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退税依据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增值税退税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以下称2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符合21号公告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等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同时,对《退(抵)税申请表》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附件1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退(抵)税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6月7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以下称21公告)明确,扩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称14公告)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增加“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个行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实施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以及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
二、《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税务总局先后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0号,以下称20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以下称4号公告),明确了留抵退税办理相关征管事项。此次将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入全额退税的留抵退税政策范围后,在现行留抵退税征管框架下,结合新出台政策的具体内容,发布本公告对相关征管事项作补充规定。
三、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扩围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后如何判断行业性留抵退税政策范围?
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后,形成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按照21号公告的规定,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23年7月至2023年6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并销售机器设备销售额300万元,外购并批发办公用品销售额200万元,租赁设备销售额250万元,提供文化服务销售额15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100万元。该纳税人2023年7月至2023年6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65%[=(300+200+150)÷1000×1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
四、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哪些留抵退税条件?
按照21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继续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条件,具体如下: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五、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按照21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六、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按照21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七、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21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纳税人按照21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继续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具体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举例说明:某大型餐饮企业2023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500万元,此前未获得存量留抵退税。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00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5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00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0万元。该纳税人在7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八、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21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21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继续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具体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某大型零售企业纳税人2023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800万元,2023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0(=1000-800)万元;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000万元。
九、纳税人在适用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时如何确定其行业归属?
21号公告明确,按照1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时,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
举例说明:某混业经营纳税人2023年7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其上一会计年度(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其中,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200万元,提供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销售额150万元,外购并销售建筑材料等货物销售额150万元。该纳税人“建筑业”对应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为4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对应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为30%;“批发和零售业”对应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为30%。因其“建筑业”对应业务的销售额占比最高,在适用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时,应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建筑业的划型标准判断该企业是否为小微企业。
十、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办理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从征管规定上看有什么变化吗?
符合21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办理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继续按照20号公告和4号公告等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其中,纳税人办理存量留抵退税与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征管规定一致。
十一、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适用21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需要提交什么退税申请资料?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适用21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无变化,仅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需要说明的是,《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结合本次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对原《退(抵)税申请表》中的部分填报内容做了相应调整,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可结合其适用的具体政策和实际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填报。
十二、此次《退(抵)税申请表》有哪些调整变化?
结合21号公告规定的行业性留抵退税政策内容,《退(抵)税申请表》相应补充了文件依据、行业范围等栏次。具体修改内容包括:
一是在“留抵退税申请文件依据”中增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二是在“退税企业类型”的“特定行业”中增加“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个行业的选项。
三是将“留抵退税申请类型”中对应“特定行业”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计算公式中也相应增加批发零售业等7个行业增值税销售额的表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张瑜、宋淑娟(010)61930016
【第2篇】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
减税降费是助企纾困解难的最公平、最直接、最有效的举措。今年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对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助力企业纾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支持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和延续实施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涵盖33项内容的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后续将根据新出台税费政策情况持续更新。今天带你了解: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称2023年第14号公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3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享受条件】
