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发票查询入口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增值税发票查询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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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概述
查询被盗发票的信息。

操作流程
一、进入界面
点击【功能导航】-【公众服务】-【丢失被盗发票查询】,即可查询界面界面。

进入查询界面如下:

二、查询
输入查询信息、校验码,点击【查询】可以查询到信息。如下图:

温馨提示
当发票丢失、被盗后,记得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哦~
【第2篇】零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3年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3年新出台三项增值税政策即问即答》的官方解疑,其中第12条问答提到“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格外惹人眼:
12.我是经营摩托车销售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到10万元,请问还能像2023年一样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机动车,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开具左上角有‘机动车’字样的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几个字同时出现,大概率让人产生困惑。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免税,二者常理看是互斥关系,很难并存。就好比多年前人们很难想到男员工跟“产假”扯上关系一样。
对笔者而言,碰见求惑者,更是敢疑而不敢言。说有错误,官方文件怎么能犯错;说没错误,却又难以解释清楚为什么。于是乎,言多必失,索性沉默不语保留一丝“专业”的体面。
上述所聊是笔者当时看到文件面临的费解困惑的心理活动。下面,言归正传,顺着脑回路,查查资料,我们逐个解解惑。
一、增值税专票为什么不可免税呢?
基本道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标志性合法凭证,是上游企业将商品流转至下游受票方进行增值税抵扣的依据,如果某一环节免税了,自然就打破了抵扣链条的传递性,进而破坏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生态圈,从而失去了增值税的个性灵魂。
税法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专票为何又出现免税?
官方不止一次在增值税政策解答中提过“免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说法。其中,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二)》第十六问,解答到“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在开具机动车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选择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选择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购买方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官方连续两年两次提及,自然不应是错。那么,这样以来,便只能用“例外”来解释通这个问题。
而事实者若如此,我们查阅官方的两次解答,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点共性:
1.都是批发摩托车(机动车)的纳税人。
2.都是小规模纳税人
3.都是开具机动车发票
由此,我们可以初步判断,机动车批发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免税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特定的例外情形。
三、销售机动车的发票体系是怎样的呢?
1.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机动车行业发票使用行为,国家对机动车行业制定了特殊的《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3年第23号)。也就是说,该行业有别于其他行业,具有独特的发票使用制度。
2.《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涵盖哪些类型机动车销售方纳税人:
3.在我们现行发票体系里,销售机动车(不包含二手车)只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两种情形。具体位置如下图:
4.机动车发票适用情形分类:
举例:
【例1】某汽车制造商(主机厂)将整车出售到某4s店用于销售,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注明“机动车”字样)。
【例2】某4s店将一辆轿车出售给消费者,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解惑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从事销售机动车行业企业,无论是否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均只能开两种发票,要么是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么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别无选择,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类型发票。
2.从事销售机动车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既受行业特殊的《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制约,又可享受财税【2023】1号文“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笔者以为,受两方面因素的冲突影响,权衡之下,在不破坏销售机动车流通环节增值税抵扣链条形式完整(相当于进项税为零)的基础上实现纳税人政策优惠的享受,最终选择了一个相对别具一格的“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方案。
-完-
【第3篇】餐饮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吗
对于大部分会计新人而言,想要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提升自己,并脱颖而出,那么就应该多了解一些有用的会计知识。
那么,大家知道餐饮费可以报销吗?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吗?接下来之了君就给大家分享一下相关的信息。
1餐饮费可以报销吗?
合法公司报销制度的情况下可以报销。比如员工因为出差、办事等在外就餐,或者加班订餐或者因公请客户吃饭,是符合内部报销制度规定,那么从公司内部制度上来看可以报销的话,是可以给员工报销的,这个餐饮服务费的发票也是可以入账的。
如果是出差期间员工自己吃饭的餐费,计入到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差旅费中,如果是加班订餐费的报销,计入到管理费用-福利费中,如果是招待外部客户计入销售费用-招待费中。
2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吗?
不可以。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 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大家在这里可能会遇到一些疑惑,例如餐饮费住宿费开在一张专票上怎么办?
全额认证抵扣后,餐饮费部分做进项税转出处理,或在勾选平台上直接进行更改有效税额,只勾选抵扣住宿费部分,不勾选抵扣餐饮费部分。
还有取得餐饮费专用发票怎么办?
