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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勾选的业务意义(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2-01 14:34:02 查看人数:4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发票勾选的业务意义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发票勾选的业务意义

【第1篇】增值税发票勾选的业务意义

数字化电子发票(全电发票):

数字化电子发票是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全新发票,不以纸质形式存在、无需介质支撑、无需申请领用。数字化电子发票将纸质发票的票面信息全面数字化,多个票种集成归并为电子发票单一票种,设立税务数字账户,实现全国统一赋码、智能赋予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自动流转交付。

纳税人可以通过数字化电子发票受票业务税务数字账户模块完成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相关操作。

首先,登录电子税务局。

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登录页

点击【我要办税】,找到【税务数字账户】。

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

点击【发票勾选确认】,该模块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归集,纳税人如需将凭证用于抵扣勾选应当通过本模块进行操作。

选择【抵扣类勾选】:本功能用于对发票进行勾选或撤销勾选,勾选的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

发票勾选确认

抵扣类勾选

勾选状态选择“未勾选”,根据需要输入或选择相关查询条件,然后点击“查询”按钮,则在勾选操作区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发票。

注意:管理状态为“疑点发票”的发票显示黄色,企业勾选该类发票时系统将进行相应提示,请谨慎勾选。

选择要勾选的发票信息,点击“提交勾选”按钮,点击“确认”后提示提交成功即完成操作。

确认勾选

做完发票抵扣勾选、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后,在【抵扣类勾选】界面,点击【统计确认】,进入发票统计确认界面,进行发票勾选汇总操作,汇总信息包括抵扣勾选信息、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

温馨提示:不抵扣发票、海关缴款书及代扣代缴完税凭证不列入统计范围,不列入用途确认范围。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在解除异常凭证后勾选的,作单独统计。

如果当前税款属期还未生成勾选结果的统计报表,纳税人可点击“申请统计”按钮进行统计。申请统计提交后系统将对纳税人勾选结果进行实时统计。

核对统计数据无误后,需对统计表进行确认,点击“统计确认”按钮,出现弹窗提示。

点击“继续”后,弹窗消失,输出结果,下方按钮变为“撤销确认”。

信息来源:四川税务

【第2篇】内蒙古增值税发票查询

即问即答——全电发票“大循环”试点阶段常见问题(13 问)

发布时间:2022-06-09 13:5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问题1】推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发票电子化改革(金税四期)的部署,2023年12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三个地区开展推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试点工作。全电发票因具有无需领用、开具便捷、信息集成、节约成本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纳税人的欢迎。国家税务总局将本着稳妥有序的原则,逐步扩大试点地区和纳税人范围。

【问题2】全电发票与现行发票法律效力、基本用途是否相同?

答: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行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行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问题3】全电发票票样与现行发票票样有何区别?

答:相对于现行发票,全电发票票面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发票基础上进行了优化,将销售方信息栏从发票的左上角调整至右上角,取消了发票密码区、发票代码、校验码、收款人、复核人、销售方(章)。

同时,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服务、建筑服务等特定业务发票的,其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便利纳税人使用。

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

【问题4】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哪些类型的发票?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其中,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和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相同。

【问题5】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票样与现行纸质发票票样有何区别?

答:相对于现行纸质发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的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问题6】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有何优势?

答:一是流程更简化。纳税人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纳税人开具全电发票,还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系统自动赋予开具额度,并根据纳税人行为,动态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开业即可开票。

二是服务更便捷。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可享受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勾选等“一站式”服务。同时,全电发票开具后以xml的数据电文形式自动发送至购销双方的税务数字账户,便利交付入账、减少人工收发。

【问题7】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三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如何接收全电发票?

答: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三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全电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

【问题8】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3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如何进行查验?

答:纳税人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全电发票进行查验。全国统一的发票查验平台包括网页端和小程序,可通过输入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入发票查验平台网页端。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仅支持单张发票查验模式,包括手工查验及扫描查验等方式。

【问题9】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3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如何办理?

答: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3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发票功能。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问题10】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3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流程有何变化?

答:(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受票方纳税人提供了填开、确认《确认单》的功能,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问题11】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3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如何向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

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向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的流程与现有规则基本一致。其中,受票方已勾选抵扣蓝字发票的情形,可由受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问题12】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问题13】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了解全电发票有关事项?

答: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门户网站、官方微信等渠道了解全电发票的有关事项。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常见问题即问即答

日期:2022.6.19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常见问题即问即答(适用纳税人)

定义与特征 9

1. 什么是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9

2. 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哪些? 9

3. 全电发票与现有的发票样式有什么区别? 10

4. 全电发票和使用税控设备开具的电子发票主要区别是什么? 11

5. 使用全电发票有什么优点? 11

6. 使用全电发票如何保障纳税人的发票数据安全和隐私? 13

7. 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了解全电发票有关事项? 13

试点开展 14

8. 目前,我国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推行进度如何? 14

10.我是深圳市纳税人,20xx年x月x日收到了一张内蒙古的全电发票,名称格式与传统发票完全不同。请问是否符合规定? 15

11.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纳税人范围如何确定? 15

12.除试点纳税人外,其他地区纳税人何时可以开具全电发票? 16

身份管理 17

13.试点纳税人如何建立、变更、解除与办税人员的关联关系? 17

14.办税人员如何解除与试点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17

15.试点纳税人如何建立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关联关系? 18

16.试点纳税人完成注销后,企业授权人、被授权人的身份认证信息及操作权限是否需要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手动撤销? 18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19

17.试点纳税人需要用什么税控设备开具全电发票?是否免费? 19

18.试点纳税人需要用什么开票软件开具全电发票? 19

19.试点纳税人如何了解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19

20.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哪些种类的发票? 19

21.试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纸质发票有何规定? 20

发票开具 22

22.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全电发票前,还需要办理哪些业务? 22

23. 试点纳税人开具全电发票流程是什么? 22

24.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哪几种发票开具模式? 22

25. 2023年2月1日注册了一家公司,目前是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纸质发票,能否申请由税务机关为我代开全电发票? 22

26. 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过程中可以暂存发票信息吗? 23

27. 试点纳税人销售商品开具全电发票,如果商品种类较多是否需要开具销货清单? 23

28.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是否每次都需要手动录入发票的全部票面信息? 23

29. 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以维护哪些项目信息? 23

30.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客户信息分类管理”模块的主要功能是什么? 24

31.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票时,备注信息如何填写? 24

32. 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自动填充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是否可以修改? 24

33. 试点纳税人哪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权限? 24

34. 试点纳税人如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原税率发票? 25

35. 试点纳税人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权限,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25

36. 我公司因故需要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请问该权限的有效期有多久? 26

37. 试点纳税人发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后,可在哪里查看审核结果? 26

38. 试点纳税人是否可以查看申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历史记录? 26

开具金额总额度和剩余可用额度 27

39.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开票份数、开票金额限制与以前相比有什么不同? 27

40. 试点纳税人在开票过程中,若提示不得继续开票,应如何处理? 27

41. 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额度如何确定? 27

42. 试点纳税人开具不同种类的发票是否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28

43. 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23年7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截止到7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400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350万元。8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请问我公司8月份可用额度是否一直是750万? 29

44. 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如何调整?有哪些调整方式? 29

45. 试点纳税人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如何使用剩余可用额度? 30

46. 我是试点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人工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 30

47. 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八月因订单激增开具金额总额度无法满足开票需求,请问如何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31

48. 我公司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31

开具红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32

49. 什么情况下可以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32

50. 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冲? 32

51.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冲时,冲红原因如何选择? 32

52. 发起红冲时,应如何选择红字发票票种? 33

53. 如何对蓝字全电发票开具红字发票? 33

54. 如何对蓝字税控发票开具红字发票? 34

55. 试点纳税人已填开红字信息表但还未开具红字发票,是否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直接开具? 34

56. 试点纳税人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对同一张已确认用途的发票多次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吗? 34

57. 对蓝字发票进行部分红冲时,有何具体要求? 35

58. 试点纳税人取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后,若开票方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受票方是否还可以对该发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 36

59. 试点纳税人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对方的确认是否有时限要求? 36

60. 试点纳税人对开具的全电发票进行红冲后开票方当月的可用授信额度会增加吗? 36

61.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是否需要与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37

