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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有何内容(20篇)

发布时间:2024-02-05 21:11:01 查看人数:5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工伤公司保险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有何内容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有何内容

【第1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有何内容

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2篇】雇主责任险和工伤保险的区别

雇主责任险和工伤保险有以下几个区别:

1.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时,本应由被保险人负债赔偿的金额都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一种商业保险。工伤保险则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者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 雇主责任险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额进行赔偿,工伤保险按照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法律规定的限额内进行赔偿。

3. 雇主责任险只有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用和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则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辅助器具配置费、康复性治疗费用、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和亲属抚恤金。

【第3篇】购买工伤保险需要什么材料

申报材料:

1. 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基本情况表。

2. 职工原始工资发放明细表。

3. 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减少报告表。

4. 参保职工工资收入月报表。

5. 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每月10日至月底申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总额,参保单位须按月申报缴费。

缴费基数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至300%核定。

【第4篇】职工是否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5篇】法律规定工伤保险能报多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6篇】工伤保险待遇发放从何时起算

工伤保险条例当中并没有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发放时间,具体的发放时间本身也就是因人而异的,因为有些员工是做完工伤认定之后就可以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了,但还有一部分职工因为工伤事故可能还导致身体上有所残疾,这部分职工就要做完劳动能力鉴定后在开始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7篇】走工伤保险误工费谁出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职工没有误工费的补偿,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正常上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按月支付。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8篇】意外险能代替工伤保险吗

意外伤害险并不能代替工伤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保险,它以赢利为目的,由商业保险公司管理。

而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强制性,目的在于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工伤风险、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9篇】保险公司有工伤保险吗

保险公司没有工伤保险,但是团体意外险可以对社保中的工伤保险进行补充,即工伤保险报销后的部分,由团体意外险进行报销。团体意外险报销的范围要大于工伤险,不分地点和时间,只要是意外事故就可以报销(犯罪等除外)。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统一购买。

【第10篇】工伤保险报销流程是什么

1. 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在反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 提交相关资料。参保人员应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住院病历、劳动局出具的《工伤鉴定结果》、及就医诊断证明等材料。

3. 给予参保人经济补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准同意后,给予劳动者法定的医疗救治和必要的经济补偿。

【第11篇】工伤保险待遇中的本人工资谁承担

工伤保险待遇中的本人工资需要用人单位自己支付承担,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12篇】工伤保险可以买两份吗?

工伤保险作为社保中的一项,是相当受人们关注的。那么,工伤保险可以买两份吗?

工伤保险一般是不可以买两份的。它一般只能提高购买额度,而不能买两份。

当然也有的人会有疑问,因为我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了:“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不过大家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社会保险法是这么规定的,劳动法也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鲜少会有单位这么执行,因为单位大多不会为非全日制员工购买社保。

而且一个人也不可能同时成为两家公司的全日制员工,因为员工在入职前是需要提供与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

【第13篇】工伤保险待遇是指什么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又称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劳动者及其亲属依法应当享有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用人单位职工在不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员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主要包括医疗、一次性伤残补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交通费、停产休假工资期等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主要包括医疗、假牙等辅助器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等工伤保险待遇。

【第14篇】工伤保险怎么转

社保分为两个帐户,一个是社会统筹,一个是个人帐户。社保转移只能转移个人帐户,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属于社会统筹,只能到新单位后由单位缴纳后继续享受所在地的保障。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第15篇】工伤保险费由谁承担

工伤保险是职工必须参加的社会保险种类之一,对于工伤保险费,应当由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缴纳,职工是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另外,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16篇】没有交保险工伤怎么办呢?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且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费用。

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或拒绝支付的,可以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并由用人单位偿还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17篇】2023-2023年上海市建筑工人工伤保险政策

建筑业是我国风险较高的产业之一,确保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的落实是当务之急,近日,上海市就2023年上海市建筑工人工伤保险政策作出详细解答,包括参保方式、工伤保险的范围和对象、办理手续等。

2023年上海市建筑工人工伤保险政策

1、进一步推进上海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义?

