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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作废有什么影响(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2-24 09:55:03 查看人数:9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发票作废有什么影响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发票作废有什么影响

【第1篇】增值税发票作废有什么影响

由于我国一直实行“以票控税”,所以发票在税收工作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也就直接导致了我国对发票的监管相当严格。因此发票出现问题时,财务人员一定要及时处理,并且在进行作废操作时,一定要注意这些问题。

前提条件

发票可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作废的,想要作废发票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当然了,开具时就发现了错误,可以即时作废。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了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都可以进行作废处理。

作废事由

在作废条件明了后,又有哪些情况下的发票需要作废呢?

一般来讲,售货方都会有售后服务,如果用票企业或者个人在开具发票后,发生退货情况的话,开票方可以收回原发票并且将其作废。另外发生销售折让的,开票企业也可以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

人都有可能犯错误,会计人员亦是如此,因此开票人员在开具发票时,发生填错的情况,可以在原发票上标明“作废”的字样,并可以重新开具发票。

作废的影响

正常来说,企业作废的发票不会过多,因为退回或者折让的发生频率并不大。所以企业一旦发票作废过多,很有可能是因为两种情况:

一是企业有着谋取私利的违法行为,二是财会人员在开票时过于粗心,从而导致错误频发。

虽然发票比较常见,获取也比较容易,但是一旦作废过多就会产生很多不好的影响。比如购买发票会加大企业的费用;作废发票不可以丢弃,导致保管容易出现问题;国税局取消财务人员的开票资格或重新培训等。最重要的是,这很有可能会引起税务部门的重视,以防止企业出现违法行为。

最后小编想要提醒大家,我们在作废发票时,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不然有可能引发很多问题,从而使我们的工作产生诸多麻烦。

【第2篇】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罪名定性应当依据行为结构展开。对于虚开行为,应当将其理解为一种抽象危险犯的模式设置,并且此种抽象危险的判断标准应当附加以“经济交易流转的正当程序和一般状况”为前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当有别于案件的定罪标准,前者可考虑单独以造成国家应收税款的现实损失为标准。

基本案情

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事实 2023年3至4月份,被告人孙某与李某(另案处理)共谋在重庆市璧山区成立公司,通过虚构公司收购中药材进行加工销售,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好处费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为逃避公安和税务的查处,二人商定借用璧山本地人陈某的名义,在璧山注册成立了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是陈某。公司注册成立后在重庆市璧山区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证,成为一般纳税人,公司经营范围为收购、加工、销售中药材产品。公司聘用熊某桧担任会计,公司实际负责人为李某和孙某。 2023年8月至2023年9月,公司在无实际生产、无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被告人孙某与李某将公司作为中药材初级产品收购方,利用国家对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故意编造向对方第三人收购板蓝根、党参、桔梗、大黄等中药材业务的事实,共虚开重庆市收购业统一发票(2023年9月后为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326份,虚开金额3100万余元,向税务机关实际申报并认证抵扣税款405万余元。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2023年8月至2023年9月,被告人孙某与李某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a公司的名义分别向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等4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9份,票面金额15806347.17元,税额2687078.83元,价税合计18493425.71元。其中,向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票面金额1789039.46元,税额304136.54元,价税合计2093176元;向c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0份,票面金额8947393.17元,税额1521056.83元,价税合计金额10468449.71元;向d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票面金额2384615.39元,税额405384.61元,价税合计金额2790000元;向e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票面金额2685299.15元,税额456500.85元,价税合计3141800元。之后上述所开据的15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被4家单位在当地税务机关抵扣税款,共抵扣税款2687078.83元。案发后,上述四家单位均已将所抵扣税款全部退出。

