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税率变化时间一览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增值税税率变化时间一览表
会计做账报税是离不开各个税种的税率的。最常用的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及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了,不过令许多会计头疼的是,增值税税率了,增值税涉及到的税目比较多,所以在日常计算税费和做相关账务处理时,就会遇到不确定用哪一个税率了!
为方便大家顺利地处理日常的财税工作,今天就在这里整理了最新18个税种的税率表!希望可以对大家有帮助哦!
2023年最新18个税种税率表
1、2023年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目前个税年度汇算清缴的工作正在进行中,对于应补税和应退税不知道适用什么税率的,可以看下面。
在此提醒大家:经营所得个税年度汇算和综合所得个税年度汇算时间是不一样的,千万要注意!经营所得汇算要在3月底结束,综合所得汇算要在六月底完成。
2、2023年最新企业所得税对应的税目税率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在5月底结束,相关税费的计算也是需要弄清楚正确的税率。以及相关的扣除项目。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有两种方法:
直接计算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亏损
间接计算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弥补亏损
3、2023年最新增值税对应的税目税率汇总表
需要说明的是,适用13%税率的有所调整!
这个是今年新出的内容。
4、2023年最新消费税涉及的税目税率汇总表
5、2023年最新房产税涉及的税目税率汇总表
6、2023年最新城镇土地使用税涉及的税目税额汇总表
7、2023年最新印花税税涉及的税目税额汇总表
18个税种应纳税额计算器
好了。上述汇总的2023年最新最全18个税种税率表和18税种应纳税额计算模板,就到这里了。希望可以对大家日常的财务工作有帮助哦!
【第2篇】电信业务增值税税率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工作的决策部署,今年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和配套性文件。为了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和税务人员正确理解减税降费相关政策,有效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地政策执行过程中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梳理,供纳税人参考学习。
深化增值税改革是2023年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重头戏,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4月1日起对增值税税率和扣除率作出调整。在政策执行中,下面15个问题纳税人问得较多。
1.自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有哪些调整?
答: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2.自4月1日起,适用9%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哪些?
答: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适用6%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哪些?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税率为6%。
4.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是否有调整?
答:有调整。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5.b公司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2023年4月1日以后,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是多少?
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规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上述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因此,2023年4月1日以后,如果b公司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则对应的扣除率为13%;如果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则扣除率为9%。
6.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能否按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答:可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7.c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目前未分别核算。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答:不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需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未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可凭哪几种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用于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能否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13.纳税人2023年3月31日前购进农产品已按10%扣除率扣除,2023年4月领用时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能否加计抵扣?如果能,可加计扣除比例是2%还是1%?
答:2023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统一按照1%加计抵扣,不再区分所购进农产品是在4月1日前还是4月1日后。
14.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a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主要生产13%税率货物,2023年4月1日后购进的农产品,能否在农产品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
答: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23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15.a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可以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答:可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a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知识彩蛋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第3篇】土地租赁增值税税率
转让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增值税
问:我公司为一家制造企业,一般纳税人,现准备将2023年3月份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对外转让,请问此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第十五条规定,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二条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综上,你公司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既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10%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按照财税[2016]4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选择简易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4篇】增值税税率调整
现行的最新税率表是多少?进项税如何正确抵扣?
今天起,这是最新的知识点!翅儿都给你罗列好了~
01
6%→免税,3%→免税!
全了!2023年增值税优惠!
1、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注: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以下7种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4、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5、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3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6、对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
重点:
其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7.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缓缴
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发布2023年第17号公告,宣布自2023年9月1日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注意!!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3年11月、12月,2023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3年第四季度,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由于所属期为2023年10月和2023年1月的税费缓缴期限已到期,纳税人按规定应在2023年8月缴纳入库,不适用本《公告》。
所属期为2023年8月(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具体延长申报图示:
(1)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的,在延长9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3个月
(2)延缓缴纳2023年第一、二季度部分税费的,在延长6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0个月
02
2023年最新最全税率表
1、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3%,9%,6%,0%,都适用于哪些项目?我们具体来看:
2、扣除率
扣除率是指增值税计征中法定扣除项目金额与产品课税金额之间的比例。
一般纳税人凭票抵扣进项税,但是对于购进农产品需要计算抵扣,扣除率有的是9%,有的是10%,我们具体来看:
①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②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③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率。
④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⑤ 农产品核定扣除时:
o 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o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最终货物税率为9%时扣除率为9%;最终货物税率为13%,扣除率为10%。
o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时,扣除率为9%。
3、征收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目前增值税征收率一共有4档,0.5%,1%,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注意: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4、预征率
目前主要针对不动产和建筑行业采用预征办法,主要有5%、3%和2%的档次。
