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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主要就是这四点!(20篇)

发布时间:2024-03-17 09:55:03 查看人数:8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主要就是这四点!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主要就是这四点!

【第1篇】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主要就是这四点!

1.纳税主体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局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基本联合发票和其他联合发票组成,基本联合发票分为两种:发票联和会计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合发票或基本联合发票和其他联合发票组成,基本联合发票为三种。

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比普通发票多,而且繁琐

4.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由国家税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企业印制。

【第2篇】增值税发票认证系统

作者:lolo 会计网原创首发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全面上线后,有不少粉丝提出各种各样的疑问,包括发票勾选、抵扣认证、进项转出等等,之前也给大家发过相关的官方操作指南,今天再给大家讲讲近一周收集到的高频问题。

1关于“勾选”功能

1. 我在发票确认系统中看到有上个月认证的发票,这个有影响吗?

不影响,在系统中勾选认证即可。

2. 如果我现在不抵扣某张发票,我要怎么做?

如果不抵扣它,那就不要勾选它,只要它不过期,之后什么时候勾选都可以。

3. 如果我不想现在抵扣这张发票,那我在发票系统操作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放在待抵扣科目:

借:相关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4. 不抵扣勾选后,账务上如何处理?

按照正常的做账,把税额计入成本费用。

5. 如果某张发票我暂时不抵扣,放到以后期间再抵扣,我可以选择“发票不抵扣勾选”吗?

不可以。勾选为“不抵扣”的发票,所属期申报缴纳税款后不可以再次选择抵扣。

6. 不抵扣的专票也要勾选?

如果不认证勾选的话就相当于普票,容易被稽查成滞留票。以往可以先抵扣再做进项税额转出,现在系统升级后如果判定取得的专票就是不抵扣的范围,那大家可以选择“不抵扣勾选”。

7. 如果我抵扣勾选认证了某张不能抵扣的发票,怎么办呢?

进行进项转出操作。如果确认某张发票不能抵扣认证的话,一开始就选择“不抵扣勾选”更为简便。

8. 关于平台的新功能中,“不抵扣勾选”与“抵扣勾选”后再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区别是什么呢?

如果选择了“不抵扣勾选”,在账务处理上,可以直接将不抵扣的税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即可,就没必要搞那么复杂,又抵扣又进项税转出。

9. 平台可以修改“有效税额”,那我一张发票是否可以分两个月抵扣吗?

不可以。修改有效税额是在只能拿到一张发票且部分进项税不能抵扣的情况下用的。比如购买的大批商品用途不一样,有些用来办公、有些用作职工福利等等,在不能分开开票的时候,以往是把职工福利那部门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如今系统升级后,大家不用进项税额转出了,可以通过修改有效税额来抵扣,一步到位。

所以,大家不要望文生义,修改“有效税额”不等于多次抵扣。

2关于“确认签名”功能

10. 确认签名是签谁的名字?

这问题问的,确认签名不是签某个人的名字,这个步骤是输入税盘的证书密码或税控钥匙密码。

11. 开票勾选后多久才能确认签名呀?

没有时间限制,“确认签名”是申报期内开放的功能,只要在申报期内都能签名。

12. 我发票认证了,为什么增值税申报提示说没有签字?

那就按照提示说的去进行确认签名。

13. 现在的发票认证需要签名,那签名可以撤销吗?可以当月进行多次签名吗?

如果是抵扣勾选的话,签名可以撤销,确认签名和撤销签名都可以进行多次操作的;如果是退税勾选,确认签名后不可撤销;如果是代办退税勾选,不用签名且不可撤销。

14. 我们本月没有进项税抵扣的,也要申请统计、确认签名吗?

如果你们没有需要勾选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则不需要确认签名。

3关于流程方面的疑问

15. 为什么申报增值税的时候,会提示未获取进账信息?

