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发票丢了能补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增值税发票丢了能补吗
丢失发票的具体情形
一、丢失电子专用发票
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具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二、同时丢失“发票联,抵扣联”
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退税凭证或抵扣凭证。
注意:一般销售方的记账联不要求加盖专用章,如果受票方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需要对记账联加盖专用章后把复印件交付受票方使用。
参照国税局2023年第1号第四条
三、丢失“发票联或抵扣联”
丢失“发票联”,纳税人可以凭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丢失“抵扣联”,纳税人可用发票联复印件作为退税凭证或抵扣凭证。
四、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
未作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可以用发票联或抵扣联等其他联次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注意:丢失记账联一方保存好提供发票复印件一方的相关证明。
证明要点:与原件一致,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公章或个人签章。
五、丢失普通发票“记账联”
要取得发票联复印件,由提供发票联复印件的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由提供人签章。
证明要点: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公章或个人签章。
六、丢失普通发票“发票联”
无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要取得原开票单位加盖公章证明且注明原来凭证号码,金额,摘要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单位领导审批后作为原始凭证。
注意:由提供发票联复印件的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由提供人签章。
证明要点:与原件一致,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公章或个人签章。
提示:各省对于丢失普通发票如何入账规定不一,具体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执行为准。
七、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参照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八、丢失空白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票和普票)
首先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然后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风险提示: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2. 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三节第二条。
丢失发票风险
1. 纳税信用评价将被扣分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2. 最高罚款三万
参照:(国务院第587号)第三十六条。
防丢锦囊
1. 财务部门建立《发票管理台账》,规范发票交接手续、流程及追责机制。
2. 建立发票开具审批流程,并在“发票开具申请单”注明经手人及具体经手时间。
3. 合同条款中约定接收发票的人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发票丢失的各种情形以及不同解决办法,了解更多税务知识请私信小编。
【第2篇】增值税发票拒收证明
企业经营中,也许会碰见那种开了票,结果客户不打款,客户甚至昧着良心拿这张发票去抵扣了,遇到这些情况该怎么办?小康今天就来聊一聊发票冲红的事。
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就是不打款,怎么办?
对于这种情况,税务局早就给我们想好了办法,就是销项负数的红字发票。当你给客户开了票却迟迟收不到款,甚至还被客户把票拿去做了抵扣,这时候你就可以开一张“销项负数”的红字发票,可以直接解决问题!
发票价税合计栏为负数,对方不付款已经违约了,公司重开一张销项负数的红字发票说明没有这个进项,也就不用多缴税。税务局还会追查这个客户为什么没付给你钱还拿着发票做抵扣的行为。
不过红字发票不能随便乱开,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终止等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销售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才能开红字发票,同时还应保留好相关证据以备税务局事后核查,如购买方的拒收证明、折让协议和合同终止书面证明等。如果开错的发票未跨月、未认证即可直接作废重开,不需要红冲。
普票当月开错未进行非征期申报的可直接作废,跨月开错或已经抄税的可以普票冲红。需要注意,电子发票开错不管是本月或跨月只能冲红,不能直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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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重庆增值税发票
11月22日,重庆市渝北区税务人员在某酒店辅导市民通过扫描二维码支付房费和开具住宿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讯员郭睿 摄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 发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11月24日17时讯(记者 赵紫东 通讯员 谭其婷)买单后最快几秒钟就能拿到发票。近期,不少重庆商家和市民对开发票的新变化体验感不错。这得益于重庆市税务局2023年7月16日推出的“扫码支付即开票”服务。通过该服务,消费者只需扫一个码,就可完成支付和开票,开具发票更智能更便捷。
“扫下二维码,付款、开票一气呵成,全程不到1分钟!”近日,入住重庆市高新区海兰云天大酒店的张林涛,展示他通过扫码完成房费支付和发票开具的界面。
在此之前,在重庆居民生活消费中,支付和开票具体操作流程是:消费者通过现金或者手机app付款——向商家申请开具发票,提供发票抬头信息——商家在发票管理系统内手动录入信息、逐笔开具发票。这样的操作流程下,付款和开票使用两套系统,开具一份纸质发票需要3至5分钟,开具一份电子发票需要1至3分钟。
“我们推出‘扫码支付即开票’服务,实现了支付和开票两项业务,扫一个二维码、在一个系统内、一次性办结。”重庆市税务局货物与劳务税处副处长徐磊表示,税务部门以云计算为架构,将电子发票运用与移动支付场景深度融合,通过智能软件链接消费者、商家、税务三方,实现支付、开票两件事,只扫一个二维码轻松办理,进一步压缩开票时间、便利商家和消费者。
其具体操作流程为:商家在发票助手软件里录入企业社会信用代码、名称、银行账户等基本信息——系统生成企业专属的二维码——消费者扫描二维码付款——系统自动跳转至开票申请界面,消费者输入发票抬头信息和获取发票的邮箱或手机号,提交申请——系统自动发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在“扫码支付即开票”流程下,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仅需3—5秒钟,节省了商家75%的操作时间和消费者50%以上的等待时间。
目前,该服务已被运用于重庆餐饮、住宿、居民生活服务、商务服务等30多个行业,覆盖全市38个区县。截至11月21日,全市用户近两万户,累计开具发票358万份,开具金额7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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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增值税发票检验平台
查账的基本方法和技巧浅谈,适用于纪委监委、巡察等一线人员!!
