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收入确认原则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增值税收入确认原则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n1.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预收金额为营业额。预收定金属于预收帐款范围,不记入当期营业额;
n2.转让已完成前期开发的土地;
n3.转让正在前期开发尚未转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收入;
n4. 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置换土地,无论是否取得或办理权属变更,只要合同证明实质转让、抵押及置换并取得相应经济利益,双方应确认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及契税。
n5.被征地时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建筑物、青苗等补偿费收入。
二、销售不动产
n1.预收款方式销售的,预收金额为营业额。预收定金属于预收款范围;
n2委托包销,合同期满后开发企业将未售出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取得的收入(国税函[1996]684号);
n3.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收入;
n4.对拆迁补偿住房,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当的部分按同类房屋实际成本核定营业额;超过面积以取得的实际收入为营业额;
n5.销售房屋时分为房屋销售与装修两部分,分别签定两份合同,收取两份价款。因装修合同是房地产买卖契约的组成部分,与买卖契约共同成为认购房产的全部合同,因此开发商收取的装修及安装设备费用一并列入房屋售价;
n6.销售地下车库、地下室、军产房、集体产权房等无产权建筑物的永久使用权,视同销售建筑物。
【第2篇】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中国小康网讯 通讯员张鑫 综合报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日联合印发《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通知称,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此外,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通知明确,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通知明确,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税收优惠面向的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此外,通知称,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原文如下:
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现就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本通知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五、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6月9日
【第3篇】增值税应税收入
政府按幼儿园入学儿童数量给予的补贴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答:这个问题,很多朋友会觉得按照收入或数量给予的补贴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进行纳税,我们来看看45号公告的具体内容: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该规定是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如果幼儿园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对应的是不属于应税收入,则该补贴也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知识拓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的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第4篇】土地增值税收入包括哪些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分别是: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第5篇】租金收入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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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一次性收取租金,
有的税种要求一次性缴纳,
有的税种要求分期缴纳!
很多新会计表示一脸懵~
为此,小编围绕下面的例题,梳理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中关于一次性收取租金的规定,有需要的小伙伴们快来围观~
例如
a公司将房产对外出租,双方签订3年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且一次性收取租金60万元。
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a公司签订的合同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对60万元租金,应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即2023年、2023年、2023年分别确认租金收入20万元。
增值税
政策依据:
1、《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53号)第二条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a公司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应该在收到60万元的当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实现。
打个比方,如果出租上述房产的不是a公司,而是自然人甲某,则可以对取得的60万租金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为1.67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甲某无需缴纳增值税税款。
房产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厦门市,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为按月缴纳,申报期限为次月的1日-15日。因此,a公司出租房产所收到的60万元租金,应在正常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算租金收入,并逐月进行纳税申报。
印花税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在上述的例子中,a公司应当于签订合同时,一次性缴纳印花税。
【第6篇】加油站转让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加油站
乙方 系 加油站投资人、所有权人,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转让协议:
一、合同标的
本合同转让标的为:✘✘✘县✘✘✘镇✘✘ ✘的 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的全部资产及该加油站的各项经营资质与权力,包括但不限于:
1、加油站已有的全部资质、证照、文件批复等《证照清单》。
2、本合同标的项下的“ 集用 第 号”土地使用权 平方米及租赁土地 平方米,共计约 平方米;房产编号为“ 房权证 字第 号”的 平方米的房屋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租赁协议、土地平面图、《房屋所有权证》。
3、加油站其他资产清单<资产清单>。
二、声明和保证
1、乙方保证对合同所涉转让标的拥有完全合法的独立权益和权利,没有设置任何抵押、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益,也不存在任何争议及诉讼。
2、乙方确保受让合同转让标的后,甲方能够完全合法拥有所有资产、资质和权利等。
3、乙方保证附件中所列的加油站资产详情在各方面均真实、完整、准确。所交付给甲方的所有文件及证照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转让费 ✘万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合同签订生效后✘日内,甲方预付✘ 万元作定金;余款 ✘万元在乙方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甲方依法经营所必需的证件变更至甲方名下后✘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完全搬迁完成后)。
四、资产交付、证照变更
1、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向甲方交付第一条1、2、3款所列财产及证照。
2、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交付甲方加油站所有工程资料(加油站设计图纸、建筑施工图纸、竣工验收图纸、资料等),加油站设施、设备等的合同,发票和保修证明等相关原件及资料移交给甲方。
3、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负责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土地租赁协议等甲方依法经营所必需的证件变更至甲方名下,费用由乙方承担。
4、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债权、债务
乙方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应对加油站原有人员另行安排或与其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接管加油站后,自主安排用工,乙方原加油站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干涉,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赔偿。
六、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声明和保证,乙方需支付甲方违约金 ✘万
元,如给甲方造成损失,还应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1、2、3、4项约定,未能按约交付约定财产、变更相关证照手续,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赔偿。
3、甲方如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费,每延期一日支付乙方转让费总额千分之三违约金。但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2项约定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已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加油站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7篇】个人租赁收入缴纳增值税吗
近日,小编从网上看到这样一个问题,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如何缴纳增值税?不同的纳税主体出租住房,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规定是一致的吗?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解答一下吧!
一、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一条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四条
因此,除了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之外,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个体户出租住房,均应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祥顺财税俱乐部
【第8篇】增值税是企业的收入吗
在日常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经常会对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进行比对。
增值税申报收入一般会提取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累计数,包括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免抵退办法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等四项收入。
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则一般会提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金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如果两个收入不一致,税务人员经常会将此作为一个重要风险点要求企业做出说明,而很多纳税人会困惑,明明自己如实申报了两项收入,为什么会出现异常呢?