03
2022增值税进项抵扣手册
增值税政策层出不穷,进项税扣除凭证种类又非常繁杂,送你一份最新最全的抵扣攻略,从此进项税抵扣不求人
一、判断是不是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上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只有一般纳税人会涉及到进项税的抵扣问题。
因为,一般纳税人根据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算增值税,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计算增值税,不涉及进项税的问题。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
(1)一般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为了征管的要求,税局一般要求不得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票,以防止形成滞留票。但实务中小规模纳税人也可能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真的收到了,也没有必要一定退回重开,全部计入成本费用即可。
二、判断扣税凭证是否合法合规
1、抵扣凭证的类型应合法合规
发生增值税交易的我们会收到不同类型的凭证,但其中只有一部分是合法合规的抵扣凭证。
除了最常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最近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规定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通行费等取得合法合规的凭证也可以抵扣进项税,具体的
发票类型包含以下几种:
这里有3个重点需要强调一下:
(1)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2)旅客运输的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而纸质普通发票不能抵扣。
(3)现在乘火车多数情况下取得电子客票,报销抵扣需要打印纸质车票,且只能打印一次,一旦遗失,即使有复印件也不能抵扣进项税。
2、抵扣凭证的开具应该规范
抵扣凭证是否开具规范,主要检查以下4点:
(1)是否与真实的交易相符,没有涉及虚开发票;
(2)字迹清晰,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专用章齐全(目前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
(4)备注栏完整
关于发票的备注栏,实务中频频出现备注栏缺失导致大额进项税不允许抵扣的情况,会计收到6种发票要注意备注栏信息是否齐全。
到底是哪6种发票?一张导图说清楚。
注意,认证期限有新规定了。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啦,会计们再也不用担心发票过期了~
三、判断是用于可抵扣进项税的项目
会计收到发票,要思考一下它的用途是什么,因为税法中明确规定了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几种情形,只有不属于这些项目,才可以抵扣进项税。
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所有情形下图全部涵盖了,一起学习一下吧~
对于以上项目,也要分三种情况考虑:
(1)在购入当期就不能抵扣,全部计入相应成本费用。
例如外购礼品用于员工福利取得普通发票的,在当期直接都计入费用。
(2)在购入当期就不能抵扣,但取得专用发票的,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例如外购礼品用于员工福利取得专用发票的,为了防止滞留票的产生,需要先认证抵扣,再做进项税转出。
(3)在购入当期进项税已抵扣,后期用于不允许抵扣的项目时,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四、抵扣实操
完成了前面3步,判断出一项支出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后,接下来就需要进行勾选确认、计算税额、纳税申报等抵扣实操。
1、不同凭证的抵扣方法。
1、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了,机动车发票又有新变化
自7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比传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发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会自动打印“机动车”标识。
注意:销售机动车开具蓝字发票后,该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将自动流转并归属受票方,因此销售方对同一辆车不能同时开具多张蓝字发票。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通行费发票
以下两种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
(1)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指的是征税发票,左上角显示“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注意:如果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则此类通行费发票不允许抵扣。
(2)桥、闸通行费发票
如何申报抵扣?
6、国内旅客运输的普通发票
以下4类票据可以抵扣进项税
如何申报抵扣?
注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文规定,以上票据可以抵扣,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23年4月1日之后取得;
2)报销人员: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或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为非雇员人员报销的不允许抵扣。
3)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国际的(包括港澳台)不可以;
4)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不允许抵扣。
7、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1)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由收购方向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发票。发票左上角会打上“收购”两个字。
如何申报抵扣?
(2)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注意:纳税人在开具时税率应当选择“免税”,而不是“0%”,虽然免税和零税率都不征增值税,但两者的意义不同,纳税人要注意两者的区别。
2、进项税的申报
进项税抵扣的终极目的是落实到申报表上,数据主要填列在附表二的相关行次中。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缴款书等税额填列在规定的行次即可,铁路车票、通行费发票等计算得出的税额填写在“其他” 行次中,这里不再一一赘述。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税务经理人,税台整理发布
【第5篇】经营租赁增值税税率
企业出租厂房,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自己经营,二是将闲置的厂房对外出租。那么企业出租厂房要交哪些税呢?
✅个人房东
个人所得税
按租赁收入的12%计算征收(或减半征收)。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每次收取的全部租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每次收取的租金收入=含税价格÷(1-10%)×10%;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是30元。(注意:该税率适用于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土地增值税
(以房地产为对象的)按照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允许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股东
如果不是个人股东,而是法人股东的话,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但如果是自然人股东的话,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余额。因此对于法人投资者而言其租赁费应该按以下公式来计算确定销售额:
销售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3%),这里的营业成本是指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以及与在建工程相关的其他直接费、企业管理费等;工程成本是指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合同约定造价加上从建设方已完工程量中扣减的分包款。
所得税
由于不是个人的话就不需要缴纳个税了,因此这里只需要考虑企业所得税问题即可。
房产税
房产税是按房产原值一次减去30%后的余值为计税的基期来确定年应纳房产税额的方法来计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60% (不同省区市略有差异 ) 的余值计算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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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简并增值税税率解读
2023年4月1号又进行了增值税的减并,那我们看一下第1次增值税减并。
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要点
根据财税(2017)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根据这个文件的规定,现在把原来的13%的税率调整成为11%。
列举事项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在37号文件颁布之后,把原来按13%交税的改为按11%交增值税,这一条是这次简并增值税率政策中最重要最核心、最基础的一条。
作为农产品的下一级企业,也就是需要以农产品做原材料进行进一步加工生产的企业,进项税额如何来抵扣,在37号文件中也做了列举。
主要是这样的几个方面的规定:
第1个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农产品,比如苗木,从一般做农产品的商贸类企业购进,这些商贸类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作为进项税额来抵扣。在这一条政策中一定要注意,必须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换句话说,如果我们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来抵扣的。
第2种抵扣进项税额的方式,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
实际操作的时候要注意,一定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农产品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进项税额不是按照发票上写的增值税金额来抵减的,而是要按照发票金额和11%的扣除率来计算的。
应该说这个政策是对原来政策的延续(原来的政策后面讲)。
第3种情况,我们有可能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的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那么这种情况实际上主要指的是从农业生产者手里直接购买农产品。
由于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产品是免税的,所以他们提供的发票就是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说是我们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如果是这种情形的采购,我们就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的买价和11%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
以上这三种情况就是这个文件中规定的基本政策。
简并税率对建筑业企业的影响
应该说这个简并税率的政策颁布之后首先把过去曾经有争议的文件规定进一步作出了明确。在2023年曾经有一个财税75号文件,在这个文件中说,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的征收率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自行开具或者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这个规定意味着什么?
