,500,000元至第10期租金1,762,789.33元,全部未付租金为3,262,789.33元。

2023年11月8日,远东宏信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对上述涉案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了统一登记。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远东宏信公司与大业创智公司签订的《售后回租赁合同》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二、保证人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首先,从租赁物的性质来看,《合同法》并未对租赁物的性质加以限定,亦无法律、行政法规对著作权作为租赁物的适格性进行否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租赁物虽然原则上应为固定资产,但并未完全将著作权排除在租赁物范围之外。故本案《售后回租赁合同》以真实存在的“好运旅行团”电视栏目著作权作为租赁物符合“融资”、“融物”双重特性,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本案到庭被告对著作权作为融资租赁合同标的亦不持异议。其次,从租赁物的价值来看,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涉案著作权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到庭被告对该估值不持异议,亦无相反证据证明租赁物的价值存在低值高估的情形。再次,从租金构成来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涉案《所有权转让协议》确认租赁物转让价款为17,000,000元。《售后回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为17,762,789.33元,分10期偿还。可见,本案租金系由租赁物购买价款及合理利润组成,符合法律规定。最后,从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来看,《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大业创智公司将涉案著作权转让给远东宏信公司,且双方已在国家版权局办理了权利转移变更登记,故涉案作品著作权已转移至远东宏信公司;大业创智公司则享有涉案著作权的使用权并依约向远东宏信公司支付了前7期租金及第8期部分租金,符合融资租赁权利义务关系。综上所述,涉案《售后回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大业传媒集团、苏忠抗辩涉案合同性质为借款合同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远东宏信公司已依约向大业创智公司购买租赁物并回租给大业创智公司使用,大业创智公司应依约向远东宏信公司支付租金。现大业创智公司已拖欠第9期部分及第10期租金,违反合同约定,故对远东宏信公司提出的大业创智公司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3,262,789.33元(已扣除保证金)、设备留购价款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大业创智公司逾期支付租金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远东宏信公司自愿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其起诉当月的同期lpr四倍即年利率15.4%,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二、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

远东宏信公司与大业传媒集团、大业良辰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以及苏忠、刘美凤向远东宏信公司出具的《保证函》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大业传媒集团、大业良辰公司、苏忠、刘美凤在《保证合同》或《保证函》中承诺为大业创智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满两年。远东宏信公司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上述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远东宏信公司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业创智互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3,262,789.33元及留购价款1,000元,共计3,263,789.33元;

二、被告大业创智互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由以下两部分构成:以第9期部分租金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第10期租金1,762,789.33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上违约金均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进行计算);

三、被告大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大业良辰影视传播有限公司、苏忠、刘美凤对被告大业创智互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被告大业创智互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36,42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大业创智互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大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大业良辰影视传播有限公司、苏忠、刘美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四十八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被告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原告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席念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8篇】融资租赁行业利润计算

【利润的计算】分为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三个层次的指标。

1.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或营业费用)-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为负)+投资收益(损失为负)。

2.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3.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

固定资产盘亏和发生债务重组损失都属于营业外支出,在计算营业利润时不予考虑;所得税是在计算净利润时考虑的,计算营业利润时也不予考虑。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经营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而从事的经常性活动所并实现的收入,如建筑业企业工程结算收入、工业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商业企业商品销售收入等。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从事的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所实现的收入,指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的收入,如建筑业企业对外出售不需用的材料的收入、出租投资性房地产的收入、劳务作业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技术转让利润、联合承包节省投资分成收入、提前竣工投产利润分成收入等)!

【第9篇】融资租赁公司网站

2月27日消息,近日,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截至2023年2月24日的两批非正常经营融资租赁公司名单予以公告。名单显示,97家公司被列入非正常名单。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职责转隶工作的有关要求,2023年以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开展了我市融资租赁公司清理排查工作,先后于2023年10月10日、11月22日在门户网站公示了首批和第二批非正常经营融资租赁公司名录。公示期间,有8家机构因变更地址、与监管部门取得联系等原因需要重新摸排经营状态,1家机构已迁往外地外,其他97家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已向相关职能部门移送名单,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处置。

下一步,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继续深入开展融资租赁行业摸底排查工作,分批公示非正常经营企业情况并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做好分类处置。

附名单:

【第10篇】融资租赁税务筹划

企业利用资产租赁实现节税并不是秘密,反而是杭州马、深圳腾、大强子都在用的节税技巧。

01、案例解析

恒达企业(出租方)和恒远企业(承租方)属同一利润集团,恒远企业处于税收优惠地区(时期),所得税率为15%,恒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恒达企业将年赢利150万元的生产设备(价值300万元)以租赁形式转给乙企业,并按照有关规定(租金水平符合公开市场原则),收取足够低的租金(如45万元)。

