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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遗失罚款(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6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发票遗失罚款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发票遗失罚款

【第1篇】增值税发票遗失罚款

有时候和发票在不经意间,说散就散了。

发票丢失,这个太正常了。

人民币都会丢,还用说发票吗?不过现在走哪都手机支付了,人民币不怕丢,怕丢的是手机。

除了电子发票 “妈妈再也不担心我走丢了”,只要是纸质的,需要邮寄的,那都有丢失的可能。

所以甭管你管理多仔细,也难免出现丢失情况,毕竟很多情况也不是你能控制的,比如邮寄丢失,销售人员送票时候丢失,客户丢失又特么不承认。

反正四个字,说没就没。

没了怎么办呢?还能怎么办,按规定处理呗。

一起来看看,发票丢失的不同处理方式~

1、丢失空白发票

丢失空白发票后就是向税务局报告,然后接受处罚,之前在向税务局提交报告时还需要先登报挂失,现在登报这个事项已经取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当然,现在丢失发票报告也非常简单,电子税务局即可操作。

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

第二步、点击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遗失、损毁报告进入

第三步、填写相应信息提交即可

2、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门有一个文件做了具体处理规定,这个文件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9号文。

当然还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一并梳理。

那么处理流程就是,遗失报告-接受处罚-根据专票丢失具体情况出具相应证明。

具体来说,就是如图所示:

其实也并不复杂,简单的说就是,两联的东西,你丢一张就用另一张补上,你都丢了那还需要税务局出个证明。

当然,这仅仅是理论上的流程,在实践中,各地处理方式还是有差异的,具体表现在哪里呢?

比如:个别地方并没有严格要求必须报告,有些地方也不会罚款,而就算要罚款,罚多罚少也各有不同;北京甚至取消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等等。

3、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

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可就没有特别的文件规定了,既然没有,那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做呗,理论的流程也就是:

报告-处罚-出具相应证明。

对于这个具体相应的证明,税务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各省税局没有特别的要求,我们账务处理可以参照《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会字〔1996〕19号 )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执行。

1. 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2.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简单的说就是,税务不要证明,你得让开票方给你一个证明。

其实发票丢失的处理一直以来就存在诟病。其实在目前的信息系统管控下,即便是发票丢失,企业的发票管理系统,税局的发票查询系统都有记录,对于企业的入账、抵扣并不会有太大影响,你比如抄报税证明,存在的意义其实就并不大了。

这次把登报这一麻烦事彻底取消,着实是一件可喜可贺的事情,希望发票丢失的处理规定还会越来越简便。

【第2篇】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一)联次和开具

基本联次为三联:记账联(销售方)、抵扣联、发票联(购买方);

(二)专用发票的领购: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 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三)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规定。

税务机关为符合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发票票种

最高开票限额

每月最高领用数量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超过 10 万元

不超过 25 份

增值税普通发票

不超过 10 万元

不超过 50 份

(四)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可开具。

2. 一般纳税人 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情形

(1) 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 消费者个人;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 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 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2) 销售 免税货物;

(五)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 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2.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1. 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处理:

(1)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2)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扣税凭证:

如: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等。

(3) 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 已经申报抵扣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2.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管理

(1)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①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 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③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⑤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 70%(含)以上的;

(2)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 累计超过 5 万元的。

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 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 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 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3) 影响消费税抵扣。

(4) 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核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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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普通增值税发票怎么开

近期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明确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相关事项,今天分4种情形一起了解下政策出台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01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开具税率栏次标注“免税”的普通发票,而不要选择3%、1%、0等征收率。

2.对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减按2%征收、二手车经销减按0.5%征收等减征前征收率为3%的业务,既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政策,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也可以仍适用原减征政策,按照减征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02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分时间段: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4月1日之后的业务,应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31日之前的业务,应按照当时规定的征收率,开具相应的发票。

03

部分开具专票或普票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下游企业抵扣要求,对自己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部分开具免税普通发票,部分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举例说明

举例:一家制造业小规模纳税人,全部销售额均为销售货物,适用3%征收率。预计2023年5月份销售额80万元,其中30万元下游企业要求开具专用发票,其他的50万元下游企业无特殊要求。

该公司可以针对30万元收入放弃免税、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计算缴纳0.9万元增值税;其余的50万元销售收入,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04

开具红字发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举例说明

举例:一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一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12月1日的应税销售收入,适用3%征收率,已经依照减按1%征收政策缴纳税款并开具1%征收率发票。但由于购买方名称填写错误被购买方拒收,4月1日之后,需要重新开具发票。

该公司应当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按照1%征收率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第4篇】四川增值税发票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2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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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四川省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0月28日起,在四川省的部分纳税人中试点使用全电发票。试点纳税人范围为:2023年10月28日前设立登记的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2023年10月28日起新设立登记的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具体试点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确定。

二、试点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和接收全电发票。

试点纳税人进行实名认证后,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sichuan.chinatax.gov.cn)进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三、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四、四川省全电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动态二维码、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样式见附件1)。

四川省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四川省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全电发票。

五、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六、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后无需进行验旧;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仍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开具后无需进行验旧。

七、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以下简称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在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八、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

九、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

十、自2023年10月28日起,我省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试点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同时,试点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

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电子专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十七、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虚开、虚抵、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十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电发票推广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将分批扩至全国,四川省纳税人可接收试点地区纳税人开具的发票。具体扩围时间以试点地区省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

十九、本公告自2023年10月28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全电发票样式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26日

本文来源:本文收集整理于四川省税务局公众号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谢谢

编辑:sometime编制:2023年10月27日

【第5篇】2023年6月起增值税发票

1.公司购买法院法拍卖房办公用的,双方各要交什么税?可以抵扣吗?税点是多少?增值税没发票可以抵扣吗?

回复:购买方缴纳契税、印花税,另一方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印花税万分之五,契税要按照当地的标准一般是1-3%,没有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但是企业所得税可以法院拍卖资料等税前扣除。2.我公司购买酒水送给客户,取得了增值税专票,是否视同销售?可以抵扣吗?

回复:本问题的解答,实务中有三种观点:(1)视同销售,正常抵扣进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2)进项税额转出,不视同销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3)以上两种观点可以二选一。即,选择视同销售,则正常抵扣进项税额。选择进项税额转出,则不视同销售。 实务理解: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而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的,消费者即是负税者。因此,交际应酬消费需要负担对应的进项税额。政策规定的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这里的“消费”是指生活性消费活动,指的是消费掉,用掉、分享掉,属于增值税链条末端,不再进入循环,不再进入生产流通环节。因此,公司将外购的礼品用于交际应酬,消费掉的作进项转出处理,无偿赠送则视同销售。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十四条

3.请问现在过高速公路取得的通用机打发票还可以抵扣吗?

回复:不可以抵扣。通行费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需要区分如下几种情况:(1)取得的是征税的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通过发票勾选平台勾选认证抵扣;(2)税务机关监制的桥、闸通行费纸质发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3)税务机关监制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2023年6月30日之前可计算抵扣);(4)税务机关监制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可计算抵扣);(5)财政部监制的通行费纸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概括:简言之,除桥闸纸质发票计算抵扣外,目前只有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可以如专票一样抵扣。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

4.我们是一家蛋糕店,属于一般纳税人,现场制作蛋糕并直接销售,6月份销售额不含税收入100万元。请问增值税的税率为13%、9%还是6%?