1.在2023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6.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7.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编辑设计:甘肃税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3篇】小薇企业增值税退税
减税降费是助企纾困解难的最公平、最直接、最有效的举措。今年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对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助力企业纾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支持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和延续实施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涵盖33项内容的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后续将根据新出台税费政策情况持续更新。今天带你了解: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称2023年第14号公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3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享受条件】
1.在2023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6.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7.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来源:甘肃税务
【第4篇】宣传文化企业增值税退税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就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做出了明确规定。老邓谈一点个人学习体会,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本次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
由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执行时间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本次延续为优惠政策的常规性延续,延续执行时间一如既往地为2年,即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涉及到的优惠类型
涉及到的优惠类型主要有两大类:增值税先征后退和免征。
增值税先征后退
一是对7类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中国***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
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特定的19种图书、报纸、期刊:
1.《半月谈》(cn11-1271/d)和《半月谈内部版》(cn11-1599/d)
2.新华通讯社的刊号为cn11-1363/d、cn11-4165/d、cn11-4166/d、cn11-4164/d、cn11-4139/d和cn11-4140/d的期刊
3.《法制日报》 (cn11-0080)
4.《检察日报》 (cn11-0187)
5.《人民法院报》 (cn11-0194)
6.《中国日报》 (cnll-0091)
7.《中国纪检监察报》 (cn11-0176)
8.《光明日报》 (cn11-0026)
9.《经济日报》 (cn11-0014)
10.《农民日报》 (cn11-0055)
11.《人民公安报》 (cnl1-0090)
12.《中国妇女》 [cn11-1245/c,cn11-1704/c(英文)]
13.《长安》 (cn11-3295/d)
14.《中国火炬》 (cn11-3316/c)
15.《中国纪检监察》 (cn10-1269/d)
16.《环球时报》[cn11-0215,cn11-0272(英文版)]
17.《中共中央办公厅通讯》[cn11-4129/d]
18.《科技日报》[cn11-0078]
19.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组织编写的背面印有“本书国务院侨办推展海外华文教育免费赠送”字样的华文教材(含多媒体教材)。
二是对两类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除上面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之外的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特定的三种综合类报纸:
1.国际时政类报纸
2.外宣类报纸
3.其他类报纸
十种行业专业类报纸
1.经济类报纸
2.工业产业类报纸
3.农业类报纸
4.文化艺术类报纸
5.法制公安类报纸
6.科技类报纸
7.教育类报纸
8.新闻出版类报纸
9.信息技术类报纸
10.其他类报纸
三是对两类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列入政策范围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免征增值税
一是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二是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公告对享受出版环节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提出了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资质方面: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证变更的单位,经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二是核算方面: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必须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不得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形
为防止违规享受优惠政策,公告规定了不得享受优惠政策的两类情形:一是违规出版物、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不得享受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二是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
五、政策执行中的衔接问题
10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发布日期为4月7日。为了在实际工作中便于执行,公告做了明确:对于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和科普单位门票收入、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门票收入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分三种情况处理:一是在接到公告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二是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三是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最大的支持就是转发朋友圈
【第5篇】软件企业增值税退税
前几天有人问了我关于软件退税的问题,当时我没有立即回复,一直想抽空写一写软件退税的政策,两个原因吧,第一,我搜了很多文章发现一直没有系统化的解读,第二,就是不少朋友已经问过我这个问题了,而且基于华为事件,大家应该也能看到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产业的大力支持,我也仅以此文,向那些投入高研发,大力支持新技术的科技型高新企业致敬~
什么是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2023年第39号公告已经调整为13%)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缴纳入库后,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申请退税。这是一种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小谈栗子:当月销售100万(不含税)的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抵扣完进项后交了13万的增值税,增值税税负为13%,对超过3%的部分返还,即退还10万,最终增值税税负为3%。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一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该文件也是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核心文件,后续出的财税2023年38号文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第四条关于动漫软件也是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什么软件产品能够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首先,软件产品是必须自行开发的,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也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其次,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例如,智能语音机器人芯片中的语音软件。
★审核条件:
① 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上述图片来源均为网上图片,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小谈)
② 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上述图片来源均为网上图片,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小谈)
如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
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2)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 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②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③ 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备注:此处的10%为成本利润率
如何正确开具发票?
① 发票上应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一致
② 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分别注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
③ 随同机器设备等硬件产品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若不能单独开具,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登记证书一致的软件产品
小谈提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办理流程?
一、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资格备案
路径:网上办税服务厅->优惠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办理。
step1.填写表单:
step2.上传资料:
点击“加号键”提交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step3.提交之后,在首页->事项进度查看办理结果。
(小提示:事项进度须显示“已办结同意”~如果是“申请中”,记得重新提交哦!)