法院判决

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伙同他人共谋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借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成立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共虚开重庆市收购业统一发票326份,金额3100万余元,向税务机关申报并认证抵扣税款405万余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9份,虚开税额260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法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孙某犯罪行为的定性和犯罪数额认定问题。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罪状设置,该罪名为选择性罪名,亦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及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既可单独适用,也可并合适用。在解决本案的定性问题之前,随之而来的首先应当是行为入罪标准的明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将该罪的入罪行为确立为“虚开”,对于行为入罪的评价标准而言,理清虚开增值税发票和其他发票两类发票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能够对整个案件的行为与结果发展进程的特质梳理起到提纲挈领的效果。此外,考虑到本案罪名的选择不同于单一性罪名,后者能够直接依据案件行为的特点,对接刑法文本的特定罪名评价,而后者更侧重行为的包容性和选择性评价的价值抉择问题。针对本案面临着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定性的情况,孙某虚开收购业务统一发票的行为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认定选择性罪名情况下的单独化罪名和并合化罪名,便成为数额认定问题解决的前提条件之一。 一、罪名的行为结构和入罪标准应当依据抽象危险理解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作为刑法典中的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危害税收征管罪,毋庸置疑,其侵害的客体必然以国家税收的征管秩序为基础。但与此同时,刑事司法必须化解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与国家税收利益的侵害危险的关系问题,亦即,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是否必然威胁到国家税收利益。针对这一问题,学者逐渐展开探讨。复合犯罪客体论者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必须同时危害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和国家税收利益,其才具备刑事可罚性,以便从犯罪客体的双重限制方面来对税收犯罪的扩张化进行限制。而单一犯罪客体论者认为,只要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与否的评价仅为一种量刑结果评价,并不涉及入罪标准问题的探讨。亦即,税款的流失与被骗的结果程度并非犯罪成立的必要构成要件。对此,笔者认为,基于刑法立法的教义规范,无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还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都应当将该选择性罪名的犯罪客体定为一种并合客体,亦即,行为人虚开增值税发票和其他发票行为必须满足危害税收征收行为可能威胁到国家税收利益的犯罪客体。 因而,该罪名的行为结构选择应当是一种抽象危险犯,即虚开行为必须在妨害国家税收秩序的基础之上,同时具备侵犯国家应收税款利益的现实危险。同时,为更好地指引刑事司法对侵犯国家应收税款利益的危险的具体判断,笔者认为,这种抽象危险的判断标准应当附加以经济交易流转的正当程序和一般状况为基本前提。诸如,行为人在无任何实际交易目的的情况下,为对方公司虚开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交易过程前就被对方公司阻断非法牟利之目的,或者发现其实际上并无任何交易能力的客观境况,此处的虚开增值税的行为应当借助市场经济管理的行政法律法规进行评断,而审慎使用刑法予以定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或抵扣税款发票,并非能够在正常的经济交易、流转环节进入税收缴纳环节。再如,为扩充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增加交易能力的可信度,甲乙双方公司承诺以互相为对方虚开同等数额的增值税发票,并且在交易完成的后续阶段,双方正常按照规定缴纳税款。该种虽带有欺诈性质的扩充公司业绩的行为并不具备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和现实危险的虚开行为,也并非是该罪名涵射的构成要件范围,虽然该虚开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秩序,但发票管理秩序仅为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一种类型,在此基础上,上述行为并无任何侵犯国家应收税款利益的现实危险或风险。 综上可知,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行为结构选择定位为一种抽象危险犯,并对其入罪标准附加经济交易流转的正当程序和一般状况进行判断,不仅可增加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行为的司法预判力,而且是遵循罪刑法定基本原则之司法路径抉择。 二、选择性罪名的定性标准应当依据犯罪客体关联性确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作为一种典型的选择性罪名,对该罪名的行为发展进行细致解剖,可以存在两种思维模式。 其一,该选择性罪名中的虚开行为具备手段与目的的并合模式,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本身就是三个不同罪名模式,刑事立法出于立法资源的简洁化考量,将其并合存在。如果结合该案进行解释,则被告人孙某虚开收购发票的目的是抵扣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缴税额,继而向对方第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因而,案件本身就存在两种犯罪行为:第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第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其中,被告人孙某虚开收购发票行为是手段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是目的行为。在同一非法牟取国家应收税款利益的犯罪故意下,行为人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两行为均已构成犯罪,应当认定为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故孙某的行为虽在不同程度上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两个罪名,但依据特殊的行为关系结构,可以择一重罪定性评价案件行为的整个发展过程。 其二,该选择性罪名中的犯罪各个行为构成要件的并列模式。照此理解,则可以将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解释为一种分列罪名设置。亦即,虽然该罪名为选择性罪名,但该罪名是在同一款法律条文中表述(罪名第一款),这三个选择性罪名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都相同,唯一不同的仅是犯罪对象有所差异。依据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因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同为危害税收征管秩序以及侵犯同一国家应收税款利益的行为。在案件行为定性过程中,法官应当依据犯罪客体关联性,以其侵犯的不同对象来选择适用罪名。并且在罪名行为并列模式下,该法条实际上仅存在一个犯罪构成,而非多个犯罪构成。因而,选择性罪名的最终确立,应当结合案件行为的关联性进行确立。该条文中罗列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和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以及抵扣税款发票行为,但其并非只能依据法条固定的罪名表述进行案件的罪名定性。针对本案中孙某的虚开行为,案件中与罪名相关联的行为有两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以及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最终案件依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完成整个案件的定性过程。 相对于第一种并合行为的罪名模式理解,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并列行为的罪名模式解释。主要理由在于:(1)适用牵连犯手段和目的理解过于抽象。何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需要通过法官的具体实践经验和事实判断进行理解,在这一前提下,对法官对不同事物的精确性理解要求,便成为准确定罪量刑的关键性问题。但是现实情境是:由于缺乏商业经营模式的实践考察,法官较难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的发展脉络和真正的目的和需求。(2)违背刑事立法的形式和实质逻辑。选择性罪名的逻辑之美在于契合案件行为的实质关联性,依据犯罪客体的关联性来正确选择相应的契合立法行为的形式罪名。(3)最大程度上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采取选择性罪名的并列模式理解,也并不排除只要行为人是针对不同对象实施的多种(个)行为,亦可认定为数罪的基本原理,以此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三、选择性罪名的数额认定应当遵从禁止重复性评价原则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一种典型的财产犯罪,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两者同为量刑标准。如何理解并确定罪名的犯罪数额,不仅在案件行为的定性问题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更在行为程度性的量刑结果评价上起着关键性作用。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中,犯罪金额指的是虚开税款金额。对于虚开的税款金额,应当避免将同一种类的金额或是同一类法益指向性、关联性的对象进行多次评价,进而背离重复性评价原则。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本身直指国家应收税款利益,因此,案件审理过程中,在虚开税款金额的理解上,必然会存在着虚开的发票形式税款金额与虚开的发票申报并认证抵扣的实质税款金额两种理解。简言之,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的行为是否实现了抵扣、骗取的现实目的。因而,采取何种犯罪数额标准进行精准量刑,便成为实务界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在此基础上,如果入罪标准达到了犯罪金额,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回复》中“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执行的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标准的50万元、250万元”,仍应当按照第一档法定刑进行定罪量刑或者在法定刑以下对情节轻微的案件进行定罪免刑。 笔者认为,在理清定罪标准和量刑标准之前,有必要细致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6条的解释,“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这便意味着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必须采取现实危险进行判断,其中的1万元应当结合国家税款的被骗可能进行实质评价。而对于量刑标准,有异于定罪标准,其应当“采取虚开的税款数额结合国家税款的现实损失”进行适用。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性评价在于受票方为实现逃税目的,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其应向国家缴纳的增值税,而造成国家应收税款利益的流失。如果在定罪阶段将虚开的发票税款进行评价,在量刑阶段再次进行犯罪数额的结果评价,则明显违背了禁止重复性评价的路径选择。综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数额的司法确定,应当以造成国家应收税款的现实损失为正式标准。 结合本案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数额认定,孙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被骗的数额,是四家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公司按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9份后实际抵扣的税款2687077.98元来计算的。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数额部分认定,孙某以a公司名义申报并认证抵扣进项税款4058257.61元,因无真实的货物交易,孙某无纳税义务,未给国家造成损失。孙某在虚开收购发票中,a公司共缴纳增值税536435.29元,应从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中扣除这笔税款。另外,四家受票单位在侦查终结前已将抵扣的税款2687077.98元补缴到税务部门。

【第3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

由于发票管理不当遗失了或者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超过认证期限180天,但并没有进行认证抵扣,应该怎么处理呢?企业有特殊原因的话可以申请延期抵扣吗?南昌注册公司相信很多企业都会碰到类似的问题,这些办法不能错过!