回复: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应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6%。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规定:“十二、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5.小规模建筑公司开给甲方发票含税50万元(专票税率1%),收到劳务分包普通发票10万(税率1%),申报税款,能不能按差额抵扣?具体交多少税?

回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2023年为1%)。具体应纳税额为(50万元-10万元)/(1+1%)*1%。6.园林公司开具的免税发票,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不是按开票金额的9%计算抵扣?有没有文件规定?

回复:

如果园林公司开具的是自产农产品的免税发票,可以按9%计算抵扣。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7.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回复:不可以抵扣。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属于可抵扣的有效凭证,如果需要抵扣的,需要取得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8.我公司取得专票已经抵扣了,现在发生了销货退回,如何冲红?

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请参照以上政策执行。9.建筑公司在修路施工中采购绿化用的草种,绿化种子公司开具免税发票,建筑公司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吗?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一般纳税人取得可抵扣的免税农产品发票,按发票金额的9%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取得符合上述规定的农产品并取得免税发票的,可以抵扣进项税。10.向第三方支付的担保费,收到增值税专票可以抵扣进项吗?

回复: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五)金融服务。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因此,担保费收入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可以抵扣的。11.购买酒水计入招待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回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因此,购买的酒水计入招待费是不可以抵扣的。12.我们是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收购农民种植的玉米然后进行销售。

问题1:是不是无论开具专票还是普票都需按9%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呢?问题2:农民给我们代开的免税普票我们能计算抵扣进项税吗?按什么税率抵扣? 回复:问题1.不管是开专票还是普票,都是按照9%税率征收增值税。问题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按照文件规定,你们可以凭农民代开的免税农产品发票计算抵扣9%的进项税。13.我们新成立的一个公司,前期是小规模,然后在当年又转为一般纳税人,那么我们在小规模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票后期是否可以抵扣?

回复: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若符合以上条件,则可以进行抵扣。否则,不能抵扣。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 ) 14. 我们在2023年购入不动产时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征收率为5%的增值税专票,已抵扣,现在对外出售不动产适用什么税率?

回复: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发布)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应适用9%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适用5%征收率。(备注: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上述文件中提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已合并,统称税务机关。原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各项职责由合并后的税务机关承接。)15.小规模纳税人购进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和税控收款机两者都是全额抵扣应纳税额吗?

回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同样享受此政策。16.绿化工程公司收购农民的草籽可以抵扣进项吗?

回复:

自产自销环节,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如果取得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免税发票,未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是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的。草籽属于植物种子,属于初级农产品。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17.我们公司7月份成为一般纳税人,5月收到的增值税专票能否抵扣?

回复: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 )18.参加会议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记入什么科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回复:

一、按照参会的目的,分别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二、取得会议费的专票是否可以抵扣,需要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以下情况可参考:1.为增加销售收入而举办的营销会议,属于销售费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组织员工业务培训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3.为客户报销承担的会议费,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 第二十七条19.我们6月的电信发票7月才开出来,如何抵扣?7月已经缴纳了通讯费。

回复:

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平台,勾选抵扣。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第一条20.水电费分割单做成本票使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回复: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的规定,可以用分割单税前扣除,不可以抵扣进项税。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发布)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1.纳税人购买一张从泉州到广州再到境外的机票,但未分别体现金额。从泉州到广州的部分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回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的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因此,如纳税人取得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无法体现国内运输服务的具体金额,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22.请问,我公司本月有一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丢失了,我们是否可以使用普通办公用纸张补打印的行程单抵扣进项税额? 回复:《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需要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开具,用办公用纸补打印的行程单显然不能用于抵扣进项税额。政策依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8〕54号印发)23.我企业低价处理仓库中的商品,增值税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是否需要到税务局备案?

回复:

不需要。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印发)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24.融资租赁利息增值税可以抵扣吗?

回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 财税〔2016〕36号印发 )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融资性售后回租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25.过闸的纸质发票可以抵扣吗?

回复:

可以抵扣。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26.现在高速公路还能取得纸质通行费发票吗?如果是纸质发票,是不能抵扣的吧?

回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2023年7月1日后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不可作为抵扣凭证。27. 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回复:

是的。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目前暂允许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28. 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回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9. 甲公司准备购买20张机票用于奖励公司优秀员工团队,请问购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回复: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甲公司用于奖励员工的20张机票,属于集体福利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0. 我公司因员工出差计划取消,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费,并取得了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抵扣该笔进项税额吗?

回复: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你公司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1. 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还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进项税额?

回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而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2. 房地产项目新老项目混合,老项目开票申报增值税可以抵扣新项目的预交吗?

回复:

可以的。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33.凭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抵扣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发票名称能否开具为个人?

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34.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本公告自2023年12月21日起施行。35.取得纸质的桥、闸通行费发票如何抵扣进项?

回复: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36.注明了旅客身份信息的火车票补票是否可作为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凭证?

回复: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国内铁路列车补票,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37.我公司是一家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补充协议中明确,可由车主选择赔偿方式(包括实物赔付和现金赔付),出险后如果车主选择了实物赔付方式,那我公司因此向修理厂支付的修车费能否抵扣进项税?

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第十一条规定,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你公司最终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并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抵扣。38.我是一家从事建筑服务绿化项目的园林绿化公司,请问我们从苗木公司采购的苗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对方是私营的苗木种植公司,直接挖过来的初级苗木,该公司给我们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票,这种情况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回复: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一、植物类……(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第一条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第六条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九、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六)购进……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你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且不属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那就可以按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39. 请问我公司丢失了50张进项发票,用发票联复印件做抵扣联,可以吗,会不会有税收风险?

回复:

专用发票丢失处理方法:(1)同时丢失“发票联、抵扣联”: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注意一般销售方的记账联不要求加盖发票专用章,如果受票方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需要对记账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后把复印件交付受票方使用),作为记账凭证、退税凭证或抵扣凭证。丢失“发票联或抵扣联”:丢失“发票联”,纳税人可凭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丢失“抵扣联”,纳税人可用发票联复印件作为退税凭证或抵扣凭证。 (2)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丢失怎么处理未做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可以用发票联或抵扣联等其他联次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40. 供应商开发票把我方公司名称开错了,并且已经抵扣了6个月的税额怎么办?

回复:

处理程序如下:(1)要求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和正确的蓝字发票由于错误的发票,是属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是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因此,现在应与供应商协商,并在开票系统填写红字开票信息,要求供应商开具一张同金额的红字发票,然后,再开一张同金额的正确蓝字发票。(2)主动补缴税金和滞纳金由于属于不合规发票,前面的抵扣进项就是错误,纳税人自己发现的,应主动做进项税额转出,并到税务局去更正前面的错误申报,补缴税金(如以前有留抵税额则可能不需要补税),补缴税金会有滞纳金。41.公司员工参加会议,取得会议费发票,应该入什么科目?可以抵扣吗?