要先申请统计,生成本期可用于申报抵扣的发票汇总统计表,确认签名之后再申报。

16. 系统升级之前,我离线开了一张红字专用发票,系统升级后发现这张发票没有了,但是剩余发票的数量都是跟原来一样的,这是为什么呢?

离线开具的发票,在上传到税局端之前无法查到,可以等待几天,如果还是查不到,需要到发票查验平台查验这张发票是否存在。另外,也可能是税盘的问题,如果发票系统升级期间离线开票等确认无误的话,联系税盘客服解决。

17. 公司目前只有进项税没有销项税,怎样在升级版的发票管理系统平台上签名?以前我只需要认证不抵扣就可以,现在我选择抵扣勾选直接抵扣进项税去了,可是没有销项税啊!

销项税是需要上报的,检查一下是不是没有进行上报汇总,联系税务进行确认操作。

18. 请问,在这次升级之前的10月份抵扣勾选的发票,申报直接抵扣就可以吗,还需要别的操作吗?

直接把之前认证的发票,勾选抵扣,申请统计,确认签名,搞定。

19. 三证合一的企业,老税号开的发票能否也在本平台上进行操作?

如果税务机关在征管系统正确维护了新旧税号的对应关系且同步到了电子底账系统,则使用变更后的新盘即可查询到新、老税号的数据。否则只能查询到新税号的发票,要与主管机关进行联系处理。

20. 我在新系统上看到有一张逾期发票,新系统也有“逾期发票抵扣勾选”功能,也就是说我这张发票还能抵扣?

不一定。如果发票距离开票日期超过了360天,你可以试试发票抵扣勾选,能勾选成功的就证明这张发票其实还没有真正到抵扣所属期;如果不能勾选了,就用新功能“逾期发票抵扣勾选”,向税局提供证明材料,通过审核后再回到平台进行勾选。

发票管理系统升级后,让不少会计在认证抵扣工作上遇到了问题,特别是上线前两天,遇到的很多问题都让粉丝们很着急。大家对新系统有疑问的可以留言,粉丝之间也可以互相帮助呀~

本文为会计网原创首发,作者:lolo。如需引用或转载,请留言授权,并务必在文首注明以上信息。违者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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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发生增值税业务时开具的两种不同的发票,要认识两者的差别,我们需要详细的进行分析。

一、相同点

1、两者都是一种销售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所开具的销售凭证。

2、两者开具的主体基本相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开具。原来只有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后来随着征管改革的推进,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3、两者都可以作为报销凭证,作为成本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二、不同点

两者最大的不同就是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该发票的税额可以冲减因为销售而产生的税额,达到少交增值税的目的,也就是增值税理论中进项税额抵扣的概念。

而一般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具有抵扣功能,不能起到抵减增值税的作用。

三、特殊的发票

(一)普通发票不普通

刚才我们讲了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具有抵扣功能,特意加上了“一般”两个字。因为部分增值税普通发票具有抵扣功能。

如农业生产者销售其自产农产品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增值税发票,以及农产品收购企业收购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产品开具的收购发票,农产品收购企业取得该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果是用来销售的可以计算抵扣9%,如果是用来生产高税率的产品可以计算抵扣10%。

纳税人接受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按照注明的数额抵扣增值税。

(二)专用发票不专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可以抵扣10%;直接用于销售或者提供9%或6%的服务,可以抵扣9%。也就是说不按照专用发票3%抵扣增值税。

(三)特殊的抵扣凭证

1.完税凭证

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取得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取得的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铁路车票的,按照票面金额计算抵扣增值税。

综上所述,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大的不同就是是否具有抵扣功能,但是其中也不能简单的以此为准,进行判断,需要综合考虑。

