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如何按次申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增值税如何按次申报
增值税按次申报的纳税人,于取得收入后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到5000 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到3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到200元。
【第2篇】电力增值税税率
建筑、电力工程等,预计一年开票1千万以上,进项有30%-40%,咨询核定政策?
建筑
建筑行业、电力工程进项少是个很普遍的现象,无票购买对于企业来说确实能节约不少钱,比如建筑材料,不要票购买肯定比要票购买价格上会便宜挺多。但是长期下去就会导致一个进项不足,所得税偏高的问题,这处理起来就不是单纯的价高价低了,而是没票就得多纳税,更多的钱支出问题。
建筑工程,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
电力工程,即与电能的生产、输送、分配有关的工程,广义上还包括把电作为动力和能源在多种领域中应用的工程。同时可理解到送变电业扩工程。
那么对于建筑、电力工程以上问题,我们该如何合理节税?
首先,核定政策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政策,一些类型的企业可以通过注册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核定征收,尤其对于那些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成本账务难做、财赂制度不健全的企业来说,采用查账征收意味个人所得税是比较高额的,入驻园区申请核定征收的话,能够大大降低企业的税负,综合税率最高在5.18%左右。
服务行业:个税核定征收之后税率在0.5%—2.1%
商贸销售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个税核定征收(0.25%—1.75%)。
工程、施工、建筑安装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个税核定征收(0.35%—2.45%)
以上案例解析:
如果入驻园区拆分成两个500万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入驻园区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2023年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 1% 优惠政策):500/1.01*0.01=4.95万
附加税:4.95*6%=0.297万
个人所得税:10.5万
纳税总额15.747*2=31.494万
完税后可直接提现,无需再次缴纳20%分红个税
第二、有限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以地方财政所得的60%-90%给予扶持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财政所得的40%-95%给予扶持
股东分红缴纳的个税可以享受地方留存的40%-70%扶持
车船税:以纳税总额的70%-80%扶持
财政扶持按月返还,当月缴税,次月扶持
税收优惠
第三、设立个体户
可以设立一个个体工商户来作为劳务分包商,或者工程服务商、设计公司或者安装服务商,将以上工作一部分或者多部分外包出来。
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比如设立xx经营部,总部税负2.06%
合理节税
通过以上案例解析,知道在税收洼地注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无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只需按核定缴纳税负较低的个人所得税,并且也不存在利润分红缴纳20%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一般纳税人取得个人独资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还可以全额抵扣。这就是个人独资企业在税收筹划中的魅力所在。
【第3篇】增值税确认时间
首先我们要明确3个看上去很相似的概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申报时间(向税务机关申报时间,俗称报税期)和纳税时间(正常缴纳税款时间)。这3者最重要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下面举个例子
某物流公司从事物流辅助行业,每月为客户提供服务后,次月才根据服务提供情况与客户结算收入。但根据会计收入准则,当月确认收入,这时候是否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税法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主要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传统的增值税业务)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适用于营改增之后纳税人)。这个例子中的物流辅助行业属于后者规定范围。它的规定是应该在提供服务并且受到款项时确认,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次月受到款项时而不是会计确认收入当月,这就是我们经常听到的税会差异。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对于营改增项目具体纳税义务时间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的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也就是对于营改增一般应税项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个优先顺序1提前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2发生应税行为时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或者实际收到款项时间(对于一般项目收到预收款是不用纳税的)>3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因此会计收入确认可能和纳税义务时间一致也可能不一致(这个优先顺序对于对于某些特殊行业并不完全适用,如建筑业)。