62.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在开具红字发票时,能够作废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吗? 37

63.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后,是否需要追回已开具的发票? 37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 39

64. 什么是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 39

65.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能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哪些便捷? 39

66.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功能包括哪些? 39

67. 试点纳税人开出的全电发票如何交付给对方? 40

68.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中“海关缴款书采集”模块的功能是什么? 40

69.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中,哪些情形需要采集海关缴款书? 40

70.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归集的发票有哪些?有哪些发票是目前无法归集的? 41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查询功能 42

71.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发票查询模块都有哪些功能? 42

72. 试点纳税人可以在“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模块查询到哪些数据? 42

73. 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具体指哪类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发票?包括海关缴款书吗? 42

74. 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开具、取得的发票信息进行查询? 42

75. 发票领用及开票数据查询可以查询什么内容? 43

76. 发票状态查询是指查询发票的什么状态? 43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发票查验功能 44

77.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查验渠道有哪些? 44

78. 如何登录全国统一的发票查验平台? 44

79.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验方式有哪些? 44

80. 手工导入发票查验都支持什么发票格式? 44

81. 试点纳税人在什么时间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查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44

82. 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如何查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44

83.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能否对非开具给本人或者本单位的发票进行查验? 45

84. 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上发票单张查验和批量查验的结果有什么不同? 45

85. 批量查验是否可以只录发票号码? 45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发票勾选确认功能 46

86. 20xx年x月x日,杭州市纳税人接收到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全电发票等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请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的,应该怎么进行用途确认? 46

87.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包括哪些功能? 46

88.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中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进行用途勾选的有哪些? 46

89.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被部分红冲的发票是否可以进行抵扣勾选? 46

90.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勾选增值税扣税凭证时间范围是什么? 47

91.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注销勾选业务”模块的作用是什么? 47

92. 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中进行发票抵扣勾选确认后,未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可否撤销? 47

93.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用途确认”模块的作用是什么? 47

94. 发票用途确认后需要注意什么? 47

95.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用途确认”模块中的汇总展示信息提醒功能,能否查看明细数据? 48

96. 试点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后,税务机关如何帮助纳税人进行修改和更正? 48

97. 纳税人开具或取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后,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49

98. 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农产品加计扣除? 50

99. 试点纳税人取得的代开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无法进行抵扣勾选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如何处理? 54

100. 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海关缴款书,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无法进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如何处理? 54

发票入账 56

101.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是否提供发票入账标识功能? 56

102. 我公司是非试点纳税人,今天收到一张全电发票,自行打印后,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56

103. 我公司是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想以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还需要同时保存对应的电子件吗? 56

104. 哪些发票可以使用发票入账服务进行入账? 57

定义与特征

1. 什么是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答: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称全电发票)是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全新发票,不以纸质形式存在、不用介质支撑、无须申请领用、发票验旧及申请增版增量。纸质发票的票面信息全面数字化,将多个票种集成归并为电子发票单一票种,全电发票实行全国统一赋码、自动流转交付。

2. 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哪些?

答: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

为了符合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习惯,全电发票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增值税发票基础上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为了满足从事特定行业、经营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以下简称“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个性化需求,税务机关根据现行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和特定业务的开票场景,在全电发票中设计了相应的特定内容。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全电发票时,可以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选择特定业务,将按规定应填写在发票备注等栏次的信息,填写在特定内容栏次,进一步规范发票票面内容,便于纳税人使用。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同时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3. 全电发票与现有的发票样式有什么区别?

答:全电发票样式与现有发票样式区别在于:一是全电发票票样将原有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变为20位发票号码;取消了校验码、收款人、复核人、销售方(章);取消了发票密码区。二是全电发票特定业务会影响发票展示内容,不同的特定业务展示的发票票面内容不同。三是全电发票将原备注栏中手工填列、无法采集的内容,设置为固定可采集、可使用的数据项,并展示于票面上。

4. 全电发票和使用税控设备开具的电子发票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一是管理方式不同。对于全电发票,纳税人开业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系统自动赋予开具额度,并根据纳税人行为,动态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开业即可开票。对于使用税控设备开具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纸电发票”),纳税人开业后,需先申领税控专用设备并进行票种核定,发票数量和票面限额管理同纸质发票一样,纳税人需要依申请才能对发票增版增量,是纸质发票管理模式下的电子化。

二是发票交付手段不同。全电发票开具后,发票数据文件自动发送至开票方和受票方的税务数字账户,便利交付入账,减少人工收发。同时,依托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纳税人可对各类发票数据进行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使用更高效便捷。而“纸电”发票开具后,需要通过发票版式文件进行交付。即开票方将发票版式文件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交付给受票方;受票方人工下载后,仍需对发票的版式文件进行归集、整理、入账等操作。

5. 使用全电发票有什么优点?

答:(1)领票流程更简化

开业开票“无缝衔接”。全电发票实现“去介质”,纳税人不再需要预先领取税控专用设备;通过“赋码制”取消特定发票号段申领,发票信息生成后,系统自动分配唯一的发票号码;通过“授信制”自动为纳税人赋予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开票“零前置”。基于此,新办纳税人可实现“开业即可开票”。

(2)开票用票更便捷

一是发票开具渠道更多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部功能上线后,纳税人不仅可以通过电脑网页端开具全电发票,还可以通过客户端、移动端手机app随时随地开具全电发票。

二是“一站式”服务更便捷。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可进行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勾选等系列操作,享受“一站式”服务,无需再登录多个平台完成相关操作。

三是发票数据应用更广泛。通过“一户式”“一人式”发票数据归集,加强各税费数据联动,为实现“一表集成”式税费申报预填服务奠定数据基础。

四是满足个性业务需求。全电发票破除特定格式要求,增加了xml的数据电文格式便利交付,同时保留pdf、ofd等格式,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升纳税人用票的便利度和获得感。全电发票样式根据不同业务进行差异化展示,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个性化服务。

五是纳税服务渠道更畅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征纳互动相关功能,如增加智能咨询,纳税人在开票、受票等过程中,平台自动接收纳税人业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智能答疑;增设异议提交功能,纳税人对开具金额总额度有异议时,可以通过平台向税务机关提出。

(3)入账归档一体化

通过制发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实现全电发票全流程数字化流转,进一步推进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信息化。

6. 使用全电发票如何保障纳税人的发票数据安全和隐私?

答:全电发票使用了最新加密技术,加强了纳税人最关心的发票安全性、隐私性保障能力。

——从安全性来说,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利用数字信封技术来最大限度地保障交易安全性,通过对发票数据传输通道进行加密,保证数据流转的安全性,防止数据被窃取、篡改、冒充。

——从隐私性来说,全电发票保持了纸质发票的基本属性和主要特征,在为用户提供不同于纸质发票交付和入账等体验的同时,通过隐私保护技术确保用户数据安全,避免信息泄露。

7. 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了解全电发票有关事项?

答: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门户网站、官方微信等渠道了解全电发票的有关事项。

试点开展

8. 目前,我国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推行进度如何?

答:按照总局发票电子化改革(金税四期)建设工作部署:2023年12月1日起,在广东(不含深圳,下同)、内蒙古、上海3地试点地区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试点使用的依托电子税务局搭建的平台称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票平台”)1.0版,实现了56项功能,成功开出第一张“全电”发票。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本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随后,2023年4月1日起,在广东地区的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电票平台1.5版成功在广东省上线切换,实现了142项功能,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本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2023年4月25日,在内蒙古自治区的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电票平台1.5版成功在内蒙古上线切换,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本自治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2023年5月10日起,四川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和广东省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2023年5月23日起,上海市切换电票平台1.5版,并可向四川省、广东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自2023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逐步扩至全国。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3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暂仅作为受票方,分步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10.我是深圳市纳税人,20xx年x月x日收到了一张内蒙古的全电发票,名称格式与传统发票完全不同。请问是否符合规定?

答:符合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逐步扩至全国。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3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暂仅作为受票方,分步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11.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纳税人范围如何确定?

答: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的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广东省税务局确定。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12.除试点纳税人外,其他地区纳税人何时可以开具全电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将结合试点情况,逐步扩大全电发票推行范围。

身份管理

13.试点纳税人如何建立、变更、解除与办税人员的关联关系?

