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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20篇)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5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第1篇】增值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增值税是负债性质的,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不通过利润表的损益性质的科目核算,所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不是企业缴纳的所有税款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第2篇】增值税预缴增值税款表下载

最新增值税优惠政策来了,国家规定: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本篇文章将针对这个新政,从两个方面来讲:

1、如何应对这个政策,才能让企业更好地享受税收优惠?

2、税率变化后,10月1日最新最全的增值税税率表是怎样的?

我们先来看5%→1.5%政策的关键词和要点:

1、政策的适用群体是哪些:住房租赁企业。

2、对于租户有哪些限制:个人承租,也就是你房子租给企业的不算。

3、出租标的物是什么:住房。

4、计税方式及优惠税率是什么:适用简易计税,征收率率5%减按1.5%征收。

5、什么时候才能享受这个税收优惠:10月1日政策实施,签订此类合同,需要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筹划。

针对这个政策,企业最好做好以下几点的应对:

1、在签订相关合同的时候,最好能够在合同里明确上述政策条件。

2、一般纳税人2023年年4月30前取得或者租入的不动产,可以5%征收率简易计税,上述时间点之后取得或者租入转租的,只能适用一般计税。

3、注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像租赁服务,如果是预收款模式,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有书面合同并在合同里确定了付款日期的,付款日期当天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所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0月1日前,适用5%征收率;10月1日及之后,适用5%征收率减按1.5%。

注意,以上只为个人解读,目前财税口径的文件还没有正式下发,具体还得以下发的正式文件为准。

顺便在这里,我们给大家以思维导图的形式,系统地讲一下增值税税率的事情。

税率:几经变化之后,当前最新的是13%、9%、6%、0,你可以这样记住:张一山(13)领(0)酒(9)肉(6)。

征收率:5%,3%,5%减按1.5%,3%减按2%,3%减按1%,3%减按0.5%,简单记得话可以是:2+3=5,其他的特殊。

下面我们用思维导图详细说一下:

一、税率:一般纳税人税目及税率。

像是待着不动你还搬不走的,国内到处跑的,农民生活及消遣的都是9%,吃喝玩乐,信息技术,金融创意等都是6%。

二、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及适用简易征收的一般纳税人。

注意:

1、2023年12月31日前,小规模有3%减按1%优惠政策。

2、除了个体户和其他个人出租房屋,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是5%减按1.5%了。

三、预征率

最后,增值税上,还有一个预征率的概念,同样可以用一张图给大家简单讲一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第7号文件,2023年4月1日起至12月31日,所有小规模,适用3%预征率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3篇】运费发票的抵扣增值税发票

原审被告人王超系山东临朐胜潍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潍公司)销售科的职工,同时也有自己的货车经营运输业务。其从胜潍公司承揽运输业务,给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公司)和中石油天然气公司冀东公司(以下简称冀东公司)运输油井水泥。因为结算运费需要为海洋公司和冀东公司出具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运输发票,起初被告人王超从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开票税率为5.8%。自2023年6月至2023年12月,到郭某(另案处理)开办的沂源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陆续开具了票面金额共计为2396828元的运输发票,路路通公司根据开出的运输发票的票面金额向沂源地税部门缴纳税款,王超向该公司按4.6%交纳开票费。王超后将这些运输发票交与海洋公司和冀东公司,海洋公司和冀东公司用上述发票抵扣税款167777.96元。

被告人辩称

其本人有真实的运输业务,开票目的是为了结算运费而不是骗取抵扣税款,实际上其本人也没有抵扣税款,不存在骗取税款的动机;其本人所开发票数额与实际运费数额相符,收货单位依法抵扣税款不属于税款流失。故其本人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依法应改判无罪。

检方认为

首先,构成本罪,主观上应当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本案中胜潍公司、受票方均能证实王超进行了真实运输业务,没有证据指向王超有超额开具发票行为,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实王超主观上有骗取税款的故意;

其次,构成本罪,客观上应当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虽然王超找路路通公司开出的发票被实际用于抵扣,但受票公司真实委托了运输业务,并且按照发票金额支付了运输费用,因此取得发票后根据当时税收法律规定,享有抵扣税款的权利,没有证据证明三家公司的抵扣行为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第三,没有骗税目的的找他人代开发票行为与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可相提并论,在不能证明被告人有骗取抵扣税款或帮助他人骗取抵扣税款故意的情况下,仅凭找其他公司代开发票的行为就认定构成此类犯罪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综上,王超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不当。建议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法院认为

本案涉及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认定问题。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主观方面应当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即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行为。

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为犯罪处理始于1995年,当时的立法目的在于惩治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危害增值税制度的行为,保护我国增值税税收。此后,随着社会发展,实践中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开始多样化。出现了有真实交易的代开行为、不会造成增值税流失的虚开行为、为虚增利润而虚构交易造成的虚开行为等等。这些行为与为骗取抵扣增值税税款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有显著不同,也超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目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实际情况,以答复、指导案例、复函等方式,多次重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目的。明确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的虚开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此意见同样也适用于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在本案中,胜潍公司、受票单位均能证实被告人王超提供了真实的运输业务,不存在无真实货物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按照真实的运费数额开具的。其开发票的目的是为了与收货单位结算运费,而不是抵扣税款。原审判决也认可王超实际发生了货物运输业务。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实王超主观上有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

其次,本案客观上并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如前所述,被告人王超为受票单位提供了真实的运输业务,开具的运费发票数额也与真实的运费数额相符。而受票单位海洋公司和冀东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具备抵扣税款的资格,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法享有按7%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款的权利。原审判决认定的“海洋公司和冀东公司用上述发票抵扣税款167777.96元”系依法抵扣,并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

综上,被告人王超主观上没有骗取抵扣税款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既没有用于自己抵扣税款,也没有让他人以此非法抵扣国家税款,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4篇】在建工程转让增值税税率

近两年,随着房地产行业的持续调控,部分房企因资金链紧张不得不将在建工程阶段的项目对外转让。

根据第三方统计数据,目前房地产项目并购类交易中,“在建工程转让类”(含法拍)占比大概20%,“股权转让类”占比50%,“土地作价投资/分立/划转类”占比 20%,其他类(收储再出让,总分公司,合资建房)5%。

本文对“资产交易”模式下的在建工程转让进行分析,结合案例搭建了测算模板。

一、相关定义

1.什么是“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是指取得批准立项,拥有合法完整用地手续,已经取得国土证,取得施工许可证并正在施工建设的工程项目。

2.什么是“转让”

朱光磊老师说过一段绕口令:有的地方认为转让仅仅是转让,投资不属于转让;很少的一些地方会认为土地可以投资,但是不可以转让;有的地方认为,净地是可以投资的,却不可以转让;绝大多数地方认为净地既不可以转让也不可以投资。

注意,在建工程是按项目转让,即按'立项范围'转让。若两宗地一个立项,一宗地已开发,一宗地未开发,实操中有些地方可以转,有些地方认为净地不能转让。

3.什么是“在建工程转让”

在建工程转让就是在建工程所有人将其拥有的在建工程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对价的民事行为。

