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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缴增值税吗(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07 18:35:03 查看人数:6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利息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利息收入缴增值税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利息收入缴增值税吗

【第1篇】利息收入缴增值税吗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公司向银行贷款后全额下拨给子公司使用,贷款的利息由子公司直接支付给银行。我们公司没有取得利息收入,请问我们还要缴增值税吗?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财税【2019】20号文件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6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若贵公司的借贷行业不属于上述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则需要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销售销售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2篇】企业利息收入要交税吗

日常生活中,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很多都会购买理财产品。那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该交税呢?

说说我个人的理解,欢迎大家留言讨论哟。

理财产品的利息是否要交税,取决于理财产品的性质是否是保本保息。

如果是保本保息的理财产品,那就该视同提供“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理财产品是非保本保息,收益不固定的,免征增值税。

啊?原来理财的保本保息利息收入还要交税?这有依据吗?咱一定得查条文---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 号)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第一条第(五)项第 1 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第一条第(五)项: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小伙伴们赶快查查自己账上的利息收入该交税吗?马上就要报税了哟

【第3篇】利息收入增值税

企业收益多少是公司发展的重要事项,我们要知道企业所获取的利息也是一项需要交纳税费的财税类型。那么企业收取利息要不要缴纳增值税?什么情况下不需要缴纳?

企业收取利息要不要缴纳增值税?

1、企业购买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第五条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企业购买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3、企业受到的存款利息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不用缴纳交增值税,不用给银行开具发票,凭借银行结算单可以进行账务处理,直接冲减财务费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4、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2023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企业收取利息要不要缴纳增值税?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就说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多谢阅览!

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一切都以钇财税顾问所述为准。

声明: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

【第4篇】个人利息收入缴增值税

【享受内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报备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与指定的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银行与个人签订住房贷款金额、利息收入清单。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五)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

【享受主体】

适用中国石化所有企业

【享受内容】

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报备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复印件;

3.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查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注意事项】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第5篇】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收入账务处理

贷款利息收入账务处理怎么做?这个实务问题在会计人员平时工作中很常见,企业发生贷款这一经济活动时,作为会计人员需做好贷款利息收入相关的账务处理。本文就针对贷款利息收入账务处理做相关介绍,一起了解下吧!

贷款利息收入如何做账?

1.如果是金融类企业,那么这利息应当作为营业收入来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利息收入

2.如果是非金融企,那么这利息可以直接冲减财务费用,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3.如果是非金融机构自有资金外借,则可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如果是贷款,则可冲减利息支出,记入财务费用即可。

银行贷款利息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营改增之后,实际上企业收取的利息属于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6%。所以贷款利息税率为6%。按照相关规定可得,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以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当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而自结息日起90天之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收到实际利息时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即可。

参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知识拓展:企业支付借款利息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银行贷款利息如何做会计分录?

已经计提应付利息的情况下,可以在利息扣除后冲减应付利息,会计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没有计提利息的情况下,若是直接支付的,则可记为财务费用,会计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银行存款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6篇】国债利息收入纳税

导读:公司债券投资指的是公司投资各种债券获得的利息收入,这种收入在会计上需要确认为一种收入额度,但是在税法上,企业投资的债券是不用缴纳所得税的,所以申报税的时候可以条件收入。那么公司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纳税调减如何进行呢?

公司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纳税调减

答:企业债的利息收入和国债的利息收入是不是都要纳税

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一项长期的税收优惠政策。

现结合税收案例分析。

某公司2023年发生有关债券投资业务如下:

1.2023年4月1日取得到期国库券利息收入10万元。

2.2023年5月12日以100.5万元在沪市购买记账式国债(单位面值为100元,共计面值100万元),该国债起息日为2023年4月21日,每年4月21日兑付利息,票面利率为3%。2023年3月8日,该公司将购买的国债转让,取得转让价款105.5万元。

3.2023年4月1日在某商业银行债券市场认购了某地方政府发行的2023年债券,票面金额合计80万元,票面注明年利率为1.5%,付息日期为每年4月1日。在2023年4月1日,该公司收到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1.2万元,并于同年7月1日将该债券转让,转让价款合计83.5万元。

4.取得其他公司债券利息收入15万元。

全年会计利润3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若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计算企业所得税及税后净利润。

案例分析

1.国库券利息收入免税;

2.在兑付期前转让国债的,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3.国债持有者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取得的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4.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