下面根据这个原则再举个例子
某美容院推出存1万元送1万元活动,本月收到客户预付账款50万,是否发生纳税义务?我们看到预付50万,未开具发票不适用优先顺序1提供服务还未完成因此不适用2和3,这个时候是不需要纳税的。但是如果客户要求我们开票,例如50万元的预收账款中有20万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优先顺序1,则会在当月产生20万对应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当然这个发票属于提前开具的发票,实际上是把纳税义务时间提前了。
下面我们再看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传统增值税行为的规定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三)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同样增值税纳税义务原则上也是在实际收到款或者合同约定应收款时。先开具发票的,未开具发票的当天,在特殊情况下才会有所不同。
【第4篇】增值税税收筹划论文
一、税收筹划概述
我国采取的个人所得税种类较多,适用于多种税率,所以需要多种计税方法,这种情况决定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如果纳税人没有了解税收筹划的具体内容,或者了解到的资料存在错误,就可能违反法律法规,甚至需要负责法律责任。目前税收筹划常见误区包括:认为除工资、奖金外,其他收入并不计入缴税范畴;认为奖金、工资合并进行缴税。但实际上实物、分红、津贴均应纳入税基之中,而且奖金与工资应分开计税。
二、税收筹划成本
在计算税收筹划成本时,主要以企业为筹划目标,其中包括的成本为:筹划方案设计、额外支付成本、相关费用、损失费用。将税收成本根据货币进行计算,可以将成本分为有形与无形两种。
(一)有形成本
有形成本是税收筹划时需要花费的所有支出费用,具体包括设计成本与实施成本两种。
设计成本根据筹划主体的差别,可以采取自行、委托两种税收筹划方法。自行筹划由纳税人设计具体的筹划方案,或纳税人所在企业进行方案设计;委托筹划则是由纳税人向专业代理机构委托,由代理机构进行筹划方案设计。如采取企业设计方案,需要花费的成本包括人员培训、设计人员薪资等;如采取委托筹划,则成本为纳税人向委托机构缴纳的咨询成本。
实施成本税收筹划实施成本包括:违规、组织变更、救济等成本。组织变更成本为纳税人筹划方案变更,以企业形式支付的税收成本,其中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支付的注册或筹建成本。由于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结构不同,所以在计算纳税人缴税额度时,需要选择其他的计算方法,在变更计税方法时,必然会产生额外的成本费用。违规成本为纳税人税收筹划工作存在错误,经税务机关判定,纳税人筹划方法属于偷税漏税,需要缴纳的罚款与滞纳金称为违规成本。救济成本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产生涉税纠纷,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成本,其中包括谈判与诉讼两种成本:谈判成本,在进行税收筹划措施时,为了协调税务,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交流与沟通需要花费一定成本,这种成本即是谈判成本。
(二)无形成本
无形成本代表税收筹划过程中,无法使用货币进行计算的成本费用,其中包括时间、心理、信誉成本。
时间成本时间成本代表纳税人设计与实施筹划方案时,需要花费的时间。时间成本作为衡量税收筹划总成本的重要内容,但是时间无法通过货币进行计算,受到这种特点的影响,时间成本容易受到人们的忽视。
心理成本心理成本代表纳税人在设计与实施筹划方案时,心理担心失败付出的精神成本。心理成本根据纳税人精神状态不同,也会出现较大变化,虽然这只是纳税人的主观心理感受,并不属于实际支出费用,但是心理压力较大的情况中,纳税人工作效率也会受到影响,所以也将心理成本纳入无形成本之中。
三、税收筹划成本收益
将税收筹划的收益与成本进行对比,从经济角度分析纳税人设计与实施筹划方案时,应选择何种投入、产出比例,尽量以最少的成本换取最大的利益,才能确保税收筹划方案符合纳税人自身利益。如果筹划成本小于筹划收益,则判断为本次筹划成功;如果筹划成本大于筹划收益,则判断为本次方案失败。税收筹划工作受法律、政策、纳税人、筹划者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在设计与开展筹划方案时,必须从多角度对筹划方案进行分析,考虑筹划方案能否为纳税人提供充足的收益。根据税收筹划理论,如果筹划方案完全成功,则可实现少税或无税的目的,但是在实际操作阶段,却无法满足预期效果,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就是设计筹划方案与成本效益原则不符导致的情况。所以,在设计筹划方案时,不能将税收负担降低为首要目的,而是通过成本与收益的对比,决定最终筹划方案。税收筹划成本可以分为有形与无形成本,在计算成本的过程中,也需要计算有形与无形的收益,将两者进行综合对比,才能设计出最优秀的税收筹划方案,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经济效益。
四、免个税方案
(一)保险费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及工伤险,均属于免个税保险。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的保险金额,根据省、市级政府制定的缴费比例,为员工缴纳医疗、工伤、失业等保险费用,使员工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金额,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金额,则可以根据国家法律从应纳个税中扣除。
(二)住房公积金
我国法律规定,企业与个人每月可以缴纳年度平均12%的住房公积金,缴纳的金额也可以在应缴个税中扣除。一般而言,单位与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不超过城市平均月工资的3倍以上,根据城市具体规定,采取相应的缴纳方案。
五、结束语
我国税收筹划属于近年来发展的新型理财方法,由于发展时间较短,所以许多企业并没有认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而且税收筹划属于专业较强的工作,在缺少人才的中小企业中,受到管理水平落后的影响,经营策略仍然会出现波动。为了提高税收筹划的效果,使税负降至最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避税,研究税收筹划成本收益内容,已经成为税收筹划工作发展的重要方向。税收筹划的基础就是合理合法,在这种基础上,采取适合的税收筹划方案,才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础。