答: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建立、变更、解除与办税人员的关联关系。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新增办税人员或对已有办税人员进行变更的,应对办税人员进行岗位权限授权或调整。系统将自动通过电子税务局及移动端向该办税人员推送待确认的授权信息。办税人员在完成个人身份信息采集核验,以及对推送的授权信息进行确认后,关联关系即建立,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解除办税人员关联关系的,无需办税人员确认。

试点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申请新增或变更办税人员信息时,税务机关在核心征管系统完成办税人员信息录入或变更,通过实名办税系统验证办税人员实名信息后,由办税人员登录电子税务局确认相关信息。信息确认后,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解除办税人员关联关系的,无需办税人员确认。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变更、解除本机构办税人员关联关系的,适用以上方式。

14.办税人员如何解除与试点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答:办税人员因离职、退休等原因需解除税务网络可信身份关联关系时,办税人员可通过线上自行解除或通过办税服务场所申请解除。

15.试点纳税人如何建立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关联关系?

答:试点纳税人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支持以下两种方式: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税务机关提交其与纳税人签订的委托办税协议信息,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确认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获得相应办税权限,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

(2)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税务机关提交其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签订的委托办税协议信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在电子税务局确认后获得相应办税权限,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以“一人多户”的方式为纳税人代办涉税事宜的,应于办理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基本信息及委托办税协议信息。

16.试点纳税人完成注销后,企业授权人、被授权人的身份认证信息及操作权限是否需要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手动撤销?

答:不需要。平台设置自动标记失效状态功能。企业完成注销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同步企业状态信息,自动标记企业授权人、被授权人的身份认证信息及操作权限为失效状态。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17.试点纳税人需要用什么税控设备开具全电发票?是否免费?

答:试点纳税人无需领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开具全电发票,税务机关免费向纳税人提供全电发票的开具、查验及交付服务,降低纳税人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成本。

18.试点纳税人需要用什么开票软件开具全电发票?

答:可直接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登录方式及地址由各试点省确定)免费开具全电发票,无需使 用其他特定开票软件。

19.试点纳税人如何了解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答:税务部门将对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全流程进行辅导,纳税人在开具过程中出现问题,可以拨打12366咨询主管税务部门。另外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上也会有操作指引,确保纳税人正确开好每张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20.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哪些种类的发票?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试点纳税人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至1.5版后新设立登记且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以下简称“新办试点纳税人”),如需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发票作废、发票缴销、发票退回、发票遗失损毁等事项仍然按照原规定和流程办理;试点纳税人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至1.5版前设立登记或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以下简称“存量试点纳税人”),如需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

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1.试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纸质发票有何规定?

答:试点纳税人满足相关使用条件后,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试点纳税人需要事先核定相关发票票种,确定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所开具的发票金额将从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若出现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则应按照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相关规则进行处理,并在红字发票开具后收回被红字冲销的纸质发票原件。所领用的纸质专票与纸质普票使用后,再次领用时无需进行发票验旧。

试点纳税人仍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与现有规定保持一致。

发票开具

22.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全电发票前,还需要办理哪些业务?

答:不需要。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全电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开票。

23. 试点纳税人开具全电发票流程是什么?

答:试点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通过开票业务模块,选择不同的发票类型,录入开具内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校验通过后,自动赋予发票号码并按不同业务类型生成相应的全电发票。

24.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哪几种发票开具模式?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发票的开具提供页面输入和扫描二维码两种模式。试点纳税人选择页面输入模式进行开票,即进入页面输入内容完成发票开具;试点纳税人选择扫描二维码模式进行开票,可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完成发票相关信息预采集。

25. 2023年2月1日注册了一家公司,目前是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纸质发票,能否申请由税务机关为我代开全电发票?

答:不可以。目前,税务机关暂不为纳税人代开全电发票。

26. 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过程中可以暂存发票信息吗?

答:可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发票草稿功能,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发票过程中,如需暂时保存发票信息可以选择保存草稿。

27. 试点纳税人销售商品开具全电发票,如果商品种类较多是否需要开具销货清单?

答:全电发票的载体为电子文件,无最大开票行数限制,交易项目明细能够在全电发票中全部展示,无需开具销货清单。

28.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是否每次都需要手动录入发票的全部票面信息?

答: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基础信息维护”模块来维护项目以及客户的基础信息。完成维护后即可在开具发票时直接选择对应的项目完成发票信息预填,无需手动录入。

29. 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以维护哪些项目信息?

答:试点纳税人可以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的“基础信息维护”模块,对项目(商品或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单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及税率/征收率等信息进行维护。项目信息维护后,试点纳税人可在开票时直接选择已经维护的信息,减少开票时间。

30.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客户信息分类管理”模块的主要功能是什么?

答:“客户信息分类管理”模块主要是用于试点纳税人查看与管理不同类别的客户信息。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手工录入、模板导入方式新增或修改客户信息。

31.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票时,备注信息如何填写?

答:发票备注信息是指纳税人根据所属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需要,自行额外增加的发票信息。发票备注信息项目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信息维护”模块预设的相应“场景模板”添加或开票时直接选择“附加项目”单个添加编辑,添加相应的“场景模板”;也可以直接在备注信息输入框中填写。

32. 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自动填充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是否可以修改?

答:试点纳税人可按照实际业务对自动填充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进行修改。

33. 试点纳税人哪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权限?

答:试点纳税人属于以下四种情形,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电发票权限。

(1)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开具的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了红字发票,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2)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

(3)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开具的适用原税率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了红字发票,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4)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

34. 试点纳税人如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原税率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17%、16%、11%、10%等税率发票的,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试点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35. 试点纳税人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权限,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试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原税率开具全电发票,应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并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材料,以备查验。

36. 我公司因故需要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请问该权限的有效期有多久?

答: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手动调整纳税人税率,并设置临时开票有效期起止,有效时限为24小时。

37. 试点纳税人发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后,可在哪里查看审核结果?

答: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至试点纳税人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试点纳税人登录后,系统会提示纳税人签收文书。同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同步审核税务机关审核结果,对试点纳税人的税率进行调整。

38. 试点纳税人是否可以查看申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历史记录?

答:可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设有历史查询功能,该功能可展示历史税率调整记录、时间及状态筛选等,可通过“税率调整记录查询”查询。

开具金额总额度和剩余可用额度

39.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开票份数、开票金额限制与以前相比有什么不同?

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在开具金额总额度内,没有发票开具份数和单张开票限额限制。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40. 试点纳税人在开票过程中,若提示不得继续开票,应如何处理?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针对存在发票开具“红色”预警情形的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过程中存在内容校验不通过、授信额度为零等情形会阻断开票,试点纳税人需根据提示进行相应操作。如红色预警需联系主管税务局进行处理,内容校验不通过需更改发票开具内容,授信额度为零可以申请额度调整等。

41. 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额度如何确定?

答:发票开具金额额度包括三类:开具金额总额度、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和剩余可用额度。

开具金额总额度,也称总授信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的上限总金额以及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以下简称“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上限总金额。

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试点纳税人首次使用全电发票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该纳税人的当月发票可开具金额上限额度。

剩余可用额度,是指在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扣除已使用额度。其中,已使用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金额,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领用份数和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存在多种不同版式的发票应分别计算并求和,下同)。

42. 试点纳税人开具不同种类的发票是否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答:是。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但是授信总额度扣除方式与环节不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在发票开具时扣除,扣除的是已实际开具发票的金额;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在发票领用时扣除,扣除的是发票领用的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与发票领用份数之积。

43. 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23年7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截止到7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400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350万元。8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请问我公司8月份可用额度是否一直是750万?

答:不是。如果你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你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350万元(7月剩余可用额度350万元<8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750万元)。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你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730万元

44. 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如何调整?有哪些调整方式?