二、大厅申请退税
符合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当月销售的软件产品时间税负超过3%的,于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退税材料:
1.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2. 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报告
3. 纳税人完税凭证复印件
4. 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6篇】增值税票异地退税
1、出口退税问题?(增值税)
我司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一批货物用于出口,该货物退税率为10%,但是小规模纳税人开给我司的征收率为3%,那么我司出口退税率按照多少计算?答:根据财税[2012]39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因此,贵司此次出口退税额需要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计算。————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二)退税率的特殊规定: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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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补贴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增值税)
我司为建筑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2023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贵司收到的2023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属于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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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跨地区无对外业务分公司是否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企业所得税)
2023年初在外地成立跨地区无对外业务的分公司,主要由总公司提供经费用于研发,这样的分公司2023年是否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第四条以及第五条的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您的描述,贵司无对外业务的分公司主要是用于研发,没有收入,符合“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2023年度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第四条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第五条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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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委托贷款的利息发票开具问题?(发票)
我公司为贷款方,与银行和另一家企业签署了一份三方的委托贷款合同。另一家企业为实际放款公司,通过银行把资金贷给我公司使用。我公司在每个季度实际支付利息后,应该由谁给我们开出利息发票呢?是银行还是另一家放款公司?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由谁开具要看贷款合同是怎么签订的,看银行扮演了什么角色。如果银行只是中间的担保委托人,实际放款公司是真正的服务销售方,则利息发票由实际放款公司开具。所以,贵司当前需要查阅合同,了解银行的角色是否属于中间人,如果是,则发票由实际放款公司开具。————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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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然人代开发票问题?(发票)
自然人在什么情形下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税总函〔2016〕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等的规定,自然人发生以下情况可以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1.转让、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
2.个人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
3.在中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且具备相关运输资格并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
________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
(四)发票开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第二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第三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以下称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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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电子发票右下角没有电子签章是否有效?(发票)
我公司收到对方单位开来的电子发票,但发票右下角没有电子签章,对方单位解释是uk软件开具的,就是没有,请问该发票是否有效?
答:电子发票没有电子签章是有效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采用税局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二、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第7篇】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是
关于跨境电商的出口退税问题一直是大家所头疼的问题,首先我们要了解到什么是出口退税?以及流程,或者退税的条件等等,今天呢,我们就借助这篇文章一起来说一下吧
一,什么叫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顾名思义就是货物成功跨境出口之后,可以申请退还在国内的费用,例如增值费等等,这样既有利于增加企业之间的促活力,其采用的原理则是杠杆奖励,进而增加我国竞争力。
二,出口退税的流程
送检相关证件,领取登记表。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出口产品经营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后,应在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企业收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应根据登记表和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等证明材料一并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受理登记。
3.签发出口退税登记证。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正式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向企业签发《出口退税登记表》。
4.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当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或部分退税政策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三,退税的条件
一,必须是增值税和消费税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征收消费税的烟、酒、化妆品等11类消费品。这一条件是必要的,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退还或免除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货物的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没有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免征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有征不退”的原则。
二,必须是申报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出口关口,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两种形式。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
除另有规定外,凡在境内销售且未申报离境的货物,无论出口企业以外汇还是人民币结算,也无论出口企业如何进行财务处理,均不得作为出口货物办理退税。
四,出口退税的好处
一,从企业的角度。
退税可以增加出口收入,有时出口商品的利润大部分是出口退税收入;其次,由于国家退税,一些企业可以以成本价出口商品,大大提高了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最后,容易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占据价格优势。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二,从国家角度看。
出口退税是为了鼓励企业出口。国家将退还国内出口货物缴纳的增值税,使国内货物进入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最终形成大量出口外汇。
三,加快资金周转率出口退税会加快出口企业的资金周转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最需要资金。有两种原因:原材料贵,需要大量劳动力。这两点对资金的需求很高。退税资金可以保证他们没有生产和出口的中断。生产-出口-获得生产资金-生产。
4.促进贸易增长和调整产业结构。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很大,增长速度很快。因此,对外贸易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为了改革企业自身,提高生产效率,避免被市场淘汰,中国一直在调整出口退税率。
关于跨境电商出口关税问题,我们就讲到这里,如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在下面评论!
