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6篇优质的飞机公司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飞机融资租赁实务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飞机融资租赁实务
在整个飞机产业链中,上游的飞机制造商处于寡头垄断地位(波音、空客,我国大飞机正在介入中),拥有强大的定价权、议价权。飞机租赁商在飞机制造商和航空公司之间,起到了很好的航空产业链资产和资金融通的中介作用。同时,飞机租赁商还参与飞机拆解、维修、客改货、二手机队管理、培训、残值处理等产业链环节业务。
飞机租赁的典型模式是,飞机租赁商一般通过银行授信、发债等渠道,批量获得低成本资金,以向飞机制造商购置飞机,然后再向航空公司出租飞机。在实际中,主要有三种主流租赁模式。
飞机租赁模式
一是融资租赁。承租人(一般指航空公司,下同)选择飞机,然后银行或租赁商给承租人提供购买飞机所需的资金,承租人按合同分期支付租金,所付租金能够完全覆盖飞机价格,因此租期较长。【类比我们购买住房,向银行贷款】
二是经营租赁。由出租人将飞机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分期支付租金,所付租金不能够完全覆盖飞机价格,因此租期较短(相比融资租赁)。【类比我们没钱买房,选择租房】
三是购机回租承租人在资金运转困难的时候,把飞机出售给出租人,获得现金流(套现),然后出租人将飞机再出租给承租人,收取租金。购机回租的合同是“一揽子”合同方式,即约定了从出售、购买到出租、回租的整套事宜。【类比我们有房欠债,卖房再回租房】
对航空公司来说,相比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在调整机队结构、保持现金流、优化资产负债表等方面具有优越性。因此,航空公司的机队构成中,普遍有一部分飞机以经营租赁方式获取。关于购机回租,其出现的条件是航空公司在现金周转上出现重大问题,急需通过出售飞机资产获取资金套现。
对飞机租赁商来说,在航空产业上行周期,可通过融资租赁、经营租赁的方式,更加直接、灵活的方式为航空公司交付飞机。在航空产业下行周期,可通过购机回租、经营租赁的方式,帮助航空公司维持机队规模并补充现金流,成为政府救助、资本市场融资以外的一种重要流动性补充来源。
融资租赁、经营租赁、购机回租和直接购买的区别
在新冠疫情背景下,飞机租赁渗透率显著提升,飞机租赁商再航空产业链的话语权得到巨大提升。主要原因是,疫情导致航空公司客流大幅缩减,现金流压力大,而飞机租赁商拥有较强的金融资本结构和能力,提供了渗透窗口。
从历史经验来看,全球性危机事件爆发后,航空公司普遍采用减少资金支出、缩减固定资产的方式来优化资产负债率,保持经营的稳定性、灵活性,以应对危机期间市场的不确定性。
因此,每逢危机阶段,航空租赁业的渗透率都会阶段性提升。根据cirium数据,2023年,全球存量飞机的租赁渗透率已增至51%。受疫情影响,2023年以来,新交付的飞机中,有约65%的比例由租赁商购买。
飞机租赁3q21渗透率已增至51%,资料来源:cirium、中金
【第2篇】飞机融资租赁有哪些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出租的第1000架飞机成功交付中国东方航空公司。 田琪媛摄(中经视觉)
目前,天津东疆飞机租赁数量已经达到1500架,超过全国三分之一,总资产数额达到1.5万亿元。融资租赁帮助航空公司拓展了融资渠道,缓解了银行贷款压力,降低了交易成本。面对新的市场情况,“年轻”的航空租赁业需要打通国际市场对接渠道,补齐资产管理“短板”。
10年间,我国融资租赁产业从无到有,更实现了从“站”起来到“强”起来的巨大突破。
日前,在第八届中国航空金融发展(东疆)国际论坛召开之际,我国首家国资背景的飞机资产管理公司,天津东疆飞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国家级租赁创新示范区、世界第二大飞机租赁聚集地——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成立,该公司将承担起“强短板、补链条”使命,引领航空租赁业进入资产管理的时代。
“我国航空业处于高速增长阶段,航空金融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但面临着从规模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挑战,需要我们在与国际接轨、资产管理、政策创新等关键领域继续研究和探索。因此,‘全球视野 资产未来’既是本届论坛的主题,更是未来十年航空产业的发展方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主任沈蕾说。
作为一年一度的行业盛会,第八届中国航空金融发展(东疆)国际论坛聚集了1000多位业界精英,聚焦行业发展,把脉产业趋势。
制度创新激发市场活力
10年前,中国航空公司机队规模仅有1400多架;今天,中国民航在役飞机超过3500架,其中一半以上通过租赁引进。
10年前,航空租赁产业一片空白,民航飞机需从境外租赁引进;如今,航空租赁业百舸争流千帆竞。50多家中国租赁公司占据国内90%以上市场份额,其中7家跻身全球20强,并持有全球近四分之一的飞机资产。
在创新方面,从项目子公司(spv)管控、外债额度、利差纳税的政策探索,到如今进口租赁飞机跨关区联动监管、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政策,再到天津自贸区“金改30条”落地实施,一系列成功经验正从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推广至全国……