答: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有三种方式,包括定期调整、临时调整和人工调整。

(一)定期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二)临时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月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三)人工调整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应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45. 试点纳税人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如何使用剩余可用额度?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单张发票开具金额不得超过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且不得超过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并根据实际开票金额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试点纳税人领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按领用份数和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时不再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46. 我是试点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人工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

答: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足且系统自动调整后开具金额总额度仍不足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调整其开具金额总额度。

47. 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八月因订单激增开具金额总额度无法满足开票需求,请问如何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税务数字账户—授信额度调整申请”模块,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填写调整理由并上传相关附件后,即可启动人工调整流程。

48. 我公司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试点纳税人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当月首次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者当月第二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下同)时,应当按照当月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和已领用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3%预缴增值税;多次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者多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自本月上次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者上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起,按照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和已领用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开具红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49. 什么情况下可以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答:一般情况下,试点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按规定开具红字全电发票。但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允许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1)蓝字发票已作废、已全额红冲、已被认定异常扣税凭证、已锁定(已发起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且未开具红字发票、未撤销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2)蓝字发票增值税用途为“待退税”、“已退税”、“已抵扣(改退)”、“已代办退税”、“不予退税且不予抵扣”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3)蓝字发票税收优惠类标签中,“冬奥会退税标签”为“已申请冬奥会退税”时,不允许发起冲红;

(4)发起红冲时,如对方纳税人为“非正常”、“注销”等状态、无法登陆系统进行相关操作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50. 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冲?

答:试点纳税人可登陆电子税务局,依次选择进入【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也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红字信息确认单】—【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选择对应蓝字发票发起红冲。

51.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冲时,冲红原因如何选择?

答:冲红原因应由纳税人根据业务实际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如原蓝字发票商品服务编码仅为货物或劳务时,红冲原因不允许选择“服务中止”;商品服务编码仅为服务时,红冲原因不允许选择“销货退回”。

52. 发起红冲时,应如何选择红字发票票种?

答:各票种之间的红冲规则为“新冲旧、电冲纸”,具体如下:

(1)全电发票可以对全电发票、全电纸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票)、税控发票进行红冲;

(2)全电纸票可以对全电纸票、税控发票进行红冲,不允许对全电发票进行红冲;

(3)税控发票仅允许对税控发票进行红冲,不允许对全电发票、全电纸票进行红冲。

53. 如何对蓝字全电发票开具红字发票?

答:受票方未进行用途确认时,由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时,可由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和确认)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54. 如何对蓝字税控发票开具红字发票?

答:当开票方纳税人仍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时,应按原税控红冲流程开具红字税控发票;

当开票方纳税人已不再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仅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可参照蓝字全电发票红冲流程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并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55. 试点纳税人已填开红字信息表但还未开具红字发票,是否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直接开具?

答:不可以。红字信息表和红字确认单未实现互相转换,对校验通过的红字信息表仍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红字发票。

56. 试点纳税人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对同一张已确认用途的发票多次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吗?

答:除以下几种特殊情形,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同一张已确认用途的发票多次开具红字发票:

(1)冲红原因为“开票有误”时,必须全额冲红;

(2)蓝字发票对应的“增值税优惠用途标签”为“待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或“已用于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的,必须全额红冲。“增值税优惠用途标签”为“待农产品部分加计扣除”或“已用于农产品部分加计扣除”的,第一次红冲只能对未加计部分全额冲红或整票全额红冲。如第一次对未加计部分全额冲红,第二次红冲仅允许对剩余部分(即已加计部分)全额红冲;

(3)蓝字发票标签为“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时,必须全额红冲。

57. 对蓝字发票进行部分红冲时,有何具体要求?

答:除问题56所述几种特殊情形外,对红冲原因选择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或蓝字发票状态为“已部分红冲”的,允许多次冲红该张发票。具体要求如下:

(1)已进行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开具红字发票的部分冲红的,允许更换申请方再次申请红字确认单,但申请原因只能选择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

(2)部分冲红允许删除项目行,即仅对部分项目进行红冲。

销货退回,只允许修改数量,自动计算金额和税额,不能修改单价,不能直接修改金额;如蓝字发票没有数量仅有金额,则允许修改金额,税额自动计算;

服务中止,允许修改金额和数量,不能修改单价,自动计算税额;

销售折让,选择需折让的商品行,录入折让比例或金额,不能修改单价和数量,税额自动计算;

(3)累计开具的红字发票票面记载的数量、负数金额、负数税额绝对值,均不得超过原发票票面记载的数量、金额和税额。

58. 试点纳税人取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后,若开票方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受票方是否还可以对该发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

答:全电发票未确认用途及未入账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后,对应的全电发票将被锁定,不允许受票方再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操作。

全电发票未确认用途已入账的,若开票方部分开具红字发票后,允许受票方对该全电发票未冲红的部分进行抵扣勾选;若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发票,则不允许继续抵扣勾选。

59. 试点纳税人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对方的确认是否有时限要求?

答:有。发起冲红流程后,开票方或受票方需在72小时内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该流程自动作废,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重新发起流程。

60. 试点纳税人对开具的全电发票进行红冲后开票方当月的可用授信额度会增加吗?

答:试点纳税人开具全电发票后,当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可用授信额度。

跨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法对应全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可用授信额度。对于销售折让的情形,也不会增加其可用授信额度。

61.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是否需要与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答:是的。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的红字发票开具流程,不论《确认单》还是《信息表》,均需要同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62.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在开具红字发票时,能够作废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吗?

答:具体规则如下:

(1)销方发起无需确认的红字确认单,未开具红字发票前,允许销方撤回;

(2)红字确认信息发起方在提交红字确认单后,对方尚未确认前,不允许修改,发起方可撤销红字确认单;

(3)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发起且对方已确认的红字确认单,发起方不允许撤销红字确认单,确认方可在确认后且未开具红字发票前撤销确认单;

(4)已开具红字发票的红字确认单不允许撤销。

(5)发起红字确认单后、开具红字发票前,原蓝字发票被认定异常凭证的,系统自动作废红冲流程。

63.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后,是否需要追回已开具的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被红冲时,无需追回被红冲的全电发票及其纸质打印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被红冲时,需要追回被红冲的纸质发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

64. 什么是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是面向试点纳税人缴费人,归集各类涉税涉费数据,集查询、用票、业务申请于一体的应用。通过对全量发票数据的归集,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用途勾选确认服务、发票交付、发票查询统计,并为纳税人下载及打印全电发票提供支持,同时满足试点纳税人发票查验、发票入账标识、税务事项通知书查询、税收政策查询、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等需求。

65.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能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哪些便捷?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便利纳税人对发票数据进行增值应用,通过对纳税人的发票数据分析管理,向纳税人提供个性化信息推送服务,增进其获得感和满意度,促进市场交易便捷便利。

66.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功能包括哪些?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归集、用途确认、查询、下载、打印等服务。试点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各类发票时,系统自动归集发票数据,推送至对应纳税人的税务数字账户,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纸质发票管理中出现的丢失、破损及电子发票难以归集等问题;并支持纳税人对全量发票进行用途确认、查询,对全电发票还可进行下载、打印,同时满足纳税人对已入账发票进行标识、税务事项通知书查询、税收政策查询、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原税率发票开具申请、操作海关缴款书业务等需求,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发票服务。

67. 试点纳税人开出的全电发票如何交付给对方?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可以为纳税人提供发票自动交付和自行交付两种方式。数字账户自动交付是指销售方成功开具发票后,系统默认将电子发票文件及数据自动交付至购买方(包括经办人)税务数字账户,如果购买方为未录入组织机构代码的党政机关及事业性单位,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为未录入身份证件号的自然人,系统无法自动交付,销售方可使用自行交付方式;自行交付方式是指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查询发票后自行选择电子邮件、二维码、电子文件导出等方式交付全电发票。

68.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中“海关缴款书采集”模块的功能是什么?

答:“海关缴款书采集”模块的功能是:对在“发票抵扣勾选”模块中无法查询到的双抬头海关缴款书信息、无法清分及下发的单抬头海关缴款书信息进行第一联数据的采集。

69.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中,哪些情形需要采集海关缴款书?

答:需要采集海关缴款书的情形主要包括双抬头海关缴款书、无法清分及下发、对清分结果有异议的单抬头海关缴款书信息等情形。

70.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归集的发票有哪些?有哪些发票是目前无法归集的?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后台采集发票的全量数据,包括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其中,对于有明确销售方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的发票,通过销售方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归集至销售方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的税务数字账户。若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中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号码的,只在销售方归集。对定额发票等没有销售方信息的发票,根据系统发票领用及验旧信息归集至销售方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没有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的(如定额发票等)发票,则不归集到购买方(包括经办人)的税务数字账户。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查询功能

71.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发票查询模块都有哪些功能?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发票查询包括全量发票查询、发票领用及开票数据查询、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未到勾选日期发票查询、出口转内销发票查询、汇总纳税总机构汇总分支机构开票数据。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相应的查询项进行查询。

72. 试点纳税人可以在“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模块查询到哪些数据?

