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税率下调后合同和发票出现的问题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增值税税率下调后合同和发票出现的问题
有些供货商有意要在五一过后开具发票怎么办?对于进货方而言,可以推迟付款,按照五一后的税率付款,这样保证自己的利益。
如果4月份出现了发票作废等红字发票应该怎么处理?趁早在税率还没调整之前处理掉红字发票,要不然等到调整税率后会非常麻烦。
五一之前开具的发票需要在调整税率之前认证吗?17%的税率的发票最好是在调整之前认证完毕,就算是过了五一,税率调整了,而且也给能认证,但是不能保证之后的手续是否繁琐。
五一之前签订的合同,但是要在五一后交货和开具发票怎么办?双方应该共同协商重新拟定合同,按五一之后的税率重新设立合同,这样可以避免以后不必要的麻烦。
五一前的几天内要签合同应该怎么办?如果是在五一前一两天签合同,那么最好签订调整后税率的款项金额,如果再等到调整税率后改来改去就会太麻烦。而且会有经济纠纷。
【第2篇】增值税税率计算器在线
【熬夜编制:18税种应纳税额自动计算模板,附超全税率表+账务处理】
干财务工作的人都清楚应纳税额的计算是会计人员缴纳并申报税费的关键。前些天办公室来了一位00后新人,是缘分吧,我俩就挨着坐。领导在群里艾特我说,新人就交给你了,好好带。一时半会儿我也不知道让她做些啥,就先问她会不会简单地计算税费,会不会对要交的税费进行会计处理,她摇摇头……
第一天来,我就给了她18种应纳税额自动计算模板,让她套进去数字进行练习,对应的税率表及18个税种的会计分录汇总也都一并给她,让她仔细看看。在接下来的工作中都是会用到的,接下来我们看看详细的内容,如果有在工作中用到的,可以参考。
18税种应纳税额自动计算模板
文末获取电子格式
18税种分别是
18税种应纳税额自动计算表
公式已设置好,套入数据可直接计算当期要交的税
注意:房产税的要看清是采用什么计税依据
超全税种税率表
1、现行增值税税率表
除特殊规定以外,现行增值税税率就是以下表为准。在此特别注意现在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1%。
2、消费税最新税率表
3、个人所得税税率
计算工资,或者年终奖金个税,或者是个税年度汇算都是会用到个税税率及速算扣除数的。
印花税税率表
环境保护税税额
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船舶吨税税率
车船税税额表
资源税税率
……
18税种会计分录大全
个人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消费税的账务处理是比较特殊的,有的是需要计入成本。详细的分录要看具体情况。
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环保税的账务处理
印花税的账务处理
……
由于篇幅太长,有关“18税种应纳税额”的相关知识不详细地分享了。日常会计核算过程中有需要参考学习的,可以分享。
【第3篇】增值税税率四档是指
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包括销售服务,具体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 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具体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 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销售不 动产,具体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 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四、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改增 税率和征收率
从今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 税率从13%降至11%。
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 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 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征收率:
(一) 增值税征收率为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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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现行增值税税率包括
企业在经济业务活动中,会取得各种收入和资本利得。取得的各种经营收入和经营结果,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要求缴纳各种税金,那么,缴纳税金的税率是多少,现行的税率又包括哪些。
一、税率。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率或征收程度。比如增值税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等。企业需要按照适用的税率计算和缴纳相关的税金。
二、现行的税率。
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是对同一征收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比如,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是比例税率。比例税率的应用范围非常宽泛,基本所有的企业都会应用到比例税率。比例税率包括三种具体形式:
一是单一比例税率,单一比例税率是对同一征税对象都适用同一比例税率。
二是差别比例税率,是对同一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适用不同的比例征税,分别按产品、行业和地区的不同执行差别比例税率,比如,同一产品采用同一比例税率的消费税、关税等;同一行业采用同一比例税率的增值税等;同一地区采用同一比例税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是幅度比例税率,是对同一征税对象,税法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各地区在该幅度内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
2、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而超额累进税率简化计算是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再减除速算扣除数。个人所得税执行的是超额累计税率。
用数据说明一下。假如张某9月份的应纳所得税额为7000元,按照超额累计税率计算张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其计算步骤为:
第一步计算5000元的应纳税额,5000元的适用税率,则应纳税额=5000元*10%=500元,
第二步计算2000元(7000元—5000元)的应纳税额,其适用税率为20%,则应纳税额=2000元*20%=400元。
则张某9月份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500元+400元=900元。
用简化方法计算张某9月份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7000元 %—500元=900元。