但事实上,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不一致是正常的,我们分别看一下:
1
某些视同销售行为,会产生两税收入不一致
(一)纳税人将货物在实行统一核算的跨县(市)内部机构间移送用于销售。此种行为增值税需要计算销项税,但在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上,均属于企业内部转移资产行为,既不计入营业收入,也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此种情况下货物并没有离开本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也没有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会计核算上只结转成本,不确认收入,也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三)受托方以收取手续费方式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以收取手续费方式销售代销货物,代销货物销售额不作为本企业营业收入核算,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但因为收取了购买方货款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实质已构成增值税收入实现,即需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金,交付代销清单并取得委托方增值税发票时再作进项税额核算。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属于佣金性质,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
价外费用,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增值税的销售额是按照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纳税人收取的这些价外费用,除代为收取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外,都应计入增值税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但这些价外收费在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却有相当一部分并不计入营业收入,如收取的延期利息费用应冲减财务费用,收取的包装费、储备费、运输装卸费应冲减销售费用,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代收、代垫款项应计入往来项目等。
虽然最终并不影响会计核算结果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但在两税申报收入数据对比时却会形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情况。
3
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发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转让行为,均应按照出售价格和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在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上,则是将资产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很明显,这会造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
4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申报时,按照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入纳税申报表主表销售额相关栏次。而金融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申报则是通过投资收益体现在当期损益及应纳税所得额中。两相对比,增值税申报收入要大于企业所得税收入。
5
财政补贴核算,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而纳税人取得的各种财政补贴,在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上则是体现在营业外收入或补贴收入等项目中。如果纳税人取得了上述性质的财政补贴,也会形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情况。
6
增值税免税业务,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税率栏注为“免税”的普通发票。
纳税人进行增值税免税业务纳税申报时,应以含税的销售额填报在申报表主表免税销售额相应栏次。
会计核算上,由于规定尚不明确,仅有的财会字【1995】6号关于增值税免税会计处理的文件也随着会计准则新科目设置已经作废,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一是以价税合计的方法将免税销售额全部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一是以价税分离的方法将免税销售额还原成不含税销售额,计提的销项税额计入补贴收入或营业外收入。
若纳税人采用第一种方法核算,不会出现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问题。若采用第二种方法核算,则会形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情况。
7
收入确认原则不同,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都是以收入为起点计算应纳税额,在收入确认上既有相同之处,也存在一些差异。这种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势必要对两税申报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这里仅就以下几种较为特殊的销售结算方式予以简要分析:
(一)委托代销货物。纳税人发生委托代销行为时,增值税以“收到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确认销售额。企业所得税以“收到代销清单”确认销售额(国税函【2008】875号)。如果企业先收到代销清单后收到货款,则两税同时确认收入;如果纳税人先收到货款后收到代销清单,则增值税先确认收入;如果纳税人既没有收到代销清单也没有收到货款,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也要确认增值税收入,而企业所得税还要等待代销清单的到达。
(二)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在托收承付方式下,增值税要求在“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收入,而企业所得税只需“办妥托收手续”即可确认收入。若纳税人先发出货物后办妥托收手续或同时完成,则两税在收入确认上没有差异。若纳税人先办妥托收手续后发出货物,则企业所得税要先于增值税确认收入。
(三)预收租金业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值税按照“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按照“跨年度,提前一次性支付,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分期确认收入(国税函【2010】79号)。很显然,增值税要先于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
(四)预收款方式销售大型货物。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在“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收入,这一点基本规定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是一致的。但对于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12个月大型机器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增值税以“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则要求按照“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如果纳税人收到款项或约定收款日期早于按工程进度确定的收入实现日,增值税会先于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如果收到款项或约定收款日期晚于按工程进度确定的收入实现日,则是相反的结果。
【第9篇】增值税普通发票做收入
一.增值税是什么?
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增值额就是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成本的差额。增值税主要就是对这个增值额的税。销售时会有销项税,购买时会有进项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最后剩下的就是增值税。
二.普通发票与专用发票的区别
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两种发票在开具主体、内容要素、管理方式纳税方式和抵扣功能等方面都有一些差异。
我们主要关注的区别更多是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抵扣联,可以用于抵扣,而普通发票不能抵扣。
所以普通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企业如果想抵扣增值税一定要和合作企业说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是否可以有合理的筹划方法?