答: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模块查询本单位的进项税额转出数据,具体可查当前及以前所属期转出的异常凭证统计表、转出异常凭证具体明细、当前及以前所属期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需购货方转出的信息。

73. 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具体指哪类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发票?包括海关缴款书吗?

答:包括被列为异常凭证的已经认证抵扣的发票,以及开具红字发票确认单上的红字发票,不包括海关缴款书信息。

74. 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开具、取得的发票信息进行查询?

答:试点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后,可通过“全量发票查询”模块查询其开具和取得的发票。

75. 发票领用及开票数据查询可以查询什么内容?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提供发票领用及开票数据查询功能,主要可以用于查询发票领用存状态、发票期初库存份数、购进发票份数、退回发票份数情况;正数发票份数、正数废票份数、空白废票份数、负数发票份数、负票废票份数、期末库存份数(领用、库存份数主要涉及纸质发票)。

76. 发票状态查询是指查询发票的什么状态?

答: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全量发票查询模块,查询到某张发票的入账状态、下载次数、下载格式、打印次数、发票冲红台账、发票退税状态等。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发票查验功能

77.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查验渠道有哪些?

答:单位和个人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验模块对全电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78. 如何登录全国统一的发票查验平台?

答:社会公众通过输入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入全国统一的发票查验平台。

79.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验方式有哪些?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提供两种发票查验方式,一是单张发票查验(手工单张录入,单张文件导入);二是批量发票查验(下载模板录入信息导入查验)。

80. 手工导入发票查验都支持什么发票格式?

答:支持导入以下几种格式的电子发票文件:jpg / png/pdf/ofd/xml。

81. 试点纳税人在什么时间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查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为纳税人提供7*24小时在线的发票查验服务。

82. 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如何查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答:纳税人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全电发票进行查验。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仅支持单张发票查验模式,包括手工查验及扫描查验等方式。

83.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能否对非开具给本人或者本单位的发票进行查验?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可以对取得的开具给本人或本单位的发票进行查验,也可以对非开具给本人或者本单位的发票进行查验。

84. 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上发票单张查验和批量查验的结果有什么不同?

答:发票单张查验的结果是对该发票信息进行可视化展示(可以看到整张发票),批量查验的结果是只能显示查验的发票相符或者不相符。

85. 批量查验是否可以只录发票号码?

答:不可以。如果批量查验只输入发票号码,无法对发票里的交易信息(单价、数量、时间等)进行核验,故只能在批量查验之前录入全部发票信息才能校验发票信息是否一一对应,对应则相符,反之不相符。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发票勾选确认功能

86. 20xx年x月x日,杭州市纳税人接收到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全电发票等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请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的,应该怎么进行用途确认?

答:仍然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87.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包括哪些功能?

答:“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包括抵扣勾选、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不抵扣勾选、变更税款所属期等功能。

88.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中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进行用途勾选的有哪些?

答: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进行用途勾选:

(1)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2)已作废的发票;

(3)之前所属期已确认用于其他用途的发票;

(4)已用于冬奥会退税的发票;

(5)已全额冲红的发票;

(6)其他。

89.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被部分红冲的发票是否可以进行抵扣勾选?

答:可以,可勾选抵扣的税额为原发票票面税额与所红冲的发票税额之差。

90.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勾选增值税扣税凭证时间范围是什么?

答:试点纳税人可勾选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开具时间范围为2023年1月1日至本次勾选增值税所属期的最后一日。

91.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注销勾选业务”模块的作用是什么?

答:试点纳税人需要注销时,可以通过此模块对注销当期未勾选的发票进行勾选。

92. 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中进行发票抵扣勾选确认后,未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可否撤销?

答:可以。若试点纳税人需对“已勾选(抵扣)”发票的状态进行调整,只需选中“已勾选(抵扣)”的发票,点击“撤销勾选”即可。

93.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用途确认”模块的作用是什么?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用途确认”模块是供试点纳税人将勾选的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等用途确认,并对发票数据进行归集、实时统计。

94. 发票用途确认后需要注意什么?

答:一是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用途确认后,将锁定当期勾选操作,如需继续勾选,可通过用途确认撤销后再继续勾选。二是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无法进行用途确认。

95.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用途确认”模块中的汇总展示信息提醒功能,能否查看明细数据?

答:可以查看明细数据。例如:其中的“红字发票提醒”子模块,可查看红字发票明细清单,也可根据开票日期查询历史月份的红字发票明细;“上游风险企业提醒”子模块,可查看上游风险企业信息、上游风险企业开具的发票信息;“取得不得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提醒”子模块,可查看不得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信息,在详情页可查看货物信息。

96. 试点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后,税务机关如何帮助纳税人进行修改和更正?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后,如果出现发票用途确认错误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提供规范、便捷的更正服务。

试点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申报抵扣且已申报抵扣后,如果要改为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确认相关进项税额已转出后,为试点纳税人调整发票用途。

试点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用于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如试点纳税人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将发票信息回退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试点纳税人可以重新确认发票用途;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97. 纳税人开具或取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后,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1)试点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至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次中;开具的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栏次中。

一般纳税人勾选用于本期抵扣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或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

一般纳税人已将全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2)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金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第5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开具的“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金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3栏、第6栏、第8栏“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98. 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农产品加计扣除?

答: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取得符合规定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等凭证或者开具符合规定的收购发票,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途确认,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将已进行用途确认的凭证明细转入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待用。

试点纳税人将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当期,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相应凭证,按规定计算填写本次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对于符合以上规定的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尚未用于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凭证,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录。

(1)试点纳税人取得自产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a纳税人为新办试点纳税人,在所属税务机关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a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在“发票用途确认”-“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可以看到“待处理农产品发票”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a纳税人在5月取得了一张自产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在申报期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a纳税人首先在“待处理农产品发票”模块,对取得的自产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进行是否属于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确认处理,选择“否”,该发票信息不转入“抵扣勾选”;选择“是”,该发票信息转入“抵扣勾选”模块。a纳税人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发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a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应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2)试点纳税人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b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并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b纳税人取得了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发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b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3)试点纳税人取得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3%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c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并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c纳税人取得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c纳税人首先在“待处理农产品发票”模块,对取得的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进行确认处理,选择“否”,该发票信息不转入“抵扣勾选”;选择“是”,该发票信息转入“抵扣勾选”模块。纳税人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c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4)试点纳税人取得了9%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d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并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其取得了9%农产品专票。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d纳税人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d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5)试点纳税人2023年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e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并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e纳税人有一张2023年取得的已抵扣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但未进行加计扣除。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e纳税人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中的“补录”功能,对上述发票进行补录,补录成功后,即可看见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当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99. 试点纳税人取得的代开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无法进行抵扣勾选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如何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取得的代开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如因商品名称未使用自动匹配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而导致发票信息无法归集到“待处理农产品发票”模块时,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发票用途确认”-“抵扣类勾选业务”-“抵扣勾选”模块中的“代开补录”进行代开农产品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补录,补录成功后,即可在抵扣勾选明细中看见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并可对该发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100. 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海关缴款书,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无法进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如何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海关缴款书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如果该海关缴款书不在可勾选海关缴款书明细中,无法进行用途确认。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海关缴款书的补录功能进行农产品海关缴款书的发票信息补录,补录成功后,即可在“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看见该发票的明细数据。

当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发票入账

101.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是否提供发票入账标识功能?

答: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发票入账标识”模块,对取得的2023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发票进行入账标识操作,帮助纳税人降低重复入账的风险,便利会计核算管理。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目前支持单张、批量、清单导入等入账标识方式,其中清单入账需要下载模板,并按照模板格式录入相关发票信息后导入进行入账标识操作。后续会加入接口方式和数据直连的方式与财务系统对接入账。

102. 我公司是非试点纳税人,今天收到一张全电发票,自行打印后,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答:可以。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纸质发票一致。纳税人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全电发票电子文件。

103. 我公司是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想以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还需要同时保存对应的电子件吗?

答:需要。根据《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 号)的规定,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104. 哪些发票可以使用发票入账服务进行入账?

