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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作废的时间(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7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发票作废的时间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发票作废的时间

【第1篇】增值税发票作废的时间

概述

近期有朋友来咨询发票开错了怎么办?能不能作废?小编经过查阅、总结了哪些情况发票可以作废?不同情况下的作废条件是一样的吗?大家一起来学习!

内容

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开票方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1.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注意: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遇到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及其他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下,需要作废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的,由税务机关可对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作废;

作废代开发票需要提供已开具发票各联次、作废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税务机关当场作废并收回已开具发票,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启动退税基本流程。

注意:

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以下两种发票无法作废:

1.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成品油专用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总结

关于发票作废处理不是像很多会计新手想象得那样简单——直接盖上作废章就可以,而是需要按以上流程在防伪税控系统中逐步操作,所以会计人在开具发票这件事上定要谨慎细微,遵照法则。(中税答疑)

【第2篇】山东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

山东省电子税务局近期对自然人代开发票等功能进行了优化调整,于2023年11月1日正式启用。小编梳理了操作说明,第一时间分享给大家!

一、调整自然人代开发票、委托代开发票功能

优化内容:一是对部分代开内容进行限制,如:填写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包含“成品油、汽油、柴油”等字样时不予代开并弹出提示信息;二是部分代开内容需要填写备注栏,如: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包含“运费、运输”字样时,发票的备注栏必须填写“起运地、目的地、运输车辆信息”;三是增加开票次数和额度限制并弹出相应提示信息。

功能操作:

以自然人身份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代开发票—代开发票办理”,当纳税人填写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包含“成品油、汽油、柴油”等字样时不予代开并弹出提示信息,如下图所示:

如开票次数和额度达到限制条件,不能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系统弹出提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如下图所示:

其他事项请注意查看填写信息时的系统提示。

二、增加水土保持补偿费缓缴功能(10月1日已升级)

优化内容:针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9号公告明确的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申报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电子税务局在水土保持补偿费缴款环节,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人增加提示对话框,设置“同意享受”(默认)和“放弃享受立即缴纳”选项按钮,如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立即缴纳”,需填写提前缴纳原因。

功能操作: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点击“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如下图所示:

纳税人申报时,系统弹出缓缴提醒。

纳税人完成申报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网上申报缴税”,如下图所示:

缴款期限已自动延长3个月,如纳税人点击“缴纳”按钮,系统提示如下:

选择放弃享受立即缴纳时,请选择提交缴纳原因。

三、调整非税收入通用申报功能

优化内容: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申报时,增加校验条件,如未从非税交换系统获取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费源信息,则不允许继续申报,给出弹窗提醒。

功能操作: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点击“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如未自非税交换系统获取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费源信息,则不允许继续申报,并提醒“未获取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费源信息,请先联系自然资源或审批部门在非税信息交换模块录入费源信息”。

四、增加税收优惠政策自检功能

优化内容: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端“我的消息”模块下增加“税收优惠政策自检”功能。纳税人、缴费人可通过该功能集中查看自身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功能操作: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打开“互动中心—我的消息—税收优惠政策自检”,查看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可选择发布时间起、止,提醒服务大类、小类等条件查询,查询结果可导出。查询结果信息,可点击提醒标题、是否已读等项右侧的上、下箭头切换排序。

五、调整税务行政许可功能

优化内容: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端“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模块下删除子模块“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在“我要办税”模块下新增子模块“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我要办税—核定管理”目录下新增子模块“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同时调整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等文书样式。

功能操作:

六、调整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功能

优化内容:调整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功能,支持电子烟消费税申报。

功能操作: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如下图所示:

有电子烟征收品目的纳税人,打开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后,系统可自动带出应税消费品名称等信息,填写销售额等信息后,系统自动计算应纳税额。

七、其他优化内容

1、优化消息提醒功能,取消登录后消息弹框提醒,统一整合到服务提醒功能中。

2、优化申报更正功能,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预缴税款表更正功能。

3、增加多缴税款查询功能,纳税人可通过我要查询模块查看。

4、我要查询模块增加查询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购票人、投资人5类身份信息功能。