为了防止形成滞留票,建议认证后做进项税转出处理,或在勾选平台上直接进行不勾选抵扣。
以上就是之了君关于餐饮费是否可以报销以及是否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解答,可供大家参考,相信大家现在也对于这方面的情况有了相应的了解了。
如果大家还想要学习更多有用的会计知识,欢迎大家随时到之了课堂来咨询和学习,这里有专业团队为大家解惑答疑。
【第4篇】黑龙江增值税发票查询真伪查询
发票管理越来越严格!企业收到假发票会怎么样?被处罚、交滞纳金、补缴税款,金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法律责任!所以,企业在收到发票时,一定要先进行内审。
在现阶段,假发票的表现形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 发票是假的,内容也是假的;发票是假的,但内容是真的;
· 发票是真的,但内容是假的;
· 不规范发票:指以内部票据代替发票,甚至是使用白条代替发票。
假发票有时候难以辨认真伪,为了有效查处、杜绝利用假发票的作为报销凭证的行为,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查处假发票。
一 了解和熟悉发票的种类。
我国发票的种类繁多,按行业特点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分类,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类,其中普通发票主要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普通发票。
二 锁定假发票产生的重点领域。
1.根据购买商品种类确定发票类型并发现假发票。
2.根据业务性质发现假发票,部分单位以会议费、咨询费、宣传费以及办公用品等名义套取资金,审计中 需对发票内容为此类业务的予以高度关注。
3.关注税务代开发票,正常情况下,单位应该是发票的开具人,实际中若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为企 事业单位,则需要引起重视。
4.根据发票种类确定发票使用领域并从中发现假发票。
三 运用多种技术手段查询。
1.人工识别方法。
——从发票监制章及发票专用章识别;
——从发票号码(及二维码)识别;
——从发票防伪专用纸上识别;
——看发票有无温变功能;
——采用荧光照射的方法识别。
2.运用网络查询。
目前,全国所有国税、地税税务机关均在网上开通了查询发票的功能,可以在各级税务网站上找到查询发票的入口,根据发票的类型输入相应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以及验证码等相关信息后查询。
全国36个省市发票查询官方地址
全国电子发票查询: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查验真伪的途径:第三方服务平台或者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a
1、安徽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60.174.203.213:8180/invoicequery/
b
1、北京国税
发票查询:
http://www.bjtax.gov.cn/ptfp/fpindex.jsp
电子发票查询:
http://www.e-inv.cn/eiquery/toquery
发票明细抄报结果查询:
http://www.bjsat.gov.cn/wsbst/qd/fpcbcxjsp/search.jsp
c
1、重庆国税
发票查询地:
http://218.70.65.72:5000/portalweb/pages/sscx/cx_fplx.html
d
1、大连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124.93.228.131/wsfw/index/sscxindex.jsp
f
1、福建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wssw.fj-n-tax.gov.cn/etax/135/sscx/fpcy.jsp
g
1、甘肃国税
发票查询地:
http://61.178.20.153:81/bsfwtweb/pages/cx/cxtj_fpxxcx.html
2、广东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www.gd-n-tax.gov.cn/pub/gdgsww/bsfw/sscx/fpcy/
3、广西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www.gxgs.gov.cn/col/col123081/index.html#http://www.gxgs.gov.cn:9600/fpcxweb/fpcxpage.action
4、贵州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etax.gzgs12366.gov.cn:8080/taxinquiry/invoice
h
1、海南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www.hitax.gov.cn/bsfw_1_14/
2、河北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dzfp.he-n-tax.gov.cn/dzfpfpywquery.do
3、河南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www.12366.ha.cn/003/bsfw_302/sscx_30202/index.html?nvg=2&lm_id=30202
4、黑龙江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221.212.153.203/fpcx/loginnew.html
5、湖北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s://swcx.hb-n-tax.gov.cn:7013/
6、湖南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fpbw.hntax.gov.cn/fpbw/pc/fplxview
j
1、吉林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www.jl-n-tax.gov.cn/col/col2762/index.html
2、江苏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etax.jsgs.gov.cn:9090/delta-user-fp/fpcy.action?sign=pagejump
3、江西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117.40.128.134:7001/fpcy/
l
1、辽宁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218.25.58.87:7006/wlfpcy/wlfp/fpcy_gz/index.jsp
n
1、内蒙古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www.nm-n-tax.gov.cn:8000/fpcx/nmgsfpcx/wlfpcybd_lscx.jsp