“在建工程转让”有两种模式,一种是项目公司的“股权交易”模式,一种是“资产转让”模式。

在建工程转让的优点:相比股权转让方案,转让价款可以全额作为未来计算三大税种的税基;另外,走股权转让,若标的公司存续期较长,很有可能存在或有负债或者其他风险。

在建工程转让的缺点:手续相对复杂,周期较长,搞完一套下来少则3-4个月,慢者一年半载,不但要重新报建,已经销售还要换签合同。很多定位在快销的公司不愿意做。

不过近来,随着一手地竞争日趋激烈,一些top20的房企也开始关注在建工程转让项目,竞争格局出现了新的态势。

二、转让前提

在建工程转让前提有两个,一个是要满足交易双方的需求,是商务条款,另一个是政府强制要求的转让前提。分析如下:

1、交易双方需求

买方希望直接锁定项目,并购成本综合下来,比招拍挂市场拿地便宜一些(土地上行行情基本不可能,综合成本能少一点,锁定就ok了)。

卖方希望能解套,能解决自己的现金流问题,溢价尽量高,或者保留一部分股份。

笔者曾经碰到过一个项目,出让方确实想卖,签了意向协议后又一直不断提高价格,进而提出希望保留部分权益。经多方打听,买家才发现是因为收购对价不能解决买家的整体债务危机,如果出让了项目,卖方的很多故事就“讲不圆”,面临债务集体追讨。

2、主管部门规定的转让前提

简单说:土地出让金交清,有国土证,工程进度达到发改委立项批复金额的25%以上才能发起转让审批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其中,建设规模指实际支付金额,财务数据为准。

总建设规模=工程总投资=《发改委立项批复》金额

注意:法拍不受25%投资强度限制。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 2009]5号)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5%的规定性质,系“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未达到25%属于合同标的物瑕疵,并不直接影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

有的地方还要求30%的投资强度,比如河南。

另,如果未达到25%,买家还想收购,则在资产转让前买家要提前介入,对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待项目达到25%的投资强度时再进行交易。

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所以,如果是划拨用地,需要经人民政府批准,获批后补交土地出让金。乡,镇政府还不行,必须是市、县人民政府。

3、开发资质

我国未设置受让方的开发资质要求。另外,若是双方均是房企,税要高一些,后面再分析。是否属房企,一看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二看是否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建筑企业管理及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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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结构

常见“资产转让”模式下的在建工程转让,交易结构如下:

1、'在建工程转让':即直接转让在建工程。这种情况下,要重新报建,从土地证开始办理更名,五证都要更名,重新缴纳相关费用。若有销售的,还要和客户换签合同。

若未达到投资强度,转让之前需要买家介入,对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待项目达到25%的投资强度时再进行交易。

先期介入,首先要共管印鉴(项目公司公章、银行预留印鉴、合同章若有、签证章若有)、工程款支付账户、证照,深度介入项目管理;然后,借款给项目公司,借款需要有足额担保。达到25%的时候再进行资产转让。

2、“在建工程转让+新公司股权收购”:如果出让方要求保留股份,则出让方新设立一个项目公司,将在建工程转让给新公司,再对外转让新公司的股权,或收购方增资进入。或转部分股权后,再增资进入。

这里要注意,出于税筹、降低整体收购成本考虑,可能会出现出让方实际已经完全退出,但是形式上保留了一些股份的情况。

上述税筹目的是利用公司法中股东可以不按比例分红的条款,买家增资进项目公司后借款给项目公司,然后项目公司往来款借给卖家(相当于预分红),最后项目公司分红再冲抵与卖家的往来款,达到卖家避税,降低整体交易成本的目的。

这种操作有个法律风险,即形式上卖家还是股东之一,卖家的资产从在建工程变成了股权,若开发期间,卖家的债权人因其他债务来主张权利,项目公司的股权或资产有被查封的危险。

3、“法拍” :在建工程之资产转让模式在法院拍卖情形下较为常见,如前所述,法拍不受25%建设进度的影响。

但是法拍最大的问题是税。走到法拍,卖家一般都山穷水尽,竞拍的土地款用于归还各种债务,卖家已经没有纳税的能力和意愿了,这种情况下,买家要承担买卖双方的全部税种,而且是“先税后证”。

也要税筹机构分析,可以操作为只要缴纳契税即可过户,我们下面再分析。

法拍中,法院及其委托的平台只是一个通道,虽然法院公告约定了税费由买方承担,但是没有改变被拍卖资产的持有人才是纳税主体的法律事实。法院收到买家拍卖款,开具的收据能否税前扣除,需要和当地税务部门沟通。根据实践,一般做工作后,大部分地区是可以在增资税和土增税前抵扣的。

4、“公司合并导致”:转让是由于公司合并而导致的,只需要变更土地证。比如,a公司下面有个在建工程,现在a公司被b公司给吸收合并了,在这种情况下,在建工程转让是不做重新的报批报建的,仅仅是变更土地证。

风险点:公司合并(即分立的反向操作)的情况下,被吸收合并的公司的债权债务是由兼并公司来承继的,换句话说,就是在公司合并的情况下,被吸收合并的公司的债权债务是由兼并公司来承继的。它的法律责任、公司主体是延续的,债权债务也是延续的。

5、“作价入股”:在建工程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很显然,《公司法》对出资的限定性用语是“可以……也可以……”,并非“仅能……作为出资”,故只要1)可以用货币估价,2)并可依法转让,3)同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不得作为出资的规定,即可作为出资设立公司。以在建工程出资完全符合上述要求。

搭建结构的注意事项

(1)抓住卖家的'痛点'。卖家在无压力状况下,待价而沽,容易变脸,最终较难谈妥,优先满足核心诉求便宜?安全?快?

(2)对价与风险的匹配。凡资金支出均需要足额保证.垫款是大忌讳,不要无谓的垫资,不得不垫资的时候,也要给对手以非常大的履约压力。

(3)交易结构要尽量简单,不要为了复杂而复杂。如无必要,勿增实体。

(4)不能有敞口,尤其是股权。

(5)对方的履约能力。

(6)撰写协议时,不要混淆权利、义务。如果对方无能力去做一些事情,如和金融机构,总包单位谈判,协议中还是要约定由卖家负责,但可书面委托买家提供帮助,以免不幸走到诉讼,合议庭判定双方权利义务。各流程必须可执行,有明确的触发条件,责任明确。

四、转让流程

1、完成项目初判

与业主见面,现场踏勘,了解项目由来、现状;走访政府,总包;进行核心商务条件谈判。

2、签署意向协议,确定核心条款

意向协议不包含违约条款,主要是将双方的口头承诺、商务条件以书面予以确认,以便开展下一步工作。

3、完成共管(保证金、证照)

买方可能提出,尽职调查前,需要共管保证金,以体现诚意,并在意向协议中约定。

可以在买方账户两方共管,几百万即可;对等的,项目公司的印鉴,项目的证照也要双方共管。前者要与银行签署监管协议,后者一般在项目公司现场用保险柜。

银行监管最好写一个不需要对方配合即可解除共管的绝对时间期限(可以写长一点)或者约定在收到书面函告后x日内配合解除共管否则按共管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赔偿金。以便银行执行,给对方一些压力。

4、完成尽职调查,出具报告

尽职调查本质上就是将交易信息从不对称到对称的过程,分为法律、财务、审计、工程等调查。

组织法务、财务、审计、造价、评估等单位,成立小组,进场尽调。小组最好有报建、工程、成本的同事,一些业务上的问题,业务部门比中介更容易发现问题。

尽职调查如有重大风险或重大未披露,不实的情况,直接退出。

尽职调查包括:

法务尽职调查

产权是否完整,是否有瑕疵,土地是否质押,建筑物是否抵押,或被司法查封

五证的期限,规划面积是否延续,统一

是否老项目(即2023年5月1日前拿到施工许可证,增值税可用简单计税法)

土地和房屋是否是同一个主体。两个主体要分别确权

是否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证

标的资产取得和存续的合法性

是否有文物、拆迁、湖泊、地铁线路影响施工

是否未配建人防工程

是否预售(包括无证预售)

财务尽职调查和审计

财务情况是否真实,确定调减项,帐是否平,是否存在关联交易。

主要是对合同的清理,建议界定一个原则,对金额在一定额度之上+性质的合同进行清理,形成清单,作为正式协议的附件之一。

项目中期结算

主要根据图纸来核量,包括全部现场签证。可以找两家造价事务所来背靠背做。中期结算也可以在正式合同签约之后开展。

一般在建工程现场都在总包单位控制下,对开发商,总包单位就是拿钱走人或者谈好复工条件继续干,对有经验和施工资源的开发商,相对不难谈。

总包单位一般关心停工赔偿,复工损失,拖欠的工程款如何支付,如果让原有总包继续干,支付一定资金润到后,还可以继续缓付。谈好后,签一个三方备忘录,作为主协议的附件之一。

应着重审查在建工程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法院查封等情况,避免收购后因原施工单位的工程欠款问题导致无法现场接管工程,甚至引发新旧施工单位的流水冲突。

这里要注意,被拖欠资金的施工企业有权到法院提请将工程依法拍卖,如果收购方有钱,法院会选择用成本最小的方式执行,而不是法拍。买家还可以与发包人协商该工程折价。

5、签署正式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当事人情况

2、项目概况(包括:坐落地点、项目性质、四至、占地面积;证照情况等);

3、转让方对在建工程转让限制条件的不存在或已解决承诺

4、项目转让时土地使用权性质,获得方式及使用期限

5、转让费用的构成、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转让对价的调减项

6、项目用地、工程建设的有关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手续协助

7、在建工程转让交割日期及方式

8、双方的权利义务

9、违约责任

10、解决争议的方法

11、转让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

13、附件:合同清单

这一步最好请对转让在建工程有实操经验的律师主持草拟。

合同签署后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款。款项根据项目变更手续进度来,可以支付到保证金账户,做一个动作,付一笔。

6、转让协议国土局备案

如果涉及“划拨”转“出让”的,需要提前取得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转让协议提交国土部门备案,由国土部门完成鉴证及备案手续

另外注意,但不动产物权制度中有一项重要规则,“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故无论在“合资协议”中将“出资构成”描述为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还是仅仅描述为在建工程估价出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的出资一定是一并完成的。也即以在建工程出资应当首先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出资手续,出资人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至被出资的公司(简称合资公司)名下。一旦合资公司取得以合资公司为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权证,则公司自动取得了在建工程这一混合之物的所有权,无需再办理在建工程的转移登记手续。

7、缴纳税费,办理新国土证

增值税,土增税,契税缴纳完成后,由国土部门对票据进行核验,办理新的国土证。需要提供前面的土地契税发票。

实操中,契税常常会漏掉,税务认为自建房屋不需要交契税;而国土不管建筑,因为还未建成,只过户土地权证。

8、交割日(资料,证照,合同等)

9、更换原项目总包单位解除

当然,有的公司会选择继续选择原来的总包单位,只需变更施工图,以及按照本公司的建筑标准施工。如果要更换,需要做中期结算。整个过程,需要原业主配合。

10、重新报建(五证),质监安监等施工手续

11、换签购房协议(若有)

12、进入正常开发阶段,开始回款

五、涉税简析

在建工程涉税较为复杂,我们将结合案例,写一篇专题分析,并附上测算模板。这里简单分析如下:

在建工程因为项目进度(新项目还是老项目,2023年5月1日前拿到施工许可证为老项目,适用简易增税法)、转让方式(是否法拍,法拍有可能买家要承担双方的税负且部分无法税前扣除)、工程进度(是否动工、是否竣工)、收购后是否拆除重建的不同,税负也各不相同,还涉及前期工程款能否二次加计扣除的问题。

测算模板基本做好,预览图如下:

我们介绍了在建工程转让常识。这里补充几点: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完成投资总额的25%”如何界定?

答: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应投资额'、'已投资额'指土地使用者已经投入用于土地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实施流程

在建工程转让主要流程如下,各地政策略有差异:

实操中,“已投资额”以第三方机构的财务审计金额为准,形象进度至少要出地面(类似于预售进度)。国土部门除了看第三方数据,还会到现场勘探。

税源地问题

收购方最好与被收购项目注册地在同一个区,审批会好过一点。

如果更换总包单位注意中期结算和保险责任

除按造价主管部门要求做中期结算外,还要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由撤场施工单位对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应进行质量验收,并且应出具相应的保修书。

下面着重分析“在建工程”转让税:

一、应税行为分析

1、不同交易方式的纳税义务如下图

要算税首要先确定是否发生应税行为,不同应税行为,会有不同的税种及税率。

“转让在建工程”属于“资产转让”。卖家和买家的税种如下:

说明:“√”表示需要缴纳相关税费,“○”表示相关税费具有筹划空间,“×”表示无需缴纳相关税费。

2、适用税率

二、案例

下面以一个详细案例,对测算模板的使用进行说明:

1、基本情况

a公司拟收购“三国发展有限公司”的“好幸福城市综合体体”项目。

转让方:三国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好幸福城市综合体项目总投资:35,000万元(发改委立项备案金额;不含土地成本)投资完成比例:37%;证照齐全;已经取得国土证

2、初步尽调

尽调的目的是对项目做一个初步判断。

以下是尽调初期“重点情况清单”(本文附件excel表中有)

3、确定估值

初步商务谈判后,大概可以确定一个交易价格。在建工程分为'土地'+'地上建筑物'。

土地:按“市场比较法”或“假开发”进行估值。

本文附带的测算表格 只需要录入估值或者对方的出价即可,不反映估值过程。估值也是门手艺活,有空再和大家交流。

地上建筑物:按照第三方审计,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营销,管理,财务费)。地上部分造价比较好确定,财务有数据,还可以通过中期造价结算、财务审计进一步确定。

本文附带的测算表格未对间接成本做“资本化”考虑。

4、录入基础数据

大家把了解到的数据录入测算模板。

这里注意,因为交易的是资产,不是股权。工程款是否支付与买家没有直接关系,买家拿到钱后自行去解决;但在协议中要做相关约定,原总包方卖家负责搞定,签署相关文件。

注意:下图的黄底框需要手动录入;绿底框自动计算。不然测算结果出不来。

5、测算的逻辑

任何投资事项,都要说清楚三件事情,投多少钱,收多少钱(怎么收、可行性),利润多少。

测算建模也要围绕这三方面去开展,同时要分开“基础数据录入区”、“数据处理区”、“结论区”。

测算模板已经做好了,大家在众号后台回复公众号回复'在建工程',获取最新带数据的测算模板。

下面我具体讲一讲:

6、首先看“测算结论区”。如下,表中设置了一个“土地估值调整”的条件按钮,按10%为进行调整,大家可以设置好估值底价,然后调整。

7、再看“基础数据录入区”:

黄底框需要手动录入;绿底框自动计算。熟悉表格后,大家可以根据需要来修改。

8、计算明细表

(1) a 在建工程转让价格 46100万元

土地评估值 33000万元 :评估值,以双方商务谈判为准。

土地开发建设成本 13100万元: 以双方认可审计金额为准。

(2)土地成本 11,889万元, 有票成本,这里要把契税分开录入,因为算不同税的时候,取数不一样。另外这里的契税为买地的契税,不是在建工程交易产生的契税。

实缴土地出让金 11,589万元

契税 300万元

(3)c 开发成本 9,000万元

按国税总局要求,开发成本只能加计扣除一次。在建工程算了一次,二级开发完了项目清算不能再加计。

(4)d 期间费 3,800万元 未做资本化考虑

营销费用 500万元 临时售楼部修建相关费用

管理费 300万元

财务费 3,000万元

5)e 增值税及附加2,226万元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 进项税

①税率: 营改增36号文件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若是二手房,则为5%;卖地11%。

② 销项税额 2,763万元 =[含税销售收入÷(1+适用税率9%)-当期土地价款不含契税]*9%

③ 进项税额

注意原工程已有的发票最后不一定能够在税前抵扣。所以测算的公式中我设置了比例,可用开票率建安类100%,其他50%。大家可以根据各自情况调整。

方法1:成本或费用÷(1+9%)*9%;建安专票比例100%,其他50%。而财务费用无进项税。

方法2:直接按审计后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

综上,应缴增值税 1,987万元

按12%算附加,则增值税附加 238万元

(6)土地增值税

大家算的时候要注意,各数据均是扣除增资税及的不含税金额,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不能算为收入,同理也不算成本。

(7)其他

注意算所得税的计税基数的时候,不要减增值税,只能减去增值税附加。因为用的都是不含(增值税)税金额,再减就重复了。

(8)买家需要交契税。税率3%

到这里基本就算完了。

来源:老李聊财税工作室

【第5篇】逾期增值税票抵扣成功

今天

我们第56期“最多跑一次”办税指引

就为大家介绍

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申请

01

申请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抵扣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税务机关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02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1份

_查验后退回

2

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

1份

_查验后退回

3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1份

_查验后退回

4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1份

_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_查验后退回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

第三方证明或说明

1份

03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场所)

各区(地区)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办税地图: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mapnew/mapnew.html

【第6篇】增值税缴纳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办税大厅增值税缴纳的具体流程:

1、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签字盖章;

2、送办税窗口交税务人员录入电脑或用纳税人自助办税台自行录入电脑;

3、税务人员开税票缴纳税款。

网上申报增值税缴纳的具体流程:

1、登录国税局纳税申报网站;

2、进入纳税人的网上申报平台;

3、录入申报数据,上传税务局;

4、进行网上申报平台扣款或到税务局窗口开票缴税。

【第7篇】增值税票打开那个软件

公开

fwsk(kp)_ v2.0.51_zs_20221031

综合说明

一.补丁下发说明

版本号

v2.0.51

补丁编号

fwsk(kp)_ v2.0.51_zs_20221031

系统

名称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v2.0.51

下发日期

2022-10-30

升级

范围

全国范围

下发

原因

新增需求

(一)变更的功能需求:

根据总局相关需求,调整开票软件,涉及修改如下:

实现完善增值税发票开具功能的业务需求。开具卷烟蓝字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红字发票、红字信息表时,均支持开具销货清单;开具红字信息表或红字普票时,需要将信息表或普票票面及清单内容与对应蓝字发票的票面及清单内容进行比对。

实现电子烟业务需求。支持在线获取电子烟企业归类标识及电子烟专用编码;支持电子烟发票开具业务;开具电子烟蓝字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红字发票、红字信息表时,均支持开具销货清单。

修改后版本为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v2.0.51。

(二)包含但不启用的功能需求:无。

软件优化

缺陷和问题修改

下发

文件

提交用户

01补丁综合说明书

02应用安装

二.升级操作说明

1、升级指导概述

为了保证生产环境的稳定和安全,建议在升级之前做好开票数据备份工作。

2、升级步骤

【第一步】将金税盘通过usb数据线连接到计算机的usb接口,系统会自动找到新硬件,并自动完成金税盘驱动程序安装,无需手工安装。金税盘驱动安装完成后会在计算机的设备管理器中出现“aisino jsp shuikong usb device”的标识,如图2-1所示:

设备管理器中金税盘设备

【第二步】双击安装文件夹中的“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v2.0.51_zs_20221031).exe”安装程序图标,如图2-2所示。

安装程序

【第三步】进入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快速安装界面,如图2-3所示。

快速安装界面

【第四步】安装完开票软件后,会在桌面上出现“开票软件v3.0”快捷图标,如图2-4所示。

桌面快捷方式

【第五步】双击桌面上的“开票软件v3.0”快捷图标,或单击“开始/程序/开票软件/开票软件v3.0”菜单,便启动系统进入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金税盘版)界面,即开票软件界面,如图2-5所示(图中显示开票软件版本号,此图为示意图,实际软件版本号以所安装软件为准)。

用户登录对话框

【第五步】在开票软件用户登录界面上,选择用户名、密码(默认为123456)和证书口令(默认为88888888),点击“登录”按钮便可登录系统进行业务处理。

【第六步】对于配有报税盘的企业,需要将报税盘通过usb数据线直接插在计算机的usb接口即可,无需安装驱动程序。报税盘安装成功后,可在计算机设备管理器中查看设备状态,如图2-6所示。

设备管理器中报税盘标识

注册报税盘:在开票系统中初次使用报税盘时,必须先注册报税盘。利用开票系统中汇总处理模块模块“金税设备管理”菜单下的“报税盘注册”功能对报税盘进行注册,只有注册成功的报税盘才可在开票系统中正常使用。

注意:

对于仅使用金税盘的用户,金税盘可以实现购退票、开票和抄报税等所有功能。对于使用金税盘和报税盘的用户,其报税盘主要作用是购退票、抄报税和到税务机关修改购票员信息。

本文来源:本文收集整理于税务局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谢谢

编辑:sometime编制:2023年11月02日

【第8篇】上海市增值税勾选平台

【准备工作】

1、操作系统是win7 64位 32位都可以!

2、ie8、ie9 (ie10、ie11 请参阅第五部分:兼容性视图设置 ),不支持第三方ie

3、航天(或百旺)金税器

一、下载控件和证书

1、重点:右击ie,在弹出菜单时,一定要选择“以管理员身份运行”。

以管理员身份运行

2、点击:继续浏览此网站

继续浏览此网站

3、选择右侧更好载”驱动程和安全控件

右侧下载”驱动程和安全控件“

4、根据金税盘类型,下载对应的驱动程序和手册

根据开票金税盘下载对应驱动和说明

二、安装安全控件(航天为例)

1、双击 '02.base.driver.exe',按照提示,点击“下一步”,“确认”、“是”等步骤。直到出现“cryp_ctl安全控件注册成功”。

双击文件执行安装

客户端安全控件安装成功界面

安装完成

三、安装证书(一定要按步骤执行)

1、鼠标右击“01.taxca”文件,在弹出菜单选择“安装证书”命令,如下:

证书安装步骤1

2、请根据下图标红文字,仔细操作步骤

证书安装步骤2

四、第一次运行“勾选认证”

1、重点部分:右击ie浏览器,以“管理员身份运行”,在地址栏输入: https://fpdk.tax.sh.gov.cn

请按照图步骤进行操作

请根据以上红色文字操作,加载ie插件,完成安装!

