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9篇优质的双方签合同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双方签合同怎么签才能有法律效力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双方签合同怎么签才能有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只要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合同约定事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利益,依法成就的合同就产生法定约束力。
合同须具体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签定合同或协议的当事人需是双方或多方,而不能是单方所为,经过平等、自愿协商而订立。
二、签订的主体是有资格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等),他们对自己的行为的内容能够正确认识,可自由支配自己的行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相关合同、协议。
三、签定的合同、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律和行政强制性规定与反公序良俗。
四、合同或协议内容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利益。
五、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一般包括一下条款:
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 标的。
3. 数量。
4. 质量。
5. 价款或者报酬。
6.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 违约责任。
8. 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2篇】合同上需双方签字盖章才能生效吗?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上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可生效成立。
如果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要签字才生效,仅仅有盖章没有签字,同样是有效的;如果是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是要有本人签字的,盖章很难证明其效力。
【第3篇】个人双方签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视具体请而定。如果具备以下要件那么就是有效的: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4篇】手写的合同双方签字有法律效力吗?
有效,一般情况下,只签字不盖章的合同应认定有效。盖章只是一形式,对方认可或者实际履行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等均表明合同有效。合同本身具有法律效力,与是否手写无关。合同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签字、捺印确认后即成立、发生法律效力,不论是手写还是打印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5篇】签订合同时合同必须双方签字吗
签订合同时合同必须双方签字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6篇】签订合同时合同必须双方签字吗?
签订合同时合同必须双方签字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7篇】托运人和承运人双方签运输合同有什么那些作用
1、作用有: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二、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
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
【第8篇】合同上需双方签字盖章才能生效吗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上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可生效成立。如果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要签字才生效,仅仅有盖章没有签字,同样是有效的;如果是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是要有本人签字的,盖章很难证明其效力。【第9篇】双方签订多份不同合同如何诉讼
1.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 被告住所地法院有法定管辖权。
3. 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管辖权约定保持一致,如果主合同约定了解决争议的管辖条款,担保合同(从合同)、个人保函均应当约定一样的管辖权条款。如果管辖权条款不一致,可能导致主合同由仲裁机构关系,担保合同由担保公司注册地法院管辖,个人保函由个人常住地法院管辖的复杂情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