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纳税起征点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增值税纳税起征点
近期,关于小微企业的减税政策惊喜不断,但是很多同学还是说完全看不懂是什么意思,今天小七就用最通俗易懂的方式再帮大家理解一遍。
因为这些政策都是实实在在的帮助小微企业省钱的攻略,如果到现在还弄不明白,那么在2023年将有可能面临失业风险,所以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哦!
01
小微企业优惠税种扩大范围
税务总局就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其中新增8项优惠税种。
也就是说,之前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有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但是经过此次调整,把范围扩大到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02
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加大
小微企业标准大大放宽,2023年还要有更大规模的减税和更为明显的降费!大家可以看一下修改后和修改前的变化。
企业资产总额:5000万vs1000万!从业人数:300人vs 80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万vs 100万!
这空前的力度,太让人期待了!
其次就是引进超额累进计算方法,优惠力度大大增加!
①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税负是5%,低于标准税率20个百分点。
②应纳税所得额是100-300万元之间的,税负是10%,低于标准税率15个百分点。
如果还不清楚,可以看下方的这张图标:
03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
2023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到10万元,这个政策减值就是直接发红包,有木有?
如果各位同学不喜欢看文字解释,可以直接看下方图片,简单易懂:
04
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放宽
除此之外,针对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向初创科技型企业国家也出台了相关大幅减税政策。
政策指出: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向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初创科技型范围扩展了。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扩展到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扩展到不超过5000万元。
【第2篇】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因火灾
一客户后台发来咨询:a公司为显示屏销售商,从厂家采购显示屏商品回来销售,厂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给a公司。有一天a企业仓库发生火灾,导致显示屏全部烧毁(无法正常销售)。那么这些被烧毁商品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呢?
首先我们看一下税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第二十八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可以知道,非正常损失税法是不允许抵扣的。那么为什么非正常损失不能抵扣进项税呢,这还得从增值税抵扣链条来说明。现行我们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采取购进抵扣法,进项税额的抵扣是以购进的产品能够参与增值过程并产生销项税额为基础的。
我们的日常生产过程中,总有些损耗是无法避免的,比如下脚料、残次品什么的,这可以看成是生产增值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所以相应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
但是有些非正常的损失,不是生产过程中必须的,是纳税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这部分的损耗就没有产生增值,所以相应的进项税就不能继续抵扣了。我们也可以理解为这部分的商品的最终价值是在本环节最终实现了,此时纳税人就是负税人,相应的进项税就不再可以抵扣了。
按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会计处理上,应作转出处理,一般的会计分录是: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待查明原因后
借: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将
如果喜欢我的文章,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圈一圈二』。
【第3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下载
2023年最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模板及填报说明!赶紧收藏!领取!
2023年最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模板及填报说明来啦!对于财会人来说,纳税申报是基本工作之一。那么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常用的表格有哪些呢?今天,小编整理了最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会计请收好哦!
(文末送上免费完整版领取方式)
填写指导——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
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一般企业财务报表)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交纳税申报表(a类)
由于篇幅有限,需要2023年最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模板及填报说明的小伙伴,看文末。干货!快速收藏、领取!
通知获取
1、下方评论区:领取,并转发收藏;
2、然后点击小编头像,找到私信功能、私我回复:【学习】,即可免费领取!
【第4篇】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后的开票和申报操作实务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这里要关注几个要点:
1、免征增值税的期限是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是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不再受月销售额15万(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45万)限制,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不享受免征。
3、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如果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不能享受免税。
一、发票怎么填开
1、享受免征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税率栏要选择“免税”,税额栏显示为“***”,税率不能直接选“0税率”,填开后发票票面如下图所示:
税率栏如何自动显示“免税”:
a、税务ukey用户可以进入系统设定,在“自定义货物与劳务编码”中购选“是否使用优惠政策”,优惠政策类型选“免税”,税率选“0%”,税率类型选择”出口免税和其他免税优惠政策“。
b、百旺税控盘用户可以进入“系统设置“,”增值税类商品编码“,进入赋码页面,税率选”0%”,政策选择“出口免税和其他免税优惠政策”。
c、航天金税盘用户可以进入“系统设置“,“商品编码”,点“增加”或“修改”,税率选择“免税”,享受优惠政策选择“是”,优惠政策类型选择“免税”。
2、如果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以前开的发票如何处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即原来开具的1%就开1%的红字发票,原来开具的3%的就开3%的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申报表怎么填写
1、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填报)相关栏次。
2、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三、写在最后
1、依法纳税是义务,免税是国家给的政策红利,不能虚开发票。
2、连续12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四个季度)销售额超500万,要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5篇】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一、网上申报流程
申报之前:进项发票认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销项税网上抄报(税控ic卡)。
登录网上申报系统(省级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用户登录(纳税人识别号、密码)。