就是刚才讲实际操作3个政策,我们曾经说到,如果我们企业从自产自销农产品的人哪里买农产品,我们是根据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购进发票,按照发票金额11%来折算进项税额抵扣。这个政策是一个老政策,75号文件里面所说的第8条就是指的这个政策。
当时75号文件发布之后,就给大家造成了一个错误的印象:如果企业拿到了农产品免税的销售发票,进项税额是没办法抵扣的,只有拿到了按3%交税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才可以按照票面金额的11%折一个进项税额抵扣。
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完全把我们过去政策的规定搞乱了,所以说在这一次兼并税率37号文件里对原来75号文件规定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实际上现在变成了两种情况。现在的文件对原来75号文件的规定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变化。
这次政策对企业的另外一个影响,把13%的税率改成11%意味着我们按照发票金额13%折算的进项税额将会减少。因为有很多企业在购进农产品之后是按照发票金额的13%折算进项税额抵扣的。这次为了避免简并税率对某些企业造成这种不合理的影响,对这个政策做了规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比如像有些工业性的企业收购了农产品,要把农产品加工成商品对外销售是按17%增值税,按照这次政策规定,像这样的企业在采购了农产品之后,可以继续按照发票金额的13%折算进项税额抵扣。这样的话,简并税率的政策不会对这些工业性企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但是要注意的是,现在只有17%交税的企业从事这样的业务,涉及到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才可以按13%折算。但是施工企业在做园林绿化施工过程中也会用到苗木、花草,由于施工企业是按11%算销项税额的,将来就不能用这个政策。
那么相对来说,原来是按照13%折算进项税额抵扣的,这次营改增之后,变成了按11%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这个政策其实对建筑业企业是不利的,抵扣的进项税额变少了。
现在维持力度不变的这个政策是在增值税的试点期间可以用。这个期间笔者认为是从营改增的起点算起,下一步国家要颁布增值税法,应该是等到增值税法颁布的时候,营改增这个所谓的试点期间可能也就结束了。
我们要注意的是在这次的文件中同时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这两项业务用的抵扣政策不一样,我们采购了免税的农产品之后,如果这些农产品用于17%的商品的加工,又用于11%的服务,那么这种情况下应该对采购的这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分别核算、分别管理。
其中用于17%的那一部分是可以按13%来折算。对这些业务没有分别核算的,统一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者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所以看到这句话之后我们就知道这是刚才说的用于17%的货物加工的,是可以按13%折算进项税额。
什么时候按13%进项税额折算?
第一,如果买到的是免税的农产品,开的是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自己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免税的发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可以按照发票金额,按照13%折算一个进项税额抵扣的。
另外在采购过程中,如果拿到了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拿到了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可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3%折算进项税额抵扣。当然了,如果你没有分别核算,那只能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金额做进项税额抵扣。
农产品的抵扣政策,还有一个事项在37号文件中也提到了,就是要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试点。这个是在2023年发布38号文件,后来在2023年又发过一个57号文件。
按照规定,我们国家现在正在部分行业,比如酿酒、奶制品的加工,还有榨油,这三类行业中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办法。
比如榨油的企业可能给对他核定一个农产品的消耗率,然后根据榨油企业的成本,根据消耗率推算出榨一定的油需要耗用农产品的数量。然后根据推算出的这个农产品的数量,来折算出进项税额做抵扣,而不再去看他实际采购了多少农产品。
应该说这个是新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方法。这个试点下一步也有可能会推广到其他的行业。甚至在这次营改增的过程中,北京市国税局的营改增指引文件中就提出对建筑业也要采用这样的办法,对建筑施工中涉及到的苗木花草实行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办法,当然当时在文件中做了这样的规定。我后续没有关注实际实施是什么时候,是不是这样做了,但是这个将来有可能是一个趋势。
政策执行的节点规定及操作建议
关于政策执行的节点,对于外贸企业,2023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二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经按照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的出口退税率。
对于生产企业,现在规定2023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二所列货物执行13%的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生产企业、外贸企业生产经营特征不一样,所以说在文件规定上是略有差异的。那么对于一般企业来说,这个通知是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的。所谓7月1日起执行就是指从7月1号以后再去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时候要按照11%去计算。
比如8月1号到8月15号,申报7月份的增值税的时候,那么所有的发票都应该是按照11%。
对于施工企业来说,拿到的所有的免税发票或者是拿到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应该按照11%去计算进项税额。
另外还有一点,不管是7月1号之前还是7月1号之后我们拿到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拿到的发票上面的增值税是多少就抵扣多少。
过渡期的业务
这个就和实质上7月1号这个时间就没有多大关系,也就是说在7月1号之前有可能拿到的是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7月1号以后拿到的是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拿到了这样的发票 直接按发票上金额抵扣就可以了。
所以建议大家属于7月1号以前的农产品的免税的发票我们一定要在6月份的增值税计算的时候计算抵扣,如果将来把它算作7月份的进项税额抵扣的话,那只能按照11%计算进项税额了。
【第7篇】2023年税务师——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一
一、适用9%的货物细节提示
1.农产品
指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各种初级产品,
包括经辗磨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玉米渣等)、切面等粮食复制品、“粗加工”蔬菜(含腌菜咸菜)、烟叶、毛茶叶、水果干果花椒大料(粗加工)、药用植物(中药原药植物、中药饮片)、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鲜奶、玉米胚芽(按低税率征税)、人工合成牛胚胎;
不包括“精加工”的调制乳、酸奶、奶酪、奶油、淀粉、速冻食品、方便面,精制茶、边销茶、茶饮料,各种熟食品、罐头、胡椒粉、果脯蜜饯、中成药等(按基本税率征税)
2.食用植物油
包括棕榈油、核桃油、花椒油、橄榄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等;
不包括肉桂油、桉油、香茅油、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皂脚
3.自来水
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居民用煤炭制品(比如:蜂窝煤,很容易和资源税一起出题)
不包括原煤和工业用煤
5.图书、报纸、杂志
包括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
6.饲料
不包括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
包括豆粕、宠物饲料
7.农药、农机、农膜
包括农机整机、小农具、农用杀虫设备等。