【第8篇】出口企业增值税和退税费
a企业是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财务人员当月申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费)'(以下简称附加税费)时发现上月a企业没有内销,产品全部出口且出口金额全额退税,增值税免抵税额为零。因此,附加税费计税依据也应该为零,财务人员却误将退税全额作为附加税费计税依据进行申报。
经过咨询会易网专业顾问人员,a企业需要去申请退税,具体操作过程如下:
1、首先,通过电子税务更正附加税费申报表,从'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选择相关月份和申报表进入。如下图所示:
2、免抵税额栏将金额更正为0。如下图所示:
3、附加税费申报表更正成功后,a企业还需填写一份《退(抵)税费申请审批表》,并签字盖章。如下图所示:
注意:表格中缴款凭证号就是之前申报扣款的电子税票号码,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缴款查询及打印'中查询。如下图所示:
4、a企业将上述的'退(抵)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填写盖章后,同时带上此笔税费缴纳的银行回单到所属税务大厅办理退税手续,待税务机关审核完毕,税款将会原路退回公司账户。
出口免抵退企业在申报附加税费申报表时候需要注意:增值税做为附加税费计税依据存在两种类型,一种是'一般增值税'指的是内销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另一种是'免抵税额'指的是出口增值税免抵税额。两种类型增值税不可以混填,如果造成缴税错误也不可以互相抵扣,必须办理退税重新更正申报,由此产生的滞纳金不免。
【第9篇】国税增值税退税流程
3月份到了,又到了申请退税的时间,计算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许多网友把自己退税的截图贴出来,也有不少人,一套流程下来却需要补交税款。
根据每个人的情况不同,所能退的税也不一样,有的人退了几十块钱,也有缴税大户退了几万元。
大家纷纷感谢国家,感觉就像发了年终奖一样。
先看看自己需不需要进行年度汇算,比如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还有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如果大家不清楚怎么操作,可以下载一个“个人所得税app”,里边有详细的流程教你一步步完成。
不下载app也可以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一样可以操作。
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操作,都需要核对个人基础信息。
还要依法诚信申报,不然会影响纳税信誉的,造成恶劣后果的话就得不偿失了。
如果有境外收入的人,可以到境外所得的模块来申报,同样可以处理。
当然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当然,为了减轻工作人员的业务量,还是推荐大家尽量在线上通过app或者网页端办理退税。
好消息是今年新增加了预约办税的功能,在3月1号到15号之间,可以到app上点击“去预约”按钮,进行预约办理年度汇算。
不预约也是可以的,到了3月16号,直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或者网页端,也是可以办理汇算申报的。
同一个单位,有的人退的多,有的人退的少,这是什么原因呢?
因为在新税制下,扣缴义务人是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的纳税人的综合所得,预扣的金额是不同的,根据多退少补的原则,就会造成相同工资的人退税不一样的情况。
所以不必过于烦恼,经过汇算,基本上是不会出什么差错的。
许多网友都不是在自己的户籍所在地工作,因此有不少人不知道退税汇缴地填哪里的。
这点不是问题,可以填户籍所在地的,也可以填写经常居住地的,或者填写主要收入来源地的,这三个都是可以的,只要是符合自己的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就好。
还有一些专项扣除金需要注意,比如租房的租金,如果与配偶是在一个城市工作的话,只能有一个人扣除。
用于赡养老人的共同扣除人一起扣除的金额总和不能超过2000元。
一些扣除金之类的,如果平时没有注意申报,也是可以在年度汇算时一起申请的。
对于收入来源较多的人,用不同的计税方法需要缴纳的金额也是不同的,像有的人工资比较少,但年终奖多,可以选择奖金并入综合所得税的方式计税,可能更划算。
在用个人所得税app进行年度汇算时,可以把不同的计税方法都试一下,但也别急着点“确定”按钮,看看哪种方法最合算再说。
那么你今年能退多少呢,欢迎在评论区晒出你的截图,同时记得分享给你亲朋好友哦!
