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税率计算器在线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增值税税率计算器在线
【熬夜编制:18税种应纳税额自动计算模板,附超全税率表+账务处理】
干财务工作的人都清楚应纳税额的计算是会计人员缴纳并申报税费的关键。前些天办公室来了一位00后新人,是缘分吧,我俩就挨着坐。领导在群里艾特我说,新人就交给你了,好好带。一时半会儿我也不知道让她做些啥,就先问她会不会简单地计算税费,会不会对要交的税费进行会计处理,她摇摇头……
第一天来,我就给了她18种应纳税额自动计算模板,让她套进去数字进行练习,对应的税率表及18个税种的会计分录汇总也都一并给她,让她仔细看看。在接下来的工作中都是会用到的,接下来我们看看详细的内容,如果有在工作中用到的,可以参考。
18税种应纳税额自动计算模板
文末获取电子格式
18税种分别是
18税种应纳税额自动计算表
公式已设置好,套入数据可直接计算当期要交的税
注意:房产税的要看清是采用什么计税依据
超全税种税率表
1、现行增值税税率表
除特殊规定以外,现行增值税税率就是以下表为准。在此特别注意现在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1%。
2、消费税最新税率表
3、个人所得税税率
计算工资,或者年终奖金个税,或者是个税年度汇算都是会用到个税税率及速算扣除数的。
印花税税率表
环境保护税税额
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船舶吨税税率
车船税税额表
资源税税率
……
18税种会计分录大全
个人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消费税的账务处理是比较特殊的,有的是需要计入成本。详细的分录要看具体情况。
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环保税的账务处理
印花税的账务处理
……
由于篇幅太长,有关“18税种应纳税额”的相关知识不详细地分享了。日常会计核算过程中有需要参考学习的,可以分享。
【第2篇】空调增值税税率
财税小队队员向小队长咨询,公司将空调从一个房间搬到另外一个房间。找了一个空调安装公司,支付了500元的安装费,对方开具了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税率是5%。她的问题是:因为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所以才开出5%征收率的发票吗?这可不一定啊!
2023年5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为了平稳过渡,保证企业税负只降不升,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相关的过渡政策,规定建筑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知识点一:建筑服务都包含哪些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小队长说税】【1】
工程服务包括房屋建筑服务,土木工程(包括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水利和内河港口工程,海洋工程,工矿工程,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服务。
【小队长说税】【2】
三网(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气等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明确按照安装服务征税。
【小队长说税】【3】
航道疏浚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港口码头服务”,不属于建筑服务。
知识点二: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的三种情形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者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小队长说税】【4】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由于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者只采购辅助材料,且其大部分成本为人工成本,因此,施工方可以取得的用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按照一般计税法方计税(11%税率),可能导致企业税负与原营业税税负相比大幅上升。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小队长说税】【5】
如果施工方完全不采购设备、材料、动力,只提供纯劳务的建筑服务,其绝大部分成本为人工成本,则施工方几乎没有用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对施工方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可能导致企业税负较高。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设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小队长说税】【6】
对于建筑工程老项目,施工方的采购活动可能在营改增试点前,已经完成或大部分完成,因此,其在2023年5月1日后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或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施工方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可能导致企业税负较高。
知识点三:销售额如何确定
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小队长说税】【7】
甲供工程销售额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不一样的!
营改增之前,甲供工程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自身取得的工程款,也包括建设方提供的材料价款。
财税小队员们,可以对照上述说明看看自己交的税是否正确。营改增还有许多应用的问题,小队长愿意与大家继续研究学习。
【第3篇】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的区别
增值税零税率
零税率,是增值税的一个法定税率。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但由于规定税率为零,纳税人无税可纳。
但是,零税率≠免税!
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既然有纳税义务,同样具有抵扣税额的权利,从形式上表现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后,再退给纳税人在各个流转环节已缴纳的税款。
主要是指对规定的出口货物和应税服务除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外,还要对该产品和应税服务在出口前已缴纳的增值税进行退税,使该出口货物及应税服务在出口时完全不含增值税,从而以无税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具体表现为:不征收、可抵扣、可退税。
当然,如果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则只能免,不能抵,不能退。
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适用零税率,不是税收优惠,是法定征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可以选择税率为“0%”进行开具。
增值税免税
增值税免税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但因为国家政策扶持,销售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但进项不允许抵扣,不退还(一般针对一般纳税人的应税项目)。
区别于增值税零税率,增值税免税规定:免除纳税人纳税的义务,同时也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免税货物和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纳税人必须放弃抵扣税款的权利。
具体表现为不征税、不让抵、不退税。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和服务开具发票,在设置商品编码、选择税率时,应勾选左下角“享受优惠政策”,选择“是”,并进一步选择“免税”。
1、增值税免税开票
以金税盘为例:在开具发票的过程中,商品编码添加时,“享受优惠政策”栏选择“是”,“优惠政策类型”栏选择“免税”,“税率栏“就会自动跳转为“免税”:
而实际开出的发票示例如下:(注意看,“税率”栏不是“0%”)
注意:严格意义上讲,纳税人发生免税的增值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选择税率为“0%”,是一种错误的开票行为!