回复:

按照参会的目的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1)为增加销售收入而举办的营销会议,属于销售费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组织员工业务培训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3)为客户报销承担的会议费,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42.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吗?

回复:

企业员工因公出差发生的住宿费,属于差旅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发生的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主要取决于住宿费的'用途',企业员工在公司经营地或注册地发生的住宿费,只要不属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取得专票认证后,也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只要业务是真实的,因公出差支付住宿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43.购买方已抵扣进项,过后销售方又冲红重开,新开的进项购买方要认证吗(如果认证不是重复了吗)?

回复: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也就是说,购买方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之后您在取得专用发票进行勾选确认用途。44.过年的时候单位外购饮料用作职工年节福利,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进项税认证抵扣么?

回复:

用于职工福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45.与企业长期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从企业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回复:

不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规定:“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因此,与企业长期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可以从企业的销项税额中抵扣。46.纳税人购入原乳,生产巴氏杀菌牛乳、儿童调制乳等食品。其中巴氏杀菌牛乳有原乳单耗数量,可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儿童调制乳、发酵乳和含乳饮料没有单耗数量,如何确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回复:

儿童调制乳、发酵乳核含乳饮料没有全国或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由税务部门审定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政策依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十二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二)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三)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47.我公司前年成立,当年购买税控设备支付了480元(含当年维护费300元)。由于当时我们一直未产生应交税金,该费用一直存在,请问未抵减的上述费用是否可以在以后期间抵扣?是否具有时效性?

回复:

可以在当期及以后期间进行抵扣的,不具有时效性,可以一直到抵减完为止。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 号)一、增值税纳税人 2011 年 12 月 1 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 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二、增值税纳税人2023年12 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 2023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48.我公司最近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招一批劳务派遣工参与业务宣传推广,这些员工需要长时间出差。请问这些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能否在我公司申报抵扣?

回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39 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31 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公告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贵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出差发生的火车票、飞机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可以按照以上2个公告的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49.我们员工因公出差,产生了超重行李费用。对于超重托运的行李费用收到了一张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中的货物名称显示为*运输服务*逾重行李费。请问能否作为旅客运输服务抵扣进项税额?

回复: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属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由于逾重行李费属于货物运输服务,不属于旅客运输服务,所以贵公司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政策依据:政策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政策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1 号)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50.我们公司的产品主要通过进口取得,但因为没有相关资质,故委托了代理商帮忙进口货物。针对该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开具的双抬头海关缴款书,请问这个缴款书是不是由我公司来抵扣?

回复:

如果你公司取得海关缴款书原件,应由你公司进行抵扣进项,同时提供缴款书原件、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等资料。也就是说,谁取得海关缴款书原件,谁来抵扣。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 号)规定,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即,谁取得海关缴款书原件,应由谁抵扣进项。如果由委托进口单位抵扣进项,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51.纳税人计算留抵退税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扣除转出的进项税额?

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三、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4号)的规定,在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52.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今年收购茶农自产的毛茶,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我们销售毛茶适用什么税率?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回复:

按销售农产品适用9%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你公司应以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91 号)第二 条第(二)项第 1 点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等农产品、食用 植物油、食用盐税率为1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 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通知》 (财税字〔1995〕52 号)所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一条第 (四)项规定,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53. 农村合作社农产品原来是免税购买方可抵扣9%,现在开票税率是1%,请问购买方进行抵扣是怎么计算的呢?

回复: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为9%。政策依据:政策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政策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政策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54. 公司的小车通行费能否抵扣?

回复:

根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二条规定:“(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包括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征税发票)以及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不征税发票)。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二)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以下简称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客户通行政府还贷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先行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试点期间,非试点地区暂时开具不征税发票。试点完成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和第六条规定:“……(三)纳税人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税务总局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批量选择确认服务。(四)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 http://pjcy.mof.gov.cn), 对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进行查验。” 因此,应按上述文件确认是否取得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55. 乘坐地铁时开具的抬头为单位名称的增值税电子发票,是否能够抵扣呢?

回复:

公司抬头的电子运输发票,可以抵扣。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56. 请问项目人员的人身意外险做办公费,进项可以抵扣吗?

回复:

除特殊工种的意外险以外,其他人员的意外险不可以抵扣。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57. 我公司办理承兑业务时,收到银行的承兑贴现手续费专用发票,请问我们能否抵扣进项税?

回复:

你公司因承兑贴现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政策依据: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规定,票据贴现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贷款服务。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财税〔2016〕36 号印发)(五)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58. 购买方已抵扣进项,过后销售方又冲红重开,新开的进项购买方要认证吗(如果认证不是重复了吗)?

回复: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也就是说,购买方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之后您在取得专用发票进行勾选确认用途。59.高速公路的通行费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回复:

收到的是2023年6月30日后开具的纸质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且通行费电子发票包括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符合条件才能抵扣。 政策依据:政策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政策二:《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通行费电子票据的开具对象为办理etc卡的客户。未办理etc卡的客户,仍按原有方式在收费站现场交纳车辆通行费和获取票据。第二条规定,(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包括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征税发票)以及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不征税发票)。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二)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以下简称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客户通行政府还贷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先行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试点期间,非试点地区暂时开具不征税发票。试点完成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提醒:只有征税通行费电子发票才可以勾选认证抵扣,不征税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60.公司租的宿舍给员工住,房东开的公司名称名称发票,可以进项抵扣吗?

回复:

用于福利的进项不能抵扣。 政策依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61.一般纳税人购进车辆,既需要抵扣进项税又需要落户,那只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吗?销售方能同时给我开具增值税专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吗?

回复:

您好,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因此,符合抵扣条件可按规定进行抵扣。所以机动车销售同一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但销售方不能同时给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62.我们业务招待费收到的住宿费专票可以抵扣吗?

回复:

正常来讲,住宿服务取得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进行税额的;您计入业务招待费的情况应该是为本单位以外的客户这类人购买的住宿服务,这个属于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所以是不可以抵扣的;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二十七条属于以下情况的进项税额发票不得抵扣: (一)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63.请问,单位在建工程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直接在取得之日抵扣吗?

回复: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自2023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64.公司主营业务是写字楼租赁,选择简易计税。但是因为别的单位借款,收了利息,所以产生销项税,但同时公司管理费用支出如审计咨询等又取得了进项票,请问这个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利息的销项税?

