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3篇优质的不同合同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不同合同债务抵销可以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不同合同债务抵销可以吗
不同合同的债务相互抵销可以,只要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但法律规定不能抵消的债务除外。
债的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互相抵消。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83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2篇】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有什么不同
对于合同很多人都认识了,合同分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
1. 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违规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 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合同无效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合同无效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4.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而合同无效,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第3篇】合同撤销与解除的不同
其一,从适用范围来看,撤销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不仅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领域,而且适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为场合;而解除仅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
其二,从发生原因来看,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的,也有当事人约定的。
其三,从发生的效力看,撤销都有溯及力,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无效;而解除则往往无溯及力,只有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及违约解除非继续合同时,才有溯及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一般法定解除条件: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4篇】不同附期限合同的效力如何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生效期限可称为始期,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发生效力的期限。
终止期限是指其到来使合同效力消灭的期限。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5篇】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的不同
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格式合同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
1. 并非一方提出、交给对方签署的所有条款都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通常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事实上的地位不平等、一方具有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时产生。
2. 是否是格式条款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方式有很大关系。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与对方进行任何协商或谈判,仅向对方出示合同文本要求其签字的,即使其使用的原本是合同范本,也要作格式条款认定。
3. 格式条款必须出自合同一方。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6篇】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有何不同
两者的不同是:
1、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是否由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劳动合同的解除一般是需要当事人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
2、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不同。劳动合同解除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分为:意定解除、劳动者提前通知单方解除、劳动者随时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通知解除、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单方解除、前述各种解除的成就条件是不同的。劳动合同的终止,只有出现法定情形时才适用。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7篇】定合同和订合同意义有什么不同
字不同,意义当然不同了,定是指确定,而订是指订立。
1、定合同就是确定合同的内容不代表合同生效,只代表合同的内容确定,所以定合同不具有法律效益;
2、订合同就是订立合同,代表了承认的合同,是合同的生效的表现,所以订合同是具有法律效益。
【第8篇】合同定金与押金有什么不同
合同定金与押金的不同是:
1. 性质不同。定金担保所产生的只有债权,不具有物权的效力;押金则属于担保物权的范围。
2. 设定人的范围不同。定金担保的设定人限于被担保的主合同当事人,押金的设定人可以为合同债务人,也可以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3. 约定限额法律规定不同。定金的数额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但其约定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押金的数额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无数额上的限制。
【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9篇】房屋面积与合同面积不同怎么办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超过3%的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0篇】双方签订多份不同合同如何诉讼
1.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 被告住所地法院有法定管辖权。
3. 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管辖权约定保持一致,如果主合同约定了解决争议的管辖条款,担保合同(从合同)、个人保函均应当约定一样的管辖权条款。如果管辖权条款不一致,可能导致主合同由仲裁机构关系,担保合同由担保公司注册地法院管辖,个人保函由个人常住地法院管辖的复杂情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11篇】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不同
一、内容判断上不一致。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即主体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的生效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
二、成立和生效适用规则不同。
合同的成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从事合同行为的意志自由,可以自由地选择合同的相对人、订立的形式和合同的内容,依其自由意志创设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具备意思表示这一基本事实,合同即告成立。而合同的生效必须在国家的干预下,依法判断合同是否合乎法律,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有效。合同成立的条件只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问题,而合同生效的条件不仅涉及到当事人,还涉及到法律的要求问题。两者虽然都涉及到意思表示一致,但二者的侧重点又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12篇】房屋面积与合同面积不同怎么办呢?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超过3%的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3篇】不同合同的履行地如何确定
不同合同的履行地的确定是:
1.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不是以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2.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水、气、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