海关总署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司一级巡视员李志辉说:“作为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已成为世界知名的融资租赁业务聚集地。40多项业务创新模式和结构创新正在促进飞机、船舶等租赁业务快速发展。目前,天津东疆的飞机租赁数量已经达到1500架,超过全国三分之一,总资产额达到1.5万亿元。”
航空租赁是租赁业“压舱石”,是融资租赁发展的“引擎”。在航空租赁的带动下,目前,在融资租赁领域,船舶、海工平台、轨道机车、医疗设备、工程装备、汽车、新能源汽车等已形成了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产业形态。
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总设计师、arj21的设计者陈勇介绍:“中国商飞始终密切关注全球航空市场动态。据预测,未来20年全球将有超过42700架新机交付,价值近6万亿美元,中国将接收其中的9000架,占全球机队总量的21%,总价值1.3万亿美元,中国航空公司飞机总规模将从目前世界第三位跃居全球第一位。”
但是,对于航空租赁业的发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静静认为,“融资租赁帮助航空公司拓展了融资渠道,缓解了银行贷款的压力,降低了交易成本;但飞机在国内民航机队的服役年限一般为6年至7年,这些‘年轻’的资产需要与国际接轨,进入国际租赁市场,这就需要大批与全球租赁市场对接的航空、金融、税务、法律等方面的优秀人才”。
从资金管理到资产管理
“过去10年,是中国航空金融开拓创新的10年,也是产业重规模、求数量的资本时代,随着市场需求和租赁公司的发展,未来10年将是资产管理时代。”沈蕾介绍。
从10年前的1400多架民航客机增长到如今超过3500架飞机,中国民航产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但也应看到,随着机龄不断增长,未来两三年内,将有大批现役飞机退出民航机队,开始第二租赁期,其目标将是欧美、东南亚等国际市场。这就要求“年轻”的航空租赁业打通国际市场对接渠道,补齐资产管理“短板”。
从2023年开始,航空租赁业对飞机资产管理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随着飞机转租潮即将到来,产业需要退租检查、交付检查、飞机持有期年检等多项资产保值增值服务。同时,现有的税收、海关等政策更多聚焦飞机租赁公司发展,无法满足相关资产服务产业发展需求。
天津东疆飞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陈黎黎说:“作为天津对外服务的一项基础设施,未来我们将以市场化的商业运营模式,将融资租赁的上下游支撑产业融为一体,共同打造成为融资租赁产业生态圈,也就是融资租赁产业2.0升级版。”
年内,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将设立我国首个二手飞机流转平台,同时设立二手交易专项基金,并与境外飞机维修厂商、拆解机构、二手飞机销售厂商、咨询公司广泛对接,搭建飞机整机、资产包以及部件的输出平台,建立与全球市场衔接的联动机制。
融入国际流通大市场
面对近千架飞机的转租市场,中国航空租赁业需要盘活资产,融入国际租赁市场。但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国内的租赁资产管理公司服务项目单一、规模较小,无法满足近千架飞机服务需求。
对此,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聚焦人才培养,打造国际化中转平台。目前,天津东疆飞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专门聘请了一批在退租检查、结构交易设计等方面经验丰富的专家,将满足拆解、改装、二手交易等多个环节业务需求;未来还将建立统一的服务体系,不断提升我国融资租赁产业的整体议价能力、行业整合能力。
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竣认为,“航空租赁业的成本正在不断提升,这给飞机租赁公司老旧机型残值管理带来了一定压力。同时,会计准则变化正在影响航空公司对飞机租赁形式的决策。在印度尼西亚和澳大利亚,转租结构改变带来了税负增加,目前航空租赁公司正在尝试多样化的交易结构,以应对成本等各方面变化”。
毕马威财务合伙人林莹表示,“金融租赁业面临着来自汇率、金融、税务以及公司信用等多方面的风险,在国内是高风险领域,但在国际上有一些比较先进的风险控制经验。我国企业可以吸收融合,创造出中国本土化的风控模式和防范机制。同时,中国财务准则正在与国际接轨,目前中国已与欧盟等国家建立了互认的财务准则,这为融资租赁企业进入国际市场,以及资产在全球范围的流动,建立了计价基础”。
浦银租赁总裁杨斌表示,“目前全国正在运营的14架国产arj21支线客机中,有5架通过浦银租赁以经营租赁的方式交付给成都航空运营。国航、东航、南航也与中国商飞签署了总数为105架的arj21飞机采购订单。我们正参考国外同类飞机的融资和租赁经验,探索建立国产arj21飞机的价值评估、维修服务、飞机全寿命周期管理以及资产处置、保值增值等指标体系,为arj21、c919等国产飞机未来进入国际租赁市场积累经验、探索路径。随着市场对国产飞机信任度、使用范围的快速提升,未来国产飞机将有更广阔的发展前景”。
(来源:经济日报)
【第3篇】飞机融资租赁发展分析
概述