【第5篇】工程增值税税率2023
一、建筑服务范围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6.补充规定
(1)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2)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7.应税行为类别判断风险提示
(1)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即对不属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固定资产(如柜式空调、交通信号灯等),如因已经损伤或丧失功能而进行修复并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应按“修理修配劳务”缴纳增值税,适用13%税率;
(2)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适用9%税率。
(3)如未损害或丧失功能,仅提供日常检测、保养等服务,按“其他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适用6%税率。
(4)园林绿化业务应根据业务实质进行划分,园林绿化工程属于其他建筑服务,适用9%税率,与生活服务相关的绿化养护属于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
二、建筑服务特殊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4.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6.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全额开票,差额申报。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7.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1)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三、混合销售
1.基本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提醒:是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还是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不按货物或者服务的在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比例孰高原则,仅按照提供销售行为纳税人的性质判断。
2.判断标准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改征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我们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例】对于建筑业纳税人采用包工包料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应定性为混合销售,按照建筑服务征税。
【例】工程勘察勘探、建筑图纸审核、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等业务是建筑业可能提供的服务,均属于提供现代服务应税行为,与建筑服务应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同时提供或者一项业务中既有建筑服务又有上述工程勘察勘探等现代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属于兼营行为,纳税人应分别准确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的情况,或者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四、兼营行为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例】一般纳税人既销售不动产,又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如果该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上述两项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则提销售不动产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提供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如果该纳税人没有分别核算上述两项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则销售不动产和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均从高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
【提醒】分别核算在实务中必须做的“三分开”
一分开:合同价款分开注明;
二分开:发票分开开(包括开在一张发票不同税率,开多张发票情形);
三分开:会计核算分开,营业收入下不同二级科目核算
end
【第6篇】增值税商品编码表
增值税类商品编码
主要功能:用来录入本企业所销售的增值税类商品信息,也可以对已录入的增值税类商品编码信息进行修改、查询和删除操作。填开发票时,“商品信息”可以从增值税类商品编码库中选取。
操作步骤:
【第一步】点击“增值税类商品编码”菜单项,弹出“商品编码”窗口,如图 4-14 所示。
图 4-14 商品编码
【第二步】在“商品编码”窗口中,可以对商品编码数据进行新增、编辑、删除、查询、导入、导出、赋码及批量赋码等一系列编辑操作;支持导入老版开票软件导出的总局编码中维护的自定义编码。
a. 新增
点击“新增商品”按钮,在弹出的“新增商品”窗口,录入名称、简码、编码、税收编码、规格型号、单位、单价等信息,点击“立即提交”按钮,如图4-15 所示。
图 4-15 新增商品
b. 查询
在图 4-14 窗口定制查询条件,可以按名称、规格型号或者简码进行查找,默认查询所有记录,点击查询,如图 4-16 所示。
图 4-16 查询增值税类编码
c. 修改
查询到需要修改的商品编码,点击该行后面的“编辑”按钮,弹出“编辑数据”窗口,修改完毕点击“立即提交”按钮,如图 4-17 所示。
图 4-17 编辑数据
d. 删除
