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买卖合同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买卖合同管辖法院怎么确定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买卖合同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一)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则以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二)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篇】买卖合同不付款怎么办呢?
签订了买卖合同,对方不付款,可以催告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如果对方明确表示不支付款项,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2023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3篇】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的处理是:
1、双方当事人先进行协商;
2、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4篇】二手房买卖签合同一定要现场签吗?
双方必须到场,当事人不能够到场,应该向买方出示公正过的委托书。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5篇】买卖合同为什么属于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而言,当事人就买卖达成合意,买卖合同即成立,而不以标的物或者价款的现实交付为成立的要件。这在有的国家的法律中是明确规定的,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但是,买卖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作出这样的约定,标的物或者价款交付时,买卖合同始为成立。此时的买卖合同即为实践合同,或称要物合同,当然也属于诺成合同。【第6篇】房屋买卖合同权利怎么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可分为合同权利的部分转让和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
在前者场合,受让的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共享债权。按照转让合同约定,原债权人与受让部分合同权利的第三人或者按份分享合同债权,或者共享连带债权。
如果转让合同无此约定,以共享连带债权论。原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该第三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合同关系中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7篇】对买卖合同应该如何审查
第一,审查合同主体,不只是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第二,审查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
第三,审查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方法;
第四,审查标的物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
第五,审查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和包装要求;
第六,产品价格及支付期限、地点和方式及交货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第七,审查合同中是否约定验收或者检验的标准、方式、日期;
第八,审查是否约定结算方式;
第九,审查违约责任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第十,审查合同落款、署名、盖章等方面。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8篇】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9篇】押金合同和买卖合同有什么区别
押金合同又称定金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已基本达成买卖意,其作用在于相互制约,目的是督促双方签署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受定金罚则的约束。
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定金往往抵作买卖合同的价款,至此定金合同履行完毕,定金合同关系结束。
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主要目的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同时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
定金合同与买卖合同最大的区别是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未交付之前合同虽已成立但并不生效,而买卖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法律依据:押金是《担保法》规定外的一种新的担保形式,当合同关系终止时,出押人依约返还了借用或租用的标的物。
并且未发生违约事由时,出押人有权请求受押人返还押金;或在出现违约事由时,优先从押金中扣除违约所产生的损失,余额予以返还。
【第10篇】房屋买卖合同有时效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时效是有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时效一般为三年,如果是因房屋产权纠纷起诉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11篇】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如何确定
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法院,只要约定的管辖法院与合同签订、履行有实际联系的,约定都是合法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选择管辖法院。
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买卖合同纠纷,卖方履行了供货义务,要求买方付款的,原告所在地也可以认为是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2篇】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签订买卖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以下条款:
1、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及包装方式;
2、标的物的价格、金额、货币及价格术语;
3、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4、标的物的保险和运输方式;
5、标的物的检验标准、方法和检验时间;
6、价款支付的时间、地点,支付方式和结算方式。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13篇】买卖合同中发生质量问题怎么办
买卖合同中发生质量问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当到法院起诉。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第14篇】报废汽车买卖合同有效吗?
无效。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所以,报废车只能卖给政府指定的专门的处理公司,不能卖给其他人,更不能在明知对方将继续上路行驶的情况下卖给他。否则构成无效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15篇】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哪几种
(一)按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并结合合同成立时间分类:商品房现售类、商品房预售类。
(二)书面形式购房合同分类:
1、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
2、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
3、房屋买卖合同的其他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16篇】如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呢
双方就各项内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者盖章合同即签订完成,如果有异议的经修改后签字。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17篇】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情况有哪些
房屋买卖中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况有:
1、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的项目开发违法。
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不具备完备的法律文件,项目被确认违法,因此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会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出卖人应承担购房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3、出卖人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第18篇】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生效条件如下:
1、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
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要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都不能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19篇】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怎么办
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方法有:
第一种方法:协商解除
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双方达成一致和平解决,签订解约协议即可。如果涉及到中介,那么需要三方共同协商。例如:双方都不打算继续交易,或有违约方,但和另一方达成了协议,补偿一定金额而另一方不继续追究责任。
第二种方法:约定解约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如果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那么如果满足这些条件,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例如:合同中约定“买方在某年某月某日(某个特定时间)前支付房款,到期未支付,卖方可以解除合同”,达到这个条件,卖方就可提出解约。
第三种方法:法定解除
这种解除合同的方法较为复杂,主要是针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条件的情况,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来判断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20篇】二手房买卖合同违约怎么赔偿
我国的《担保法》中规定了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也许对违约金的误读从此而来。但定金和违约金并不是一回事。违约金多高,完全可以由房屋买卖的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
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对方是否可以主张全额违约金二手房买卖合同通常会约定一种“滞纳金”,主要是指延迟履行合同义务时,违约方需支付的;另一种是违约金,通常指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违约方需支付给守约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