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免税分录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增值税免税分录
一、一般纳税人
(一)关于销项税额
1、直接减免
(1)可以直接全额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价税合计)
(2)也可以先计提销项税额,然后确认减免、结转损益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金)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其他收益
2、先征后返(退)
(1)正常计提销项税额,进行增值税计算、申报缴纳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取得返还,属于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补偿以后费用)、其他收益(补偿已发生经营费用)或者营业外收入(补偿已发生非经营支出)等
(二)免征增值税,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若原本没有抵扣,则不用抵扣即可;
借:原材料等(价税合计)
贷:银行存款等
2、若已经认证抵扣,则须做转出处理。
借:原材料等(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借:原材料等(即:票面增值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原本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只须处理应纳税额即可。
1、直接减免
(1)可以直接全额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价税合计)
(2)若取得收入时尚未确定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可以先计提应纳税额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期末符合免税条件,然后确认减免、结转损益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其他收益
2、先征后返(退)
(1)正常计提增值税额,申报缴纳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取得返还,属于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补偿以后费用)、其他收益(补偿已发生经营费用)或者营业外收入(补偿已发生非经营支出)等
【第2篇】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就部分业务放弃免税,开具1%或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我是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为25万元。请问我是否可以根据客户要求,就部分业务放弃免税,开具1%或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就部分业务放弃上述减免税政策,按照1%或者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3篇】增值税减免税会计分录
减免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做?会计方面的工作繁琐复杂,而增值税的相关账务处理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本文在以下进行了减免增值税全套会计分录的整理,供大家参考。
一、一般纳税人
(一)关于销项税额
1、直接减免
(1)可以直接全额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价税合计)
(2)也可以先计提销项税额,然后确认减免、结转损益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金)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其他收益
2、先征后返(退)
(1)正常计提销项税额,进行增值税计算、申报缴纳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取得返还,属于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补偿以后费用)、其他收益(补偿已发生经营费用)或者营业外收入(补偿已发生非经营支出)等
(二)免征增值税,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若原本没有抵扣,则不用抵扣即可;
借:原材料等(价税合计)
贷:银行存款等
2、若已经认证抵扣,则须做转出处理。
借:原材料等(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借:原材料等(即:票面增值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原本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只须处理应纳税额即可。
1、直接减免
(1)可以直接全额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价税合计)
(2)若取得收入时尚未确定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可以先计提应纳税额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期末符合免税条件,然后确认减免、结转损益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其他收益
2、先征后返(退)
(1)正常计提增值税额,申报缴纳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取得返还,属于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补偿以后费用)、其他收益(补偿已发生经营费用)或者营业外收入(补偿已发生非经营支出)等
【第4篇】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出口免税
总局从政策上明确无纸化申报的前提是,企业必须建立风险内控管理机制,认真落实出口退税备案单证制度。这不仅是税务部门强化业务真实性的重要抓手,也是企业化解退税风险的主要措施。忽视退税备案单证制度,必将给企业带来难以承受的后患和损失,那么岀口企业在落实备案单证制度时,出口免税货物该不该备案单证?
实操中,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企业应于业务发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办理免税申报。因为种种原因出口退税调整为出口免税的,应于确认调整的次月申报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需要企业自主备案,留存备查,备案资料如下: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购货发票(属于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
免税收入对应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4栏“免税项目用”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金税四期上线后,对岀口免税货物建议,岀口企业也要认真做好备案单证管理,以强化风险内控。
【第5篇】免税收入的增值税
增值税很重要,每年多多少少都会有些许变化,那么作为财务就要及时紧跟步伐掌握增值税最新的政策,这样才能避免出现差错,那么最近增值税也是有了新消息,内容都整理在下方了,赶紧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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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值税减免税优惠的会计处理!会计不知道,没法干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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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免税企业增值税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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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免税业务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里面有一个答疑,让人心生困惑。
如下:
(十六)我公司是批发摩托车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时,应当如何开具机动车发票?
答:批发机动车的小规模纳税人将车辆销售给下游经销商时,按照《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在开具机动车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选择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选择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购买方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选择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销售方需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购买方可以正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这里提到了免税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怎么回事呢?是不是写错了?