答:2023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发票,且不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使用入账服务进行入账:

(1)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2)已作废的发票;

(3)之前入账的发票;

(4)其他。

【第3篇】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怎么办

在日常工作中,发票丢失,这个太常见了,只要是纸质的或需要邮寄的都是有可能丢失的,甚至有的会计一直都不知道自己少了发票,直到操作发票勾选的时候这才发现少了发票才想起来纸质的发票还没收到。

那么我们遇到发票丢失了该怎么办,下面让我们来看一下丢失发票后应该如何处理吧。

一、发票丢失后怎么办?

自2023年7月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取消了发票丢失登报声明作废的要求现在丢失发票后无需再发布登报挂失声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二、丢失发票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公告2023年第48号)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规定,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扣3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1)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2)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的,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3)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的,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四、丢失普通发票后的处理

1、电子发票:

一般情况可以重复打印不用担心丢失(电子客票只能打印一次,不能重复打印)

2、纸质发票:

(1)可以取得证明时,取得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等内容的原开票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可代作原始凭证。

(2)确实无法取得证明时,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可代作原始凭证。

政策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23年修订)》(财政部令第98号)

五、丢失空白发票(包括专票及普票)

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然后填报《发票挂失毁损报告表》,持税控盘到主管税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六、如何查看销售方是否至税务机关做过发票遗失处理?

很多会计对于现在取消了登报以及已报税证明单觉得不放心,害怕销售方不去做发票遗失而不敢做认证抵扣,其实在综合服务平台可以看到发票有没有在税局做过遗失处理,操作如下:

1、登录综合服务平台,点击抵扣勾选-发票抵扣勾选

2、选择开票日期点击查询按钮。

3、找到遗失的待勾选发票后拖动下方滚动条拉至最右方点击查看明细信息,如果发票在税务局做过遗失处理会有违法违章信息显示。

随着普票及专票的电子化,收到发票再也不怕丢失了,丢失的发票可以凭发票信息自行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自行下载版式文件。

更多问题可在评论区留言噢!

【第4篇】怎么验证增值税发票真假

一个企业需要发展,就要经营各种各样的业务,办理这些业务就要用到发票,发票是证明各类经济活动往来的重要凭证,没有发票的话,我们平时很多费用都很难报销。

我是一名助理,平时的工作就是要陪同老板办理各种业务,其中少不了的就是开具各种的发票用以费用报销,之前的时候,报销这些发票很简单,只需要我把发票提供给财务就可以了,但是现在出台了一项新规定,事情就麻烦了很多。是这样的,财务那边出台规定,所有经财务报销的发票必须自己验明真伪,提供证明才可以报销,本身我工作就多,平时开具的发票也多,如果真要一张一张去查验真伪,可真的是麻烦,于是我就上网查了一下怎么查验发票的真伪,网上给出的答案是去国家税务局官网上,税务局官网上面对发票都有记录,需要输入发票上面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校验码、验证码才可以查验,耗时效率又低,正当我郁闷的时候,我发现了支付宝推出的发票查询小程序,上面有专用的扫码查询,还可以导出台账,一下子解决了我的大麻烦,如果大家需要也可用试试!

手机支付宝搜票大侠

进入小程序后,点击扫一扫,扫描电子发票上的二维码,一秒钟就能知道发票的真伪了。

【第5篇】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款

经常遇到非财务人员问发生业务时是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好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好,这里小编统一做出回答,供各位参考!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看贵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人形式,增值税的纳税形式分三类,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是一般计税业务,二是小规模纳税人,三是一般纳税人既有一般计税业务,又有简易计税业务。

我们知道一般计税项目对应业务的进项税发票能够抵扣销项税,降低公司的增值税税收成本。所以,如果贵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并且所有业务都属于一般计税项目,那么肯定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好;如果贵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发票不能抵扣,这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最正规的操作流程应先勾选认证抵扣,在做进项税额转出,这样跟把专用发票当普通发票使用没啥区别,为了提高财务工作效率,最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贵司既有一般计税业务,又有简易计税业务,此时应视情况分析,如果该成本费用发票是跟一般计税收入相关的,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此时应选择专用发票;如果是和简易计税业务收入相关的,取得的进项税发票不能抵扣,此时取得普通发票即可,如果非不清楚是跟一般计税业务相关还是简易计税业务相关,取得专用发票更好,因为可以按比例抵扣部分、

为什么很多企业不愿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因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增加该企业的税收负担。税法规定,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每个月给予了15万元限额的免税额,也就是说只要这个月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在15万元以内,是可以不用缴纳增值税的,但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得行,要全额缴纳增值税。所以这就是很多企业不愿意给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因,因为现在业务不好做,开具普通是可以控制在每个月15万元限额免税内的。(最新优惠措施2023年4月1日-2023年底,3%税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不限额)

【第6篇】增值税普通发票真假

在企业运营的过程中,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一些可能无伤大雅,但也有一些问题是非常致命的,一旦发生会对企业造成巨大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企业倒闭。

在实际工作中,假发票是一时疏忽就容易跌大跟头的重要问题,作为财务人员或是老板,如何分清真假发票,规避不必要的风险也就成了必修课。

一、假发票就在我们身边

去年,珠海警方查获一起假发票大案,犯罪团伙虚构了“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验平台”,还研发了一款“开票软件”配备了完整的数据库,制售的假发票与真发票极其相似。

这起案件涉及假票数量110万余份,票面总金额超过350亿元,受票客户共约24.8万家,遍及全国30余个省份。

除了这类大型制假售假团伙,我们也常常能在路边、网上收到各种兜售、代开发票的宣传。

在假票泛滥的环境下,财务人员对自己经手的发票一定要擦亮眼睛仔细辨别,有问题的发票一定不能报销入账。

二、如何辨别真假发票

我国实行“以票控税”,因此发票是重要的原始凭证,无论是主观还是客观,一旦使用假发票都要承担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因此学会识别假发票就显得格外重要了。

那么如何分辨发票的真伪呢?今天就来介绍一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别方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

1、防伪油墨颜色擦拭可变

发票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使用防伪油墨印制,油墨印记在外力摩擦作用下可以发生颜色变化,产生红色擦痕。

2、专用异型号码

发票各联次右上方的发票号码为专用异型号码,字体为专用异型变化字体。

3、复合信息防伪

发票的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票面具有复合信息防伪特征。使用复合信息防伪特征检验仪检测(如上图所示),对通过检测的发票,检验仪自动发出复合信息防伪特征验证通过的语音提示。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自2023年一季度起取消了光角变色圆环纤维、造纸防伪线等防伪措施,继续保留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此外,如果对发票的真实性存疑还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增值税发票信息。

普通发票:

目前,本市普通发票防伪措施主要采用防伪用纸。

1、通用机打发票(卷式)、通用定额发票使用复合纤维纸,鉴定方法主要为:

①从纤维条处撕开,查看纤维条是否夹在发票纸张中间;

②用清水涂抹在发票正面,是否会显现隐形图案。

2、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使用干式复写纸,鉴定方法主要为:

在书写或机打发票后,背涂颜色是否具有一次性转移功能。

为了避发票真假不明、追责困难,所有报销票据都尽量要求经手人签字并注明日期,并严格执行。

三、违规操作真发票也变成假发票

除了一些一看就知道来源不靠谱的发票以外,还有一些兜售发票的人会卖“真发票”,这些“真发票”如果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核真伪,发现提示是“合规发票”。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通过非正式渠道获得的发票很大几率是假发票,就算一开始好像是真的,后来也会“变成”假发票!

这种“真变假发票”通常是这样诞生的——兜售发票的团体注册大量空壳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而实际上,这些发票并不存在任何“经营行为”。

这种空壳公司申购了一定数额的发票,并将发票倒卖给其他人,虽然这种发票本身是真的,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核时也不会提示是假发票,由于这家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发票与真实经营业务往往是不符的。

国家税务总局在发出发票的6个月后会进行稽核,一旦发现发票不合规范,国税总局或分管税务机关的网站上,就会把这一类发票列为失控发票。

这时,当购票人去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验证的时候,就会发现之前的真发票,现在会提示是“假发票”了。

这类空壳公司通过在短期内存续期间领票、开票,虚假纳税申报,有些甚至干脆不申报或直接跑路失联,购买使用这种发票无疑是埋下了定时炸弹。

因此财务人员和老板们在发票问题上一定要多留个心眼仔细核查,小心被假发票骗到。

另一方面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从非常规渠道购买来历不明的发票的使用,即使这张发票“好像”是真的,以免惹祸上身。

【第7篇】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

红字专票指引分四部分:什么情况下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在开票系统如何开具、开具红字发票的会计处理、特殊情况下的红字发票增值税申报表填列。

一、什么情况下开具红字发票?