3、定额税率。定额税率是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比如车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超率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按就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比如土地增值税。
总之,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率或征收程度。现行的税率包括比例税率、超额累计税率、定额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不同的税率适用不同的行业、产品、征税对象和地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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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2日
【第5篇】增值税基本税率是
一、增值税税率体现整体税负
增值税税率是按照货物的整体税负设计的,用应税货物的销售额乘以增值税税率,为该货物在这一环节所负担的全部增值税税额。
增值税税率对应不含税销售额,17%税率相当于含税价的14.5%[即1/(1+17%)×17%]。
二、我国增值税税率
税率类型
税率
适用范围
(一)基本税率
17%
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提供动产租赁服务;
(二)低税率
13%
销售或进口税法列举的货物
【提示】2017-7-1取消,不影响考试
11%
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6%
提供现代服务(租赁除外)、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三)零税率
0
出口货物、劳务、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
(四)其他规定
1.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13%低税率货物:见教材(p92-98)
【提示】共20类;具体范围了解不属于13%的货物。
(一)农业产品
1.植物类
(1)粮食: 包括切面、饺子皮等粮食复制品。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及淀粉17%。
(2)蔬菜:各种蔬菜罐头17%。
(4)茶叶:精制茶、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17%。
(5)园艺植物:水果罐头、果脯、蜜饯17%。
(6)药用植物:中成药17%。
2.动物类
(1)水产品: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17%。
(2)畜牧产品: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的罐头、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油)17%。鲜奶、灭菌乳13% 、调制乳17%
(二)食用植物油
(三)自来水
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四)暖气、热水
(五)冷气
(六)煤气(含液化煤气)
(七)石油液化气
(八)天然气
天然气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
(九)沼气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十)居民用煤炭制品
居民用煤炭制品是指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十一)图书、报纸、杂志
(十二)饲料
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17%。
(十三)化肥
(十四)农药
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17%。
(十五)农膜
(十六)农机:15类,见教材,例如:
1.属于13%如:复式播种机;卷帘机;农用运输机;农用挖掘机;养鸡养猪设备、小农具等。
2.属于17%如: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十七)食用盐
(十八)音像制品
(十九)电子出版物
(二十)二甲醚
关于税率的综合性练习:
【考题·单选题】某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销售蔬菜取得零售收入24000元,销售粮食、食用油取得零售收入13200元,销售其他商品取得零售收入98000元,2023年6月该超市销项税额为( )元。
a.18518.97 b.15757.90
c.16157.27 d.18918.33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销项税额=13200÷(1+13%)×13%+98000÷(1+17%)×17%=15757.90(元)。
【例题·多选题】下列货物,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有( )。
a.利用工业余热生产的热水
b.石油液化气
c.饲料添加剂
d.蚊香、驱蚊剂
e.食用盐
『正确答案』abe
『答案解析』选项cd,适用17%的税率。
四、零税率——此处仅介绍跨境服务
(一)零税率的适用范围
1.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答案解析』国际运输服务是指: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7)信息系统服务。(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10)转让技术。
『解析』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5.程租业务零税率的适用
6.期租和湿租业务零税率的适用
7.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除另有规定外,参照上述零税率。
(二)放弃零税率的规定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销售适用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征收管理
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五、增值税征收率:3%、5%
(一)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二)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第6篇】增值税发票的税率
01
税控开票软件又升级了
税控开票系统升级了。
1、住房租赁企业减征增值税政策,非个体工商户和非自然人可使用1.5%开具
2、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可使用“按5%减按1.5%”优惠政策
这是为了配合10月1日开始执行的对住房租赁企业而升级的,增加了1.5税率栏开票方式。
如果你是住房租赁企业(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如果你向个人(包括个体)出租了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那么你可以减按1.5%缴纳增值税。
发票开具方面,开具1.5%的增值税发票。
所以,从10月1日起,我们发票税率栏显示又增加新成员了。
02
增值税5%→1.5%!
房产税12%→4%!
增值税税率又更新!
