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退税账务处理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增值税退税账务处理
随着增值税留底退税政策的落地,申请企业陆续都收到了退税款,收到退税款是好事,可是做财务的小伙伴又犯难了,收到的退税该如何做会计分录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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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留底退税分录
留抵税额是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形的,留抵退税就是把增值税期末未抵扣完的留底税额退还给纳税人,应相应冲减进项税额。
在账务处理上为保证账面进项税额与在发票平台勾选确认的金额一致,不会直接红字冲减进项税额,而是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这个科目来进行核算。
具体分录是这么做的:
提交留抵退税申请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退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退税款
如果在申请的当月收到退税款,也可以将以上二笔分录合并,直接做: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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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
问:a公司4月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8697.34元,5月份收到退税款。那4月、5月的账务要分别怎么做呢?
答:
4月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退税款 8697.3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697.34
5月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8697.34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退税款 8697.34
你明白了吗?
* 本文为会计圈那点事儿原创文章,作者:王老师,转载请联系授权违者必究!
【第2篇】增值税票异地退税
1、出口退税问题?(增值税)
我司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一批货物用于出口,该货物退税率为10%,但是小规模纳税人开给我司的征收率为3%,那么我司出口退税率按照多少计算?答:根据财税[2012]39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因此,贵司此次出口退税额需要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计算。————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二)退税率的特殊规定: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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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补贴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增值税)
我司为建筑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2023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贵司收到的2023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属于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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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跨地区无对外业务分公司是否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企业所得税)
2023年初在外地成立跨地区无对外业务的分公司,主要由总公司提供经费用于研发,这样的分公司2023年是否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第四条以及第五条的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您的描述,贵司无对外业务的分公司主要是用于研发,没有收入,符合“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2023年度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第四条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第五条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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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委托贷款的利息发票开具问题?(发票)
我公司为贷款方,与银行和另一家企业签署了一份三方的委托贷款合同。另一家企业为实际放款公司,通过银行把资金贷给我公司使用。我公司在每个季度实际支付利息后,应该由谁给我们开出利息发票呢?是银行还是另一家放款公司?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由谁开具要看贷款合同是怎么签订的,看银行扮演了什么角色。如果银行只是中间的担保委托人,实际放款公司是真正的服务销售方,则利息发票由实际放款公司开具。所以,贵司当前需要查阅合同,了解银行的角色是否属于中间人,如果是,则发票由实际放款公司开具。————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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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然人代开发票问题?(发票)
自然人在什么情形下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税总函〔2016〕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等的规定,自然人发生以下情况可以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1.转让、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
2.个人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
3.在中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且具备相关运输资格并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
________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
(四)发票开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第二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第三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以下称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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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电子发票右下角没有电子签章是否有效?(发票)
我公司收到对方单位开来的电子发票,但发票右下角没有电子签章,对方单位解释是uk软件开具的,就是没有,请问该发票是否有效?
答:电子发票没有电子签章是有效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采用税局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二、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第3篇】增值税退税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以下称2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符合21号公告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等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同时,对《退(抵)税申请表》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附件1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退(抵)税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6月7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以下称21公告)明确,扩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称14公告)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增加“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个行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实施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以及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
二、《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税务总局先后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0号,以下称20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以下称4号公告),明确了留抵退税办理相关征管事项。此次将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入全额退税的留抵退税政策范围后,在现行留抵退税征管框架下,结合新出台政策的具体内容,发布本公告对相关征管事项作补充规定。
三、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扩围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后如何判断行业性留抵退税政策范围?
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后,形成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按照21号公告的规定,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23年7月至2023年6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并销售机器设备销售额300万元,外购并批发办公用品销售额200万元,租赁设备销售额250万元,提供文化服务销售额15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100万元。该纳税人2023年7月至2023年6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65%[=(300+200+150)÷1000×1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
四、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哪些留抵退税条件?
按照21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继续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条件,具体如下: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五、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按照21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六、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按照21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七、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21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纳税人按照21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继续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具体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举例说明:某大型餐饮企业2023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500万元,此前未获得存量留抵退税。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00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5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00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0万元。该纳税人在7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八、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21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21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继续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具体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某大型零售企业纳税人2023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800万元,2023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0(=1000-800)万元;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000万元。
九、纳税人在适用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时如何确定其行业归属?
21号公告明确,按照1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时,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
举例说明:某混业经营纳税人2023年7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其上一会计年度(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其中,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200万元,提供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销售额150万元,外购并销售建筑材料等货物销售额150万元。该纳税人“建筑业”对应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为4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对应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为30%;“批发和零售业”对应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为30%。因其“建筑业”对应业务的销售额占比最高,在适用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时,应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建筑业的划型标准判断该企业是否为小微企业。
十、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办理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从征管规定上看有什么变化吗?
符合21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办理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继续按照20号公告和4号公告等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其中,纳税人办理存量留抵退税与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征管规定一致。
十一、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适用21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需要提交什么退税申请资料?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适用21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无变化,仅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需要说明的是,《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结合本次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对原《退(抵)税申请表》中的部分填报内容做了相应调整,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可结合其适用的具体政策和实际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填报。
十二、此次《退(抵)税申请表》有哪些调整变化?