开具红字发票一般分为购货方开具与销售方开具,那么什么情况下购货方开具,什么情况下销售方开具呢?

二、红字发票在税控开票软件中如何开具?

红字发票开具分为两步:第一步,申请填写信息表;第二步,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销售方开票软件中填开红字专票。

第一步,进入开票软件,打开“发票管理”菜单下面的“红字发票信息表”里面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

第二步:分为购货方与销货方申请红字信息两种。

这里注意:由于是购买方申请且是已抵扣,所以最下面的发票代码与发票号码为灰色,输入不了,也不需要输入,只需要在发票种类里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

如果是购买方申请且是未抵扣,则最下面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都需要录入。

上传后,等税局审核通过,就能正式开具红字专票了。

第三步:开具红字专票

可以直接填开,或者导入红字发票信息表、导入网络下载的红字发票信息表填开,这里注意,第一种方式适用于购买方或销售方申请红字信息单两种情况,后两种填开方式只适用于销售方申请红字信息单这一种情况下开具红字专票。

三、红字发票开具的会计处理

【案例】

大世足球公司二月销售一批货物不含税价10 000元,增值税1 700元,成本8 000元,四月份因货物质量问题,退货。

【案例分析】

现阶段一般有两种会计处理,一种是直接作红字会计分录,另一种是做反冲分录。一般来说,按现阶段的会计准则来说,虽然退货并不是作红字会计分录的情况要求,但由于习惯原因,作红字分录也不算错误,具体两种分录如下(注意,这里的冲减收入是指冲减四月份收入,而不是二月份收入):

第一种:红字分录

借:应收账款 11 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 7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 000.00

贷:库存商品 8 000.00

第二种:直接作相反分录反冲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 700.00

贷:应收账款 11 700.00

借:库存商品 8 0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8 000.00

四、存在红字发票情况下的增值税申报表填列

一般来说,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时,直接把当月正常收入减去红字收入就行,但是要注意,冲减时,要对应相关收入项目,例如红字是货物销售(17%税率),则只能是冲减当月销售货物17%税率的收入,具体如下例:

大世足球公司二月销售一批货物不含税价10 000元,增值税1 700元,成本8 000元,四月份因货物质量问题,退货,同时已知四月销售货物收入61 000元,销售服务收入5 000元。

其中的51 000=61 000-10 000(红字反冲收入)

注意:当月收入不足冲减的处理!

大世足球公司二月销售一批货物不含税价10 000元,增值税1 700元,成本8 000元,四月份因货物质量问题,退货,同时已知四月销售货物收入8 000元,销售服务收入50 000元。

这时候,只能冲减货物的8 000元,申报表销售货物栏填零,余下的2 000元需结转到下月冲减(填写申报表后可能会申报比对不符,可直接找当地主管局,人工强行比对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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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查询

全电发票时代已经触手可及。

半年多的时间,国家紧锣密鼓的政策预示了一切——

2023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三地部分开展了“全电发票”试点工作,彼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还只能开具全电发票。

随后,在试点三省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中,明确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使用税务数字账户的纳税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已经能够支持开具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折叠票)。

2023年5月,四川省开始全电发票的受票试点;6月,北京、江苏、浙江、山东、深圳等5个地区跟进,开展受票试点工作;7月18日起,湖南省、湖北省、河南省、河北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陕西省、重庆市等九省市纳入全电发票受票试点范围;7月31日,受票试点又新增厦门、宁波、青岛三地。

随着政策的不断推行,发票数字化程度的持续深入,全电发票飞入寻常企业——“商南受票企业成功取得全电发票”、“铜陵市金隆铜业公司成功接收首张全电发票”、“荆门市国力灯饰有限公司成功接收来自广东省的全电发票”、“石狮税务首张全电发票落地”……

随便一搜,受票企业接收全电发票的新闻铺天盖地,“全电发票真的很方便”、“查验和入账也更快捷”、“期待全电早日全面普及”,相信随着推广再提速,全电发票迟早会流入每一家企业。

那作为受票企业,你准备好了么?

01 关于受票,你需要具备这些能力

相比传统发票,全电发票采用了更为先进的要素化、标签化管理理念,发票数据更丰富、更标准,采用了更为简洁的票面样式,使用了xml源文件格式,采取了全新的动态风险、动态信用管理方式,并真正实现了“开业即开票”。

全电发在带来便利化体验的同时,也为企业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受票企业至少需要具备以下能力才能用好全电发票,发挥数字化生产力优势:

提取和应用全电发票文件中的票面要素、附加要素等全部发票数据能力;

全电发票和税控发票统一、自动化归集、查验、解析管理能力;

全电发票xml源文件合规获取、签名校验与保存归档能力;

自动化、实时化的风险控制与数据分析能力。

作为国家税务总局金三、金四系统承建商,百望云基于长期在发票数字化领域的技术积累以及服务众多企业的实践洞察,秉承“服务至上、客户为先”的宗旨,为受票扩围地区用户推出了全电发票升级解决方案,用持续迭代与精益求精的价值观指导产品紧跟政策,积极配合满足政策变化后的新需求,以发票数字化为基础,为企业构建围绕发票的数字化税务管理平台,提升企业发票管理水平及财务共享效率,管控发票相关涉税风险,增强发票数据的协同、交互、分析、管理效能,最终助力企业全电发票的平滑升级。

02 三大板块,功能完备

1、全流程数字化管理

百望云全电发票升级管理,助力受票企业去人工,重构自动化管理能力。支持批量上传、扫码、邮箱导入等多种方式采集管理全电发票;支持全电发票xml文件自动识别、查验、解析、合规校验、版式处理;支持本地系统自动化对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勾选和数据更新;支持全电发票xml自动生成版式文件并归档。

利用百望云全电发票升级管理平台,受票企业可完成全电发票下载、预览、采集、查验、入账、抵扣的全流程数字化管理,全面提升受票企业的发票管理效率,为受票企业提供简便、快捷、安全的发票查验、抵扣、监控及多维度的统计与查询功能,帮助企业降低财务成本,规避税务风险。

2、全电发票合规管理

全电发票“动态风险、动态信用”的特点要求企业提升业财税全领域全流程的合规水平,因此对于受票企业,全电发票全流程合规处理成为核心关切。

百望云全电发票合规管理通过将税务管理思维向前端延申,结合风险指标、风险方案、风险预警等,将原来对用票风险滞后、被动的管控,转变为前置、主动、可掌控,做到事前知晓、事中参与、事后汇报,变被动为主动,减少税务风险的发生。

举例来说,百望云可通过“销方是否为内控黑名单企业、销方是否为税局黑名单企业、是否重复查验、本公司名称、税号是否正确、商品明细是否包含不可报销商品字段、发票状态是否正常”等指标的设置,来阻止或提示用票风险的发生,通过预警和前置机制,助力企业实现自动合规管理。

3、全电发票智能数据洞察

发票数据是企业重要的数据资产,为企业进一步挖掘数据价值,拓展和提升企业的数字化能力提供了支持。

百望云全电发票智能数据洞察,可在月结时进行票会、税会差异计算比对,并提供账票核对工具和统计报表,帮助企业提升财税处理工作效率,降低税务风险。同时,百望云还提供集团视角的用票相关统计和分析类报表,帮助企业增强发票数据的协同、交互、分析、管理效能,全面发挥发票数据作为企业新时期数字资产的生产力要素价值。

03 两大亮点,提质增效

亮点一:电子会计档案管理

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开具和取得的全电发票,在报销入账归档环节应当:

第一,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仅使用全电发票电子件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的,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二,如果需要以全电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全电发票电子件。

基于此,随着全电发票的推广普及,电子档案的管理和建设成为企业的刚需。

百望云电子会计档案解决方案支持包含全电发票在内的电子会计档案,自动采集、智能归档、查询调阅、档案移交、鉴定销毁等功能,实现在线化、自动化、数字化会计档案闭环管理,助力企业提质增效,践行“双碳”战略和绿色发展理念。

