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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种类(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2-12 07:00:32 查看人数:4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发票种类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发票种类

【第1篇】增值税发票种类

发票基本知识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在我国现行的税法体制下,发票属于增值税这个税种的管理范围。

第二,发票有很多种分类方法,其中一种就是提问者所说的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

两种票的功能不一样

两种发票在作为交易凭证和核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方面,它们的功能是一样,但是专票还有一个独特的功能。

专票,它的全名叫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什么要加上“专用“两个字呢?这要从增值税的计税原理上来进行分析,增值税正常是使用购进扣除法来进行计算税款的,也就是说可以将购进货物在上游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在本环节计算增值税时扣除掉。但是扣除税款需要用什么凭证呢?所以国家就规定了一种发票,这种发票专门用来进行税款抵扣的,所以大家都称他为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来源,也说明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大功能,就是可以用来抵扣税款,这也是它区别于普通发票的最本质的特征。所以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除了发票联、记账联外还有一个抵扣联。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只有发票联和记账联。

两者使用人不同

1、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相比,在各方面的要求都要严格的多,特别是在使用人方面有严格的要求,通常情况下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申领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到税务机关进行代开,没有登记注册的自然人或机关事业单位是不能代开专用发票的。

随着我国对增值税的改革不断深化,特别是营改增之后,对一些特殊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开始放开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已有8个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不过,他们只是能够自行领购和开具专用发票,在计算缴纳税款的时候还是不能使用专用发票进行税款抵扣的,对他们放开也仅仅是为他们进行经营行为提供了更大的便利,毕竟很多一般纳税人还是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2、普通发票,只要是登记注册的增值税纳税人都可以申领普通发票,自然人或机关事业单位也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

开具范围不同

1、普通发票的开具范围最广泛,无论是什么业务,只要购买方有需求,销售方都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没有任何限制。

2、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要小一点,不是什么业务都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一些特殊的经营行为,就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

(1)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等一些消费品,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2)销售免税商品或劳务的,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出口的货物,或者是在境外销售的应税劳务,那么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如果购买方是将货物购买了货物是用于集体福利或者是个人消费的,按照增值税的规定,这种购进货物是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的,所以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5)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是提供劳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红冲要求不同

如果发生了销货部分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并且已经跨月了,不能直接进行发票作废,需要进行发票红冲操作。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有很大的区别。

1、普通发票的处理方式。

普通发票红冲很简单,在税控系统中找到需要红冲的发票,直接根据经营情形或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一张负数发票。而且在不超过原发票金额的情况下,可以开具多张负数发票。

2、专用发票的红冲。

专用发票的红冲操作就复杂多了,而且需要税务机关或税控系统的审批。

(1)首先要判断由谁来提出红冲申请。如果没有认证、抵扣,则由销售方在税控系统中填写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如果认证了,那么要由购买方在税控系统中填写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2)在税务机关或税控系统检验通过后,销售方根据审批过的信息表要求开具一张红字专用发票。

红字发票只能开一张,而且要和原专用发票一一对应。

【第2篇】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规定,符合加计抵减15%政策条件的纳税人需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海关缴款书可以勾选确认、所有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了。那么,这些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怎么具体操作呢?

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解析

(一)执行时间: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符合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要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提交途径有两个:一是电子税务局;二是前往办税服务厅。

【案例1】某一般纳税人企业成立于2023年3月,经营范围包括物业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销售货物。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于2023年4月开始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该纳税人2023年10月至2023年9月销售额共计2000万元,其中:销售货物销售额500万元,物业服务销售额300万元,住宿服务销售额1200万元。

解析: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1200/2000=60%>50%

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可以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解析

(一)执行时间: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处理方式发生变化:

1.原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才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2.2023年2月1日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再根据不同查询结果进行处理:

第一种情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时会出现两种结果:一是查询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则直接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即可。二是查询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者查询不到,则需要先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再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第二种情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那么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就是必经程序了,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再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解析

(一)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对于需要经过稽核比对的情况,稽核比对结果会出现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

1.相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也均相同。

2.不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但比对的相关数据有一项或多项不同。

3.滞留,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内系统中暂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

4.缺联,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结束时系统中仍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

5.重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申请稽核同一份海关缴款书,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与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数据相同。

(三)稽核比对结果不同则后续处理方式不同:

1.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登录选择确认平台,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2.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3.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4.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通过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

解析

2023年2月1日前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应当按照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申请稽核比对的要求处理。

2023年2月1日后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应当按照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通过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后再通过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

【案例2】某一般纳税人于2023年9月取得一张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

该纳税人如果在2023年2月1日前需要对这张海关缴款书申报抵扣,则按照稽核比对的相关要求申请稽核。

该纳税人如果在2023年2月1日后才需要对这张海关缴款书申报抵扣,则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先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这张海关缴款书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如果查询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则直接选择确认这张海关缴款书信息即可。如果查询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者查询不到,就需要先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再登录选择确认平台选择这张海关缴款书信息。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解析

(一)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其他个人除外)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面放开,不再分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也可以选择继续由税务机关代开。但是如果一旦选择了自行开具,税务机关就不再为其代开。

【案例3】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增值税,2023年2月1日后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23年2月销售货物开具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8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40000元。

解析:2023年2月应交增值税:

(80000+40000)*3%=120000*3%=3600元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如下:

作者刘海湘,系每日税讯精选微信公众号特约撰稿人

【第3篇】江苏增值税发票

8月2日,江苏省委改革办与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江苏公共•新闻频道联合策划的大型改革政策解读节目《黄金时间—改革政策e解读》关注“打造江苏税收营商环境最佳体验区”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截至2023年7月20日,江苏累计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超3200亿元。其中,4月1日以来,落实新的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1741亿元。如此大规模的税费优惠,可以说是前所未见。

江苏税务部门是怎样把惠企利民的“真金白银”第一时间送到纳税人、缴费人手中的?他们又是如何通过提升税收营商环境,来助推江苏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围绕“打造江苏税收营商环境最佳体验区”,《黄金时间》邀请到

周柏柯 江苏省税务局副局长

朱明辉 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

崔 明 江苏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谭 军 苏州市税务局副局长

朱 振 徐州市税务局总会计师

王 清 南京市栖霞区税务局局长

韩 澈 常州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局长

和特约评论员朱军、张娆一起分享改革经验做法,解读政策,回应关切。

1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落细落实组合式税费优惠政策

江苏出台“苏税营商30条”

江苏省税务局副局长 周柏柯:近年来,我们秉持着“便利度就是满意度,体验感就是获得感”的理念,从智能化、一体化、精细化、标准化、社会化来打造江苏税收营商环境最佳体验区 。今年,又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推出了《关于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苏税营商30条)。各级税务机关在这个过程中,也不断地推出有针对性的税费服务产品。

为了向相关市场主体宣传全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常州市经开区税务局的基层税务人,还自编、自唱、自拍说唱短视频,把政策“大礼包”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说清楚。

江苏税务:

两方面举措让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

江苏省税务局副局长 周柏柯:落实好税费优惠政策涉及到两个方面,一个是谁该享受优惠政策,另一个是怎么享受优惠政策。谁该享受优惠政策,现在我们依托税收大数据,能够实现税费优惠政策的系统集成、精准定位、智能推送,就是能够准确地确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受益人。怎么样来享受优惠政策,我们通过简化、优化办理流程,提示、提醒全程网上办 ,实现了简单、便捷、好操作。

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

让留抵退税应享尽享

江苏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崔明:为了确保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能够直达快享,我们主要采取三个方面措施,一是摸清底数,充分利用税收大数据,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划型和标识,变原来的“人找政策”,为现在的“政策找人”;二是精准辅导,根据纳税人、缴费人类别和个性化需求,开展广泛宣传和“一对一”“点对点”的辅导提醒;三是系统保障,第一时间做好信息系统的升级工作,实现纳税人缴费人相关信息的智能匹配、自动采集。

为了让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直达快享,税务部门安排了“政策专员”来对接和辅导企业办理相关事项。

苏州:税费“红利”送上门

增强企业获得感

苏州市税务局副局长 谭军:我们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率先试点,向企业提供“红利清单”。在这个清单中,不光有企业的税收优惠明细,还通过大数据,为企业推送展示上一年该企业“享受税费优惠最多的三项优惠政策”,以及“享受税费优惠最多的三个税种”,我们以实打实的减税降费数字,来实现企业优惠政策的“应享尽享”。

以亨通集团为例,2023年初,省、市、区税务局主动上门,为该集团送上“红利清单”。集团内53家成员单位,在2023年度享受到超过7亿元税费优惠。今年上半年又享受超过4亿元税费优惠。其中,国家鼓励高新技术相关税费优惠,该集团享受到了2.2亿元。这些税费优惠为企业持续创新研发,提供了强劲的资金支持,推动了实体产业发展。

税务专家团定点联系

推动重大项目落地见效

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 朱明辉:为了推动重大投资项目的早落地、早竣工、早投产、早见效,“苏税营商30条”推出了全流程的精细化的服务举措,主要就是要求税务机关针对重大投资项目,建立定点联系的专家团队。这个专家团队他有两项任务,一个就是在事前要做好税收政策支持的服务,第二就是在项目的过程中,要协助重大项目和企业建立防范税收风险的内控机制。

组合式税费“大礼包”

助小微企业成长

常州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局长 韩澈:针对小微企业,国家税务总局推出了一场叫“春雨润苗”的专项行动,推出了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不仅涵盖了多个税种,还延伸到多个费种;不仅有阶段性的免征、减征、缓缴,还有普惠性的退税。比如,小规模纳税人自今年4月1日至年底,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退税,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退税。在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以下减半征收所得税基础上,对100万至300万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六税两费”。通过这一系列的政策,提振小微企业的健康值和成长值。

2

推进智能化改革

让办税缴费“多走网路”

线上套餐+自动审核

发票申领越来越便利

江苏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崔明:我省近几年在发票申领便利化方面采取以下举措:一是新办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新办套餐,按照专票25份,普票50份,单张限额10万元这样的统一标准来申领发票;二是系统根据纳税人的“信用+风险”的信息,开展发票申领的自动化审核,提高了审核的效率。三是大力推进发票电子化,我省已有110万户纳税人使用了电子发票,实现了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和勾选确认等环节的全流程网上办。

190项税费事项可以“掌上办”

南京市栖霞区税务局局长 王清:非接触式办理是我们江苏税务部门近年来一直在推行的税费服务举措。我们依托迭代升级的“电子税务局”,努力实现纳税人和缴费人在办理纳税和缴费的时候可以“多走网路、少走马路”。我们还推出了“江苏税务app”,已经实现了查询、办税、预约、咨询等190项日常涉税和涉费的事项“掌上办”。我们税务机关努力通过“电子税务局”和“江苏税务app”两大非接触式办理渠道,让更多的纳税人和缴费人可以实现“零跑动”。