结合21号公告规定的行业性留抵退税政策内容,《退(抵)税申请表》相应补充了文件依据、行业范围等栏次。具体修改内容包括:
一是在“留抵退税申请文件依据”中增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二是在“退税企业类型”的“特定行业”中增加“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个行业的选项。
三是将“留抵退税申请类型”中对应“特定行业”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计算公式中也相应增加批发零售业等7个行业增值税销售额的表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张瑜、宋淑娟(010)61930016
【第4篇】符合增值税免税并退税政策的是
2023年增值税留抵退税“即问即答”(第1期)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
2023年4月11日
【编者按】为帮助广大纳税人及时、准确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等留抵退税新政,确保留抵退税优惠政策“直达快享”和“应享尽享”,2023年3月30日,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会同纳税服务处组织开展了纳税人网上视频培训(第1期)。现对纳税人在网络直播现场所提问题进行归集整理和通俗易懂的解答,供广大纳税人和税务干部学习使用。
【问题1】请问:此前我们已申请留抵退税并到账,现在我们怎么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增量或存量留抵退税?
答:根据企业类型,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企业如为符合财政部 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中规定的企业类型为“小微企业”或“制造业等六行业”条件的,按本企业所属类型和该文件规定的申请起始时间(不同类型企业申请时间不同,最早为2023年4月1日起),按月申请增量和存量留抵退税(不再有“连续六个月”的条件)。
二是企业如不属于“小微企业”或“制造业等六行业”的,则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增量留抵退税,不能办理存量留抵退税。
【问题2】我们是曾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之前以为进项税退不了,就将“转登记”时的“待抵扣进项税”全部进成本了,增值税申报表里没有填报进项税额,这个是不是要先更改纳税申报表?
答:企业如为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待抵扣进项税额”已列入成本的,无需再调整申报。
【问题3】一般纳税人提供“四项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按规定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也可用于计算增量留抵吗?另外,企业在办理留抵退税后,已退留抵税额期间的前期进项税额,尚未计提加计抵减的,还可计提加计抵减吗?
答:首先,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同时,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文件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等文件的规定,加计抵减额,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生活服务业为15%),抵减应纳税额。因此,加计抵减额与进项税额有本质上的不同,不能作为进项税额去抵减销项税额,也不能计入留抵税额之中。因此,加计抵减额不能用于计算增量留抵。
其次,鉴于进项税额与加计抵减额的上述不同性质,企业在办理留抵退税后,已退留抵税额期间的进项税额,其对应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尚未计提加计抵减额的,仍可按规定计提、在后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也就是说,按规定已计提或尚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与是否办理留抵退税无关。
【问题4】目前有未认证的留抵税额,还有已认证的留抵税额,请问能否申请退税?
答:“未认证”的发票,尚未申报抵扣,故未计入(不形成)留抵税额,该部分不能作为留抵税额办理退税;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形成留抵税额的,符合留抵退税相关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办理留抵退税。
【问题5】我公司资产5000万以下,非限制行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应如何确定企业划型?
答:增值税留抵退税,是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银发〔2015〕309号文件附件中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两项指标,衡量确定企业的划型标准,与职工人数和应纳税所得额无关。
【问题6】退增值税时相应的附加税一并计算退税或后期抵扣?否则会造成附加税重复缴纳。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财税〔2018〕80号规定执行,即: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该政策在2023年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新政下发后仍适用。
【问题7】非制造业的小微企业,增量留抵能退税吗?
答:增量留抵退税,适用于所有一般纳税人单位。但存量留抵退税仅适用于财政部 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制造业等六行业。
【问题8】房地产企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非小微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可按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符合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可以按规定条件申请增量和存量留抵退税。
【问题9】零申报、停业、歇业等无收入企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零申报、停业、歇业等无收入企业,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留抵退税相关文件规定条件的,仍可以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10】一般纳税人可以不申请退税继续抵扣留抵吗?
答:可以,但须在电子税务局提交留抵退税申请时,写明不申请留抵退税的原因。
【问题11】我公司累计到2023年底有增值税留抵税额,但到2023年3月底没有增值税留抵了,这种情况还用申请退税么?谢谢。
答:当期无留抵税额,则不需要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12】2023年12月申请过增量留抵退回60%税款、目前还有留抵税额,是否能继续申请、是存量留抵退税还是增量留抵退税?
答:2023年3月底前已办理过留抵退税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所属行业及划型,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留抵退税相关文件规定条件的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仍可分别按上述文件规定,适用不同的留抵退税政策,继续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12】申请留抵退税的《退(抵)税申请表》中,对企业进行划型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填那个年度的呢?还是填写当月的?
答:首先需要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确定是否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规定的制造业等六行业;其次,再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附件)或《金融业划型标准》(银发〔2015〕309号附件)对号入座进行企业划型。第三,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六条规定填写相关项目。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问题13】如果同一企业既有简易征收,还有一般计税,能不能用简易计税的税额,抵减一般计税项目结存的留抵税额?
答:简易计税项目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不能抵减一般计税项目的留抵税额。
【问题14】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底没有留抵,后面才有留抵,需要怎么办理退税?