《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 )发布,明确:
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具体为: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房产税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四、本公告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公告所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本地区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并将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动态更新,共享信息具体内容和共享实现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六、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七、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同时废止。
增值税的税率表也随之发生了改变!
03
2023年最新最全税率表
04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05
以下13%货物
易与农产品等9%货物相混淆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
13、饲料添加剂。
14、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06
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见附件)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目前增值税征收率一共有4档,0.5%,1%,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附件: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一)5%征收率:
1、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2、销售、出租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3、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财税〔2016〕68号、财税〔2016〕36号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4、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5、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6、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
7、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 ,财税〔2016〕68号)
8、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9、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二)3%征收率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11、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12、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1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
1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5、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7、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18、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19、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
22、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2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24、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25、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
26、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
27、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8、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财税〔2016〕36号附件2)
29、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23年11号)
30、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1、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32、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33、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34、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8〕97号)
35、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9〕17号)36、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三)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6、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四)减按0.5%征收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五)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1、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2、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 )
(六)应当适用(非可选择)简易计税:
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4.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5.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6.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第7篇】增值税率调整后金税盘怎么升级
5月1日起增值税率由17%调为16%,那么用来开票的金税盘怎么升级呢,升级后的系统可以开具原来的税率和现在的税率,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发票。
将金额盘插入电脑usb接口
点击单税盘开票软件
选择开票账户点击登录
登录时会显示正在更新开票软件,这时不要操作电脑
更新完成后点击下方的关闭按键
关闭后会自动弹出重新登录的界面,然后点击登录
由于是月初,所以登录成功后会将上月的开票信息上报汇总,点击确定
进入开票系统后可以在系统设置中的商品编码查看一下是否显示最新税率。试开一下发票,点击开专票,就可在税率那里选择对应的税率了,如果是没有原来的税率了,可以在商品编码那里修改一下。
【第8篇】分析:增值税的税率
一、什么是税率?
《印花税法》:
“第八条 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契税法》: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耕地占用税法》: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二、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三十四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三、增值税的“税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二十二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四、结论
1、增值税的税率,与应纳税额无关。
和其他税种的税率,不类似。
2、征收率与应纳税额直接相关。
和其他税种的税率,类似。
五、增值税是不是把税率的概念搞错了?
与应纳税所得额无关,不能称之为税率吧?
六、基本判断
增值税理论是乱七八糟的。
但法律规定是清晰明确的。
【第9篇】电费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01
房屋租赁收取水电费
※处理方式一:
提供房屋租赁服务的纳税人,按实际用量结算水电费属于转售应税货物,按照水、电的适用税率/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的电费按13%计算缴纳增值税,收取水费按照9%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水、电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水电费按3%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
※处理方式二:
提供房屋租赁的纳税人,出租时采用水电全包的方式,即租金中包含水电费的,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
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9%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出租方取得房屋的时间是在2023年4月30日之前的,则可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计算缴纳增值税。
※出租房屋,租金收入中包含的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等,能否从房产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出租房屋的租金应包括出租的房屋及其他不可分割、不单独计价的各种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
对租金收入中包含的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等,凡单独计价的可予以扣除;凡不能单独计价或者计价明显偏高及划分不清的,由税务部门核定扣除。
02
物业管理服务收取水电费
※水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相应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
※电费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按实际用量结算电费属于转售应税货物,按照电的适用税率/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的电费按13%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电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电费按3%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
03
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
※ 小贴士:
代收容易出票难,上家代收水电费很方便,但实务操作中如无法实现将发票开给业主或者租户,主要是因为水表或者电表的登记人与实际使用水电的消费主体不一定一致,而且还有不少电表水表按照门牌号码登记。
※下家如果不能取得发票,还能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补充说明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发票处理是每个财务人的日常工作之一,这些工作中的涉税事项若不注意可能会引起混淆,从而引起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因此,如何正确理解并执行好常见费用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是每个财务人员必须认真对待的重要问题
在这里相信有许多想要学习会计的同学,大家可以关注小编,私信【学习】即可领取一整套系统的会计学习资料!还可以免费试学课程15天!