飞机融资租赁是出租人购买承租人(航空公司)选定的飞机,享有飞机所有权,并将飞机出租给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的一种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方式。租期届满,承租人可以续租,也可以按市场价格或固定价格优先购买,或者按规定条件把飞机偿还给出租人。融资租赁有多种做法,较多采用的有投资减税杠杆租赁、利用英、美出口信贷支持的及利用一般商业贷款的融资租赁。
交易模式中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 日本和德国的模式。
(一)美国
美国是现代融资租赁的诞生地。就飞机融资租赁而言,杠杆租赁模式具有代表意义。典型的美国杠杆租赁包括七类参与人:飞机制造商;出租人,负责安排交易,收取佣金,担负中介角色;贷款人,一般由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组织担任;承租人;物主参与人,即飞机的真正所有权人,享有有关的税收利益;物主受托人,物主参与人并不直接出面,而是设立信托,成为信托人,并将飞机转移给受托人管理;契约受托人,根据贷款人的要求设立,并由其管理债权人的利益。
在这种租赁模式中,出租人只需投资飞机购买价格 20%到40%的资金,其余的大部分资金则以出租人的名义借贷取得,同时,出租人必须以飞机作抵押并将有关权益转让给贷款人,这样,出租人即可拥有飞机所有权,享有如同对飞机完全投资的同等税收待遇,并将一部分减税优惠以降低租金的方式转让给承租人,从而使承租人获得较低的融资成本。其中,出租人享有的税收优惠包括投资减税、折旧扣减和不可追索的贷款的利息扣减。
(二)日本
日本自20世纪70年代末涉足飞机租赁,经过1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国际飞机租赁市场。1985年,一种新的飞机租赁形式首次在日本出现,即日本杠杆租赁。
日本杠杆租赁交易中的购机款由两部分构成:贷款部分,约占飞机价格的80%,一般多为美元贷款,也可以是国际流通货币;日本投资人的股权投资,约占飞机价格的20%,这部分投资采用日元,主要因为日本投资人在国内缴纳的税款以日元计算。
日本杠杆租赁的主要交易方有三个:
1.出租人。出租人为一家在日本登记注册的特殊目的公司,通常为从事飞机融资租赁业务的某家租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活动仅限于出租的那——架飞机(或同时租赁的那儿架飞机)。它为交易各方的中介和交易各方联系,使承租人、贷款人与投资人之间不发生直接的实质性的接触。为避免债务风险的发生,特殊目的公司不得从事其他业务。
2.投资人。投资人以股本投资的方式,至少投资飞机价值的20%,并成为投资飞机的经济受益人,享有减税的经济利益。日本投资人通过合伙的形式,与出租人签订合同。合伙形式中的每个投资人分享对飞机全额计提的折旧扣减以及贷款利息扣减,使投资人达到了减税和延迟付税的目的,租期结束,无论承租人是否购买飞机,残值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3.贷款人。贷款人提供约占飞机总价80%的贷款。贷款银行既可以为一家日本银行,也可以是一家日本银行的外国支行或外国银行的日本支行。
日本杠杆租赁交易结构与美国相比,有所简化。其中,特殊目的公司与美国杠杆租赁中的物主受托人与契约受托人,作用相当。
(三)德国
德国杠杆租赁产生于1962年。由于德国租赁市场上有关法律与税务等准则并无统一标准,其融资结构、法律文本又较为复杂,加之德国税务改革中对许多机构投资基金的限制、废除及计征较欧洲其他国家都高的公司所得税率,机构投资者越来越少,大部分投资资金主要来源于极为有限的希望减少交纳高额所得税的个人投资者。世界各航空公司飞机融资项目中采用德国杠杆租赁结构的相对较少。
通常,德国杠杆租赁的结构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购买飞机资金(100%)贷款,它主要来源于eca与商业贷款人,航空公司通常借美元还美元,这部分贷款结构简单、风险小、合同文本也为标准化文本,其贷款成本为两部分贷款的综合利率;另外一部分则为较为复杂的德国税务结构,在这种结构下,出租人一般需要从投资人处获取约占飞机市场评估价格40%至60%的投资资金(以马克表示),连同以出售租期内美元租金为条件而从银行获取的美元借贷资金(60%至40%)组成100%飞机价款付与飞机制造商购买飞机,并将其出租给一个由真正贷款人拥有的专职公司,最后由专职公司转租给航空公司使用。
(四)世界主要飞机租赁公司
1.gecas(general electric capital aviation services):成立于1975年,前身为gpa公司,总部设在爱尔兰的香农(shannon),为当今世界专门从事飞机租赁的大型专业租赁公司之——。1993年,gpa被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neral electric company)下属的通用电气投资公司兼并,更名为gecas。
2.ilfc(international lease finance corporation):成立于1973年,为美国最大的专门从事飞机租赁的专业租赁公司,也是世界上主要的飞机租赁公司之一。现为美国国际集团(aig)的全资子公司,具有世界权威评级机构授予的最高信用等级。
中国飞机融资租赁业务概述
租赁模式的选择与投资人状况,各国税收政策,乃至政治外交关系,密切相关。目前,我国飞机租赁业务主要应用于从国外进口飞机并取得飞机使用权。飞机的进口租赁是当前业务的主流,其涉及飞机制造商、航空公司、租赁公司、贷款银行或资本市场租赁安排人、担保银行、保险公司、国家计委、外汇管理局、民航总局、航材公司等多个主体,交易模式复杂,需要进行周密的安排,签署多项合同。
就杠杆租赁飞机而言,主要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主要文件:租赁协议、贷款协议、抵押转让协议、保险转让协议、担保协议、抵押协议。