查询到需要修改的商品编码,勾选该行前面的方形选框,点击“删除” 按钮,弹出“删除商品”确认窗口,点击确认,删除信息,如图 4-18 所示。
图 4-18 删除商品
e. 导入/导出
参考 4.1.1.2 客户编码管理【第二步】的 e、f 导入/导出。
f. 赋码
在图 4-14 窗口点击“赋码”,进入“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页面,如图 4-19 所示。
图 4-19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可以通过关键字进行搜索,将需要赋码的商品关联到税收分类编码最底层商品中,即给商品分类,然后选择商品对应的税率和免税类型,如图 4-20 所示。
图 4-20 关联税收分类编码
选择分类完成后,点击“确定”保存,保存成功后,赋码成功后的商品,会有自己的税收编码,如图 4-21 所示。
图 4-21 完成赋码
g. 批量赋码
在图 4-14 窗口选中需要批量赋码的商品分类,点击批量赋码,进入“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页面,后续操作与单条编码赋码操作相同。
【第7篇】个人利息收入缴增值税
【享受内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报备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与指定的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银行与个人签订住房贷款金额、利息收入清单。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五)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
【享受主体】
适用中国石化所有企业
【享受内容】
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报备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复印件;
3.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查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注意事项】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第8篇】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区别
现在创业者注册公司越来越多,公司注册后就意味着正式营业,新的公司开始也需要缴税的,那么有些企业老板们就要了解一下要哪些缴税项目。
首先企业从交税的项目而言可以大体分为四项: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一般的企业交税都是根据其经济性质和经营业务来确定企业应缴纳的税种和税率。
一、营业税
创意配图:税,个税,个税改革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主要是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营业税税率是从3%-5%不等,是根据企业不同的经济性质和业务模式来进行最终的确认,
例如: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等行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像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为5%;娱乐业5%~20%。
二、增值税
增值税就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是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增值税是由国家税务局进行负责征收。
增值税的纳税人还可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都在规定标准以下的企业。小规模企业增值税税率为3%。
从2023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直直接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是根据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纳税所得减去按规定标准扣除费用后的余额。
计算方法: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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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算方法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贯穿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始终的主要税种。两个税种均直接与销售房地产收入和开发成本息息相关,且因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周期较长,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在税收上都有先预缴的流程。本文主要从政策依据、缴纳时间、计算方法等方面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预缴与实际缴纳。
【第10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32
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附表一中“未开具发票”一栏的反映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那它应该填列哪些内容?
我们都知道,根据发票的开具情况,企业的收入可分为“已开具发票收入”和“未开具发票收入”两种。
其中,“已开具发票收入”的情况我们都了解,属于完全符合《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同时,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那么,什么情况会有“未开具发票收入”?
1、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无论是货物还是服务,接收方均无需支付代价,货物或者服务方是否必须根据视同销售的价格开具发票?有必要么?