苏州居民用“苏周到”

个人社保可漫游缴费

苏州市税务局副局长 谭军:除了“江苏税务app”,苏州的纳税人和缴费人还可以使用“苏周到” 这个政务app办理一些具有苏州特色的功能。“苏周到”是苏州市政府为苏州市民打造的一个城市生活服务软件,苏州税务主动对接“苏周到”,提供了二手房不动产证明开具等功能。另外,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还可以在“苏周到”实现漫游缴费,无论你身在何处,只要打开“苏周到”app,就能完成个人社保缴费,真正做到个人缴费不用跑,网上掌上全好办 。

3

聚焦税费服务体验感提升

让纳税人“非常满意”

@江苏纳税人

四大渠道辅助您办税无忧

江苏省税务局副局长 周柏柯:江苏现在有1400万市场主体,5000万自然人纳税人,7000余万缴费人 ,总量规模在全国也是位居前列。现在办税缴费主要有几个渠道:线上,通过智能化来实现“零跑动”,大力推进办税缴费多走网路,少跑马路。线下,通过标准化实现规范服务,主导“最多跑一次,一次办、一次成”。还有一个渠道就是利用自助办税机,实现自助办税。另外,还有一个能提供便利的渠道,就是12366税费服务咨询热线。我们正在努力地打造“线上服务不打烊,线下服务无死角,定制服务广覆盖” 的税费服务体系。

办税缴费有问题?

12366为您服务!

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 朱明辉:今年对12366做了整体的转型升级,形成了一个全新的体系:它既要是热线呼叫中心,也得是宣传辅导中心,还得是咨询互动中心,又得是权益保护中心。

车辆购置税优惠怎么享?听12366税务专家现场解答!如是燃油车,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是享受免税优惠的,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2345“一企来”服务热线

企业难题“专家会诊”

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 朱明辉:去年12月,我们完成了12366和12345 的归并。所以现在不管你是拨打12366,还是拨打12345,都可以获得税务服务。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创设了“一企来”企业服务热线 ,江苏税务12366,是最早融入到“一企来”服务的单位。

常州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局长 韩澈:“一企来”是全省政务服务的一个总客服,问题一起答、政策一起推、事项一起办、办法一起想 。常州作为首批的试点单位,建立了12345转接机制,设置了税务专席和税收专员。12345接进来的热线,简单的税费事项就通过统一的知识库进行直接回复;涉及到单一税费问题的,就连线税务专员;涉及到多个税种的复杂涉税事项,就建立推送工单的制度,推送到后台的政策专家进行会诊服务 ,做到“件件有回复,事事有回音 ”。

徐州:探索“体验师”制度

对税费服务进行“大众点评”

徐州市税务局总会计师 朱振:税务机关一直以来都在想方设法为企业排忧解难,为了了解企业在办税服务中的堵点、痛点和难点,我们探索了税费服务体验师制度。我们将税费服务产品原汁原味的装盘亮相,接受“大众点评”和“阅卷”。纳税人和缴费人,人人都可以成为服务的监督员和质检员 ,都可以提建议、谈感受,为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出谋划策。比如有一位来自涉税中介机构的体验师,她所在的机构代理了406家企业,其中401家都能享受到这次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在体验了留抵退税办税流程之后,她感觉频繁切换登录,操作比较繁琐,建议电子税务局提供专门针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端口,实现一键自由切换企业,避免频繁的退出再登录。收到她的建议后,税务部门很快上线了针对专业服务机构的批量处理功能,解决了她的困扰。

江苏企业注意了!

提升纳税信用可享诸多实惠

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 朱明辉:纳税信用的激励措施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一个是办税的便利。对纳税信用高的企业,在办理留抵退税、出口退税、发票领用以及税务注销事项这方面,都提供一些便利化的措施。第二个就是融资的便利。我们同全省各类的银行联合开展了银税互动工作,主要是帮助市场主体通过自己优质的纳税信用,来换取便捷的金融贷款。第三个是社会事务的便利。一个好的或者是高等级的纳税信用,是我们市场主体以及我们企业家获取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或者参加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评优评先的前提条件。

聚焦五大方面

打造税收营商环境最佳体验区

江苏省税务局副局长 周柏柯:我们还要聚焦零跑动、能通办、降税费、优服务、守诚信五个方面,不断推出更精细、更便利的服务,来打造税收营商环境最佳体验区。以更优的税收营商环境助力强富美高新江苏的建设。在这里还想和大家交流的是,税务部门有两项主业,一项是税款征收,一项是纳税服务。我们也要强调税款的征收管理,既要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也要不断地提升税法的遵从度,减少税款征收过程中的风险,特别是要有力打击各类涉税犯罪行为,绝不能让减税降费的红包落入不法分子的腰包。

专家建议

彰显责任担当

八个维度打造现代化税费服务体系

特约评论员 张娆:好的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竞争力。税收营商环境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打造税收营商环境最佳体验区彰显了江苏税务部门的责任担当。未来,建议税务部门从减时间、简流程、减次数、优服务、减负担、强动能、添元气、解难题八个维度,构建与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相匹配的现代化的税费服务体系。我们的税费服务要“顶层有法治,宏观有视野,微观有真情 ”,助推江苏经济高质量发展。

深化组织保障 构建共治格局

让纳税人“非常满意”

特约评论员 朱军:税费优惠政策及时精准送达,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稳定经济大盘。税务部门从江苏发展大局出发,不断提升税收营商环境,为江苏经济再攀高峰提供有力支撑。未来,江苏的税务工作要始终坚持“始于纳税人需求,终于纳税人满意”的服务宗旨,强化组织保障,深化拓展税务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公安、金融监督管理、海关等部门的共治格局。持续探索先行先试的改革措施,始终以纳税人为中心,打造中国税收营商环境的最佳体验区。

详细报道请关注 江苏公共·新闻频道《新闻360》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 刘洋

编辑/ 小燕

【第4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的税率

创业养成手册第26步:小规模纳税人关于增值税纳税的一些注意事项!