2、宁夏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61.133.192.35:8006/fpcx/fpcx.jsp
3、宁波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www.nb-n-tax.gov.cn/bsfw/sscx/fpxxcx/
q
1、青海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www.qh-n-tax.gov.cn/qinghaiguoshui/bsfw/_300826/index.html
2、青岛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s://sst.qd-n-tax.gov.cn/dzswj/showchoosemenu.do
s
1、山东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www.sd-n-tax.gov.cn/col/col44302/index.html
2、山西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202.99.207.241:7005/fpcx/
3、陕西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etax.sn-n-tax.gov.cn/sxgs-fpdj-front/main/fpcx_ce
4、上海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5、四川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www.sc-n-tax.gov.cn/taxweb/template.go?_template=4539
6、深圳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www.szgs.gov.cn/col/col5/index.html
t
1、天津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fpxxbd.tjsat.gov.cn:8001/fpxxbd/
x
1、西藏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www.xztax.gov.cn:8881/
2、新疆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www.xj-n-tax.gov.cn/zxbs/sscx/fpzwch/
3、厦门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www.xm-n-tax.gov.cn/shshxxchx/fpzhwjlxchx/
y
1、云南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www.yngs.gov.cn/newweb/template/bsfw.jsp
z
1、浙江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www.zjtax.gov.cn/fpcx/include2/index.html
3.运用电话查询。
与网络查询功能相比,电话查询更为全面,可以通过拨打当地12366纳税热线,向税务机关咨询。
4.到税务机关查询。
前两种方法只能作为发现假发票的线索,不能作为审计证据使用,在审计实际工作中,如通过上述两种方法发现了假发票,还需要到作为发票管理的税务部门进行确认,证据才具有法律效力。
四 追查业务真实性和资金用途流向。
发现假发票只是发现了问题的表象,实质是假发票背后的业务实质和资金用途及流向。如果仅发现假发票而不继续追查,不仅不能发现重大问题线索,还可能留下巨大的审计风险。
发现假发票后应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注业务的真实性,业务是否真实发生,业务是否有必要发生等。必要时打电话给对方公司进一步核实信息。
二是关注资金支付的真实性。资金是否支付,资金支付方式是否可疑,资金支付对象是否存在问题以及资金支付后的流向和用途等。
三是关注因开具和使用虚假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情况。
五 企业的业务人员如何防范假发票?
目前,假发票多发生在餐饮、住宿、娱乐、运输等业务领域。业务人员在办理这类业务结算时,应多加注意。
建议出差人员在外地及时查询发票真伪,以免造成难以补救的后果和损失。
取得发票后如发现发票上加盖的发票专用章与该经营场所名称不符,该发票基本可以确认为假发票,务必应当场要求更换或拨打12366举报。
取得发票后,如果发现发票种类与所开具的业务内容不符务必当场要求更换。
如何识别假的定额发票?
——看发票专用章和店家名称是否一致;
——看发票纸质,划下试试;
——即时登录税务网站或拨打12366查询发票;
——看发票监制章是否有异常;
——看发票刮奖区的背面。
【第5篇】作为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违约金及违约金利息是否属于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详细地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违约金及其金利息属于价外费用。
违约金如何开具发票?根据上述文规定,可以得知违约金等价外费用和价款在税目的确定方面,具备同质性,即不管价外费用属于什么性质的收费,都应当和价款选择同一税目计缴增值税,使用同一编码开具发票。
违约金专用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故对于取得与价款同质性的违约金等价外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此外,对于价外费用的销项税金或者进项税金,准确的计算方法如下: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特别提示:平销行为返还不是价外费用,它属于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应按含税收入直接计算冲减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依据:国税发〔1997〕167号第二条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第6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密码
在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业务中,采购方需要收到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才能进行抵扣,发票联用于会计做账使用。但是经常会碰到发票丢失的情况,有时候甚至是在发票邮寄的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还没收到发票就找不到了。目前还是有很多人还是不知道发票丢了应该怎么办。
这要是在以前,无法网上勾选发票的时候,可能会要求销售方重新开。现在可以网上勾选了,采购方会计可能就直接进行勾选,然后让销售方提供个记账联的复印件就完事了。