五、备注:ie10 &ie11兼容性视图设置

1、运行ie浏览器

运行ie浏览器

2、将对应的网址,添加到兼容性视图中,如下图:

兼容性网址

原创作者:王维翰 本文仅是个人技术经验总结,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如有违规或违法行为,请通知本人删除!

【第9篇】建筑企业增值税预征率

一、税率

(一)关键字记忆

1. 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3%,9%,6%,0%。

2. 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销售或进口正列举的农产品等货物(见附件1),税率为9%;

3.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进口税率为13%;销售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为6%,出口货物税率为0;

4. 除2、3项外,货物税率是13%,服务税率6%。

(二)分税目记忆

(三)图片记忆

(四)历史沿革记忆

二、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一共有3档,1%,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1. 1%:自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以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2. 5%:主要包括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3. 征收率通常情况下是3%,容易与5%记混的单独记忆一下:

建筑服务,有形动产租赁,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未选择差额纳税的,这些容易混成5%,实际上是3%。

4. 三个减按:

(1)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3)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5.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见附件2)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

理解记忆:

1. 征收率大部分为5%(除建筑服务与车辆通行费)

2. 简易计税时,四项业务除房地产销售外,预缴税款的计算和申报应纳税款的计算一致。(理解:这意味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所实现的增值税其实已经在预缴地即建筑服务发生地和不动产所在地入库。)

3. 申报时: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税率/征收率)×税率/征收率/1.5%。

4. 申报时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

(1)适用简易计税的不动产(不含自建)转让:可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一般计税自建和非自建不动产都不得扣除(理解:一般计税凭专票抵扣)。

(2)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一般计税不得扣除。(理解:继续沿用了原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一般计税凭专票抵扣)。

(3)房地产销售:一般计税可扣除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简易计税不得扣除。

三、预征率

预征率共有4档,1%,2%,3%和5%。

理解记忆:

1. 预征率有2%、3%、5%、1%四档,还有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征收率仍是5%,理解:营业税政策平移)。

2. 简易计税预征率与征收率基本一致(除了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外是按预收款计算按3%)(理解:保证原有地方财政收入不受影响)

3. 销售不动产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的预征率相同。

4. 一般计税的预征率,除了转让不动产以前由地税代征时不好区分一般计税与简易所以用了5%,其余的是3%和2%(理解:建筑服务设的低是为了避免因在建筑服务地大量超缴,机构所在地出现留抵,占压纳税人资金)

5. 计算公式:一般情况下,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税率/征收率)×预征率

例外情况:

(1)销售不动产不论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均按5%征收率进行换算,即预缴时都是:(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5%)×5%。(理解:转让不动产由于当时是原地税代征,纳税人身份由原国税掌握,无法区分是不是一般纳税人)

(2)房地产销售的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征收率)×3%;(理解:延续营业税的操作方法,收到预收款后直接乘以3%计算应预缴税款,但现在可以换算成不含税价,减轻了房地产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3)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4)除其他个人外,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建筑服务税务机关发生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理解: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直接申报纳税即可,不需要预缴税款。(理解:公路很长,可能跨好几个县(市、区)甚至跨省。)

(6)自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应预缴增值税款=销售额×1%。

6. 预缴时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公式中简称可扣除):

(1)转让不动产:不动产(不含自建)转让,可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只要不是自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在预缴时都可扣除;

(2)个人转让住房: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地区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可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其他地区免征增值税。

(3)跨县市建筑: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在预缴时都可扣除。

四、扣除率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计算进项税额适用扣除率的情形:

1.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率。

4.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 农产品核定扣除时:(1)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2)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最终货物税率为9%时扣除率为9%;最终货物税率为13%,扣除率为10%。(3)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时,扣除率为9%。

附件1

以下13%货物易于农产品等9%货物相混淆:

1.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 各种蔬菜罐头。

3. 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 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 中成药。

7. 锯材,竹笋罐头。

8.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 各种蛋类的罐头。

11. 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 洗净毛、洗净绒。

13. 饲料添加剂。

14. 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 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附件2

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一)5%征收率:

1.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9〕114号)

2. 销售、出租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3.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

(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财税〔2016〕68号、财税〔2016〕36号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4. 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

5. 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

6. 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

7.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 ,财税〔2016〕68号)

8. 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

9. 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二)3%征收率:

1. 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 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 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 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7. 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8. 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9. 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10.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11. 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12. 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13.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

14.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5.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 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7.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18. 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19. 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1.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

22. 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23. 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24. 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25.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

26.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

27.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8.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财税〔2016〕36号附件2)

29.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23年11号)

30.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1. 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32.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33. 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34. 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8〕97号)

35.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9〕17号)

36. 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三)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

3.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 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6. 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7.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四)按照3%征收率减按0.5%征收: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五)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六)应当适用(非可选择)简易计税:

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4.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5.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6.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内容来源:中税答疑

【第10篇】拆迁房需要征收土地增值税吗

拆迁房一般情况下是需要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拆迁补偿费属于货币收入,因此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同事税法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或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谁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需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11篇】吉林增值税普通发票查询

吉林长春发票真伪查询攻略如今对于发票的使用也越来越多,假发票的出现也随之增多,但人们对于发票真伪的问题还是停留在很浅的知识面,还不知道该如何去查询发票真伪,很有可能不经意间就遇到了假发票,但是自己也无法辨别,所以我认为对于学会查询发票真伪还是很有必要的。比如发票的抬头是否正确?

现在我们可以在手机支付宝上查询发票真伪了,很方便,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具体的流程:一:手机支付宝搜票大侠

二:进入小程序点击扫一扫扫描发票上的二维码

三:在发票栏查看发票查询结果

四:如果发票 有重复报销的情况,系统会第一时间显示出来

五:发票栏右上角的导出,可以导出发票查询的excel表格,就是财务的电子台账

【第12篇】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型微利企业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小规模纳税人是相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属于增值税层面的两种纳税主体,而小型微利企业这个概念是所得税的范畴,指的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特定企业,其特点不只体现在“小型”上,还要求微利(年纳税所得额≤300万),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以下有关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分如下表所示:

纵观国家减税降费之一的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方面,即纲领性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再结合日前于3月14日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至此两档式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税负进一步下调。

小型微利企业按档分段享受所得税优惠条件如下:

1.前提条件: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①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②从业人数≤300人;(从业人数=有劳动关系职工人数+劳务派遣用工人数);③资产总额≤5000万;

2.低档: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应纳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12.5%*20%=年应纳税所得额*2.5%【12.5%是税基减免,20%是税率减免,实际税率2.5%,执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

3.中档:100万≤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应纳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25%*20%=年应纳税所得额*5%【25%是税基减免,20%是税率减免,实际税率5%,执行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第13篇】新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解释1一定是初级农产品。

【解释2】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解释3】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是( )。

a.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轿车

b.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c.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过网费

d.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答案】c

【解析】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过网费也要交增值税的;选项abd均属于免税项目。

二、营改增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17.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18.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19.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20.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1.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22.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23.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4.再保险服务;

25.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6.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7.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28.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29.以下利息收入:

(1)2023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8)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30.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深港通买卖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1.软件产品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2.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1)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

【例题·计算问答题】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2023年3月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000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为2000元;支付不含税运费1000元,取得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上述业务最后实际负担的增值税为多少元?