老账人在“初创型企业老板必须要关注的三个税种”中有分享到增值税这个税种,简单点来说就是一个商品在交易的过程中产生的价值,就是增加价值的部分需要缴纳增值税。

那么今天老账人就来分享下小规模纳税人关于增值税纳税的一些注意事项。

首先,我们需要区分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概念:

小规模纳税人:每一年公司的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也就是应税年销售额是在500万元以下,并且会计体系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小规模概念是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出现的,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就可以申请按统一的3%税率来开增值税发票。

其实,国家税务总局主要是考虑到刚刚创业公司的不容易,可能会有一部分小企业的账目是不清晰,且生存压力大的情况,所以采取500万营收额作为一刀切的方式来定义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志。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有以下特点:

第一,每月10万或每季30万以下,可以免征增值税;

第二,进项发票不能做增值税抵扣;

第三,如果营业额超过第一条规定额度,要全额缴纳增值税。

所以对于第三种的情况下,不论企业的经营是否有增值,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这个时候聪明的老板们就会好好利用好这些概念,打好自己的心里算盘。

当然,现在国家也为小规模的的发票问题也逐渐开放了小规模申请专票的窗口。

而且在2023年11月税务总局对外公布的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中,其中第五条非常值得细品,核心点是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30万元。

因为之前的草案中是没有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人纳税人概念的,所有企业都适用这个30万免征额小规模的概念。

同时,这个30万不仅针对企业,还针对个人,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除此之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大概率适用所有企业,包括现在的小规模纳税人。

总的来说,既然现在国家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有扶持的政策,那么就是要好好利用起来,同时让自己的企业更加地顺风顺水,扬帆直上。

更多创业知识,请多关注老账人!

【第5篇】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

冀时客户端报道(河北台 刘肇翔)河北省医保局消息,为进一步规范统一省本级医用收费票据项目填列,依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和《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等有关规定,日前,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规范省本级定点医药机构票据票面信息显示的通知》。

要求省本级定点医药机构,门诊普通收费票据在国家医用发票规定的23项基础上新增加12项;电子收费票据在国家医用发票规定的26项基础上新增加12项(新增项目名称: 1.个人账户余额;2.本次起付标准;3.起付标准累计;4.符合政策范围金额;5.统筹累计支付;6.医疗救助支付;7.个人负担总金额;8.个人门诊共济支付金额;9.先行自付;10.医疗机构代码;11.慢特病病种;12.人员编号)。住院结算票据:住院普通收费票据在国家医用发票规定的28项基础上新增加12项;电子收费票据在国家医用发票规定的30项基础上新增加12项(新增项目名称:1.医疗机构代码;2.人员编号;3.本次起付标准;4.基本统筹支付;5.补助(补充)统筹支付;6.个人负担总金额;7.医疗救助支付;8.大病保险支付;9.符合政策范围金额;10.先行自付;11.个人现金支付;12.执行科室)。

同时,依据国家医保目录管理规定及医药机构定点协议服务管理相关要求,参保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产生的费用明细,药品明细、医疗服务项目明细、医用耗材明细应显示甲类、乙类、丙类、超限价、自付比例、自费信息。

省本级定点医药机构要明确责任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在完成国家医疗信息平台接口直连改造基础上,加快本医药机构his系统精准对接【2207a】门诊结算a、【2304a】住院结算a、【9221】查询结算发票信息三个接口,确保结算票据票面显示信息赋值准确无误。

各医药机构务必于2023年8月30日前完成本单位医用结算票据信息显示工作,并于完成后第一时间将门诊、住院结算票据及门诊、住院结算费用明细清单各扫描不少2人次的资料上传至省医保局邮箱。

【第6篇】上海增值税发票查询

一:用户授权

第一步,企业有管理权限的人员(法人/财务负责人/管理员),通过【用户中心】

—【账户中心】—【人员权限管理】—【添加办税人员】添加开票人员。在【身

份类型】栏中选择“开票员”,并将其他栏目填写完整后,点击【确定】

第二步,新添加的开票员以【自然人登录】的方式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点击【用户中心】

—【账户中心】—【企业授权管理】—【待确认授权】进行被添加身份确认

第三步,新增人员重新通过【企业登录】以“开票员”身份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此时显示已成功配置【开票业务】功能,通过“上海税务”app 扫码认证后即可进