电子信息采集:进项、销项采集-导入,进项转出采集-确认。
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发送。
申报结果查询。
二、纳税申报资料
全面营改增试点后-纳税申报资料《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发文时间:2023年3月31日) 主要内容:发布纳税申报资料
(一)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附件下载)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及其附列资料
a、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
附一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附二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附三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填报说明: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此表。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附四 税额抵减情况表;
附五 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b、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附列资料》
填报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在确定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此表。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各省级税务局确定)
1、已开具的相关发票存根联/报查联: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凭证。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3、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4、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增值税预缴税款表(附件下载)
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纳税申报调整《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主要内容:修订并发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及其附列资料
第一次:2023年8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第二次:2023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第三次:2023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发文时间:2023年3月21日)
三、申报表(一般)及其附列资料-填报说明
主表(一般纳税人)
1、销售额: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免税销售额。
2、税款计算: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应抵扣税额合计不超过销项税额部分)(公式);
实际抵扣税额:应抵扣税额合计与销项税额两者中较小着;
应抵扣税额合计=上期留抵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应退税额+纳税检查应补缴额(公式);
期末留抵税额=应抵扣税额合计—实际抵扣税额(销项税额<应抵扣税额,不足抵扣部分留作下期抵扣)(公式);
应纳税额合计=应纳税额+按简易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公式)。
3、税款缴纳:
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
本期已缴税额(包括:分次预缴、出口预缴、本期缴纳上期应纳、本期缴纳欠缴);
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应纳税额合计+期初未缴税额+实收出口退税额-本期已缴税额(公式);
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填列)等。
附一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项目:1、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免抵退税;4、免税。
列:开票情况(专用发票、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及纳税检查调整;合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额(明细附三);扣除后。
附二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1、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1)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其他扣税凭证 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其他;
(3)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4)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5)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公式)
2、进项税额转出额
其中:免税项目用,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等。
3、待抵扣进项税额
4、其他 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扣代缴税额
附三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项目:不同税率、免抵退税、免税
列:价税合计+扣除项目(五列)
附四 税额抵减情况表
1、抵减项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预缴税款情况(包括:分支机构、建筑服务、销售及出租不动产);
2、加计抵减项目:一般项目税额抵减情况、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情况。
附-其他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项目: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
根据《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更新)填写。
欢迎朋友们关注转发!
【第6篇】增值税纳税地点
文章来源:上海税务
“纳税地点”是纳税人容易混淆的知识点,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纳税地点判定。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梳理一下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增值税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税收属地管辖原则,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是一般性规定。这里的机构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注册登记地。如果固定业户设有分支机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6.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消费税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
【第7篇】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导读】:存货有很多种,存货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之一,企业一定要重视存货的计量和保管,那么存货的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的差异有哪些呢?下面是会计学堂的小编就此问题整理的相关财务资料,以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存货的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的差异
存货在发出用于生产产品、销售或其他用途的过程中,由于会计成本和计税成本的差异及存货发出会计计价方法和税务计价方法的不同,从而产生了存货发出的会计成本和计税成本的差异。1。由于存货初始成本差异的存在,在存货的使用流转环节肯定也存在着会计和税务的差异。
但是现行税收政策尚无对该环节差异调整的具体规定,又因综合调整法不符合相关税法规定的配比原则,所以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只能采取据实调整法进行处理。采取据实调整法时,企业在按会计制度对存货进行核算确定入账成本的同时,还应对存在差异的存货按照计税成本设置备查簿,对发出的存货按照计税成本进行纳税调整。
在会计处理的基础上,加上差异额来确定所生产的产成品计税成本(或结转库存商品的计税成本),并以此确定该产品销售成本,使隐含在存货中的计税成本得以实现。例:甲公司2004年向乙公司销售一批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1万元。
存货的范围有哪些呢?