18项免税项目总结如下:
2、涉税风险
免税规定是国家给予纳税人的一项税收优惠,对于优惠内容税法有着明确的规定。
但是,实务中财务人员最容易出现错误引发涉税风险的主要变现为:
核算不清,导致免税业务核算混乱,其次对于免税业务对应的进项税未及时转出或者转出不准确。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之和÷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之和
注意:严格意义上讲,纳税人发生免税的增值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选择税率为“0%”,是一种错误的开票行为。
增值税不征税
纳税人的收入,并不都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譬如纳税人收到的政府补贴资金、存款利息以及获得的保险赔偿等,都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而是增值税不征税收入。
而增值税免征,是指某项应税行为,应征增值税,但因为销售额符合国家免征额度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一般针对小规模纳税人)。
那免税跟免征要怎么区别呢?
1、免税针对特定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在发票开具时,注明“免税”。
2、免征是针对应税收入达到免征条件时免征增值税,在发票开具时,要注明税率。
比如我们一直在说的小规模纳税人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5万,季度不超过45万,就是免征增值税政策。
未发生销售行为不征税项目列示
【第4篇】个体户增值税税率
我注册了个体工商户,用来卖早点,这种情况,我需要交税吗?具体需要交哪些税呢?
其实,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这是一个普遍问题。但是大多数个体工商户认为自己利润薄,又不是公司,就不需要交税,这是错误的。
个体户是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登记的,也是需要纳税的。而且我国目前有效的税种有18个,但凡个体户能涉及到的税种,除非有特别规定,个体户才可以不用交,否则,就是逃税漏税。那么,个体工商户到底需要交哪些税呢?
一般情况下,个体户主要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除了特殊的珠宝店,可能会涉及到消费税,下面就围绕常见的税种给大家详细讲讲~
增值税
在增值税方面,个体户要区分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大部分个体户都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较少。
如果个体户是一般纳税人的话,增值税该怎么交就怎么交,一般没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如果个体户是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享受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5万,季度不超过45万的免税政策。而且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城建税及附加
城建税及附加跟着增值税走的,增值税如果是零,城建税及附加也是零,如果有增值税,就正常按照比例交就可以了。
不过对于个体户来说,城建税及附加享受减免政策: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人所得税
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是分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具体又分为定期定额,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税所得额方式。
查账征收时,个体工商户取得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核定征收时,如果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个人所得税根据附征率(具体以各地实际政策为准)进行核定征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营业(销售)收入额×附征率;
如果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印花税
个体户虽然涉及印花税,但是个体户的买卖合同是不需要交印花税的。
如果个体户有涉及相应的应税凭证,是需要计算缴纳印花税的,不涉及就不需要缴纳。
好了,个体户涉及到的税种基本上就是我们上面讲述的这些了,对于个体户的其他涉税问题,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随时咨询我们~
我们也会继续为大家提供最新的政策解读和专业的财税知识,让大家能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助力大家做好日常财税工作~
【第5篇】增值税视同销售税率
为什么要“视同销售”?“视同销售”的来由是什么?还是要从增值税的原理说起。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增值的价值在会计上称为“毛利额”,即售价-进价,增值税=毛利额×适用税率。比如售价1000元,进价400元,价值增值了600元,按照13%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为78元。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增值税是一种直接计算法,看起来简单,但实施起来困难,不便于税收管理,目前实行的是间接法,即“以全部流转额为计税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同时实行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只对未税流转额征税”。增值税的特点之一是税收转嫁,《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并不是增值税的实际负担人,而是把增值税税负担转嫁给他人,让他人负担,其原则是谁消费谁负担,正如《国际增值税/货物与劳务税指南》据说的:“增值税的总体目标是对最终消费的广泛征税,这里的最终消费原则上是指个人消费,以此区别生产消费”。增值税转嫁必须同时具备二个条件:一是销售,二收取对价。就是说,增值税转嫁是通过销售并收取对价实现的。
制造商购买原材料400元,缴纳了增值税52元,做成a出产品按1000元出售给批发商,由于价值增值了600元,按适用税率13%计算,缴纳增值税78元,制造商一共缴纳增值增值税130元(52+78)。这78元的增值税是怎样转嫁维批发商的呢,很简单,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1000×13%=130元,一共向批发商收取销售款项1130元。制造商向批发商收取130元的增值税后,扣除在采购环节支付的52元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只有78元。
购买方购买货物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的增值税和销售方收取的增值税都不是真正的增值税,前者称为“进项税额”,即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后者称为“销项税额”,即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和现行适用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是个相对的概念,在销售方是销项税额,在购买方就是进项税额,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如制造商销售额为1000元,销项税额130元,原材料采购额400元,进项税额52元,增值税为78元(130-52),正好与直接法下计算的增值税额相等。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称之“抵扣”即扣减,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尚有的余额才是真正的增值税,如果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不够扣减,其负数称为“留抵税额”,可在下期继续“抵扣”。
目前正在试行“留抵退税”政策,符合条件的“留抵税额”可以申请退税。以此类推,批发商向制造商购买a产品时支付了130元的增值税,又以1500元出售给零售商,向零售商转嫁了增值税195元,扣除采购环节增值税130元,实际缴纳增值税65元;零售商向批发商采购a产品支付了增值税195元,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消费者,向消费者转嫁了增值税260元,这260元增值税实际是制造商、批发商和零缴纳的增值税总和,即78+65+65,消费者以2260元购买a产品没有用于销售,而是用于自行使用消费或消费,全部负担了纳税人的增值税,增值税转嫁就此结束。
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制造商虽然在生产过程中也消费了材料,但最终目的是生产产品用于销售,不是增值税的实际负担者,批发商和零售商更不是税收实际负担者,只有消费者才是税收的实际负担者,但如果销售方不将产品(商品)用于销售,而是将送于其他单位或个人不收取对价,业内人士把这种“无偿赠送”行为称为“抵扣进项税额产生销项税额终止”。就是说,抵扣了进项税额又未用于销售,增值税未“转嫁”给购买方,本来应由采购方或消费者负担增值税,但采购方或消费者没有负担,造成税收流失,流失的这部分税收当然应由销售方来承担。所以“无偿赠送”他人未实现销售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这才是“视同销售”的真正来由。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以下八种“视同销售”行为: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八项“视同销售”中,第(一)项“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纳税人(以下简称委托单位)虽然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未确认收入,这是因为代销单位或个人还未都进行销售,当代销单位或个人代销后向委托单位提交已代销清单后,委托单位最终还是确认了收入,将增值税转嫁给受托单位了。