5、优化表格式完税证明打印功能,首次开具和补打拆分为两个模块,补打模块增加原票证号码查询功能,设置税款所属期查询条件,纳税人可以填写税款所属期快速查询所需要的完税证明。

6、优化网上购票申请功能,对于因库房不足申领失败的情况,系统不再自动退回,库房更新后可以重新审核。

7、优化清税注销套餐功能,调整页面展示形式,注销预检不符合条件的,提供办理链接,直接进入相应模块处理。

8、优化三方协议网签功能,支持跨区税源户网签三方协议功能。

9、优化用户信息功能,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在金三核心征管系统完成变更后,电子税务局获取到变更信息,自动取消变更前的用户注册信息,变更后的人员登录电子税务局前请先完成注册及实名认证。

【第3篇】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几联

增值税发票种类有哪些?

#1

1.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

#2

2.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两联版和五联版两种.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76mm×177.8mm,均为单联.

自2023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3

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4

4.机动车发票

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是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为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为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为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为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

#5

5.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

1)、通行费电子票据,使用范围适用于征收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2)、通行费电子票据的票据代码为8位,编码规则:第1-2位代表财政电子票据监管机构行政区划编码,第3-4位为02,第5-6位为99,第7-8位代表财政电子票据年度编码。票据号码为10位,采用顺序号,用于反映财政电子票据赋码顺序。 (3)、全国统一的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管理平台,并与交通运输部系统对接,为通行政府还贷公路的etc用户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套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制章。各地财政部门通过该平台查看、下载本地区通行费电子票据,及时进行归档,并履行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4)、etc用户可登陆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对通行费电子票据信息进行查验,并按照《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规定,进行报销入账和归档管理。

#6

6.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

自2023年8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非试点地区,

2023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自2023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这些地区开出的电子专票,全国范围内皆可接收使用。

2023年1月21日起,在其余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电子专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3。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自各地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本地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

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规定执行。

【第4篇】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点

公司增值税怎么计算取决于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会采取扣缴计税方法。这3类计税方法适用对象如下。

类型

适用范围

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上期留抵税额-免、抵、退应退税额减免税款)-应纳税额减征额

简易计税方法

①小规模纳税人、

②一般纳税人特定销售项目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同时考虑减免税优惠政策)

扣缴计税方法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

应扣缴增值税=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一般纳税人由于会计核算比较健全,采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制度,计税方法叫作一般计税方法,这种方法的特点就是计算更复杂,对数据来源要求更细致。同时对于一些特殊项目也可以采取简易计税办法(如不动产的出租),因此税额计算是2种方法计算的合计数,同时考虑税款减免和减征情况。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只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这种方法就是计算简单,重点是对于销售额的确定,同样也要考虑税款减免和减征情况

对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同时要注意的第一个细节是1销售额的确定。销售额包括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自行开具,但是收到专用发票时不能抵扣)、其他发票、不开票收入和视同销售计算得出的销售额,而不仅仅只是开票收入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情况①价税合计金额②商业企业零售价③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④价外费用视为含税收入⑤逾期包装物押金,这些都是含税销售额,要进行换算。 换算公式: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征收率)。3对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计算税额时要注意进行扣除。不含税销售额确定了,对于一般纳税人就确定了销项税额,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几乎就确定了本期税额。

对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都要注意的第二个细节是减免税,减免税包括减税和免税 。减税包含税额式减征(如金税盘税额抵减)、税率式减征(如之前小规模3%征收率减按1%)。免税指的是免征增值税(如小规模纳税人对于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政策)。

对于一般计税方法中的进项税额,通常包括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和其他扣税凭证(如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最好在月初抄税之后报税之前完成网上认证,同时要注意对于刚变成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内这个情况(有些刚变成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并不存在辅导期),第一个月取得的专用发票进项可以认证但当期不能进行抵扣,要放到次月才允许抵扣

对于一般计税方法中的进项税额转出是一个特殊事项(比如发生一些非正常损失,或者收到增值税进项发票错误开了红字等)。

对于一般计税方法中的上期留抵税额数据来自上期期末留抵税额。免、抵、退税是指出口销售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退税的部分从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实行退税。

【第5篇】税率为0的增值税发票

来源: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免征增值税规定,请问如何开具免税发票呢?