01增值税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交易真实,但由于某些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存在虚假则允许纳税人继续进行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扫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金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扫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清形。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告诉你企业专用发票逾期未认证满足上述文件规定的客观原因的话,是可以继续进行抵扣的,若没有证据支撑,则不可抵扣,切勿虚开发票,违反营改增的相关政策,会得不偿失,有任何关于代理记账的问题,欢迎关注咨询了解江西小二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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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3个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最近总有一些读者给我发他们收到的小规模开的3%的普通发票。

作为购买方,他们不知道这3%的普通发票到底是收还是不收。

我之前也没深入思考这个问题,但是既然有这么多读者关系,我也就仔细想了想,这个小规模现在开3%的普通发票到底它算不算错开发票?

从4月1日开始,如果你是小规模纳税人,我们都知道一个最新的政策。

那就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里其实我理解包括两层意思。

1、1%的政策终止了。

1%的政策截止到2023年3月31日号了。

3月之后你如果再收到1%的发票,只有两种可能,一是你们的业务对应的纳税义务时间是4月之前,销售方补开的1%的发票,二就是你们的业务发生了销售退回或者发票开错,销售方给你换开发票或者红冲发票。

如果这两项都不是,那你收到的1%的发票就是对方开错了。

2、小规模征收率恢复到3%了,但是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1%终止了,那小规模征收率自然回到暂行条例规定的3%的征收率。

只是说在3%的征收率下,税务局给了一个免税政策,就是适用3%的可以享受免税。

所以,这里其实可以这样理解,我小规模本身目前是3%征收率,我正常是不是就可以开3%的发票(包括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只是说如果你选择享受免税,那税务局规定你需要开税率栏为免税的普通发票而已。

但是你完全可以放弃免税啊,放弃免税开什么发票?我是不是可以开3%的普通发票,这个我觉得没毛病啊。

这个就类似比如我是一家超市,我销售蔬菜可以免税,但是我完全可以放弃免税,放弃免税我是不是就按我适用税率开票就是了?

我感觉是一个道理。

很多人看到这里肯定要说税局公告2022 6号说了,放弃免税必须开3%专票。

那么我们再来细品6号公告这段话。

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3%的专用发票(言外之意,你不能开1%专票)。

文件的意思并没有说纳税人放弃免税就只能开具3%专用发票,我放弃免税了就按征税处理,那我开具3%普通发票也并无不可啊。

这个道理虽然像前面小编说的,我放弃免税,我也可以开3%的普通发票。

但是这个确实在实际工作中毫无必要。

纳税人为什么放弃免税,基本就是购买方需要抵扣,所以放弃免税开3%专票。

你开3%普通发票,按小编的解读你就是放弃免税,你这头放弃免税,下游取得你3%的普通发票也无法做抵扣。

那你又是何必呢?

所以主观上我们一般小规模纳税人也没这个意图去开3%普通发票,很多时候开了大概率都是自己误开了,到了申报期申报时候你让他按3%纳税,他有懵逼了,还反问不是说小规模免税了吗?为什么你要我交税?

所以政策是没有规定小规模不能开3%普通发票,你放弃自然可以开3%普通发票,但是实际上又有多少纳税人是放弃免税而开普通发票的情况呢?

我想基本没有,大概率都是心里想着免税,又开了3%普通发票而已。

所以结论就是

理论上如果你真是放弃免税,你开3%专票,3%普通发票我觉得都没有问题,我觉得这个符合政策的。

但是实际上我作为购买方,我又不知道你是否放弃免税了,那我怎么办?个人建议,如果对方给你开3%普通发票,你就让他换成3%专票,因为既然你要交税,3%普通发票和专票对销售方没啥区别,但是我购买方取得专票还能抵扣。

如果对方说他是要享受免税的,那你就让他开成免税普通发票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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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增值税发票遗失声明

广大的网友们,你们其中有多少人是买了房买了车的呢?那买了房的广大网友们你们知道房产证遗失登报声明模板在哪里吗?你们知道房产证遗失登报声明怎么写吗?要登报该怎么办呢!其实很简单呢!在支付宝的小程序里,有一款小程序,在里面就能轻松办理房产证遗失登报声明了哦!是不是很方便呢!

遗失声明的要求是: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刊登。如果有省级报纸,国家级报纸能刊登肯定能用,也更好,好在哪里呢?因为这些报纸发行量大,刊登价格可能会比市级报纸便宜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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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开联兴财税,首页搜索:登报点点。

2.进入登报点点,选择地域,开始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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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买车固然重要,但是买了之后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那些重要的发票或者是合同呢!小编的小区有个习惯去别人家门口捡垃圾的老奶奶,有一次她看人家门口没关,看到里面有很多白纸跟书籍放在箱子里,就偷偷把人家的拿走了,谁知道人家那个箱子里面有房产买卖合同,这下真的芭比q了呢!人家都报警了还是没有找回来那个房产买卖合同!严重哦!