2.补充文件:租赁的补充协议、提款通知书、保险经纪人关于保险转让协议的函件、出租人母公司的同意书、接受证书。
3.购买文件:购机转让协议、购机转让认可书、购买协议、飞机制造商开具的销售单据等。
4.法律意见:承租人律师的法律意见书、飞机制造商的法律意见书。
5.公司文件:出租人的公司文件、承租人的公司文件、担保人的公司文件、安排人的权利和有关交易方的签字样本等。
6.批准、保险和其他证书:保险单、飞机鉴定人的批准书、预扣税的免征书、外汇批准书、承租人和担保人所在政府的批准。
7.注册文件:出口适航证、适航证、飞机注册证书抵押注册书。
需要指出的是,在以往的飞机租赁业务中,中国当事人所充当的主要是承租人的角色。2000年以后,新世纪金融租赁公司、新疆金融租赁公司、深圳金融租赁公司、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开展国内飞机租赁业务,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国际资本垄断国内飞机租赁业局面。国内市场广阔,飞机租赁业务空间大,同时,发展创新的飞机融资租赁模式,租赁公司作为整项融资交易的安排人,将获得相较以往角色更多的收益。
飞机融资租赁形式的发展
航空运输业本身竞争激烈,其对经济、政治环境具有高度的敏感性,这样,航空公司的经营环境相对复杂多变。为了争夺市场,提高盈利能力,航空公司更加注重成本管理和科学灵活的经营战略,它们除继续在飞机租赁中追求较低的融资成本和财务效益外,对租赁形式的灵活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投资人对投资的安全性日益关注,也成为飞机租赁形式发展创新的原因之一。部分创新手段已在实践中历练成熟,如:
1.可退出的融资租赁
这种租赁向承租人提供一种普通的融资租赁办法,但允许承租人在某—个或多个特定日期(“窗口”)将租赁的飞机归还出租人,此后承租人便不再负有债务。它使航空公司获得了全额支付和表外融资的双重好处。
2.租金支付结构的创新
租金支付变得更加灵活,从而使航空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特点灵活安排租金支付。如美国税法允许采用如下租金结构:
(1) “租金假期” (rent holidays):该段时期内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出租人支付债务利息和(或)本金。
(2) “锯齿”(saw tooth)结构:允许租金支付额在一年里上下起伏。
(3) “空翻”(flip)结构:租金在租期的一个或多个时间点上在后付与先付之间交替。
3.在经营租赁中增加购买选择权
日本出现过这样的作法:航空公司在租赁满约10年后享有一个提前购买选择权,如果航空公司不执行这一选择权,租金就会在未来大约两年内增加,之后飞机由出租人收回。带购买选择权的经营租赁形式对航空公司的现金流提出了更高要求,但为航空公司提供了购买飞机、获得残值优惠的机会。这种租赁形式的另一个优势是降低了投资人的飞机残值风险,因而更易于吸收投资。
飞机租赁形式的发展打破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固定模式,体现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优势互补。它丰富了飞机租赁的形式,提高了飞机租赁服务的灵活性。同时,目前的融资租赁模式已超出传统三方当事人范畴,银行、信托公司、投资企业等均得以参与其中:①租赁公司作为中介和交易安排人,与其他主体形成良好的合作与互补关系;②整个模式的安排降低了交易风险,银行借以寻求到理想的客户对象;③投资者借以找到理想的投资机会;④灵活的交易安排使承租人更加易于接受。
扩展阅读
【第4篇】东疆飞机融资租赁
近日,建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通过在东疆设立的项目公司从境外制造商cfm公司购买一台leap-1b27发动机后通过融资租赁模式交付给挪威航空使用。
本单业务标志着
全国首单离岸发动机融资租赁业务
成功落地
随着全球航空市场的逐步复苏,国内租赁企业抢抓机遇,积极开拓境外航空市场。因具备资产流动性好、价值较高、保值性强的特点,飞机发动机成为中国企业重启国际市场的一个重要切口。国际上开展飞机发动机租赁业务的公司主要来自制造商和大型金融机构,例如通用公司、普惠公司、罗罗公司、elfc、威利斯公司等。
作为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东疆综合保税区已服务境内外的租赁企业向国内航空市场累计投放164台飞机发动机。
随着我国租赁企业国际影响力的进一步提升与飞机租赁行业政策及模式的不断成熟和完善,国内租赁公司也将加快“走出去”步伐,用东疆平台积极参与全球航空市场的竞争。
完成本单业务的建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是国内首批获得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之一,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机构。作为中国建设银行综合性经营的重要平台之一,建信金租成立以来始终围绕股东发展战略,发挥融资融物特色,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深耕优势业务领域,为客户提供多元化、专业化的金融租赁服务。2023年,《航空金融杂志》对全球主要飞机租赁公司的资产组合风险评分中,建信金租排名全球第五。
本次业务是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完成,也是天津市离岸融资租赁业务扩容增量的有益尝试。