以上做法都是不正确的,都会对日后的税务检查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准确的做法其实税务局早就有相关的规定了。最早是在国税发【2016】156号文做出规定的,在2023年时税务局重新作出了简化处理的规定,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文里进行了约定。
简而言之就是分为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抵扣联和发票联都丢失。这时候又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直接凭销售方的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然后再复印一份记账联复印件做账。
(2)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的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同样再复印一份记账联复印件做账。
留取一份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只丢失发票联。这时候复印一份抵扣联,抵扣联原件作为记账凭证,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只丢失抵扣联。这时候也分为两种情况:
(1)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将发票联复印一份留存备查
(2)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发票联认证,复印一份发票联留存备查。
那么《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怎么开呢,不需要专门跑到税务局去开,直接在网上办税服务厅操作即可。
操作步骤如下:
登录网上税务局,点击右侧“我要办事”中的“证明办理”菜单,点击“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后的[办理]按钮,进入办理页面。
第一步:填写表单
1. 输入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购买方纳税人名称会自动带出。
2. 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系统会自动带出报税日期、纳税申报日期、税款所属期。
3. 输入货物(劳务)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税额。
4. 按照发票上的信息如实填写。
注意:标*的项目为必填项目。
5. 填写完毕,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本次已填写的内容。点击[下一步]按钮提交当前数据并继续办理如仅保存未提交,则下次进入该表单时前次保存内容可选择回显自动带出,无需再次输入。
第二步:上传附件并签名
此业务无需上传资料,直接点击[签名并上传]按钮进行签名。
插入ca证书,输入正确的ca密码,点击[确定]按钮继续操作。
在跳出的弹框点击[确定]按钮继续操作。
跳出的界面点击[确定]按钮返回事项列表。
提交成功的事项可以在“事项进度”中进行查询受理状态。
点击“文书号”可以查询详细情况。
点击结果通知书查看事项通知书,效果如下:
以上就是丢失发票的正确处理方式,您学会了吗?
【第7篇】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业务的条件
尊敬的纳税人:
受当前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ems邮政速递的配送运力不足,您申领的发票可能存在配送延迟的情况。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按照发票需求提前做好筹划,尽可能一次性领足当月票量;如条件允许,请您尽量领取和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
对于您网上申领的纸质发票,厦门市税务局将与ems密切配合,确保发票配送服务保持稳定,您所申领的发票将尽快送达。鉴于当前疫情形势,如出现配送延迟情况,恳请广大纳税人予以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25日
【第8篇】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发票吗
1、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是增值税中对纳税人的划分;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中对市场主体的划分,增值税中的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与小型微利企业之间没有对应关系。
某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如企业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全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为小规模纳税人。
2、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会计核算健全,可以选择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选择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如:某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480万元(含税),会计核算健全,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其销售对象主要是最终消费者,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特别要求,购进金额(含税)390万元。
(1)如选择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不能抵进项。
应纳增值税=480/1.03*0.03=13.98万元
(2)如选择一般纳税人,适用13%税率,可以抵进项。
应纳增值税=(480-390)/1.13*0.13=10.35万元
在这种条件下,由于进项较多,增值率较低,选择一般纳税人税负较低;反之,进项较少,增值率较高,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低。
3、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目前暂无该政策的延续。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9篇】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期限
好消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的期限取消啦!
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无论什么原因导致逾期的,自2023年3月1日起都可以申报抵扣!
关于这项政策,你还需要掌握这些问题:逾期发票如何抵扣?怎么做账?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本篇文章帮你捋清楚!