【第10篇】增值税适用税率
今年以来,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决策部署,减税降费效应不断释放。今年上半年,全国累计新增减税降费11709亿元,其中减税10387亿元。新增减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改革减税4369亿元(其中调整增值税税率翘尾减税1184亿元,深化增值税改革减税3185亿元),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减税1164亿元,个人所得税两步改革叠加减税3077亿元。
近日,各省上半年新增减税降费数据也陆续发布,实打实的减税降费,让纳税人得到了“真金白银”的实惠。
今天,小编为您整理了最新增值税税率表,并带您回顾八年来增值税改革的 “十大步”。
知识彩蛋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微信
责任编辑:张越
【第11篇】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
土地使用税税率17%的规定:适用17%税率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12篇】垃圾运输费增值税税率
随着上海、北京等城市垃圾分类驶入“快车道”,“垃圾分类益处多,环境保护靠你我”已成为社会共识。不过,今天我们不讨论如何正确分类,而是要通过几个热点问题,给大家科普一下垃圾处理的增值税税率相关问题,一起来看看↓
我公司是武汉市一家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环保科技企业,负责六个城区的垃圾焚烧处理,未产生货物。请问,我公司应如何适用增值税税率?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你公司焚烧处理垃圾后未产生货物,属于提供“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你公司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我公司是一家有机肥生产企业,受托为家禽养殖场处理粪便,将家禽粪便生产为有机肥,有机肥归家禽养殖场所有,我公司仅收取处理费。请问,我公司业务应按多少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八条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因此,你公司受托将家禽粪便生产为有机肥,且有机肥归属委托方所有的,收取的处理费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主要业务是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委托,对城市中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并收取处理费用,同时在处理过程中还对一些可再利用的废品(如废塑料、废金属等)进行清洗、整理、打包后再自行销售。请问,在上述业务中,我公司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第二条第(三)款、第八条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因此,你公司受托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专业化处理,收取的处理费按照6%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处理过程中将可再利用的废品自行销售,属于销售货物,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是一家从事污水处理业务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政府委托对城市生活污水进行净化处理,收取处理费用,净化后的废水测试达到排放标准后直接排入河流。请问我公司业务应适用什么增值税税率,能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你公司处理污水后直接排入河流,未产生货物,按照上述规定,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要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相关规定执行。因此,你公司提供的污水处理,如符合要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13篇】电信业务增值税税率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工作的决策部署,今年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和配套性文件。为了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和税务人员正确理解减税降费相关政策,有效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地政策执行过程中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梳理,供纳税人参考学习。
深化增值税改革是2023年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重头戏,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4月1日起对增值税税率和扣除率作出调整。在政策执行中,下面15个问题纳税人问得较多。
1.自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有哪些调整?
答: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2.自4月1日起,适用9%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哪些?
答: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适用6%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哪些?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税率为6%。
4.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是否有调整?
答:有调整。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5.b公司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2023年4月1日以后,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是多少?
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规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上述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因此,2023年4月1日以后,如果b公司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则对应的扣除率为13%;如果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则扣除率为9%。
6.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能否按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答:可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7.c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目前未分别核算。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答:不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需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未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可凭哪几种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用于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能否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13.纳税人2023年3月31日前购进农产品已按10%扣除率扣除,2023年4月领用时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能否加计抵扣?如果能,可加计扣除比例是2%还是1%?
答:2023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统一按照1%加计抵扣,不再区分所购进农产品是在4月1日前还是4月1日后。
14.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a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主要生产13%税率货物,2023年4月1日后购进的农产品,能否在农产品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
答: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23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15.a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可以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答:可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a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知识彩蛋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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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增值税税率调整后,信管飞rms如何改默认税率
1、登录软件,在功能导航窗点击“系统管理”—》“系统参数设置”打开系统参数设置界面,在“系统参数”标签页可以修改“普通发票税率”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2、在系统参数内设置完之后,在开业务单据时选择相应的“发票类型”,软件可以根据录入的商品单价及设置的“税率”自动计算相应的“含税单价”及“税额”。
【第15篇】建筑安装增值税税率
自产货物加安装:建筑企业应分别核算、分别计税
实务中,建筑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相应的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其中的建筑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的征收率。
典型案例
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各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施工。2023年,乙公司向总承包方甲公司销售自产的钢结构件,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双方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中分别注明了钢结构件价款1000万元、安装服务价款200万元。具体税务处理时,乙公司分别对钢结构件和安装服务进行了核算,分别适用13%和9%的税率,计算缴纳了增值税。
政策规定
乙公司的这类业务,在实务中非常普遍。为了提高施工效率,钢结构、门窗、防水、空调、电梯等建筑专业分包工程,多数是由货物厂商承包,总承包单位会与厂商订立一份专业分包合同,将货物的生产与安装,交由同一家厂商来完成。
针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上述规定将“自产货物+建安服务”模式排除在混合销售之外,要求纳税人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安装服务的销售额,从而可以分别按照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安装服务,适用相应的税率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第六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42号公告与11号公告的相同点在于,都明确此类业务不属于混合销售,都要求企业分别核算、分别计税;两份公告的不同点在于,在“自产机器设备+建安服务”模式下,42号公告允许其中的安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3%的征收率。
对于未分别核算,企业可能面临哪些法律后果,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如果纳税人未分别核算,应统一从高适用13%税率;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销售额。不过,在11号公告和42号公告的相关表述中都明确要求,企业“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安服务的销售额,其中的“应”,表示“应当”“必须”,说明对此类业务的分别核算,属于强制性规定。可以肯定的是,对企业来说,在“自产货物+建安服务”模式下,只有分别核算,才能更好规避后续涉税风险,避免争议。
实务建议
只要是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无论是材料类货物还是设备类货物,均需将货物与建筑安装服务销售额分别核算。那么,此处的“分别核算”应如何理解?