纪检监察案件查账主要针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检查对象和党员领导干部,查账的目的是查清违纪违法事实。巡察主要通过查阅账目发现疑点并通过巡察“12+n”种方式予以验证,由此发现问题线索。通过查账,掌握足以说明违纪违法的事实材料,查清是运用什么手段、通过何种途径、采取什么方式来进行违纪违法的,并获取有关证据,这是查账的重中之重。
一、查账的基本方法 (一)顺查法
1.定义:根据会计业务处理的先后程序进行检查的方法,即按照所有原始凭证的发生时序逐一进行检查。以原始凭证为依据,核对并检查记账凭证,根据记账凭证核对检查日记账、明细账、总分类账,最后以账簿来核对会计报表。
2.检查程序:凭证→账簿→会计报表。
3.适用对象:存在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账实不符、业务量少的小型企事业和行政单位。
4.优缺点:可以详细把握本单位账务信息,但必须对每张凭证、每本账簿逐一审查,费时费力,难以抓住重点。
(二)逆查法
1.定义:按照会计业务处理程序的相反方向检查的一种方法。
从检查会计报表开始,对可疑账项和重要项目逐项核对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和日记账,并有目的地审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找出问题的原因和结果。
2.检查程序:会计报表→账簿→凭证。
3.适用对象:已掌握一定问题线索或业务量大的单位。
4.优缺点:简捷省力,易于快速发现问题,但对查账人员的个人经验要求更高。
(三)详查法
1.定义:对查账期间的全部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经济活动进行全面审查。 详查法既要对凭证、账簿、报表审查,又要审查有关的经济资料(工程立项、合同协议等)并加以分析。
2.适用对象:业务量较少、会计核算简单或为了揭露重大问题而进行的专案审查。
3.优缺点:审查内容全面,结论和评价准确、科学,但工作业务量大。 (四)抽查法
1.定义:查账期间从全部凭证、账簿、报表等有关资料中抽取部分项目进行审查并据以推断全体情况的一种审查方法。
2.优缺点:节省时间和人力,但抽查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因此审查的结论和评价准确性较差。
(五)核对法
1.定义:通过对两种或两种以上会计记录间的有关数据进行核对,确定其内容是否一致、计算是否准确的一种方法。 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核对、凭证与账簿的核对、总账与明细分类账的核对、总账与会计报表间的核对。
2.优缺点:容易发现问题,但比较费时。
(六)鉴定法
1.定义:超出查账人员的能力,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对书面资料和有关经济活动进行鉴别的方法。
2.内容:如对资料真伪的鉴定,字迹真伪的鉴定,质量、价格的鉴定,经济活动合理性、有效性的鉴定等。(七)审阅法
1.定义:对凭证、账簿、报表、计划、预算与合同等文件资料进行仔细的阅读审查。
2.目的:通过有关资料的仔细观察和阅读,借以发现一些疑点和线索,以抓住重点,缩小检查范围。
(八)查询法
1.定义:通过询问单位内外的相关人员取得口头或书面证据,以证实某些书面资料和客观事实的一种调查方法,可分为面询法和函询法。
面询法是指由查账人员向被查单位有关人员当面征询意见、核实情况的一种查账方法。
函询法是指查账人员根据查账的具体需要,设计出已定格式的函件寄给有关单位和人员,根据对方的回答来获取有关资料,或对某些问题予以证实的一种查询方法。
2.适用范围:对所发现的可疑账项或异常情况,对内部控制的调查,以及对经济效益的审查都可向有关人员查询,收集真实可靠的证据。
3.重点:在采用查询法时,事先应明确查询什么问题,找什么人查询,如何查询,要讲求方式方法。
(九)盘存法
1.定义:对各项物资进行实地盘存,查证实物的数量、品种、规格、金额等实际状况,确定账、实是否相符的一种检查方法。盘存法有直接盘存和监督盘存两种。
2.适用范围:用于各种实物的检查,如现金、有价证券、材料、库存商品、在产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固定资产等。
(十)计算机审查法
1.定义:运用excel、sql2008数据库、财务审计专用软件等帮助审计人员计算、复算、复核、分析审计数据,查阅分析会计账簿、凭证等数据的一种方法。
2.适用对象:已实行会计电算化记账单位。
3.优缺点:节约时间、提高效率、增加准确性、减轻劳动量。
二、重点账户检查方法 (一)资金账户
1.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通过翻阅银行存款、零余额用款额度明细账,抽取大额支出银行转账单进行核对,查看对方单位与本单位是否有正常的经济业务事项,着力发现有无挪用公款行为。
2.现金
检查现金账户,主要是对出纳人员保管的库存现金进行突击检查办法,对现金实物进行盘查,着力发现是否存在现金账与总账不相符、现金余额超标准、白条抵库、涨库亏库(现金长款短款)等现象,并查明原因,特别是对压库存里没处理的条子要逐个检查分析,弄清楚顶现金的白条子是什么条子,为什么没有处理。 白条抵库亦称“白条顶库”,以不符合财务制度和会计凭证的字条或单据顶替合法单据,挪用库存现金的行为。
定性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开户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处理处罚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与警告或处以罚款:(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二)往来账户
1.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
有些单位将本应计入收入的款项虚列“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科目,意图坐收坐支。
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应付账款,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核销的应付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2.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对那些长期挂账未归还的款项要进行重点审查,看对方是否与本单位有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之便借用公款、假借他单位(人)名义虚列应收款项以掩盖其使用公款的目的、已收回款项未交回财务或者先挪用后交回等现象,需要核对相应的业务是否合理,可以找对方对账。 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到所购物资和服务,且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预付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三)收入1.收入分类:
(1)行政单位 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出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2)事业单位
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主要包括: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 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2.查账要点
(1)从非税收入票据入手掌握收入收款票据的管理领用情况。
(2)检查票据使用情况,发现存根联中作废的发票一式各联票据是否齐全,是否有大头小尾票据,是否有被涂改、缺号等情况。
(四)费用
行政事业单位很多违纪违法资金都是通过费用报销当时完成的,我们要仔细看每一明细科目的累计发生额度,与其实际业务对照分析,查看支出的合理性,对有异议的明细科目,要分笔核实票据,查验票据的真实性。重点查看在费用报销时是否存在“虚列支出”“借壳报销”“搭车报销”“重复报销”“擅自提高报销范围和报销标准”等问题。 三、异常事项检查方法
(一)异常数字
每一类经济事项在一定时期内都有一个正常的变动范围,根据检查对象经济业务数量的变化,从中发现超过这一范围之外的特殊业务,作为检查的重点。
1.从数值的大小变化发现问题
前提是要掌握经济事项本身的界限,如本单位当月的燃油费超过上月的一倍或数倍就是奇异数字,需要进一步调查,以便弄清疑点。
2.从数字的正负方向发现问题
前提是要掌握经济事项本身的正负性,如库存现金科目,一般来说为正数,如出现负数(红字表示)则为奇异数字,需进一步详细查明。
3.从数字的精准度发现问题
会计核算的数字一般要比财务预算的数字要精确,在会计核算中,该精确地不精确,不该精确的而精确到脱离实际的程度,均可认定为奇异数字。如单位购买一批煤,发票价税合计10000元,散货买卖一般很难出现这样精确的数字,是否为虚假发票或虚假事项需进一步调查。
4.从数字与单位实际业务不相符发现问题
会计数字可以反映一个单位的业务情况,如果会计数字中有明显与单位实际情况不符的经济事项,应该引起重视,需进一步调查了解。如某一单位自公务用车改革后已无公务用车,但发现在账务中出现车辆修理费、燃油费等公车运行维护费用报销票据。(二)异常销货单位
1.从业务范围发现奇异销货单位
任何一个经济实体都有一定的业务范围,如果发现有的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事项与出具凭证单位的业务范围明显不符,则应引起重视进一步调查。如一个车辆维修厂开具了一份出售办公用品的正规发票。
2.从购销单位、收款单位的矛盾发现问题