不包括农机零部件,不包括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第8篇】金融行业增值税税率
本文作者张文春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 人大财税研究所研究员 。本文转自9月5日“人大财税研究所”公众号,文章来源:《中国金融》,2023年第14期。
国际金融中心的建立与发展离不开税收政策的大力支持。税收作为制度环境的组成部分和政府调控行业发展的政策工具,在包括国际金融中心在内的各类经济中心(或特区)的建立与发展过程中均发挥重要作用。从新加坡等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历程来看,税收政策的调整措施包括针对金融业的税收减免优惠、以降低税率为核心的全面税制改革等,旨在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2023年3月,英国智库z/yen集团与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发布了第31期全球金融中心指数报告(gfci31),从营商环境、人力资本、基础设施、金融业发展水平、声誉等方面对全球主要金融中心进行评价和排名。根据该报告,全球前十大金融中心排名依次为:纽约、伦敦、香港、上海、洛杉矶、新加坡、旧金山、北京、东京、深圳。从国内的情况看,随着上海、北京、深圳、杭州、青岛、天津、大连等地国际或区域性金融中心地位的不断提升,完善与这些金融中心地位相适应的税收政策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税收政策在国际金融中心建立与发展中的作用
以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巴巴多斯、马恩岛、毛里求斯、安道尔、列支敦士登、新加坡等国际金融中心为例,有些是以“无税或低税的避税天堂”闻名于世,有些即使征收所得税,但实行属地原则,对境外所得不征税。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新加坡为典型代表的“政府引导”模式国际金融中心伴随亚太地区经济的迅速发展而崛起。与伦敦、纽约等基于市场发展和演进的形成方式不同,这类金融中心在形成阶段就有政府的高度参与。在政府推动新加坡国际金融中心形成和发展的进程中,税收政策的调整措施及其作用具体表现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针对金融业的税收减免优惠,旨在支持和引导金融业发展;第二层次是以降低税率为核心的全面税制改革,旨在创造适合金融业发展的制度环境。
在国际金融中心形成阶段,制定针对金融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加坡国际金融中心形成的背景是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在该阶段,税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促进资本流动和吸引金融资源。为了应对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积极推进经济转型,实现将新加坡建设成为亚洲最具代表性的国际金融中心的目标,新加坡政府于1998年对金融业税制进行大规模调整,税收优惠涵盖基金、银行、债券和信托等领域。
一是基金管理税收优惠。新加坡在国家金融业发展战略中将以基金管理为核心的资产管理业务作为核心竞争优势,大力支持基金管理业务的发展。新规定对于经营非居民资金规模达到50亿新加坡元(最早为100亿新加坡元)的基金管理机构的收入免征公司所得税,期限为5年,视情况可以延长到10年。二是银行存款准备金税收优惠。银行每年可以对其所计提的存款准备金申请税收减免。三是债券市场税收优惠。对新加坡金融机构从事债券的承销和包销所取得的佣金收入、没有长期住所的非居民购买新加坡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投资收益均免征所得税;其他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购买由新加坡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适用10%的优惠税率。四是共同投资信托基金的税收优惠。对居民个人参加共同投资信托基金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相关信托公司的收入仅在分配利润时征税。新加坡于1999年对金融企业和人才出台了进一步的针对性所得税优惠措施,对除股息、利息和红利之外的公司所得应纳税额给予10%的退税优惠,对企业雇佣国外优秀金融人才的费用实行100%加计扣除。
在国际金融中心发展阶段,实施以简化税制、低税率为核心的全面税制改革。中国香港素来以“简税制,低税负,少税种,宽优惠”而闻名于世,实行属地原则、对境外所得免税的所得税制度,法人制公司的利得税分设8.25%和16.5%两档税率,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只有17%,且没有流转税。2005年为进一步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废除了遗产税。中国香港一直被美国传统基金会评为世界最自由的经济体,简税制是其最重要的特色之一。
新加坡对标中国香港,也在不断提升自己的国际税收竞争力。新加坡公司所得税税率不断下降,已经降到了与中国香港持平的17%,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也只有22%,且对其他地区来源所得一般实行免税。为了吸引金融资本和从事金融行业的高净值人士,将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业务发展为新加坡的优势产业,新加坡政府对资本利得免税,并于2008年免征遗产税。这一系列税制改革奠定了新加坡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税收制度基础,并沿用至今,有利于减少税收对资本流动和金融市场的扭曲,增大国际资本、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参与金融中心发展的动力,构建了良好的税收环境。
构建与国际金融中心相适应的税收体系
在当前阶段,我国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要依据国情,实现“有效的市场”和“有为的政府”有机结合,特别是发挥政府主导的“有形的手”的推动作用,完善与金融、贸易、航运物流中心和科技创新相关的税收、法律、监管等营商环境,为加快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的发展,我国经济规模快速增长,尤其是上海等金融中心属于我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这是它们的比较优势所在。然而,与其他的全球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相比,我国金融业的税收政策仍存在企业税负结构性偏高、个人税负整体偏高的问题,且缺乏必要的专门针对金融中心的税收支持政策,不利于高质量的国际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的聚集。从整体上看,我国金融中心的税收竞争力有待提高,营商环境亟须改善。
目前来看,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高于全球公司所得税简单平均值23%;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的7档税率中,最高税率达到45%,相对较高;增值税的标准税率为17%,与亚太地区其他国家相比也较高。根据世界银行集团发布的《2023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和《2023年全球缴税报告》,我国整体的营商环境在全球排名上升很快(从此前78位跃至46位),但纳税指标排名还较为落后,说明我国税收政策还有待完善。以上海为例,从近几年的排名看,与其他全球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的税制相比,上海的纳税指标,包括纳税次数、纳税时间、总税收和缴费率等,都落后于中国香港、新加坡、纽约、东京、伦敦、迪拜。推进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要把营造有利于投资者的税收环境作为制定政策的优先考量。
因此,构建与国际金融中心相适应的税收体系,我国要从扩大开放、深化创新、集聚资源、市场建设、防控风险五个维度来考量。在国际金融中心的税收政策设计上,笔者建议遵循如下原则:一是保持一定的国际税收竞争力,同时避免低税率、高优惠的避税地模式;二是发挥税收的导向作用,适用于全部纳税人的普惠性优惠和仅适用于特定纳税人的专项性优惠并举;三是遵守国际税收惯例,建立中国特色税制。
在具体的政策方面,第一,为了支持创建国际金融中心,建议全国人大可以授权金融中心所在省(市)试行所得税的属地原则征收试点;对在这些金融中心设立全球或地区总部的跨国公司的境外所得免税。第二,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并缩减税率档次。第三,适当降低增值税标准税率并改成两个税率档次,制定专门针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方式。第四,扩大金融业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对部分核心业务实行免税处理。对重点发展的金融业细分行业和金融创新产品给予适度税收优惠,对金融机构符合标准的收益给予税前扣除或所得税优惠。在税收优惠政策的设计和具体执行中,应综合运用多种优惠方式,重点运用以缩小税基为目的的间接优惠政策。第五,对高层次金融人才给予适度个人所得税优惠。对高端人才或急需人才超过一定水平的税额实行退税安排,或者实行单一低税率的税制安排。第六,以改善营商环境降低征纳成本为导向,探索建立新的征管和纳税服务模式。第七,探索开征金融交易税,防止高风险的投机行为和金融市场的大幅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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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施工服务费增值税税率