2、某项行为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但按规定无需开具发票。
举例:建筑施工企业跨年度施工项目,按照规定,施工企业应该于年度末按照工程进度确认收入、预估成本并申报缴纳增值税、所得税,但此时完全可以不开具发票。
3、某项行为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但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及时开具发票。
譬如某单位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但因发票恰好使用完毕,无法及时开具发票,双方约定次月补开发票。
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屡见不鲜,特别是我们这种以票控税的国家,对于发票的售卖管理极其严格,经营者根本就不能根据需要随时购买发票,因此出现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却无法及时提供发票的情况极为普遍。
4、购销双方因为经济原因约定暂不提供发票。
譬如,购销双方合同约定,购买方完全付款后,销售方才足额开具、提供发票。如果因购买方未按合同付清货款,销售方根据约定不为其提供相应发票。但是销售方在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时,主动申报缴纳增值税,购买方根据收到的货物,及时办理了产品入库入账手续。
以上几种情况,货物或者服务提供方均未开具发票,但增值税纳税义务均已确认,应该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在申报表中,只能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附表一中“未开具发票”一栏。
我看到有观点说:“只有符合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且货物、服务的接受方是销售方本身的,才可以不开发票作销售,比如“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才会发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业务,除此以外,均应开具发票作销售,否则,就构成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违规行为,应按发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我认为这个观点过于脱离实际工作,属于不正确的观点。
财税工作者应该尊重业务本质,不能曲解法规,这是我的观点。
来源钦光财税干货铺,作者张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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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固定业户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确定增值税纳税地点办法: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第12篇】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
我们国家的税种还是还复杂的,企业涉及的税种达到了18种。不仅如此,每一种税种里面,还会涉及多种税率。对于税法知识的学习,我们还是需要多花一点时间。
例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就需要企业根据实际业务进行判断。
增值税专票税点是多少?
专票的税率一般是13%、9%或6%。而普通发票的税率除了可以是13%、9%或6%,还可以是3%。
现在虽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自行开具专票。但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票的税率主要还是3%或5%,并不能开具13%、9%或6%税率的专票。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还是需要知道的。当然,一般纳税人开具普票时,开具的税率也是和专票的税率一样。
增值税发票不同税率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13%适用于货物劳务类。
13%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使用,并且这个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没有区别的。
2、9%适用于建筑服务、房地产以及生活类。
9%也是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使用的。并且,9%的税率适用的范围还是很多的。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产品,都是适用于9%的税率。
比方说自来水、天然气、农机、农膜、居民用煤等。
3、6%适用于一般服务类。
6%同样也是只能是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使用。服务类包括的内容还是很多,企业在经营这类业务时,也是需要认真对待才可以。
4、5%适用于房屋出租和差额征收方面。
5%是比较特殊的存在,在房屋出租和差额销售方面,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开具5个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5、3%是小规模的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发票,一般都是3个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6、0适用于出口免税方面。
0税率方面,只有出口业务方面才会涉及。另外就是还会有免税的情况存在,即免税农产品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免税和0税率还是有差别的。
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0税率并没有出口退税好。企业在选择时,也是考虑清楚。
小结:
对于发票的相关知识,还是有很多细节需要我们去学习的。并且最近两年增值税改动的幅度还是很大的。我们需要保持不断学习的精神才可以。
【第13篇】印花税计税依据含增值税吗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
文/税海涛声
最新公布的对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予以了明确的规定,至此,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这个争议问题,应该可以说是烟消云散了。但是,由于要到2023年7月1日才开始施行,那么,在此之前的现阶段,印花税的计税究竟是否包含增值税呢?
实务中,“印花税的计税究竟是否包含增值税呢?”这个问题,在营改增后就一直有网友在问。本人在历次讲解营改增相关(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课题时,都会明确讲解这个问题。在去年,笔者还曾经在网上书面回复了一个网友提出的类似问题。
网友提问:请问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主要就是收入是含税还是不含税的呢?