【第6篇】代增值税发票如何作废

温江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方法(为跨月)

温江区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需要写一份关于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应包括:销货单位名称,销货单位税号,于x年x月x日在xxx税务所开具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不含税金额、税率、税额、价税合计,购货单位名称,购货单位税号,购货单位地址、电话,发票作废原因,申请人姓名、电话,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情况说明填好后,如果是在税务局自助机器上开具的,就在温江税务局三楼自助机上作废,在二楼窗口上开具的,就在温江税务局二楼窗口作废 。

【第7篇】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

电子发票,是指单位或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以电子形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和普通发票享有同等功能和法律效力。

与纸质发票相比,电子发票采用的电子签章,确保了发票的唯一性、不可抵赖性、不可篡改性;支持网络传送与保存的功能,使发票的保管、查询、调阅更加便捷,也更有利于网络交易的监管和消费者权益的维护。

自2023年推出电子发票以来,各行各业都加快了从纸质发票向电子发票的过渡。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也有不少企业财务人员遇到了诸如重复报销、真伪难辨等头疼的问题。目前,市面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电子发票工具,提供从电子发票的开具、识别、查验、存储,到报销入账,乃至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等方方面面的服务,帮助企业提升了财税管理的抗风险能力。为此,36氪企服点评盘点了15款电子发票软件工具,供企业参考选型。

1.金蝶发票云

1993年成立于北京,融合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ocr图像识别等技术,为企业提供发票管理、影像管理,以及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等综合解决方案。开票服务,支持全税控设备(包括金税盘、税控盘、税务ukey、区块链电子发票)、全票种发票的开具、打印、红冲、作废、查询、管理、签章等功能;收票服务,实现了自动填单、智能审核、自动认证抵扣,以及自动电子归档等财税管理流程革新。

2.51发票

隶属于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成立于北京。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手段,为企业提供一体化的电子发票管理、进销项发票管理、非税票据电子化等方面的解决方案。省级平台直接与企业erp对接,进行设备集中托管,提供个性化开票服务。针对不同规模的企业,提供单机版、服务版(自建平台、托管租用)等丰富的产品方案。

3.博思软件

2001年成立于福建,电子票据与政府采购信息化领域服务商。聚焦政府智慧财政财务、数字采购、智慧城市+数字乡村三大业务板块。财政电子票据实现了开具、管理、传输、查询、存储、报销入账和社会化应用等全流程无纸化、电子化控制,提升了财政、开票单位及交款人的业务办理便捷性。

4.普联软件

2001年成立于山东济南,大型集团企业管理信息化综合方案提供商。旗下电子发票云平台是区块链技术与电子发票全生命周期流程相结合的创新应用,目前已构建了基于电子发票开具/流转/交付/归集/报销场景的系统。平台优势在于,去中心化,减少多重身份认证,数据传输、数据访问等技术,提升企业数据安全系数;多层级开票数据统一汇总、统一管理,为企业决策提供依据。

5.上海爱信诺航天信息

2007年成立于上海,由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航天控制技术研究所联合投资组建,专注于金融、税务等领域。主营业务为:国家金税工程增值税发票系统、电子发票、pos机等的推广应用和技术支持,财税一体化软件的研发和销售。电子发票平台提供电子发票的开具、存储、签章、查验、下载等服务。严格按照国税总局的要求,与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对接。针对不同用户的实际情况,提供多元化接入解决方案。

6.发票通

2023年成立于广东深圳,电子发票服务云平台。提供发票开具、存储、交付、归集、识别、查验、认证、报销、记账、申报、统计等票、财、税全生命周期服务,用户在一个平台即可完成电子发票全线业务处理。支持扫码开票、手工开票、移动开票、系统对接开票等场景,消费者可通过短信、微信或邮件形式接收电子发票,方便快捷。

7.瑞宏网

2023年成立于北京,电子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面向企业的电子发票相关产品包括:发票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平台、企业发票报销验证平台、瑞易报、票e送等。提供扫码、客户端、app、api接入等开票方式,多门店管理,多渠道推送,兼容各种类型的税控设备,并提供丰富的发票管理功能,支持查重查验。

8.百旺云票

2023年成立于北京,致力于税务信息化行业解决方案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主营税控盘、税务ukey、税控服务器、自助办税终端系统等涉税软硬件系列产品,同时开发了企业端发票数字云管理平台、企业端智慧财税平台等增值服务。云开票采用物联网技术,纳税人使用税控盒子访问互联网,通过手机app或者web端浏览器即可实现增值税发票开具和打印。对于有扫码开具电子发票需求的企业,云票平台提供h5开票服务,实现第三方对接,完成电子发票开具、推送等功能。

9.百望云

2023年成立于北京,面向产业互联网的saas服务商,为政府、企业及公共组织提供票据合规管控、智慧财税服务、数字化财务供应链、数据科技服务等数字化解决方案和服务,覆盖从采购优化、对账结算、电子发票、智慧财税到支付融资的数字商业全闭环。票据合规管控产品线,提供免费发票基础服务、票据合规管理、票据自动化处理、票据智能洞察等服务。

10.票易通

2023年成立于上海,供应链信息协同及增值税发票管理云平台解决方案提供商。票据管理平台产品,为企业提供以销项管理、进项管理为核心的增值税服务。支持业务驱动开票到发票流转的一站式自动化处理;支持票面商品敏感词、企业黑名单及购方信息的合规校验,帮助企业提前规避管理风险;提供发票采集、ocr识别、发票查验、抵扣认证、统计表生成、直至统计表签名确认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能力。

11.每刻云票

隶属于每刻科技,2023年成立于浙江杭州,智能云财务产品和解决方案服务商。旗下拥有每刻报销、每刻档案、每刻云票、商旅生态云平台、每刻智能财务共享云平台等产品。每刻云票是生态化、数字化的业财税协同云平台,主要涵盖应收共享、应付共享、增值税发票管理,以及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四大业务模块。通过连接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构建企业采销业务生态数据网络,提升企业内外协同与数据采集效率。

12.票通

2023年成立于北京,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企业无需部署额外系统,在现有防伪金税盘的基础上,仅需少量升级即可实现电子发票的开具。金税盘接入票通宝,插上网线,即可完成安装;手机app开具电子发票,无需打印设备; 仅需收票人手机号或电子邮件,系统自动推送发票;发票存储于云端,管理存储便捷。

13.大象智税

隶属于大象慧云,发票全生命周期管理与税务信息化管理服务商。2023年由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及京东集团共同出资成立,位于北京。提供纸电票一体化开具、进项发票管理、企业报销管理、全税种税务管理、发票影像管理、纳税申报、涉税风险管控等系列产品与服务。旗下产品大象智税(i-tax)致力于帮助企业规范税务管理,控制和防范税务风险,降低税务成本。

