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公司无忧网
当前位置:公司无忧网 > 公司运营 > 增值税

2023年最新增值税(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03 13:20:04 查看人数:6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年最新增值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2023年最新增值税

【第1篇】2023年最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23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3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篇】增值税与印花税对应表

2020 最 新 增 值 税 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按应税行为类型划分:

销售货物

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销售服务

销售不动产

销售无形资产

按税率档次划分

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3%,9%,6%,0%。

13%

这里看似比较散乱,但是从记忆角度,我们可以找一些规律,13%的税率基本都是和货物相关的,比如货物的销售、货物的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租赁、货物的进口。

2.下面23类特殊货物销售或进口行为,税率9%。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9%

9%涉及行为比较全面,有货物、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但是主要还是服务。

9%的税率主要和货物没有太大关系,大部分都是涉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动产的。

当然,不是所有的服务都是9%税率。

1.有形动产的租赁服务,它适用13% 。

2.除了9%正列举的服务和有形动产的租赁服务的其他服务,适用6%。

3.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0%。

6%

0%

2020最新增值税征收率表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

一、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规定:

自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政策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政策要点:

1.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只要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享受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适用5%的征收率,不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二、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规定: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政策规定:

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政策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三、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2点

政策规定: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二条

四、按照5%征收率的项目

政策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第5点

政策规定: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第6点。

政策规定:

3.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九)项第4点。

政策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第8点

政策规定:

5.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第二款

政策规定:

6.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四条。

一般纳税人5%征收率

3%征收率(双击图片可放大看)

3%减按2%(双击图片可放大看)

3%减按0.5%(双击图片可放大看)

5%减按1.5%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2020最新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一、基本税率25%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条

二、适用20%税率

概述: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

1.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2.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3.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无论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一条、第二条

三、适用15%税率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概述: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概述: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第一条

3.横琴新区等地区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概述:

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4〕26号)第一条

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概述:

自2023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3号)第一条。

5.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概述: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第二条

6.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概述: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一条、第四条

四、适用10%税率

1.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特定情形

概述: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第四条

2.非居民企业特定情形所得

概述: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2020 最 新 印 花 税 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应纳税凭证书立或者领受时间就是印花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印花税虽小,但是申报的时候一定要谨慎!

2020 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预扣率表

文章来源于网络,侵删

【第3篇】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

一、案例引入:房地产企业转让人防车位使用权未申报土地增值税,被追征千万税款

(一)案情简介

a公司系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23年至2023年,a公司就其开发的x项目中的人防车位与业主签订《人防车位使用合同》,约定:“车位使用费总金额人民币20万元,为固定对价,不能分割,不按年限分摊”,“车位的使用期限为70年,使用期限届满,业主将车位无条件归还”,“业主不得擅自转让上述车位使用权”。

2023年12月,x市y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下称“y区稽查局”)对a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a公司销售开发产品x项目的人防车位,开发产品的竣工备案时间分别为2023年2月、2023年7月,a公司于2023年收取人防车位销售款2073万元,于2023年收取5006万元,于2023年收取人防车位销售款106万元。a公司在2023年至2023年度对上述销售人防车位的收入,按“租赁收入”结转了营业收入,造成2023年少报营业收入2071万元、2023年少报营业收入4868万元、2023年多报营业收入207万元,y区稽查局决定追缴a公司2023年、2023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并加收滞纳金。

经复议,y区国家税务局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y区稽查局作出的处理决定。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二)本案争议焦点:转让人防车位使用权收入的性质是租赁收入还是转让收入

a公司认为《人防工程车位使用合同》的性质是租赁合同,其出租人防车位的行为系“出租行为”,所取得的收入为“租赁收入”,非房地产转让收入,不需要参与土地增值税计算,在扣除项目核算时应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而y区稽查局认为a公司人防车位使用合同,从合同支付的价款、付款方式、使用期限、使用方式、权利的处分方式等条款内容上分析,本质上属于财产权利让渡合同,应视同销售车位参与清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a公司开发建成的人民防空工程车位,实行产权与使用权、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投资收益体现为a公司对人防工程车位平时使用管理,享有使用权、经营权,可以有偿出租、转让。根据《人防工程车位使用合同》约定的人防工程车位一次性支付总费用接近或者稍低于完整产权车位销售的费用、交定金后一次性支付余款的付款方式、车位约定的实际使用期限与主体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完全相同、使用方式、权利的处分方式等权利义务内容以及直接使用了“使用权转让”字眼,应当认定《人防工程车位使用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人防工程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性质,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49号《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第九条第(一)项“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的规定,讼争人防工程车位使用权的转让,可视同于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应当视同销售建筑物,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正确。