【答案及解析】

应纳税额=100000×17%-2000-1000×11%=14890(元)

实际税负=14890÷100000=14.89%,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实际应负担税额=100000×3%=3000(元)

即:只在3%范围内征税,也就是只征3%,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即征即退税额=14890-3000=11890(元)。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

(一)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的增值税政策(了解)

退税比例有30%、50%、70%和100%四个档次。

(二)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蔬菜的范围。

2.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

1.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

2.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税。

(四)制种行业增值税政策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五)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六)债转股原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七)小微企业新优惠政策(重点)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政策需更新)

【解释】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案例:假设王先生2023年7月1日租给某银行支行一栋房屋,租期三年,总计提前一次性收取108万元,可否享受免增值税政策?

(八)供热企业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供暖季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九)抗艾滋病病毒药品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十)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四、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限于个人):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4.应税服务的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五、其他有关减免税规定

(一)纳税人兼营免、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减税。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1.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放弃免税权的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4.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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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高校食堂增值税政策

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增值税)

序号

收入种类

减免政策大类

减免政策小类

减免性质代码

政策名称

1

增值税

改善民生

提高居民收入

0101050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75号

2

增值税

改善民生

提高居民收入

0101050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7号

3

增值税

改善民生

救灾及重建

0101160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号

4

增值税

改善民生

救灾及重建

0101160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5

增值税

改善民生

救灾及重建

0101160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6

增值税

改善民生

住房

0101170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7

增值税

改善民生

住房

0101170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8

增值税

改善民生

住房

0101170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9

增值税

改善民生

住房

0101170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10

增值税

改善民生

住房

0101170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11

增值税

改善民生

军转择业

0101180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12

增值税

改善民生

军转择业

0101180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13

增值税

改善民生

军转择业

0101180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14

增值税

改善民生

军转择业

010118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15

增值税

改善民生

军转择业

0101181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号

16

增值税

改善民生

军转择业

0101181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号

17

增值税

改善民生

社会保障

0101270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60号

18

增值税

改善民生

社会保障

0101270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19

增值税

改善民生

社会保障

0101270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20

增值税

改善民生

社会保障

010127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21

增值税

改善民生

社会保障

010127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22

增值税

改善民生

社会保障

0101271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23

增值税

改善民生

社会保障

0101271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24

增值税

改善民生

社会保障

0101271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25

增值税

改善民生

社会保障

0101271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26

增值税

改善民生

社会保障

0101271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

27

增值税

改善民生

社会保障

0101271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

28

增值税

改善民生

社会保障

0101271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4号

29

增值税

改善民生

社会保障

0101271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5号

30

增值税

改善民生

社会保障

0101272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76号

31

增值税

改善民生

社会保障

0101272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76号

32

增值税

改善民生

社会保障

0101272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76号

33

增值税

改善民生

社会保障

0101272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76号

34

增值税

改善民生

再就业扶持

010136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号

35

增值税

改善民生

再就业扶持

010136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号

36

增值税

改善民生

再就业扶持

010136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号

37

增值税

改善民生

再就业扶持

0101361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号

38

增值税

改善民生

其他

0101990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号

39

增值税

改善民生

其他

0101990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38号

40

增值税

改善民生

其他

0101990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号

41

增值税

改善民生

其他

0101990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42

增值税

改善民生

其他

0101990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43

增值税

改善民生

其他

010199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3号

44

增值税

鼓励高新技术

技术转让

0102120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45

增值税

鼓励高新技术

科技发展

0102190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20号

46

增值税

鼓励高新技术

自主创新

0102410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

47

增值税

促进区域发展

东部发展

01030303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1〕3号

48

增值税

促进区域发展

两岸交流

0103210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49

增值税

促进区域发展

其他

01039901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 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1号

50

增值税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金融市场

0104150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51

增值税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金融市场

0104150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1号

52

增值税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金融市场

0104150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53

增值税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金融市场

0104150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54

增值税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金融市场

0104150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55

增值税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金融市场

0104150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56

增值税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未达起征点

0104280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57

增值税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未达起征点

0104280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58

增值税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未达起征点

0104280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59

增值税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未达起征点

0104280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60

增值税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0104530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

61

增值税

转制升级

企业发展

0105240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6号

62

增值税

转制升级

企业发展

0105240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53号

63

增值税

转制升级

其他

0105990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号

64

增值税

节能环保

资源综合利用

0106400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0号

65

增值税

节能环保

资源综合利用

0106400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97号

66

增值税

节能环保

资源综合利用

0106401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3号

67

增值税

节能环保

资源综合利用

0106401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4号

68

增值税

节能环保

资源综合利用

0106401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78号

69

增值税

节能环保

资源综合利用

0106402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38号

70

增值税

节能环保

其他

0106990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71

增值税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金融市场

0108150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41号

72

增值税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金融市场

0108150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5号

73

增值税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金融市场

0108150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08号

74

增值税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金融市场

01081505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65号

75

增值税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金融市场

0108150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5号

76

增值税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金融市场

0108150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77

增值税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金融市场

0108150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78

增值税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金融市场

0108150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79

增值税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金融市场

010815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80

增值税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金融市场

010815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81

增值税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金融市场

0108151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82

增值税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金融市场

0108151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83

增值税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金融市场

0108151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84

增值税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金融市场

0108151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85

增值税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金融市场

0108151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86

增值税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金融市场

0108151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87

增值税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金融市场

0108152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5号

88

增值税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金融市场

0108152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6号

89

增值税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金融市场

0108152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6〕70号

90

增值税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金融市场

0108152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3号

91

增值税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金融市场

0108152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号

92

增值税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金融市场

0108152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93

增值税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金融市场

01081526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48号

94

增值税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

0108390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1号

95

增值税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

0108390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0号

96

增值税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

0108390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12号

97

增值税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

0108390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97号

98

增值税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

010839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6号

99

增值税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

0108391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100

增值税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

0108391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101

增值税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

0108391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0号

102

增值税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

01083918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52号

103

增值税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

0108392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6〕70号

104

增值税

支持三农

金融市场

0109150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105

增值税

支持三农

肥料饲料

0109220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21号

106

增值税

支持三农

肥料饲料

0109220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8〕56号

107

增值税

支持三农

农村建设

0109230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47号

108

增值税

支持三农

农村建设

010923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1号

109

增值税

支持三农

农村建设

0109231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13号

110

增值税

支持三农

农村建设

0109231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111

增值税

支持三农

农村建设

0109231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112

增值税

支持三农

农村建设

0109231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113

增值税

支持三农

其他

0109990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7〕83号

114

增值税

支持三农

其他

0109990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115

增值税

支持三农

其他

0109990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116

增值税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教育

0110140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117

增值税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教育

0110140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118

增值税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教育

0110140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119

增值税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教育

0110140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120

增值税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教育

0110140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121

增值税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教育

0110140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122

增值税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教育

0110140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2号

123

增值税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体育

0110290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124

增值税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体育

0110290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125

增值税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体育

0110290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126

增值税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体育

0110290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127

增值税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体育

0110290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128

增值税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体育

01102907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129

增值税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体育

01102908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130

增值税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体育

0110290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131

增值税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体育

011029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132

增值税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体育

011029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133

增值税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体育

011029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134

增值税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体育

0110291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135

增值税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体育

0110291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136

增值税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体育

011029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137

增值税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体育

0110291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138

增值税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体育

01102917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139

增值税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体育

01102918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19号

140

增值税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体育

0110291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19号

141

增值税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体育

0110292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19号

142

增值税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体育

0110292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19号

143

增值税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体育

0110292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19号

144

增值税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体育

0110292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92号

145

增值税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体育

0110292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92号

146

增值税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体育

0110292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3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8号