14.高灯科技

2023年成立于广东深圳,财税科技服务商。高灯发票管理平台基于云计算、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为企业提供进销项管理,实现业财税的一体化、标准化、智能化。支持纸电混开,兼容多种税控设备,具备发票领取、开具、归集等在线化开票服务能力,以及发票查验、ocr、ofd版式等技术能力。

15.诺诺网络

2023年由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设立,位于浙江,以诺诺发票、极速开票、智能编码等应用产品为核心,为用户提供多行业、多场景的发票全生命周期管理,打造业、票、财、税、档的整体解决方案。诺诺发票支持网页开票、手机开票、批量开票、扫码开票、审核开票等多场景的开票方式;已对接多行业主流系统服务商,可为不同行业提供个性化开票解决方案;税控设备托管,实现单税盘多人同时开票。无需配备专用电脑,降低企业开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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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增值税普通发票软件

作为会计,增值税ukey是会计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金税盘和税控盘的操作大家都很熟悉了,但是增值税开票软件ukey版,很多财务都不清楚怎么操作,网上咨询起来又特别麻烦。

今天专门给大家整理了一套,增值税ukey开票的常用功能操作手册,从注册登陆到发票的领购,再到发票的红冲作废等等,图文结合,非常详细,小白也能直接照着操作

一起来看看吧~(文末可抱走)

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

常用功能操作手册目录

第一章:系统注册与登陆

第二章:编码设置

第三章:设置增加开票员第四章 :发票领购

......

由于篇幅有限,增值税ukey的操作手册就展示到这里了,希望可以帮助到更多地小伙伴!

【第9篇】定额发票增值税发票

发票监制章大改!定额发票还能用不?通用机打发票还能用吗?今天统一回复!

来源:中国总会计师

最近很多朋友在问发票换版本,换监制章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没那么复杂,就是国地税合并后,已经没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一说了 ,统一都是税务局,所以得换,这个过程就当然就涉及到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当然还有防伪码的更换。

比如下面这张发票,你说还叫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肯定不合适啊,这就是名称,还由国家税务局监制合适吗?不合适,当然还有防伪水印显示国税也不合适,都要换。

一句话,也就是凡是涉及国家税务局字样的都得换。

为什么不说地方税务局呢?

因为16年营改增,地税发票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只留下国税发票。营改增之前的地方税务局监制章的发票都早已经改版为国家税务局监制。

上图就是营改增之前地税监制的发票,其早在16年就停止使用了,相应改成了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如下图。

现在国地税机构又合并,当然又需要变了哦,国家税务局也不存在了,都变成税务局了,所以当然又得变了。

变成这种了,国家税务局的字样消失,统一变成××税务局,比如河北省的,就是河北省税务局。

这个政策依据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23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这样还要特别说一下,有些朋友看了一些文章,又跑来问定额发票还能用不?通用机打发票还能用吗?

这里小编也强调一下,就是一个换版、换监制章,不是增加或缩减发票种类,发票的种类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说你取得2023年1月1日后开具得发票,需要看看发票监制章是不是换版后的而已,发票种类依然是那些种类,定额发票还是可以用,只不过需要换个监制章。

所以,哪些需要换?你看看发票上面监制章就知道了

以前已经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就不用换,比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卷票)

这些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不用更换。

以前是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就需要换,具体有哪些?我们一个个来看看。

这里我们以是否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分个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换,可继续使用。

2、增值税普通发票(联式),不用换,可继续使用。

3、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不用换,可以继续使用。

上述发票发票监制章本身就是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不用更换,不过其样式你们仔细看,国家税务局总局字样在最下面,和新版的还是不同,新版本在中间。

4、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包括通行费电子发票,需要更换监制章。

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要更换监制章。

6、通用机打发票(联式),需要更换监制章。

7、通用机打发票卷式,需要更换监制章。

8、通用定额发票,需要更换监制章,凡是有国家税务局字样的都需要换。

9、客运发票,需要更换监制章。

10、通行费发票,需要更换监制章。

11、出租车发票,需要更换监制章。

12、飞机行程单,不用换,也是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1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要换。

我们在2023年收发票的时候就要注意,但凡2023年1月之后开具的,就不能是老版本的监制章了哦。

【第10篇】天津增值税发票查询入口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2.9.5 来源:天津法院网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税务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结合本市企业破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优化税收征管流程

(一)代办涉税事项

破产管理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业务时,持受理破产申请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办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以破产企业名义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实名办税相关要求,将办理人员登记为破产企业“办税人”,并完成实名信息采集、验证。对已经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办理人员,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不得要求其再次提供相关材料。

(二)税务查询

管理人可申请查询破产企业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费缴纳和接受处罚等涉税信息。网上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申请查询。管理人未掌握破产企业登录密码的,可以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密码重置。现场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查询。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依照《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协助管理人办理查询。特殊情况需要延后回复的,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三)政策咨询

税务机关为管理人提供破产程序涉税事项的税收政策咨询服务,管理人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室、相关税务人员等渠道进行咨询。

重大破产涉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征管科技部门、税政部门、法制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解答管理人涉税事项咨询。对于疑难复杂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向其上级税务机关请示后,及时予以答复。

(四)非正常户解除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破产企业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管理人对破产企业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即时解除破产企业的非正常户认定,因此产生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五)纳税申报

管理人据实补办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破产企业未办理的纳税申报,未发现破产企业有应税行为的,可暂按零申报补办纳税申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破产企业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处罚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将破产企业应补缴税(费)款、滞纳金、罚款按照法律规定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依法受偿。

破产程序中,经人民法院许可或债权人会议决议,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者处置破产企业财产等新产生的税(费)款,管理人以破产企业名义按规定申报纳税。相关税(费)款依法按照共益债务或者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另行申报债权,由管理人直接申报缴纳。

(六)发票领用

破产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者处置财产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使用破产企业的原有发票。破产企业没有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破产企业名义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或代开发票,按规定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在督促破产企业就新产生的纳税义务足额纳税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满足其合理发票领用需要,不得以破产企业存在欠税、被列为风险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风险、处罚情形为由拒绝。申领发票的管理人应在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前办理发票缴验手续。

