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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无效包括哪些情形(13篇)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7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3篇优质的分包合同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分包合同无效包括哪些情形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分包合同无效包括哪些情形

【第1篇】分包合同无效包括哪些情形

分包合同无效的情形:

1. 建设单位没有营业执照或者有营业执照但没有房地产开发的资格,那么其余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无效。

2. 建设单位就涉案工程未办理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同无效。

3.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2篇】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须具备这3大要件,才有效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须具备这3大要件,才有效】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二者统称为“劳务发包人”)将其施工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交由法定资质的劳务企业(劳务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其劳务分包的内容是工程中的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表现为包工不包料,俗称“清包”。而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需注意三大要件合同才合法有效,具体为: 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根据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中的规定,需企业资产及企业人员满足一定条件下才具有核发资质的标准。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若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内容的,不属于劳务分包。即如果要劳务承包人自己包料和机械设备,一定要以总承包人的名义与劳务承包方另行签订材料委托采购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否则就会出现名为劳务分包实为专业分包或者转包的无效合同的法律风险。

【第3篇】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效力怎么认定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4篇】劳务分包合同和谁签订

劳务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签订,承担责任的范围不一样,专业分包,总包要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意分包双方要对分包的工程及质量缺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劳务分包人可自行管理,并且只对总分包人或专业分包人负责,总包人或专业分包人对发包人负责,劳务分包人对以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

如果要劳务承包人自己包料和机械设备,一定要以总承包人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人另行签订材料委托采购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同时发票的抬头人也要具名总承人的名称,付款最好是从银行转账,票据存档,再从劳务分包人的劳务费中抵扣。

【第5篇】违法分包的承包合同有效吗

违法分包的合同因为其违反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所以是无效合同。

从维护社会利益的角度来看,违法分包往往是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如果不确认合同无效,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6篇】工程分包给个人的聘用合同有效吗

工程分包给个人的聘用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7篇】签订挡墙工程分包合同要注意什么

签订挡墙工程分包合同要注意的有:

1、甲方是否具有将工程分包的权利;

2、乙方是否具有实施分包工程的资质。

【法律依据】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8篇】合同的主体部分包括哪些主要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表明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与要求。

3、数量。数量是标的量的规定,是对标的的计量,是衡量标的大小、多少、轻重的尺度。

4、质量。质量是标的的质的规定性,是指标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状况。标的质量包括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劳务质量。产品和工程质量可以根据自身的物理等特性,以及形状等方面来判断。劳务质量可以根据劳动成果等来判断。

5、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是取得标的物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用货币支付的价金,是有偿合同的主要条款。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履行期限是合同当事人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

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不履行或者不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方式有双方通过协商和解,由第三人进行调解,通过仲裁解决,通过诉讼解决。

【第9篇】个人能签劳务分包合同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而个人是不具有资质的,所以与个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10篇】分包工程没签合同有效吗

分包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承包人对筹建人负责,完成基本建设工程的合同。

分包工程没签合同但是有证据证明建设工程且竣工验收合格的也应支付工程价款。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发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也应予以支持。

【第11篇】分包合同管理程序及标准有哪些

分包合同管理程序有:

1、项目经理参与拟定合同草稿;

2、项目控制部拟定合同草稿;

3、项目管理中心初审合同草稿;

4、项目控制部与与分包沟通、洽商合同、确定合同内容,项目经理参与分包沟通洽商。

分包合同管理标准有:

1、明确分包合同的管理职责;

2、对分包合同实施监控;

3、分包合同变更处理。

【法律依据】

根据《建筑法》第29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第12篇】个人能签劳务分包合同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而个人是不具有资质的,所以与个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13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劳务分包与专业分包的区别

概念:

劳务分包是指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

分包合同是指工程总承包人在承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后,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某一部份工程再分包给其他承包人。

请求权基础: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的种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七百九十一条 【总包与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诉讼主体:

劳务合同是具有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的事项达成的协议,从法律上来讲,双方只有财产关系,不具有隶属性,不用接受另一方的监督和管理,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双方都可以成为诉讼主体。

分包合同中实际施工人很多都是农民工,基于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考虑,实际施工人可以追加承包人、发包人为被告,发包人在对承包人的未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替代责任。

管辖法院:

劳务合同的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二十四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分包合同是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下级案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建筑工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两者区别

在同样具备资质的情况下,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包工不包料属于劳务合同,包工包料属于分包合同。

二者的合同效力不同,专业分包需要分包人的同意,劳务分包则不需要。

涉及的责任承担的不同,劳务分包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一般是要求合同的相对方承担责任,专业分包,承包人对专业分包的工程需要对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简介

龚南琴律师,法学本科,现为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学理论及丰富的实务经验,擅长,民商事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法律风险防范、企业法律顾问。

执业信念:把平凡的事情做好,即是不平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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