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建筑合同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建筑合同的形式有那些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建筑合同的形式有那些
一、总价固定合同:
1、固定总价合同;
2、调值总价合同;
3、固定工程量合同。
二、单价合同:
1、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
2、纯单价合同;
3、单价与包干混合式合同。
三、成本加酬金:
1、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
2、成本加固定金额酬金合同;
3、成本加奖罚合同;
4、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
【第2篇】建筑工程合同模板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合同模板首先应当写明甲乙双方的信息;其次,写明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所要承包的工程的概况和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最后,双方签字盖章以及写明协议日期。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3篇】建筑工程发包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一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要有效,必须满足四个条件:
1. 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
2. 当事人应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3. 合同的标准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4. 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符合上述的条件,即可生效。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4篇】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法律后果是什么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第5篇】建筑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具体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4号),该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6篇】建筑工程合同违约金怎么约定
1、违约金适用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
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
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应注意不同时期的计算参考依据。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7篇】建筑合同违约赔偿金怎样计算
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之分。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8篇】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须具备这3大要件,才有效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须具备这3大要件,才有效】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二者统称为“劳务发包人”)将其施工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交由法定资质的劳务企业(劳务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其劳务分包的内容是工程中的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表现为包工不包料,俗称“清包”。而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需注意三大要件合同才合法有效,具体为: 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根据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中的规定,需企业资产及企业人员满足一定条件下才具有核发资质的标准。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若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内容的,不属于劳务分包。即如果要劳务承包人自己包料和机械设备,一定要以总承包人的名义与劳务承包方另行签订材料委托采购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否则就会出现名为劳务分包实为专业分包或者转包的无效合同的法律风险。
【第9篇】建筑合同违约赔偿金如何计算
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之分,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10篇】建筑施工合同生效条件
建筑施工合同生效条件如下:
(1)主体合格,即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资格。
(2)意思表示真实,即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所提出的要约或承诺的内容,都是自己独立意志的表现,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3)内容合法,形式合乎要求。内容合法,主要是指标的合法,即合同标的不属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许的行为,或者须特价但未经许可要经营的物或行为。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11篇】建筑分公司可以签合同吗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建筑工程公司对外承揽工程必须要有相应的资质,如果分公司是经注册登记成立的,并且具有相应的资质,在其营业范围内是可以对外承包工程的,即是可以签合同的。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12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何变更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应当合同双方合意协商一致,将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表现在合同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协议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13篇】订立建筑工程合同有哪些程序
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符合下列程序:
(1)接受中标通知书。
(2)组成包括项目经理的谈判小组。
(3)草拟合同专用条件。
(4)谈判。
(5)参照发包人拟定的合同条件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发包人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6)合同双方在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并缴纳印花税。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14篇】建筑工程合同的内容要如何审查
建筑工程合同的内容的审查有以下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15篇】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合同怎么办呢?
首先可以先双方协商解决,其次,可以按照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中对于施工方不履行合同的条款约定,追究施工企业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6篇】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第17篇】建筑分公司可以签合同吗?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建筑工程公司对外承揽工程必须要有相应的资质,如果分公司是经注册登记成立的,并且具有相应的资质,在其营业范围内是可以对外承包工程的,即是可以签合同的。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18篇】建筑合同诉讼管辖都有哪些内容
一、级别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基层人民法院作第一审法院,重大的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法院。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诉讼一般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3、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
4、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选择解决争议的管辖法院,又称为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
【第19篇】建筑企业合同诉讼法院如何确定
建筑企业合同诉讼法院的确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20篇】建筑施工合同能否约定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约定建设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约定施工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也约定签约地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