本人回答:印花税,记载资金的账簿不存在是否含税的问题,就是按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金额之和计税。
对于涉及销售额的合同,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要视签订的合同是以包含增值税的含税价格、还是不包含增值税的不含税价格约定交易额(即合同所载金额)而定。
由于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对于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也就是在计算销项税额或应纳增值税时都应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因此,在签订购销合同、建安合同、租赁合同等涉及销售额的合同时,其合同所载金额都会面临是按含税价格还是按不含税价格进行约定的问题。
如果签订签订购销合同、建安合同、租赁合同等涉及销售额的合同的双方,是以不含税价格约定的交易额,就按不含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来计算印花税,反之亦然。
真要说起来,其实在营改增之前,“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这一问题就已很明确,营改增以后也没有什么变化。
按照现行《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印花税计税依据。因此,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列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是合并记载而未分开列明的,以合同所载全部金额为计税依据。
而这次公布的《印花税法》更是对“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这个问题予以了明确的表述:
(一)不涉及增值税:
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二)是否包含增值税视合同签订情况而定:
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包含增值税:
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可以说,最新公布的《印花税法》对印花税计税依据的规定与现行印花税政策是一脉相承的。在2023年7月1日施行前的这段时间,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就按上述规定执行即可。
例1:一般纳税人企业闻涛锦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3年1月份与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约定“锦程大厦”工程款(不含税)为100,0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9,000,000元,价税合计109,000,000元。由于该份合同上已经将交易金额与增值税税款分别列明,因此应以合同所载不包含增值税的交易金额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印花税30,000元(100,000,000×0.3‰)。
例2:闻涛锦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3年4月份与购房者浪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写字楼的售房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约定不含税销售价格10,0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900,000元,价税合计10,900,000元。应以合同所载不包含增值税的交易金额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印花税5000元(10,000,000×0.5‰)。
例3:在2023年5月份,闻涛锦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与张先生、刘女士等5人签订住宅销售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每份合同签订的销售价款均为2,180,000元,5份合同签订的销售价款共计为10,900,000元。
虽然,可以根据售房合同中签订的销售价款(价税合计)10,900,000元,很简单的计算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10,0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900,000元,但是,由于签订合同时未在每份合同上分别列明所售房屋的不含税销售价款(销售额)与增值税(销项税额)各为多少,因此,应以所签订的住宅销售合同上所载金额10,900,000元(价税合计总价款)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印花税5450元(10,900,000×0.5‰)。
【第14篇】开增值税专用票
随着增值税电子专票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新办纳税人开始领用电子专票,大家都正确掌握开具方法了吗?今天就带大家从头梳理一遍电子专票的开具流程。
一、安装准备工作
1.下载并安装开票软件
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软件和操作手册下载>发票管理>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v1.0.12_zs_20210630,下载安装包并解压后,根据提示步骤即可完成安装。
2.完成初始化设置
软件安装完成后,插入税务ukey,点击桌面的“票”字图标,进入开票软件初始化页面,这里我们需要输入三个密码,分别是税务ukey密码(初始密码8个8)、数字证书密码(初始密码8个8)、管理员登录密码默认为空(可根据需要设置8位以上数字、字母、特殊字符组合),要注意数字证书密码在更换电脑操作时需要重新输入,如果有变更密码这时应输入变更后密码。
随后设置好企业基本信息、确认系统自动配置的参数设置后,初始化设置完成。
二、开票前准备工作
安装好软件后可别急着马上就要开票,先完善一下开票前的准备工作,可以让开票事半功倍哦。
1.操作员管理
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一个或多个操作员,点击系统维护>系统维护首页>操作员管理>新增操作员,在账号位置输入开票员姓名,选择身份及账号状态,点击保存即可。
2.客户编码维护
通过保存常用客户编码,后续开票时,“购货单位”即可从客户编码库中选取,点击系统设置>基础编码设置>客户编码进入页面,即可进行新增或导入、维护、删除等操作。
3.商品编码赋码
点击系统设置>基础编码设置>自定义货物与劳务编码,点击新增,随后在需要赋码的商品后点击赋码并选择对应准确编码即可完成赋码。
三、增值税电子专票开具
点击发票管理>发票管理首页>发票填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或从首页常用功能直接进入)
首次开具需进行目录设置,制定发票文件存放目录。
☀[购买方]
纳税人可在填开界面手动输入购货单位信息,或双击选择已保存的客户编码。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
双击选择对应商品编码,如需开具多个商品可点击新增增加。(注意:货品超过8行,将自动生成商品清单,最多支持开具100条)
☀[销售方]
销方信息自动带出,根据实际情况及发票要求自行填写收款人、复核人、备注,其中开票人由登录的操作员账号自动生成。
确认票面信息无误后,点击开具按钮,完成发票开具。
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二维码或邮件发送的方式,将开具好的电子专票交付购买方。
若不小心在开具好后直接关闭页面,想要查询已经开具好的发票可以通过发票管理>发票管理首页>已开发票查询查看。
各位新办纳税人,
您成功学会了吗?