第(二)项,“销售代销货物”。这与第一项相反,是纳税人(以下简称受托单位)受托为其他单位代销货物。有两种模式:一是收取手续费模式,二是买断模式,相当于购买了货物。前者是属于营改增的服务,当受托单位次代销货物销售后,需向委托单位提供清单,确认了手续费收入,其增值税转嫁给委托单位了。后者,买断后可以自行定价,销售后,确认收入,增值税也就实现了转嫁。
因此,这两项,《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没有实质上在区别。
第(三)项,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是指总分支机构之间跨地区移库用于销售。增值税是属地管理,如果将货物移送到异地用于销售,应当“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如果总分支机构之间跨地区移库未用于销售,不“视同销售”。
(1)异地是指不在同一县市即跨市、跨省
(2)异地分支机构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受货机构。
(3)异地分支机构必须是在异地税务机关进行了税务登记并领取增值税发票。
(4)异地分支机构向购买方开具发票,交向购买方收取货款
政策依据(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政策依据(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第(四)项,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项目。其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属于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征收范围,随着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实施,这些项目都改由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这项“视同销售”实质上已不存在了。
第(五)项,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中,没有外购货物,其个人实际单位内部员工,个人消费是指用于职工福利。为什么要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呢?首先,自产和委托加工货物在生产和加工中发生了人工费,使货物发生了增值,其次,将自产、委托加工在购进原材料和委托加工过程中已抵扣进项税额,但完工和委托加工后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增值税未实现转嫁。因此,需要“视同销售”。其实《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短期薪金具体包括职工福利,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和职工福利为非货物性福利的,就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一、职工薪酬的范围第(四)规定,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二、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二)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因此,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但外购货物不“视同销售”,其进项税额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已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六)和第(七)项的共同特点同样是改变用途,未用于销售,未实现增值税转嫁。前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货物用于向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后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货物用于向股东或投资人分配利润当然要“视同销售”,防止税源流失。
第(八)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是指用于捐赠、商业促销和交际应酬消费,其个人是指本单位以外的个人。将货物或服务送于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就当准确判断是否是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如“买就送”,“进店有礼”、“买房子送家电、送家具”等不属于视同销售,因为所赠送的货物或服务的经济利益已包含在对价里,属于有偿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扫码领鸡蛋”、“随机抽奖”等,所赠送的货物或服务的经济利益未包含在对价里,属于视同销售。送分为事前送事中送和事后送。事前送和事后送都没有把货物或服务的经济利益包含在对价中,而事中送则把货物或服务的经济利益包含在对价中了。
此外,根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务局口径,“住宿送早餐”、“买房子送物业、送装修”、“交物业费送金龙鱼油”、“银行办卡、揽储送礼品”、保险公司“销售保险送礼品”以及纳税人外购货物或服务用于职工奖励如奖品、旅游等也不属于“视同销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但非公司员工,应当“视同销售”;保险公司向客户赠送油卡洗车卡“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不一定就“吃亏”,因为“视同销售”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请看案例:
正常销售 100000
销项税额 13000
正常采购 80000
进项税额 10400
购入粽子20000发放福利
进项税额 2600
增值税=13000-(10400-2600)=5200
正常销售 100000
销项税额 13000
正常采购 80000
进项税额 10400
购入礼品20000送于客户(公允价值)
进项税额 2600
视同销售增值税 2600
增值税=13000+2600-(10400+2600)=2600
结论:视同销售比进项税额转出少缴增值税2600
【第6篇】保险费增值税税率
一、《印花税法》重点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3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相比,《税屋网》结合官方素材整理出的几大重点变化:
五降一升: ①承揽合同; ②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③运输合同; ④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等合同。 以上合同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⑤营业账簿【从原先“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调整为“按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营业账簿税率减半征收,其他账簿不再征收(财税[2018]50号相关减免规定直接纳入印花税法)】 ⑥财产保险合同【由投保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三变为保险费的千分之一】。【税屋提示:实务中一直执行的是新规定,依据国税函[1990]428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自1990年7月1日起,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三个增加: (一)新增四项免税凭证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3.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4.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税屋提示: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 (二)新增印花税扣缴义务人规定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三)增加“证券交易”税目,按“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征收印花税 三个取消: (一)取消尾数规定,据实计税纳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印花税法》予以取消,实行据实计税纳税。 (二)取消部分应税凭证 取消《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税目税率表中“权利、许可证照”税目、“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的规定。 (三)取消原有罚则,按征管法执行 取消《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处罚规定,统一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五个明确: (一)明确印花税计税依据不含列明增值税金额 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明确规定六类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1.除记载资金账簿外,其他营业账簿不征收印花税; 2.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3.管道运输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4.再保险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5.同业拆借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6.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不征收印花税。 (三)明确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1.纳税期限: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2.纳税地点: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四)明确记载资金账务印花税缴纳规则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五)明确金额不定合同的印花税计税依据确定规则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备注:资料参考厦门税务、广东税务、税务总局等官方来源
二、法律条文前后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2023年6月10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88] 国务院令第11号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身份。
第二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删除了“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新增对证券交易进行界定;强调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税率不变。
第四条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删除部分内容,简洁明了。
第五条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予以明确。
第六条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第八条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第九条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条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十一条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明确了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第十二条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第四条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四)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五)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六)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七)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八)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对免征印花税的项目进行了汇总罗列,《暂行条例》的兜底条款得到细化和完善。
第十三条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十条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第十五条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十六条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第九条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七条印花税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
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十七条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第六条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十七条印花税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监制。
第十一条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八条印花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条本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印花税法》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扣缴义务人、纳税期限进行了规定和明确;结合了《税收征管法》,有利于征收管理。
三、税率的前后对比
印花税法
印花税暂行条例
解 读
税目
税率
税目
税率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
不变
融资租金合同
租金的万分之零点五
买卖合同
价款的万分之三
购销合同
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
不变
承揽合同
报酬的万分之三
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税率下降
建设工程合同
价款的万分之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税率下降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不变
运输合同
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三
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税率下降
技术合同
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万分之三
技术合同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计税依据有3种选择,更加灵活
租赁合同
租金的千分之一
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不变
保管合同
保管费的千分之一
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不变
仓储合同
仓储费的千分之一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费的千分之一
财产保险合同
按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贴花
计税依据改变;税率上调;不含再保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
价款的万分之五
产权转移数书据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不变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
价款的万分之五
不变
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
价款的万分之五
不变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价款的万分之三
税率下降
营业账簿
营业账簿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
营业账簿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营业账簿税率减半其他账簿不再征收
证券交易
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每件贴花5月
删除税目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2022版,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税 目
税 率
备 注
合同(指书 面合同)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 点五
指银行业金融机构、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 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 人(不包括同业拆借) 的借款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租金的万分之零点五