自2023年以来,东疆已经进行120余笔飞机、船舶的离岸融资租赁业务,为离岸租赁业务的开展积累了实践经验。
下一步,东疆综合保税区将继续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打造全球飞机租赁中心,国际船舶租赁中心,国际出口租赁、离岸租赁中心”的目标,进一步探索出口和离岸业务相关的政策创新和业务创新,积极服务中国租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为租赁行业构建高质量的“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注入动力。
【第5篇】飞机融资租赁方案
今天(5月24日)下午,四川省首架保税融资租赁飞机交付仪式在成都双流国际机场举行。
此次项目落地是以金石租赁在成都双流综保区内设立的spv公司为出租人,以四川航空为承租人,由出租人购进1架空客a330-300型宽体客机(约人民币7亿元),采用保税融资租赁方式,租赁期10年。
首架保税融资租赁飞机“双流壹号”的交付,标志着四川自贸试验区内飞机租赁产业发展取得实质性突破,完成了四川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规定的金融创新试验任务。
对于航空公司来说,发展业务、开拓航线需要飞机。如果自购的话,买一架飞机动辙要拿出几个亿,资金压力太大。越来越多的航空公司采用“自购+融资租赁+经营租赁”打组合拳的形式配置飞机。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能够使航空公司在短期内快速增加运输能力且不会过度增加负债。租赁飞机开展运营是国际通行发展趋势。据悉,全球领先的航空公司80%飞机是以租赁形式引进。以国产大飞机c919为例,截至2023年末共接到的785架飞机订单中,有636架由租赁公司承购。
波音公司曾预测,未来20年我国需要新飞机6000架以上,总价值超过8700亿美元。如果按60%租赁率计算,未来20年我国将有3612架飞机、金额逾5000亿美元的飞机租赁市场规模。
在我国,天津自贸试验区的飞机租赁业务发展最为迅速,处于领跑地位。厦门、广州、上海、郑州、重庆等其它自贸试验区的飞机租赁业务也处于你追我赶之势。5月初,上海自贸试验区与10家重点融资租赁企业签订了合作备忘录,未来三年他们将在上海投放超过100架飞机。
2023年10月12日,四川省首台保税租赁飞行模拟机交付在成都双流自贸试验区内的双流综合保税区完成,拉开了四川自贸试验区发展航空租赁产业的序幕。今天,首架保税融资租赁飞机“双流壹号”交付,飞机融资租赁业务在四川自贸试验区向前迈出了一大步,这对于四川发展航空经济来说意义重大。
据悉,航空专家对比了天津等地自贸试验区和四川自贸试验区对于融资租赁飞机产业的优惠政策,发现二者的政策非常接近。他认为,随着四川航空产业的发展,政策优势+地缘优势,会刺激更多飞机租赁公司将业务转移到四川,也会进一步促进四川的航空经济发展。
飞机融资租赁如何起到促进全省航空经济发展的作用?业内专家分析,以飞机租赁为代表的航空租赁产业,是航空金融的高端领域。航空租赁业务开展,将显著带动跨境融资、外汇套期保值、资产证券化、金融保理等配套金融业务的需求。大力发展航空租赁业,除了带动航空产业链的发展外,还能加速提升地区金融产业规模。既有利于激发金融产业创新活力,促进地方金融对外开放,还能集聚高端金融人才,助力成都建设国家西部金融中心,可谓一举多得。
自2023年4月1日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以来,成都双流自贸试验区作为我省唯一具备航空租赁产业发展基础条件的区域,积极推动相关业务落地,助力航空经济、航空金融产业发展。在成都海关、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的大力支持下,以及省市自贸、商务、税务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攻坚克难,不断完善政策环境,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持续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率先实现全省首单飞机融资租赁业务破冰。
据成都海关负责人介绍,此前受基础设施等条件限制,飞机融资租赁业务一直无法在川落地。成都海关积极对上争取,向海关总署反映飞机作为特殊商品的客观情况以及企业开展业务的迫切需求,并赴天津、厦门等地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开展业务可行性论证及监管方式创新探索。今年年初,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发展租赁产业、培育新动能新优势的要求,从政策上解决了飞机等大型融资租赁设备难以入区的问题。成都海关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认真落实《意见》要求,正式开展飞机保税租赁异地委托监管业务,企业在综保区所在地锦城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由成都双流机场海关实施实货监管,解决了飞机难以入区的难题;利用金关二期工程实现综保区至机场“区间”货物直接结转,节约流转时间和物流成本。由于保税租赁模式下进口环节税费可按照租金分期缴纳,进一步缓解了航空公司资金占用压力。
以首架保税融资租赁飞机“双流壹号”成功落地为契机,我省航空租赁业发展将进入快车道,飞机整机、航空发动机、机场地面设备、航空研发、制造、维修设备等租赁项目将陆续开展实施,以航空租赁为代表的航空金融产业将成为四川金融创新发展的突出亮点和西部航空经济发展的有力支撑。