【第15篇】增值税申报表填报案例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现将以案例示范增值税纳税人申报表填写,帮助纳税人更清晰地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打通享受减税政策的最后一步。
七个案例,让你迅速定位找到自己所需,目录:
案例1:既有销售货物,又有提供应税服务
案例2: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案例3:全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4:既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又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5:按季申报,发生不动产销售,全部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
案例6:按季申报,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30万元的
案例7:按季申报,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30万元的;既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又有增值税普通发票。
案例一
既有销售货物,又有提供应税服务
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2023年第一季度销售服饰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万元,出租不动产不含税销售收入28万元,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本季度无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
案例分析:
季度销售额合计为28+2=30万元,未超过3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本季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申报表填报:
1、“货物及劳务”列第9栏、第10栏的填写2万,第17栏、第18栏填写0.06万(=2万×3%)
2、“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9栏、第10栏的填写28万,第17栏、第18栏填写1.4万(=28万×5%)。
案例二
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第一季度出租不动产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共计28万元,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本季度无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
案例分析:季度销售额合计为28万元,未超过30万元免税标准,且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本季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申报表填报:
将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28万元销售收入填列于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9栏、第10栏。同时,将对应的免税额1.4万(=28万×5%)填写于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17栏、第18栏。
案例三
全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第一季度出租不动产取得不含税销售额共计28万元,全额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季度无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
案例分析:季度销售额合计为28万元,虽未超过30万元免税标准,但开具专用发票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应按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
申报表填报:
1、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4栏、第5栏填写28万。
2、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15栏、第20栏填写1.4万(=28万×5%)
案例四
既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又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第一季度出租不动产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8万元,其中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3万元。本季度无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
案例分析:季度销售额合计为28万元,未超过30万元免税标准,本季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但其中自开专用发票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申报表填报: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填列主表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4栏、第5栏填写5万元,第15栏、第20栏填写0.25万(=5万×5%)。
2、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部分,填列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9栏、第10栏填写23万;第17栏、第18栏填写1.15万(=23万×5%)
案例五
按季申报,发生不动产销售,全部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
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2023年第一季度销售自建不动产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出租不动产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案例分析:
该纳税人第一季度合计销售额为30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因此,该纳税人本季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申报表填报:
直接将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30万元销售收入填列于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9栏、第10栏。同时,将对应的免税额1.5(=30×5%)万元填写于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17栏、第18栏。
案例六
按季申报,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30万元的
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2023年第一季度销售自建不动产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出租不动产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案例分析:
该纳税人第一季度合计销售额为5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20万元,未超过30万免税标准。因此,该纳税人本季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但其中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应照章纳税。
申报表填报:
1、销售不动产填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4栏、第6栏填写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30万元。将本期应纳税额1.5(=30×5%)万元填列于第15栏、第20栏,本期应补(退)税额为1.5万元。
2、出租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免税20万元填列于主表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9栏、第10栏同时,将相应的免税额1(=20×5%)万元填写于主表第17栏、第18栏。
案例七
按季申报,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30万元的;既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又有增值税普通发票
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2023年第一季度销售自建不动产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0万元,其中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2万元;出租不动产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0万元,其中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5万元。
案例分析:
该纳税人第一季度合计销售额为4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20万元,未超过30万免税标准。因此,该纳税人本季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但其中自开专用发票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也应照章纳税。