买卖合同
价款的万分之三
指动产买卖合同(不 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 买卖合同)
承揽合同
报酬的万分之三
建设工程合同
价歎的万分之三
运输合同
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三
指货运合同和多式联 运合同(不包括管道 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价款、报酬或者使用 费的万分之三
不包括专利权、专有 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租赁合同
租金的千分之一
保管合同
保管费的千分之一
仓储合同
仓储费的千分之一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费的千分之一
不包括再保险合同
产权转移 书据
土地使用权 出让书据
价款的万分之五
转让包括买卖(出售)、 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土地使用权、 房屋等建筑 物和构筑物 所有权转让 书据(不包括 土地承包经 营权和土地 经营权转移)
价款的万分之五
股权转让书 据(不包括应 缴纳证券交 易印花税的)
价款的万分之五
商标专用权、 著作权、专利 权、专有技术 使用权转让 书据
价款的万分之三
菅业账簿
实收资本(股本)、资 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 分之二点五
证券交易
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第7篇】高新企业增值税税率
近年来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国家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越来越多宽松的创业政策,让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快速增长。
不过也正因为快速增长的高企数量,让高企认定的政策逐步收紧,申报的审查标准也越来越严格,因此对于想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最好能尽早开始做准备,只有多做准备,成功率才会越高,专才管理为大家整理高新企业申报过程中的一些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收费方式
一般而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代理机构收费取决于以下几项:
1、知识产权费用
企业要想成功拿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就需要拥有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若是企业的专利数量未达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代理机构便需要帮忙申请。而这过程中往往会产生一定的费用,这个费用是需要有企业支付的。
2、审计费用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需要企业提供五份审计报告,分别是三份年度审计报告,两份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分别是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若是这些审计报告也需要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的,也是需要由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3、人工和时间成本费用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其特点就是耗时较长、准备周期长。因此在其准备或是申报过程中,都会存在相关的人工与时间成本费用。这些都是需要有企业自行支付的。
委托给高新代理机构,不仅方便企业自身,也能够提高申报成功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代理机构收费标准一般在2-8万之间,通常是成功后才收费。不过,各地区的费用也是会存在一定差异的。
既然需要归集研发费用,研发人员的工资,差旅费等等都可以归集其中,那么这个过程是否会增加科研人员的报销手续呢?按理说,不会,但个别公司或者财务人员就不好说了。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是哪些
享受主体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5.《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充分了解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合理地进行筹划,可以帮助企业成功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从而提升企业形象,降低税负支出,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性健康发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一
专利为公司股东或内部员工的能否视为公司的专利独占许可合同是否包括5年
答:专利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权属人必须为申报企业本身,公司股东或内部员工的专利不能视为公司的专利。如申报高企,必须进行专利权转移或签订独占许可协议,独占许可合同年限为5年以上,并且必须涵盖企业认定高企后的三年有效期。
常见问题二
专项审计报告能否把三年研发经费通过一个审计报告审计,内含分开的三年报表
答: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两类:近三年度企业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近一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近三年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可作一个报告,但内含三年分开的报表,三年研发费情况分别进行说明。专项审计报告必须按照中注协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指引》执行。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知识。
专才管理温馨提示:现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难度越来越大,想要成功申报并拿到补贴,这就要求全国企业能够提前有所准备!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去做才能事半功倍,专才管理专业为全国企业提供项目咨询申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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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房屋维修增值税税率
翅儿每天接触到学员们的好多问题,总能有所发现:
这不,在遇到好几位同学有类似的困惑之后,知道咱们很多同学一遇到带“修”字的词,就犯迷糊了。
来,跟翅儿一起看看,这个问题你明白吗?
到底是属于销售劳务的“修理修配”?还是属于建筑服务的“修缮”呢?
作为会计,实在会因为税目不同、税率不同,对咱们要交的税也将产生影响,如果不能明确分辨,很可能带来税务风险。
所以今天,就针对这个“修”字,翅儿一次性给大家念叨清楚。
说起“修”,对象包罗万象。
对象是人,有修身养性;对象是物品,有修理修配;对象是建筑物,有修整修缮;等等诸如此类的太多了。
不过咱们不说别的,务必先来搞清楚税法里的“修”都有哪些内容?
来~咱们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提到“修理修配劳务”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一条修理修配做了解释,说明了所指的对象是货物。
现在咱们从以上两份文件的截图内容就可以明白:为“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简称“销售劳务)”时,要抓住“货物”的本质:
税目:销售劳务*修理修配
税率/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13%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当下增值税优惠政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免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
如果大家实在不好区分,可以简单粗暴的记一下:“修”的是能移动的物体,移动了它也坏不了的物体。这样去理解,有助于加深记忆。
还是来举些例子:比如修车、修电脑、修手机、修冰箱等等,都是能动的货物。这样能理解了哈?
再来看容易混淆的另一个“修”。也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提到的“销售服务”中隐藏的内容,翅儿带大家一块来看。
我们开启剥洋葱的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提到的“销售服务”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文件的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中有解释:
这个截图呢,是附件中的一部分内容,也就是指建筑服务是销售服务的其中一部分。
这个截图则同样是附件1的内容,其中单独对“修缮服务”做了解释,修缮的对象是“建筑物、构筑物”,本质是什么呀?