答:2023年3月31日无留抵税额,则存量留抵为0,后面形成的留抵则全为增量留抵税额,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文件规定退税条件的,可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问题15】退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同时,是不是三项附加也可以退呢?
答:按照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因此,退增值税留抵税额后,三项附加不退,但可在三项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该政策对适用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规定范围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一般纳税人申请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新政仍继续适用。
【问题16】退存量留抵与当期的收入总额有关系吗?
答:退存量留抵与当期的收入总额没有直接关系,但企业收入总额与企业划型有关系,即用于判定企业是否符合退存量留抵的小型、微型企业范围。
【问题17】企业如果是2023年4月之后成立的,2023年3月没有留抵数据,如何计算留抵退税?
答:2023年4月之后成立的企业,在计算增量留抵退税时,期初按0对待处理和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同时,在对企业划型取得定是否属于小微企业时,对新成立的企业,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六条确定划型标准确定: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问题1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其中“调减当期留抵税额”中的“当期”,具体指的是留抵退税所属时期的月份,还是收到留抵退税款的月份?
答:具体是指收到留抵退税款的月份。即在收到退税款后,应按照收到留抵退税款的数额,冲减调整本月(收到留抵退税款的月份)留抵税额。
【问题19】没有信用等级的新企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因申请留抵退税对企业信用等级有要求,必须为a级或b级。新办企业因尚无信用等级,或信用等级为m级,故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20】留抵税额的取数标准是按照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20行吗?在哪查自己有没有留抵税额?
答:是《增值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的第20行数据。
【问题21】请问销售行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不?
答:销售行业(商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的,还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
【问题22】假如4月末留抵500元(2023年3月末留抵为0),且符合增量留抵退税的条件,那么5月份可以不申请退税吗?
答: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6行业的,可以申请退税。如金额太小,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不申请退税,仍可在以后抵扣。但须在电子税务局提交留抵退税申请时,写明不申请留抵退税的原因。
【问题23】建筑、房地产等企业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以申请留抵抵缴增值税欠税吗?
答:房地产、建筑等企业的“预缴税款”,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不属于“应纳税款”,故不能用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差额所形成的留抵税额抵缴增值税欠税。
【问题24】增量和存量的区别是什么?
答:增量留抵税额,是指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2023年3月抵的期末留抵税额的差额;存量留抵税额,是指按“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抵的期末留抵税额”相比较的差额,按“孰小”原则判定“存量留抵税额”:前者小于后者,则前者为存量留抵税额;后者小于前者,则后者为存量留抵税额。
在2023年4月1日后成立、以及以前成立但再2023年4月1日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在计算增量留抵税额时,期初数为0;同时也无存量留抵税额。
【问题25】请问增量留抵,今年可以申请几次?
答: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的小型、微型企业和制造业等六行业的企业,符合留抵退税4个条件的,每月都可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即理论上每年可申请12次);符合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企业,在今年内一次处理完毕(即只可申请1次)。
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的其他一般企业,符合留抵退税5个条件的,在符合的当期,即可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理论上每年可申请2次)。
【问题26】2023年9月注册的企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首先根据本企业情况,判定企业属于哪种企业类型,是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政策范围退税、还是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政策范围退税。只要符合上述两个文件其中一个文件规定的留抵退税条件的,都可以申请退税。
【问题27】之前是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了,之前一般纳税人的留抵能退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四条的规定,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已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的“待抵扣进项税额”,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3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3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转登记”前的期末留抵,应按上述规定计入成本核算,不能在计入期末留抵申请留抵退税。但是,对办理过“转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在再次登记一般纳税人后所新发生的进项税额而形成的留抵税额,仍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
【问题28】今年的留抵退税,还有“连续6个月”的限制吗?
答:对于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范围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六行业”,退税条件为4项,没有了连续6个月的限制;对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留抵退税的其他一般企业,退税条件为5项,仍有“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条件。
同时需要说明两种特例情况:
(1)对于2023年4月1日以来“未办理过”留抵退税的企业,只要至今曾有符合“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等五个条件的,现在仍可申请办理增量留抵退税;
(2)对于2023年4月1日以来“已办理过”留抵退税的企业,自办理最后一次留抵退税至今这一时间段内,只要曾有符合“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等五个条件的,现在也可申请办理增量留抵退税。
【问题29】老师,2023年4月1日起,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纳入计算抵扣范围。假如企业只有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影响到进项构成比例,对于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按同一个进项构成比例计算退税额,则会导致存量退完后余额不为零。这个有办法处理吗?
答:按照现行留抵退税政策规定,旅客运输服务、农产品普通发票等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票据,其进项税额形成的留抵税额不予退税。退税后“余额不为零”的期末留抵税额,仍可在以后月份进行抵扣。
【问题30】电影院应该是属于未明确划分行业,需要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来划分小微企业么?
答:是的。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问题31】如果每月都有增量,可以每月申请吗?
答:关键看企业适用哪个文件退税:对于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范围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六行业”,退税条件为4项,没有了连续6个月的限制;对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留抵退税的其他一般企业,退税条件为5项,仍有连续6个月的限制。
【问题32】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制造业等六大行业具体都包括那些行业?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的留抵退税的制造业等六大行业,具体包括:“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问题33】《退(抵)税申请表》中要填报的数据,能不能系统自动计算啊?