管理人发现破产企业的发票在接管前有丢失情形的,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并以破产企业名义按照规定办理挂失、补办等手续。

(七)破产清算企业所得税处理

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应进行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管理人可登录天津市电子税务局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算备案,无需提交附列资料。

破产企业清算备案后,对于经营期内未按规定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进行申报,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时,以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期间不需要再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自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之日起15日内完成清算申报。清算产生的所得税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八)重整、和解企业所得税扣除

因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履行和解协议产生的企业资产损失,依照税法规定进行资产损失扣除。

(九)简化申报

税务机关按照税收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实行简化申报。破产企业不再生产经营的,管理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按次纳税。破产企业无需支付职工工资的,管理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终止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税种认定。

(十)税款入库与退库

破产企业财产分配时,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分配的裁定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入库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中发现破产企业有可以申请退税情形的,应当告知管理人。

(十一)税务注销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服务业破产重整企

(一)税务信息变更

重整期间,因引进战略投资人等确需办理税务信息变更的,企业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信息,经破产企业确认后即时更新相关信息。对于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事项,企业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

因原法定代表人犯罪等企业被列入重大风险防控企业名单,导致无法办理税务信息变更的,可由管理人以破产企业名义办理税务信息变更。

(二)纳税信用修复

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已依法受偿税款、滞纳金、罚款,企业或管理人已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可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申请时,应提交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

(三)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撤出

企业存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的,经企业或管理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查后可从公告名单中撤出,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协调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解除惩戒,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一)破产清算事项

破产企业确有困难的,管理人可以按税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破产企业的职工从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符合规定条件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重整、和解事项

企业实施资产重组,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机器设备、不动产等实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转让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发生重组业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在重整、和解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改制重组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优惠政策。

(三)税收优惠申请

管理人认为破产企业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做好政策指导和落实。破产财产处置涉及不动产转移登记的,除交易环节的税费外,税务机关不得以破产企业欠缴税费为由拒绝履行协助义务。

四、依法清收税收债权

(一)税收债权申报

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管理人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应书面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协助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通知后,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费)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等,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列明所申报债权的税(费)种、税率(征收率)、性质以及计算依据等。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二)税款核定

管理人未接管到破产企业账簿资料、接管账簿资料不全或不能反映企业真实情况导致难以申报,且企业可能存在应税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法定程序核定税款。

(三)债权登记及审查

管理人应当对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进行登记,详尽记载申报债权金额、证据、优先权情况、申报时间等事项。管理人应当将税(费)款列为税收债权,受理破产申请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列为普通破产债权,分别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四)债权确认

破产企业或者其他债权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税收债权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反馈。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异议成立的,重新申报税收债权;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向管理人提供异议部分税收债权的计算方式和征收依据,以便管理人核对。

主管税务机关对债权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向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五)税款抵销

税务机关发现破产企业既有欠缴税(费)款又有应退税(费)款、出口退税或增值税留抵税款,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可以向管理人书面申请行使抵销权。

(六)参加债权人会议

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时,根据债权性质主管税务机关被分别编入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的,分别行使表决权。

(七)“死欠”税款核销

破产财产分配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欠缴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未受偿的“死欠”税(费)款、滞纳金、罚款依法核销。

五、其他涉税事项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破产,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及和解,特别列明的除外。强制清算案件参照适用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各类涉税事项、税(费)款,包括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类税种及政府非税收入,法律法规或依法订立的合同已对应缴未缴的政府非税收入作出规定的除外。

(二)税务检查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税务机关已经启动尚未办结的税务检查程序可继续开展,一般不再启动新的税务检查程序,但发现重大违法线索必须查处的情形除外。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向相关稽查局送达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稽查局对案件做结案处理。

(三)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税务机关已对企业财产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中止执行程序,并将企业财产移交给管理人。管理人可以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向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并及时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税务机关。

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作出裁定后,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税务机关按照原顺位恢复税收保全措施。在税收保全措施恢复前,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不予解除。

(四)管理人身份认可

税务机关保障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因企业公章遗失、未能接管等无法在相关文件材料上加盖企业公章的,管理人应向税务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加盖管理人印章。

(五)管理人责任

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办理涉税事项时未遵守税收法律、法规,造成企业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或未勤勉尽责履行代企业进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

六、执行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1篇】内蒙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电子税务局使用若干注意事项的说明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了给您提供稳定、便捷、高效的“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体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于电子税务局登录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了说明。

一、登录方面

不同于普通电商网购平台单纯购、销、存业务,电子税务局已上线220余项业务、400余项功能,承载近千张不同表单的不同运算与数据处理,关联发票系统、实名系统、电子档案系统等多个辅助支撑系统,因此对硬件设备、网络环境、浏览器配置要求较高。若您无法正常登录使用,请先排查您的电脑硬件配置和本地网络环境是否满足电子税务局的运行要求。具体如下:

(一)硬件配置要求

为了提升您的操作体验感,请您按照“建议配置”的要求配置登录电子税务局的电脑。

1.操作系统配置

最低配置:windows7(专业版)64位操作系统、windows7(家庭版)64位操作系统。

建议配置:windows10(专业版)64位操作系统。

2.浏览器配置

最低配置:ie浏览器(版本不低于ie8),360浏览器(极速模式,全版本通用),谷歌浏览器(全版本通用)。

建议配置:ie11浏览器、谷歌浏览器。

3.硬件配置

(二)网络配置要求

硬件配置满足要求后,请检查您的本地网络环境是否稳定且满足正常访问电子税务局的要求,即当前网络是否存在丢包、抖动、时延的情况,确保您的网络丢包小于3%、抖动小于50ms、时延小于100ms。具体检测方式如下:

通过网络运营商工作人员测试或者访问此网站进行测试https://www.speedtest.cn/。

(三)浏览器缓存清理

硬件配置和网络环境均满足配置要求后,请您清理当前浏览器的缓存,特别是每月征期初定时清理一次后再申报。

1. 谷歌浏览器清理缓存的步骤

2.360浏览器清理缓存的步骤

3.ie浏览器清理缓存的步骤

以上步骤完成后,如果仍存在电子税务局访问卡顿、数据保存失败、页面报错等现象,请您拨打主管税务机关税费协同热线(点击查看全区税费协同工作服务专线)或者拨打12366服务热线进行处理。