西藏税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需要强调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应开具税率栏次标注“免税”的普通发票,而不要选择3%、1%、0等征收率,请纳税人一定注意此要求。

【第6篇】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查询

- 税控盘不在身边?-

·登录电子税务局·

查看开票信息

财务老王

如果您企业的税控盘不在身边,您也可以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使用“企业票夹”功能或者登录电子税务局后进入“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获取信息哦!一起跟我来看一看吧!

申税小微

“企业票夹”功能

1.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查询”。

2.选择“发票信息查询”。

3.选择“企业票夹”。

4.在“我的开票”栏,选择开票起止日期,点击“查询”。

5.出现如下界面,就能看到开票信息了。

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企业可通过发票下载功能,可根据业务需要自行申请并下载本企业开具的和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和海关缴款书,本功能模块包含发票下载、发票查询等功能。

第一步

通过电子税务局登录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1.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选择“发票使用”。

2.点击左侧“登录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3.点击“登录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第二步

发票下载申请

1.进入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后,选择“发票管理”-“发票下载”。

2.点击“申请”按钮。

3.进入如下页面。

4.选择“销项票”,勾选对应的发票类型,选择开票日期,并设置解压密码后,点击“提交”。

第三步

下载申请查询

1.选择“申请日期”后,点击“查询”按钮。

2.请处理进度明细会详细显示所有符合条件的发票下载申请的处理状态:

3.对已处理完成的申请点击“下载“按钮将出现该申请对应的可下载文件列表,页面显示如下:

4.点击可下载文件可对压缩文件进行下载,出现如下界面:

5.文件可直接打开,或者另存为,下图为直接打开文件显示:

6.需要输入提交文件请求时设置的解压密码,输入密码后,显示如下:

7.点击确定,显示如下:

友情提醒

每份文件最大容量500条发票信息,超过500条信息,系统自动将文件进行分割。

8.文件内容有2个sheet页,分别为:发票信息,货物信息。

注意

发票信息最大显示500条发票信息。

【第7篇】贵州增值税发票查询

为满足纳税人缴费人日益多元化的办税需求,六盘水市水城区税务局在全市“贵人服务·凉都税务‘超黔办’”纳税服务品牌的基础上,推出办税缴费新举措,给纳税人缴费人提供“随时办”的掌上服务。

“贵州税务app上有我要查询、发票领用、快捷申报、通知公告等模块,操作简单,界面简明,体验感很强。纳税人缴费人只需在浏览器中搜索‘贵州税务app’或扫描二维码就可以直接下载安装。”水城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王语馨介绍。

“掌上办税缴费都很便利,只要一部手机,不管在哪都能把事情办成功,特别方便。”近日,水城区顺和利砂石厂的刘亚林会计通过“贵州税务”手机app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办税厅后台受理,并根据纳税人的需求邮寄上门。同日,尚女士也通过“贵州税务”手机app为儿子陈某成功缴纳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

“现在税务局真是既热心又贴心,给我解决了大麻烦,太棒了。”水城县利华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会计刘梅兴奋地说道。日前,大厅工作人员接到电话,原来刘梅女士在外地出差,没有带电脑,来不及缴纳本月的税款,又遇到申报期最后一天,害怕因工作失误导致公司逾期缴款产生滞纳金并影响公司信用等级,水城区税务局大厅工作人员了解她的困难后,向她推荐了“贵州税务”手机app。最终,刘梅女士成功缴纳本月的税款,纳税与出差两不误。

此次“掌上办税”的推出,是水城区税务局为做好疫情防控,以纳税人缴费人需求为导向,以方便纳税人缴费人为出发点,不断拓宽办税缴费渠道的新尝试,便于纳税人缴费人随时随地查询业务、办理业务,突破了空间局限,创新了办税缴费方式的新举措。