回复: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不得抵扣。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本文来源:中税答疑、国家税务总局、会计家、赵捷地产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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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近期网上办理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申报、税控设备解锁、车辆购置税缴纳业务的注意事项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为了防止交叉感染,您在办理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申报、税控设备解锁、车辆购置税缴纳这四项常见业务时,请您尽量选择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邮寄等相应“非接触式”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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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为满足您多元化的发票使用需求,我们将于近期升级电子税务局系统,优化配送地址等多项功能,为您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调整

您可以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通过“发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模块,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调整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程序为您办理。税务机关办理完毕后,您可以通过税控开票软件下载更新相关信息。

(三)增值税发票使用数量调整

您可以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通过“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办理”模块,提交增值税发票使用数量调整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程序为您办理。税务机关办理完毕后,您可以通过税控开票软件下载更新相关信息。

(四)增值税发票勾选确认

您可以登陆山东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勾选、确认您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

山东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网址:

https://fpdk.shandong.chinatax.gov.cn/

02增值税申报业务

为减轻您的工作量,我们研发了增值税申报“一键生成”功能,利用增值税发票数据,“一键”为您生成增值税申报表。

您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后,可以按照原有方式,通过“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模块,自行计算申报增值税;

也可以通过“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一表集成辅助申报”模块,提取您开具和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一键”自动生成增值税申报表,您确认无误并保存提交后即完成增值税申报。

03税控设备解锁

您完成增值税申报并通过系统自动的申报比对后(包括逾期申报),您的税控设备将自动解锁,无需前往税务机关处理。

04车辆购置税网上缴纳

您可以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实名注册后,通过“车购税缴纳”模块,自行办理车辆购置税缴纳业务。

您如有税收政策问题,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如有电子税务局操作问题,请拨打96005656服务热线咨询。

山东省税务局将通过“非接触式”途径,为您提供以上便捷办税服务,希望您守法经营、诚信纳税。为维护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我们将对违法违规办税行为实施监控,一旦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新春快乐,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来源:山东税务

【第7篇】增值税发票清单模板

1、开票软件中,点击【发票填开】,选择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种类,进入增值税发票填开界面。

若开具的为纸质发票,必须人工核对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与纸质发票信息是否一致,如不同更换纸制发票。

2、填写购买方信息,如果之前没有维护过客户的信息,可以手动输入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和开户行及账号。也可以在购买方信息的名称后面的框中双击,进入客户编码界面新增客户信息,然后选入客户信息。

3、填写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处双击,进入到自定义货物与劳务编码界面,选择使用之前维护过商品名称及赋码的商品或者劳务。如果之前未维护过商品名称及赋码的,需要先进行商品编码。

4、填写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选择适用税率。因为日常工作中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一般都是使用是含税价格,点击右上角的含税标识按钮,切换到含税。

5、填写完成,确认票面信息无误后,点击【开具】或者【开具并打印】。如果是电子发票,点击【开具】即可。

注意:目前纸质发票只能开具8行明细,超过8行就需要开具多张发票,或者使用清单开票功能。开具多张发票会比较费票,所以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选择开具清单发票,这样有一张清单可以打印出来,同时在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里显示详见清单,这样就可以达到1张纸质发票就开具很多行的内容。增值税发票填开界面,点击右上角【清单】即可开具清单发票。

特别声明:票财税一体化的所有文章要么是自己原创写作的,要么就是经过审核后分享的文章。所有的文章均仅仅作为参考学习之用,绝对不是大家办税的依据,票财税一体化是供纳税人朋友学习交流的平台,有问题欢迎留言讨论,共同进步。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第8篇】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怎么办

在日常工作中,发票丢失,这个太常见了,只要是纸质的或需要邮寄的都是有可能丢失的,甚至有的会计一直都不知道自己少了发票,直到操作发票勾选的时候这才发现少了发票才想起来纸质的发票还没收到。

那么我们遇到发票丢失了该怎么办,下面让我们来看一下丢失发票后应该如何处理吧。

一、发票丢失后怎么办?

自2023年7月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取消了发票丢失登报声明作废的要求现在丢失发票后无需再发布登报挂失声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二、丢失发票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公告2023年第48号)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规定,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扣3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1)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2)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的,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3)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的,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四、丢失普通发票后的处理

1、电子发票:

一般情况可以重复打印不用担心丢失(电子客票只能打印一次,不能重复打印)

2、纸质发票:

(1)可以取得证明时,取得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等内容的原开票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可代作原始凭证。

(2)确实无法取得证明时,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可代作原始凭证。

政策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23年修订)》(财政部令第98号)

五、丢失空白发票(包括专票及普票)

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然后填报《发票挂失毁损报告表》,持税控盘到主管税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六、如何查看销售方是否至税务机关做过发票遗失处理?

很多会计对于现在取消了登报以及已报税证明单觉得不放心,害怕销售方不去做发票遗失而不敢做认证抵扣,其实在综合服务平台可以看到发票有没有在税局做过遗失处理,操作如下:

1、登录综合服务平台,点击抵扣勾选-发票抵扣勾选

2、选择开票日期点击查询按钮。

3、找到遗失的待勾选发票后拖动下方滚动条拉至最右方点击查看明细信息,如果发票在税务局做过遗失处理会有违法违章信息显示。

随着普票及专票的电子化,收到发票再也不怕丢失了,丢失的发票可以凭发票信息自行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自行下载版式文件。

更多问题可在评论区留言噢!

【第9篇】增值税普通发票查验

第一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第二步: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验证码信息

第三步:以上信息输入完成后,点击“获取验证码”,点击“查验”

本文由专注公司注册的小管家财务分享

【第10篇】江苏增值税发票认证平台

中国税务局在2023年12月份开始在上海、广东省、深圳三地的一部分经营者中进行全电发票试点。自2023年6月1日起,国税总局决定了,内蒙古地区、上海市和广东省试点经营者经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票的受票方范围逐步扩至全国各地。截至2023年7月底,在22个地区包括江苏、重庆、河北、安徽、陕西、湖南等地已开始实施受票试点。那么什么是全电发票呢?全电发票和电子发票有什么区别吗?全电发票系统的落实将会对公司带来哪些影响呢?

电子发票

全电发票

全电发票并不是现阶段施行的是电子发票的升级版本,更是一种与纸质税票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一个全新的电子发票形式。全电税票将纸质税票上的全部内容数字化管理,并将多种类型的纸质税票集成归并为单一票种。单一票种形式的全电税票简化了税务机关对发票管理,但简化管理并不代表着税务机关放松了对增值税发票的监管,恰恰相反由于大数据技术在国内的全面应用,税务机关可以更加轻松的实现更加严格的监管。

到目前为止增值税发票基本有六种类型,纸质增值税普通及专用发票,电子增值税普通及专用发票,全电增值税普通及专用发票。

全电发票系统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税务机关提供了免费的电子发票认证平台。电子发票认证平台支持开具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试点工作纳税人利用实名制认证后,不需要使用税控固定设备即可利用电子发票认证平台开具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也不需要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全电发票不需要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税务数字账户

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有一个专门的税务数字账户。当试点纳税人在电子税务服务平台开具和接收增值税发票时,所有开具和接收的发票都将自动在对应纳税人的税务数字账户进行归集。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支持纳税人对所有发票包括全电发票和纸质发票进行用途确认、查询。对全电发票还可进行下载、打印,同时满足纳税人对已入账发票进行标识、税务事项通知书查询、税收政策查询、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原税率发票开具申请、操作海关缴款书业务等需求,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发票服务。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开具接受全电发票