申报表填报:
1、将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及出租不动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的收入之和25(=20+5)万元填列于主表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4栏;
2、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的收入13(=8+5)万元填列于第5栏;
3、将销售不动产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部分12万元填列于第6栏;(维新公总号:税税通)
4、出租不动产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15万元可以免税,应将其填列于第9栏、第10栏,将相应的免税额0.75(=15×5%)万元填写于第17栏、第18栏;
5、将本期应纳税额1.25(=25×5%)万元填列于第15栏、第20栏,由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已预缴税款0.4(8×5%)万元,因此本期应补(退)税额为0.85(=1.25-0.4)万元。
以上7个实用案例是否对你有帮助?建议小规模纳税人填写申报表时要仔细认真,如有需要,欢迎向广西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热线96368)咨询,平台提供包含纳税申报、代理记账等税务服务。
【第16篇】增值税普票几个点
有一次跟客户公司聊天,老板一脸忧心忡忡的说,他有一个客户是一般纳税人,可是对方居然给他开具的是3%税率的发票。老板说,对方既然是一般纳税人就应该给他开税率为9的发票,而不是税率是3的发票,所以为了这张发票税率是3还是9,他和客户公司闹得很不愉快。
那么,一般纳税人到底能不能开具税率是3的发票呢?
我们先看看税法是如何规定的。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建筑服务增值税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计税,一般计税自2023年4月1日起按9%税率计税。
简易计税的情况包括:
(一)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特定情形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所以,一般纳税人到底能不能开具税率是3%的发票呢?
答案当然是肯定可以的。
但是,一般纳税人要想开出税率是3的发票,前提是这个一般纳税人必须是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
而且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还必须满足以上四种情况才能开具税率是3的发票,或者是满足特定情形的一般纳税人才能开具税率是3的发票。
否则,必须按照适用的税率开具发票。
如果你们公司是提供现代服务的,或者是商贸企业,或者是别的类型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只要不满足以上条件,而且不是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则不能开具税率是3的发票。
那也有会计朋友要问了,我们公司是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我们也满足以上的条件,那么我们是否还需要去税务局备案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从这个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3%税率开发票的,可以不用去税务局备案,只需要把相关资料合同留着备查就可以。
再回到开篇的问题,如果老板想要避免是开具税率为3还是9的发票与客户闹矛盾,最好的办法就是,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就把税率定下来,而且同时把开具的发票类型,开发票日期一并都在合同上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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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商业折扣考虑增值税吗?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此时不考虑增值税。【第18篇】企业增值税发票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通过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六、本公告第一条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1号)第二条和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第一条自2023年2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点击“了解更多”下载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0月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有关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秩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发布本公告。
二、按照《公告》规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应提交的填报资料是什么?
近期,我局会同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按照纳税人自主判断、自主申报、自主享受的原则,本公告明确,符合87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本年首次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向税务机关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他仍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继续按照现行规定适用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8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3年、2023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23年、2023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在当年首次适用政策时,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三、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税务机关提供了哪些方式让纳税人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
纳税人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也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的方式申请稽核比对。
四、对于稽核比对异常的海关缴款书,是否还有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的时间限制?
本公告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1号)中关于“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规定。本公告实施前,因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超过180日限制导致不能抵扣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后续处理。
五、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注意事项?
(一)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均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三)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第19篇】利息收入缴增值税吗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公司向银行贷款后全额下拨给子公司使用,贷款的利息由子公司直接支付给银行。我们公司没有取得利息收入,请问我们还要缴增值税吗?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财税【2019】20号文件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6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若贵公司的借贷行业不属于上述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则需要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销售销售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20篇】转让股票增值税
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30日电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据《公告》,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自2023年9月29日起执行。
《公告》明确,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公告》指出,自2023年8月20日起,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公告》还指出,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