在正常的经济往来中,购货单位是付款方,销货单位是收款方,如果发现购货单位是a,而付款单位是b,或者供货单位是c,而收款单位是d。
3.从结算的期限长短发现奇异销货单位
一般正常的单位开支中其经济事项发生具有一定规律,办公用品、车辆维修等都有定点单位,如果发现有的销货单位名称陌生、经济事项稀少、交易金额较大,则应引起注意,需进一步查明是否是虚列销货单位,虚构经济事项。
4.从关联单位和关联个人的往来中发现问题
对关联单位和关联个人之间的资金往来要特别引起重视,尤其是挂账时间较长、金额较大的经济事项。必须要弄清一个单位的内部情况,包括机构构成、人员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社会联系情况等。如某学校资金运行情况良好,又有国家政策扶持项目,但在财务资料中发现其他应收款科目挂有教育局某领导的款项,且挂账时间较长。
(三)异常银行账户
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来,行政事业单位支付方式已转为授权支付和直接支付两种支付方式,基本户已全部撤销或不再使用。在授权支付过程中,某单位会将资金从单位零余额账户转账到单位会计、出纳或本单位其他人员银行账户中,形成体外循环,逃避资金监管,形成“小金库”。(四)异常时间
从经济业务发生的特定时间发现奇异时间。如果原始凭证单据中没有反映经济事项发生的特定时间或所反映的特定时间与经济事项的内容有明显矛盾,都视为奇异时间。如部分单位存在节假日燃油费发票、原始单据中无经济事项发生时间。
(五)异常地点
1.从距离的远近发现奇异地点
在单位的采购事项中,同一商品、物资可以从多渠道、多地点采购,在价格、质量相同的情况下,一般应就近采购,如舍近求远、又无质量等特殊原因,应视为奇异地点,需进一步调查原因。
2.从物资运动流向发现奇异地点
物资运动流向决定了购销业务事项所涉及的地点的规律性,如果地点与经济事项的内容无关或者与经济事项的内容相矛盾,则视为奇异地点。 (六)异常结算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目前的结算方式主要以零余额账户、银行存款、现金等进行结算,在检查财务资料时如发现大额提现、大额现金支出应引起重视,重点查看现金支出的原始凭证是否合理,附件是否充分,现金结算起点有无超过1000元,报销内容是否在现金结算报销范围内。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四、重点问题检查方法 (一)收入不入账、多收少记
1.对于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可以检查其所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据等资料,检查号码是否连续、有无缺号现象,重点查看作废的票据、收据存根联和票据联是否都粘贴完好,将票据存根联的合计数与入账数进行核对,确定票、账是否相符。
2.将单位收款人员和缴款人员保存的单据进行相互核对,验证是否存在差额,若有则需进一步调查,追查资金流向。
3.通过网络、走访等方法收集相关资料,查清单位收入项目和规模,再与账务资料进行核对,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是否存在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
《xx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xx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xx政府基金目录清单》。
(二)虚报冒领费用
主要舞弊手段有:伪造、盗用、涂改、重报、虚开或购买假发票和费用单据。
1.重点审查报销的原始凭证的合理性,查看报销票据是单位还是个人出具的,票据中有无单位印章或个人手印,特别是代开发票方为本单位个人的发票应重点关注,若没有印章且无明细资料则可能存在虚构经济事项、套取资金问题。
2.针对账务中发现的问题疑点,找领款人或收款单位进行核对,查看其手中的发票记账联、收据与报销的附件项目、金额是否一致,以获取虚报冒领证据。
3.对已获取的证据采用鉴定法进行进一步审查,如对笔迹、手印、印章等进行专业鉴别,以验证真伪性。 (三)票据真伪性
目前单位虚假发票开具内容主要有办公用品、燃油费、维修费、广告宣传费等。如果这几方面的支出奇高,就有可能存在开具虚假发票的问题。应重点审查每年的春节和中秋节所在的月份,是否存在开具虚假发票掩盖其滥发福利和公款送礼的事实。
1.审查发票的填写内容。看发票报销联的抬头、时间、数量、单价、金额是否填写齐全;看发票物品名称是否具体、正确、清楚,如果写的诸如办公用品等类名称且金额较大,对这种情况不论付款用现金还是转账,都可能存在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如果开具汇总办公用品、食品等发票,必须附上税控系统开出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否则取得的发票将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2.审查物品名称是否为开票单位的经销范围。如家电维修部开具的发票,物品名称却是书。
3.审查开票单位同发货单位、收款单位的名称是否相符,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询,可以查出发票领购方、详细开票信息等,进而验证是否存在虚构经济事项等问题。
4.审查发票中印章是否存在模糊不清、盖有已倒闭经营企业的公章或税务专用章等现象,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只盖代开发票专用章,而没有经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个体经营者私章。 5.对于账务中频繁出现且金额较大的某企业或个体户开具的发票,应到税务大厅实地调取其开具发票详细信息,确定其是否具有真实经济事项。 6.在检查票据时注意票据正面或背面是否有特殊标记或手写字样,有无刮、擦、涂、改等“痕迹”,发现蛛丝马迹并加以判断。
7.注重查看发票票号与开票日期的逻辑关系,如某一销货单位开具的发票,票号是连续的,但日期却相差甚远;同一天从某一销货单位开具购货内容相同发票,但发票票号相差甚远。
8.运用盘存法,对于发票中记载的品名、规格、数量与实物进行实地核对,以确定有无实物入库,是否存在虚列支出套取财政资金等问题。(四)“小金库”
1.资金来源(13个)
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资产处置收入、资产出租收入、经营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
2.主要表现形式(8个)
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等不入账;资产处置、出租、经营等收入不入账;代收款项返还的提成或手续费不入账;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咨询费、维修费等名义,代开发票转出资金;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转出资金;虚列支出转出资金;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采取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3.查处方法
(1)核实收入。摸清被查单位机构设置及职能,收入项目及收取方式,所有收入的来源渠道和环节,以利于我们确认是否所有收费都已入账。如被查单位有无门面房等租赁事实。 (2)盘点现金。盘点时保险柜、抽屉等要全部打开,将清理借条、收费票据、现金支票、空白支票和转账支票存根、作废存根等资料相结合,与保管的实物资料相结合。
(3)审查支出。首先分析支出项目增减变化情况,查看有无异常现象,如有的单位自某个月开始加班费、值班费、招待费等不合理支出没有了,而办公费、维修费等却突然增加了。其次要审查会计凭证后所附的原始单据,考究其真伪。最后关注账面上违反常规的奇异收支事项,如发现支付汽车保险费的车辆总数超过固定资产中的车辆总数。
(4)抽查票据。审查各种收费票据的购买、领用、缴销登记薄和收据存根,抽查提供的存根及其反映的内容、金额是否真实、完整,开出的收据是否及时、全额入账。
(5)核查往来。重点了解被查单位的下属机构设置、管理体制、财务体制、经济业务往来等情况,选择一定比例的下属单位进行延伸调查,以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如用普通收据收取下属单位管理费和水电费,但该单位账上却没有发现此类收入。 (五)重复报销
1.定义:将一张单据报销两次或记账联、发票联各报销一次,把已经挂失或作废的单据又私自报销,把前一个年度已入账的单据抽出在下个年度报销。
2.查账方法:
一是重点审查入账的票据是记账联还是发票联,记账联为销售方做销售收入的记账凭证。
二是审查票据发生时间,查看是否是当年当月发生,对于跨年度票据,尤其是原因不明的要重点审查。
三是账据核对,查验是否重复报销。四是全面检查时要注意在不同科目之间或“小金库”中是否有相同的报销业务。五、常见费用检查方法 (一)办公费
1.主要特征
(1)一般为整数,发票后无具体采购明细;
(2)发票开具日期一般为2月或9月等(春节、中秋等节假日);
(3)售货单位一般为综合性商场、超市、名店等。如**百货大楼、**购物广场、**商务中心等。
2.问题表现:
(1)若发票无经手人签字确认,仅有领导批字,则可能存在虚假开票、虚构经济事项问题;
(2)通过分析财务资料,要确认本单位经常在何处开具发票,该单位是否销售发票中开具的物品,如果该物品不在其经营范围内,则有可能是通过虚开发票报销其他费用;
(二)差旅费
差旅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城关镇)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1.主要特征:
(1)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表现为:差旅费报销单据仅填写伙食补助、交通补贴等费用,每月报销人数、金额基本相同,其后无其他附件;
(2)虚构差旅活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填写出差地与实际出差地不符,后附车票等票据与出差地不吻合; (3)变相旅游。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进行异地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2.问题表现:
(1)虚构差旅活动,变相发放补助。主要表现为:差旅费报销单据仅填写伙食补助、交通补贴等费用,每月报销人数、金额基本相同,其后无其他附件;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填写出差地与实际出差地不符,后附车票等票据与出差地不吻合;
(2)变相旅游。根据《xxx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为此,需要查看本单位有无具体的学习交流、考察活动实施方案,有无详细预算、接洽函,可以通过向相关单位发函等形式印证本次活动是否属实,是否按方案组织实施,是否存在变相旅游等问题。
(3)擅自扩大报销范围或提高报销标准。主要表现为:出差人员未严格执行“所有出差人员统一住标准间(单间),不得住套间”之规定,住宿费超限额标准执行;报销人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本单位将原应由个人承担的超支部分予以报销;报销出租小汽车费用等;
(4)转嫁报销差旅费。主要表现为:被查单位未能严格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将应由所在单位负担的差旅费转嫁到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 (5)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公车运行维护费
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包括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和其他相关支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预算编制是否完整、细化; (2)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配置和使用管理规定;
(3)有无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4)有无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
(5)有无超标准租用车辆、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车辆;
(6)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车辆;
(7)违反规定公车私用等。
下面着重介绍燃油费和维修费的主要特征和问题表现。
1.燃油费
近年来,部分单位用燃油费发票抵顶一些没有发票的业务,并呈剧增态势。要重点审查燃油费的合规性、合理性等,通过了解被巡察单位公车数量、燃油费年初预算数、当年实际发生数,查看燃油费发票抬头是否正确、发票日期是否为节假日等,以估算本单位燃油消耗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存在私车公养、公车私用等问题 (1)主要特征:
1)年初预算数与实际发生数相差较大。通过将燃油费年初预算数与实际发生数进行对比,查看二者数据差距规模;
2)发票日期为节假日;
3)发票抬头不合规(抬头为个人、单位简称或其他单位等);
4)发票日期集中,无加油车牌号,并存在故意涂改日期现象。
(2)问题表现:
1)私车公养。若发票抬头为个人,则需记下其姓名,进一步核实是否存在私车公养问题;若发票抬头为车号,则需将其与被巡察单位公车车牌号进行对比,确定是否为单位公车,防止私车公养问题;
2)公车私用。通过查看发票日期,结合当年日历,审查有无节假日加油情况,是否存在公车私用问题;
3)超预算支出。通过将燃油费年初预算数与实际发生数进行对比分析,确定超预算支出数量及比例;
4)燃油费消耗过大。通过将被查单位当年燃油费消耗总量与公车数量进行对比分析,计算出每辆车每天燃油费消耗值,与理论值相对比,确定燃油费是否存在消耗过大问题。
2.维修费
(1)主要特征:
1)维修费发票报销频繁,且金额较大,后仅附维修清单;
2)维修发票为同一个汽车修理厂或公司,资金来往频繁。
(2)问题表现:
1)维修频繁,汽车零部件的维修更换频繁、重复修理,涉及金额较大;
2)维修汽车零部件与公务用车所需零部件不符,存在私车公养现象;
3)车辆超标准装修,或维修车辆不在本单位公车车辆信息表内。
(四)会议费
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议费,一般是指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召开会议(或举办活动)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会议经费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含会议室租金、设备租赁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1.主要特征:
(1)原始凭证仅附由**会议中心、**宾馆等单位开具的会议费发票,无会议通知、预决算表、签到册等资料; (2)会议方案所安排时间、人数等与实际签到册时间、人数不一致,人数相差较大;
(3)会议费中涉及到的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餐费等费用与规定标准相差较大。
2.问题表现:
(1)会议费预算未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超预算支出;
(2)一、二、三、四类会议会期超过限定天数,参会人员超过限定参会人员数量,工作人员超过会议代表人数限定比例;
(3)会议费超过综合定额标准;(4)会议费中超范围列支不属于会议费范畴的费用;
(5)会议费是否向参会人员收取,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6)会议费报销时未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7)会议费是否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有无存在以现金方式结算,县级机关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是否按照协议价格结算;
(8)会议费报销了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开支的费用(《***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未经批准或备案召开的会议;会议安排高档套房、配发洗漱用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提供高档菜肴、烟酒、水果;会场摆放花草,制作背景板;组织会议代表旅游、与会议无关的参观,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使用会议经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发放纪念品。(9)查看会议签到册、文件等资料,并进行实地调查,确定实际参会人数,确定是否存在报销时故意虚增参会人数,以会议费掩盖其他经济事项等问题。
(五)培训费
培训费是指县级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等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其他费用。
1.主要特征:
(1)培训费发票一般为整数,且发票抬头为**旅游公司、**酒店或**风景名胜区;
(2)凭证后仅附培训费发票,无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2.问题表现:
(1)未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2)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是否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备案;
(3)培训费超过综合定额标准(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 (4)培训费未按照15天以内、超过15天、超过30天等综合定额标准控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填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5)讲课费(税后)超标准执行(《***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九条);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支撑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6)以培训费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以培训费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安排高档套房、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上高档菜肴、并提供烟酒;