【第4篇】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真伪查询

北京海淀区发票真伪查询攻略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23年第四季度起,印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采用新的防伪措施,调整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为灰变红防伪油墨。增值税普通发票各联次颜色:第一联为蓝色,第二联为棕色,第三联为绿色,第四联为紫色,第五联为粉红色。使用白纸摩擦票面的发票代码和字母n、o标识的number区域,在白纸表面以及发票代码和字母n、o标识的number的摩擦区域均会产生红色擦痕。 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卷票)税徽使用光变油墨印制,直视颜色为金属金色,斜视颜色为金属绿色,显示效果明显清晰。要鉴别增值税发票的方法有很多,常用的就是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上进行查询,或者是拨打12366转人工服务,提供发票的相关信息进行人工查验,再或者是请求税务机关鉴别,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那么,增值税发票如何查询真伪呢?

现在我们可以在手机支付宝上查询发票真伪了,很方便,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具体的流程:一:手机支付宝搜票大侠

二:进入小程序点击扫一扫扫描发票上的二维码

三:在发票栏查看发票查询结果

四:如果发票 有重复报销的情况,系统会第一时间显示出来

五:发票栏右上角的导出,可以导出发票查询的excel表格,就是财务的电子台账

【第5篇】怎么看增值税发票限额

在第一次申请增值税发票的时候,税务局会给企业一张批复表,上面会列示增值税发票的最高限额。

增值税面额分多种有千万元版、百万元版、十万元版、万元版、千元版,使用哪种必须通过当地税务局批准才行,税务局用ic卡控制。税务局根据你公司业务量,以及交税情况,通过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6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23年4月6日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规定:

自2023年5月15日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立案标准改为,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以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根据对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由五万元改为十万元,增加了一倍。

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关于印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适应新时期打击经济犯罪案件工作需要,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修订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管辖的部分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要依法惩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同时要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和公信力。

通知印发后,相关司法解释对立案追诉标准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的,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3年4月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二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五十三条 〔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第五十四条 〔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五条 〔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六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七条 〔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第五十八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九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第六十一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第六十二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第六十三条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 〔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说、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第六十五条 〔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税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票面金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货币”是指在境内外正在流通的以下货币:

(一)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

(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

第八十条 本规定中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八十二条 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15日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同时废止。

【第7篇】作废增值税发票操作流程是什么

【第一步】点击“发票管理/发票道作废管理/已开发票作废”菜单项,系统弹出“已开发票查询”窗口

【第二步】在此窗口中选中决定作废的发票版号码后,双击该发票或点工具条中的“查看原票”按钮,便可查看发票票面详细信息

【第三步】若决定作废此发票,点击明细界面的“作废”按钮。弹出作废确认对话框。

【第四步】作废成功后,点击“确定”按钮即可结束作废发票操作。

作废是当月开具的,跨月需要红冲,但电子发票不能作废只可以红冲。专票要是当月已认证的作废也得红冲。

【第8篇】税控软件如何开增值税发票

注册了新公司,拿到了营业执照,到税务局去报道,买发票,买税控设备,然后就可以愉快的开票了!可是好多创业者拿到税控盘插上也不会用啊…头疼…创客君又来科普了!

目前深圳常用的两种税控盘为一白一黑,黑的是百旺金赋公司的,而白的则为航天公司的。请看图:

下面创客君以黑色那款百旺金赋来介绍如何使用它开票。

usb接上电脑之后,到百旺金赋的网站去下载软件。

安装完成后,还需同时安装一款叫做“税务数字证书”的东东,总之就是继续点安装。

开票软件的桌面图标是酱紫的 ↓

接下来按图示操作:

以上为基本操作说明,到一般开票的时候,是这样做的:

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填开,把从国税局领来的发票放在打印机里,注意要按照顺序,因为开票时发票号和系统里的号码要对应。

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只需要填写名称,如果开专票,则四行都需要填写。填写下面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金额、税率、税额等一排资料,核对无误,点打印,就完成了!