亮点二:数字化财务供应链

全电发票的推广,不仅对企业的发票管理模式带来了改变,更重要的是,对全社会的交易结算流程和管理模式也将带来巨大改变。

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企业和企业(b2b)的业务交易还是绝对主流的票种,贯穿产业链供应链上游到下游各个交易环节,而在全电发票的引领下,电子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得以进一步推广和应用。在产业链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员工以及双方财务等岗位均须理解并完成从对账到开票、流转、收票配单核验入账的复杂流程,并将全电发票的合规处理编织进采购和销售流程。

同时,在商业交易中,除了发票的流转,还需要进行大量业务单据、文书的处理,将全电发票与这些单据、文书等商业文档匹配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百望云多年来的思路是,既然发票电子化了,那么我们把前置单据也电子化,并且用数字化手段把供销双方连接起来,显然,这也是政府推动全电的初衷——以“发票数字化”为抓手,倒逼企业把交易的全链路走通。

百望云数字化财务供应链解决方案,通过创新的合作协同模式,打通企业与其上下游的从订单到发票的全链路数据,实现数字化采购/销售协同、数字化对账结算协同、数字化发票应收/应付协同,实现三流的数字化、协同化、自动化、智能化升级,实现巨大的数字经济效益。

04 为什么全电升级选百望云?

目前,全电发票全国覆盖省市已经过半,关于从税控发票到全电发票的切换,各类市场主体面对的不是选择题,而是尽快以最优方案上线应用的论述题。

那如何选择最优升级方案?

百望云作为国家税务总局金三、金四系统承建商,政策跟进及时,技术实力雄厚;全电升级解决方案兼容多种税控设备及税务系统管控方式,能最大可能保护前期投资;兼容“纸票+全电”双轨制处理方式,业务处理无缝衔接、无感切换。

同时,全电升级解决方案提供全流程全电票获取、签名、自动报销、入账归档等企业数字化进阶能力;贯穿从合同到付款、订单到收款的业财税全领域自动化合规化协同;数据驱动的智慧决策聚焦内查外看、增强发票数据的协同、交互、分析、管理效能与合规风控管理。

最重要的是,百望云全电升级解决方案与局端全电发票管控新技术同步升级,保持业务处理永不断线。

【第9篇】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

某建筑公司购进建筑材料取得一张2023年7月13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均被业务人员不慎丢失。

请问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还能抵扣吗如果能抵扣,应如何办理?

实务操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期内,按照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办理。因此,建筑公司丢失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但是必须在认证期内办理(当前已取消认证期)。

【第10篇】增值税专用发票图片

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更新的平台发票版式展示里面,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样式如下:

对比以前的电子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版),电子专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主要有四点不一样。

1、基于国家战略和自主技术创新的需要,所有的电子发票格式都将统一使用ofd格式。pdf格式电子发票不再使用。(目前两个格式都在使用,具体停用时间需要看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

2、ofd电子发票文件监制章由税局统一制章后进行数字签章,与pdf图片章相比,ofd格式电子发票可以进行验章,验证版式文件是否修改。

3、ofd电子发票文件使用发票的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与发票专用章具有同等效力,右下角可视化的企业发票章将消失。

4、ofd电子发票文件将内嵌发票的全票面结构化数据文件,企业在erp对接中可以直接读取内嵌发票数据,发票数据利用更加方便准确。

电子专票使用注意事项1、电子专票格式为ofd格,非pdf格式,需要下载文件阅读器查阅。(税务局官网)

2、电子专票只能红冲,不能作废。

3、电子专票领票数量和纸质专票合并判断标准,限额同纸质专票。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试点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4、电子专票不存在“联”之说。

5、电子专票是否还需要专门去认证?

取得电子专票后,可以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直接确认电子专票的用途,无需办理发票认证事项。

【第11篇】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

在工作当中,我们经常接触到发票,你了解这些发票的区别吗?

左边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右边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1、联次不同:

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有四联,包括的有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

但普通的发票不能抵扣,所以没有抵扣联,只有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2、开票信息不同:

普通发票:填写单位名称和税号。

专票:除了单位名称、税号,还要地址和电话、开户行、账号。

3、作用不同:

它们最主要的区别是:专用发票可用于抵扣进项税额,而普通发票不可以。

4、使用的主体不同:

专用发票一般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一般情况下,不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税务机关代开。

普通发票是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

具体来看:

可以看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1300元(进项税额)。

所以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会要求大家多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是任何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用来抵扣。

那哪些单位能开专用发票,哪些不能开呢?

企业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有什么区别呢?

税率和征收率

【第12篇】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

剪不断理还乱,初入税务圈还理不清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两者之间的区别?别发愁,小编致力于造福大众,特整理汇总了下列七项区别,请注意查收!建议收藏!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区别: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的特点而设计的,专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一种特殊发票。它与普通发票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使用范围不同:

普通发票使用范围较广;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使用范围相对较窄。

2.印制要求不同:

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3.开具内容不同:

普通发票内容只需填写交易的数量、价格;而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

4.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5.价格特征的不同:

普通发票反映的是含税价内容;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的价格是不含税价等内容。

6.发票的联次不同

普通发票分为两联票和五联票两种,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销货方用作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用作记账凭证),为满足部分纳税人的需要,在基本联次后添加三联的附加附加联次,即五联票,供企业选择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四个联次和七个联次两种,第一联为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抵扣联(用作购买方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七联次的其他三联为备用联,分别作为企业出门证、检查和仓库留存用。

7.作用上的不同:

普通发票只是一种收付款凭证,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而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是财务收支的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主要依据。

【第13篇】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了怎么办

第一种处理方法:如果开具的发票是当月开具错误,可以直接在增值税开票系统中直接作废当月开具发票,重新开具新的发票。

第二种处理方法:如果开具发票是以前年度开具错误,就要通过开具红字开票通知单进对发票进行冲红作废。当购买方并未认证此发票,那么红字开票通知单既可以由买方从增值税开票系统中开具,也可以从卖方增值税开票系统中开具。开票方导入红字开票通知单信息后开具负数发票。

第三种处理方法:当以前年度开具的发票已被对方认证出现错误时,红字开票通知单必须由购货方开具,销方再根据购买方开具的红字开票通知单信息开具红字发票。

总之,发票的开具一定要足够的细致与谨慎。同时作废时一定要注意是作废的以前年度发票还是当月发票,如若作废不当会引起税务风险,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第14篇】增值税发票税率栏填写的六种特殊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一系列相关税收文件规定,对增值税发票税率栏(全电发票此栏为“税率/征收率”)的填写除了13%、9%、6%等常用税率外,还有一些特殊填写方式,现总结如下:

一、税率栏“*”号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等规范性文件明确:差额征税时,“税率”栏自动打印“***”。此种情况下,虽然税率栏内填写的是“***”,但是税额栏内不再是“***”,而是有明确有金额与内容的;并且在备注栏内还必须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2. 税总函〔2016〕145号和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等规范性文件明确:其他个人即以自然人身份出现的个人(不包括个体户)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的,“税率”栏自动打印“***”。

3. 电信公司目前在用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电信总公司统一开发,全国使用。系统开发时,统一在税率栏打印“*”号。

4. 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对免征增值税项目,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自动打印“***”。

二、税率栏显示“免税”

纳税人对免征增值税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次显示“免税”字样。

特殊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三、税率栏显示“0.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二)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税率栏显示“0%”

发生增值税零税率业务,例如:纳税人出口货物,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等,发票税率栏次显示“0%”。

五、税率栏显示“不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同时还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至今,编码6开头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的下设子目,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已有16项: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604:代收印花税;605:代收车船使用税;606: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60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611:不征税自来水;612:建筑服务预收款;613:代收民航发展基金;614: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615: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616: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六、特殊情况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按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税率栏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

2. 增值税价外费用与价款的税目应保持一致,使用同一编码。价外费用开具发票类型与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等应保持一致。

【第15篇】个人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自然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一、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保险代理人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

税总函〔2016〕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特别提醒:自然人代开专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然人发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行为,需要注意应税行为的购买方不是消费者个人且不是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代开要求及注意事项:

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备注栏要填写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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