(7)报销费用时未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8)报销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费用,超范围、超标准报销费用;(9)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未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而是以现金方式支付。(10)如培训已取消,但仍然报销,存在开票单位与培训地不一致现象,有“借壳报账”嫌疑。
(六)宣传费
宣传费是指部门单位通过发布广告、分发印刷资料、发放雨伞等实物以达到扩大影响层面目的而产生的费用。1. 主要特征:
(1)宣传费凭证后仅附发票(一般为本单位干部代开发票),再无其他明细资料;
(2)为达到宣传目的而购买的雨伞等实物远远超过市场价格。
2. 问题表现:
(1)通过新闻媒体、钢架构宣传墙等方式发布广告,费用明显高于市场价,存在以宣传费名义报销其他费用问题;
(2)将免费读物当有价商品列支(须调查书籍等是否为免费配发读本);(3)无中生有套取费用(需实地调查发票开具内容是否在发票开具单位经营范围内);
(4)报销时仅附发票,无任何培训费明细附件,是否存在开具发票单位与转账方不一致等问题; (七)大额建设支出
1.主要特征:
(1)凭证后仅附工程结算发票,没有工程价款结算单等详细资料;
(2)工程项目无预决算资料、未履行招投标手续等。
2.问题表现:
(1)项目可研报告、发改批复文件、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竣工验收等资料缺失;
(2)针对大额建设支出无任何会议记录,或者有会议记录但参会人员为党委(党组)部分成员,民主集中制未得到有效实施;
(3)合同签订方、发票出具方、工程款收取方三方名称不一致;
(4)无工程价款结算书,没有工程明细等资料。
(八)现金支出
1.主要特征:
(1)大额现金支出频繁;
(2)超过1000元结算起点的单笔支出均以现金方式支付;
(3)以现金方式支出时,凭证后仅附有收据或收条。
2.问题表现:
(1)大额资金以现金方式支出,现金管理混乱;
(2)未严格执行结算起点相关规定;(3)支付现金时,仅有收据或收条,再无其他任何资料;
(4)白条抵库。
(九)固定资产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标准较低,部分单位未按要求设立固定资产科目,有的虽然设立了,但没有固定资产明细账。
1.主要特征:
(1)固定资产科目未设置,或已设置但没有固定资产明细账;
(2)未建立固定资产报废、销账制度。
2.问题表现:
(1)未设立固定资产科目,或虽设立但没有固定资产明细账;
(2)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而未纳入;
(3)未建立固定资产报废、销账等管理制度;
(4)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未履行严格公开拍卖等手续,随心所欲,致使国有资产流失;
(5)固定资产处理的残值收入未计入账内。
【第5篇】增值税专用发票查验平台
目前为止很多财务人员对电子专票还没有弄明白或是没接触过,好多财务人员跟不上政策更新还在因为电子专票没有发票章而不能报销的,现在又来了全电发票....
全电发票是一种全新的增值税发票票种,不同于现有的增值税电子普票和电子专票,先看看全部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全电发票的解释:
全电发票目前主要包括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普通发票),是全面数字化的发票,是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全新发票,不以纸质形式存在、不用介质支撑、不需申请领用。电子发票将纸质发票的票面信息全面数字化,通过标签管理将多个票种集成归并为电子发票单一票种,设立税务数字账户,实现全国统一赋码、智能赋予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自动流转交付。
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票种介绍
全电发票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开票。
更详细的介绍请看下图。
来源:小陈税务
【第6篇】网上代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月起,我市自然人足不出户也可在网上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了。昨日上午,厦门市税务局举办“鹭税捷办”便民惠民新举措媒体通气会,对近期推出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税务局短视频超市”“问办协同”工作机制等税费服务创新举措进行解读。
线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票
只需要几分钟
据介绍,为进一步减轻个人创业负担,优化办税体验,厦门税务依托电子税务局和移动办税app,本月起上线“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功能,实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线上申请+自助缴税+自助出票+自动推送”的全新模式。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电子化形式存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相同。但与纸质发票相比,它具有开具便捷、保管便利、查验及时、节约成本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纳税人的欢迎。”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副处长李利表示。
厦门筼筜书院的老师陈灿勇每个月都有代开授课费发票的需求。以往代开发票,他需要跑办税厅花费大半天的时间,或是通过邮寄等待一两天,才能够拿到增值税普通发票。“这项新功能上线后,我不用再跑办税厅了,也节约了邮寄的等待时间。仅用几分钟的操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就到手了。”陈灿勇告诉记者。
“视频版”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
简单易学上手快
针对各项网上办税缴费操作,厦门税务日前正式推出“可视化办税指引——电子税务局操作短视频超市”,帮助不同类型需求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开展“能看”“能听”“能办”的自助智慧导税。
“每个视频长度不超过2分钟,详略得当,重点突出!”从事财税工作6年的老财务林清志尝鲜了“短视频超市”的服务新体验。他说,以往的文字版操作指引枯燥冗长,如今这些短视频将平面静态的操作手册浓缩为立体动态的短视频,“简单、易学、上手快”。
目前,“短视频超市”已上线《代开专票怎么申请》《如何申请发票票种核定》等短视频办税指引103期,基本实现电子税务局主要业务操作辅导全覆盖。在先期试点推广的同安区,“超市”上线试运营不到一个月来,电话咨询量环比减少25.8%,试点当月办税大厅人流量减少约20%,纳税人浏览量达14万户次。
推出“问办协同”工作机制
纳税人诉求一站式闭环管理
为应对非接触式办税普及带来的咨询需求激增,厦门税务还推出了“问办协同”工作机制,实现纳税人诉求“解答、查询、转办、反馈、回访”一站式闭环管理,形成“诉求专人对接、业务专人办理、效果专人监督”征管服务新模式。
该机制实施以来,已累计为纳税人转办3762条问题工单,问题解决率98.54%。
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自然人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申请只要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完成缴税即可自行触发开具发票,通过电子税务局、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交付,实现“即开即得”。
●自然人首次登录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需注册自然人账号,并进行实人认证(即实名信息+动态人像识别)。
●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税行为发生地应当在厦门市市内。
●自然人取得代开的电子普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到原代开办税服务厅办理,并提交购买方出具的有效证明。
电子税务局短视频超市
●把文字版操作指引转变为短视频,简单、易学、上手快。
●已上线《代开专票怎么申请》《如何申请发票票种核定》等短视频办税指引103期。
●厦门税务依托税企互动平台,向纳税人推送热点视频。
●纳税人可通过厦门税务网站“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专题,进入“电子税务局操作短视频超市”专栏查询,或在大厅自助终端快速检索视频。
“问办协同”工作机制
●诉求专人对接
●业务专人办理
●效果专人监督
纳税人诉求“解答、查询、转办、反馈、回访”一站式闭环管理,已累计为纳税人转办3762条问题工单,问题解决率98.54%。
(厦门日报记者 陈泥 通讯员 辛欣 叶林蔚 石川影)
【第7篇】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
纳税人:小夏,我是一名教师,上周到企业授课,现对方需发票做账报销,我急需开具一张发票,有什么快捷的方法?