1灵活用工
企业可以在真实的业务中如何保证自己的进项发票都能收到发票?比如针对一些与个人合作的服务无法收到税票的,在保证业务真实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灵活用工平台来开具服务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限公司产业扶持奖励
如果企业本身竞争力强,就是能低买高卖,所以增值税高,那么可以了解地方产业扶持。这种是地方的产业扶持,企业分一部分业务或者整个公司迁移到园区,在园区正常合法的经营,那么可以得到扶持奖励,奖励折算大概有增值税所得税50%-80%的奖励。
增值税是流转税,也是国家税收中占比较大的税种,所以检查力度也很大,企业在做筹划时一定保证业务真实,不要虚假开设业务,虚开发票是属于违法行为。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伴税成》,如需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移步《伴税成》
【第10篇】营业收入包括增值税吗
本文作者:
岳树民,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人大财税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陈博天,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本文利用营改增所具有的自然实验性质,选取全国上市公司的面板数据,运用双重差分模型,从企业财务的角度实证检验增值税对企业利润的挤出效应。研究发现,增值税对企业利润存在挤出效应,企业没能把税负全部转嫁,仍然负担了部分增值税;增值税虽然不计入利润表,但仍可以影响企业的营业收入;增值税能够影响企业的销售价格,进而对企业利润产生挤出效应。我国实行增值税以来,企业交易过程中普遍用含税价进行结算,在事实上税款成为价格的组成部分,在价格既定的情况下企业明显感受到税款对利润的挤压,税负感明显。在无法真正实现价税分离的情况下,我国增值税政策的制定需要考虑这一因素的影响。
一、引言
从原理上讲,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负担,与企业的成本利润无关,即企业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没有承担税负。现实中为什么企业认为其承担了税负,企业是否承担了增值税税负,又是如何承担的税负,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
随着营改增的推进,有学者选择具有自然实验性质的营改增试点企业,来研究增值税对微观企业的影响。研究发现,我国企业的税负好像并没有出现大幅度的下降,甚至部分行业还出现税负上升的现象,这一点越来越多地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倪红福等(2016)利用投入产出表模拟了营改增的价格效应,测算结果显示,所有行业的税负总体上有所下降,但是劳动密集型服务业的税负上升。范子英等(2017)考虑到营改增在地区间和行业间逐步推行的特点,选用三重差分模型,发现试点企业整体税负没有出现显著下降。
实践中,企业或多或少都会存在不完全税负转嫁的现象。童锦治等(2015)采用双重差分模型考察了企业定价能力对企业税负和企业绩效的影响,实证结果显示,营改增后定价能力越大的企业,名义税负增幅也越大,但是企业绩效指标并没有降低。乔睿蕾等(2017)用企业定价能力来衡量税负转嫁程度,检验了营改增和税负转嫁程度的交互作用对企业现金持有状况的影响。
从现有的文献看,学术界主要从以下两个角度对增值税进行研究:一是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如增值税对总需求和总供给(申广军等,2016)、居民福利(平新乔等,2009)、价格水平(倪红福等,2016)、收入分配(杨玉萍等,2017)、就业水平(陈烨等,2010)、资源配置(岳树民等,2016)的影响,部分学者还测算了间接税负担(聂海峰等,2010)和增值税有效税率(蒋为,2016);二是对微观企业的影响,如增值税对企业绩效(聂辉华等,2009)、企业流转税税负(童锦治等,2015)、企业投资(许伟等,2016)、企业现金流(乔睿蕾等,2017)、商业信用融资(岳树民等,2017)的影响。但是,从企业财务角度研究增值税影响企业利润的文献较少,仅有的文献也并未量化增值税变动对企业绩效的影响,难以定量评估增值税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增值税具有易转嫁的特性,从企业财务角度分析,增值税与企业利润究竟呈现什么关系,增值税是否成为企业负担从而挤出了企业利润,这正是本文准备回答的问题。为此,本文利用营改增所具有的自然实验性质,选取2023年、2023年、2023年、2023年全国上市公司的面板数据,运用双重差分模型,从企业财务的角度来实证检验增值税对企业利润的挤出效应。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营改增使服务业企业由过去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相应地,营改增前后的营业税实际税率可能低于或高于增值税实际税率,几乎不可能完全相同。显然,营改增前后,服务业企业的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实际税率一定有或大或小的变动(以下统称“间接税实际税率变动”)。因此,一种可能是,如果营改增对企业利润没有显著影响,这就证明了服务业企业的间接税实际税率变动不会对企业利润产生直接影响,此时,企业可以通过交易活动中的价格变动将增值税全部转嫁,比如提高售价和压低成本。另一种可能是,如果营改增对企业利润有显著的影响,这就证明了服务业企业的间接税实际税率变动会对企业利润产生直接影响,此时,虽然增值税具有税负可转嫁的特征,但是企业只是将增值税部分转嫁,未能完全转嫁的增值税由企业负担,增值税对企业利润产生了挤出效应,比如售价不能提高到预期价格,或者成本不能压低到预期进价。根据以往文献关于税负转嫁问题的一般性共识(童锦治等,2015;乔睿蕾等,2017),在税务实践中,无论是营业税还是增值税,都没能实现完全转嫁,而是部分转嫁。据此,本文提出:
假设1:考虑到营改增前后的间接税实际税率变动,营改增对企业利润率和盈利能力存在显著影响,增值税挤出了企业利润。
从企业财务角度看,刘怡等(2017)认为,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具有“价外核算、不计入利润表”的特点。因此,营业税和增值税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计入利润表的收入。营改增之前,计入利润表的营业收入是含税收入,营业收入包括营业税;营改增之后,计入利润表的营业收入是不含税收入,在计入利润表之前,需要从总价款中减去增值税销项税额。在企业销售收入短期不变的情况下,营改增带来的一个最直接的影响就是计入利润表的营业收入减少。因此,如果营改增对营业收入的影响显著为负,这就证明了营改增后企业不能提高售价到预期价格,这意味着在企业销售收入短期不变的情况下计入利润表的营业收入将减少。如果营改增对营业收入没有显著影响,这就证明了营改增后企业通过提高售价将增值税转嫁给最终消费者。据此,本文提出:
假设2:营改增对企业营业收入的影响为负,营改增后企业不能提高售价到预期价格。
(二)模型设定(略)
(三)变量选取及数据来源(略)
三、营改增对企业利润率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文选取2023年、2023年、2023年、2023年全国上市公司的面板数据进行回归分析。首先,考察了营改增对企业利润率和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检验了增值税对企业利润的挤出效应;其次,考察了营改增对企业营业收入的影响,从企业财务的角度分析增值税影响企业利润的微观渠道。表4是营改增影响企业利润率和企业盈利能力的具体估计结果,其中,第(1)、(2)列是营改增对销售毛利率的回归结果,第(3)、(4)列是营改增对销售净利率的回归结果,第(5)、(6)列分别是营改增对roa、roe的回归结果。表4第(1)列结果显示,营改增交叉项的系数为﹣0.0243,且在1%水平上显著,这意味着营改增降低了企业的销售毛利率。在此基础上,引入影响企业利润率的控制变量,从第(2)列结果可以看出,营改增交叉项的系数为﹣0.0232,且在1%水平上显著,营改增使企业销售毛利率减少2.32个百分点,这意味着营改增降低了企业利润。与前文的假设1一致,营改增显著降低了销售毛利率,增值税对企业利润存在挤出效应。表4第(3)列和第(4)列结果显示,营改增交叉项的系数依然为负,但影响都不显著,营改增对销售净利率没有显著影响。虽然营改增对销售净利率的影响不显著,但考虑到营改增对销售毛利率的影响显著为负,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增值税对企业利润产生的效果不一。
表4 营改增影响企业利润率和企业盈利能力的回归结果
注:*、**、***分别表示在10%、5%、1%的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为稳健标准误,下同。
作为稳健性检验,第(5)列结果显示,营改增交叉项的系数为﹣0.0113,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营改增使企业roa减少1.13个百分点,这意味着营改增对roa的影响显著为负,增值税降低了企业的盈利能力;但是,第(6)列的结果显示营改增对roe的影响不显著,这说明增值税对企业盈利能力产生的影响也不相同。
范子英等(2017)论证了制造业不适宜作为营改增试点企业的控制组,因此,本文从样本中剔除制造业,如表5所示。其中,第(7)、(8)列是营改增对销售毛利率的回归结果,第(9)、(10)列是营改增对销售净利率的回归结果,第(11)、(12)列分别是营改增对roa、roe的回归结果。可以发现,表5的回归结果与表4一致。
表5营改增影响企业利润率和企业盈利能力的回归结果(剔除制造业)