点打印前,一定要认真核对,因为如果开错了,就只能从发票查询进入,然后点击作废。

此外,在报税处理页面,还可以查看状态,注意当月的开票截止时间。

另外提醒大家:每月15日之前,要登录开票系统,选择网上抄报,上报汇总。

如果您觉得创客君的图解还是搞不定,那只有最后一个杀手锏了:打电话给服务商。他们会为您上门安装或远程安装。要知道,买税盘的那四、五百块、每年维护费的三百多块可不是白交的,有问题,当然要打电话骚扰他们!!

【第9篇】增值税发票增量资料

发票增量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具体的方法是: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单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票种、用票量核定及调整”,完成实名刷脸验证,单击“发票票种、用票量核定及调整”,先单击“业务前置监控”会自动判断是否满足办理条件,如果办理条件满足要求,所需增量票种项上的申请类型选择为“变更”,这时即可修改“每次最高领用数量”、“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及“持票最高数量”,修改完成,单击“保存”提交税务审核即可。

基于戴尔n5010、windows7、qq浏览器11.2及江苏电子税务局演示实现。

登录电子税务局,单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票种、用票量核定及调整”。

需要先实名刷脸验证通过方可单击“发票票种、用票量核定及调整”进入。

单击“业务前置监控”会自动判断是否满足办理条件,如果办理条件满足要求可继续后续操作。

所需增量票种项上的申请类型选择为“变更”,这时即可修改“每次最高领用数量”、“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及“持票最高数量”,修改完成,单击“保存”提交税务审核通过即可完成发票增量事宜。

【第10篇】北京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查询

随着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力度不断加大,广大纳税人对全电发票的关注度也在日益提升,那么关于全电发票,你真的了解吗?全电发票和传统发票的区别是什么?它们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吗?全电发票的优势在哪里?该如何进行查验呢?

......

大家关心的问题,

这期统一在文章里为大家解答,

赶紧收藏起来!

推行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背景是什么?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12月1日起,在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试点工作。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 务,并将制定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 2025年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2023年5月10日起,四川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的部分纳税人开具的全电发票。

2023年6月21日起,北京市、深圳市、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不含青岛)的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的部分纳税人开具的全电发票。

2023年7月18日起,湖北、河南、安徽、河北、湖南、陕西、福建(不含厦门)、重庆、江西省的纳税人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的部分纳税人开具的全电发票。

什么是全电发票?

全电发票是以可信身份证体系和新型电子发票凭条为依托,以标签化、要素化、去版式、授信制、赋码制为特征,以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为运行模式的新型电子发票。

全电发票与传统发票的区别?

全电发票无需申领专用税控设备和进行票种核定、信息系统自动赋予开具额度,并根据纳税人行为动态调整发票额度,按照全新管理流程,实现开业即可开票。

全电发票开具后,发票数据文件自动发送至开票方和受票方的税务数字账户,便利交付入账,减少人工收发。

同时,依托税务数字账户,纳税人可对全量发票数据进行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使用更高效便捷。

全电发票的基本特征?

去版式:全电发票可选择以数据电文xml形式交付,破除pdf、ofd等特定版式要求,票样根据不同业务进行差异化展示,降低发票使用成本,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个性化服务。

标签化:通过标签实现了对电子发票功能、状态、用途的具体分类。标签的好处在于:一是改变当前发票票种的繁杂状况;二是实时归集发票流转状态。

要素化:发票要素是发票记载的具体内容,是构成电子发票信息的基本数据项。全电发票涵盖基本要素、特定要素、附加要素3个要素,采用人工填写、自动预填、自动录入、选择填写。

授信制:依托动态“信用+风险”的体系,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开票和申报行为,自动为纳税人赋予可开具发票总金额的信用额度并动态调整,实现“以系统授信为主,人工调整为辅”的授信制管理。

赋码制:通过信息系统在发票开具时自动赋予每张发票唯一编码的赋码机制。

全电发票的优势?