这样,恒达企业就将150万元利润转移到乙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使集团税负减少了150×(25%-15%)=15(万元),从而提升了集团利润率。如果恒达、恒远企业适用的税率差别越大,租金越低,从恒达企业转移恒远企业的利润越多,税负降低的幅度就越大,整个集团利润率增加的幅度就越大,税收筹划的效果就越好。

02、了解企业的资产租赁的形式

租赁,无论对承租人还是出租人来说,都可获得益处,少缴所得税。从承租人来说,租赁可以避免企业购买机器设备的负担和免遭设备陈旧过时的风险,由于租金从税前利润中扣减,可冲减利润而达到避税。

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契约,以收取一定的租金为为条件,将租赁物在规定时期内交给承租人使用,其所有权仍属出租人的一种经济行为。租赁可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03、资产租赁的节税技巧

当前,租赁已成为企业借以减轻税负的重要方式。利用租赁进行节税一般情况下,某些企业的自有设备,在一定时期内,可能会处于闲置状态;而另一些企业短期内又急需这些设备。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融一下,以临时性的方式满足后者的要求,即经营性租赁。

对承租人来说,租赁可以获得双重好处。同一利润集团中甲企业出于某种税收目的,将赢利的生产项目连同设备一道以租赁形式转租给企业乙,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足够高的租金,最终使利益集团所享受的税收待遇最为优惠,税负最低。

具体而言,对承租人而言,他在经营活动中要支付租金,从而冲减其利润;对出租人而言,租金收入要比一般经营利润收入享受较为优惠的税收待遇,有利于税负的减轻。

国际上惯用的节税方案:高税国的一个公司购置一项资产,比如以借入资金购买并将其按可能达到的最低价格租赁给低税国或无税国(指所得税)中的一个联营公司,后者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再租借给另一联营公司。这样将收入转移到了低税国,从而获得少缴所得税的好处。

在一国之内的节税方案:出租人和承租人属同一利益集团或事先达成协议的不同利益集团,租赁可使他们之间直接、公开将资产从一个企业转向另一个企业,最终使利益集团所享受的待遇最为优惠,税负最低。

在国际租赁中可能获得双重好处:高税国的出租人可以对其资产计提折旧,而

低税国(如荷兰和法国)的承租人,如果能被认为是财产的“经济”所有人,也可以计提折旧。通过租赁业务,还有权享受对投资的鼓励,这些都为国际税务筹划提供了用武之地。

【第11篇】飞机融资租赁发展分析

概述

飞机融资租赁是出租人购买承租人(航空公司)选定的飞机,享有飞机所有权,并将飞机出租给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的一种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方式。租期届满,承租人可以续租,也可以按市场价格或固定价格优先购买,或者按规定条件把飞机偿还给出租人。融资租赁有多种做法,较多采用的有投资减税杠杆租赁、利用英、美出口信贷支持的及利用一般商业贷款的融资租赁。

交易模式中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 日本和德国的模式。

(一)美国

美国是现代融资租赁的诞生地。就飞机融资租赁而言,杠杆租赁模式具有代表意义。典型的美国杠杆租赁包括七类参与人:飞机制造商;出租人,负责安排交易,收取佣金,担负中介角色;贷款人,一般由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组织担任;承租人;物主参与人,即飞机的真正所有权人,享有有关的税收利益;物主受托人,物主参与人并不直接出面,而是设立信托,成为信托人,并将飞机转移给受托人管理;契约受托人,根据贷款人的要求设立,并由其管理债权人的利益。

在这种租赁模式中,出租人只需投资飞机购买价格 20%到40%的资金,其余的大部分资金则以出租人的名义借贷取得,同时,出租人必须以飞机作抵押并将有关权益转让给贷款人,这样,出租人即可拥有飞机所有权,享有如同对飞机完全投资的同等税收待遇,并将一部分减税优惠以降低租金的方式转让给承租人,从而使承租人获得较低的融资成本。其中,出租人享有的税收优惠包括投资减税、折旧扣减和不可追索的贷款的利息扣减。

(二)日本

日本自20世纪70年代末涉足飞机租赁,经过1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国际飞机租赁市场。1985年,一种新的飞机租赁形式首次在日本出现,即日本杠杆租赁。

日本杠杆租赁交易中的购机款由两部分构成:贷款部分,约占飞机价格的80%,一般多为美元贷款,也可以是国际流通货币;日本投资人的股权投资,约占飞机价格的20%,这部分投资采用日元,主要因为日本投资人在国内缴纳的税款以日元计算。