综合营改增对企业利润率和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可以验证假设1成立,增值税虽然作为易转嫁的流转税,但是营改增显著降低了企业的利润率和企业盈利能力,增值税对企业利润存在挤出效应,企业没能把税负全部转嫁,仍然负担部分增值税。
四、营改增对企业营业收入的影响
表6是营改增影响企业营业收入的回归结果,其中,第(13)、(15)列是全国上市公司的回归结果,第(14)、(16)列剔除了制造业样本。
第(13)、(14)列的被解释变量是企业的营业收入,不包括增值税,但是包括营业税。第(13)列的结果显示,营改增交叉项的系数为﹣21.77,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表明营改增显著降低了营业收入,这就证明了营改增后企业没能提高售价到预期价格,企业不能将增值税完全转嫁给下游厂商或者最终消费者承担。作为稳健性检验,第(14)列的系数不仅与第(13)列的符号一致,并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
表6 营改增影响企业营业收入的回归结果
第(15)、(16)列的被解释变量是企业不含流转税的营业收入,既不包括增值税,也不包括营业税。考虑到营业税也具有易转嫁的特性,比较企业不含流转税的营业收入能更好地说明企业在流转税体系下定价能力的变动。从表6可以看到,营改增交叉项的系数同样为负,与第(13)、(14)列的对应的显著水平一致,进一步保证了结果的稳健性。
上述分析表明,在销售收入短期不变的情况下,营改增显著降低了营业收入以及不含流转税的营业收入。即营改增后企业不能提高售价到预期价格,没能通过交易活动中的价格变动将增值税全部转嫁给最终消费者,从而导致计入利润表的营业收入减少,进而压缩了企业的利润空间,挤出了企业利润。
因此,假设2成立,营改增对企业营业收入的影响为负,营改增后企业不能提高售价到预期价格,作为价外税的增值税虽然不计入利润表,但是仍然可以显著地影响企业的营业收入。
五、结论及建议
本文研究发现:第一,营改增显著降低了试点企业的销售毛利率、总资产收益率和营业收入。第二,增值税对企业利润存在挤出效应,企业没能把税负全部转嫁,仍然负担部分增值税。第三,增值税虽然不计入利润表,但仍可以影响企业的营业收入。第四,增值税能够影响企业的销售价格,从而对企业利润产生挤出效应,这是增值税影响企业利润的一个微观渠道。
从价外税的原理看,企业之所以强烈地感受到税负的存在,首先在于增值税从在我国正式实施之日起就异化为价内税。从实践中看,企业在交易活动中并不是在价格之外附加税款来结算,而是一律按照含税价进行结算,事实上将税款变成了价格的组成部分。在价内税情形下,企业不能将税负完全转嫁,必然自己承担相应的税负。其次,在市场交易价格受到严格约束的情形下,再加之买方市场对价格的压迫,税款挤出利润的现象明显,在购销业务中甚至出现购销双方谈判分摊增值税税款的情形,企业对税负的存在有了更强的感受。再次,在市场景气度较低的情况下,进项税抵扣困难,使得企业资金流动性受阻,加之各种因素导致的无法抵扣进项税,购销双重税负压力存在,加剧了企业经营的困难,进一步增强了企业的税负感。因此,尽管从财务处理上增值税与企业的成本利润无关,但事实上存在的税款对企业利润和营业收入的挤压使企业强烈地感受到了税负的存在。针对增值税挤出企业利润的现象,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其一,企业应当设法提高定价能力,降低增值税对利润的挤出效应。在无法通过纠偏机制使企业交易结算回归价外税机制,做到真正的价税分离,从而使购销双方对增值税有正确理解认识和操作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到价内税的运行规律,除了控制成本和费用以外,设法提高产品质量、创新生产技术、拓展销售渠道、塑造良好形象,以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定价能力,保证在购销双方谈判中占据主导地位,实现利润最大化。
其二,政府应当完善增值税税收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一方面,税收政策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事实上成为价内税的增值税对企业利润、营业收入的影响机制及其对企业行为选择的影响。
考虑到企业没能将增值税税负全部转嫁、仍然承担了部分增值税的情形,政策制定者可以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简并税率档次,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科学界定合理减轻企业负担。另一方面,需要完善增值税抵扣政策、办法和机制,使企业的正常购进能够实现正常抵扣。目前,突出的问题是企业贷款利息进项税不能抵扣,加大了企业的财务成本,应当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完善贷款利息的抵扣政策和办法,避免机制不畅给企业带来不应有的负担。
【第11篇】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
贷款利息支出在企业日常开支中比较普遍。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贷款服务增值税政策如何规定?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贷款利息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这些问题,是企业财务人员经常咨询和关注的热点。
本文对贷款服务的增值税政策进行整理,并结合一些实例进行解析,以期帮助财务人员在日常实务中更好地理解和掌握。
一、贷款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规定,金融服务应税行为的范围包括贷款服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及金融商品转让。
(一)贷款服务具体界定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包括:
①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
②融资性售后回租。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③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④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
(二)贷款服务视同销售的情形
除了上述贷款服务明确的定义外,不要忘了资金拆借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的情形。根据36号文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如无偿提供贷款服务等),视同销售服务征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呢?其实,从税制设计和加强征管的角度讲,将无偿提供服务与有偿提供服务同等对待,均纳入征税范围,既可以体现税收的公平性,也可以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纳税人利用无偿行为不征税的规定逃避税收。
(三)小结
1.不管贷款发生的主体是否属于金融业企业,凡发生了资金借贷并取得利息收入的行为,均为应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其他个人”既不是“单位”也不是“个体工商户”,所以其将自有资金无偿借给企业的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没有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3.企业与企业之间无偿借款或者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个人使用,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行为免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全面营改增后,无论是关联企业之间、关系企业还是非关联、非关系企业之间,只要相互无偿提供资金服务,在增值税上,均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集团由于资金管理和使用的需要,母子公司之间资金无偿使用是客观存在的,企业老板们也认为都是自己的钱只是挪个地盘使用却要缴税叫苦连天。国家及时出台了20号文,解决了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使用上的增值税问题。
(一)政策适用条件
根据20号文,单位之间资金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需要符合两个条件:
1.借款的主体必须是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也就是说,包括企业集团公司对成员单位的借款以及企业集团内成员单位之间的借款。
2.借款的特征必须是无息借款。
(二)关于“企业集团”
20号文中的无息贷款大家比较好理解,纠结的问题在于“企业集团”这个概念。那么,到底“企业集团”如何界定?是否只要企业自己宣布自己是企业集团就可以,还是需要在工商局那边具备一定的程序才算是“企业集团”呢?
1.实质要件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59号)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章程应当由全体成员签署或者认可。
2.程序要件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三)实例分析