下一步,水城区税务局将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和辅导“掌上办税”,积极鼓励和引导纳税人缴费人使用“贵州税务”app办税涉税缴费业务;同时也将拓展“掌上办税”的业务范围,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通讯员:张定国 郭倩 林文莉

编辑:孟谷

一审:李佳凤

二审:赵明

三审:刘红霞

【第8篇】个人增值税发票

当自由职业者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时候,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个问题:开具发票。

那么很多人就会挠头了!好吧!那我去注册一个公司好了!对于个人来说,其实个人也可以像企业一样给其他的个人和企业开具发票。通过这种方式完成个人收入的录入。

那怎么去开呢?从2023年3月开始,因为疫情原因,税务局开通了个人线上代开业务,所以今天我们来看看如何操作。

首先百度“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电子税务局”,找到你所在地区的税务局平台。这里以江西举例!

绝大多数地方都有自己对应的平台!

找到平台之后,首先登录,然后进入“我要办税”

找到“发票业务”,进入!

选择普通发票代开

注意:电子发票一经开票,不能作废!!!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专用发票暂不支持在线代开。

填完信息之后,会出现如下界面:

选择发票,填写邮箱!

【第9篇】定额发票是增值税票吗

税务局印发的发票是多种多样的,定额发票就是其中一种。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也会使用到定额发票。那么定额发票到底是什么意思?能用来报销吗?接下来就跟着会计网小编一起来瞧瞧吧!

定额发票是什么意思?

1、定额发票指的是经营单位以税务登记证作为依据,到税务部门进行购买的,且在相应时间内缴纳税金的。

2、在你缴纳税金的时候,需要将原始发票的留底交还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收取税金的依据是你所开出的发票是多少。

3、如果你把定额发票丢失了,应当及时告知税务部门。万一逾期了,则会以你当时购买的数量为依据完成税金缴纳。

4、定额发票使用的时候是整本启用的,其不得拆本分散。另外也不能转借、转让及代开发票。

5、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由于专人进行保管,且在专柜存放。

6、定额发票存根联合发票登记簿不得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对于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合发票登记簿,其保存期限为五年。

7、定额发票保存期限满,则应当报主管国税机关经过审批及查验后进行销毁。

8、如果定额发票发生了被盗、丢失或者撕毁发票的情况,则应当申请挂失作废相关处理。需查明原因后向主管国税机关作出书面报告。

定额发票能用来报销吗?

答:定额发票可以用来报销。定额发票是由税局专门印制的,是一种有固定数额的发票,并且不用填开。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50万以下(商业)、30万以下(工业)的,应当使用定额发票。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10篇】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

2023年,京东商城开出全国第一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023年,税务总局开发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系统,同时研究制定了与各地已推行的电子发票系统衔接改造方案。

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

试点成功之后,税务总局又发布了2023年第84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到此为止,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正式成为发票界的四大金刚,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样,都可以在增值税发票系统中进行开具。

什么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上传,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下载的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区别于传统纸质发票,是在原有加密防伪措施上,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章后供购买方下载使用。

说白了,发票还是发票,只不过从纸质变成电子,仅此而已。

为什么要大力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呢?

主要是从三个方面出发,第一是降低纳税人的经营成本。

举个例子来说,从事电商行业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特别大,每一张都需要打印,经营成本一定是上升的。

第二是节约社会资源。

第三是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毕竟,电子发票一般都是以pdf的形式发到邮箱或者手机上,这样,就把丢失发票的可能性降到了最低。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

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我们举个例子,一张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44001600111,提示一下,4400代表广东省。

所以,这张票一看我们就能够知道,是广东省在2023年赋码的第一批增值税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和传统纸质发票效力一样吗?

两者的效力是一样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4号)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黑白和彩色都可以),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这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拿电子发票用于维权或报销;受票企业可以将电子发票作为正式的会计凭证入账。

电子发票适用于所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发票,并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系统开具。

当然,在实际业务中,电子发票还是更适合电商、电信、快递、公用事业、商场超市等行业,以及大量使用通用机打发票,自印衔头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毕竟推行电子发票的初衷就是降低纳税人成本,节约社会资源。

但是,随着社会科技化的转变,电子发票是未来发票领、销、存、用发展的新趋势,这是毋庸置疑的。

如何申请使用电子发票?