(四)登录使用其他注意事项

1.关于“双因子认证”机制

“双因子认证”机制是指您在登录电子税务局时需要验证两次,之所以验证两次是为了让企业法人通过动态密码方式,防止没有得到授权的人员随意处理税务事项,在保护法人财产和信息安全的同时,也让广大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宜更放心、更安心。

为了便于您快速登录,请您牢记注册时设定的密码和绑定办税人员的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后续税务机关将会开发上线使用内蒙古电子税务局app扫码登录等其他便捷化的登录方式。

2.关于“扫脸认证”机制

“扫脸认证”机制是指您在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发票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业务时需要使用内蒙古税务app扫码进行人脸认证,这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实名办税工作要求实施的认证措施,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不法分子窃取您的信息后进行非法活动。

3.关于“系统卡顿”现象

网络就好比公路,国家路网建设快速发展,但在节假日高峰时段,由于出行量暴增,依然会形成道路拥堵。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事项的人多了,同样出现拥堵卡顿现象。税务机关很重视大家的体验感,所以一直在优化现有系统,逐步进行云化,不断提高服务器处理能力,让网路越来越通畅。现阶段,建议您选择“错峰出行”,这样能够避免业务高峰带来的网络卡顿。

4.关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登录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需要与被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后使用“代理业务”的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并进行办税缴费代理服务。

5.关于新注册企业用户登录

新注册电子税务局的企业用户在首次登录时,请选择“普通登录”方式,后续登录时可自由选择“普通登录”或“快捷登录”方式等。

二、功能方面

(一)关于待申报信息的获取

电子税务局系统每月初会自动生成本月的待申报业务信息,具体信息显示在首页下方“我的待办”功能中,您在办理完每条待办后返回首页时,请点击“我的待办”右侧的“同步数据”按钮刷新待办业务的状态,当所有的待办信息状态均显示为“已缴款”或“无需缴款”或“已报送”时,则表明您本月的待申报业务全部办理完毕。

(二)关于税费缴纳异常的处理

若您在税费缴纳过程中遇到无法成功扣款的情况,请您在申报当天或者第二天使用电子税务局“缴款异常处理”功能或者拨打主管税务机关税费协同热线进行处理(点击查看全区税费协同工作服务专线)。

(三)关于办税进度的查询

对于即办类业务,在电子税务局提交后无需税务机关后台审核,提交后即办理完成;对于非即办类业务,在电子税务局提交后需要税务机关后台审核,您可以在“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功能中查看详细的办理进度。

(四)关于税务电子文书的接收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文件要求,为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轻征纳双方负担,经受送达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税务机关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电子板式税务文书到达特定系统受送达人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您可以从“电子文书中心”功能中查看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电子文书。

(五)关于修改密码的使用

企业和自然人用户修改密码后,当手机收到新密码短信时,请您关闭浏览器并等待30秒后重新打开浏览器登录。

(六)关于同步权限数据的使用

如果您的企业性质或者税费种认定信息发生变更,例如您在季中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进入电子税务局发现没有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单时,请您点击电子税务局首页右上角的“纳税人名称”,再点击“同步权限数据”按钮同步权限数据后即可正常使用。

(七)关于系统功能的调整

由于税收政策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作要求进行实时调整,电子税务局每月会进行系统升级,每次升级后相关功能会进行一定调整。为了便于您尽快知晓税收政策和适应系统的新变化,请您及时关注“内蒙古税务”微信公众号、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官方网站、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税务局通知公告栏、税企互动群等渠道发布的新政策、新操作。

此外,每次更新后相关功能的报表模版也会实时调整,因此您在使用报表导入功能时请先下载最新的报表模版,按照模版格式要求填写完毕后再上传导入。

(八)关于操作指南的获取

每次电子税务局功能优化和增加新的功能后,税务机关会及时发布对应的操作手册和操作视频,您可以从“内蒙古税务”微信公众号、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纳税人学堂(https://nsrxt.neimenggu.chinatax.gov.cn/)、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税务局首页右上角的“帮助”功能获取电子税务局相关功能的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三、办理渠道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税务局主要分为:“我的信息”、“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五大功能区,涵盖了包括套餐服务、纳税申报、登记注销、发票使用、出口退税、一般退税、证明开具、行政许可、法律救济、信息查询在内的400余项功能。包含有web端、客户端、移动端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网“蒙速办”的web端和移动端,共五大网上办税缴费渠道。您可以通过上述的任一渠道办理税费业务。

四、问题反馈与处理

您在使用电子税务局的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均可以拨打主管税务机关税费协同热线(点击查看全区税费协同工作服务专线)或者拨打12366服务热线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3月16日

(内蒙古税务)

【第12篇】福建省增值税发票查询

关于采用 “非接触式”渠道为主办理税费业务的通知

尊敬的丰泽区纳税人、缴费人:

鉴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较为严峻,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防止交叉感染,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疫情防控期间我局将主要采用“非接触式”举措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税费业务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接触式”渠道办理

请您在办理税费业务时,优先选择福建省电子税务局、福建省微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闽税通app等“非接触式”途径,我们将全力做好在线咨询服务,解答您线上办理税费业务时遇到的疑难问题,确保您顺畅办税。

(一)常见涉税业务

请登录福建省电子税务局(http://etax.fujian.chinatax.gov.cn/)通过“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理功能进行涉税业务办理。

(二)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

如需办理个人所得税相关申报业务、企业扣缴及代理申报,请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自然人申报请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https://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办理。

(三)自然人发票代开

1.如需代开发票(非自然人房租发票),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支付宝。登录“支付宝发票管家”(支付宝首页搜索“支付宝发票管家”),进入“发票代开”(选择“开发票-商家代开”),城市选择“泉州市”,所属城市税局选择“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按照操作流程进行开票。