行全电发票开具。

注意:【我要办税】模块中缺少【开票业务】功能,或【开票业务】功能显示空

白,无法开具发票。

二:开票信息维护

项目信息分类

项目信息分类通过母子集显示项目信息关系。以树形结构的形式,展示在项

目信息维护页面的左侧,母集名称固 定为“项目信息分类” 且不可删除。

纳税人可以依据项目类别、项目发生地等因素,在母集上增加自定义子集及自定

义子集的子集。 增加的自定义子集,支持重命名、复制、粘贴、移动至和删除

等操作。

项目详细信息

纳税人选择项目分类中的子集后,项目信息维护页面的右侧,会以列表形式

展示该子集包含的项目详细信息。 项目详细信息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商

品和服务分类简称、商品和税收分类编码、单价、含税标志、规格型

号、税率/征收率、单位、简码等内容。

项目详细信息支持查询、增加、修改、删除、导入和导出等操作

三:客户信息维护

客户信息分类

客户信息分类通过母子集显示客户信息关系。以树形结构的形式,展示在客

户信息维护页面的左侧,母集名称固 定为“客户信息分类”且不可删除 。

纳税人可以依据客户类别、客户所在地等因素,在母集上增加自定义子集及自定

义子集的子集。 增加的自定义子集,支持重命名、复制、粘贴、移动至和删除

等操作。

客户详细信息

纳税人选择客户分类中的子集后,客户信息维护页面的右侧,会以列表形式

展示该子集包含的客户详细信息。

客户详细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客户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简码、地址、联系电话、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和联系邮箱等内容。

客户详细信息支持查询、增加、修改、删除、导入和导出等操作

四:附加要素维护

附加要素

附加要素是纳税人根据其所属行业的特点和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增加的要

素信息。主要包括附加要素名称和数 据类型。其中,附加要素名称由纳税人手

工录入,数据类型包括日期型、数值型和文本型三种类型,以下拉框形式展 示,

由纳税人手工选择。

附加要素项目支持查询、增加、修改和删除等操作。

场景模板

场景模板包括场景模板名称和关联的附加要素。其中,关联的附加要素需从

已维护的附加要素项目中选择。 场景模板支持查询、增加、修改和删除等操作。

五:蓝字发票开具功能菜单依次选择【开票业务】-【蓝字发票开具】,进入蓝字发票开具的

二级首页功能页面,主要展示“数据概览”、“发票填开”、“最近开票”等功能,

界面如图

前置条件:

①电子税务局登录角色为“开票员”;

②纳税人核定“全电”票种。

操作流程:

①依次点击菜单【电子发票开具】-【蓝字发票开具】-【电子发票开具】,点

击“电子发票开具”进入发票开具界面;

②选择票种标签;

③选择开具方式标签;

④选择购买方类型;

⑤录入购买方信息(可以由已经维护好的客户信息直接带出,也可以在页面中输

入客户信息);

⑥录入开票项信息(可以由已经维护好的项目信息直接带出,也可以在页面中输

入所需要开具项目信息)。

⑦录入附加要素信息(附加要素根据需要进行添加,非必须项);

⑧录入经办人信息;

⑨点击开票。

蓝字发票-特定业务开具

若该发票属于特定业务,纳税人还需填写特定业务对应的特定要素。以旅客

运输服务为例,纳税人必须填写出行人、出行日期、出行人证件类型、出行人证

件号码、出发地、到达地、交通工具类型、等级等特定要素

填写完毕后,可点击“保存草稿”,保存所填信息并同步到发票草稿模块;

可点击“预览发票”,预览正式票样的发票内容,可点击“发票开具”,系统将对

发票填写规范、业务逻辑进行校验:校验通过,系统自动进行发票赋码,加盖电

子印章并生成电子发票,显示开票成功提示,校验不通过,则显示失败的原因

发票填开-开具折扣发票

添加折扣行注意事项:

被折扣行信息不允许修改和删除,若需修改,应先删除其折扣行

折扣行信息不允许修改,如需修改,应先删除该折扣行,再重新添加折扣行

被折扣行与折扣行之前不允许插入其他记录支持单行、多行添加折扣

不同税率商品行不能同时添加折扣

折扣率范围不大于 100%,折扣率为 100%的,折扣后发票票面金额合计须大于 0

折扣行仅显示“商品名称”、“金额”、“税率”和“税额”四项

最近开票

最近开票展示纳税人最近开具的十张发票。

“复制开票”:支持对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复制开票

“发票详情”:查看已开发票的详细信息。

六:红字发票开具

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对已开具蓝字发票的纳税人,可以通过

本功能开具红字发票。

前置条件:

①电子税务局登录角色为“开票员”;

②纳税人核定“全电”票种。

③纳税人开具蓝字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包括全部退回和部分退回)、开票有

误、应税服务中止(应税服务部分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

操作流程:

①依次点击菜单【电子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红字确认信息录入和

处理】,点击“红字确认信息录入和处理”进入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信息查询界

面;

②点击【新增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纳税人点击可发起新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

单申请;

③在查询区输入查询条件,进行查询;

④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处理。对于接收到的需要处理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进行

处理和处理结果反馈;

⑤开具红字发票。对于无需确认或双方已确认且未开具对应红字发票的红字确认

单,可根据红字确认单信息开具对应红字发票。

详细流程

操作流程:

①功能菜单依次选择【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

② 在 搜 索 栏 输 入 【 红 字 发 票 开 具 】, 可 快 速 查 找 。【 红 字 发 票 开 具 】

纳税人在主页面-常用功能模块点击“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进入新增红字发

票确认信息界面。

点击【提交】按钮,提示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提交成功。

如果是需要对方进行确认的情况(例如:销方录入待购方确认、购方录入待销方

确认),对方纳税人登录后需在主页面(红字发票开具初始化页面)点击“红字

发票确认信息处理

七:发票交付、抵扣及入账

发票即开即交付:a 公司成功开具发票后,b 公司办税员立即在自己公司的税务

数字账 户中收到了这张发票(

xml、ofd、pdf),实现“开票即交付”,不再需要

通过电子 邮件、二维码或电子文件导出等方式进行交付。(考虑受票方非试点)