147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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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292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3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8号

148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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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2927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3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8号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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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2928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3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8号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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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292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3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8号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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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293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3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8号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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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293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3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8号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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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293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9号

154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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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293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9号

155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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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293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9号

156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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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293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9号

157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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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293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9号

158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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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2937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9号

159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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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0110320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69号

160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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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0110320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68号

161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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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0110320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67号

162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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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0110320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销售给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9〕255号

163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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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011032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销售进口图书享受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69号

164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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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011032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教学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66号

165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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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0110321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1〕3号

166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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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0110321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下发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等81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1〕27号

167

增值税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文化

0110321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下发世界知识出版社等35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1〕120号

168

增值税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文化

0110322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169

增值税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文化

0110322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170

增值税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文化

0110323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171

增值税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文化

0110323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3号

172

增值税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文化

0110323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3号

173

增值税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文化

0110323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38号

174

增值税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文化

01103236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6号

175

增值税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文化

0110323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7号

176

增值税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文化

0110323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7号

177

增值税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文化

0110323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178

增值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飞机制造

0112040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102号

179

增值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飞机制造

0112040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8号

180

增值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公益

0112060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55号

181

增值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公益

0112060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182

增值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公益

0112060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183

增值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公益

0112060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184

增值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公益

0112060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185

增值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公益

0112060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186

增值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国防建设

0112070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187

增值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交通运输

0112130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1〕54号

188

增值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交通运输

011213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189

增值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交通运输

011213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190

增值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商品储备

0112260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191

增值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医疗卫生

0112340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192

增值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医疗卫生

0112340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3号

193

增值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无偿援助

0112430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号

194

增值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其他

0112990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86号

195

增值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其他

0112990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196

增值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其他

0112990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42号

197

增值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其他

011299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198

增值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其他

0112991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5号

199

增值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其他

0112991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67号

200

增值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其他

0112992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

201

增值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其他

0112992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202

增值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其他

0112992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203

增值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其他

0112993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204

增值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其他

0112993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205

增值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其他

0112993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90号

206

增值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其他

0112993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号

207

增值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其他

0112993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208

增值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其他

0112999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6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其他

【第15篇】即征即退增值税帐务处理

增值税

增值税即征即退,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一条规定,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由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

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应纳税额、应退税额,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申请办理退税,税务机关采用先退税后进行评估管理。

账务处理:

一、根据正常销售,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三、计提应返还的增值税,

借: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四、收到增值税返还,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第16篇】买车增值税怎么算

买车增值税应该用计税依据×17%;而且购入汽车时无论用途是哪个方面,都应该取得相应的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17篇】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后的开票和申报操作实务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这里要关注几个要点:

1、免征增值税的期限是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是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不再受月销售额15万(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45万)限制,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不享受免征。

3、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如果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不能享受免税。

一、发票怎么填开

1、享受免征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税率栏要选择“免税”,税额栏显示为“***”,税率不能直接选“0税率”,填开后发票票面如下图所示:

税率栏如何自动显示“免税”:

a、税务ukey用户可以进入系统设定,在“自定义货物与劳务编码”中购选“是否使用优惠政策”,优惠政策类型选“免税”,税率选“0%”,税率类型选择”出口免税和其他免税优惠政策“。

b、百旺税控盘用户可以进入“系统设置“,”增值税类商品编码“,进入赋码页面,税率选”0%”,政策选择“出口免税和其他免税优惠政策”。

c、航天金税盘用户可以进入“系统设置“,“商品编码”,点“增加”或“修改”,税率选择“免税”,享受优惠政策选择“是”,优惠政策类型选择“免税”。

2、如果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以前开的发票如何处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即原来开具的1%就开1%的红字发票,原来开具的3%的就开3%的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申报表怎么填写

1、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填报)相关栏次。

2、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三、写在最后

1、依法纳税是义务,免税是国家给的政策红利,不能虚开发票。

2、连续12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四个季度)销售额超500万,要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18篇】营业税改增值税税率表

近日,财政部发布最新公告,详细明确了10万元以下免征,且2023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不免税!小规模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编今天特别整理:23年最新增值税税率表及附加税率表表格统计,方便大家直接收藏使用!再也不怕找不到最新版的税率表啦!

01

增值税税率表

02

各行业增值税税率一览表(2023)

一般纳税人

13%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

13%的货物(易与农产品等9%货物相混淆)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2、各种蔬菜罐头。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6、中成药。7、锯材,竹笋罐头。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10、各种蛋类的罐头。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12、洗净毛、洗净绒。13、饲料添加剂。14、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销售劳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属于现代服务)

9%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 农膜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国务院固定的其他货物

不动产租赁服务(属于现代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陆路、水路、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销售不动产(建筑物、构建物等)

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转让土地使用权

邮政服务(邮政普通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6%

销售无形资产(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

增值电信服务

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现代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

零税率

0%

纳税人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销售货物、劳务,提供的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税条件的,免税;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般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

9%

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的,扣除率调整为9%

10%

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 / 允许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一般纳税人

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

1.一般纳税人发生按规定适用或者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特定应税行为,但适用5%征收率的除外2.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3.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过期)

4.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最新调整)

注意!!!

小规模季度免税销售额30万,只有在纳税人开具普票时享受,开具专票的不得享受!另外,此优惠包括3%和5%的征收率。

加计抵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最新调整)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3%减按2%

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以及符合规定情形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

纳税人销售旧货(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减按0.5%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5%

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36号第15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财税[2016]368号财税[2016]68号

符合条件的不动产融资租赁财税[2016]47号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安全保护服务(财税[2016]47号)

5%减按1.5%

1.个人出租住房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2、住房租赁企业(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

允许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一般纳税人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可选择按征收率5%计税的应税行为

1、销售不动产(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2、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铲。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3、转让土地使用权一般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47号)

4、劳务派遣服务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差额纳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47号,财税〔2016〕68号)

5、不动产融资租赁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6、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7、公路收费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8、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可选择按征收率3%计税的应税行为

1、公路收费(1)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收取试点后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公路经营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财税[2016]36号附件2(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2、建筑服务(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2)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口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物业收取自来水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4、非学历教育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5、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6、动漫企业、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7、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8、非企业性单位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9、非学历教育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68号

10、金融服务(1)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11、销售生物制品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12、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13、销售光伏发电产品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14、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含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一般纳税人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4]57号、财税[2009]9号

15、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4]57号、财税[2009]9号

16、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17、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18、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19、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20、自来水。21、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2、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

23、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24、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97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5、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26、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23年11号)

27、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28、再生资源回收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3%征收率减按2%的应税行为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销售货物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财税[2014]57号、财税[200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财税[2008]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六、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财税[2008]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税[2014]57号

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的应税行为

1、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口全部出租收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

2、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

免征增值税1、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增值税即征即退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03

常见支出如何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

办公用品、水电费、饮用桶装水、宣传费、电信费、物业费……你知道这些常见支出,可以抵扣多少增值税进项税额吗?税率多少?