试点纳税人可以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开票业务模块,选择发票类型,录入开具内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校验通过后,自动赋予发票号码并按不同业务类型生成相应的全电发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税务数字账户提供两种方式交付发票,即自动交付和自行交付,数字账户自动交付是指销售方成功开具发票后,系统默认将电子发票文件及数据自动交付至发票接收方(包括经办人)税务数字账户。如果系统无法自动交付,比如发票接收方是未录入组织机构代码的党政机关及事业性单位,销售方可使用自行交付方式;自行交付方式是指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查询发票后自行选择电子邮件、二维码、电子文件导出等方式交付全电发票。

如上文所述,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当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发票时,纸质发票仍然可以归集并自动推送到销售方/购买方的税务数字账户。若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中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号码的,只在销售方归集。即使对于定额发票等没有销售方信息的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根据系统发票领用及验旧信息归集至销售方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所以整个流程比从前更加智能,也减少了提供假发票的机会,帮助纳税人更有效的识别假发票。

全电发票和纸质发票入账

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发票入账标识”模块,对取得的2023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且不属于以下情形的发票进行入账标识操作: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已作废的发票;

之前入账的发票;

其他。

目前的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入账功能仅仅是可以标识发票状态为“所得税前抵扣”或者“所得税前不抵扣”。试点纳税人不能真正实现在自己的会计系统中发票入账。税务数字账户提供批量标识功能。在将来,可以通过接口方式和数据直连的方式与企业自身的财务系统实现对接。纳税人收到的发票可以直接在企业的财务系统中记录入账,进一步减少了检查发票的人力成本以及重复记录发票的风险。

维护客户和发票信息

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基础信息维护”模块来提前录入项目以及客户的基础信息,包括客户名称、地址、纳税人社会信用代码,商品名称、型号、单位、税率等信息。。完成维护后即可在开具发票时直接选择对应的项目完成发票信息预填,无需手动录入。当开具发票时,试点纳税人只需要选择并点击预先填好的信息即可,这项功能进一步加快了开具发票的时间

全电发票系统的优势进一步简化了税务局的管理流程

在全电发票试行以前,新的纳税人需要使用税控设备,初次发票领用申请才可以开具发票,并且随着业务发展申请发票增量。在全电发票系统下,纳税人无需领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领用全电发票和发票增量申请。税务局既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总额度实施自动动态调整,也可以根据试点纳税人的申请,手工调整总额度。这种方式进一步简化了税务局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税务数据更加透明

每个试点纳税人拥有一个税务数字账户,除非特殊情况下,试点纳税人开具和接收的发票都自动推送至该试点纳税人的税务数字账户,因此纳税人的税务数据更加透明。

开具发票更加便捷

全电发票系统支持批量操作,比如批量确认发票用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也支持预先录入客户和发票信息,进一步加快开具发票进程。

试点纳税人能够通过多种渠道包括网页,客户端,手机app开具全电发票。

和纳税人的erp或者财务软件直接相连

目前,试点纳税人仅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状态为“所得税前抵扣”或者“所得税前不抵扣”。将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和纳税人的erp或者其他财务软件直接相连,实现发票的实时报销、入账和归档。

降低纳税人管理发票成本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由税务局免费提供,降低了纳税人的发票管理成本。

以上内容转载自知乎:

【第11篇】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查询

大河报•豫视频 记者 李晓波

洛阳市的赵先生于2023年通过中介在市区购买一套二手房,并委托其办理税费等各项费用,同年顺利拿到房产证。今年再次出售时,发现在税务局查不到任何缴税记录,并被告知此前的税票系伪造,需补缴税费及滞纳金约16万元。

连日来,赵先生困惑不已,没有缴税怎么拿到了房产证?是谁伪造了假的税票?委托中介办理的8万余元税费又进了谁的口袋呢?无奈下,赵先生通过联兴财税洛阳频道“联兴财税帮忙”平台发布求助信息。这究竟是咋回事?大河报•豫视频记者进行了采访。

房产证领了4年后,被告知税票系伪造

事发:房产证领了4年,告知税票系伪造

赵先生告诉大河报记者,2023年,他在洛阳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介绍下,在洛龙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140余平的二手房,购买时因房产证不满两年,需要缴纳契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费用。“当时是通过中介买房,全权委托该房产经纪公司业务人员张某办理缴税事宜,并给他了8万余元。”赵先生说,2023年6月,顺利拿到了房产证。

今年,赵先生准备将此房屋出售。让他没想到的是,买家都定住了,就在双方准备过户时,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称,该房屋契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均没有缴纳,需补交税费和滞纳金合计人民币16万元左右。

这让赵先生震惊不已,当初不是委托中介全权办理了,房产证都拿到了,为啥说没缴税呢?赵先生立即到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调阅当时办理房产证时提交的资料,发现仅有一张契税票,他将该税票打印后,拿到税务局查询,被告知税票系伪造。

2023年6月1日,洛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向赵先生出具一份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书,称2023年6月8日办理的位于洛龙区长兴街某处房屋房产证,未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在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存档的票号(181)豫地税契耕00036654的税票来源不明,在我处无记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限期补缴该房屋相关税费及滞纳金,并接受处理。

税务部门认定该税票系伪造

疑问:税票是伪造的,房产证是如何办下来?

赵先生说,出现该问题后,他立即联系当初委托办理人员张某到洛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接受询问。根据赵先生向记者提供的两份询问笔录显示,张某承认拿了钱,但他交给其他人办理缴税业务,自己并没有具体办理。中间这笔钱经手多人,最终顺利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并拿到了房产证。

“张某一直给我们说是交给其他人去办理的缴税,他不具体办理。具体是谁伪造的假的税票,他也不清楚。”赵先生说,随后,赵先生与家人又到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询问,相关负责人表示,不动产登记中心只负责对业主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上审核,税票真伪他们无法鉴定。对此,赵先生质疑,按照工作人员的说法,那岂不是人人都可以拿着假发票去办房本了?

根据赵先生提供的电话,大河报记者联系到了中介人员张某,他称,税票造假一事他并不知情,当时他也是交给其他同行办理的业务,现在税务部门、公安机关都介入,正在调查此事。

不动产登记中心回应:办理程序合法合规

如果契税票是伪造的,为什么不动产登记中心还能发出真的房产证出来,办理过程中,是否要核对信息的真假呢?