一
税法规定
总局2023年第4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如下,该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二
公司四类逾期发票抵扣方法
便于理解记忆,先来看思维导图:
1、2023年1月1日后开具的未认证发票。
取消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后,纳税人取得开票日期2023年1月1日后的未认证发票,在本省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勾选认证。不同地区勾选的方法可能不同,如青岛地区,自3月1日起,可以查询到2023年1月1日至今的发票,采用正常方法勾选认证即可。
另一些地区可能较麻烦,如上海地区,需要逾期勾选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申请单、进项发票原件复印件、情况说明等资料。
发票认证成功后,增值税申报表会自动更新数据,同其他正常的发票一样显示在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的第2行,纳税人确认无误后申报即可。
2、2023年1月1日后开具的已认证未抵扣发票
纳税人取得开票日期2023年1月1日后,已认证未抵扣的发票,本期申报时将税额填入附列资料(表二)中的第3行即可。
3、2023年1月1日前开具,符合条件的未认证发票
开票日期2023年1月1日前,符合条件的未认证发票也可申请抵扣。符合条件指的是,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这种情形下,纳税人需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抵扣税额的,纳税人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申报表的填列。
4、2023年1月1日前开具,符合条件的已认证未抵扣发票
开票日期2023年1月1日前,符合条件的已认证未抵扣发票也可申请抵扣。符合条件指的是,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发送《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继续抵扣通知单》,企业凭《通知单》进行申报抵扣。
三
逾期发票抵扣的会计处理
会计收到了逾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不能抵扣,通常情况下将发票全额计入成本费用。现在进项税又允许抵扣了,相当于前期的成本费用多计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理论上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这笔分录做到2023年,但是不影响当年的利润,而是调整期初数据。
但在实务中,金额不大的,一般会计处理上就直接计入了当期: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成本费用类科目。
这种操作不太规范,但确实是目前的普遍做法。
也有人说,发票逾期了,我就不敢入账了啊。这里想纠正一下,发票逾期了,是进项税不允许抵扣,对于企业所得税是符合条件的税前扣除凭证,可以入账。
四
逾期发票抵扣的所得税处理
有些人提出问题:逾期发票再认证,进项税是可以抵扣了,但企业所得税也得调增啊。确实是这样,但我们要注意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仅仅是调增的税额乘以25% ,相比于可抵扣的进项税来说更少,当然也需要结合增值税的留抵情况和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来考虑究竟要不要认证。
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原则上企业所得税都应该调整前期的报表,这就需要去税务局修改数据,较麻烦,实务中很多税务局也是默认直接放在当期,不去调整前期报表,企业可结合具体情况来处理。
【第10篇】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可查验的发票类型
1、通用机打发票(卷票、 折式票、集贸市场代开及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
2、普通手工发票
3、通用定额发票
4、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
5、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二、普通发票防伪措施--防伪用纸
1、通用机打发票(卷式)、通用定额发票使用复合纤维纸,鉴定方法主要为:
从纤维条处撕开,察看纤维条是否夹在发票纸张中间;
用清水涂抹在发票正面,是否会显现隐形图案;
2、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使用干式复写纸,鉴定方法主要为:
在书写或机打发票后,背涂颜色是否具有一次性转移功能。
三、发票的查验步骤
注:非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没法在全国统- -的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只能在各省市税务局网站查询。下图以北京市税务局发票查询方式为例: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点击我要查询——点击北京增值税发票——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密码和验证码——弹出发票查询结果
其他相关说明
1、查询时,首先要明确发票所属省市,登录发票上开票地区的电子税务局,进行查询真伪。
2、集贸市场代开发票请于开票日期后的第二日查询。查询时如果提示“税控后台尚未接收到该发票的明细上传信息”,请于开票日期的五日后再次查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11篇】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证明
某建筑公司购进建筑材料取得一张2023年7月13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均被业务人员不慎丢失。
请问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还能抵扣吗如果能抵扣,应如何办理?
实务操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期内,按照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办理。因此,建筑公司丢失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但是必须在认证期内办理(当前已取消认证期)。
【第12篇】四川增值税发票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2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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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四川省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0月28日起,在四川省的部分纳税人中试点使用全电发票。试点纳税人范围为:2023年10月28日前设立登记的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2023年10月28日起新设立登记的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具体试点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确定。
二、试点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和接收全电发票。
试点纳税人进行实名认证后,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sichuan.chinatax.gov.cn)进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三、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四、四川省全电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动态二维码、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样式见附件1)。