八:发票交付

1:电子税务局

受票企业登录电子税务局首页,点击【服务提醒】,在界面下方会展示收到的发

票消息。点击一条消息,可查看发票详细信息弹窗。点击弹窗中的【电子发票下

载】链接,可跳转至发票票样预览及下载页面查看和下载发票。

2:邮箱

【第7篇】上海增值税发票查询真伪查询

上海静安区增值税电子发票真伪查询相信对于大多数朋友来说,初次鉴别发票真伪,大家都无从下手吧,下面就跟大家分享一些鉴别发票真伪的方法。比如说发票名称和文字内容的字体为楷体、正常复写后发票联所显的文字颜色为紫色、各联次发票的号码位数均为8位数,字体为新式哥特字体、发票大写金额栏位置采用发票文字印色套印色条;再或者从发票外表来识别,从发票外表看有以下二个方面特征:红色荧光防伪标记或微缩字母防伪标记,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是由“某某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

现在我们可以在手机支付宝上查询发票真伪了,很方便,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具体的流程:一:手机支付宝搜票大侠

二:进入小程序点击扫一扫扫描发票上的二维码

三:在发票栏查看发票查询结果

四:如果发票 有重复报销的情况,系统会第一时间显示出来

五:发票栏右上角的导出,可以导出发票查询的excel表格,就是财务的电子台账

【第8篇】天津增值税普通发票查询系统

天津和平区发票真伪查询攻略国家税务总局在2023年2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第9号文件中调整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文件中明确强调了增值税发票查验的一般方法,比如可通过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的特征来辨别,因为发票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使用防伪油墨印制,油墨印记在外力摩擦作用下可以发生颜色变化,产生红色擦痕,所以可使用白纸摩擦票面的发票代码区域,在白纸表面以及发票代码的摩擦区域均会产生红色擦痕,再比如直观目视识别法,发票的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票面具有复合信息防伪特征,需要使用复合信息防伪特征检验仪检测,对通过检测的发票,检验仪自动发出复合信息防伪特征验证通过的语音提示。无论是哪种增值税发票查验方法都只是通过一种辅助性手段或者工具去识别,而如今已经无须在借助任何工具去查验发票真假了,仅仅通过一台手机就能完成增值税发票查验,真心要感叹科技的进步啊,步骤分享给大家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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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多少

刘辉宁

广联达造价圈签约专家,注册造价工程师,广联达特聘专家讲师

自2023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行业全部实行了营改增政策,截止目前,已历三年余,在此三年多内,国家又陆续出台了很多的税收政策。这些政策依据,不仅是财务人员需要了解,作为工程造价人员,更需要了解,因为,一些财税政策直接决定了我们的合同该如何归类,税率如何适用。税率适用错误不仅带来了成本差异,更有可能带来税务风险。作为工程造价人员,起草、签署合同的首要任务是防范法律风险、税务风险,而不仅仅是关于工程价格的风险。

从合同角度来说,税务风险防范的第一步,就是正确识别合同的类别,正确适用税率。

关于合同类别,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注释中有详细明确的约定,可对照该注释予以归类。通常情况下,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9%,货物销售适用增值税税率13%。

那么,在一些特定行为下,税率有什么变化呢?本文将常用的建筑业不同情况下适用的税率及特定行为的计税逐一进行了整理,方便大家应用。

营改增历程

2023年8月1日 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

2023年1月1日 铁路运输业、邮政服务业

2023年6月1日 电信业

2023年5月1日 生活型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

*本文系刘辉宁原创,独家来稿

转载务必申请授权,并注明作者与出处,违者必究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烦请留言

【第10篇】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真伪查询

浙江舟山市发票真伪查询攻略对于增值税发票真伪的问题,目前都是财务或审核报销人员的工作,但是现在很多公司都有规定,所有公司员工在报销前,都需要自行查验发票的真假,并将发票查验结果发送给财务,为的就是减少财务人员的工作负担以及能够更高的提高工作效率问题。但是对于企业员工来说,这成为了大家比较头痛的问题,因为现在大多数的商家都提供是电子发票,如果收到假的发票则无法报销或做账,除了去国税网和利用其它的第三方软件去查询就没有其他简单的方法了,但是前往国家税务总局、省局网站上查询发票真伪又很麻烦,需要先录入代码,其次等待时间又长,而使用财务软件的话场景一般在pc端,需要结合扫描仪,并且大多数都要付费的,肯定不划算。那企业员工要怎样利用手机辨别它的真伪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目前已经推出了一款线上小程序就能自助查验发票真伪的问题了,步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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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发票栏查看发票查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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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查询真伪

北京崇文区发票真伪查询攻略为什么要查询发票真伪呢,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疑虑,因为如果你需要报销那就需要拿着发票去找财务报销,无论是纸质发票还是电子发票都要给到财务去审核,报销凭证是公司和个人利益冲突的最大矛盾,如果我们提供的发票是无效的,那么公司财务就不会给报销相应的费用,所以对于查询发票真伪的问题还是挺严重的。那我们要如何去查询发票真伪的问题呢,第一种是可以查看发票监制章,用紫外线手电筒照射发票监制章,印章呈现荧光橘红色为真发票,如果无荧光反应则为假发票;第二种运用电话查询,通过拨打税务局服务热线,按照语音提示进入“发票查询”,按照提示依次连续输入“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按照提示输入“密码”,进入系统查询,最后语音提示查询结果;第三种网站上查询,登录各个省、市税务局网站或原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网站发票真伪信息网页,依次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和“验证码”,点击“查询”后,显示查询结果。以上这些方法都不够快捷有效,如果在我们很着急的时候,推荐大家使用手机小程序上就可自助查询,操作方法有效快速,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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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入小程序点击扫一扫扫描发票上的二维码