作为纳税人,应当如何申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呢?

大致分为三步,第一步,打开冰箱,第二步把大象装进去,第三步把冰箱门关上。

和大家开个玩笑啊,这不是装大象,但其实性质差不多。

第一步,纳税人提出申请。如果是自己开,需要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章、发票专用章印模、填制《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一式二份),到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

如果是未达起征点或者自然人进行代开,直接在各省的第三方代开平台上进行申请代开就可以。当然,有的省份开发了app,有的省份是要求到网站上申请。但前提,都需要上传相关的身份证明信息。

这里的未达起征点,举个例子,比如没有进行票种核定的纳税人,或者没有达到月销售额10万,季度销售额30万的纳税人都可以申请代开。

第二步是受理。

谁来受理?各地税务局的办税服务厅。

受理纳税人填报的《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进行审核确认,然后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对税控盘(或金税盘)初始化发行手续。

最后一步,是开具。

纳税人可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也可以由第三方建设提供服务平台来对接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

因为增值税电子发票是以赋码形式存在的。开票工作量大的纳税人可以建设一个服务器版平台,开票工作量小的纳税人可以建设一个单机版平台,或者直接找第三方公司,用他们的服务平台,但无论是哪一种形式,都需要流转电子信息。

大家看上面这张图,清晰的表现出电子发票的流转。

比如,纳税人准备开一张电子发票,在家里用自己电脑中的增值税升级版开票系统进行开票。

开完之后,开票系统会把需要开具的发票信息向税务机关正常报税,同时传输给对接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平台再将发票信息加盖开票方电子签章后反馈给开票方。

开票方通过手机短信或者邮箱等方式将发票信息(一般是pdf文档)再发送给受票方。

受票方拿到发票之后,可以登录服务平台查询、下载、打印已加盖电子签章的发票信息,并且确定真伪。

也就是说,每一张电子发票都是经过税务机关开票系统给予赋码的,不然电子发票是无法开具的。

开错能作废或红冲吗?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开具,目前是不能作废的。

虽然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之后不能作废,但如果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这样的情形 ,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并且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而且,电子普通发票冲红还不需要填写《信息表》,直接在增值税开票系统中开具红字发票就可以。

以前企业很重视发票专用章问题,不重视没办法啊。一旦盖错或者没有盖,增值税不予抵扣,企业所得税不予扣除,一个运气不好,还得负担个一万以下的发票罚款啥的。

但是电子发票完全不需要有这方面的顾虑了,电子发票开具通过后直接会有税控签名和电子签章,不需要再另外加盖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电子发票如何查询?

俗话说,小心驶得万年船。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之后,建议登录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发票一致性查验。

目前增值税电子发票在增值税抵扣范围内有两种情形可以直接抵扣进项税额,一种是道路通行费,一种是购进国内旅客运输。

道路通行费从2023年1月1日开始,不再开具纸质发票,只能开具电子发票。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要注意的是发票服务名称,如果不是旅客运输服务,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比如旅行社代订机票的手续费属于商务辅助,这种情形下取得的电子发票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如何避免出现重复报销?

增值税电子发票存在可复制性,所以,相应重复报销的问题也随之出现。

建议企业自己做一些辅助措施来避免此类行为的发生。

比如,由于发票号码具有唯一性,企业可以在报销系统中增加电子发票号码字段进行随时查重;

再比如,建立excel表格做成台账形式,把所有电子发票的号码、代码或者机器编号统一录入,需要查询的时候直接搜索就可以;

还比如进行硬性规定,采用一刀切,凡是涉及电子发票报销,不允许以纸质发票报销,只允许直接出示pdf电子发票文档。

最后,还可以利用小程序,搜索“发票查重”,就可以找到很多,选择适合自己的那一款长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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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密码