笔者认为,分别核算销售额,指在销售合同等记载交易的书面文档中,分别注明货物和服务的价款。结合上述案例来分析,双方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中,已分别注明了钢结构件价款和安装服务价款。乙公司在具体税务处理时,分别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了增值税。后续乙公司在向甲公司开具发票时,还应当根据计量或结算金额,分别选择钢结构件和安装服务的税收分类编码,票面编码简称分别显示“*金属制品*钢结构件”和“*建筑服务*安装费”。
需要提醒的是,甲公司自乙公司取得的发票中,尽管只有200万元显示为“*建筑服务*安装费”,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第七条的规定,甲公司向其专业分包方乙公司支付的1200万元,均属于分包款。如果符合相关条件,甲公司在办理增值税预缴和纳税申报时,可以将其纳入差额扣除项目。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3年11月11日 版次:07 作者:王金刚 何广涛(作者单位:北京城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京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安装劳务如何纳税?
问:某生产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安装劳务,按货物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按建筑业劳务缴纳营业税。请问该公司在地税部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是“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如果销售的货物是该生产企业外购又如何处理?实务中如何把握是生产企业外购还是自产的货物?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提供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属于包工包料行为。自产货物的销售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建筑业营业额开具建筑业发票。该公司应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如果该公司提供的货物不是自产,而是外购,该公司也属于“包工包料”。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若为非装饰劳务,该公司的营业额应包括其外购材料的价款,根据上述规定计缴营业税。
外购或自产材料,应根据企业的实际业务确定。对于自产货物,还应提交从事货物生产的证明。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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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增值税发票不显示税率
根据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16%、10%适用税率补开。
★强调说明★
如果纳税人还存在2023年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相关规定,按照原17%、11%适用税率补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也就是说,虽然税率调整了,但是,符合规定的情况,还是可以开具原税率的发票的!
现在还可以开具17%、16%、11%、10%四种原税率的发票。
接下来,手把手教你怎么开!