注意,这里并没有写错,为什么会有免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呢?其实这里算一个特殊情况,也就是小规模适用3%免税政策和机动车发票政策碰在一起的一个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3年第23号《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发布后,机动车发票都必须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开具。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而且机动车发票只有两种:
1、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有机动车字样)
2、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所以这里是必须从新的机动车开具模块开具机动车发票,而且机动车模块没有所谓的机动车普通发票,那么小规模销售企业在享受免税同时又要开机动车发票时候,就只能开机动车免税专用发票了。
所以这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情况,不具有普遍性。
延伸说一下,什么时候开机动车专用发票,什么时候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呢?
我们先看一下新车销售的流程: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消费者
1、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有机动车字样)
机动车生产企业把车辆销售给机动车授权经销单位,比如一汽大众把车销售给4s经销店。一汽大众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这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特殊的专票,是左上角带机动车标识的专票,和一般的专票是有区别的,这种专票是通过机动车模块开具的。
如图所示:
2、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消费者,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授权经销单位把车辆卖给消费者,就得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单独的票种,也是通过增值税新系统的机动车模块开具的。比如4s店把车卖给个人,或者卖给实际使用的公司,都开这种发票。
这种发票用于购买方入账、抵扣、上户、缴纳购置税。
如图所示:发票有六联
以上就是新车销售的一般流程,如果自然人是最终消费者,那最终消费者负担了增值税,买车的价格是含了增值税的。
如果消费者是公司,因为公司购买车辆是为了生产经营用,所以不负担这个增值税,增值税可以做进项税抵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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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境外业务增值税免税政策
1. 增值税
1.1. 出口环节增值税政策(二)
1.1.1. 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1.1.1.1. 出口退(免)税的两类办法
1.1.1.1.1. 免抵退税
1.1.1.1.1.1. 适用企业
1.1.1.1.1.1.1. 生产企业、部分“营改增”企业
1.1.1.1.1.2. 适用具体情况
1.1.1.1.1.2.1.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财税有关文件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3)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规定服务。
1.1.1.1.1.3. 基本政策规定
1.1.1.1.1.3.1.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1.1.1.1.2. 免退税
1.1.1.1.2.1. 适用企业
1.1.1.1.2.1.1.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部分“营改增”企业
1.1.1.1.2.2. 适用具体情况
1.1.1.1.2.2.1. 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服务。
1.1.1.1.2.3. 基本政策规定
1.1.1.1.2.3.1.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1.1.1.1.3. 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1.1.1.1.4. 【归纳】
1.1.1.1.4.1.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零税率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
1.1.1.1.4.1.1. 生产、外贸、其他出口企业自产或视同自产货物出口、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
1.1.1.1.4.1.1.1. 一般计税方法:适用免抵退税政策 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免税政策
1.1.1.1.4.1.2. 外贸、其他出口企业外购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出口
1.1.1.1.4.1.2.1. 一般计税方法:适用免退税政策 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免税政策
1.1.1.2.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1.1.1.2.1. 1.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1.1.1.2.2. 2.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上述第1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①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②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③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2)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①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②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3)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①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②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③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6)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7)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8)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9)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增值税—出口环节增值税政策(二)
【第8篇】农机增值税免税政策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激发乡村创业就业活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加大乡村振兴捐赠等六个方面梳理形成了109项针对乡村振兴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
一、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为了持续改善脱贫地区基础设施条件,税收积极支持交通、水利等民生工程建设和运营,促进完善生产性、生活性、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具体包括:
(一)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2.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二)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
3.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4.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6.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
7.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8.农村烈属等优抚对象及低保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
9.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1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1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3.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1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二、推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
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现行税收政策着眼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大局,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业生产、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促进农产品流通、支持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由“输血式”扶贫转变为“造血式”产业发展,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
(一)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收优惠
15.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6.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7.出租国有农用地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8.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
2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21.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2.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二)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
23.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4.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5.进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饲料免征增值税
26.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27.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28.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29.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
30.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1.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33.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34.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5.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36.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37.农村居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等定期减免车船税
(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税收优惠
38.“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39.“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
40.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41.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
42.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43.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涉农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
44.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45.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46.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
47.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8.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49.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
50.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纤维板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90%
51.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和工业级混合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52.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53.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原料生产的纤维板等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4.沼气综合开发利用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55.农村污水处理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56.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处理处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三、激发乡村创业就业活力