在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业务中,采购方需要收到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才能进行抵扣,发票联用于会计做账使用。但是经常会碰到发票丢失的情况,有时候甚至是在发票邮寄的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还没收到发票就找不到了。目前还是有很多人还是不知道发票丢了应该怎么办。

这要是在以前,无法网上勾选发票的时候,可能会要求销售方重新开。现在可以网上勾选了,采购方会计可能就直接进行勾选,然后让销售方提供个记账联的复印件就完事了。

以上做法都是不正确的,都会对日后的税务检查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准确的做法其实税务局早就有相关的规定了。最早是在国税发【2016】156号文做出规定的,在2023年时税务局重新作出了简化处理的规定,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文里进行了约定。

简而言之就是分为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抵扣联和发票联都丢失。这时候又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直接凭销售方的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然后再复印一份记账联复印件做账。

(2)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的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同样再复印一份记账联复印件做账。

留取一份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只丢失发票联。这时候复印一份抵扣联,抵扣联原件作为记账凭证,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只丢失抵扣联。这时候也分为两种情况:

(1)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将发票联复印一份留存备查

(2)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发票联认证,复印一份发票联留存备查。

那么《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怎么开呢,不需要专门跑到税务局去开,直接在网上办税服务厅操作即可。

操作步骤如下:

登录网上税务局,点击右侧“我要办事”中的“证明办理”菜单,点击“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后的[办理]按钮,进入办理页面。

第一步:填写表单

1. 输入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购买方纳税人名称会自动带出。

2. 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系统会自动带出报税日期、纳税申报日期、税款所属期。

3. 输入货物(劳务)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税额。

4. 按照发票上的信息如实填写。

注意:标*的项目为必填项目。

5. 填写完毕,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本次已填写的内容。点击[下一步]按钮提交当前数据并继续办理如仅保存未提交,则下次进入该表单时前次保存内容可选择回显自动带出,无需再次输入。

第二步:上传附件并签名

此业务无需上传资料,直接点击[签名并上传]按钮进行签名。

插入ca证书,输入正确的ca密码,点击[确定]按钮继续操作。

在跳出的弹框点击[确定]按钮继续操作。

跳出的界面点击[确定]按钮返回事项列表。

提交成功的事项可以在“事项进度”中进行查询受理状态。

点击“文书号”可以查询详细情况。

点击结果通知书查看事项通知书,效果如下:

以上就是丢失发票的正确处理方式,您学会了吗?

【第12篇】天津增值税发票查询入口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2.9.5 来源:天津法院网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税务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结合本市企业破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优化税收征管流程

(一)代办涉税事项

破产管理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业务时,持受理破产申请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办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以破产企业名义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实名办税相关要求,将办理人员登记为破产企业“办税人”,并完成实名信息采集、验证。对已经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办理人员,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不得要求其再次提供相关材料。

(二)税务查询

管理人可申请查询破产企业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费缴纳和接受处罚等涉税信息。网上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申请查询。管理人未掌握破产企业登录密码的,可以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密码重置。现场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查询。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依照《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协助管理人办理查询。特殊情况需要延后回复的,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三)政策咨询

税务机关为管理人提供破产程序涉税事项的税收政策咨询服务,管理人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室、相关税务人员等渠道进行咨询。

重大破产涉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征管科技部门、税政部门、法制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解答管理人涉税事项咨询。对于疑难复杂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向其上级税务机关请示后,及时予以答复。

(四)非正常户解除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破产企业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管理人对破产企业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即时解除破产企业的非正常户认定,因此产生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五)纳税申报

管理人据实补办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破产企业未办理的纳税申报,未发现破产企业有应税行为的,可暂按零申报补办纳税申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破产企业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处罚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将破产企业应补缴税(费)款、滞纳金、罚款按照法律规定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依法受偿。

破产程序中,经人民法院许可或债权人会议决议,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者处置破产企业财产等新产生的税(费)款,管理人以破产企业名义按规定申报纳税。相关税(费)款依法按照共益债务或者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另行申报债权,由管理人直接申报缴纳。