答:建筑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同时也是工伤风险相对较高的行业。从建筑行业的特点来看,其农民工相对集中,经营方式特殊,人员流动性大,劳动关系 复杂,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关系确认难、工伤认定难的问题比较突出。从上海市的情况来看,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 待遇落实难的问题还客观存在。进一步推进上海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为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提供长期稳定的制度性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问题,是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完善上海市工伤保险制度,建立覆盖更多人群、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

2、建筑施工企业参加上海市工伤保险的方式有哪些?

答:建筑施工企业参加上海市工伤保险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用人单位参加上海市工伤保险;二是考虑到建 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特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可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海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 的通知》的规定,按建设项目参加上海市工伤保险。

3、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其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建设项目参加上海市工伤保险,但上述建筑施工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用人单位参加上海市工伤保险。

4、如何办理按项目参加上海市工伤保险手续?

答:按项目参保的新建项目,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至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办 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代缴工伤保险费;按项目参保的在建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海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实施之日起 30日内,至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办理项目参保和代缴工伤保险费的手续。

5、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金额如何确定?

答:按项目参加上海市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的合同价的1‰确定,并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对于在建项目来讲,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金额为: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工伤保险费×剩余工期天数/项目工程总工期天数。

6、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资金来源?

答:按项目参保的新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许可证申请前,支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

按项目参保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尚未支付工伤保险费的,应及时支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便施工总承包企业尽快办理项目参保手续。

7、建设单位追加工程投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是否需要补缴工伤保险费?

答: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后,建设单位追加工程投资的,应当将追加投资后应补缴的工伤保险费支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确定追加投资的次月月底前一次性补缴。

8、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参保缴费的如何处理?

答: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或追加补缴工伤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9、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保险期限如何确定?

答:按项目参保的新建项目,其工伤保险期限自施工合同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至施工合同载明的竣工日期止;按项目参保的在建项目,其工伤保险期限自办理项目参保手续次日起,到施工合同载明的竣工日期止。

施工工期需要延长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于施工合同竣工日期30日前,携施工合同和工程延期施工报告至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手续办理后,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终止日期相应顺延。

10、如何加强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答: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建立从业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并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通过“上海市建筑工程作业人 员实名制信息系统”(简称“实名制信息系统”)进行个人信息采集和进退场登记,对项目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实名制信息系统”登记的从业人员信息将作为上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相关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11、按项目参保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如何申请?

答:按项目参保的从业人员在建设项目施工期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所在的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可否提出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相关待遇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项 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3、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交填写完整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 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三项必备材料。如从业人员已经按项目参加上海市工伤保险,申请人同时提交项目参保证明、用人单位与项目总承包 企业之间的业务承包(分包)合同等相关材料。

14、申请人不能提供相关劳动合同的,可以提供那些材料以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答:工伤认定过程中涉及项目从业人员劳动关系的问题,以劳动合同为基础进行确认。申请人不能提供劳动合同的,可以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从业人员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15、如何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答:工伤人员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所在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其中职业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16、申请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提交那些材料?

答:申请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提交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认定工伤决定书、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工伤人员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被诊断、鉴定为患职业病的,还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治疗职业病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史摘要原件和复印件。

17、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项目从业人员,其工伤待遇如何享受?

答:按项目参保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未参加上海市工伤保险的项目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所在的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8、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人员如何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答:按项目参保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由所在的用人单位至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19、工伤保险期满后,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人员、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相关待遇如何处理?

答:伤残1-4级的工伤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实施办法》的规定继续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至失去享受条件时止;

伤残5级及其以下的工伤人员,依法与所在的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工伤人员所在的用人单位按《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至失去享受条件时止。

20、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难以按照从业人员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如何处理?

答:考虑到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特点,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人员、因工死亡人员在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难以按照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参照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第18篇】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时限有限制吗?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时限有限制。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19篇】买了工伤保险单位也要赔吗?

工伤保险是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如果交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交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20篇】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原则是什么

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原则是:

1、无责任补偿原则2.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3.个人不缴费原则4.区别因工和非因工原则5.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6.集中管理原则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9.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相区别的原则。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有何内容(20篇)

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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