【第10篇】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3年14号公告,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公告表述比较复杂,小编为你图文解释:政策解读
政策核心:对所有行业的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等6个行业的大中型企业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并按月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制造业等行业:包括“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等行业判断标准见文末)。
具体时间安排:
列入本次优惠范围的所有企业,可在4月申报期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对于存量留抵税额,按以下时间节点有序退还:
小微企业
微型企业4月申报期申请退还。
小型企业5月申报期申请退还。
制造业等六大行业:
小微企业按小微企业政策执行。
中型企业7月申报期申请退还。
大型企业10月申报期申请退还。
存量留抵税额,其基数是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正式施行的时间基点——2023年3月31日的留抵税额。
如果纳税人没有获得过存量留抵退税,且期末留抵税额不小于2023年3月31日时点数,那存量留抵就是2023年3月31日的留抵税额,如果期末留抵小于2023年3月31日留抵税额,那说明2023年3月31日基点的一部分留抵税额已经在以后期得到了抵扣,存量留抵税额就是当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办理过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退税额为0。意味着国家已经将该纳税人在2023年3月31日以前结存的留抵税额全部退还。
因此,存量留抵退税是一次性政策,退还后即不复存在。
增量留抵税额,本质上是指与留抵退税政策正式施行的时间基点——2023年3月31日的留抵税额进行比较后的增量。
在纳税人取得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 = 当期留抵税额 - 2023年3月末留抵税额,正数表示可退还增量留抵,如果小于0,那就表示没有增量留抵税额。
在纳税人取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由于留抵税额中已经没有存量留抵的影响,因此,增量留抵就相当于期末留抵税额。
退税计算公式的变化,与2023年39号公告相比,保留了进项构成比例的限制,取消了60%退税比例的限制。另外,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允许将电子专票、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票两类作为分子进行计算。
应退税额 = 留抵税额(存量或增量) * 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这里要提醒的是:
1、对于存量留抵税额,其进项构成,如果准确计算,应该是以企业成立到2023年3月31日的数据为基础,但这样操作性不强,因此,使用了与增量留抵相同的计算口径。
2、对于进项构成比例,实际上政策是有bug的,这一点,我会在以后的文章中进行讲解。
留抵退税与免抵退税的同时适用
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留抵退税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选择一适用
纳税人只能在两种政策中选择一种,考虑现行留抵退税的力度比2023年更大,因此,允许纳税人再做一次选择,即:
2023年4月1日后已享受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一项政策的,在2023年10月31日前,可以反悔,将已享受的退税款交回,并选择享受另一政策。
相关概念说明:
企业划型标准
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资产总额: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的年末值确定。
营业收入: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
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 营业收入=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行业分类标准:
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合计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第11篇】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千万不要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应怎样处罚
虚开增值税发票相信大家都不陌生,虚开增值税发票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行为,犯罪者将承担刑事责任并且接受一定的刑罚。那么虚开增值税发票应怎样处罚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这边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处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一)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四)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第二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增值税虚开
二、接受虚开增值税票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本质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中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五)不得涂改。
(六)项目填写齐全。
(七)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八)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而为了骗取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就是违反了发票管理制度,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可以抵扣大量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三、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有哪些形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分别为:
(一)开具“大头小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拆本使用,单联填开”发票。
(三) “撕联填开”发票,即“鸳鸯票”。
(四)“对开”发票。
(五)“环开”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是犯罪行为,要接受刑事处罚,具体的刑罚力度要结合涉案金额等情况综合分析。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应怎样处罚的相关知识。
【第12篇】增值税退税流程
北京税务
问:请问如何操作增值税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答:(1)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进入退税模块;
(2)点击进入左侧“入库减免退抵税”,填写“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3)“提退税金类型”选择“先征后退”“退抵税费原因类型”选择“软件集成电路即征即退”;“退抵税(费)依据文书字号”选择即征即退资格备案文书号;“申请退抵税(费)方式”选择“退税”;
(4)填写完成后,点击“税票信息查询”,选择税款所属期,查询后勾选即征即退对应税票,点击确定;
(5)在审批表“本次退抵税额”中录入本次申请退税金额,数据核对无误后,点击右上角“保存”,后续可继续对审批表数据进行修改;
(6)如需提交,点击右上角“下一步”进行提交;提交受理成功后,会收到《涉税事项受理系统回执单》;
(7)点击右侧“事项进度管理—查询”,可在右侧“查看”中打印审批表。
问:我想新增一个咨询类的增值税税种,该如何操作?