二、房企开发的地下车位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

不论是机械式立体车位还是普通的平面车位,地下车位均是对地下空间的利用。《民法典》物权编第345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奠定了地下车位产权的基础。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明确地下车位产权归属的专门性法律规定,这使得各地关于地下车位是否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存在争议,从而导致税收认定和处理模式出现差异。

(一)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的四种形式

1.产权归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般情况下,地下车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投资建设,如列入相关规划,则可以正常办理产权证,按照《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规定,地下工程的权属遵从“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地下车位所有权。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故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对地下车位自营、转让和租赁等权利。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筑区划内投资建设的非人防地下车位原则上权属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

2.产权归全体业主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小区房屋时一并将地下车库(位)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业主,占用业主公共区间或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处分共有地下停车场车位的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可以从事地下车位出售、出租,但相关收入扣除成本后归业主共有。

3.产权归国家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经营

对人防车位,则适用特殊规定,不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业主自行约定。结合《人民防空法》第2条和《国防法》第40条的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人防工程改建的车位应属于国防资产,并且人防工程车位具有公共物品属性,产权应当归国家所有。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办理地下人防车位的产权证,其不能销售人防车位的所有权,而只能依据《民法典》第275条第1款等法律规定或与人防办的约定,通过使用、出租人防车位等方式获取收益。如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6条就赋予了投资者平时对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

4.产权归国家且建成后移交给相关部门

此外,部分地方对人防设施管理较为严格,在产权归国家所有的基础上,要求人防工程建成后必须无偿移交给相关部门。如《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在设置出让、划拨、租赁国有土地和以国有土地作价出资的条件时,可以明确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在建成后,移交给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

(二)地下车位应根据产权归属确定是否并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取得产权归属为标准,地下车位可分为有产权车位和无产权车位,进而可以讨论相应类型的地下车位是否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

有产权的车位即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取得不动产部门核发的产权证书的地下车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将车位出售而使受让方取得产权。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签署车位销售协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9条、第1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应计入清算收入,并予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

而无产权的车位包括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或归国家所有的车位,其是否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各地税务机关在实务操作中尚未有统一做法。海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的税务机关不考虑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取得产权,只要其签署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就应按照销售不动产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而陕西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中则明确指出,转让无产权车位使用权,不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不计入清算收入,不予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持同样土地增值税处理政策的还有贵州省、江苏省等。

因各地税收政策不一而使得投资者之间税负横向不均,资金回笼速度的差异也不利于投资者之间的公平竞争。因此,对于无产权的车位,房地产开发企业首先应当确认当地税务机关是否出台过关于出租或转让地下车位永久使用权的税收政策,充分了解其政策执行口径。其次应把握所签署的协议的性质,根据协议是否实质移转地下车库所有权,确定所涉地下车库(位)能否并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

三、根据处置地下车位的不同方式确定土地增值税计征方法

地下车位的处置包括直接销售和非直接销售,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已取得产权的地下车位,应依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自不待言,但围绕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地下车位的产权、将地下车位用于出租等非直接销售情形,各地税务机关的处理则有所不同。

(一)地下车位是否作为独立的清算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中规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定方法: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在“分别计算增值额”的方法未有细化规定的情形下,地方税务机关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进行二分、三分甚至是多分,并就具体业态类型的房地产分别单独核算。如“二分法”下普通住宅单独清算,其他业态则一并清算;“三分法”下则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非住宅)分别单独清算。

就参与清算的地下车位而言,其是单独作为清算单位,还是与地上房屋作为同一清算单位主要受三方面因素的影响。

一是地下车位是否取得产权。如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宁波市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甬地税二[2010]106号)中明确,对有产权且能够转让的车位、车库等,按照房地产清算类型单独清算,对没有产权或不能转让的车位、车库、车棚等,则并入主体建筑一同清算,但不并入房屋面积。

二是转让地下车位是否单独取得收入。如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 (青地税函[2009]47号)中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出售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作为非普通住房单独清算;对于未取得转让收入的情形,如附赠车库、车位,则与出售的开发产品作为同一清算单位。

三是地下车位的转让是否附随于一定房屋。如《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10〕202号)中规定的做法是,随同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按照所销售房屋的性质(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确定,与房屋作为同一清算单位;对于单独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则作为其他房地产项目单独清算。

(二)处置地下车位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

对于地下车库的处理,不同省份、不同情形的规定亦有不同。

1.出售地下车位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地下车位,是否确认其收入和扣除项目因地下车位是否取得产权而有不同。对于两证齐全、可有偿转让的地下车位,清算时,转让所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并允许其成本费用按照对应配比原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但对于无产权的地下车位,部分税务机关认为不应当将转让所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其成本费用也不允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如辽宁、常州等。以人防设施为例,部分税务机关也允许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加以利用的、按政府规定建造的地下人防设施,在扣除成本、费用的同时,确认其取得的收入,如湖北。