带着赵先生的疑问,大河报记者来到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采访,相关负责人说,根据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登记业务时,只负责审核查验业主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形式上审查,并没有能力去检验契税票的真伪,并且税务部门的业务系统和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系统,数据也没有并网。

该负责人说,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业务窗口不面对任何中介人员,只针对申请人办理业务,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必须有委托书。针对赵先生遇到的情况,通过内部核查,2023年6月份,赵先生与原房主一起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申请业务,并提交相关材料,这其中就包含了这张伪造的契税发票。

“这张契税发票是当事人提供的,并且不动产权登记申请单上有他的签名和手印。申请单中也明确标注,申请人承诺提交的材料合法有效,如不实承担法律责任。”上述负责人说,当时办理时程序合法合规,目前公安机关已经介入,最终结果还需等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对此,赵先生说,当初是委托中介办理的业务,自己只是最后办理房产证时去提交资料,签名是他签的,但真的不知道税票竟然是伪造的。“现在税局让我补缴税费和滞纳金10多万,我很冤枉,也很纳闷我之前的钱缴到哪里去了?”赵先生无奈地说,6月8日,他和家人以被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翠云路派出所受理此案。记者了解到,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赵先生及当初办理的中介人员进行了一一问询。

律师:伪造税票或涉嫌多项违法行为

针对此事,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谢亮律师说,伪造契税发票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同时对市场交易管理秩序也带来了损害。这种违法行为可能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等相关罪名,即一种行为触犯多种罪名的情况。若中介人员存在骗取赵先生款项为目的伪造税票或使用伪造的税票,则还有可能涉嫌诈骗罪,司法机关可择一重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主管机关对于假发票,应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相应的罚款。

谢亮律师说,房管部门对于办证需要提交的所有材料有审慎审查的义务,发现有疑点的,应向有关部门核实。若相关人员存在不认真负责,玩忽职守的情况,可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鉴于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尚存在不能及时共享问题,下游办理工作人员很难判断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不法分子恰恰是利用该漏洞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按照赵先生说法,他是委托中介机构来办理的相关事宜,因虚假票据给赵先生的损失,应由中介机构赔偿赵先生。中介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责任的人员进行追责。

小贴士:发票的真伪怎么查?

如果在生活中,拿到发票不知道真伪,该如何查询呢?大河报记者了解到,目前有多种查询方式。

1、税务局官网查询:1.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点击发票查询,输入发票的相关信息即可查询,2.进入河南省税务局官网,点击我要查询—公众查询,输入发票的相关信息即可查询;

2、微信公众号查询:微信关注河南税务或者洛阳税务公众号,点击微查询—发票查询,输入发票的相关信息即可查询;

3、携带发票到开票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进行查询。

【第12篇】增值税普通和专用发票税率

一:受票方是一般纳税人,个体才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很多个体去税局开发票,分不清楚什么情况下是可以开专用发票的,什么情况下是开普通发票的。有些个体仅仅是因为觉得自己领发票开太麻烦就到税局要求代开发票。

其实不是这样的,能不能开专票不是个体自主选择的,是由接受发票那一方是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决定的。如果受票方同样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就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对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体可以开专票也可以开普票。

具体开专票还是开普票是由对方财务决定的。

怎样才能清楚的分辨开什么发票,其实很简单,去税局开发票之前,跟对方的财务沟通好,是要哪一种发票。按照对方的要求去开就可以。

专票是可以抵扣的,普票不能,如果不按规定开具,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而个体开了专票,会形成滞留票,造成后期的罚款,不值当。

二:除了房租,个体的增值税税率都是百分之三。

去税局开票以前,双方要沟通好。个体开出去的专票和一般纳税人开出去的专票税率是不同的。除了房租发票的税率是百分之五以外,个体开出去的专票税率都是百分之三。

很多个体开了发票以后,又拿到税局作废,说对方不要百分之三的专票,要那种六个点,十一个点,十七个点的专票等。这些税率都是一般纳税人才有的税率,个体只有百分之三。

开票之前要跟对方说清楚,不要开出去以后,再回来作废,浪费时间不说,后续退税也是很麻烦的。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要交税的,不享受免税。

在窗口代开专票是要交税的,因为受票方抵扣的税就是你交的那部分税。你不交税的话,对方是不能抵扣的。

所以在窗口代开发票,无论金额大小都是要先交税后开票的。不享受个体每季度开票不超过9万免税的政策。

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很多个体不懂,浪费了不必要的时间精力。

【第13篇】增值税发票明细清单

全电发票操作指引

自2023年7月18日起,安徽省纳税人作为受票方接收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

一、系统登录

(一)登录

在客户端(电脑)上连接好税控设备,打开浏览器,输入平台网址(https://fpdk.anhui.chinatax.gov.cn),输入税控设备的证书密码后,点击“登录”按钮即可。

证书密码验证正确且身份认证通过时,则直接进入平台首页页面,如下图所示:

(二)首页简介

登录成功后,系统会自动跳转至首页页面,首页如下图所示:

在首页中,分为主要分为下图所示的4大部分和弹框提醒,即:

(1)右上侧部分为企业信息维护和退出系统的功能按钮,可以保存纳税人的企业信息用于后续的纳税服务管理和安全退出本系统。纳税人可通过用鼠标点击企业名称来进行企业信息的维护。

(2)上部分为系统的主要功能菜单,包括:抵扣勾选、退税勾选、代办退税勾选、进项发票查询、税务事项通知书、成品油消费税管理、发票下载、企业档案信息等功能菜单。

(3)中间部分为工作台区域,可以查看本企业当年或之前年度内各月增值税进项发票的认证情况(含抵扣认证情况、退税认证情况、代办退税认证情况)。在申报期内,支持符合回退条件的企业回退税款所属期。

(4)支持首页刷新申报状态:对于已经确认且征管已调用一窗式比对的情况,支持纳税人自行刷新(已确认)申报结果。

二、税务数字账户介绍

税务税字账户向纳税人提供查询、下载开具和取得发票的功能。根据需要输入或选择相关查询条件,点击“查询”,则在发票列表区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发票。

有两种展示发票的形式,视图展示(默认)和列表展示,如下图:

(1)视图展示

(2)列表展示

如果视图展示发票,可以直接下载或打印发票信息。如果以列表形式展示,则可查询单张发票的发票信息。

三、抵扣勾选操作

(一)抵扣勾选

本功能主要提供按照税款所属期查询、逐票勾选(支持同时勾选多份发票)的操作方式实现纳税人勾选用于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行费发票、具有抵扣功能的全电发票)和海关缴款书的功能。

具体的操作方法:

第一步:勾选状态选择“未勾选”,根据需要输入或选择相关查询条件,然后点击“查询”按钮,则在勾选操作区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发票。管理状态为“疑点发票”的发票显示黄色,企业勾选该类发票时系统将进行相应提示,请谨慎勾选;管理状态为“非正常”的发票显示红色,且不允许勾选,请联系上游纳税人处理。

第二步:确认本次需要勾选的发票全部勾选完成后,点击“提交”,弹出勾选认证信息对话框如下:

第三步: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即可将本次勾选的操作进行保存处理,提交成功将出现如下图所示。

(二)不抵扣勾选

本功能主要提供按照税款所属期查询和逐票勾选(支持同时勾选多份发票)的操作方式,实现纳税人选择相应申报期内用于申报不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清单信息(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行费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全电发票)和海关缴款书的功能。

具体的操作方法:

(1)将勾选状态设置为未勾选,并对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范围以及销方税号进行设置,点击“查询”按钮,即可得到符合筛选条件的未勾选的发票查询结果。管理状态为“疑点发票”的发票显示黄色,企业勾选该类发票时系统将进行相应提示,请谨慎勾选,管理状态为“非正常”的发票显示红色,且不允许勾选,请联系上游纳税人处理。