答:《退(抵)税申请表》中的大部分数据,都是取自系统数据、自动计算的,尤其是适用简易流程退税的企业。
【问题34】分公司要注销,留抵的进项税额可以由总公司申请退税吗?
答:分公司一般属于未独立纳税的非法人主体,其进项税额在总公司抵扣。因此不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35】个人独资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能享受吗?
答: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的,都可以,包括已登记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问题36】去年申请过一次增量留抵退税,今年还可以申请吗?申请退税的金额怎么计算?
答:这就需要重新对企业类型进行判定:对于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范围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六行业”的企业,退税条件为4项,没有了连续6个月的限制;对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留抵退税的其他一般企业,退税条件为5项,仍有连续6个月的限定条件,也就是以最后一次留抵退税月份为起点,再用“连续6个月”的条件去衡量。
【问题37】提交申请后,审核时间大概是多久可以有结果?
答:符合简易退税流程条件的,如无其他特殊情况,一般当天即可审核完毕;属一般退税流程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审核完毕后,主管税务机关会向纳税人下发留抵退税核准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问题38】关于企业划型,在电子税务局里就可以查到吗?
答:企业划型,符合简易退税流程条件的,全部为系统确定;一般退税流程的,由企业填报、“系统+人工”审核判定。
【问题39】全部适用征收率计税的企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简易计税方法的企业,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也不会有留抵税额,故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40】请问进项构成比例的分子,包含勾选的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税额吗?
答:包括。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第八条的规定: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即四类、六种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问题41】一般情况下,企业适用的是一般退税还是简易退税呢?
答:适用“简易退税流程”的,全部由系统根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销售收入、资产总额等系统指标,由系统自动进行判定。除适用“简易退税流程”的企业外,均适用“一般退税流程”。
【问题4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中规定的可退还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的小微企业,是全行业,不限制行业,对吗?
答:是的,适用于全行业,不限制行业。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在内的企业划型判定的标准,是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问题43】增值税留抵退税适用一般退税流程的企业,也是在电子税务局提交吗?
答:增值税留抵退税适用一般退税流程和简易退税流程的,退税申请的提交方式,都有两个途径:电子税务局或办税厅窗口。
【问题44】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的企业,可以只申请退还部分增量留抵进项税额吗?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的规定,存量留抵税额须一次性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理论上可以退部分留抵税额。但建议最好还是一次申请、一次退税,或者由于当期留抵税额太小等原因,在电子税务局提交留抵退税申请时,选择当期不退税,并说明原因。
【问题45】符合增值税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企业,其存量留抵税额是否只能在2023年底前申请退税、明年就不能退了?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可以分别自2023年4月、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六行业(包括“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中型企业、大型企业,可以分别自2023年7月、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同时,为了确保留抵退税新政尽快落地见效,14号公告又对财政和税务部门办理企业存量留抵退税提出了时限要求,即:对符合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微型、小型、中型和大型企业,应分别于2023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当然,因特殊原因未在上述期限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原则上明年仍可申请退还。
【问题46】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至2023年期间曾经转成小规模,那之前的留抵税额还能退吗?
答:应列入成本,不能重复再退留抵税额。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四条的规定,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已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的“待抵扣进项税额”,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3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3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转登记”前的期末留抵,应按上述规定计入成本核算,不能在计入期末留抵申请留抵退税。但是,对办理过“转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在再次登记一般纳税人后所新发生的进项税额而形成的留抵税额,仍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
【问题47】存量和增量都有,必须分开申请吗?
答:凡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一、第二条规定不同类型企业申请时间规定的,企业的增量、存量留抵税额可以一次申请,填写一张《退(抵)税申请表》(见14号文件附件)无需分开申请。
【问题48】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凡独立核算、独立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只要其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即可申请留抵退税。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必须独立核算,独立申报纳税。而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一般情况下未独立核算、未独立纳税,由总公司统一核算和申报纳税,增值税留抵税额也是在总公司体现,故分公司原则上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49】请问,我们是2023年3月税务登记的,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符合文件规定的留抵退税条件(包括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即可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50】留抵退税额超过10万元,需要走一般流程,指的是增量、存量留抵税额合计、还是分别不超过10万元?
答:为了提高留抵退税工作效率,降低留抵退税风险,税务总局在系统中设定了适用“简易退税流程”同时应具备的三个条件,并由系统自动进行判定。这三个条件:一是属于小微企业、二是留抵退税额不超过10万元、三是风险等级较低。其中“留抵退税额不超过10万元”,是指单次申请留抵退税额。
如按规定同时申请增量和存量留抵退税,则以“增量+存量”合计数衡量是否未超过10万元。如果增量、存量留抵退税在不同月份申请,则按单次申请的“增量”或“存量”留抵税额衡量,确定是否适用简易退税流程。
【问题51】商业零售业一般纳税人也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吗?
答:商业零售业,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凡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标准的,还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
【问题52】麻烦问一下,增值税留抵退税申数额如果较大,需要企业提前和国库沟通吗?