飞机融资租赁简介:
飞机租赁的直接业务主体主要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或航空公司设立的单一项目公司(spv公司)。
航空公司作为承租人,确定飞机型号并谈妥价格。招标选择出租人(租赁企业),租期一般为10—12年。购买飞机的资金包括企业自有资金和银行借款,形成租金收益权后,可选择自持或按一定价格通过保理业务转让给银行、资产证券化方式发行固定收益证券产品,取得经营性流动资金。租赁期届满,租赁企业会将融资租赁的飞机以象征性低价格出售给承租人即承运航空公司。
【来源:神鸟知讯】
【第6篇】飞机融资租赁法律
第一部分:问题及结论
问题:
①融资租赁租赁物合法性的构成要件?②不动产要成为适格租赁标的物需要满足的条件?
结论:
①根据国务院部门规章,不同类型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范围不同。目前不动产未明确列明其允许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
②结合下面的三个典型案例,可将融资租赁租赁物合法性的概括性标准归纳为三个要件:1)确定、客观存在且能够特定化;2)租赁物价值与租赁物转让价款差异不大;3)租赁物所有权能够发生移转之可能性。
③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由于普通不动产(房屋、大楼)符合上述“概括性三要件”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的明确禁止”,因而在“经房屋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作为租赁物不存在“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普通不动产(房屋、大楼)可以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存在。但由于银监会、商务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暂无明确之部门规章规定房屋、大楼可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因此需要结合监管机构的具体口径具体判断,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
第二部分 分析过程
一、不同融资租赁公司下不同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对租赁标的物的监管规定
目前我国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分三类,一类是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一类是商务部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还有一类是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因此,不同的监管部门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具体如表一所示。
表一:不同监管部门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范围的规定一览表
序号
监管部门
法规名称
适用对象
具体规定
1
银监会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
第4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商务部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注:该法已于2023年2月22日失效)
商务部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第6条,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三)本条(一)、(二)想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
3
商
务部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第3条,试点企业从事融资租赁的租赁物的范围包括“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
总结:根据上述的国务院部门规章,不同类型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范围不同。目前不动产未明确列明其允许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
二、直租与售后回租业务
直租业务当中,租赁物较为明确,租赁物法律风险较小。而在售后回租业务当中,由于所有权发生变化,租赁物极其重要。若租赁物不存在、虚假或者权利瑕疵,容易被认定为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而这对于出租人而言,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同时,由于售后回租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卖。
具体参考:
1)《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21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充分考虑并客观评估售后回租资产的价值,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卖;
2)《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36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润等确定租金水平。另外,售后回租合同当中的租赁物还应当“符合何种标准”,法律法规并未予以明确,因此,法院拥有更多自由裁量权,因而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尺度存在不同,具体而言如表二所示。
表二:司法层面融资租赁租赁物评价标准一览表
序号
法院层级
事实情况与法院观点
备注
1
上海高院(2003)
“化州市供电局与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在该案中,租赁公司出资向供电公司购买电站全部房屋建筑、设备设施,以回租的方式出租给供电公司使用,故租赁物中包 括房地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又不为国家法律所禁止,且当事人对租赁物所有权转移与否并无争议,所以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
租赁合同需满足同系双方自愿签订,又不为国家法律所禁止,且当事人对租赁物所有权转移与否并无争议,方可有效。
2
山东省高院(2013)
“国泰租赁有限公司与孙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在该案中,当事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对四套房产进行回租。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的融资租赁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中,若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3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
“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469号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上海伊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法院认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系以融资为目的之租赁,故依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其标的物应具备适于租赁的特性,即合同期限届满时,具有返回原物的可能性。若按标的物的特性,正常使用情况下,其在期限届满时已经无返回可能性的,客观上无法作为租赁关系的标的物,相应法律关系亦不得认定为融资租赁关系。
1.法院结合了融资租赁交易特征,得出租赁物概括性表述;
2.本案为上海法院发布2023年度金融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4
最 高 院
(2015)
2023年国泰租赁公司与三威置业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三威置业公司将某项目137套商品房所有权转让给国泰租赁公司,然后对该商品房进行回租。《融资租赁合同》还约定融资金额为1亿元,租赁年利率为20%;租赁期限内,如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调,国泰租赁公司可对租赁利率进行等额上调。另经查明,由于该137套商品房的实际建筑层数超出规划部门的建设要求,城市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该商品房为违章建筑,且至法院判决时该商品房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由于三威置业公司未依约支付租金,国泰租赁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三威置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该案一审法院认为该案是名为融资租赁实为企业间借贷,涉案合同应被认定为借款合同。其原因有如下几点:第一,作为租 赁物的商品房为违章建筑,在租赁期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导致买受人(出租人)无法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第二,合同约定的购房款与租赁物价值差异较大,买卖合同不实际存在。第三,合同约定的租金不能体现租赁物的价值且承租人即租赁物产权所有人,故租赁合同不实际存在。第四,由于合同中约定出租人向出卖人支付一定价款后,出卖人(即承租人)应根据20%年利率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若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调,出租人也将租赁利率做出等额上调, 故双方实际上是借贷法律关系。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 )3号) (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一条[1]的规定,一审将涉案合同认定为企业间借款合同,定性准确,维持了原判。