(2)纳税人根据查询结果选择发票进行不抵扣勾选操作,对于本次需要勾选的发票对应的不抵扣原因,确认本次需要勾选的发票全部勾选完成后,可以点击“提交”按钮,弹出勾选认证信息对话框如下:

(3)确认无误后,在上图中点击“确定”完成本次操作。

(4)数据提交成功,提示如下图:

(三)抵扣勾选统计

该功能主要向用户提供:对当前税款所属期所认证数据进行统计申请,申请统计提交后实时统计;当前税款所属期可用于申报抵扣的发票汇总统计表及异常发票统计表;历史税款所属期发票统计表及异常发票统计表。

在抵扣勾选统计页面,默认显示“当前属期数据统计”页面内容,“当前属期数据统计”页面内容和“历史属期数据统计”页面内容可通过点击“当前属期数据统计”按钮和“历史属期数据统计”按钮,切换页面内容。

具体的操作方法:

(1)申请统计:如果当前税款所属期还未生成统计表,纳税人可以点击“申请统计”进行统计。

申请统计提交后,平台会进行实时统计,在申报期内点击“申请统计”后,平台将锁定当期抵扣勾选操作,如需继续勾选,可点击“撤销统计”按钮,撤销成功后系统将自动解锁当期抵扣勾选操作。

(2)统计查询:点击“统计查询”按钮,如果统计完成,则会出现如下页面:

(3)申请统计完成后,需要对统计表进行确认,才能进行当期申报抵扣工作,点击“确认”后,平台会弹出提示信息,“是否确认,确认后当前统计表将作为申报的依据”,点击提示对话框中的“确定”按钮。

系统会要求纳税人输入设置过的确认密码,见下图:

输入正确的密码,会弹出“确认成功”提示框,点击“确定”按钮即可。如下图:

如果尚未设置确认密码,系统会提示如下图:

平台将自动跳转到确认密码设置的功能页面,纳税人可以自行设置确认密码,如图:

(四)申报

完成抵扣勾选确认后,该发票可以作为申报抵扣的依据。纳税人可在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流程与原有流程一致。申报比对通过后税控设备解锁。

四、退税勾选操作

(一)退税勾选

仅外贸企业、外综服企业适用退税勾选功能。主要提供按照开票日期查询和逐票勾选(支持同时勾选多份发票)的操作方式,实现纳税人选择可退税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清单信息(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备抵扣功能的全电发票)和海关缴款书的功能。

具体的操作方法:

(1)勾选状态选择“未勾选”,并录入其他相关条件,并点击“查询”按钮,则在勾选操作区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发票。管理状态为“疑点发票”的发票显示黄色,企业勾选该类发票时系统将进行相应提示,请谨慎勾选,管理状态为“非正常”的发票显示红色,且不允许勾选。

(2)在数据列表中,选中要勾选的记录,点击“提交”。

(3)点击“提交”,系统将提示如下图,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提交本次勾选的数据。

(4)提交成功后,平台将提示如下图。

(二)退税确认勾选

退税确认勾选功能目前适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缴款书和具备退税的功能的全电发票,仅外贸企业、外综服企业具有退税确认勾选功能权限。此功能模块是对当期已勾选为退税的发票信息和海关缴款书进行确认操作,纳税人可在每个自然月所属期对当期勾选的发票和海关缴款书进行多次确认。

具体的操作方法:

(1)在“退税确认勾选”模块中,选择确认标志为“已勾选未确认”,则系统将实时查询出当期已勾选未确认的发票明细情况,如下图所示:

纳税人需要确认页面显示的当次确认的发票数量、金额、税额是否无误,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

(2)点击“确认”后,平台自动弹出如下提示:

(3)在当期退税勾选确认操作成功后,系统弹出信息提交状态的提示如下:

(三)退税统计

该功能主要向纳税人提供可用于申报退税的发票汇总统计表,仅外贸企业、外综服企业具有退税统计功能权限。本统计表包括指定属期内所有勾选认证(即勾选确认)的退税发票和海关缴款书。

抵扣统计的频率为每天准实时执行,新增勾选认证数据会触发报表更新,请您关注统计表上方的“报表更新时间”。

具体的操作方法:

(1)选择所属月份后,点击统计查询按钮,在下方出现查询统计结果。

在申报退税发票统计表的表头会显示当前所属期报表最新的更新时间。

(2)异常发票统计表展示的异常发票清单,为认证后产生的异常发票(含作废、失控、红冲、管理状态为非正常),这部分发票虽然已成功进行了勾选认证,但是不能作为参与退税业务的有效依据。您可以下载发票清单,并对这部分认证后的异常发票进行相应处理。

(3)页面下方展示的退税发票清单,可查看具体勾选的发票信息,本功能支持对已认证数据的查询和下载导出。

(四)出口退税办理

纳税人完成退税勾选确认后,该发票可以作为办理出口退税业务的依据。纳税人可在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出口退税业务,办理流程与原有流程一致。

五、代办退税操作

(一)代办退税勾选

仅外综服企业适用代办退税勾选功能。本功能只适用于有代办退税标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缴款书和具备代办退税功能的全电发票,代办退税勾选功能勾选即确认,且不可撤销。

具体的操作方法:

(1)根据需要输入或选择相关查询条件,然后点击“查询”按钮。管理状态为“疑点发票”的发票显示黄色,企业勾选该类发票时系统将进行相应提示,请谨慎勾选,管理状态为“非正常”的发票显示红色,且不允许勾选。

(2)选中一张勾选标志为“未勾选”的发票,选中第一列的勾选状态,点击“提交”按钮,即可实现对该份发票的勾选处理。

(3)如果确认无误,点击“确定”,平台显示如下信息:

(4)代办退税勾选即确认,点击“确定”即可,提交成功后系统将提示如下图:

(二)代办退税统计

仅外综服企业适用该功能。该功能主要向纳税人提供可用于代办退税的发票汇总统计表。本统计表包括指定勾选月份内所有勾选认证为代办退税或扫描认证的代办退税发票。

勾选统计的频率为每天准实时执行,新增勾选认证数据和扫描认证的代办退税数据会触发报表更新。其中,勾选认证或扫描认证的代办退税数据会准实时在本统计表中体现,纳税人需关注统计表上方的“报表更新时间”。具体操作方法与退税统计类似,不再赘述。

六、成品油相关操作(油类经销企业)

(一)购进数据选择

该功能适用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将取得的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和具备成品油功能的全电发票信息进行选择确认,作为开具成品油发票油品总量。开具的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应不大于所勾选确认的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和具备成品油功能的全电发票信息中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具体的操作方法:

(1)在功能界面中,根据需要输入或选择相关查询条件,然后点击“查询”。

(2)系统自动返回相关的查询结果信息,用户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发票进行勾选操作,确认本次需要勾选的发票全部勾选完成后,可以点击“保存”,即可将本次勾选的操作进行保存处理,对已勾选的发票不能进行撤销操作。

(3)查询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可在数据类型选择“全电发票”、选择开票日期,并点击“查询”。