一、建筑业房地产企业须关注的18项涉税风险点
按照日常税收征收管理梳理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须关注的18项涉税风险点,具体如下:
01签订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印花税)
风险描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房地产企业签订土地出让或转让、规划设计、建筑施工等合同较多,容易忽略合同印花税申报。
风险防控建议:
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签订合同,及时申报缴纳应税凭证对应的印花税。由于印花税征税范围较广、税目较多,纳税人需要事前准确掌握相关法规条例,避免出现税款滞纳风险。
02缺失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同时,该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而房地产企业经营环节多、业务交易量和交易对象规模不一,尤其是对一些零散的人工费用、代理费用,部分情况下未能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但同时又将相应的支出违规进行税前扣除,容易产生涉税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对房地产企业而言,是否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直接决定了成本费用支出。因此,企业在业务交易时需注意上游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能否及时开具发票,同时在入账时需注意取得发票是否符合规定、票面信息是否与经济业务一致、是否为作废发票等。
03外购礼品用于赠送客户涉税风险(增值税)
风险描述
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销售或者宣传等营销性质活动需要,外购礼品赠送客户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该行为应视同销售处理。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礼品赠送支出属于业务招待支出,只能按照发生额的60%作税前扣除且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0.5%。因此,礼品赠送业务若财务处理不当,容易造成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房地产企业发生向客户赠送礼品的业务时,财务上要及时作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同时,要注意两者之间存在处理上的差异,视同销售收入确认的,增值税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顺序来确定,企业所得税则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在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后,则须按照营业收入和业务招待费支出总额,确定该项费用的税前扣除限额。
04违规代征契税(契税)
风险描述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代征的单位和个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部分房地产企业对该方面政策不熟悉,向购房者代收所谓“办证费”中包含了契税税款,实际已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上述规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给购房者带来了一定的涉税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在未按照规定程序取得税务机关代征委托情况下,房地产企业不应向购房者代收任何契税税款,如已收取相关费用则应当尽快退回,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05车位销售未及时确认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
车位销售收入一般是在项目竣工验收,首次确认产权后进行,属于现售行为,根据现行税收政策需要同时确认收入。但部分房地产企业由于不熟悉税收政策,在取得车位销售收入时,特别是对于不需要办理产权证的车位(人防工程部分)既未开具发票,也不作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存在极大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企业应当梳理销售业务和款项,对已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用的车位销售时要及时作收入确认,避免带来税款滞纳风险。
06预售阶段涉税风险(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有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在预售环节收到的预收款进入监管账户,收款次月征收期须要按照上述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包括增值税预缴申报和土地增值税预征。同时,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九条,企业需要根据预计毛利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但部分房地产企业由于不熟悉税收政策,未能够按照规定申报预缴或未能足额申报预缴税款。
风险防控建议:
房地产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在项目竣工前为迅速回笼资金采取预售方式销售,预收款需要及时足额作相应的税款预缴,避免产生税款滞纳风险。
07收入确认时点滞后(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三条和第九条有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或视为完工后,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部分房地产企业由于对税收政策不熟悉,未区分会计和税法的收入确认原则差异,导致企业在确认收入时点滞后,进而产生税款滞纳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房地产企业要准确把握开发产品的完工界定,即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或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的,视为已经完工,应当及时确认收入。同时,不同的销售方式,具有不同的交易环节及操作流程,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亦不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对各种销售方式下收入的确认时点都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应对照这一规定,准确判断自身销售方式是否达到确认收入的时点,避免产生收入确认滞后的税务风险。
08自然人股东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描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向个人股东支付股息红利时,应当预扣或者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部分房地产企业由于不熟悉政策,可能存在应扣未扣情形,尤其对于一些非货币形式的股东分红、赠送等行为,未准确掌握政策,容易产生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根据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在向股东支付股息红利或以其他形式分红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及时预扣或代扣税款,并且做好台账。同时,会计处理上要准确把握分红和往来账的区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部分股东长期借款需依照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税,房地产业属于资金密集行业,资金往来多,在这方面更需多加注意,避免产生税收风险。
09取得预收款项未按规定预缴税款(增值税)