日本杠杆租赁的主要交易方有三个:

1.出租人。出租人为一家在日本登记注册的特殊目的公司,通常为从事飞机融资租赁业务的某家租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活动仅限于出租的那——架飞机(或同时租赁的那儿架飞机)。它为交易各方的中介和交易各方联系,使承租人、贷款人与投资人之间不发生直接的实质性的接触。为避免债务风险的发生,特殊目的公司不得从事其他业务。

2.投资人。投资人以股本投资的方式,至少投资飞机价值的20%,并成为投资飞机的经济受益人,享有减税的经济利益。日本投资人通过合伙的形式,与出租人签订合同。合伙形式中的每个投资人分享对飞机全额计提的折旧扣减以及贷款利息扣减,使投资人达到了减税和延迟付税的目的,租期结束,无论承租人是否购买飞机,残值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3.贷款人。贷款人提供约占飞机总价80%的贷款。贷款银行既可以为一家日本银行,也可以是一家日本银行的外国支行或外国银行的日本支行。

日本杠杆租赁交易结构与美国相比,有所简化。其中,特殊目的公司与美国杠杆租赁中的物主受托人与契约受托人,作用相当。

(三)德国

德国杠杆租赁产生于1962年。由于德国租赁市场上有关法律与税务等准则并无统一标准,其融资结构、法律文本又较为复杂,加之德国税务改革中对许多机构投资基金的限制、废除及计征较欧洲其他国家都高的公司所得税率,机构投资者越来越少,大部分投资资金主要来源于极为有限的希望减少交纳高额所得税的个人投资者。世界各航空公司飞机融资项目中采用德国杠杆租赁结构的相对较少。

通常,德国杠杆租赁的结构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购买飞机资金(100%)贷款,它主要来源于eca与商业贷款人,航空公司通常借美元还美元,这部分贷款结构简单、风险小、合同文本也为标准化文本,其贷款成本为两部分贷款的综合利率;另外一部分则为较为复杂的德国税务结构,在这种结构下,出租人一般需要从投资人处获取约占飞机市场评估价格40%至60%的投资资金(以马克表示),连同以出售租期内美元租金为条件而从银行获取的美元借贷资金(60%至40%)组成100%飞机价款付与飞机制造商购买飞机,并将其出租给一个由真正贷款人拥有的专职公司,最后由专职公司转租给航空公司使用。

(四)世界主要飞机租赁公司

1.gecas(general electric capital aviation services):成立于1975年,前身为gpa公司,总部设在爱尔兰的香农(shannon),为当今世界专门从事飞机租赁的大型专业租赁公司之——。1993年,gpa被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neral electric company)下属的通用电气投资公司兼并,更名为gecas。

2.ilfc(international lease finance corporation):成立于1973年,为美国最大的专门从事飞机租赁的专业租赁公司,也是世界上主要的飞机租赁公司之一。现为美国国际集团(aig)的全资子公司,具有世界权威评级机构授予的最高信用等级。

中国飞机融资租赁业务概述

租赁模式的选择与投资人状况,各国税收政策,乃至政治外交关系,密切相关。目前,我国飞机租赁业务主要应用于从国外进口飞机并取得飞机使用权。飞机的进口租赁是当前业务的主流,其涉及飞机制造商、航空公司、租赁公司、贷款银行或资本市场租赁安排人、担保银行、保险公司、国家计委、外汇管理局、民航总局、航材公司等多个主体,交易模式复杂,需要进行周密的安排,签署多项合同。

就杠杆租赁飞机而言,主要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主要文件:租赁协议、贷款协议、抵押转让协议、保险转让协议、担保协议、抵押协议。

2.补充文件:租赁的补充协议、提款通知书、保险经纪人关于保险转让协议的函件、出租人母公司的同意书、接受证书。

3.购买文件:购机转让协议、购机转让认可书、购买协议、飞机制造商开具的销售单据等。

4.法律意见:承租人律师的法律意见书、飞机制造商的法律意见书。

5.公司文件:出租人的公司文件、承租人的公司文件、担保人的公司文件、安排人的权利和有关交易方的签字样本等。

6.批准、保险和其他证书:保险单、飞机鉴定人的批准书、预扣税的免征书、外汇批准书、承租人和担保人所在政府的批准。

7.注册文件:出口适航证、适航证、飞机注册证书抵押注册书。

需要指出的是,在以往的飞机租赁业务中,中国当事人所充当的主要是承租人的角色。2000年以后,新世纪金融租赁公司、新疆金融租赁公司、深圳金融租赁公司、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开展国内飞机租赁业务,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国际资本垄断国内飞机租赁业局面。国内市场广阔,飞机租赁业务空间大,同时,发展创新的飞机融资租赁模式,租赁公司作为整项融资交易的安排人,将获得相较以往角色更多的收益。