答:不需要纳税人沟通,由税务机关协调财政、国库部门解决,确保企业留抵退税及时到账。
【问题53】简易退税多少个工作日能审核完毕、退库到账?
答:符合简易退税流程条件的,如无其他特殊情况,一般当天即可审核完毕;属一般退税流程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审核完毕后,主管税务机关会向纳税人下发留抵退税核准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确保留抵退税尽快及时直达企业账户。
【问题54】2023年的留抵退税,还有50万元的卡点吗?
答: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退税范围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六行业,既无“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限定条件,也无“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卡点;只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退税范围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六行业之外的企业,即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文件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企业,才有“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限定条件。
【问题5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退税条件都有哪些?
答: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申请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问题56】小型、微型企业,按什么标准衡量和区分?
答:企业划型标准,分为两种情况,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型:
一、一般企业划型
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六条规定,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附件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附件的《金融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划型标准划型。不同行业的企业,按照其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两项指标衡量确定。
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上述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二、特殊企业划型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
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问题57】多缴税才要退还是?
答:留抵退税不属于多缴税才退税,而是退还一般纳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所形成的期末留抵税额。对全行业一般纳税人,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规定的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制造业等六行业,还可以按规定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问题58】对“增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傻傻的有些分不清,能给详细解释一下吗?这两项留抵税额都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一、增量留抵税额,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四条规定,应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在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计算公式为:
增量留抵税额=当期留抵税额-2023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
【注】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差额”为正数的,即为增量留抵税额;为负数的,则表示当期无增量留抵税额。
(二)在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意味着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已经消化完),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存量留抵税额,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四条规定,也应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按照“孰小”原则确定存量留抵税额,即: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存量留抵税额已经消化完)。
【问题59】企业如果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就不能享受增量、存量留抵退税了吗?缴回的留抵退税款,能否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同时该文件又规定了如下税收救济条款,供纳税人自愿选择:
一、选择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可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可继续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二、选择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自2023年4月1日起”,指的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税款所属时期”,而不是收到“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退税款的时间。
【问题60】2023年留抵退税新政对不同类型企业增量、存量留抵退税的申请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2023年留抵退税新政对不同类型企业增量、存量留抵退税的申请时间的规定如下:
(一)微型企业(全行业):
自2023年4月申报期起,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存量留抵退税;
(二)小型企业(全行业):
自2023年4月申报期起,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2023年5月申报期起,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
(三)制造业等六行业:
自2023年4月申报期起,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制造业等六行业中的中型企业,自2023年7月申报期起,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制造业等六行业中的大型企业,自2023年10月申报期起,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
上述制造业等六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六行业纳税人。
按上述收入占比50%以上确定企业所属的主行业,是以“从实”原则,按照企业实际经营属于制造业等六行业项目的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包括免税收入等)计算确定的,而不是系统中登记的主行业确定。
譬如:纳税人制造业等六行业实际收入占比超过50%、但系统中的主行业不是制造业等六行业,则需要在修改系统中企业的主行业后,再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申请增量、存量留抵退税;反之,系统中的主行业是制造业等六行业、但纳税人制造业等六行业实际收入占比未超过50%,则也需要按企业实际主营收入情况,修改系统中企业的主行业,同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文件的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而不能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申请增量、存量留抵退税。
(四)其他企业(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等六行业之外的一般企业):
自2023年4月1日起,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的五项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文件,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八条有关进项构成比例计算的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等六行业之外的一般企业的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为一项长期政策。