三:在发票栏查看发票查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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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2023增值税发票案件

2023年12月4日,最高法院在我国宪法日对外发布一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中,有一起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审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决张某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张某强没有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一审法院依法逐级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这是一起在法定刑以下判刑的案件,在当事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情况下,启动的向上级法院逐级核准的案件。

1979年第一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这一规定是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在法定减轻处罚之外的酌定减轻处罚权,这一权利由各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行使。

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这一规定调整为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至此,对犯罪分子酌定减轻处罚的核准权由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改为最高法院行使。最高法院对此制定了酌定减轻处罚的一审、二审和复核审(如果没有上诉和抗诉,则只有原审和复核审)机制。被称为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复核制度。

2023年《刑法修正案八》,在第五条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自《刑八》施行后,凡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对被告人不再像以前那样可以降二格甚至降三格判处刑罚,只能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对于酌定减轻处罚的案件,仍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张某强被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3张,价税合计4457701.36元,税额647700.18元。属于特别严重情节。一审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属于在法定刑以下判决,应当逐级上报最高法院核准。

依照最高法院的规定,基层法院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需要对犯罪分子在法定刑以下的刑期量刑的,需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判决意见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具体程序如下:

1、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法院复核。上一级法院同意原判的,应逐级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上一级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审或者改变管辖,按照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基层法院作出的,高级法院可以指定中级法院按照一程序重审。 2、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无理的,应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按前述程序逐级报请最高法院核准。上诉或抗诉有理的,应当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按照上述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张某强经最高法院核准改判无罪的案件,是人民法院依照“疑罪从无”,对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不规范问题作出的有重要指导意义的裁判。其主要原因是,张某强形式上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行为,但客观上和实质上并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2004年,张某强与他人合伙成立个体企业某龙骨厂,张某强负责生产经营活动。因某龙骨厂系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为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强遂以他人开办的鑫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

2006年至2007年间,张某强先后与六家公司签订轻钢龙骨销售合同,购货单位均将货款汇入鑫源公司账户,鑫源公司并为上述六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3张,价税合计4457701.36元,税额647700.18元。

基于以上事实,某州市检察院指控张某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某州市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张某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张某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院未抗诉。某州市法院依法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某州市人民法院认定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最高法院裁定:不核准并撤销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该案经某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依法宣告张某强无罪。

张某强之所以被裁定无罪,其主要原因是,张某强借用其他企业名义签订经济合同,并由该企业收付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是张某强还是出借名义的鑫源公司,都没有偷逃国家税收之故意,其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没有造成国家的税款流失,这种行为与法律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仅在形式相似,而实质上并不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承担刑责的前提是必须使国家的税款流失,造成了社会危害性。而鑫源公司为张某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按照国家税法全额纳税。虽然鑫源公司为张某强代开增值税发票违法,但没有社会危害性,只是违反了税务行政法规。所以,最高法院对张某强裁定无罪。

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定与此前的一贯司法解释及刑事审判指导意见是一致的:

2001年,最高法院以[2001]刑他字第36号复函,对湖北省高级法院请示的湖北汽车商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答复认为: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虚开行为,不构成犯罪。

2001年,最高法院以法研[2015]58号复函,对福建省高级法院请示的泉州市松苑锦涤实业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认为: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不构成犯罪。

2004年,最高法院召开的《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苏州会议)认为:主观上不以偷骗税为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应认定为犯罪。

2005年最高法院编辑并出版的《基层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中阐述:“行为人主观上不以偷逃、骗取税款为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

2023年最高法院研究室(法研[2015]58号)答复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2023年11月16日,《人民法院报》刊发姚龙兵文章《如何解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包括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内,均要求有骗取税款的主观目的,如不具备该目的,则不能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虚开”行为,不能以该罪论处。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刑事卷》ⅱ 编者说明:对于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企业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循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以偷逃、骗取税款为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

通过以上的最高法院的相关文件和复函,可以看出:刑事审判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认定,是以结果作为评判基础的。也就是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结果犯,而不是行为犯。因此,律师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刑事辩护,应该着重从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给国家造成了税款损失这一角度分析案件,找出准确的辩护要点,才能较好地实现辩护目标。而刑事侦查、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也应该从这两个角度去判断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才能准确适用法律,实现对此类案件的刑事审判公平。

注:本文引用的都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和复函及相关文件,无法具体标明原作者。

【第13篇】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认证?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对增值税发票所包含的数据进行 识别、确认。一般情况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 需在 180 日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进行进项抵扣。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没有进项抵扣的概念,所以也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进行认证工作。

一、在控制测试中使用非统计抽样(★)

1.在非统计抽样中,注册会计师也必须考虑可接受抽样风险、可容忍偏差率、预计总体偏差率以及总体规模等,但可以不对其量化,而只进行定性的估计。

2.确定样本规模:在控制测试中使用非统计抽样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表确定所需的样本规模。

表 是在预计没有控制偏差的情况下对人工控制进行测试的最低样本数量。考虑到前述因素,注册会 计师往往可能需要测试比表中所列更多的样本。

控制执行频率

控制发生总次数

最低样本数量

1 次/年度

1 次

1

1 次/季度

4 次

2

1 次/月度

12 次

3

1 次/每周

52 次

5

1 次/每日

250 次

20

每日数次

大于 250 次

25

3.选取样本

可以使用(1)随机数表法或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选样;(2)系统选样;(3)随意选样。 4.通过测试发现了偏差,注册会计师可以得出控制无效的结论,或考虑扩大样本量。如果拟测试的