税小夏:您可在电子税务局上代开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完可直接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给对方。
一、办理路径
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etax.xiamen.chinatax.gov.cn/xxmh/html/index.html),登录>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
二、发票查询
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默认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填写开票信息
1.点击【新增】,阅读完须知后,进入编辑界面。
2.选择发票类型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录入申请单据信息,包括劳务发生地、领取方式(默认电子发票领取)、付款方信息、收款方信息(接收短信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
3.录入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点击【新增行】,点击空白行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在弹出商品选择框内勾选需要代开的商品,填写含税销售额。
4.选择印花税合同类型。初始默认为空,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5.备注根据收款方填写相关信息自动生成,备注信息会打印在发票上。在备注下方,纳税人若需要特殊说明,在此项填写,此项说明不会打印在发票上。
另:①如果货劳明细超过8行,使用销货清单。
②货运服务代开。在选择商品时选择货运服务的商品,点击【确定】> 录入起运地、到达地、车船信息 > 点击保存。
③建筑服务代开。在选择商品时选择建筑服务的商品,点击【确定】 > 录入建筑服务发生地信息 > 点击【保存】申请单。
④温馨提示:请注意劳务和居民日常服务—生活服务的区别,并根据实际进行选择。居民日常服务— 生活服务 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提交申请单。
四、开具发票
完成缴款后,当申请单状态为【已扣税款】时,点击【开具发票】,提示“发票开具成功”同时状态变更为“发票未打”。待状态更新为“打印成功”,即电子发票开具成功。
五、开具完税证明
点击【打印完税证明】,弹出缴款信息,显示完税证明。
税小夏
以上就是自然人线上代开增值税电子发票的详细流程啦,你学会了吗?
温馨提示: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电子化形式存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相同。
【第8篇】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区别
增值税专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1、票面信息不同:专用发票是可抵扣发票,为三、五联式,并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普通发票为两联式,带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字样;
2、对于接受发票企业的作用不同:对于接收发票的企业而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但普通发票不能抵扣;
3、管理上的区别:按照规定税务管理方面需要每个月都进行上报、购买查验等操作,由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税务机关更侧重于对专用发票的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时,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
【第9篇】2023年增值税发票报销
导读:对于增值税电子发票应该怎么报销,会计学堂给您整理了本篇文章,有三点注意事项您需要掌握一下。同时,还有本文给您带来的增值税电子发票报销的解答事项,您也需要记住。
增值税电子发票如何报销及抵扣?
答:首先,增值税电子发票是报销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4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同时,对于增值税电子发票报销,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员工自行上网打印电子发票,同时自行打印发票的真伪查验结果与纸质版电子发票一并交给事务员进行统一报销。报销人员不得提供重复发票进行报销,一经发现,该次报销所有金额不予报销,并一律重罚。
2、员工自行从商家提供的网址下载电子版发票pdf版,每张发票以8位的发票号码进行命名,由事务员统一汇总压缩后以审批单编号命名,附在报销审批中。
3、营改增过程中,相关政策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我们会实时关注最新进展,同步更新相关的报销流程、制度和操作方法并及时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基础上,增加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电子普通发票系统,国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84号)决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新系统出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法律效力,与原纸质版增值税普通发票具有相同的用途和使用规定,可以作为财务报销票据。
看我了会计学堂给您整理的上述文章,关于本文给您带来的增值税电子发票的报销及抵扣的问题您应该明确了。如果您想专业的学习会计知识,赶紧订购我们的课程吧!
【第10篇】增值税发票查无此票
作者:王如僧律师,税务诉讼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第一,为什么要强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政犯
行政犯,又称为法定犯,指违反行政法规规定,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行政犯与自然犯相对,按照通说,自然犯是一类受到道德非难的罪名,一旦实施了这类罪行,就会受到民众道德上的谴责,典型的罪名就是强奸罪了。行政犯则不是这样,其之所以构成犯罪,那是国家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道德色彩没那么浓厚,典型的罪名就是非法经营罪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政犯,这点在实务及理论界均没有争议了,为什么要强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政犯呢,原因于行政犯具有双重违法性,即行政违法性、刑事违法性,行政法规是前置法,刑法是后置法。
根据行政犯的性质,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要分三步走:
第一步,审查当事人实施的行为能不能在行政法规中找到对应的不法类型,如果找不到对应的不法类型,那就意味着行政法规不禁止这类行为,就不具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前提条件。这就是行政违法性的含义。
第二步,如果找到了对应的不法类型,就要审查能不能在刑法上找到与该行政法对应的不法类型,并审查这两类不法类型是否同质性,如果找不到,那就是没有对应的不法类型,或者找到了但不具有同质性,那就是虚假对应,实际上也是没有对应的不法类型,因此罪名也是不成立的。这就是刑事违法性的含义。
第三步,如果找到了,并且同质,就要进一步审查在量上的区别,即当事人的涉案情节是否严重到需要达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这主要体现在涉案金额之类关键要素上。如果没有达到这个程度,那当事人也是无罪的。
第二,虚开行为的行政违法性体现在哪里
那么,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对应的行政法规是哪一条呢,答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该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该条明确规定,不得虚开发票,并列举了虚开发票的行为分别是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在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根据前面所述的第一步,就是要审查当事人是不是实施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
在这里,最具争议的地方,就是如何理解“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这句话,以前,很多人认为所谓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就是指三流不一致,即货物流、票据流、资金流不一致,有时候是四流不一致,加了一个合同流。
举一个例子,假设张三卖一批货给李四,那么合同的甲方必须是张三,乙方必须是李四;收钱者必须是张三,付钱者是必须是李四;开票方必须是张三,受票方必须是李四;货物必须是从张三处发出,收货人必须是李四。有一个点不符合的,那就是有一个流不一致,那就是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那就是虚开了。
这种思路备受诟病,很简单,完全按照这个要求,很多时候,生意没法做啊,就以刚才为例,合同的乙方为什么一定要是李四,李四的业务员不行吗,李四的居间介绍人代签不行吗,付钱的人为什么一定要是李四,王五欠了李四一笔钱,李四叫王五直接转给张三不行吗,为什么货一定要从张三那里出去,如果张三只是一个中间环节的贸易商,直接从生产商那里发货不行吗,为什么一定要拉回张三的仓库,然后再从张三仓库接到李四的仓库呢?
第三,如何判断是不是实际经营业务
那么,应该根据什么标准来判断呢?
笔者认为,在会计学上不是有个权责发生制吗,这个理念非常好,不拘泥于形式,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来判断。
那么如何判断经济业务的实质呢?