(六)发票领用

破产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者处置财产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使用破产企业的原有发票。破产企业没有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破产企业名义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或代开发票,按规定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在督促破产企业就新产生的纳税义务足额纳税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满足其合理发票领用需要,不得以破产企业存在欠税、被列为风险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风险、处罚情形为由拒绝。申领发票的管理人应在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前办理发票缴验手续。

管理人发现破产企业的发票在接管前有丢失情形的,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并以破产企业名义按照规定办理挂失、补办等手续。

(七)破产清算企业所得税处理

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应进行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管理人可登录天津市电子税务局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算备案,无需提交附列资料。

破产企业清算备案后,对于经营期内未按规定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进行申报,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时,以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期间不需要再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自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之日起15日内完成清算申报。清算产生的所得税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八)重整、和解企业所得税扣除

因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履行和解协议产生的企业资产损失,依照税法规定进行资产损失扣除。

(九)简化申报

税务机关按照税收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实行简化申报。破产企业不再生产经营的,管理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按次纳税。破产企业无需支付职工工资的,管理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终止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税种认定。

(十)税款入库与退库

破产企业财产分配时,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分配的裁定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入库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中发现破产企业有可以申请退税情形的,应当告知管理人。

(十一)税务注销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服务业破产重整企

(一)税务信息变更

重整期间,因引进战略投资人等确需办理税务信息变更的,企业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信息,经破产企业确认后即时更新相关信息。对于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事项,企业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

因原法定代表人犯罪等企业被列入重大风险防控企业名单,导致无法办理税务信息变更的,可由管理人以破产企业名义办理税务信息变更。

(二)纳税信用修复

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已依法受偿税款、滞纳金、罚款,企业或管理人已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可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申请时,应提交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

(三)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撤出

企业存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的,经企业或管理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查后可从公告名单中撤出,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协调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解除惩戒,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一)破产清算事项

破产企业确有困难的,管理人可以按税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破产企业的职工从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符合规定条件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重整、和解事项

企业实施资产重组,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机器设备、不动产等实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转让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发生重组业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在重整、和解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改制重组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优惠政策。

(三)税收优惠申请

管理人认为破产企业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做好政策指导和落实。破产财产处置涉及不动产转移登记的,除交易环节的税费外,税务机关不得以破产企业欠缴税费为由拒绝履行协助义务。

四、依法清收税收债权

(一)税收债权申报

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管理人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应书面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协助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通知后,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费)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等,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列明所申报债权的税(费)种、税率(征收率)、性质以及计算依据等。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二)税款核定

管理人未接管到破产企业账簿资料、接管账簿资料不全或不能反映企业真实情况导致难以申报,且企业可能存在应税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法定程序核定税款。

(三)债权登记及审查

管理人应当对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进行登记,详尽记载申报债权金额、证据、优先权情况、申报时间等事项。管理人应当将税(费)款列为税收债权,受理破产申请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列为普通破产债权,分别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四)债权确认

破产企业或者其他债权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税收债权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反馈。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异议成立的,重新申报税收债权;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向管理人提供异议部分税收债权的计算方式和征收依据,以便管理人核对。

主管税务机关对债权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向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五)税款抵销

税务机关发现破产企业既有欠缴税(费)款又有应退税(费)款、出口退税或增值税留抵税款,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可以向管理人书面申请行使抵销权。

(六)参加债权人会议

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时,根据债权性质主管税务机关被分别编入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的,分别行使表决权。

(七)“死欠”税款核销

破产财产分配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欠缴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未受偿的“死欠”税(费)款、滞纳金、罚款依法核销。

五、其他涉税事项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破产,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及和解,特别列明的除外。强制清算案件参照适用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各类涉税事项、税(费)款,包括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类税种及政府非税收入,法律法规或依法订立的合同已对应缴未缴的政府非税收入作出规定的除外。

(二)税务检查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税务机关已经启动尚未办结的税务检查程序可继续开展,一般不再启动新的税务检查程序,但发现重大违法线索必须查处的情形除外。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向相关稽查局送达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稽查局对案件做结案处理。