2.出租地下车位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只出租地下车位的行为,因为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不确认相关收入,也不予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

3.名为出租实为出售地下车位

名为出租实为出售地下车位,实质上永久移转了地下车位使用权,具体包括转让永久使用权、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实现以租代售等形式。按照《民法典》第705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那么,通过租赁合同设立的地下车库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保护的期限不超过20年。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以租代售实质转让了车位的使用权和处分权,应当视同销售。而部分法院则认为,由于车位未取得产权,地下车位使用权的移转不涉及所有权转移,应当判定为租赁。

从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2月11日在官方网站上对地下车位销售问题的答复内容来看,以转让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对取得销售收入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在税收定性和税务处理上,各地税务机关依然存在认识差异:一些税务机关认为,出租使用期限与建造商品房同等期限的,应按规定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合理计算分摊的相关成本、费用,如湖北、天津等;一些税务机关则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转让无产权地下车位的永久使用权、无固定期限或与房屋同期限让渡使用权等形式,一次性收取固定年限使用费,其实质并未发生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除原已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作收入处理情形外,该收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不计入清算后继续销售收入,也不计入销售面积扣除成本费用,如常州、西安等。

4.将地下车位分配给股东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3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有销售同类房地产的,按照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认其收入,否则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认其收入。

5.地下车位建成后归全体业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4条第三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可见,允许计入公共配套设施的地下车位,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第(二)项,公共配套设施费是指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有偿转让”地下车位的,无需确认相关收入。

6.地下车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相关部门

同理,允许计入公共配套设施的地下车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对于利用地下人防设施作为车库(位)的,常州市税务局明确答复如下:对已有相关移交规定的地级市,若房开企业将建成后的人防设施按规定移交给人防部门的,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允许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无相关移交规定的地级市,因地下人防设施始终由房开企业使用、收益,不属于转让,也不符合第四条第三条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业性社会公共事业的规定,不扣除相关成本和费用。同时,作为公共配套设施使用的车库(位),按规定是不得转让的。若建成后移交给物业公司管理的,其收入已含在房价中,准予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若房开企业建成后未移交给物业管理,而是以自身名义出租给业主使用的,无论租赁期为多少年,不确认相关收入,不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三)地下车位开发成本能否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第(六)项的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其中,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在纳税人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基础上,如果地下车位能被认定为公共配套设施(如果地下人防车位能够办理移交手续,则税务上存在认定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可能性较大),则其开发成本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四、风险提示

由于各地税务机关在税收认定和处理模式上存在差异,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处置地下车位的行为时面临超出土地增值税扣除的成本范围进行扣除从而少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税务风险。

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的成本范围做出了详细规定。房地产企业将人防设施改造成车库的改造成本和非人防设施改造成无产权车库的建设成本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将不当扩大开发成本,造成少缴纳土地增值税,可能引起漏税的责任追究。

因此,企业应当明确落实当地关于地下车位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避免因政策理解不到位而少缴土地增值税。

【第4篇】餐饮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很多在迎商办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小伙伴们,针对是否需要进行纳税申报、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等方面有诸多的疑问,小编对此作如下统一答复: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很多人对税务登记的认识有一个误区,认为我店铺的销售额不高,是不是就不用交?办理税务登记和缴纳税款是两码事,做了税务登记之后,在享受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后,没产生税款可以做“零申报”。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现行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吧!

01 免征增值税

1.享受主体

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

2.优惠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

02 减征企业所得税

1.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含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2.优惠内容

·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

03 减征个人所得税

1.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2.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3.享受条件

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04 减征“六税两费”

1.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

2.优惠内容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3.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4.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05 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保费

1.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2.优惠内容

·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3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3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3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享受条件

·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

·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4.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内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以上就是现行税费优惠政策的内容,享受主体基本覆盖了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优惠税种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附加税种,为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降低经营成本,为打造更加和谐的营商环境注入了一剂强心针。

关注【迎商办】

办理电商营业执照

提供合规的注册地址

提供银行开户、代理记账等配套服务

【第5篇】空调维修增值税税率

中央空调维修按建筑服务税率是9%还是按修理13%开票并纳税?