就业创业是乡村振兴的“源头活水”。国家不断加大创业就业政策支持力度,扩大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范围,加强对失业人员、残疾人等重点群体或特殊群体就业创业的政策扶持,有力增强了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具体包括:
(一)小微企业税费优惠
5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58.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59.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60.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61.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62.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63.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64.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65.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66.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67.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6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69.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强化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增强金融对乡村产业和新型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是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税收政策通过免税、减计收入、准备金税前扣除、简易计税等多种方式,以农户和小微企业为重点对象,鼓励金融机构和保险、担保、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乡村振兴的金融支持力度。具体包括:
(一)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税收优惠
70.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1.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2.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73.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74.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75.保险公司农业大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
76.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77.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7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79.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税收优惠
80.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81.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82.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税收优惠
83.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84.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农牧保险业务税收优惠
85.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86.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87.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快发展
(一)扶持欠发达地区和革命老区发展税收优惠
88.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89.边民互市限额免税优惠
90.边销茶销售免征增值税
(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税收优惠
91.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征或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
92.新疆困难地区新办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93.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94.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95.青藏铁路公司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
96.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97.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免征契税
98.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99.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
100.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有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01.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102.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建设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103.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免征印花税
104.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5.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购置安置房源免征契税、印花税
六、鼓励社会力量加大乡村振兴捐赠
106.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107.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108.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109.境外捐赠人捐赠慈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附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杜伟 (010)61930189
【第9篇】免税业务的增值税进项
我司为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一批与自产产品配套使用的配件,但是该配件在购入时未取得发票并且以后也不可能拿到发票。请问该批出口配件是做免税还是应该视同内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第五条第八项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贵司在确定无法取得进项发票的情况下,不得退税,应当按照免税处理。
补充说明:出口货物需要视同内销的,通常指财税[2012]39 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范围内的情形。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
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第10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设10个三级专栏,10个三级专栏中,包括六个借方专栏,即记在借方,表示应交增值税的减少,四个贷方专栏,表示应交增值税的增加。
六个借方专栏,具体包括: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减免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以及转出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录一般纳税人购入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具体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核算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式下按照差额征税缴纳增值税,允许抵减的销项税额部分。具体会计分录:
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冲减成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用来核算当月缴纳当月的应交增值税,比如以1、3、5、10、15为 一个纳税周期的:具体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用来核算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的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税额,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主要用来核算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的增值税(按规定计算的免抵税额)。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主要记录一般纳税人月终转出应缴未缴的增值税。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方专栏包括四个: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以及转出多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用来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服务等应税销售行为,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用来核算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办理出口退税时计算的退税最高限额,即计算的免抵退税额(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免退税额(实行免退税办法)。
以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为例,会计分录:
应退税额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抵顶内销环节产品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实行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没有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用来核算已经认证的进项税额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比如购进货物、服务等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集体服务以及个人消费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记录一般纳税人月终转出多缴纳的增值税,多缴纳了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体现为借方余额,若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形成的留抵税额不属于这里多缴纳增值税的情形,无需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第11篇】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的区别
增值税零税率
零税率,是增值税的一个法定税率。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但由于规定税率为零,纳税人无税可纳。
但是,零税率≠免税!
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既然有纳税义务,同样具有抵扣税额的权利,从形式上表现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后,再退给纳税人在各个流转环节已缴纳的税款。
主要是指对规定的出口货物和应税服务除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外,还要对该产品和应税服务在出口前已缴纳的增值税进行退税,使该出口货物及应税服务在出口时完全不含增值税,从而以无税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具体表现为:不征收、可抵扣、可退税。
当然,如果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则只能免,不能抵,不能退。
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适用零税率,不是税收优惠,是法定征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可以选择税率为“0%”进行开具。
增值税免税
增值税免税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但因为国家政策扶持,销售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但进项不允许抵扣,不退还(一般针对一般纳税人的应税项目)。
区别于增值税零税率,增值税免税规定:免除纳税人纳税的义务,同时也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免税货物和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纳税人必须放弃抵扣税款的权利。
具体表现为不征税、不让抵、不退税。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和服务开具发票,在设置商品编码、选择税率时,应勾选左下角“享受优惠政策”,选择“是”,并进一步选择“免税”。
1、增值税免税开票
以金税盘为例:在开具发票的过程中,商品编码添加时,“享受优惠政策”栏选择“是”,“优惠政策类型”栏选择“免税”,“税率栏“就会自动跳转为“免税”:
而实际开出的发票示例如下:(注意看,“税率”栏不是“0%”)
注意:严格意义上讲,纳税人发生免税的增值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选择税率为“0%”,是一种错误的开票行为!