风险描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三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印发)。部分纳税人对政策理解不熟悉,存在对跨市跨省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未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或者收到预收款时未预缴税款的情形。
风险防控建议:
建筑企业应准确把握政策规定,及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预缴税款,同时要注意:采用不同方法计税的项目预缴增值税时的预征率不同。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同一地级市内的项目,不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跨市跨省项目,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10建筑劳务收入确认不及时(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部分建筑企业由于对税收政策不熟悉,未区分会计和税法的收入确认原则差异,导致企业在取得建筑劳务收入时未及时确认收入,容易产生税款滞纳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对企业确认劳务收入的确认方法、前提条件、时间点做出了明确规定。建筑企业应对照规定,判断完工进度,及时确定当期建筑劳务收入,避免产生收入确认滞后的税务风险。
11承租建筑施工设备取得发票的项目税率易出错(增值税)
风险描述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建筑企业在施工工程中承租了施工设备如脚手架、钩机等,若出租方配备了操作人员,应取得税率为9%的增值税发票,如对策把握不准,企业可能以购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取得税率为13%的增值税发票,产生涉税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建筑企业在承租建筑施工设备时应注意区分出租方是否配备操作人员的情况,如果出租方负责安装操作应按购进建筑服务取得增值税发票,否则按购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取得增值税发票。
12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印花税)
风险描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一条,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建筑企业一般规模较大,业务链复杂,签订建筑施工、工程采购、劳务分包等合同较多,加上纸质版合同管理难、效率低,越来越多建筑企业采用电子化的合同,容易忽略电子合同的印花税申报。
风险防控建议:
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签订的电子合同,应及时申报缴纳应税凭证对应的印花税。由于印花税征税范围较广、税目较多,纳税人需要事前准确掌握相关法规条例,避免出现税款滞纳风险。
13简易计税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增值税)
风险描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建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依法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在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购进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一般用于多个项目,可能存在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问题,存在较大的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对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简易计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应将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及时纠正税收违规行为。
14发生纳税义务未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增值税)
风险描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建筑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按照开票时间、收款时间和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孰先的原则确认。有部分建筑企业对政策理解不深,认为不收款就不确认增值税收入,由于业主资金困难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等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存在较大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建筑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及时开具发票,若经双方约定推迟付款时间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按新的付款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开具发票申报纳税,避免带来税款滞纳风险。
15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增值税)
风险描述
建筑企业的上游供应商数量众多,成分比较复杂,部分建筑材料是从农民、个体户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供应商一旦不按规定开具或者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建筑企业就容易产生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面临补缴企业所得税风险。若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部分发票将无法抵扣,已抵扣的相应进项税额也需作转出处理。如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恶意接收虚开增值税发票,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风险防控建议:
建筑企业在购进货物或者服务时要提高防范意识,主动采取必要措施严格发票审核,审查取得发票的真实性,确保“资金流”“发票流”和“货物或服务流”三流一致。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予接收并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若发现供货方失联或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问,应当暂缓抵扣有关进项税款,必要时可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
16兼营与混合销售未分别核算(增值税)
风险描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若建筑企业兼营与混合销售划分不清又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容易导致税率适用错误,产生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建筑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应注意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收入和建筑安装服务的销售额,正确理解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定义,防范税收风险。
17跨省项目人员未办理全员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描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建筑企业跨省项目若未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将对该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风险防控建议:
建筑企业应就自身的跨省异地施工项目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18未按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及留存备查资料(增值税)