控制是针对相关认定的唯一控制时,注册会计师应考虑更大的样本量。 5.在非统计抽样中,注册会计师同样将样本的偏差率作为总体偏差率的最佳估计。 在非统计抽样中,抽样风险无法直接计量。注册会计师通常将样本偏差率(即估计的总体偏差率)与可容忍偏差率相比较,以判断总体是否可以接受。

【例题选题】甲公司财务人员每月与前 35 名主要客户对账,如有差异进行调查。a 注册会计师 以与各主要客户的每次对账为抽样单元,采用非统计抽样测试该控制,确定最低样本数量时可以参照的控 制执行频率是( )。 (2014 年)

a.每月 1 次

b.每周 1 次

c.每日 1 次 d.每日数次

【答案】d

【解析】选项 d 正确。在采用非统计抽样测试进行控制测试时,最低样本数量与控制执行频率相关, 如果控制发生总次数大于 250 次(比如:35×12=420),可以参照的控制执行频率是每日数次,最低样本数量是 25 次。

二、在细节测试中使用非统计抽样(★)

(一)样本设计阶段

1.确定测试目标:为有关财务报表金额的一项或多项认定提供特定水平的合理保证。

2.定义总体:总体要满足适当性和完整性。

3.识别单个重大项目(超过可容忍错报应当单独测试的项目)和极不重要的项目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单个重大项目逐一实施检查。 识别极不重要项目:可以从抽样计划中剔除这些项目。

(二)选取样本阶段

1.确定样本规模

(1)影响样本规模的因素

①总体的变异性(标准差,同向)。

②可接受的抽样风险。 主要关注误受风险。在确定可接受误受风险水平时,注册会计师应考虑的因素: a.愿意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

b.重大错报风险水平;

c.针对同一审计目标的其他实质性程序的检查风险。

③可容忍错报(反向)。

④预计总体错报(同向)。

⑤总体规模。

(2)利用模型确定样本规模 样本规模=总体账面金额÷可容忍错报×保证系数

【注意】剔除百分之百检查的所有项目后估计的总体的账面金额;通过调整确定样本规模以体现非统 计抽样方法和本模型使用的统计抽样方法的差异。(10%-50%之间)

(三)评价样本结果阶段

1.推断总体错报

方法

计算方法

特点

比率法

(1)适用于错报金额与抽样单元金 额相关的情况;(2)不需使用总体规模进行计算。

差异法

适用于错报金额与抽样单元本身相 关的情况。

【第14篇】增值税普通发票怎么作废

企业在开具发票的过程中,发生需要作废或者重开的情况,一点也不奇怪。但是,不同的情况下,公司在作废发票时,具体的操作也不同。

发票作废应该怎么操作?

其实不管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当月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都可以直接作废。

具体步骤如下:

1、将税控盘插入电脑,然后登入开票软件。

2、在开票软件操作界面,找到【发票管理】模块,并点击进入。

3、在【发票管理】模块,找到并点击【已开发票作废】模块。

4、进入【已开发票作废】操作页面后,输入想要作废的发票号码,点击【查询】。找到需要作废的发票以后,点击要作废的发票。

5、然后点击【查看原票】,进入查看原票后,点击下方的【作废】按键即可。这样就可以把当月开具的错误发票,进行作废了。

发票对于企业的作用,相信不用我多说,大家都心知肚明!所以不管是收票方还是开票方,在发票开具以及接收的时候,需要格外注意。

当发票有问题时,一定要及时处理,要不然就会给企业带来随时可能爆发的隐患。

当然,对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言,由于涉及勾选认证的关系,会更加复杂一些!这里虎虎就不展开叙述了!

跨月发票不能作废,只能开具负数发票

对于纳税人来说,当月的发票直接作废就可以了。但是,对于跨月发生退货、发票退回等情况的时候,纳税人就不能直接作废发票了。

这个时候,小规模纳税只能通过税控系统开具负数发票了。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负数发票直接可以冲减企业的销售收入。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存在开具负数发票的情况下,申报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直接扣除负数发票的金额。

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那么就需要开具红字发票了!红字发票的开具还是很麻烦的,并且不同的情况下,开具的方式也不相同。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电子发票,不能作废只能开具负数发票。即就是当月开具的电子发票,发现错误以后,也只能开具负数发票而不能作废。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15篇】增值税普通发票查询真伪查询

发票真伪查验的小技巧,必须要学会的小技巧,不知道你们都会不会,之前呢,我刚开始做财务的时候,都是在税务局的官网去查询的,真的太太太浪费时间和精力了,不仅查询一张发票较慢,输入还偶尔会有错误,真的很烦了,每次遇到发票多的时候我都头疼的要死,后面在网上找到了这个好办法,终于轻松搞定了

一:手机支付宝搜票大侠

二:进入小程序点击扫一扫扫描发票上的二维码

三:在发票栏查看发票查询结果

四:如果发票 有重复报销的情况,系统会第一时间显示出来

五:发票栏右上角的导出,可以导出发票查询的excel表格,就是财务的电子台账

增值税发票种类(15个范本)

发票基本知识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在我国现行的税法体制下,发票属于增值税这个税种的管理范围。第二,发票有很多种分类方法,其中一种就是提问者所说的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两种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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