飞机融资租赁形式的发展

航空运输业本身竞争激烈,其对经济、政治环境具有高度的敏感性,这样,航空公司的经营环境相对复杂多变。为了争夺市场,提高盈利能力,航空公司更加注重成本管理和科学灵活的经营战略,它们除继续在飞机租赁中追求较低的融资成本和财务效益外,对租赁形式的灵活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投资人对投资的安全性日益关注,也成为飞机租赁形式发展创新的原因之一。部分创新手段已在实践中历练成熟,如:

1.可退出的融资租赁

这种租赁向承租人提供一种普通的融资租赁办法,但允许承租人在某—个或多个特定日期(“窗口”)将租赁的飞机归还出租人,此后承租人便不再负有债务。它使航空公司获得了全额支付和表外融资的双重好处。

2.租金支付结构的创新

租金支付变得更加灵活,从而使航空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特点灵活安排租金支付。如美国税法允许采用如下租金结构:

(1) “租金假期” (rent holidays):该段时期内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出租人支付债务利息和(或)本金。

(2) “锯齿”(saw tooth)结构:允许租金支付额在一年里上下起伏。

(3) “空翻”(flip)结构:租金在租期的一个或多个时间点上在后付与先付之间交替。

3.在经营租赁中增加购买选择权

日本出现过这样的作法:航空公司在租赁满约10年后享有一个提前购买选择权,如果航空公司不执行这一选择权,租金就会在未来大约两年内增加,之后飞机由出租人收回。带购买选择权的经营租赁形式对航空公司的现金流提出了更高要求,但为航空公司提供了购买飞机、获得残值优惠的机会。这种租赁形式的另一个优势是降低了投资人的飞机残值风险,因而更易于吸收投资。

飞机租赁形式的发展打破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固定模式,体现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优势互补。它丰富了飞机租赁的形式,提高了飞机租赁服务的灵活性。同时,目前的融资租赁模式已超出传统三方当事人范畴,银行、信托公司、投资企业等均得以参与其中:①租赁公司作为中介和交易安排人,与其他主体形成良好的合作与互补关系;②整个模式的安排降低了交易风险,银行借以寻求到理想的客户对象;③投资者借以找到理想的投资机会;④灵活的交易安排使承租人更加易于接受。

扩展阅读

【第12篇】2023融资租赁纠纷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

案例10

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对变相利息不予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裁判要旨】融资租赁公司以收取服务费、代收保险费为名扣收的款项属于变相高息,增加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对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的变相利息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乙公司为中小微企业。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甲租赁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标的物并出租给乙公司,合同约定标的物价款为100万元。双方还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指定,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约定逾期利息及违约责任,并约定每月租金金额。合同项下所有租赁物完成了交付,甲租赁公司扣除履约保证金200000元、服务费38500元、首付租金11280元、保险费2642元后,实际向乙公司支付款项仅为747578元。后乙公司无力还款,甲租赁公司起诉请求判令乙公司支付合同项下19-35期全部未付租金509000元及第1-18期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等。一审判决认定的乙公司应付租金总额仅扣除了已支付的租金、履约保证金200000元、首付租金11280元,并未扣除服务费38500元及保险费2642元。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因甲租赁公司在本案中未能举证就其扣收的服务费具体提供了何种服务,也未能举证证明其代收保险费后缴纳了相应保险项目费用,故以收取服务费、代收保险费为名扣收的款项属于变相高息,增加了乙公司的融资成本,不应得到支持,上述费用亦应在未付租金中予以扣减,乙公司向甲租赁公司应计付的违约金基数也应作相应调整,遂予以改判。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助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贵的问题,依法审理融资纠纷,降低不合理的融资利率。对资金融出方收取的利息,以及以咨询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为名收取的变相利息,依法严格认定,对超出法定保护范围的部分不予支持。本案中,租赁公司收取服务费、代收保险费,但未能举证就其扣收的服务费具体提供了何种服务,也未能举证证明其代收保险费后实际缴纳了相应保险项目费用,增加了用款企业的融资成本,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该等费用属于变相高息,不予支持,降低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解决了中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资金困难。

【第13篇】融资租赁经营租赁

本篇,我们继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这一话题,聊一聊融资租赁的那些事。

02 经营租赁vs融资租赁

上一篇文章我们提到过,站在出租人的角度,企业仍然需要对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进行区分。

那么应该如何进行区分呢?