18项免税项目总结如下:
2、涉税风险
免税规定是国家给予纳税人的一项税收优惠,对于优惠内容税法有着明确的规定。
但是,实务中财务人员最容易出现错误引发涉税风险的主要变现为:
核算不清,导致免税业务核算混乱,其次对于免税业务对应的进项税未及时转出或者转出不准确。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之和÷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之和
注意:严格意义上讲,纳税人发生免税的增值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选择税率为“0%”,是一种错误的开票行为。
增值税不征税
纳税人的收入,并不都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譬如纳税人收到的政府补贴资金、存款利息以及获得的保险赔偿等,都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而是增值税不征税收入。
而增值税免征,是指某项应税行为,应征增值税,但因为销售额符合国家免征额度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一般针对小规模纳税人)。
那免税跟免征要怎么区别呢?
1、免税针对特定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在发票开具时,注明“免税”。
2、免征是针对应税收入达到免征条件时免征增值税,在发票开具时,要注明税率。
比如我们一直在说的小规模纳税人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5万,季度不超过45万,就是免征增值税政策。
未发生销售行为不征税项目列示
【第12篇】增值税免税项目
1.专项民生服务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7)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符合规定的教育服务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提示1】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新增)
【提示2】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提示3】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提示4】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2)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4)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总结】
3.特殊群体提供的应税服务
(1)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2)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4.农业生产类服务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文化和科普类服务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3)★个人转让著作权;
(4)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调整)
(5)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新增)
6.特殊运输相关的服务
(1)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2)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7.住房类服务
(1)★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2)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3)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4)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提示】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直系亲属、继承等。
8.土地使用权及自然资源使用权
(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提示】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9.金融服务
(1)自2023年1月1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2)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3)国家助学贷款。
(4)国债、地方政府债。
(5)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等。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8)自2023年11月7日起至2023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新增)
(9)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10)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11)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12)★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13)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4)自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0.就业类
(1)随军家属就业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1.其他类服务
(1)★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3)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4)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5)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6)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
(7)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
【第13篇】图书批发增值税免税备案资料
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图书批发及零售环节给予增值税优惠:
一、出版物出版环节分以下三种情况
1、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国际时政类报纸、外宣类报纸、其他类报纸、经济类报纸、工业产业类报纸、.农业类报纸、文化艺术类报纸、法制公安类报纸、科技类报纸、教育类报纸、新闻出版类报纸、、信息技术类报纸、其他类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二、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第14篇】免税收入如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免税产品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免税产品销售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向消费者销售的应税货物或提供的应税劳务,消费者没有抵扣进项税的需要,所以不必开具专用发票,只需开具普通发票就可以了。
(2)销售免税产品。免税产品不需要交纳增值税,更不存在进项税额或销项税额的 核算问题,所以不必开具专用发票。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境外销售应税劳务。我国增值税税法规定,对于出口的应税货物和劳务免征增值税,所以,在销售时不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属于内部使用的情况。虽然视同销售,但是没有必要自己对自己开具专用发票。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也属于内部使用问题,不必开具专用发票。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这些项目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所以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法定项目免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免税产品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除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之下是可以进行开增值税发票的,其余的情况对于免税产品是不能开增值税发票的。这点大家需要了解清楚,本文也有详细的内容说明大家可以了解一下,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会计学堂。
【第15篇】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期限
【企业提问】
目前,企业面临改制重组,请问企业改制重组是否有政策支持?如何办理?需要哪些资料?
图源 视觉中国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根据今年5月发布的《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惠企政策指南》,企业上市过程中,因改制办理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划转时,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一、受惠对象
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改制重组企业
二、办理流程
企业上市过程中,因改制办理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划转时, 符合条件享受契税优惠的申报即可享受;涉及土地增值税可予免征的应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收期后的其他 规定期限内提交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税备 案,在符合减免税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办理资料】契税减免需提供: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及复印件,改制前后 的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土地增值税减免需提供:《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投资、联营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联营合同(协议)复印件。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办理网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
三、咨询方式
纳税咨询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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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阳融媒问政平台
记者:杜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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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刘昶 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