四川省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四川省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全电发票。
五、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六、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后无需进行验旧;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仍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开具后无需进行验旧。
七、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以下简称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在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八、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
九、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
十、自2023年10月28日起,我省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试点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同时,试点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
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电子专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十七、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虚开、虚抵、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十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电发票推广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将分批扩至全国,四川省纳税人可接收试点地区纳税人开具的发票。具体扩围时间以试点地区省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
十九、本公告自2023年10月28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全电发票样式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26日
本文来源:本文收集整理于四川省税务局公众号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谢谢
编辑:sometime编制:2023年10月27日
【第13篇】青岛增值税发票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3年第445号
发布时间: 2021-12-03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3年第4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焦某某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所)于2023年1月21日至2023年11月25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南区海口路***户)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我局多次拨打你电话,要求配合税务检查,你前期因事未能配合,后期则电话无人未接听,无法取得联系。我局于2023年8月27日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2、你与姜某某于2023年5月6日将青岛市市南区***层(规划用途商业)约350平方米进行出租,合同约定第一年租金于签订合同时收取50万元,2023年8月30日前收取29万元,以后每年于3月6日前收取租金。上述房产你与姜某某各占50%。
3、你于2023年5月实际收取租金50万元,2023年8月实际收取租金29万元,2023年3月实际收取租金40万元,2023年8月实际收取租金39万元,2023年8月实际收取租金75万元。经查,你收取上述租金后未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4、我局于2023年8月27日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你2023年9月10日前提供合法、有效出租房屋收入申报纳税凭证以及出租房屋维修支出凭证,截止目前你未提供相关涉税资料。
5、经查询,市南区燕儿岛路17号c1栋1-2层(青房地权市字第201027833号)房产原值为7133824.00元,上述出租部分住房原值为2396842.15元,但未查询到上述房产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或容积率。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印发)第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应补缴2023年5月增值税11904.76元,应补缴2023年8月增值税6904.76元,应补缴2023年3月增值税18809.52元,应补缴2023年3月增值税17857.1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应补缴2023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833.33元,应补缴2023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83.33元,应补缴2023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316.67元,应补缴2023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250.00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规定,你应补缴2023年5月教育费357.14元,应补缴2023年8月教育费207.14元,应补缴2023年3月教育费564.29元,应补缴2023年3月教育费535.71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应补缴2023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238.10元,应补缴2023年8月地方教育附加138.10元,应补缴2023年3月地方教育附加376.19元,应补缴2023年3月地方教育附加357.1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因你未提供其租赁房屋产生的修缮费用等相关涉税资料,故对你租赁收入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按照2%的征收率进行核定征收,因此,你应补缴2023年5月个人所得税4761.90元,应补缴2023年8月个人所得税2761.90元,应补缴2023年3月个人所得税3809.52元,应补缴2023年8月个人所得税3714.29元,应补缴2023年3月个人所得税7142.8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及《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5号)、《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19号)的规定,你应补缴2023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的房产税明细如下:(小编略)