税目:建筑服务*修缮服务
税率/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9%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当下增值税优惠政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免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
辅助理解记忆一下,修缮,“修”的是不能动的,移动了它就坏了。
还是举一些例子:如修房顶、修楼梯、修游泳池、修猪圈、修路修桥等等,想象一下,是不是好理解了?
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用心去理解,也就通了。
这里呢翅儿只是拿了一位学员的疑问做了解答,针对这个问题,大家思路清晰了吗?
其实在咱们税法知识里面还有不少一字之差,却让咱们财会小伙伴尤其为难的名词。看到这个翅儿这篇之后,希望能帮助启发到你~
【第9篇】贸易公司增值税税率
想要了解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移步到《懂税大大》即可获取!
贸易行业是指主要经营品种、范围基本相同的商品生产者和商品经营者形成的以专业化经营为特征的贸易主体群体。
贸易行业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地球村”的形成。从而贸易行业得到快速的发展,同时企业随着规模的壮大,市场竞争力强后,利润随之变高。税率变高后,企业所需要缴纳的税款也相应地变高。
贸易行业是我国增值税缴纳税率最高的行业,增值税税率高达13%,高额的增值税税率让一些企业利润虚高,缺乏成本、进项发票的企业税负压力更大。一般情况下,贸易行业都是会进行税务筹划,以此来减轻相应的税负压力!
在税收洼地园区有返税政策,返税政策能在企业缴纳税款后按照一定的比例返还至企业的对公账户!
在山东园区,贸易行业的企业可以享受返税政策,可以返还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能返还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一级留存的30%-80%(增值税地方一级留存50%、企业所得税地方一级留存40%),都是次月准时返税至企业的对公账户!
这样就能有效地减轻贸易企业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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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增值税新税率表
新的一年来啦!许多税收政策都有改变,我们作为财务人员来说,在这个年关要关注即将到期的优惠政策,还要关延期的优惠政策。今天就来说说有关增值税税率的内容。2023年1月4日更新最新增值税税率,财务会计收藏备用!
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1、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2、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
3、零税率
4、小规模纳税人和允许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
关于3%减按1%优惠政策的延期下面是相关的回答。正式文件还未发出。还请大家耐心等等!
3%、1%以及3%减按2%
5%
5%减按1.5%:
可选择按征收率5%计税的应税行为
可选择按征收率3%计税的应税行为
依3%征收率减按2%的应税行为
依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的应税行为
看到这里,上述有关最新更新的增值税税率及不同税率的应税行为都有一一列示,在会计工作中有记不住的,可以收藏备查!
【第11篇】农业企业增值税税率
【导读】:农业产品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是多少?根据税法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农产业商品出售一般按照3%的税率,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11%的税率进行征收。具体的介绍资料都可以参考下文文章。
农业产品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
农产品税率11%。经销农产品的一般纳税人按照11%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只能按照其适用的11%税率或3%征收率开具。
纳税人经销蔬菜免征增值税,只能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其成员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只能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农产品发票如何开具?
财税32号文件中,有两条对此作出规定,一条是普遍性规定,伴随税率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从11%调整为10%。
还有一条是特殊规定,明确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税率调整前,购进农产品可以按照11%、13%扣除,税率调整后,按照10%、12%扣除。总体来说,农产品抵扣问题,总的思路和精神还是参考去年简并税率下发的财税〔2017〕37号文件执行。
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三种类型:
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这里的销售发票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农业产品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是多少?整体上来说,通过上文资料的学习,小编老师相信大家对于企业农业产品出售开具发票的税率应该都已经知道了。小编老师给大家总结一下,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或一般纳税人按照11%的税率计税,并且企业出售农产品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票只能开具普票。
【第12篇】民营医院增值税税率
导读:民营医院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率?这个会计内容小编也不是很了解,所以特地去咨询了我们会计学堂的专业的答疑老师,以下是老师们的解答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学习!
民营医院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率?