5.其他债券利息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业务1中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10万元免税;业务2中的国债持有天数为300天(从2023年5月12日到2023年3月7日),国债利息2.46万元[100×(3%÷365)×300],国债转让所得2.54万元(105.5-2.46-100.5)应申报纳税;业务3取得的地方债券利息收入1.2万元免征,转让地方政府债券投资所得3.5万元(103.5-100)应申报纳税。

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300-10-2.46-1.2=286.34(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86.34×25%=71.59(万元)

税后净利润=300-71.59=228.41(万元)。

政策依据

1.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法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其实施条例对其具体范围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税法规定的免税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持有外国政府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也不包括持有企业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而仅限于持有中国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

换言之,对由外国政府发行的国债利息收入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税法虽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但并不意味着与国债有关的收入都可以免税,对于国债持有者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取得的收入,应作为转让财产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

为增强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和扩大政府投资的能力,国家允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且实行财政部代理发行和还本付息的办法。在这种“代办”模式下,地方债信用等级接近于国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对税法规定的债券利息免税收入扩围,将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23年、2023年、2023年、2023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列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范围。

注意事项

到期前转让国债利息收入的确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对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债券利息收入免征实行自行申报管理方式,无须审批。

申报时须提交资料清单:

1.购买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及取得利息的证明资料;

2.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及取得利息的证明资料。

企业债的利息收入和国债的利息收入是不是都要纳税

大多数国家都规定,购买国债所获的利息收入不纳税,购买企业债所获利息收入应纳税,我国也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兔税,企业债的利息收入应按有关规定纳税。

国债是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国家可以在国债市场上筹资弥补财政赤字,或者为国家重点项h融通资金,还可以利用同债市场调节货币流通量。

为了鼓励投资者购买国债,促进国债市场的发展,备同一般都规定投资者购买同债所获得的利息收入不纳税。

投资者投资企业债券所获取的利息收入,属于投资者的证券投资收入,在没有特殊的减兔税规定时,均须按章纳税。此外.企业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是纳入企业成本的,在税前支付。

对企业向言,在其发放债券利息前的利润中,用于支付债券利息的那部分实际上是免税的,这也是投资者获取的债券利息应纳税的原因之一。

国债利息收入的免税待遇对投资者,尤其是收入较高的投资者,有很大的吸引力。因为大多数国家的税率都是逐级累进的,投资者购买国债,可以不用担心自己的收入增加而使税率再上一个等级。

相反,企业债券的利率虽然高,却有可能仗投资者按更高的税率纳税,税后收益反而可能下降。

以上详细介绍了公司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纳税调减怎么进行,也介绍了企业债的利息收入和国债的利息收入是不是都要纳税。

【第7篇】公司间利息收入交税

公司之间借款会涉及到税务。公司在生产经营中由于公司经营资金的不足,向外部借款的情况是存在的,尤其是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给公司提供信贷资金时,公司不可避免会向供应商、经销商或其他合作伙伴借款,公司之间发生借款行为,即公司借款给其他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等相关的税金。

公司之间借款的几种情形为:

一是公司借款给其他公司。公司借款给其他公司时,借贷双方需要签订借款协议或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款利率等相关内容,按照实际收取的借款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利息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等。

借款公司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支付利息,并向对方索要收取利息的发票在税前列支,借款公司支付的利息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超出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是关联公司之间的借款。按照税法规定,关联公司之间的借款无论是否收取利息都需要缴纳税金。现实中,关联公司之间出于多种考虑,出借资金的一方一般不会向借款公司收取利息,也就是无偿借款。按照财税【2016】36号的政策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均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关联公司之间的无偿借款,如果不属于公益事业或社会公众为对象,则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另外,如果关联公司之间收取了利息,但利率确定的不合理,或没有销售额的应税销售行为,则税务机关有权重新确认销售额,即需要分别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服务等的平均价格确定,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服务等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等确定销售额。

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占用或借款,出借公司需要根据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出借款企业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借款公司需要取得出借方收取利息的发票,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是企业集团的统借统还业务。按照税法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的利息,可以免征增值税。高于部分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企业,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二是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总之,公司之间的借款会涉及到税。公司之间发生的借款行为,其中公司借款给其他公司需要按照约定的利率缴纳税金;关联公司之间的借款,无论是否收取利率均需要缴纳税金;企业集团的统借统还业务,不高于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的利息,可以免征增值税,高于部分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我是智融聊管理,欢迎持续关注财经话题。

2023年6月29日

【第8篇】免税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提问 no.1 关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回答 节税网-小税:

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五)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六)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第9篇】借款利息收入要交税吗

个人借款利息收入交税如下:

1、私人借款给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利息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第10篇】保理公司利息收入征税

小编今天给大家解答下关于商业保理公司的相关问题,大家一起来学习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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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营改增后,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作废或者冲红?