1、发票信息全面数字化: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

2、发票版式全面简化:重新设计了票面元素,简化购买方、销售方信息,仅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和纳税人名称;联次全面简化,全票无联次;彻底取消了收款人和复核人栏,会计无需纠结。

3、开票流程全面简化:开票零前置,无需票种票量核定开票,一个企业确定开 票总额度即可开票,且开票额度可动态调整。有网络可以开票,登录网页、客户端或者手机app即可开票。

4、电子发票重复入账报销问题彻底解决: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标记发票入账标识,避免重复入账。

5、实现发票自动交付: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

6、红字发票处理流程简化:发票未入账时可直接全额红冲,发票已入账时销售方和购买方均可提出红字申请。

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

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的主要变化?

全电发票由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全电发票。

受票纳税人取得发票和确认用途

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

全电发票查验途径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全电发票归档

纳税人取得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 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 6号,以下称《通知》)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仅使用全电发票电子件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的,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纳税人如果需要以全电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全电发票电子件。

法律责任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看到这里,大家对全电发票应该有了大致的了解,总的来说,传统电子发票与全电发票就是从节点电子化到全局数字化的升级。也有很多人都在问:传统电子发票会取消吗?小编想说的是,因为全电发票目前正在试验阶段,至少在现阶段全电发票与传统电子发票是共存的。

【第11篇】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01

一般情形(8项)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未办理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适用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农产品除外)。

4.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其他个人(即自然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个人出租或者销售不动产除外

02

与差额纳税相关的项目(12项)

1.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5.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6.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7.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9.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0.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1.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03

与销售特定货物相关的项目(2项)

1.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

04

销售符合减征的使用过的

固定资产、旧货(3项)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销售旧货不得自行开具或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05

营改增试点前发生业务(2项)

1.纳税人在原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23年5月1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23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别提醒(2项)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商业企业供货方收取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江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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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增值税普通发票查询

视频:

,时长01:39

具体操作:

01、用户登录

登录厦门税务app,点击右上角的按钮:

进入登录界面。输入自然人账号密码、验证码登录。

02、功能路径

1.选择页面最下方的【办税】,点击【发票使用】—【代开增值税普票/电子普票】。

2.点击【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申请】,完成身份认证,进行人脸识别,验证通过后,阅读代开声明,勾选”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同意全部内容”,点击【下一步】进入申请单填写界面。

03、填写开票信息

1.选择“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领取方式默认为电子发票领取。填写业务发生地、街道乡镇、取票大厅,点击【下一步】。

2.填写收款方信息,*为必填项。注意电子邮箱是开具电子发票的接收邮箱。

3.填写付款方信息。(设置常用付款方后,下次可以直接选择常用付款方代开电子普票)。点击【下一步】。

4.填写货物明细。

5.如果货物明细超过8条,请使用销货清单。填写印花税合同类型。点击【保存申请】,弹出窗口“确定要保存该申请单?”,点击【确认】即可保存。

6.点击【提交】,弹出窗口“确定要提交该申请单?”,点击【确认】即可提交。完成申请单提交,等待税务人员受理审核,待状态变更为“已受理”,纳税人可进行缴款或者开具发票等操作。

04、缴费开票

1.选择页面最下方的【办税】,点击【发票使用】—【代开增值税普票/电子普票】,进入【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缴款】,选择发票类型、申请日期,点击【查询】,可查询发票状态,状态显示为“审核已通过”时,点击下方的【缴款】按钮,选择对应缴款方式,完成缴款。

左右滑动进行查看

2.缴费完成后,进入【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查询】,填写有关信息,点击【查询】。

3.发票状态为“打印成功”即开票成功。

05、查看发票

进入【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查询】,发票类型选择【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点击【查询】,状态为“打印成功”。点击下方的【查看发票】,可查看代开的发票。

温馨提示: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电子化形式存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相同。

【第13篇】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流程

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

现在增值税发票已经涵盖企业的各个环节,同时随着国家对发票的监管越来越强的情况下,如何管好增值税发票,在企业中越来越重要。有时候可能因为一张发票的不按税法规定开具、作废或者保管就可能导致相关的行政处罚,在企业信用评级上,也会给企业抹黑。同时在企业面临纠纷的时候,增值税发票无疑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

下面来分享一下增值税普通发票开错后怎么处理?