【第19篇】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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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营改增”的法律体系下,有一个概念的理解困扰了很多人,这个概念就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原本在财税〔2016〕140号文[1]出台对此进行解释后稍有缓和的征税纠葛,随着新经济业态的发展最近又开始增加,本文从“保本收益”征税的制度逻辑出发,尝试对“保本收益”进行界定,并探究相关征税纠葛产生的根源以及可能的解决路径。

问题一

为什么增值税项下有“保本收益”的概念

从法律的角度,知其然知其所以然是运用系统解释的前提,也就是说,只有在对一项制度出台的目的有明确认知的时候才能够更好地解释该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

在“营改增”之前,贷款或者说借款的利息就已经是营业税的应税范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营业税规则显然是对资金使用权转移的对价给出了一个应当征税的价值判断,这个判断也自然地在“营改增”的过程中延续了下来。

然而在营业税时代,资金的使用权对价是利息,也通常约定为“利息”的名义,所以对利息征收营业税并不存在解读的困难。在当时的经济活动中,虽然已经出现了部分交易有着融资的事实却不叫借款,相应的回报并不缴纳营业税的现象,但还不是一个普遍的问题。到了“营改增”的时候,立法者已经发现了一个重要的事实,或者说立法者在此之前已经发现了这个事实只是在“营改增”的时候决心用一个更大的概念将这些特殊的交易安排纳入到增值税的征管体系里。这个事实就是,越来越多名字不叫借贷的交易,本质上就是借贷行为。而根据税收中性和实质课税原则,如果两个交易都具备借贷的经济实质,那么交易的对价就应该都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不能只是观察合同的形式,否则就会偏离税收的中性要求。因此,要在纷繁复杂且发展迅速的金融活动中,实现税收的公平和中性,就需要对本质上是借贷行为(或者叫做“债权性投资”)交易中的资金使用权对价,征收利息相关的增值税,这就是“保本收益”这四个字的由来。换句话说,“保本收益”这个概念的产生是税收立法者希望通过归纳债权性投资的共性,从而实现对于非标债权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税的目的。

事实上,从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到售后回购视为融资行为进行流转税处理,再到融资租赁中的利息处理,税法一直在跟随着不断发展的金融活动交易形式发展自身的规则,然而,如果不能从纷繁复杂金融活动中抽象出一个更高的概念,那么税收征管体系就会出现明显的漏洞。比如在营业税时代,当规则本身尚不明确的时候,企业间的融资交易是可能可以通过售后回购约定价格的方式来规避利息相关的营业税,毕竟货物交易产生的增值税可以抵扣,而当时的利息营业税由于无法抵扣显然就是实际成本。

了解了“保本收益”征税规则的立法由来,就能够理解为什么“保本收益”会产生如此大的争议:站在税务机关的角度,做出这样的规定本身就是为了防止改变交易形式规避利息增值税的行为;而站在纳税人的角度,这样一种解释,特别是如果是扩大的解释,则毫无疑问会大大影响交易的成本。

问题二

如何理解“保本收益”

讨论了为什么的逻辑后,我们进一步讨论如何理解的问题。基于前述分析,我们能够比较清楚地判断,“保本收益”在增值税规则中的意图仅仅在于明确债权性投资的范围,也就是说权益性投资应该是排除在外的,这其中可能引发争议的主要有两个:

对于兼具权益和债权性投资属性的混合投资该如何认定;

认定的基础是基于单一的合同关系还是一系列的合同关系及交易整体。

我们先举一个典型的例子,加深对这个问题的理解:a投资了一家目标公司b,双方约定如果b在5年内不能实现首发上市,则需要按a投资金额加上年化8%的回报回购a持有的股权,问题就是b回购a的股权需要不需要对回报收益缴纳增值税。答案显然是不需要的,因为这样一个投资,虽然从结果看来,像是一个“保本收益”的安排,但是显然这是一个权益性投资,本质上并不属于“保本收益”。说的简单一点,一个真正的债权性投资本身的收益肯定是相对稳定的,利率也许可以分层,但是显然不可能和权益性投资拥有同样的收益向上空间(upside),也因此,结合法律条件和商业意图,其实是可以对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进行区别的。

正是基于这样的案例总结,不难看出,其实“保本收益”的概念只是对区分债权性投资的一个总结,而真正的判断必须综合1)合同条款;2)风险分配;3)管理机制来进行,一定程度上与混合投资的性质判定有异曲同工之处。另一方面,对于是否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判断往往也要与企业的所得税处理和会计处理相结合来进行(对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carry的税务处理分析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从这个判断的角度,仅依据财税〔2016〕140号文把判定是否为“保本收益”限制在一个直接的合同里进而根据文字表述判断就很难实现了,即使将此认定为反避税考量,但这样仅对形式的关注可能并不符合反避税的初衷。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对交易的整体进行分析和判断是必须的。尽管从我们的角度,我们也认为从税法本身谦抑的角度,必须在合同中有明确的“保”才能考虑适用增值税的相关规则。但是,债权性投资的“保”其实也不是完全的“保证”,更多的是优先受偿和本金保障机制的考虑。因为债权也不是一定都能收回的,所以看结果本身就是一个误导性的方法。也因为是这样,实践中,真正突破文字中“保本”的规定,通过对交易实质认定来要求缴纳增值税的税务机关本身还是少的。

问题三

真正的争议根源在哪儿

前述讨论的两个问题,简单来说可以总结为三点:1)“保本”出自对债权性投资判断的需求,具备合理性;2)本质上如何认定债权性投资可能存在争议;3)无法推导出仅以一个合同来进行保本性质认定的合理性,但是多个合同的组合判断在实践中困难重重。然而上面这些问题似乎也不能把这样的争议推到一个如此的高度。那么,最主要的问题是什么?

争议根源在于债权性投资中基于法律和商业的嵌套需求与利息相关增值税不能进行抵扣极易产生重复征税的矛盾。

既然说以“保本”来作为一个标准进行利息增值税判断不够科学但也有合理性,那么假设这个规则不能改变,行业受到的最大影响是什么?那就是在资产支持计划(abs)或者其他投资中,如果分层判断收益并分别征收增值税,又不能抵扣,由此重复征税而产生的巨大税收成本。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增值税制度下利息增值税不能抵扣也不能差额计税。

这个问题的逻辑又在哪?事实上利息增值税不能抵扣的逻辑,首先来自于营业税下没有抵扣机制,而如果提供抵扣可能会在较大程度上减少相应的税收收入。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基于西方金融危机下带出的金融交易税,即为了防止金融交易空转,在“车轮里掺沙子”,用金融交易税来提供金融体内交易成本。然而,在金融业务针对实体经济有较大的议价能力时,所有的交易税都可能变成实体经济的成本。

基于这样的考虑,要解决abs的问题,更为合理的考虑可能是回到利息增值税的计算,允许差额计算利息增值税,或者在满足条件(比如在两道环节内进入实体经济,类似于两票制)的情况下,允许利息增值税抵扣,可以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跟随着二十大的脚步和思路,未来十年,税收的法治化值得期待。如同整个社会治理的法治化一样,在这个必经之途上,下一步需要解决的仍然是顶层设计的问题,当制度设计更为成熟、平衡和精细化,才会有更有效的市场运作机制和合理的税收成本。毕竟税收和财政都是专业而复杂系统的组成,尊重市场规则来制定法律和政策是最重要的原则。

来源叶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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