风险描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为甲供工程或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部分建筑企业对税收政策把握不准,容易错误选择计税方法,应适用简易计税的未适用简易计税。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相关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部分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容易忽略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风险防控建议:
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可根据项目税负和发包方情况,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企业应注意按规定强制适用简易计税情形的不能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公告虽明确建筑企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不用再备案,但仍需将以下证明材料留存备查:(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企业所得税风险防控注意事项
01企业所得税风险防控要点
1、及时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确保各项成本费用能够税前扣除。
2、合理归集开发间接费,优化期间费用。
3、掌握项目所在地的预计毛利率政策。开发产品完工前,先按预售收入和预计毛利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完工后,计算实际毛利与预计毛利的差额,并按差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4、按税法规定的完工条件,及时计算完工产品的计税成本。注意完工标准界定问题:《税法》界定的完工标准与《建筑法》之间有区别;《税法》界定的完工标准与会计准则之间有区别。
5、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口径,税法与会计规定不一致的,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建立纳税调整事项台账(列明业务日期、凭证号、金额以及调整原因等)。
6、注意收入与成本费用的配比,防止前期多缴税后期出现亏损得不到弥补。
02成本费用凭据的管控要点
1、凭据管控的重要性
目前实行以票控税,只有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合法有效凭据后,相关成本费用才能在税前扣除。为避免因凭据不合规产生不必要的税收损失,必须要加强凭据的税收风险控制,确保凭据的合法性有效性。尤其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在票据方面存在关联,且土地增值税对于发票尤其关注。
2、必须在业务流程中进行管控
首先要从源头开始控制,业务经办人员要及时取得与业务内容相符的合法有效凭据,然后财务人员要按规定加强审核管理。只有在业务流程的各环节中进行防范,也只有在各环节对于企业所得税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才能有效管控潜在风险。
3、合法有效的凭据类型及扣除原则
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2023年28号公告明确了凭“票”扣除的大原则,这里的“票”应理解为相应的合法有效凭证,发票只是合法有效凭证中外部凭证的一类。除28号公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企业发生相关的成本费用,需按规定取得相应凭证才能在税前扣除。仅有税前扣除凭证,不足以证明支出的真实、合法、有效。企业发生的支出要想在税前扣除,除了需要有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外,还需要准备其他的相关资料,如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
4、合法有效的内部凭据应具备的条件
自制表单必须由制表人或经办人、审核人以及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内部审批手续齐全;业务真实发生;表单内容完整,符合会计和税法规定,且与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相符。
5、合法有效的外部凭据应具备的条件:
(1)形式合法:根据业务内容和性质,取得相应的行政事业收据、发票等。不合规发票:①未填开付款方全称的,②变更品名的,③跨地区开具的,④发票专用章不合规的,⑤票面信息不全或者不清晰的,⑥应当备注而未备注的,⑦从2023年7月1日起,未填写购货方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⑧从2023年3月1日起,加油票为以前的机打发票的,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错的。
(2)内容完整规范
日期、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等填写齐全(汇总开具的必须附销货清单),大小写金额一致,抬头为单位全称(简化发票无效)。
(3)签章齐全
开票单位签章规范清晰,发票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开票单位名称应与合同单位名称一致。注意:总公司签订合同的应由总公司开具发票,分公司签订合同的应由分公司开具发票。
(4)业务真实发生
票据内容要与经济合同、业务资料相符,原则上收款单位与开票单位应一致。
(5)及时取得票据
一方面业务经办人员办理报销手续时要及时取得票据,另一方面业务取得票据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尤其要避免跨年报销。
(6)发票补救措施
发票补救时间规定:最长5年的追补期限仅仅适用于企业在费用实际发生年度向后5年期间没有被税务机关发现(包括日常征管、评估、稽查中发现)。如果支付发生当年汇缴后,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则28号公告第十五条,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此处只有60天的期限。
特殊情况无法换开发票: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版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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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石油增值税税率
对于大部分拥有私家机动车的人可能都不知道自己的汽车每烧一升油要向国家交多少税,而这些税包括哪些税种。
今天跟大家科普一下我们每消耗一升油到底需要给国家交哪些税。
税一:消费税
因为油会对环境产生污染,所以要限制消费,要交一道消费税。目前消费税税率执行的是2023年1月调整的最新税率,汽油为1.52元/升,柴油为1.2元/升,税率约为22%。
税二:资源税
资源税的征收比较特别,并不以每吨石油或汽柴油的价格征收,而是以成品油销售企业的销售额征收,一般税率在 5%~10%之间,大约每吨汽柴油的税费为30元左右约为1%。
税三:增值税
石油在运输、炼制、销售等环节都要缴纳增值税,而且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需要消费者负担。之前成品油消费税税率为17%,2023年5月1日起消费税税率降为16%,现行税率为13%。
税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在汽油中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增值税与消费税金额的7%,折算下来税率为2.4%左右。
税五: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部分,税率分别为消费税、增值税税率之和的3%和2%,也就是汽油价格的1.05%和0.7%,加起来就是1.75%。
除上述要交的税之外,还要交一笔石油特别收益金,税率约为3.8%,由此可见,国内成品油的综合税率约为:22%+1%+13%+1.75%+3.8%=41.55%,虽然“一箱油、半箱税”的说法并不准确,但也并不夸张。
【第11篇】园林绿化增值税税率
园林绿化是房开企业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属开发成本中的基础设施费用。房企购入绿化苗木属于农产品,农产品销售是免税的,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链条如因此断裂,就会造成进项税流失,加大企业税负。一般的处理方法是:不管从个人、合作社、公司购进苗木,只要取得对方适用于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均按发票注明的苗木买价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并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6行填列。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房企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苗木取得3%税率专用发票,并不是按票面税额抵扣进项税,而是按发票金额(即不含税销售额)乘以9%税率计算抵扣。若园林绿化完成后与对方公司发生的养护费用,则不能按照农产品购进计算抵扣进项税。
【第12篇】个体户增值税税率
我注册了个体工商户,用来卖早点,这种情况,我需要交税吗?具体需要交哪些税呢?