例1:m公司为集团a企业(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子公司,在公司经营发展过程中,为解决m公司资金短缺,a企业向m公司借款200万元,合同约定无息借款,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借款协议。就m公司的借款行为,a公司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解析:根据20号文规定,a公司对企业集团内子公司m公司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当然,如果m公司向a公司集团下面另外一家子公司h公司借款,由于都属于a集团下的内部子公司,也是符合免税条件的。
例2:b公司由于业务扩张需要,业务人员去工商局办理新的c公司。c公司为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公司成立开展业务和经营需要,于是b公司向c公司借款2000万元,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无息借款。对于此行为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解析:20号文仅仅给予了企业集团才有此特权,其他非企业集团的关联企业、关系企业之间的无息资金借贷,仍视同销售要缴纳增值税。因此,c公司虽然为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由于不是企业集团,因此,b公司向其子公司c公司的无息借款行为需要视同销售处理,需缴纳增值税,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
20号文仅仅给予了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占用资金免征增值税,但是在实务工作中,许多实业公司一般都投资或者参股了多家企业(关联企业),这些关联公司之间资金往来也很频繁,如果资金往来不计息不利于日常集团资金管理的效率,如果计息又会因利息收入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增加集团税收负担。那么,有没有更好的方式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呢?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对于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的相关政策规定”解决了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有息贷款的税收负担问题。
(一)政策规定
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的模式主要有两种方式: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即:(1)贷款资金流向:银行→集团企业a→下属各企业;(2)归还资金流向:下属各企业→集团企业a→银行。或者,(1)贷款资金流向:银行→集团核心企业b公司→下属各企业(含集团);(2)归还资金流向:下属各企业(含集团)→集团核心企业b公司→银行。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即:(1)贷出资金流向:银行→集团企业a→财务公司d→下属公司(含集团);(2)归还资金流向:下属公司(含集团)→财务公司d→集团企业a→银行。
(二)适用条件
1.前提必须是集团企业。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集团章程应当由全体成员签署或者认可。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公司对外投资了许多子公司,也喜欢宣称自己是集团公司,此类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集团企业,不得享受政策优惠。
2.资金需来源于外部。来源于集团内的委托贷款不符合统借统还。
3.统借方为集团或核心企业或者集团所属财务公司。
4.资金只限于分拨一层。也就是说,资金只能由统借方拨付给下属公司。如果下属公司再分拨给其他公司,则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应缴纳增值税。
5.集团内贷款利息必须小于等于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如果统借方分拨给集团内其他公司利率高于统借方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率,则不能享受免增值税,需要全额缴纳增值税。注意,这里的金融机构是指向外部借入资金的那家金融机构。
6.资金必须由统借方统一归还。比如,虽然由财务公司d与下属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并收取本息,但财务公司不能直接归还银行,必须把资金给到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归还银行。
(三)实例分析
例3:企业集团a从银行取得统借统还形式贷款2000万元,利率5%。分别借给集团子公司b500万元,利率5%;c500万元,利率6%;d1000万元,利率5%,子公司d再将借到款项借给孙公司h公司500万元,利率5%。解析:
1.贷款资金流向:银行→集团企业a→下属各企业;
2.归还资金流向:下属各企业→集团企业a→银行。
例4: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b从银行取得统借统还形式贷款2000万元,利率5%。分别借给集团子公司c500万元,利率5%;d公司500万元,利率8%;e1000万元,利率5%,子公司e再将借到款项借给集团其他子公司f公司500万元,利率5%。解析:
1.贷款资金流向:银行→b公司→下属各企业;
2.归还资金流向:下属各企业→b公司→银行。
例5:企业集团a从银行取得统借统还形式贷款2000万元,利率5%,资金由集团a付给财务公司d,由d与集团内各公司签订统借统还合同。分别借给企业集团a母公司500万元,利率5%;集团子公司b500万元,利率5%;c公司1000万元,利率5%,c公司借给集团子公司e公司500万元,利率5%。解析:
1.贷出资金流向:银行→集团企业a→财务公司d→下属公司(含集团);
2.归还资金流向:下属公司(含集团)→财务公司d→集团企业a→银行。
四、适用税率及发票开具
(一)税率
企业收取的利息实际上属于金融服务,金融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征收率为3%。因此,一般纳税人取得贷款利息收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征收率为3%。
(二)支付的贷款利息能否进项抵扣
根据36号文的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企业接受贷款服务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然,其他与贷款服务无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可以进项抵扣。
(三)贷款服务发票如何开具
发票开具虽然是比较简单的问题,但贷款服务发票如何开具在实务工作中还是比较困扰财务人员的,原因就在于上述文中提到的接受的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大家也就自然认为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实,关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形只有两种,即:①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②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因此,贷款服务虽然不能进项抵扣,但企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务中,很多银行开具发票的口径也是应客户的需求,如果客户想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一般也是给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过因为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认证抵扣的话,不要忘记同时要在认证抵扣的当期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否则会产生滞留票问题。从实务工作效率角度来说,既然不能抵扣,也就没有必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企业支付贷款利息时,还是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如果税务检查还需要跟税务局提供贷款利息没有进项抵扣的说明,浪费时间和精力。
作者:林彩云,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来源:注册税务师、璟行财税。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12篇】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收入如算
论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差异及对策