医院一般是公益性的,所以有一定扶持优惠,但会以是否营利加以区分:
一、相同部分:
1、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2、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各类应税合同、凭证,权利许可证照等应当缴纳印花税。
二、区别部分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1、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2、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2、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民营医院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民营医院所得税税率是25%。
民营医院需交的主要税种是营业税,税率是5%《营业税条例》,其他税还有城建税7%(营业税中的税,即营业税*7%),教育费附加3%和地方教育费2%(也是营业税中税),企业所得税25%(利润中的25%),还有其他地方附加费,如水利建设基本等。
不过从事医疗事业,有优惠,比如: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的规定,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大家都知道凡是与“高级”沾边的,肯定就不是轻而易举拿下的,所以,想要获得中级会计证,就要懂得把握机遇,做好迎接挑战的准备!以上就是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关于民营医院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率的全部内容了。
【第13篇】酒的增值税税率
为了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我们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3年1月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首页《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lisms.mof.gov.cn/lisms);或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100820);或者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消费税法征求意见”字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2月3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依照本法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国务院可以调整消费税的税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纳税人在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环节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自用未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第四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第五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自用未对外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十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和数量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海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和数量。
第十一条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第十二条 外购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一)烟丝生产卷烟的;
(二)鞭炮、焰火生产鞭炮、焰火的;
(三)杆头、杆身和握把生产高尔夫球杆的;
(四)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的;
(五)实木地板生产实木地板的;
(六)石脑油、燃料油生产成品油的;
(七)汽油、柴油、润滑油分别生产汽油、柴油、润滑油的;
(八)集团内部企业间用啤酒液生产啤酒的;
(九)葡萄酒生产葡萄酒的;
(十)高档化妆品生产高档化妆品的。
除第(六)、(七)、(八)项外,上述准予抵扣的情形仅限于进口或从同税目纳税人购进的应税消费品。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凭合法有效凭证抵扣消费税。
第十四条 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减征消费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受托代征消费税的信息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六条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三)未对外销售,自用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货物的当天。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进入关境的当天。
第十七条 消费税纳税地点,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以及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八条 消费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计税期间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九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务院可以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试点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海关、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消费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安排,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一、 制定本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选择烟、酒、汽柴油等部分消费品开征消费税。2008年11月,根据消费税历次政策调整和改革情况,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1994年至2023年,累计征收国内消费税105,176亿元,其中2023年征收10,632亿元。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的要求,从2023年启动了新一轮消费税改革,出台了多项改革措施,这些改革措施在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以及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消费税相关改革要求已经落实,立法条件成熟。
制定消费税法,有利于完善消费税法律制度,增强其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财政制度,有利于深化改革开放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 制定本法的总体考虑
(一)延续消费税基本制度框架,保持制度稳定。消费税自1994年开征以来,经历了几次重大的制度调整,包括2006年消费税制度改革,2008年成品油税费改革,2023年以来新一轮消费税改革等。经过逐步改革和完善,税制框架基本成熟,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也基本平稳,因此,《征求意见稿》保持了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
(二)将已实施的消费税改革和政策调整内容体现在法律草案中。为了充分体现改革成果,结合现行政策和征管实践,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要求的内容,作出适当调整和完善,将《条例》上升为法律。主要根据征收环节变化,统一调整纳税人范围表述;结合改革成果,补充和完善税目税率表。
(三)根据消费税调控特点,授权国务院调整税率。消费税是调节税种,对生产和消费行为具有重要调节职能。国务院需要根据经济发展、产业政策、行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等因素,对消费税税率进行相机调整。因此,《征求意见稿》设置了对消费税税率的授权条款。
(四)根据消费税改革需要,在消费税法中设置衔接性条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后移消费税部分消费品征收环节等消费税改革工作一直在推进中。考虑到这些工作在消费税立法后仍将持续,需要依法授权国务院组织开展相关试点。
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纳税人。《条例》中纳税人的规定,涉及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销售等多个概念。随着消费税改革的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又增加了批发、零售,考虑到生产、批发、零售都会发生销售行为,《征求意见稿》对相关概念进行了整合,统一表述为在我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第一条),并对消费品自用情形进行单独表述。(第三条)