存货的范围与确认企业的存货通常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存货的定义建立在会计规定的基础上。因为新会计准则确认固定资产的标准与《实施条例》相同,所以会计与税法确认存货的范围基本相同。
经过本篇文章的详细介绍关于问题“存货的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的差异”欢迎关注
【第8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实例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小编将以案例示范增值税纳税人申报表填写,帮助纳税人更清晰地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打通享受减税政策的最后一步。
七个案例,
让你迅速定位找到自己所需~
目录
案例1:既有销售货物,又有提供应税服务
案例2: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案例3:全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4:既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又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5:按季申报,发生不动产销售,全部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
案例6:按季申报,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30万元的
案例7:按季申报,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30万元的;既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又有增值税普通发票。
案例1:既有销售货物,又有提供应税服务
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2023年第一季度销售服饰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万元,出租不动产不含税销售收入28万元,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本季度无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
案例分析:季度销售额合计为28+2=30万元,未超过3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本季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申报表填报:
1、“货物及劳务”列第9栏、第10栏的填写2万,第17栏、第18栏填写0.06万(=2万×3%)
2、“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9栏、第10栏的填写28万,第17栏、第18栏填写1.4万(=28万×5%)。
案例2: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第一季度出租不动产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共计28万元,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本季度无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
案例分析:季度销售额合计为28万元,未超过30万元免税标准,且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本季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申报表填报:
将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28万元销售收入填列于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9栏、第10栏。同时,将对应的免税额1.4万(=28万×5%)填写于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17栏、第18栏。
案例3:全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第一季度出租不动产取得不含税销售额共计28万元,全额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季度无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
案例分析:季度销售额合计为28万元,虽未超过30万元免税标准,但开具专用发票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应按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
申报表填报:
1、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4栏、第5栏填写28万。
2、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15栏、第20栏填写1.4万(=28万×5%)
案例4:既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又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第一季度出租不动产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8万元,其中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3万元。本季度无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
案例分析:季度销售额合计为28万元,未超过30万元免税标准,本季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但其中自开专用发票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申报表填报: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填列主表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4栏、第5栏填写5万元,第15栏、第20栏填写0.25万(=5万×5%)。
2、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部分,填列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9栏、第10栏填写23万;第17栏、第18栏填写1.15万(=23万×5%)
案例5:按季申报,发生不动产销售,全部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
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2023年第一季度销售自建不动产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出租不动产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案例分析
该纳税人第一季度合计销售额为30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因此,该纳税人本季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申报表填报
直接将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30万元销售收入填列于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9栏、第10栏。同时,将对应的免税额1.5(=30×5%)万元填写于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17栏、第18栏。
案例6:按季申报,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30万元的
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2023年第一季度销售自建不动产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出租不动产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案例分析
该纳税人第一季度合计销售额为5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20万元,未超过30万免税标准。因此,该纳税人本季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但其中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应照章纳税。
申报表填报
1、销售不动产填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4栏、第6栏填写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30万元。将本期应纳税额1.5(=30×5%)万元填列于第15栏、第20栏,本期应补(退)税额为1.5万元。
2、出租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免税20万元填列于主表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9栏、第10栏同时,将相应的免税额1(=20×5%)万元填写于主表第17栏、第18栏。
案例7:按季申报,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30万元的;既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又有增值税普通发票
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2023年第一季度销售自建不动产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0万元,其中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2万元;出租不动产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0万元,其中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5万元。
案例分析
该纳税人第一季度合计销售额为4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20万元,未超过30万免税标准。因此,该纳税人本季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但其中自开专用发票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也应照章纳税。
申报表填报
1、将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及出租不动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的收入之和25(=20+5)万元填列于主表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4栏;
2、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的收入13(=8+5)万元填列于第5栏;
3、将销售不动产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部分12万元填列于第6栏;
4、出租不动产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15万元可以免税,应将其填列于第9栏、第10栏,将相应的免税额0.75(=15×5%)万元填写于第17栏、第18栏;
5、将本期应纳税额1.25(=25×5%)万元填列于第15栏、第20栏,由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已预缴税款0.4(8×5%)万元,因此本期应补(退)税额为0.85(=1.25-0.4)万元。
来源:厦门税务
【第9篇】202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下载
填报案例,看得更清楚
>>
>>
>>
政策回顾
☑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自202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还有疑问?详情请戳↓
>>
☑今年这些行业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专票
自2023年2月1日起,全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怎么开
详情请戳↓
>>
end
【第10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第16行“三、免抵退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第17行“三、免抵退税”“应税服务”: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应税服务。 •第18行“四、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第19行“四、免税”“应税服务”: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税服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释疑:
1、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的名词解释
(1)“货物”,是指增值税应税的货物。
(2)“劳务”,是指增值税应税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应税服务”,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
(4)“按适用税率征税”、“按适用税率计算”和“一般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征税方法。
(5)“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和“简易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征税方法。
(6)“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是指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允许其从取得的应税服务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项目。
条件报送资料
1、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部分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纳税人,还应报送《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2、开具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还应报送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
3、纳税人取得的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相关凭证,包括:
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4、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还应当报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及清单,主要包括: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5、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一般纳税人,还应报送:
《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
《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6、从事成品油销售业务的一般纳税人,还应报送:
《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
《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或加油ic卡;
《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7、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还应报送《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
【第11篇】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包括
文|金穗源商学院 刘玉章
问题一:如何界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问:土地增值税自1994年开始征收,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后,各地进一步性加强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土地增值税的税负重,清算难度大。如何界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及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答:(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包括自然人和个体经营者。
概括起来,《条例》对纳税人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1)不区分法人与自然人。即不区分是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还是个人,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2) 不区分经济性质。即不区分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还是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3)不区分国别。即不区分内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中国公民还是外籍个人,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也同样适用于涉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驻华机构、外国公民、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等, 只要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就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条例》的规定照章纳税。
(4)不区分部门行业。即不论是工业、农业、商业、学校、医院、机关还是事业单位,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就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纳税人在取得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之后,再次转让的行为。
(2)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或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2、征税范围的界定:《条例》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的行为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这样界定有三层含义:
(1)土地增值税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依法被征用后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不得转让。自行转让是一种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来处理,而不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只对房地产的转让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转让的不征税。例如,房地产的出租,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的产权转让,不应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3)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人的征税,对发生转让行为,而未取得收人的不征税。例如,通过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虽然发生了房地产转让行为,但未取得收入,就不能征收土地增值税。
好了,今天的问题学完了,您是否有所收获呢?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欢迎下方留言探讨。更多土增实务问题,穗友们也可以关注“土地增值税金穗源”公众号,持续学习、提升!