倪贤慧 浙江戴德实业有限公司
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开发周期长、资金密集、涉及税种及交税环节众多的特点,且每个开发环节具有互相制约、相互衔接的特征。房地产开发行业总体税负是所有行业中最重的,同时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行业。开发商仅开发、销售环节(不含自持)全部税费种一般将达到营业收入的15%~23%以上,是一般商业行业税负率的5~7倍左右。而土地增值税是开发商所有税费中占比最重的三大税种之一,是拉高房地产企业税负的特殊税种,也称为“反房地产暴利税”,目的是抑制房价过快增长。同时土地增值税是地方税种,开发商的开发产品类型众多、业态多元化,成本对象的归集与分配方式不同,各省市间清算政策执行口径又各不相同,因此频频在税企之间引发争议,房企间也戏称为“土地争执税”。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差异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迅猛的发展,多年来的货币宽松政策使房地产行业存在大量的泡沫,房价越炒越高。针对这一现象,政府部门近期密集出台相关政策,2023年央行和住建部将限制开发商融资政策即执行“三道红线”,2023年开局央行又出政策“两道红线”事关房贷,随着宏观调控的力度加强,房地产行业也正式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新时代”,优胜劣汰,而迅速变革、适应是中小民营房企发展、求生的唯一途径。今后房地产将进入全流程管理时代,房地产企业财税人员又是资金、税收管理的核心,目前是转型、提升、学习的关键期,必须依靠优质的财务管理经验为企业提供谋划。而土增税税收业务贯穿于开发项目整个周期,清算工作计算复杂、争议点多、风险大且难度系数高。本文结合企业开发清算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差异点进行简单的探讨,以期能够为同行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提供参考。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一些注意点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认定与建议
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划分,直接影响到企业税负,不同的清算单位确定可能最终产生较大差异的清算结果。国家层面对清算单位的规定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其规定依据主要为[国税发〔2006〕187号]第1条“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实操中各地税务机关执行口径各不相同,“有关部门审批”一般指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等颁发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还有些地方省份以企业报送税务部门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
企业财务人员在项目开发前期需了解判断所在地区的清算单位规定,指导前期报批部门合理办理证照。如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6号明确规定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清算单位,当企业在规划报批阶段存在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财务人员可根据工程进度、预售情况提前预测土增税在分期或一次开发情况下各自的税负,往往清算单位的规模越大,分期清算的可能就越有利,而开发进度、销售基本同时段的两个或以上清算单位则建议在建设中变更合并为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规避成本分配争议、不同清算单位之间增值额不能互补而造成企业税负增加的问题。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分类与建议
土地增值额的“二分法”与“三分法”的来源依据,[财税〔1995〕48号]第13条中首次提到将开发项目分别按“普通住宅”和“其他房地产”核算增值额,否则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于20%以下免征土增税的规定。[国税发〔2006〕187号]第1条则首次引入“非普通住宅”的概念,明确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金税三期上线之后,全国统一了土增税申报表[税总发〔2015〕114号]《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中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内增加了房产类型子目分别为:“普通”“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同时规定三种子目由各省自行设定维护。通过以上税收文件,各地形成了从开始的“一分法”,分别核算时的“二分法”,到金税三期后申报表的“三分法”等多种分类法。
目前土增清算使用“三分法”的省市数量在逐年增加,清算时分得越细,各栏次不能相互抵消,对企业越不利。由于土地增值税为地方税种,如北京市地税局2023年7号公告时,依旧保留了“两分法”,在土增申报表申报时“非普通住宅”一栏不填写数字。而实操中各地方执行口径不一,建议财务人员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前做好咨询沟通,看是否有强制要求,对征管宽松的地区可提前开展税务筹划。如**市置业有限公司曾在开发前期了解到,当地税务部门采取的是“三分法”,但对无产权的车位、贮藏室等划分可根据业务发生实质,如果随同房屋赠与,无法分清收入的,在清算时可分别随房并计不同类型可售房产的收入。而开发商本次以开发纯住宅为主,不存在第三类商铺等高增值额产品。对无产权车位、贮藏室等低增值额或负增值额类型在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间分摊,使增值额在各栏次间相互抵消,最终降低了企业整体的增值率。同时,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因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之和的20%,而达到清算后退税的要求。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及时点的选择
[国税发〔2006〕187 号]第二条规定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包括应清算(主动清算)和可清算(被动清算)两种情形,“应清算”即全部竣工、完成销售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达到应清算情形具有主动性。而“可清算”即税务机关有权按企业情况采取通知清算情形,相应的主动权在税务机关。
企业可结合开发节奏,根据房地产市场活跃程度,在项目刚竣工即将清盘前,如果相关成本费用发票未全部取得,可采取保留小部分房源的方法,避免达到“应清算”情形,使企业处于被动清算状态。如果经过测算预缴的土增税超过清算时需缴纳的土增税,则企业可规划好销售时机,使其达到“应清算”条件,主动申请清算退税,提前释放预缴税款对资金的占用。
对于所开发的项目,如果开发商所有产品全部销售完后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其收入、成本基本全部确定,对企业来说是没有税负差异的。但如果销售刚达85%或有自持物业比例时,剩余未售房产项目会受市场行情、地理位置等因素影响剩余物业的盈利水平,进而影响土地增值率,则可采取推迟清算延缓纳税的方法,直至收到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后90天内办理清算申报业务。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收入与成本的确认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减去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出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扣除项目包括土地成本、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税金、其他加计扣除,可简称“地、本、费、税、利”。因此收入与扣除项目的确认是整个清算的关键,特别是扣除项目中成本的不同分摊方式,直接影响整个项目的清算结果。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的确定与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差异分析
(1)清算时收入的注意事项:政策依据如[国税函〔2010〕220号]第1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签订的销售合同确认收入。销售合同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的,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开票不全或未开发票情形,比如对清算时企业暂未收到银行发放贷款的收入应根据以上政策文件按合同或补退面积差后的收入计入清算收入,与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的确认时点有显著区别,[国税发〔2009〕31号]第6条规定企业通过签订《房地产销售(预售)合同》以银行按揭方式取得的收入,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发放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即土增清算时未放贷款收入需计入土增收入,而企业所得税上是以放款时才确认收入的实现。