笔者认为,主要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来判断,尤其是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那一节来判断,因为大多数情况下,交易就是买卖合同关系。如果一项交易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那原则上就是真实的,是实际经营的业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双方分别是债权人、债务人,原则上就是开票方、受票人,或者付款人、收款人。至于资金流、货物流,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道理很简单,交易千变万化,行情也是变化多端,那就要求双方履行合同的方式也是灵活多变的,只要履行合同的方式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公共利益,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就不应加以干涉。
现在,举几个例子来说明一下这个问题。
案例1:提前开发票属于虚开吗?
假设张三与李四合作多年了。张三是供货方,李四是购货方。某天,李四跟张三人说,这个月销项太多了,你先开几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用一下,于是张三与李四签订合同,在没有收到货款,也没有发货的情况下,就开了八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李四,价税合计达到500多万元,李四当月就拿这些发票去税务机关那里申报抵扣税款了。过了两个月,李四才陆陆续续打了货款过来,张三随即陆陆续续把货发给了李四,这种情况下,张三、李四属于虚开吗?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张三、李四之间是不是买卖合同关系,张三属于卖货方,李四属于买货方,还签了书面合同,典型的买卖合同关系。
其次,我们要了解一下,张三、李四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吗,通俗的说,假设过了一段时间,李四告诉张三,不要这批货了,张三拿这份合同到法院起诉李四,要求李四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会支持张三的诉讼请求吗,会的,因为双方都在合同上签字了,合同成立了;同时,这份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侵害公共利益或第三方利益之类的情形,合同也生效了,因为这份合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张三是可以要求李四继续履行合同的,并且要求李四承担违约责任的。
再次,有的人可能就会疑问了,你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这条不是规定了,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吗?这时候,我们就要区分清楚合同成立、有效与合同履行之间的区别了,合同成立、生效了,根据合同约定,张三取得了要求李四支付货款的债权,李四取得了要求张三发货的债权,取得了债权,不代表债权已经得到了履行啊,这里的时限,应该是债权产生的时候时限,不是债权得到了履行的时限。
综上,笔者认为,张三开具的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
案例2:业务员代签合同,属于虚开吗?
假设张三的业务员王五找到李四,向李四提供一批货,由于王五报的价格很感人,李四当场就同意了,双方当场就签订合同了,当场就把钱打到张三的公账上,王五打电话给张三,张三当场就从仓库发货了,并附上了一张以张三名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案件中,签订合同的主体是王五,收货款的人以及开发票的人却是张三,那么,张三属于虚开吗?
笔者认为不属于。理由很简单。王五是张三的业务员,王五的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王五履行职务的行为后果在法律上应由张三承担。
具体的说,王五与张三之间是《民法典》第170条规定的职务代理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70条、第162条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四,刑法意义上的虚开应如何理解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何谓虚开,刑法没有做出任何解释。
那么,何谓虚开,刑法是不是使用了与《发票管理办法》相同的立场呢,即认为只要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业务,就是虚开。
我们都知道,行政犯具有双重违法性,即必须同时违反行政法规、刑法的禁止性规定,在判断的时候,我们还要注意,行政法规是前置法,刑法是后置法,即两个部门法之间存在位阶关系,我们在判断违法性的时候,先判断是否违反了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如果没有违反,就直接可以出罪了,如果违反了,就进一步判断有没有违反刑法的禁止性规定。
另外,我们还要注意,行政法规对某一概念的定义与刑法对该概念的定义未必是同一的,即内涵与外延未必是一样的。有时候,刑法对该概念的定义严格于行政法规对该概念的定义,即会缩小该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换一句话,对于何为虚开,行政法规的定义是一种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刑法对虚开的定义也应该是一种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但是,并非所有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都是刑法意义上的虚开。
对于虚开的定义,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是从维护发票管理秩序的角度来定义的。众所周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税收管理秩序,次要客体是发票管理秩序,这意味着,从相关法律的规定目的来看,行政法规和刑法保护的利益不是完全一样的,那么虚开的内涵应该也有不一样之处。
笔者认为,刑法上的虚开必定构成发票管理办法上的虚开,但发票管理办法上的虚开未必构成刑法上的虚开。只要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的发票,就构成了发票管理办法上的虚开,但是刑法上的虚开,除了要求开具的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之外,还要求该行为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
案例1:环开发票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虚开吗
甲、乙、丙公司为了制造企业虚假繁荣,增强企业招商优势,于是约定环开发票,具体模式如下: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甲公司作为卖方开具了一定金额的增值税专发票给买方乙公司,乙公司作为卖方开具了同样数额的增值税专发票给买方丙公司,丙公司作为卖方又开具同样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方甲公司。这样的话,甲、乙、丙分别都有一张进项、销项数额相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互抵销,不用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同时三公司的帐上分别有了两笔数额巨额的交易,大大的提升了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这种情况下,甲、乙、丙公司相关人员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虚开吗?
甲、乙、丙三公司之间没有真实交易,也不打算进行真实交易,因此他们确实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而且属于无中生有的赤裸裸的虚开。
但是,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法目的来看,该罪名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税收管理秩序,具体而言,主要是为了防止国有税款流失。甲、乙、丙三公司之间没有真实交易,本就没有纳税义务,相对环开发票的行为,也没有从税务机关那里额外骗取任何税款,这说明甲、乙、丙三公司的行为不会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啊,因此甲、乙、丙三公司的相关人员的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虚开。
第五:总结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政犯:发票管理办法是前置法,刑法是后置法。要判断是不是虚开时候,先要审查该行为是不是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意义的虚开,接着审查该行为是否具有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的风险。在判断是不是虚开时,应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立场,不能拘泥于形式,以免机械适用法律。
【第11篇】红字发票的增值税申报表怎么填
温馨提示
自2023年4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工作,本次增值税实质性减税主要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和进口货物税率下调、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额退税制度等内容。
为适应新的减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以下称申报表)部分调整内容。以下将结合申报表的变化,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梳理本次增值税改革新政策实行后申报表的填写要点。
01
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13000元;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6500元。
分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企业销售上述应税货物、服务,适用13%税率,应开具13%税率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2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为“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对应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
=1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
=13000(元)
《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5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5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
=13000+6500=195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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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为方便举例说明,在填写案例中只截取了申报表的部分栏次(下同),填写的数据可能存在不完整的情况。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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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开具9%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开具一张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0元,税额18000元;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一张9%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9000元。
分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企业销售适用9%税率的应税货物、服务,应开具9%税率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原《附列资料(一)》中的第3栏项目名称由“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4栏项目名称由“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为“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因此开具的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对应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3行“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10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
=9000(元)
《附列资料(一)》第4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
=2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
=180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