下期我们学习“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您也可以思考一下,下期再见!
【第12篇】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最新政策,增值税按1%税率征收
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最新政策,增值税按1%税率征收。因疫情原因,导致很多小微企业倒闭,国家为了扶持小微企业,从而出具了小规模纳税人开普票免征政策,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目前已经到了2023年,因此很多人都比较关注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减免政策,直到2023年1月9日,税务官网发布公告,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低于或等于10万的,免征增值税,月开票超过10万的,无论是开专票还是普票,增值税都按照1%税率征收。
增值税由原本的3%降至1%,对于小微企业在税收方面优惠力度还是很大的。说到税收优惠政策,很多地区也有出具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吸引更多的企业来入驻,带动地方经济发展,例如最近几年比较火的“核定征收”“财政扶持”“自然人代开”等税收优惠政策。
核定征收:主要针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丶个体工商户,注册在税收园区,以0.5%—1%的税率核定个人经营所得税,年开票限额500万,因为是享受核定征收,因此不需要有进项成本发票,如果增值税按照1%征收,附加税为0.06%,个人独资企业丶个体工商户享受核定征收,总税率也就1.56%—2.06%。
财政扶持:主要针对于一般纳税人有限公司,注册在税收园区,在园区进行纳税,增值税地方留存5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扶持奖励地方留存的50%—80%,扶持奖励比例根据公司纳税量而定,
自然人代开:主要针对于个人给公司开发票,在税收园区以个人名义代开发票,享受核定征收,0.9%税率核定个税,增值税1%,附加税0.06%,总税率1.96%,代开100万发票,只需要缴纳1.96万的税。自然人代开没有区域限制,每位自然人年或单次,代开发票限额500万,开票品目基本不限制,发票开出后有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付款方不用再代扣代缴,发票备注栏也不会显示“个税由付款方代扣代缴”等字样,代开人也不用担心后期汇算清缴再补缴个税。
【第13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
优惠一:在2023年3月31日前,小规模纳税人继续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优惠;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优惠二、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等情形适用征收率是5%,不能免征增值税;免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开具专用发票是需要交税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优惠三,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优惠四,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在2023年度对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均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2023年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均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优惠五,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是个体工商户的话,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优惠六,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是在职员工人数30人以下的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98号)
【第14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下载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自2023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新的申报表。那么启用新申报表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有哪些变化呢?
一、新报表的三点变化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
1、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39栏至第41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其中第23a栏专门用于填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情况,第23b栏填报原第23栏内容。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将按照规定本期应当作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对于前期已经作过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解除异常凭证或经税务机关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本栏次填入负数。
3、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二、新报表的启用时间
新报表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按月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3年7月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新报表;
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3年第3季度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新报表。
【第15篇】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处理增值税相关事宜
作为企业,增值税一直是企业的主要税种,也是政府的主要税源。
这几年,政府对于中小企业,给予了系列的优惠政策。
2023年,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将1号公告给了小规模纳税人,即“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后续又有相关的说明和答复。
一、2023年度,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是按季度进行申报的,季度销售额在30万以内的免征增值税,超过30万元的,全额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如果有不动产销售的,不动产销售额可以扣除)。
二、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10%)抵减应纳税额。
三、普通发票,全部按1%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1%和3%的税率,增值税发票开立的部分,按票面利率1%或者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也就是季度销售额低于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开立专用发票,也是需要按票面利率征缴增值税)。
四、通告之前已经开立的发票,如果普通发票,可以不再追回重开,按上述原则进行纳税处理。如果是已经开立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追回得开,也可以按上述原则征缴增值税即可。
参考:财税2023年第1号公告,国税2023年第1号公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