选中发票,即可实现对该份发票的勾选处理。

(4)接着点击“上一页”或“下一页”,重复(1)的勾选操作,一次对需操作的发票进行勾选处理,每个查询结果分页中需要分别点击保存操作,按页进行保存。

(5)平台提示如下信息,点击“确定”按钮即可。

(6)提交成功后,平台会给出如下提示:

(7)如果查询不到符合条件的发票记录,系统会显示如下信息:

(二)购进明细查询

为了纳税人能更好掌握勾选确认的油品购进数量,平台提供了购进数据选择,税务机关补录、调拨数据的明细查询。

具体操作方法:

(1)根据需要输入或选择相关查询条件,点击“查询”。

(2)平台自动返回相关的查询结果信息,纳税人可根据需要选择发票、海关缴款书、税务机关补录的税务缴款书明细。

七、红字发票操作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不能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纳税人接收到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后,因销货退回、开具有误、应税服务中止及销售折让等原因,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需由销货方纳税人提起红字发票申请,并由购买方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红字申请确认后,方可开具红字发票。

红字申请确认功能支持录入发票号码、销方识别号等条件,实现查询红字发票申请信息及确认红字申请的功能。该功能页面如下图所示:

具体的操作如下:

(1)点击页面“查询”,查询待确认的红字发票信息,如下图所示:

(2)点击“操作”,查看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3)核对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并对红字申请进行审核,“同意”或“拒绝”。

八、回退税款所属期

在纳税人符合回退税款所属期条件,且纳税人需要回退税款所属期到上一期继续进行发票认证工作时,平台支持回退税款所属期到上一属期的功能。对于符合回退税款所属期条件时,在本平台首页出现“回退税款所属期”按钮,企业可点击“回退税款所属期”按钮,实现税款所属期的回退,回退后平台显示的当前税款所属期的月份转到上个月。

回退税款所属期具体条件如下:

(1)上一属期撤销申报或征期截止日第二天平台未接收到已申报结果切换税款所属期到下期的。

(2)平台从征管获取到的需要回退的税款所属期申报结果为“未申报”。

(3)回退税款所属期功能只在申报期内有效。

【第14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上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22-05-19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结合前期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试点情况,提升纳税人全电发票使用体验,税务机关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升级。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5月23日起,在上海市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使用税务数字账户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区分发票开具情形和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上海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

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上海市全电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1。

四、上海市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上海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五、新设立登记且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以及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七、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八、试点纳税人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

九、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

十、自2023年5月23日起,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

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发票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消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试点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二)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

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

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十七、试点纳税人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在一个月内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电子专票销售额。

十八、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十九、本公告自2023年5月23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电发票样式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3年5月19日

【第15篇】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抵扣吗

专用发票是最重要的扣除凭证。普通发票本身不作为扣减凭证,但普通发票在某些特殊情况之下也可以扣减

我们需要的是记住这些特殊情况。不要问二哥为什么这张普通发票可以扣除,但那张不能。原因不多。特殊情况本身是特殊的,其他非特殊情况不能

这些特殊情况可以总结在一个表中:

1、农产品购销发票是免税的,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但是,为了支持农业生产者,允许上游取得此类发票进行抵扣,这是一个特例

2、收费发票本身难以开具特价票(数量大、金额小),因此也是以增值税代替营业税之后的特例,允许扣除普通发票。收费发票电子化之后,专门开发并标记一张电子普通收费发票(以免与其他电子普通发票混淆),然后您可以检查扣除额,这是特例之中的特例。

3、将客运服务发票纳入扣减也是深化改革的一项措施。这也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之中发生的成本,纳入扣除也是减少重复征税的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之中也很难开具专用发票(面对个别、零星金额等特点),票据种类多,样式不统一,而且基本上没有集中统一的车票电子信息,所以暂按普通发票计算扣款所以你看,都是特例。在特殊情况之下,如果没有特别的规定,自然地,其他普通发票不是扣除凭单,并且您不能扣除它们 如何声明扣除 让我们来看看上面的案例

一、从客运服务取得的抵扣凭证

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国内客运服务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还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铁路客票、公路、,水路和其他带有乘客身份信息的车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

接受国内客运服务并取得合格电子普通发票或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铁路票、道路、,水路和其他带有乘客身份信息的车票可按规定扣除进项税。

在申报时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所附材料,本期进项税明细,在第8b栏之中,“其他”

同时,第10栏“本期用于抵扣的;客运服务税抵扣凭证”反映了根据本期购买客运服务所得税抵扣凭证的规定指示或计算的金额和税额,第10栏包括第1栏之中允许扣除的购买客运服务所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之中允许扣除的购买客运服务所得的其他减税凭证

企业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2023年11月,该公司购买了允许按照规定扣除的国内客运服务。获得金额为8000元、税额为720元的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

获取含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表,票价22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获取5张带有乘客身份信息的火车票,总票面价值2180元

获取15张带有乘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总票面价值5150元

本业务《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所附材料,本期进项税明细;填写如下:

如果获得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发票之上注明的税额,即720元;

如果获得了带有乘客身份信息的电子机票行程,进项税按下列公式计算:航空客运进项税=(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200 120)÷(1.9%)×9%=191.56元(注:不以民航发展基金为进项税计算基数)

如果是旅客身份的火车票获取信息之后,进项税按下列公式计算:铁路客运进项税=票面价值÷(1.9%)×9%=2180÷(1.9%)×9%=180(元)

如果您获取的是具有乘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按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客运进项税额=票面价值÷(1.3%)×3%=5150÷(1.3%)×3%=150(元)

二、收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自2023年1月1日开始,进项税在取得电子普通通行费发票之后,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填写申报表]之上注明的增值税从纳税人缴纳的道路通行费之中扣除,您应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并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申报表;本期进项税明细;在“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填表情况]相关栏目之中,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1月,支付了道路通行费,获得了电子普通增值税发票,金额800元,税款40元。本业务增值税及附加费申报表所附材料;本期进项税明细;填写以下内容:

三、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农产品采购发票

如果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采购发票,进项税按农产品销售发票或采购发票之上注明的农产品采购价格和9%的扣除率计算,即采购价格×9%。纳税人购买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税率为13%,可额之外增加1%以抵消进项税。

【填写申报表】按进项税额9%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购买价格×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附表(40);(41)和40;本期进项税明细;第6栏“农产品进项发票或销售发票”

可增可减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40)附表;(41)和40;本期进项税明细;第八十八条“增减农产品进口税”

一般增值税纳税人于2023年11月从农业生产者购买苹果,支付5000元,并发放农产品购货发票。11月,所有购买的苹果均用于生产罐装苹果,罐装苹果税率为13%。对于该业务,增值税和附加税申报表所附的数据;本期进项税明细;填写以下内容:

图片

[知识开发]如何填写农产品进项税核销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35号公告):“七、试点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应提交《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抵扣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农产品增值税当期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应在第6栏“税额”栏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附表40、表二和表41,不在第6栏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附表40、表二和表41《农业进项税额》之中的“份数”和“金额”数据第1、2、3、5栏相关数据未反映乌拉尔产品

本期按照《实施办法》第9条和本公告第4条规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附表数据;表二和41第17栏“按简化征收方法征收的货物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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