2)微信。进入微信的“我-支付(或者服务)-城市服务-税务-福建发票代开业务-发票代开”。

2.如需自然人房租发票,可登录福建省税务局(登录界面选择自然人业务登录),选择“我要办税-自然人房租发票代开”,按照流程申请开具。

(四)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

如需申领发票,可按照以下步骤网上直接申领:

1.申领:进入开票软件,点击“发票管理-发票领用管理-网上申领发票-发票申领”进入发票申领页面,选择发票类型,输入申领信息后点击“申领”按钮。

2.查询:点击“发票管理—发票领用管理—网上申领管理—申领状态查询”可查询申领状态,申领成功后即可到“网上领票”进行发票下载。

3.下载:点击“发票管理—发票领用管理—网上领票”点击“查询”按钮,勾选需要下载的发票卷,可进行发票下载。

如果您需要申领纸质发票,在相应模块申领后,可选择o2o邮寄送达。

(五)跨区域涉税事项(外来建安预缴)

如需办理外来建安预缴,可登录福建省电子税务局,进入“跨区域涉税事项套餐”办理。事项办结后,税务局涉税事项办理人员会根据业务不同和办税人员的需求,采取邮寄或者系统推送的方式。您也可以加入外来建安税企qq联络群(qq号:172499879)进行咨询。

(六)社会保险费费种登记(企事业单位)

如您需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费种登记,可在完成单位参保登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后直接拨打预约电话1:0595-28390099、预约电话2:0595-22112681、预约电话3:0595-22112059直接办理。(备注:因系统升级,3月18日12:00~3月30日24:00该业务暂停受理)

(七)简易处罚涉税事项

如您需办理简易行政处罚,可通过登录福建省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违法处置→简易行政处罚。”

(八)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缴纳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纳

如需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业务,可通过以下途径自助办理。(备注:因系统升级,3月17日20:30~3月30日以下渠道将暂时关闭)

1.微信公众号:关注“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选择“微办税—申报缴纳与查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缴纳”,在线缴费即可。

2.扫码缴费: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社保业务选择界面,选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纳”、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缴纳”,即可自助办理相应险种的申报缴费。

3.福建省微电子税务局(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选择“移动办税—办税—申报缴税—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纳”办理。

二、涉税咨询

如果您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途径线上咨询。

1.拨打预约电话1:0595-28390099、预约电话2:0595-22112681、预约电话3:0595-22112059、咨询电话:0595-22153201进行咨询。

2.加入“税事远程帮”qq号(qq号:2448273185、1145521981)进行咨询。

3.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进行涉税咨询。

三、现场业务办理

对不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的特殊紧急事项实行预约办税,请提前半天拨打预约电话预约办理时间。

办理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出示健康码和出行码。(“健康码”为绿色,“行程码”显示未到中高风险地区且体温正常方可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

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请自觉佩戴口罩、保持安静,接受体温检测。不佩戴口罩或发现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者,将暂不允许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感谢您的理解和配合,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

2023年3月13日

【第13篇】增值税发票增量资料

发票增量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具体的方法是: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单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票种、用票量核定及调整”,完成实名刷脸验证,单击“发票票种、用票量核定及调整”,先单击“业务前置监控”会自动判断是否满足办理条件,如果办理条件满足要求,所需增量票种项上的申请类型选择为“变更”,这时即可修改“每次最高领用数量”、“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及“持票最高数量”,修改完成,单击“保存”提交税务审核即可。

基于戴尔n5010、windows7、qq浏览器11.2及江苏电子税务局演示实现。

登录电子税务局,单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票种、用票量核定及调整”。

需要先实名刷脸验证通过方可单击“发票票种、用票量核定及调整”进入。

单击“业务前置监控”会自动判断是否满足办理条件,如果办理条件满足要求可继续后续操作。

所需增量票种项上的申请类型选择为“变更”,这时即可修改“每次最高领用数量”、“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及“持票最高数量”,修改完成,单击“保存”提交税务审核通过即可完成发票增量事宜。

【第14篇】江苏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

江苏南京发票真伪查询攻略发票不仅仅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同时也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而现在市面上流通的一些假发票,一种是市场上倒卖非税收机关监制的,一种是伪造经济事实的,无论是哪一种都是属于违法的,所以我们自身对于学会如何查询发票真伪是很有必要的,也能给自己给公司的财务同事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而我们应该怎么用手机进行发票真伪查询呢,常用的查询方法大家也都知道,无非就是去pc端登录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中进行发票查询,这种方法虽然常见但是比较麻烦,需要我们手动的先录入代码,然后再按照步骤一步步去操作,等待结果的时间还是较长的,那今天我们介绍一下用手机进行发票真伪查询的方法,非常的方便和简单,只要我们都有手机,手机上有安装支付宝就能够实现自助查询发票真伪了,步骤分享给大家哦,可以操作试试看。

现在我们可以在手机支付宝上查询发票真伪了,很方便,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具体的流程:一:手机支付宝搜票大侠

二:进入小程序点击扫一扫扫描发票上的二维码

三:在发票栏查看发票查询结果

四:如果发票 有重复报销的情况,系统会第一时间显示出来

五:发票栏右上角的导出,可以导出发票查询的excel表格,就是财务的电子台账

【第15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江苏

自然人也可以代开增值税电子发票了,速看操作指引详解,收藏版

自然人代开增值税电子发票操作指引详解

操作详解

no1.以自然人的身份登录电子税局

no2.选择要办理的业务

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进行选择“代开申请”。

no3.代开发票需要刷脸进行实名认证

进入页面后,通过扫页面弹出的二维码,进行实名认证

no4.填写发票信息

no5.确认发票信息

no6.完成

7.历史代开记录查询

关于自然人代开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引到这里就结束了,希望能对你带去帮助!

每一次进步都是你升职加薪的机会!

增值税发票作废有什么影响(15个范本)

由于我国一直实行“以票控税”,所以发票在税收工作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也就直接导致了我国对发票的监管相当严格。因此发票出现问题时,财务人员一定要及时处理,并且在进行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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