同时,对于上述房产2023年1月至2023年4月及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房产税,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15日内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租赁情况据实申报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你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应补缴2023年5月印花税2034.7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19〕1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2号)、《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5号)、《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19号)的规定,你应补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出租住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无法确定上述出租房屋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及容积率,参照《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问题的通知》((1988)国土〔籍〕字第189号),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15日内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按日加收上述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上述应追缴的2023年5月、2023年8月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2023年5月、6月房产税及滞纳金,2023年5月印花税及滞纳金,已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14篇】2023增值税发票案件
2023年12月4日,最高法院在我国宪法日对外发布一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中,有一起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审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决张某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张某强没有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一审法院依法逐级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这是一起在法定刑以下判刑的案件,在当事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情况下,启动的向上级法院逐级核准的案件。
1979年第一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这一规定是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在法定减轻处罚之外的酌定减轻处罚权,这一权利由各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行使。
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这一规定调整为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至此,对犯罪分子酌定减轻处罚的核准权由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改为最高法院行使。最高法院对此制定了酌定减轻处罚的一审、二审和复核审(如果没有上诉和抗诉,则只有原审和复核审)机制。被称为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复核制度。
2023年《刑法修正案八》,在第五条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自《刑八》施行后,凡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对被告人不再像以前那样可以降二格甚至降三格判处刑罚,只能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对于酌定减轻处罚的案件,仍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张某强被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3张,价税合计4457701.36元,税额647700.18元。属于特别严重情节。一审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属于在法定刑以下判决,应当逐级上报最高法院核准。
依照最高法院的规定,基层法院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需要对犯罪分子在法定刑以下的刑期量刑的,需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判决意见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具体程序如下:
1、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法院复核。上一级法院同意原判的,应逐级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上一级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审或者改变管辖,按照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基层法院作出的,高级法院可以指定中级法院按照一程序重审。 2、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无理的,应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按前述程序逐级报请最高法院核准。上诉或抗诉有理的,应当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按照上述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张某强经最高法院核准改判无罪的案件,是人民法院依照“疑罪从无”,对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不规范问题作出的有重要指导意义的裁判。其主要原因是,张某强形式上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行为,但客观上和实质上并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2004年,张某强与他人合伙成立个体企业某龙骨厂,张某强负责生产经营活动。因某龙骨厂系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为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强遂以他人开办的鑫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
2006年至2007年间,张某强先后与六家公司签订轻钢龙骨销售合同,购货单位均将货款汇入鑫源公司账户,鑫源公司并为上述六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3张,价税合计4457701.36元,税额647700.18元。
基于以上事实,某州市检察院指控张某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某州市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张某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张某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院未抗诉。某州市法院依法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某州市人民法院认定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最高法院裁定:不核准并撤销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该案经某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依法宣告张某强无罪。