其实,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这是一个普遍问题。但是大多数个体工商户认为自己利润薄,又不是公司,就不需要交税,这是错误的。
个体户是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登记的,也是需要纳税的。而且我国目前有效的税种有18个,但凡个体户能涉及到的税种,除非有特别规定,个体户才可以不用交,否则,就是逃税漏税。那么,个体工商户到底需要交哪些税呢?
一般情况下,个体户主要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除了特殊的珠宝店,可能会涉及到消费税,下面就围绕常见的税种给大家详细讲讲~
增值税
在增值税方面,个体户要区分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大部分个体户都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较少。
如果个体户是一般纳税人的话,增值税该怎么交就怎么交,一般没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如果个体户是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享受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5万,季度不超过45万的免税政策。而且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城建税及附加
城建税及附加跟着增值税走的,增值税如果是零,城建税及附加也是零,如果有增值税,就正常按照比例交就可以了。
不过对于个体户来说,城建税及附加享受减免政策: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人所得税
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是分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具体又分为定期定额,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税所得额方式。
查账征收时,个体工商户取得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核定征收时,如果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个人所得税根据附征率(具体以各地实际政策为准)进行核定征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营业(销售)收入额×附征率;
如果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印花税
个体户虽然涉及印花税,但是个体户的买卖合同是不需要交印花税的。
如果个体户有涉及相应的应税凭证,是需要计算缴纳印花税的,不涉及就不需要缴纳。
好了,个体户涉及到的税种基本上就是我们上面讲述的这些了,对于个体户的其他涉税问题,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随时咨询我们~
我们也会继续为大家提供最新的政策解读和专业的财税知识,让大家能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助力大家做好日常财税工作~
【第13篇】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
每个不同类型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不一样的,建筑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呢?如果你对这部分知识不了解,那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一般来说会计行业内,建筑企业会计和房地产会计的工资会高一些,但是建筑企业的税率是多少呢?应该怎么报税呢?
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1、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核定所得率*适用税率25%
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征收率
征收率=核定所得率*适用税率25%核定所得率对于建筑安装企业一般确定为10%
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10%*25%=收入总额*2.5%
2、不核定征收法定税率是25%,小微型企业的优惠税率是20%
建筑企业外出(跨地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15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同时,依照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7号公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几类?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类
1、居民企业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
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除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是适用20%的税率,其余一般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都适用25%的基本税率。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抵扣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的亏损,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以上就是有关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了解更多的知识点,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哪吒
【第14篇】金融机构增值税税率
来源:中国税务报,时间:2023年11月18日,版次:06
作者:代锦东 高颖 作者单位: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最近一段时间,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处置抵债不动产,可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政策,受到银行业财税人员热议——这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的主要内容。那么,31号公告会给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带来哪些利好?在具体税务处理上又应该注意什么呢?
利好:处置不良债权可差额计税
实务中,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营业务大多为发放贷款,易形成不良债权。一般来说,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年可能产生几亿元甚至几十亿元的不良债权。在我国,狭义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国务院设立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专用于收购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
为解决上述不良债权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往往通过法院、仲裁机构裁决,取得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进行作价抵偿。《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不动产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相关主体在处置抵债不动产时,须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31号公告发布前,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通常需要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适用9%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只有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抵债不动产,才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计税方法下,相关主体在取得进项抵扣凭证后,方可进行抵扣。不过,实务中,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往往很难从抵债方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1号公告明确,2023年8月1日—2023年7月3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还应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据以确定抵债不动产的对价。
举例来说,2023年10月,甲银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法院判决取得抵债的一栋楼房,该楼房经法院判决价值3000万元。甲银行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023年10月,甲银行通过拍卖公司公开拍卖该楼房,取得拍卖价款3500万元;支付评估费、拍卖手续费等费用70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所载税额合计3.96万元。
根据31号公告,甲银行处置抵债资产的销售额为3500万元,对应的销项税额为(3500-3000)÷(1+9%)×9%=41.28(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为3.96万元。因此,处置抵债楼房,甲银行应缴纳增值税41.28-3.96=37.32(万元)。
甲银行如果在31号公告施行前处置抵债楼房,应确认的销售额为3500万元,对应的销项税额为3500÷(1+9%)×9%=288.99(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为3.96万元,处置抵债楼房应缴纳增值税288.99-3.96=285.03(万元)。相比之下,甲银行可以节省涉税成本285.03-37.32=247.71(万元),税负大幅降低。
细节:主体和客体均须满足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可以享受差额计算增值税优惠的主体,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具体来说,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具体范围,可以参照国务院颁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确定。该条例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笔者了解到,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要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银河资产管理公司。
与此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享受差额计算增值税优惠,还需要满足处置客体要求——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和建筑物、构筑物不可分割的土地使用权,也属于不动产。需要说明的是,常见用于抵债的独立土地使用权、林权、矿权等,不在规定的范围内,纳税人处置这些产权不能适用31号公告。
根据31号公告,选择差额计算增值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来说,如果抵债不动产的处置收入大于抵债作价,相关主体应按两者不含税差额确定销项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抵债不动产的处置收入小于或等于抵债作价,相关主体应按处置收入的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此外,31号公告的施行时间为2023年8月1日—2023年7月3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债不动产,能否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应以纳税义务时间是否发生在2023年8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间为准,而不是看转让合同、协议的签订时间。
【第15篇】水泥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品混凝土的税率为13%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票。也可以申请选择采取简易计税办法的,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选择了采取简易计税办法的,那么36个月内不能变。不可以同时开13%和3%。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