1、如果是当月发现,本公司还未抄税,购买方还未取走发票抵扣联,则可自行作废重开;

2、如果本公司已抄税,购买方还未认证和抵扣,则由本公司向主管国税局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选择“购买方未抵扣”;本公司拿到主管国税局的红字发票通知单后,开具红字发票;

3、如果本公司已抄税,购买方已认证或者已抵扣,则由购买方向其主管国税局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购买方拿到其主管国税局的红字发票通知单后,交本公司开具红字发票。

二、营改增后,保理行业的税率是多少?

实务中分两类:商业保理和银行保理行为。

银行保理融资,按贷款服务处理,税率6%。

商业保理:

1、保理融资,按贷款服务处理,税率6%,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保理服务,按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处理,税率6%,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应收债权转让,按金融商品转让处理,一年内盈亏相抵后计算销售额,税率6%,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原在地税,受否一并纳入国税?

暂不纳入国税征管

四、保理公司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是否符合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指引里的15%?

保理属于金融服务业。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14】26号文),未给予金融服务业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保理公司由于无法取得足够的进项税票,假如导致实际税负不减反增,是否有过渡性政策或税收优惠政策?

这次营改增未给“财政资金扶持政策”。因此,各企业要熟悉掌握国家税制设计上是如何确保“金融服务业”只增不减的,并将这个制度设计落实在本企业的自身增值税管理情况中,落实在与客户、供应商的商业谈判中。

六、营改增后,之前营业税的差额征税的优惠政策是否在增值税中有延续?

基本延续,但要求要比营业税差额征收要高:

1、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地方性不行;

2、对差额的凭证有特定要求。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发票、境外签收单据(或需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完税凭证、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等;

3、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发行债券取得的资金、从其他同业机构取得的资金所获得的合法有效的利息凭证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原因及是否有解决方案

注:发行债券的资金不是收入,并没有纳入销售额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财税【2016】36号文用列举方式列举了“禁止扣除项目”—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这些服务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公私不分,难以征管,如果允许抵扣将对市场秩序造成很大负面效应。

八、保理公司从母公司或集团内部取得资金所支付的资金成本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母公司或集团取得的借款利息,可以免税吗?

保理公司从母公司或集团内部取得资金所支付的资金成本属于贷款利息费用,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母公司或集团取得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免税,要看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在增值税免税条款中,唯一没用“金融机构”的是“企业集团”的统借统还业务、统借统还中的“企业集团”,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政策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统借方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若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应将其视为转贷业务,全额缴纳增值税。

九、商票转让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自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十、假设100万的票据,保理商买入价95万,转让给第三方的卖出价96万,保理商应该开1万的增值税还是开5万的增值税专票,如果是开专票,第三方机构是否可开具4万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保理商?该发票保理商可否做进项抵扣?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它涵盖金融商品转让的各个环节。

十一、商品回购债券,本质上是一种贷款业务,收入确定应该按照贷款期限确定。纳税义务是在每个季度计提利息时,还是在商票回购债权时,或者是在回购时,对方要求开具发票,开发票的时候,是不是就是纳税时间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原理是:

发生应税行为——收讫销售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项的凭据(一般为合同规定时间)

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当天。

据此,上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每个季度计提利息时;若先开票,则为开具发票当天。

十二、商业保理公司,其缴纳增值税是按月还是按季缴纳?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以及其他经财经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纳税人,按季度缴纳增值税。

商业保理公司,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按季申报缴纳;若为一般纳税人,则按月申报缴纳。

十三、目前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该规定是否可以被商业保理公司沿用?

可以。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解析日起90天内发生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十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控机,金税卡是否必须在深圳,像这种异地办公的怎么处理?

税控专用设备的管理比照发票的管理,即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和运输。

十五、进项抵扣方面,因为银行贷款利息不能抵扣,其他方面在什么地方可以抵扣?办公电脑、装修等有没有什么方法可以把银行这块的贷款利息转后成可以抵扣的项目是不是必须5月1日后收到的增值税发票才能抵扣

1、可抵扣项目与不可抵扣项目的范围文件已明确,请自行参阅。

2、对于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建议打擦边球,同时税收筹划不是税务局的受理范围。

3、要根据成为一般纳税人的时间确认可抵扣的收票日期。

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想要了解,欢迎随时咨询小编!