(二)关于征税对象和税率。《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的做法,采用《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的方式确定消费税具体征税对象和税率,明确了国务院调整税率的授权条款。(第二条)
(三)关于应纳税额计算。《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的现行规定,为避免专业名词产生歧义,《条例》中“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调整表述为“消费税实行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第四条)
(四)关于计税价格。《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关于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销售额分别核算的规定。(第五条)
参照国际通行概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条例》中对销售额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即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以人民币以外货币结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六条)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对自用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等计税价格的规定,并规定了具体的计算公式。为保持前后概念统一,将《条例》中“自产自用”和“生产”的表述调整为“自用”和“销售”。(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五)关于抵扣政策。《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中关于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抵扣政策,同时按照现行政策,对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十项抵扣政策进行明确,涉及卷烟、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啤酒、葡萄酒、高档化妆品等,对于抵扣凭证管理也进行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六)关于税收减免。结合现行政策执行情况,《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中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的政策。同时,根据消费税政策调控的特点和税收政策实践,明确了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消费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四条)
(七)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结合税收征管实践,《征求意见稿》对《条例》中“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进行了细化规定,即“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补充和完善了关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自用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等相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第十六条)
(八)关于税收征管。结合征管实践,《征求意见稿》中补充对纳税人申报应税消费品计税数量明显偏低时的核定权限,增加海关作为核定部门,即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和数量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海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和数量。(第十条)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对消费税征收主体的表述,同时明确海关应当将受托代征消费税的信息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第十五条)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关于纳税地点、税收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为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办税频次,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征求意见稿》取消“一日、三日和五日”等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第十八条)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消费税共治条款,明确相关部门需要配合税务机关消费税管理活动,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利于维护健康公平的消费税法制环境,也有利于后续消费税改革的顺利实施。与增值税法草案保持基本一致。(第二十一条)
(九)关于消费税改革试点。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的表述,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实施办法,即“国务院可以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试点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十条)
【第14篇】工程行业增值税税率
建筑施工项目增值税税率的区分其实并不难,关键在根据自身的情况如何运用好这些政策,从而更大力度的减轻税收负担。
先说3%、6%、9%、13%四档税率是怎么回事,又该怎么适用税率。
3%税率
严格来讲这个3%不能叫税率,应该叫征收率,因为增值税的基本税率没有这一档。
大家都知道,这小规模纳税人就可以适用3%征收率,这个不是重点,咱们重点说说一般纳税人适用这3%征收率的情形。
1.建安施工的清包工项目可以适用简易征收的3%征收率
什么叫清包工?所谓清包工就是我们常说的包工不包料,就是我对这个工程项目我只出劳力,像水泥、钢筋、脚手架等工地需要的材料全部由甲方提供。
你想想啊,我方提供的只有劳力,没有买进来任何材料,也就是完全没有进项发票,如果清包工项目取得的收入要按一般计税的税率9%征收的话,那么就会导致施工企业没有进项抵扣,应纳增值税很高,从而导致附加税费的支出过高,间接增加企业税负。
2.营改增之前的老项目可以适用3%征收率
什么叫老项目?如果施工许可证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或者施工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都可以被认定为老项目,适用3%征收率。
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符合这个条件的建安施工项目是越来越少的。
6%税率
建安施工涉及到这个税率的地方不多,主要是集中在图纸涉及、咨询规划等方面,比如建安企业为建设方提供的施工技术咨询服务就适用6%的税率,不过这涉及的金额应该不是很大,咱们看看6%增值税的税目就明白了。
9%税率
这才是当前建筑施工项目增值税的正主,目前大部分城市的房地放开发项目的施工企业都是按这个税率计税的。
为什么?
第一,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销售额超500万元,这建筑施工项目随随便便一个工程就超500万元了,所以绝大部分施工企业都是一般纳税人。
第二,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清包工的不多,以老周观察,至少我们这边的房地产开发基本都是施工方包工包料的。
所以,实际上业务中,适用这个税率的建筑施工项目是最多的。
13%税率
我们都知道,从2023年4月1号起,增值税的税率实际上只有三档,分别为13%、9%、6%,分别对应不同的增值税品目,这13%税率是由原适用17%、16%增值税品目调整过来的。
正常来讲,建筑施工项目涉及到这个税率的不是很多,但是如果这个建安企业在提供工程施工服务的同时还销售建安材料等,确实可以适用这一税率。
总的看来,在一些小城市,选择清包工的方式简易计税对施工企业更为有利,因为施工企业的沙子、卵石等支出很难取得进项发票,按一般计税划不来。如果是大城市就可能管理规范些,能够有限取得进项发票,可以选择一般计税。
当然,这些事情在签订合同前都应该先跟建设方(甲方)沟通好,别被税务局抓到小辫子。
【第15篇】建筑公司增值税税率
建筑行业涉及的增值税预缴业务比较重要!这也是建筑会计比较头疼的一项工作!所以我们在日常的财务工作中,就要对建筑行业涉及的增值税税收优惠要有基本的了解和掌握!建筑业预缴增值税适用的税率以及预缴增值税的计算及会计处理等等,都是要建筑会计熟练掌握的!
很多会计吐槽建筑会计太难了,预缴增值税业务也比较难处理,别担心了!今天在这里将要给大家汇总建筑业增值税预缴全面梳理及建筑行业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税率操作手册,对于这些业务处理有疑问的,下面的内容要仔细阅读了!
一、建筑业增值税预缴全面梳理
建筑业纳税人异地预缴项目
建筑业异地预缴时间
建筑行业预缴增值税的计算
建筑业异地预缴申报
建筑业发票开具
建筑业异地预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2022最新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率抵扣手册
涉及的内容比较多,建筑行业异地预缴增值税的内容,就先到这里了!建筑业增值税预缴全面梳理及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税率汇总在一起了,对于上面内容处理不清楚的,自己可以多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