增值税发票的作废的方法一般为两种情况:

一、如果是当月开具的发票在当月发现的,可以直接在”发票作废“栏直接查找,然后点”作废“即可。

二、如果是本月发现上月或者以前的发票有误,就需要将原来的发票进行‘红字冲正“

那么,什么是红字冲正呢,红字即开一张相同金额的负数发票,以达到减少收入、减少要交的税金的目的。

具体的操作步骤;

一、打开增值税发票的开票系统。

二、点击“发票填开”并选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在信息栏中输入需要作废的发票的代码(一般在发票左上方一排很长的数字)和发票号码(发票右上方的数字)。这里注意需要输两遍,以免出错。

三、在输入完以上信息后,会自动弹出原开票信息,然后这里需要比对一下原纸质发票上的信息与系统中是否一致即可。确认无误后,与正常开票一样,打击“打印”即可。

以上是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作废的详细步骤,建议各位老板会计对发票的领出收回建立完整的签收制度。

另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流程,下次再分享,欢迎关注!

【第14篇】增值税发票平台

我是寡言少语,一个怀揣梦想的小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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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有什么作用?

一、注意收藏网址,方便使用;

二、主要功能:

1、发票抵扣勾选;

2、抵扣勾选统计;

3、发票查询统计;

4、发票真伪查验;

5、企业档案信息;

发票抵扣勾选

一、发票勾选,注意勾选所发期,正常显示当期;

二、勾选选取范围:

1、起始日期可勾选以前期间;

2、截止日期,如为当期,可勾选为月末最后一天,反之,可勾选到当天;

3、勾选状态及范围可根据需要选择;

进项发票查询

一、进项发票可按票面信息进行真伪查询和信息比对;

二、可按单票和发票查验两种方式查询;

根据发票信息录入进行查验(进项发票查询——发票查验)

录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四项基本信息即可查询发票真伪,并比对销货方信息是否正确

发票管理

功能强大,可用于查询所有外部发票事项,包括普通发票,卷筒发票,电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一、发票管理可用于进项发票下载;

二、根据日期选取范围;

三、根据发票类型选取范围;

四、先申请,后查询,然后根据下载明细;

五、下载后可根据明细批量作购进入库单;

企业档案信息

可在企业档案信息栏查询企业状态和信用等级,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间,纳税人状态是否正常等

抵扣勾选统计(对应增值税报表附表二)

一、发票勾选完成后,需进行确认;

二、发票确认后,需进行统计查询并打印汇总表和明细表方便存档和使用;

三、发票明细下载后,可用于明细表与进项发票核对;

综合服务平台功能总结

1、利用该平台可帮助企业统计供应商发票是否开具,已开具发票跟踪是否收到纸质发票;

2、帮助企业进行税负计算,并适当选择需要勾选的发票;

3、企业勾选发票后,将自动生成增值税报表附表二,需认真勾选。

【第15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们知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判定标准,主要是年应税销售额,也就是企业连续12个月,或4个季度应税销售额低于500万元,则税务机关可以认定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否则会硬性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选择在税务机关增值税开具发票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经选择不得随意更改。因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选择自行开具还是代开发票,应评估后再做选择。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的简易征收,执行的是征收率,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的是3%或5%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开具13%、9%或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客户提出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小规模纳税人也无法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现实中,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也会遇到这类问题,甚至有的客户威胁企业,如果不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就不做了,导致有的个别小微企业到处去买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违法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我们知道,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2023年4月1日起由月应税销售额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季度应税销售额由30万元提高至45万元。那么,也就是说,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月应税销售额低于15万元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该项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即便是低于起征点的应税销售额,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不可以享受该项政策。

四、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必要刻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式为简易计税法,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应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与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没有直接关系,与当期的应税销售额有关,那么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就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方式决定了小规模纳税人即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起到抵减增值税进项税的作用。

总之,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自行开具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只能开具3%或5%征收率的专票。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

我是智融聊管理,欢迎持续关注财经话题。

2023年8月14日

【第16篇】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该平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这个查验平台超强大的!只需四步就能查出发票的真假!!!