【第5篇】增值税留抵退税
收藏!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操作指引
来源:泉州税务2022-04-02 22:01
操作指引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的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自2023年4月1日施行。
1
示例企业为制造业小微企业,状态为正常且当前信用等级为a、b级,通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常规操作后,进入申报表,当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第1+3列>0时,录入其他必填校验项后,提交申报。
2
点击“申报”,弹出提示框询问“请您确认是否属于制造业小微企业……”,选择“是”,点击“确认提交”。
3
申报成功后,在申报回执页面弹出提示框。点击“符合条件,立即申请留抵退税”,页面跳转至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办理模块。
4
进入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办理模块,页面弹出提示框。请按实选择,如选择“确认”则进入留退抵税申请模块。
5
进入留退抵税申请模块,页面弹出是否预填信息提示。如选择“系统为我预填数据”选项,则系统自动预填申请表数据;如选择“自行填报数据”则不加载预填信息,均由纳税人自行选择或填报。
6
点击确定,进入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填报页面。表中黄色部分需纳税人据实自行填写完整,先填写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资产总额”。
“退税企业类型”一栏,系统会自动按照纳税人所提交的申请信息判断其所属的企业类型,并自动为其修改退税企业类型。信息提交后会弹出页面提示,核对后点击“确定”。
“申请退还项目”一栏,如果属于微型企业且存在存量留抵税额的(2023年4月1日前的留抵税额),四月份起可以存量跟增量留抵税额退税项目两项一起打钩☑一并申请存量及增量的留抵税额退税。
7
全部填写完成后,点击“附送资料”。
8
页面弹出附送资料上传界面,上传“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图片。
9
点击“确定”后,页面弹出提示信息:“请您核对系统为您预填的参考数据是否准确。”如数据填写准确,请点击“确定”。按照页面提示,点击“申请”进行申请提交操作。
【第6篇】增值税退税分录
分录
分录一
增值税留抵退税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10万元
分录二
缴纳增值税的时候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万元
贷:银行存款 9万元
其他收益 1万元
分录三
今年年底之前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万元
分录四
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1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10万元
收到增值税返还
借:银行存款 10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 10万元
分录五
增值税转出的账务处理:
借:成本费用存货等 1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万元
分录六
农产品加计抵扣1%的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直接材料) 9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万元
贷:原材料 10万元
分录七
结转一般纳税人转小的时候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的账务处理:
借:资产成本费用存货等 10万元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0万元
分录八
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的账务处理(比如出租房屋后付租金):
借:应收账款 10.9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0.9万元
收到房租款项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0.9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9万元
分录九
尚未勾选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 10万元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3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3万元
勾选认证抵扣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万元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3万元
分录十
企业预缴增值税时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万元
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万元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0万元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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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出口企业增值税和退税费
a企业是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财务人员当月申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费)'(以下简称附加税费)时发现上月a企业没有内销,产品全部出口且出口金额全额退税,增值税免抵税额为零。因此,附加税费计税依据也应该为零,财务人员却误将退税全额作为附加税费计税依据进行申报。
经过咨询会易网专业顾问人员,a企业需要去申请退税,具体操作过程如下:
1、首先,通过电子税务更正附加税费申报表,从'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选择相关月份和申报表进入。如下图所示:
2、免抵税额栏将金额更正为0。如下图所示:
3、附加税费申报表更正成功后,a企业还需填写一份《退(抵)税费申请审批表》,并签字盖章。如下图所示:
注意:表格中缴款凭证号就是之前申报扣款的电子税票号码,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缴款查询及打印'中查询。如下图所示:
4、a企业将上述的'退(抵)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填写盖章后,同时带上此笔税费缴纳的银行回单到所属税务大厅办理退税手续,待税务机关审核完毕,税款将会原路退回公司账户。
出口免抵退企业在申报附加税费申报表时候需要注意:增值税做为附加税费计税依据存在两种类型,一种是'一般增值税'指的是内销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另一种是'免抵税额'指的是出口增值税免抵税额。两种类型增值税不可以混填,如果造成缴税错误也不可以互相抵扣,必须办理退税重新更正申报,由此产生的滞纳金不免。
【第8篇】企业增值税退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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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一) 业务办理流程
登陆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退抵税费申请】-【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
1.打开【增值税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
进入该事项后,首先会弹出如下提示,纳税人自行选择进行勾选,然后点击【确定】进入表单。如纳税人选择预填数据,在表单内选择“增量留抵退税”或“存量留抵退税”时,会调用金三接口,将返回的数据自动填入表单;如选择自行填报,则由纳税人自行填写:
填写表单如下:
注:表单中灰色项为自动带出不可编辑项,白色项为选填项,绿色项为必填项。
①基本信息区:
对绿色选项框,务必认真填写,保证数据填写无误(比对联系人姓名,电话,退税账户的信息),确保后续退税金额能及时到账。
②留抵退税区:
“退税企业类型”栏次:请根据税源管理分局(所)的辅导情况,正确选择自身企业类型(小型/微型/特定行业)。
“申请退还项目”栏次:根据此次申请退还的税款属性选择“存量留抵税额”或“增量留抵税额”(注:微型企业如果既有存量又有增量,则两项全选;小型企业、六大行业的中型企业、六大行业的大型企业在4月仅能选择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详情请查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营业收入”栏次:请填写上一会计年度全年累计增值税销售收入。“资产总额”栏次:请填写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注意填写的单位是元。
“企业划型”栏次:请正确选择企业类型,要与“退税企业类型”栏次中选择的企业类型保持一致。
选择预填数据的纳税人,下图为系统自动预填数据区域:
③申请信息区:
“申请人”栏次:请在申请人栏次填写“企业名称(全称)”。如申请人与企业名称不一致需要选择“退税名称不一致原因说明”。
④办税人信息区:
自动带出办税人的相关信息,可以自行填写。
2.确认表单填写数据无误后,点击【保存】按钮
待页面弹出提示框提示“保存成功!”,点击【确定】按钮,表单填写的内容被保存:
3.点击【资料采集】,进入资料采集页面:
4.点击上图中的【选择】按钮:
进入上传页面,点击红框区域进行选择图片(如下图)
注:下图仅为上传流程演示,具体上传附件以资料采集页面列表显示为准。
5.选择一张图片,然后点击【上传图片】按钮:
上传完成后,点击【确定】按钮,完成资料采集,如下图所示:
6.信息采集完成后,可点击【返回至表单】:
页面跳转至表单页面;确认填写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待页面提示“提交成功!若无需继续办理业务,请及时退出系统!”后,点击【确定】,页面跳转至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
(二)业务办理情况查询
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
首页-【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
业务提交后,可在【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看该业务办理进度及业务状态:
【第9篇】法国增值税退税率
如果您的主要居住地位于非欧盟国家/地区,则您可能有资格获得在法国购买的商品价格的增值税退款。
法国海关绝不负责偿还在法国购买的增值税。只有您购买商品的零售商才能这样做。
一般信息
本页列出了有关增值税退税的要点。它仅供参考,不能替代现行法规。
如果您的主要居住地位于非欧盟国家2,您可能有资格退还您在法国购买的商品的增值税。
海关在离开欧盟时的邮票最终免除了卖方征收增值税的费用。由卖方根据海关验证报销增值税。
法国有两种退款批准方式:
来自海关的邮票
来自pablo终端的电子邮票:参见“法国游客的电子增值税退税 - pablo”[法文版]
请注意:自2023年1月1日起,必须使用pablo申请签发零售商的增值税退税表。旅行者必须在国际港口和机场以及瑞士边境的pablo终端上扫描表格。
增值税退税的资格
要获得增值税退税,您必须:
在购买时成为非欧盟国家2的居民,已经在法国呆了不到六个月,至少16岁
在购买时,如果您居住在申根区的非欧盟国家,您必须能够出示上述证据,例如护照或作为例外的原始有效身份证(挪威,瑞士,冰岛或列支敦士登)。
以下不符合增值税退税条件:
1、欧盟成员国的居民:瓜德罗普岛,法属圭亚那,马提尼克岛,马约特岛和留尼汪岛法国海外省的居民
为了税收目的而离开在非欧盟国家或非欧盟领土上职位的个人
2、外交或领事使团成员以及国际组织的雇员被派往法国或欧盟,在法国或欧盟生活不到六个月的学生和实习生
最终离开欧盟的个人,即使他们正在返回原籍国
3、摩纳哥公国的居民
4、返回法国或欧盟的个人
5、正在寻求部分或全部可报销药品退税的法国社会保障受益人
自2023年7月1日起,欧洲联盟的28个成员国分别是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 ,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和英国。
非欧盟国家:非欧盟成员国的国家。
以下被视为非欧盟国家,因为它们不属于欧盟的关税区域:
法属波利尼西亚,新喀里多尼亚,瓦利斯和富图纳群岛,圣皮埃尔和密克隆,以及法国南部和南极地区,圣马丁和圣巴泰勒米的法国海外社区。
以下其他欧盟成员国的领土:海峡群岛(泽西岛,根西岛等),安道尔,法罗群岛,加那利群岛,休达和梅利利亚,圣马力诺,梵蒂冈,直布罗陀,圣马丁的荷兰方面,黑尔戈兰岛和比辛根,利维尼奥,意大利坎皮奥内,阿索斯山,奥兰群岛和格陵兰岛。
有资格获得增值税退税的商品
零售购物具有旅游性质;商业性质的那些不是。
某些商品由于其性质而无法获得增值税退税。
他们包括:
受特定程序约束的货物(如华盛顿公约所涵盖的货物,两用货物,麻醉品等)
人造烟草、石油产品、武器、文化用品、私人运输工具及其设备和用品(食品,燃料等)
最后三个类别有特定的例外情况,可以减税。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在出发前联系您当地的法国海关。
有资格获得增值税退税
您购买的商品必须是旅游性质的零售商品。您购买的总金额(包括所有税费)必须大于175欧元。它们必须在同一天和同一天购买。在购买时,零售商将向您提供增值税退税表,该表必须由零售商和您签署。签署表格即表示您同意遵守某些程序。当您离开欧盟领土并在检查行李之前,您必须向海关提交您的购买和增值税退税表。 “行李箱”的概念可以扩展到包括私人运输工具的行李箱和乘客舱。
您必须在购买当月后的第三个月结束前执行此操作。
注意:如果不满足所有这些条件,海关将拒绝盖章。
如果你从法国离开欧盟
如果您选择手动程序,法国海关将盖章并将两张您的增值税退税表退还给您。然后,您将加盖的表格发送给零售商。如果您选择使用pablo终端的电子图章,则该过程完全是计算机化的:参见“法国游客的电子增值税退税 - pablo”[法文版]“请注意:如果您在冲压过程中(无论是手动还是电子)检查海关,您必须出示您的购买。如果不这样做,将导致取消您的增值税退税表并可能会被罚款。”
如果您乘火车离开欧盟
您必须在旅途中或在过境站(欧盟出口处)获得海关盖章的增值税退税表
如果您乘船或通过公路离开欧盟
您必须在欧盟的最终港口或道路出口处的海关办事处盖上增值税退税表。
如果您的增值税退税表没有盖章,您从另一个成员国离开欧盟
如果您在法国购买但是从另一个成员国离开欧盟,则应将正规化请求发送至:
巴黎税务局douanes de paris
30 rue raoul wallenberg
75019巴黎
(邮件至法国税务总局邮址)
您必须在请求中包含上面列出的元素。
如果符合以下条件,您的增值税退税表上的海关盖章请求可能会被拒绝:
您没有所需的证明文件,您没同时出示您的购买物品的增值税退税表,您要求增值税退税的购买不属于个人性质,零售商给您的增值税退税表不符合现行法规,您的增值税退税表有效期已过期,零售商给您的增值税退税表格未签名,您不是名称出现在表单上的人,这些是拒绝的主要理由,但这份清单并非详尽无遗。上述理由之一就足以让海关拒绝盖上增值税退税单。
【第10篇】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
---2023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一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二政策内容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四)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1.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报办理留抵退税。
3.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4.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5.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6.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7.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8.在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前,核准其前期留抵退税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的留抵退税额。
9.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10.纳税人按照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相关规定
1.申请留抵退税需同时符合的条件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划型标准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大型企业。
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5.行业标准
“制造业等行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6.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7.出口退税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8.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9.纳税信用评价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10.其他规定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其中一项留抵退税政策。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0号)
【第11篇】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3年14号公告,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公告表述比较复杂,小编为你图文解释:政策解读
政策核心:对所有行业的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等6个行业的大中型企业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并按月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制造业等行业:包括“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等行业判断标准见文末)。
具体时间安排:
列入本次优惠范围的所有企业,可在4月申报期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对于存量留抵税额,按以下时间节点有序退还:
小微企业
微型企业4月申报期申请退还。
小型企业5月申报期申请退还。
制造业等六大行业:
小微企业按小微企业政策执行。
中型企业7月申报期申请退还。
大型企业10月申报期申请退还。