答:请您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费)种认定】填写经营项目调查表,可以将具体需求写在备注栏,提交后等待审核结果。
问:在哪里可以查询到已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
答:您好,请您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查看。
【第13篇】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和退税率,你分得清吗
深化增值税改革后,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和退税率有了很多改变,13%?9%?8%?10%?6%?面对品目繁多的征税事项,傻傻分不清楚?别怕,小编整理了一套对比表格!一睹为快吧~
希望这些表格能让大家理清思路,
帮助您正确申报哦~
来源:上海税务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第14篇】增值税退税怎么申报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 1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应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相应表单填报示例如下↓↓
退(抵)税申请表填报示例
《退(抵)税申请表》主要栏次填报示例如下:
申报表填报示例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具体通过填列《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 适用)》 附列资料二第 22 行 “上期留抵税额退税”栏次。
举例:2022 年 4 月 15 日, 某微型企业收到税务机关准 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收到留抵退税款 100 万 元,则该纳税人在办理属期 4 月申报时,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
小贴士:
基本操作说明
第一步:实名登陆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
第二步:点击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
第三步:进入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页面,系统为其提示如下内容。
上图中点击【确定】按钮,进入下一页面;点击【取消】按钮则关闭当前业务申请页面。
第四步:申请表初始化展示
(1)在上步骤中选择预填,显示如下。
(2)在上步骤中选择自行填报,显示如下。
第五步:点击申请表右上方【附送资料】按钮,新弹框供上传资料。根据业务要求,上传相应附列资料。
第六步:点击申请表右上方【保存】按钮,可将本次填写内容进行保存,但申请单不会提交,保存内容可供纳税人下次进入本业务时进行再次填写及提交使用。
第七步:申请表填写完毕、需要上传的附送资料上传完成后,点击申请表右上方【下一步】按钮,即可提交本次申请。并可查看系统回执单。
第八步:进入事项进度管理页面,显示该事项信息,可对该项信息进行查看、撤销等操作。
来源:北京朝阳税务
【第15篇】增值税退税政策
增值税,又变了。税务总局连发两条新公告,明确:自2023年7月1日起,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及相关征管细则。
那么,都有哪些变化?扩大退税的范围增加了多少?7月1日后,增值税纳税、申报、退税有什么变化?我们今天快速梳理一下,帮助大家快速掌握。
1、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小微企业(含个体户),都可以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具体制造业等行业,包括:
现如今增加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含个体户,下文简称批发零售等行业)。基本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都被包括了进来,这对于很多相关企业而言,是个大好事。
这些新增的行业,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可以申请一次性退还增值税存量、增量留抵税额。新旧规定之间的具体变化和差异,给大家做了一张表,大家可以参照下: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关于增值税留抵退税退还的具体征管方面,也有了一些新的变化:对《退(抵)税申请表》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批发零售等7个行业的信息。
大家在申请留抵退税的时候,要提交这个表。7月1日之后,要用新表了。一般通过大厅、电子税务局都可以办理留抵退税。
3、注意,相关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需超过50%才行(根据退税前12个月的销售计算确定,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计算)。如果从事多个符合政策条件的业务,实行加总计算。
比如,某企业,在过去一年时间里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包括生产销售机器设备400万,外购并批发办公用品销售100万,租赁设备销售300万,文化服务销售120万,建筑服务销售80万。那么该企业制造业、批发零售等行业增值税销售占比为:(400+100+120)/1000×100%=62%,62%>50%,所以符合条件。
4、留抵退税优惠政策,并不是强制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愿申请。但是需要大家格外留意的是,2023年国家对于留抵退税相关的骗税行为零容忍、露头就打,大家需要规避相关风险。
现在基本每天都有一批被税务总局公开曝光的骗取留抵退税的典型案件,各地也是从严、从快、从重处罚恶意骗取留抵退税的行为。大家正常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没啥问题,但是千万别走歪路,否则定时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