=9000+18000=270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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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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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发生2023年2月销售的货物退货,开具16%税率红字专用发票,金额40000元,税额6400元;销售一批商品,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0000元,税额7800元。
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以下称15号公告),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对应栏次。根据15号公告第三条“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规定,因此该企业开具的16%税率红字专用发票,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40000+60000=2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400+7800=14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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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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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纳税人,2023年4月购进不动产,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相符,金额8000000元,税额720000元。
分析: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该纳税人取得的购入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税额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二)》)对应栏次,同时填入本表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01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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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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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为450000元。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企业决定将未抵扣的税额进行抵扣。
分析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政策第五条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一次性抵扣,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1.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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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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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元,税额1800元;取得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8000元,税额72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2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票面金额合计2180元;取得1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5150元。
分析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800元;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72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
÷(1+9%)×9%=(2200+120)÷(1+9%)×9%=191.56(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2180÷(1+9%)×9%=18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5150÷(1+3%)×3%=150(元)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20000(元)
本行“税额”列=1800(元)
《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22(份)
本行“金额”列=8000+(2200+120)÷(1+9%)+2180÷(1+9%)+5150÷(1+3%)=17128.44(元)
本行“税额”列
=720+191.56+180+150=12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专票以外的其他抵扣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23(份)
本行“金额”列=20000+17128.44=37128.44
本行“税额”列=1800+1241.56=30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01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请点击放大查看图片)
02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
(请点击放大查看图片)
文章来源:北京税务
【第12篇】增值税发票确认平台
全电发票目前正在快速推进,很多地方已经加入试点,距离全国统一施行已经指日可待了。对应的配套设施,增值税发票综合平台也有了新的大变动。
从升级说明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增值税勾选平台主要新增了发票勾选入账、发票批量查验、针对全电发票的红字申请等功能。
从这些变化里,我们还能看到,困扰着财务人的一个大难题:电子发票重复入账,或可以得到有效解决了。
在当前背景下,无纸化核算并没有普及,除了少数的大企业之外,很多企业都没能实现。这也意味着在电子发票时代,多数企业报销还是参照原来的老样子:将电子发票打印出来,然后进行报销入账。
也因此,重复报销,打印件信息被恶意篡改等事情可能会发生,对应的会计文件在风险管控上也做出了具体要求:据财会[2020]6号,用打印的电子会计凭证入账的,需要同时保存打印件和电子件。
很多企业,根本无法实现智能化的方式解决重复报销的问题。各个财务人在这个问题上,也各显神通:有的人通过建立excel台账的方式查重,有的人通过勾选平台的普通发票入账功能来配合实现防止重复报销,还有的直接花钱弄系统解决这事。
但无论哪种方法,要不比较费时费力,要不就是花费太多小公司根本无法承担。
好在这次勾选平台升级后,带给了大家一个好消息:通过发票勾选入账功能可以比较好地解决电子发票重复报销的问题。
现在,就算是普通的电子发票,大家也可以像勾选专票一样,直接勾选相应的发票信息,给发票打上入账的标记。
然后当出现重复发票报销的时候,同一张发票是无法实现第二次勾选的,所以可以很清楚地知道具体哪张发票有问题。这样,基本可以高效、便捷地解决重复报销的大问题了。
最后给大家简单说一下具体的勾选操作流程(以四川为例):
首先,在发票管理-发票勾选入账页面,查询到具体需要的发票,然后将需要入账的发票进行勾选,勾选完成后,选择提交。在弹出的确认对话框中,点击确定,就完成了。
这个功能,除了可以预防发票重复报销之外,还可以查验发票的真伪情况:因为假票,根本没法勾选入账。
所以,审核发票的时候,大家可以考虑登陆平台,同时勾选一下发票入账,这样或可以省不少事儿。你们觉得这个方法怎么样?
【第13篇】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
大家好,我们是武汉小顶盈企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本公司是一个专门为中小型企业提供代理记账、工商变更、资质代办、税收筹划等一站式企业服务的平台。我们深耕武汉、孝感财税领域,已为湖北省1800多家中小型企业排忧解难。能为大家解决各种财税方面的问题。希望看到这篇文章的朋友们,为我们点点关注,如果有任何财税方面的问题,都可以在评论区给小顶留言,小顶会第一时间帮大家解答,你们的支持将会是小顶最大的鼓励!
今天还是给大家带来一期财税干货分享,是大家同样非常关注的电子专票方面的问题。如果觉得有用请为小顶点点关注,这样小顶将有更大的动力为大家分享更多财税知识!
电子专票是什么?
电子专票是指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即“纸质专票”相同。自2023年1月21日起,在全国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增值税电子发票(票样)
电子专票与纸质专票相比有哪些优点?
纸质专票的一些不便之处
1.发票样式更简洁:电子专票进一步简化发票票面样式,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使电子专票的开具更加简便。
2.领用方式更快捷:纳税人可以选择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等渠道领用电子专票。通过网上申领方式领用电子专票,纳税人可以实现“即领即用”。
3.远程交付更便利: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邮箱、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电子专票,与纸质专票现场交付、邮寄交付等方式相比,发票交付的速度更快。
4.财务管理更高效:电子专票属于电子会计凭证,纳税人可以便捷获取数字化的票面明细信息,并据此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同时,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降低接收假发票的风险。
5.存储保管更经济:电子专票采用信息化存储方式,与纸质专票相比,无需专门场所存放,也可以大幅降低后续人工管理的成本。此外,纳税人还可以从税务部门提供的免费渠道重新下载电子专票,防范发票丢失和损毁风险。
6.社会效果更显著:电子专票交付快捷,有利于交易双方加快结算速度,缩短回款周期,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同时,电子专票的推出,还有利于推动企业财务核算电子化的进一步普及,进而对整个经济社会的数字化建设产生积极影响。
今天的分享到这里就结束啦,关注小顶,带你了解更多财税知识!
【第14篇】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专票和普票有什么不同,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专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的合法证明发票;普票是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一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那它们有哪些不同呢?
01 开票主体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部分试点小规模纳税人领购使用;其他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通过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领购使用。
02 开票所需资料不同
开普票只需要公司名称和税号。
开专票需要提供详细的信息(比如公司地址、电话以及开户行和账号)。
03 抵扣作用不同
普票是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只能作为成本费用抵减企业所得税。
专票不仅可以抵扣增值税也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
04 联次不同
普票两联:记账联和发票联(只作为记账凭证)。
专票三联:记账联、发票联、抵扣联(专票可以进项抵扣)。
05 税点不同
普票增值税普票500万以内免征(2022/4/1-2022/12/31)。
专票:13%、9%、6%、3%不等。
【第15篇】销售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导读:在购买烟酒数量比较多的时候,有些客户要求销售烟酒的企业开具专用发票给自己,让自己能够拿着这张发票进行抵扣,减轻企业的税费负担。但是,销售烟酒的企业是否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烟酒的企业是否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能。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因此,只要该笔货物销售交易不属于以上情形,就可以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销售烟酒的企业是否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烟酒的企业在开具专用发票上是有相关要求,并不是企业符合是一般纳税人就可以开具专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