老规矩,先看看准则咋说的?

一项租赁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取决于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

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出租人应当将该项租赁分类为融资租赁。

出租人应当将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

简单来说就是先判断是否属于融资租赁,不属于融资租赁的全部归为经营租赁。

接下来,我们看看具体的分类标准:

03 融资租赁的分类标准

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的,通常分类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此条本质上与上一条相同,在巨大的优惠面前,承租人没有理由不买下这项租赁资产。

故,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

换句话说就是,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将转移给承租人。

3、资产的所有权虽然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这里的“大部分”一般指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75%)

需要注意这个比例的分母,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的比例,而非租赁期占该项资产全部可使用年限的比例。

理由也很好理解,毕竟过去的时间如黄河之水,奔流到海不复回,以前的期间,你想租也租不到了。

当然了,对于剩余使用寿命也是有一定要求的。

如果租赁资产是旧资产,在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资产自全新时起算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时。

不能使用这条标准确定租赁的分类。

4、在租赁开始日,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这里的“几乎相当于”,通常在90%以上。

这一条,其实是最接近融资租赁的判断核心,即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

就是说,出租人所收到的租金基本可以和出售这项资产相当了,出租这项资产基本“回本了”。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这一条本质上仍然是第一条的变种

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合理判断这项资产最终的命运,要么就是承租人一直用到“死”,要不然就被承租人给买下了。

04 融资租赁的迹象

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项或多项迹象的,也可能分类为融资租赁:

1、若承租人撤销租赁,撤销租赁对出租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2、资产余值的公允价值波动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归属于承租人。

上述的两条主要想说的是,资产的部分风险与报酬已经转移给了承租人了。

3、承租人有能力以远低于市场水平的租金继续租赁至下一期间。

这一条,本质上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的变种。

如果续租选择权行权价远低于市场水平,我们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继续租赁至下一期间。

续租的时间越长,租赁期就越容易达到75%的门槛。

05 总结

与收入准则中关于控制权转移的判断类似,这些情形(5项)和迹象(3项)没有哪一条或几条是决定性的,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唯一不变的核心只有一个,那就是:

租赁实质上到底有没有转移与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

【第14篇】融资租赁中承租人交增值税

在公司的实际运营中,很多大型的设备是不会一次性购买的,很多公司会选择融资租赁的办法,那么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要不要缴纳增值税呢?如果要缴纳,那么要怎么处理呢?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要不要缴纳增值税?

不要交增值税,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只要拥有使用权,并没有其所有权的,所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在融资公司进行抵扣,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开具也是营业税。后续还要用实际利率法对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摊销到财务费用,每期付租金减少长期应付款,每期还要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融资租赁固资产增值税如何处理?

融资租赁进项税,不应该作为固定资产进项税申报。承租方把首期款支付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以垫款的方式支付给设备商,设备商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承租方。承租方取得设备所有权,把设备以售后回租方式销售给融资租赁公司(该销售行为免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后者再租赁给承租方使用。

严格意义上来说,设备商是要把发票开具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给公司开具融资租赁发票(除上海等试点城市以外,仍是营业税发票)。

承租人的租赁收入如何处理?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但是如果该项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这时的“比例不大”通常是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总额小于承租人资产总额的30%(含30%)。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融资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额的确定,承租人可以自行选择,即可以采用最低租赁付款额,也可以采用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

这时所讲的 “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是指租赁开始日在出租者账上所反映的该项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

以上就是有关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相关的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了解更多的知识点,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小敏

【第15篇】直接融资租赁合同

【点击文末小程序,免费咨询法律问题】

融资租赁是与实体经济联系最为密切的金融交易形式,在支持工业设备更新、促进农业经济规模化、轨道交通、高端设备、汽车能源设施、节能环保医疗服务、基础设施等领域,以及解决企业融资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那么,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有什么法律特征?

网友咨询:

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有什么法律特征?

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吴林律师解答: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约定在合同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即由承租人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者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也因此,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买卖合同及租赁合同。

吴林律师解析: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一般情况下,该融资租赁合同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因为在此融资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是一种借贷关系。这时,承租人已向出租人偿付了本息。合同如果约定融资租赁合同届满时,租赁标的归出租人所有的,该标的物应返还给出租人。

从事法律行业工作十余年,历任法务、法官助理、专职律师等职务,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擅长商业领域的诉讼及非诉法律业务,目前致力于家族信托、财富传承等综合性新兴领域的研究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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