那么这个发票查验平台叫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提示:首次登录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证书文件)

查验发票种类有哪些?

平台可查验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在上述范围之内的发票,请按照原查验渠道进行查验。

查验时间在什么范围?

(1)可查验最近1年内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

(2)当日开具的发票最快可以次日进行查验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的操作流程:

查验操作步骤

第一步

登录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后,首页显示信息如下图所示▼

第二步

纳税人依据取得的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需在页面中根据要求输入相关的查验项目信息,如下图所示▼

根据纳税人查验的票种,其输入的校验项目也不相同,其中: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开具金额(不含税);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不含税价;

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校验码后6位;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合计金额。

第三步

确认输入的信息无误后,点击查验按钮,系统自动弹出查验结果: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增值税普通发票▼

(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5)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6)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第四步

若查询不到,则显示如下两种情况:

不一致

查无此票

特别提醒

1、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一致,则显示相关的发票详细信息(如发票已被开具方作废,则在查验结果中显示“作废”标识)。

2、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至少有一项不一致,则显示查验不一致的结果信息。

3、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无法在税务机关的电子信息中查到,则显示查无此票的结果信息。

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全国通用,只需四步轻松验证发票的真与假。另外,每天每张发票可在线查询次数为5次,超过次数后请于次日再进行查验操作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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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增值税发票软件安装

一、软件的下载

下载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软件名称:•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

二、软件的安装

1、找到下载地址并下载

2、解压安装包

3、选择合适路径安装

4、口令一般为空值,进入

5、输入基本信息登录

【第18篇】增值税发票打印设置

随着国家电子增值税发票的日益推广,企业财务部门取得增值税电子发票越来越多了,那么作为企业经济业务的重要原始凭证,我们怎么从销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进行会计核算呢?我整理了一下,大概有以下几种方式可以操作。一、从销售放获取增值税电子发票一般都是pdf格式文件直接打印。按照电子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企业电子增值税发票将通过邮箱,或者短信提取码等形式,由销售方以pdf文件的形式发送给购货方,由购货方下载并打印即可。 二、如果无法取得销货方发送的电子发票文件,而作为重要的原始凭证,我们就要通过其他方式来完成增值税电子发票的打印了。

1.可以通过增值税报税平台,点击增值税进项发票明细,查找需要打印的增值税电子发票,双击打开,直接打印。

2.登录省级税务局官网,点击我要查询,进入发票查询界面,输入查询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然后打印。

3.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询网页,输入向相关的发票信息,查询打印。

【第19篇】增值税发票的税率

01

税控开票软件又升级了

税控开票系统升级了。

1、住房租赁企业减征增值税政策,非个体工商户和非自然人可使用1.5%开具

2、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可使用“按5%减按1.5%”优惠政策

这是为了配合10月1日开始执行的对住房租赁企业而升级的,增加了1.5税率栏开票方式。

如果你是住房租赁企业(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如果你向个人(包括个体)出租了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那么你可以减按1.5%缴纳增值税。

发票开具方面,开具1.5%的增值税发票。

所以,从10月1日起,我们发票税率栏显示又增加新成员了。

02

增值税5%→1.5%!

房产税12%→4%!

增值税税率又更新!

《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 )发布,明确:

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具体为: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房产税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四、本公告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公告所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本地区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并将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动态更新,共享信息具体内容和共享实现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六、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七、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同时废止。

增值税的税率表也随之发生了改变!