张某强之所以被裁定无罪,其主要原因是,张某强借用其他企业名义签订经济合同,并由该企业收付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是张某强还是出借名义的鑫源公司,都没有偷逃国家税收之故意,其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没有造成国家的税款流失,这种行为与法律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仅在形式相似,而实质上并不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承担刑责的前提是必须使国家的税款流失,造成了社会危害性。而鑫源公司为张某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按照国家税法全额纳税。虽然鑫源公司为张某强代开增值税发票违法,但没有社会危害性,只是违反了税务行政法规。所以,最高法院对张某强裁定无罪。
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定与此前的一贯司法解释及刑事审判指导意见是一致的:
2001年,最高法院以[2001]刑他字第36号复函,对湖北省高级法院请示的湖北汽车商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答复认为: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虚开行为,不构成犯罪。
2001年,最高法院以法研[2015]58号复函,对福建省高级法院请示的泉州市松苑锦涤实业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认为: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不构成犯罪。
2004年,最高法院召开的《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苏州会议)认为:主观上不以偷骗税为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应认定为犯罪。
2005年最高法院编辑并出版的《基层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中阐述:“行为人主观上不以偷逃、骗取税款为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
2023年最高法院研究室(法研[2015]58号)答复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2023年11月16日,《人民法院报》刊发姚龙兵文章《如何解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包括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内,均要求有骗取税款的主观目的,如不具备该目的,则不能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虚开”行为,不能以该罪论处。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刑事卷》ⅱ 编者说明:对于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企业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循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以偷逃、骗取税款为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
通过以上的最高法院的相关文件和复函,可以看出:刑事审判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认定,是以结果作为评判基础的。也就是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结果犯,而不是行为犯。因此,律师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刑事辩护,应该着重从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给国家造成了税款损失这一角度分析案件,找出准确的辩护要点,才能较好地实现辩护目标。而刑事侦查、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也应该从这两个角度去判断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才能准确适用法律,实现对此类案件的刑事审判公平。
注:本文引用的都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和复函及相关文件,无法具体标明原作者。
【第15篇】河北增值税发票查询网
近日,河北农村一大叔
将自家房顶打造成700平方米生态菜园
引发关注。
10月29日,当事人王玉洪告诉记者,为打造房顶菜园,建房时就把承重、防水和排水问题考虑进去了。“现在猪肉、鸡肉、鸡蛋和菜都是自给自足。一开始我也不会种菜,就跟村里的菜农请教,别人种什么我就跟着种,边种边学,辣椒、茄子、西红柿、生菜、韭菜、白菜、萝卜、豆角、玉米等都种。这些菜不卖,都是自家吃,吃不完的可以送亲戚朋友,喂鸡喂猪,也不浪费。”
王玉洪在网上晒出房顶菜园,有网友被吸引后上门吃菜,为此,王玉洪将自家库房改造成民宿,接待那些上门吃菜的客人。
王玉洪在打理菜地
55岁农村大叔打造700平方米房顶菜园引关注
今年55岁的王玉洪住在河北保定山后村,每天的生活就是打理自己的房顶菜园,喂喂鸡喂喂猪,早晚有空的时候也做直播给网友看看他的菜园,跟网友聊聊天。这样的生活王玉洪过了三年多,是他喜欢的。
说起房顶菜园的由来,王玉洪告诉记者,他原本在大城市卖电器,以前一心都扑在生意上,又很喜欢吃垃圾食品,几年前患上了肾病,肌酐超标严重之后,他开始注重健康饮食。“我在老家有三块宅基地,我妈的、我的和我儿子的,共850平方米。2023年,我们用宅基地自己建了房子,当时就想着要充分利用空间,在房顶打造个菜园种菜。”
刨除一百多平方米的院子,王玉洪最后建成的房屋有700平方米房顶,有的是平房有的建了两层,最后,他在房顶修建了专门种菜的水泥池,还修了花架、凉亭、玻璃暖房和鸡舍、猪舍、鸽舍,留出了过道,在比较空的地方也放了种植箱,形成了一个生态菜园。
“2023年下半年,我的菜园就开始种上白菜了,2023年开始养鸡养猪养鸽子,目前有41只母鸡、1只公鸡和四五十只鸽子、两头猪,都是养来自己吃的。公鸡已经吃了3只了,原来有4只,猪也杀过好几次了,一般是过年前杀猪,过完年再买小猪崽回来养,母鸡下的蛋也会孵小鸡继续养。”
建房时考虑过房顶菜园的承重、防水和排水问题
把菜园从平地挪上屋顶要考虑的问题不少,王玉洪说,当时他自己也查了很多资料,考虑怎么解决房顶的承重问题、防水和排水问题。“当时找了建筑施工队我也跟他们说了我要在房顶上种菜,建房时钢筋混凝土框架都加粗加密了,还加了暗梁,防水用的是两层油毡外加五厘米的水泥保护层,排水也都没问题,我还建了三个化粪池,收集人畜粪便,经过发酵沉淀处理后把这些肥水用来浇菜。”
王玉洪平时就住在二楼,推门出来就是菜园,有网友担心其养鸡养猪会又吵又臭。对此,王玉洪表示,其实在农村家家户户都养鸡养鸭,“母鸡下蛋就会咯咯叫,公鸡还会打鸣,但在农村这种声音很正常,不算吵,这就是乡村生活。我在鸡舍猪舍里填了田园土,比如动物的粪便也会用田园土埋上,算是堆肥,猪舍和鸡舍堆的粪土越来越多了,每年元宵节后我会清理一次,把这些粪土清出来种菜用,给猪舍鸡舍又铺上新的土。这样处理后其实猪舍鸡舍都很干净,不会臭,有一点味道也是能接受的。”
有网友被房顶菜园吸引后上门吃菜
有了这个菜园后,王玉洪喜欢上了这种自给自足的田园生活,干脆全心侍弄菜园,把生意交给儿子。
“一开始我也不会种菜,但村里很多人都种菜,我就跟村里的菜农学,人家种什么、什么时候种我也跟着种,一边种一边学,慢慢地就会了。现在就根据时令和自己的喜好种菜,种过辣椒、茄子、西红柿、玉米、生菜、韭菜、香菜、萝卜、白菜、豆角等,都是自己吃,不卖,邻居谁家想吃点菜也会直接来我这儿摘,不收钱。吃不完的时候,也送给亲戚朋友,用来喂鸡喂猪,甚至番薯叶和一些菜秧子我还用来堆肥,都不浪费。冬天天气冷了,露天的菜园子我就不种菜了,在玻璃暖房里种,暖房长8米、宽3.4米,基本上种的菜也够自家吃。”
2023年,他把房顶菜园的视频传到网上,没想到吸引了不少网友关注,还有不少网友过来吃他自己种的菜,后来他把原本囤货的库房改造成了民宿接客。“一开始就有一些退休的大城市网友看了我的视频说想吃我种的菜,过来后也不想住旅馆还住我家。当时有个老太过来,我和老伴还让出房子打地铺呢。”
2023年改建后,王玉洪现在有10间房可以对外接客。“大多是看到我的菜园被吸引过来后又介绍朋友过来的。我这里也不分工作日和节假日,来的人就按人头收费,一人100元住一天一宿,除了酒水、肉和厨师我不提供,可以在这里自己采摘、做饭吃,米、面、油、蛋都有,也有厨房。不会做饭的我可以找村里人帮他们做,只要给人家工钱就行,一顿几十元。”
目前,王玉洪的短视频账号有38万粉丝,大家叫他“房顶哥”,平时,除了种菜、直播,也有不少网友请教他如何种菜,他也很乐意教。“现在的生活我很满意,这个菜园就跟花园一样,相当于我就住在花园里,环境很好,我平时浇水摘菜也都很方便,菜都是现摘现吃,都是绿色蔬菜。有了这个菜园,我基本上能自给自足,需要买的东西很少,直播、做民宿也能赚些零花钱。”
这样的田园生活,
你向往吗?
综合:北京青年报、荔枝新闻
来源: 长城新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