1.出租人应取得所有权所有权;
2.购房款与租赁物的价值差异不能过大;
3.属于借贷关系或融资租赁关系需结合合同文本与事实情况具体判断。
5
最 高 院
(2016)
最高法民终286号柳林县浩博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法院认为,作为所有权的标的物,租赁物应当是客观存在,并且为特定物。没有确定的、客观存在的租赁物,亦无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仅有资金的融通,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最高院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的标准是确定、客观存在且能够特定化。
6
安徽省高院(2017)
“皖民终174号华纳国际(铜陵)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院认为,案涉租赁物的价值与约定的转让价款差异巨大,遂认定合同系单纯的融资,并不具备融物的特征,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无
总结:综上可见,实务中法院的裁判尺度不一。但结合上述三个典型案例,可将融资租赁租赁物合法性的概括性标准归纳为三个要件:1)确定、客观存在且能够特定化;2)租赁物价值与租赁物转让价款差异不大;3)租赁物所有权能够发生移转之可能性。
三、不动产要成为适格租赁标的物需要满足的条件
根据上述的国务院部门规章,房屋无法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号)的第四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因此,上述银监会、商务部以及税务总局的规定不能作为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依据。
从司法实践看: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商初字第36号国泰租赁有限公司与孙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中,法院认为,案涉租赁物为商品房,且已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遂认定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2)在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4)嘉南商初字第995号浙江百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与华门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华门控股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案中,法院认为,案涉租赁物商品房经房屋主管部门登记备案,遂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有效。由此可见,房屋不属于上述两个管理办法列举的租赁物范围,但法院因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经房屋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依然认定了其作为租赁物的合法性,因此从合法性层面来看,在满足“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经房屋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租赁物价值与租赁物转让价款差异不大(避免认定为借款合同)”等条件下,土地上的建筑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的法律风险较小。
因此,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由于普通不动产(房屋、大楼)符合上述“概括性三要件”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的明确禁止”,因而在“经房屋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作为租赁物不存在“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普通不动产(房屋、大楼)可以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存在。但由于银监会、商务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暂无明确之部门规章规定房屋、大楼可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因此需要结合监管机构的具体口径具体判断,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