▶ 打开开票软件,弹出友情提示,提醒税率已调整。
▶ 进入开票软件,点击发票填开。
▶ 进行发票确认,发票种类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征税方式为“普通征税”。点击“确定”进入下一步。
▶ 进入开票界面,填写相应的发票相关信息,在税率栏次点击小三角号,即可手动选择相应的旧税率开票。
特别提醒,税率调整后发票开具
有以下注意事项:
1、及时完成升级:一般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税控设备变更发行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2、按新编码开票: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3、正确选择税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的税率栏次,默认显示的是调整后的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原税率业务调整处理或补开原税率发票等情况,需要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第17篇】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
1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自2023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按基本税率征税。金属矿 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
2薄荷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 号)对“食用植物油”的注释,薄荷油未包括在内,因此,薄荷油应按增值税基本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8号)
3亚麻油
亚麻油系亚麻籽经压榨或溶剂提取制成的干性油,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 规定的“农业产品”,适用增值税基本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亚麻油等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74号)
4肉桂油、桉油、香茅油
肉桂油、桉油、香茅油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其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基本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 号)
5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
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应适用增值税基本税率’环氧大豆油是将大豆油滴加双氧水后经过环氧反应'水洗'减压脱水等エ序后形成的产品。氢化植物油是将普通植物油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经过加氢、催化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6工业燃气
工业燃气不属于石油液化气范围,应按增值税基本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燃气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43号)
7天然二氧化碳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增值税基本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324号)
8桶装饮用水
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应按照增值税基本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53号)
9硝酸铵
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增值税基本税率,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 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007号)
10日用“卫生用药”
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消毒剂等),不属于增值税“农药”的范围,应按增值税基本税率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11液氮容器
成都金凤液氮容器有限公司生产的液氮容器,是以液氮(- 196°c为制冷剂,主要用于畜牧、医疗、科研部门对家畜冷冻精液及疫苗、细胞、微生物等的长期超低温储存和运输,也可用于国防、科研、机械、医疗、电子、冶金、能源等部门,不属于农机的征税范围,应按增值税基本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豆腐皮等产品适用征、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44号)
12 豆腐皮
浙江浦江保康食品厂生产的豆腐皮,从生产过程看,经过磨浆、过滤、加热、结脱、捞制,成皮、包装等工艺流程,不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增值税基本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豆腐皮等产品适用征、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44号)
13麦芽
麦芽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增值税基本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77号)
14淀粉
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增值税基本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4号)
15复合胶
复合胶是以新鲜橡胶液为主要原料,经过压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生产的橡胶制品。
因此,复合胶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天然橡胶”产品,适用增值税基本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3号)
16水洗猪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有关规定,水洗猪鬃是生猪髻经过浸泡(脱脂)、打洗、分绒等加工过程生产的产品,已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应按“洗净毛、洗净绒”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73号)
17人发
人发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增值税基本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25号)
18人体血液
人体血液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增值税基本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
19皂脚
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增值税基本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20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自2023年5月1日玉米胚芽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释》中初级农产品的范围,适用低税率;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蛋白粉不属于初级农产品,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中免税饲料的范围,适用增值税基本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1号)
【第18篇】销售黄金增值税税率
实物黄金销售属于货物销售,按13%计算缴纳增值税。
黄金租赁又称“借金还金业务”,是指银行在公司授信额度内,把黄金实物借给公司,到期日前公司再把相同重量和成色的黄金归还给银行并支付黄金租赁费的一项业务。黄金租赁是融资行为,出租方转让黄金不确认收入,取得的租赁费本质上属于利息收入;需接“贷款服务”适用6%的税率讲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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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篇】装修行业增值税税率
不管你是买房子、租房子,总是绕不开装修。而关于装修的税收问题,你又知道多少呢?
增值税
装修服务,属于建筑服务中的装饰服务,当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9%。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9%;而物业管理服务,按照“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6%。(虽然都是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实质却是完全不一样呢!)政策指路:《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发生的装修支出,可不可以一次性列支呢?
答:不可以。如果是对租入的房屋进行装修,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如果是对自有的房屋进行装修,应并入房屋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政策指路:(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四条规定:
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 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 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住房时,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可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作为合理费用扣除。但是应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
同时,可扣除的装修费用有上限:
①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②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要注意的是,一套房屋的装修费用只能扣除一次。也就是说,如果之前你购入的房屋就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之后再转让,就不得再扣除装修费用了哦。
政策指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房产税
企业对自有房屋进行装修,属于与房屋不可分割、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政策指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二条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问:现在市面上很多新房都是精装房,那么对于精装房的装修部分,可否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呢?
答:可以的。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政策指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印花税
问:签订装修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呢?
答:需要。普通房屋的装修合同,应按照“加工承揽合同”缴纳印花税。
政策指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立合同人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来源:厦门税务、象屿保税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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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小微企业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有的小微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得到的金额数是100万到300万,如果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那么享受优惠减免后的税率是多少呢?
政策内容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我们总结出以下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政策内容:
小型微利企业年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可以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还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也就是说实际税负仅2.5%;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是没有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可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20%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2023年1月1日到2024年12月31日期间,小微企业在享受上述优惠的同时还可以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
小微企业的享受条件
并非所有的企业都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企业不得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能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也不能超过300人,企业的资产总额应该在5000万元以下。
满足上述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企业在享受上述政策时,可以按季或者按月进行预缴申报,也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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