(三)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税务机关已对企业财产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中止执行程序,并将企业财产移交给管理人。管理人可以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向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并及时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税务机关。

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作出裁定后,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税务机关按照原顺位恢复税收保全措施。在税收保全措施恢复前,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不予解除。

(四)管理人身份认可

税务机关保障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因企业公章遗失、未能接管等无法在相关文件材料上加盖企业公章的,管理人应向税务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加盖管理人印章。

(五)管理人责任

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办理涉税事项时未遵守税收法律、法规,造成企业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或未勤勉尽责履行代企业进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

六、执行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3篇】江西增值税发票查询

自缴流程:

1、微信关注江西税务局公众号

2、点击税费服务—我要缴费—灵活就业

3、选本年度自主缴费

4、点击右上角的小框,默认是灰色状态,勾选之后变成蓝色。默认月份是1月到12月,自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起止月份

5、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缴费套餐

缴费成功之后,7天后查询自己的缴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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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上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22-05-19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结合前期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试点情况,提升纳税人全电发票使用体验,税务机关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升级。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5月23日起,在上海市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使用税务数字账户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区分发票开具情形和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上海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

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上海市全电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1。

四、上海市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上海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五、新设立登记且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以及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七、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八、试点纳税人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

九、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

十、自2023年5月23日起,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

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发票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消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试点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二)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

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

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十七、试点纳税人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在一个月内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电子专票销售额。

十八、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十九、本公告自2023年5月23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电发票样式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3年5月19日

【第15篇】茂名假增值税发票案

出于逃税目的而持有伪造的发票的行为如何定性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出于逃税的目的而购买、持有伪造的发票,从而逃避缴纳税款,此行为应如何定性呢?是以逃税罪或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择一重罪定罪处罚,还是就以逃税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数罪并罚?

案号: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茂南法刑初字第239号

一、基本案情

茂名市a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08年11月10日,是茂名市茂南区国家税务局管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股东为被告人黄某某及邹某某,两人各持50%的股份,法定代表人为黄某某,注册地址为茂名市茂港区甲村委a小区29号,经营范围是销售三类注射穿刺器械,医用电子仪器设备,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医用高频仪器设备等一系列相关设备。

自2023年以来,黄某某向他人购进已打印好的伪造发票,加盖a公司印章后提供给销售客户。经税务机关核实,a公司共向茂名市辖区的茂南区、高州市、信宜市、电白县等41家卫生院出具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406份。经鉴定,其中379份为假发票,涉票金额为10582331.32元,税款为410964.33元(其中,2023年5月1日后出具的假发票为172份,发票金额为3899018.75元)。

2023年9月26日,黄某某得知税务机关已将a公司涉税问题一案移送公安机关后,意识到事态严重,遂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23年11月19日,茂名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a公司作出追缴税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以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黄某某的积极配合下,a公司于当天补缴了全部应纳税款410964.33元和滞纳金188921.41元,并交纳了罚款205482.17元。

二、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三、辩护意见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之指控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辩称:

1.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的行为,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黄某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黄某某积极缴纳税费及罚款,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及不良的社会后果,可以从轻处罚;

4.黄某某是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黄某某主观恶意较小,能够真诚改过,可以从轻处罚;

请求对其在二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四、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出于逃税的目的而采取购买、持有伪造的发票的手段,使纳税人茂名市a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逃避应缴纳的税款,其行为同时触犯了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和逃税罪,属于我国刑法理论中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犯,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予以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应当采取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确定对黄某某处以的刑罚。在逃税罪的法定刑明显重于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情况下,本应当以逃税罪追究黄某某的刑事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在黄某某积极配合下,纳税人a公司已经补缴了应纳税款,缴纳了滞纳金以及罚款,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因此,对于黄某某逃税的目的行为,依法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只能以其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手段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对于只是持有伪造的发票而没有构成其它涉税犯罪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于2023年5月1日实施后才规定为犯罪行为,并以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定罪处罚,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对黄某某2023年5月1日之前非法持有发票的行为不能定罪处罚。综上,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持有伪造的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72份,票面金额为3899018.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黄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黄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以及其余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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