(2)[穂地税函〔2016〕188号]第2条规定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计税的,增值税清算收入按“(含税销售收入+本项目土地价款×9%)/(1+9%)”确认,即:纳税人按规定允许以本项目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金,应调增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
在一般计税项目上,目前大部分地区采用: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不含税销售额)不等于会计账面确认的不含税收入,即含税销售额减除的不是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而是根据含税销售额加上当期对应土地价款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含税收入-销项税额(差额计征)
举例说明:房地产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取得房款含税销售收入109万元,对应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为32.7万元。
则增值税收入为:(109-32.7)/(1+9%)=70万元,差额缴纳的销项税=70×9%=6.3万元
企业所得税收入(即开票收入)为:109/(1+9%)=100万元,而土地增值税收入为:(109+32.7×9%)/(1+9%)=109-(109-32.7)/(1+9%)×9%=109-6.3=102.7万元
通过上面的例子可看清土地增值税收入102.7万元,既不等于增值税的收入70万元,也不等于企业所得税收入即账面收入100万元,而是在账面收入上增加因抵减土地价款的销项税额,所以企业在前期土增税测算时,需及时了解当地清算收入的认定是否包含土地价款的抵减税额,也要注意这里仅调增土增清算收入,但是在计算土增扣除项目时不调减土地成本。而根据[财会〔2016〕22号]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收入按开票收入计算,主营业务成本按扣减土地成本销项税额计入,此处的收入与成本跟土地增值税所确认的收入与成本存在明显的差异。企业在土增项目税负预测时,只有搞清各项收入基数,测算才有可能准确。
(二)开发成本的归集分摊和注意事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开发成本项目涉及归集和分摊的主要是六大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和利息支出。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税发〔2006〕187号]、[国税发〔2009〕91号]文中只给出了指导性的意见,对纳税人分期开发或开发多个项目的按实际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目前基本常见的分摊方法有“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而其他合理的成本分摊方法各地规定执行标准不一,地域性政策较强。如:层高系数法、成本加成法、销售收入比例法、售价系数法。
建议企业在选择归集和分摊方法时不可偏颇,要结合自身实情综合应用,不可简单地复制套用模式。比如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也是税务机关认可度最高的方式。如果企业开发产品以高层+排屋模式的,占地面积法分配可以拉高排屋成本,减少增值额;企业开发同类型产品,经过测算与分析能选出更科学的分配方式且“合理、合规”,企业应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确认,选择对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摊销方法。如采用占地面积与建筑面积相结合的方法、预算造价法等方式。
关于公共配套设施费,如果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或无偿移交政府的,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建造成本需要在各清算单位合理分摊。一般将公共配套设施先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再将分到的可扣除成本金额按建筑面积法将其成本在本项目不同类型可售面积中进行分配,即采用“二次分配法”。
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企业根据合同、业务性质归集到清算分期的成本直接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分不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先将其支出进行归集,会计期末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各受益对象。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企业在分配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应采用统一的分配方法(一般采用建筑面积法),不能人为地通过分配方法的选择而调节各成本对象的成本。
同时财税人员还要根据项目规划中的特殊性,结合当地政策文件是否适用特别方法,如对超标准层高可采用层高系数法,可售建筑面积加倍计算等。最终保证企业使用的分摊方法、扣除金额对企业最合理、最有利。
结语
本文仅论述了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涉及的部分处理事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属于系统工程,清算规则复杂,在实际操作中难度颇高。企业应及时掌握新政策,在遵从税法的前提下开展预测,对项目中涉及的争议点,需提前规划、做好全过程管理控制。通过合法的税收安排降低企业税负,完善企业土增清算管理体系,提高预期经济收益,促进企业长效发展。
参考文献
[1]钱立斌.土地增值税清算难点及对策[j].中国财政,2010(23):75-77.
[2]李银锋.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在实务中的应用及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9(17):91-92.
[3]薛武强.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国际商务财会,2020(5):94-96.
[4]刘利新.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难点及对策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21(3):28-29.
来源:《财会学习》2021第28期,侵删
【第13篇】免税收入增值税吗
增值税很重要,每年多多少少都会有些许变化,那么作为财务就要及时紧跟步伐掌握增值税最新的政策,这样才能避免出现差错,那么最近增值税也是有了新消息,内容都整理在下方了,赶紧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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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增值税免税收入交税
刚刚!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这类补贴收入免个税、免增值税!2023年不用交个税、增值税的情形也给大家总结全了,一起看看吧!
1
免个税!免增值税!
税务总局刚刚明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有关规定,现就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三、司法行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每一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开始前,交换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涉税信息。
四、本公告所称法律援助机构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群团组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按照本公告规定为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免税申报,并将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相关信息报送司法行政部门。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已征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将专用发票追回后申请办理免税;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个人所得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由扣缴单位依法申请退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8月5日