【第11篇】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收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 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那么,实际税率相同的境内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是否均无需纳税调整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要明白,纳税调整分为一般纳税调整和特别纳税调整。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直接计算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过程比较复杂。因此,在税收实务中往往采取间接计算法,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通过纳税调整、消除税会差异,计算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相对于消除税会差异的一般纳税调整调整,特别纳税调整是专门针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其次,关于税法的适用。

按照《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002号)规定,在处理境内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处理,一般均应当适用特别纳税调整条款。

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03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这项规定是特别纳税调整的例外,也非常契合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的规定。也就是说,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借款形成的借款利息支出必须进行合理分摊才能税前扣除,否则不予税前扣除进行一般纳税调整,不适用特别纳税条款(即不适用“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至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统借款项应该如此。

最后,关于资本弱化的处理。

第一,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按照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的比例部分均不得税前扣除,按规定需要特别纳税调整。

第二,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未超过按照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的比例部分,只要满足“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条件之一的,则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无需特别纳税调。

反之,企业不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同时企业的实际税负又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则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第12篇】企业利息收入怎么交税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利息是其一项重要收入,公司缴纳的是企业所得税,对利息收入的税收缴纳问题应按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执行。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因此,利息收入应遵循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从利息的来源不同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政策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3、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债券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

4、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利息,应当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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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基金会利息收入免税

基金会是现代社会中利用捐赠的资源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一种重要组织实体,在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良好运转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伴随改革开放,社会财富快速增加,个人意识不断觉醒,在相关政策的不断推动下,越来越多的个人或组织选择成立基金会来从事公益慈善事业。

基金会是慈善组织,只要申请了免税资格,是可以不用缴税的。

那么,捐赠给基金会有什么税收优惠呢?

无论个人还是企业,只要捐赠,是可以减少缴税的。但是这个要求基金会要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第七章 基金会的财税

65. 基金会申请非营利免税资格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申请非营利组织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66. 基金会申请免税资格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基金会,需要报送如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基金会章程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基金会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基金会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67. 基金会向谁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答:符合规定条件的基金会要申请免税资格,应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二条的规定,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基金会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68. 基金会申请到的免税资格是否长期有效?

答:免税资格并不是长期有效的,根据2023年发布的《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如需延长有效期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69. 新成立的基金会能否申请免税资格?

答:可以,根据2023年发布的《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基金会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基金会的管理制度;

(三)基金会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当年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当年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0. 基金会的哪些收入可以申请免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71. 哪些行为会导致基金会被取消免税资格?

答:按照有关规定,被取消免税资格的情况包括:

(一)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72. 基金会免税资格被取消后有什么后果?

答: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73. 基金会如何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务、税务、民政三部门联合确认,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名单。基金会不用提交申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六条、第七条停止执行。

74. 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三部门联合确认,一年已公布。有效期一年。

75.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什么区别?

76. 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都有哪些?

答: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77. 基金会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都有哪些?

答:项目直接运行费用一般包括:

(1)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2)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3)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4)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5)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超出本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

78. 基金会的增值财产能否免税?

答:不可以。

(1)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免收企业所得税。

(2)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因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应按规定缴纳税费。如受赠股权取得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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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金融企业利息营业税收入确认

在利息收入方面,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都认为应收利息的日期确认应税收入。这在增值税领域,叫做获取了销售款凭证。但是对于逾期的贷款利息,增值税方面却有着不同的规定

针对商业逾期贷款增值税问题,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贷款到期日至贷款逾期90天内,不缴纳增值税;

b贷款到期日至贷款逾期90天内,应缴纳增值税;

c贷款逾期90日起至收到逾期贷款利息之前,暂不缴纳增值税;

d贷款逾期90日起至收到逾期贷款利息之前,应缴纳增值税;

e收到逾期贷款利息时,不缴纳增值税。

参考答案:a,d,e

试题解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是的,在我国,目前信用社会的建设还任重而道远,公民的信用意识还有待于进三步的提高,反映在借贷领域,不按期还款,有意当老赖的人特别多,银行坏账的风险还是非常高的,如果让应收未收的利息计入增值税应税收入,显然加大税收负担,于是国家出台相对优惠的增值税政策,同时在企业所得税领域,虽然仍然规定要按照应收利息日期确认收入,但是因为有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规定,所以无需进一步给予优惠政策。

【第15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利息收入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零也需要申报吗‧‧‧‧‧‧一组热点问答请查收。

1.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零也需要申报吗?

需要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原则是什么?

权责发生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4.企业发生的哪些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5.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按什么税率进行预缴?

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6.企业所得税中,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是如何界定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来源:中国税务报 北京税务 黑龙江税务 | 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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