03

2023年最新最全税率表

04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05

以下13%货物

易与农产品等9%货物相混淆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

13、饲料添加剂。

14、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06

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见附件)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目前增值税征收率一共有4档,0.5%,1%,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附件: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一)5%征收率:

1、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2、销售、出租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3、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财税〔2016〕68号、财税〔2016〕36号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4、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5、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6、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

7、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 ,财税〔2016〕68号)

8、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9、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二)3%征收率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11、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12、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1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

1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5、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7、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18、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19、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

22、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2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24、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25、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

26、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

27、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8、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财税〔2016〕36号附件2)

29、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23年11号)

30、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1、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32、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33、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34、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8〕97号)

35、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9〕17号)36、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三)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6、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四)减按0.5%征收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五)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1、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2、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 )

(六)应当适用(非可选择)简易计税:

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4.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5.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6.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第20篇】增值税专用发票尺寸

发票类型

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等经营活动之中签发和取得的收付凭证。

1、 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包括下列五种增值税专用发票&40;增值税专用电子发票是增值税纳税人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买方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增值税发票&40;包括电子普通发票、批量发票、收费发票&41;: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通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06年8月1日开始,所有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机动车销售款(不含销售二手车)时开具的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时收取货款,通过发票软件

2、增值税发票与普通发票的主要区别。增值税普通发票除税法规定的业务项目之外,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发票格式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份数为三份:发票副本、抵扣副本、记账副本。发票单作为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扣款单作为购买人提交主管税务机关鉴证的凭证,留存备查;记账单作为卖方计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发票尺寸为240mm× 140mm.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纵向分为票头、买方、计税明细及合计、卖方、票尾五部分,高度分别为30mm、22mm、52mm、20mm、16mm。不含车票头尾的内框尺寸为201*94mm

发票尺寸为215mm× 140毫米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计算机六联发票。即发票第一联(买方付款凭证)、抵扣第二联(买方扣税凭证)、纳税申报第三联(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留存)、登记第四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记账凭证第五联(销售单位记账凭证),存根第六联(销售单位留存)。第一印刷色为棕色,第二印刷色为绿色,第三印刷色为紫色,第四印刷色为蓝色,第五印刷色为红色,第六印刷色为黑色。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颜色为黑色

发票大小为241mm× 177mm.

四、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发票分两张五张。第一联:记账单,卖方记账凭证;第二联:发票联、买方扣税证明;第三联至第五联由使用发票的单位安排

发票尺寸为240mm× 140毫米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六、增值税普通发票(批量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批量发票)为定长发票。发票宽度为76mm和57mm,长度为177.8mm。发票单基本上是一张,即“发票单”

发票打印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发票单、发票编码、发票号、黑标定位器和二维码等

发票打印二维码包含发票编码和发票号信息,用于发票检验时快速扫描录入

七。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

八。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发票”是一张一式五份的电脑票。计票第一联为发票联,颜色为棕色;第二联为过户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颜色为蓝色;第三联为出入境联,印刷颜色为紫色;第四联为记账联,红色印刷;第五副为短联,印刷颜色为黑色。规格为241mm× 178mm.

九、铁路行业发票

根据国家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铁路行业发票实行专业化管理。原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铁路运输票据的式样、印制标准、填制和使用方法有严格的规定。铁路部门出具的火车票、区段票、代用票、客运杂费收据、退票报销凭证、退票报销凭证、定额票、手续费等运输票据,具有发票属性,可用于报销

十、航空运输电子机票行程表

11。普通定额发票

不同省市普通定额发票规格不同

12。普通手工发票

特别注意用手撕的定额发票或手写的手工发票是否会被省市取消

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主要就是这四点!(20篇)

1.纳税主体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局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基本联合发票和其他联合发票组成,基本联合发票分为两种:发票联和会计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合发票或基本联合发票和其他联合发票组成,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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