同时,我们在这里给大家归纳总结了常见的最新最全的免个税、免增值税情形。接着往下看吧!
2
不用交个税了!
即日起这34种情形,统统免个税!
1、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人所得税。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福利费(生活补助费)免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可以免税的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4.救济金、抚恤金免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救济金、抚恤金免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工伤保险待遇免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6.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免税
财税[2006]10号: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7.个人提取的“三险一金”免税
财税[2006]10号: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8.生育津贴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9.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10、退休费、离休费等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具体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11、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补贴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2、科技人员职务转化现金奖励减征50%
财税〔2018〕58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3、科技人员股权奖励暂不征税
国税发[1999]125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4、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的薪金津贴免税
财税〔2007〕93号:对由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15、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规定,第六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16、军人的十三项补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规定:(1)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用费);军粮差价补贴,属于军队干部的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不用缴纳个税。
(2)暂不征税的补贴、津贴有5项: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17、退役士兵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免税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18、远洋船员的伙食费
国税发〔1999〕202号: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19、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减半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0、疫情防控津补贴免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该优惠政策延期到2023年底。
21、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防护用品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该优惠政策延期到2023年底)
22、外交人员所得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八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23、外籍人员的八项补贴免税
财税字〔1994〕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24、特定来源的外籍专家工资薪金免税
根据财税字〔1994〕20号: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25、境外人才税负差补贴
财税[2019]31号: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6、奥运相关外籍技术官员免税
财税〔2017〕60号:对受北京冬奥组委邀请的,在北京2023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期间临时来华,从事奧运相关工作的外籍顾问以及裁判员等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27、西藏地区津补贴免税
财税字[1994]021号:对个人从西藏自治区内取得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浮动工资,增发的工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安家费和建房补贴费免征个税。
财税字[1996]91号:西藏区域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8、残疾孤老烈属的所得各省确定减税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9、住房租赁补贴免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该政策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30、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3倍以内部分免税
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31、一次性破产安置费免税
财税〔2001〕157号: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2、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
财税[2016]101号: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33、职工个人取得拥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暂缓征税
国税发[2000]60号: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34、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3
免征增值税!2023年最新增值税优惠
给大家一次性总结全了!
1、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2023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4、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5、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3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6、对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
重点:
其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7、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增值税
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在原先三个月基础上,继续延长六个月。
延缓缴纳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第15篇】小规模企业收入3万以下免征增值税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