存量留抵税额,其基数是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正式施行的时间基点——2023年3月31日的留抵税额。
如果纳税人没有获得过存量留抵退税,且期末留抵税额不小于2023年3月31日时点数,那存量留抵就是2023年3月31日的留抵税额,如果期末留抵小于2023年3月31日留抵税额,那说明2023年3月31日基点的一部分留抵税额已经在以后期得到了抵扣,存量留抵税额就是当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办理过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退税额为0。意味着国家已经将该纳税人在2023年3月31日以前结存的留抵税额全部退还。
因此,存量留抵退税是一次性政策,退还后即不复存在。
增量留抵税额,本质上是指与留抵退税政策正式施行的时间基点——2023年3月31日的留抵税额进行比较后的增量。
在纳税人取得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 = 当期留抵税额 - 2023年3月末留抵税额,正数表示可退还增量留抵,如果小于0,那就表示没有增量留抵税额。
在纳税人取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由于留抵税额中已经没有存量留抵的影响,因此,增量留抵就相当于期末留抵税额。
退税计算公式的变化,与2023年39号公告相比,保留了进项构成比例的限制,取消了60%退税比例的限制。另外,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允许将电子专票、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票两类作为分子进行计算。
应退税额 = 留抵税额(存量或增量) * 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这里要提醒的是:
1、对于存量留抵税额,其进项构成,如果准确计算,应该是以企业成立到2023年3月31日的数据为基础,但这样操作性不强,因此,使用了与增量留抵相同的计算口径。
2、对于进项构成比例,实际上政策是有bug的,这一点,我会在以后的文章中进行讲解。
留抵退税与免抵退税的同时适用
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留抵退税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选择一适用
纳税人只能在两种政策中选择一种,考虑现行留抵退税的力度比2023年更大,因此,允许纳税人再做一次选择,即:
2023年4月1日后已享受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一项政策的,在2023年10月31日前,可以反悔,将已享受的退税款交回,并选择享受另一政策。
相关概念说明:
企业划型标准
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资产总额: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的年末值确定。
营业收入: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
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 营业收入=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行业分类标准:
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合计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第12篇】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
减税降费是助企纾困解难的最公平、最直接、最有效的举措。今年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对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助力企业纾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支持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和延续实施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涵盖33项内容的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后续将根据新出台税费政策情况持续更新。今天带你了解: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称2023年第14号公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3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享受条件】
1.在2023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6.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7.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编辑设计:甘肃税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13篇】增值税退税会计分录
(1)增值税出口退税款不通过损益类科目核算,当期应退税款通过“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核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实际应退的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金额等于免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计算的免抵退金额)
当收到退税款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2)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享受退税政策。
在应税消费商品报关出口作帐后,会计处理: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消费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消费税
【第14篇】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和退税率,你分得清吗
深化增值税改革后,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和退税率有了很多改变,13%?9%?8%?10%?6%?面对品目繁多的征税事项,傻傻分不清楚?别怕,小编整理了一套对比表格!一睹为快吧~
希望这些表格能让大家理清思路,
帮助您正确申报哦~
来源:上海税务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第15篇】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千万不要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应怎样处罚
虚开增值税发票相信大家都不陌生,虚开增值税发票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行为,犯罪者将承担刑事责任并且接受一定的刑罚。那么虚开增值税发票应怎样处罚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这边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处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一)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四)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第二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增值税虚开
二、接受虚开增值税票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本质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中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五)不得涂改。
(六)项目填写齐全。
(七)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八)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而为了骗取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就是违反了发票管理制度,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可以抵扣大量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三、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有哪些形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分别为:
(一)开具“大头小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拆本使用,单联填开”发票。
(三) “撕联填开”发票,即“鸳鸯票”。
(四)“对开”发票。
(五)“环开”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是犯罪行为,要接受刑事处罚,具体的刑罚力度要结合涉案金额等情况综合分析。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应怎样处罚的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