解答:

中央空调安装在建筑物上或者说是依附于建筑物,属于建筑物附着物,是建筑物的组成部分之一。

依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建筑服务)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对其他现代服务的理解,也应侧重于技术性、知识性这两个重要特征的把握。对机器设备使用后的常规性的安全检测、性能测试、运行调校,符合技术性、知识性这两个特征,按“其他现代服务”来计税。而中央空调出现故障需要修理、换件等,“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应按“建筑服务-修缮服务”来计税。

综上所述,如果是中央空调的维修保养服务,应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而中央空调出现故障需要修理、换件等,应按“建筑服务-修缮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9%,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第6篇】增值税申报必报资料

根据有关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但是第一次进行纳税申报的人往往不清楚自己需要准备什么,这里就简单介绍一下!

纳税申报资料包括:(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工业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销项、进项明细表;(三)货物清单;(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六)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七)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八)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抵扣明细表;(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明细表;(十)主管征收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按相应的填表说明填报申报资料一式三份(认证通知书及其附列清单复印两份);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两份留存。

【第7篇】增值税确认收入的时间

目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国家扩大了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同时伴随着金税四期在今年年底全面上线,对业务的全面监控也更加严密,因此,如何防范退税风险,也成了大家高度关注的问题。本文将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留抵退税的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留抵退税?

所谓“留抵退税”其实就是“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即针对现在不能抵扣、留着将来才能抵扣的“进项”增值税,给予提前全额退还。那么,这个留抵退税是如何形成的呢?当增税税的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时,不交税,其中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留到下期继续抵扣,于是“留抵税额”就此诞生了。

二、哪些企业可以享受留抵退税

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受益对象包括全部行业中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及六大行业,同时也包括符合条件的个体户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上文提到的小微企业是如何划分的呢?

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六大行业是指哪六大呢?

上文提到的六大行业企业分别是指:

(1)制造业

(2)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三、留抵退税的计算及其账务处理

1.留抵退税如何计算及办理

我们举个例子看看具体如何计算留抵退税。

蓝天公司是制造业,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工业,按照“营业收入”指标确定留抵退税企业划型。2023年度累计增值税销售额为10万元,营业收入小于300万元,蓝天公司为留抵退税微型企业。我们一起来计算其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分别是多少?

蓝天公司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0万元,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符合1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的留抵退税4个条件,进项构成比例为100%。蓝天公司可以在2023年4月同时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

可退增量留抵税额为(100-10)×100%×100%=90万元

存量留抵税额为10×100%×100%=10万元

合计退还留抵税额100万元。

政策依据:根据14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若符合条件的,通过电子申报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应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表。

2.留抵退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①当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出具的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时,如何做账呢?

借∶其他应收款一应收留抵税额退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②实际收到留抵税额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留抵税额退税款

四、如何通过自查规避留抵退税风险

1.进项税额主要涉税风险点自查

①需要检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业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所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②需要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具体包括∶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比如说虚开数量、单价去抵扣税款。

③需要检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真实合法;进口货物品种、数量等与实际生产是否相匹配。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从供货方取得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是否冲减当期的进项税额。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是否抵扣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是否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2.销项税额主要涉税风险点自查

①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是否将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②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及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③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④是否存在不按文件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3.留抵退税申请主要涉税风险点自查

①需要仔细检查企业行业类型是否判断错误。

②需要检查企业所得税、财务报表、增值税申报表中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写是否正确。若该项填写错误将导致企业划分类型错误。

③在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还是留抵退税政策的选择中,决策失误将导致企业利益受损

④未及时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导致公司利益收益

⑤不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享受导致被税务机关处罚;若公司骗取留抵退税将导致公司的信誉受损。

看完了上文,您是否对在金税四期下如何做好留抵退税风险防范有进一步的认识,更多财税问题欢迎关注我。我是谢老师!让我们一起学习最新财税知识运营美好人生!

【第8篇】非普通住宅增值税

当我们的生活提高了,为了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换个大房子就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你换房子了吗?

当然,换房子是一件大事。而且换房子也会涉及税款的计算。

个人出售住房时,“满五不唯一”需要交多少税款?

出售房子时,满五不唯一需要交20%的税款。

出售房子时,在“满五不唯一”的情况下,主要涉及的就是个税的计算。“满五不唯一”由于不能满足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要求,需要缴纳20%的个税。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的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如果房子符合“满五唯一”的情况,免征20%的个人所得税。20%的个税可是一笔不小的钱!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出售购买2年以上的住房时,免征增值税。在增值税免征的情况下,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自然不需要缴纳。而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也是处于暂免征收的状态。

个人出售住房时,增值税如何计算?

个人出售住房时,增值税的计算与购买房产的时间有直接的联系。购买时间不同,计算方式也不同。实际的计算方式,以2年为分界点,分为两种情况:

1、购买不到2年

个人出售购买不足两年的住房时,按5%计算增值税。

例:虎虎花100万从某地产公司购得一处住房,2023年1月取得房产证,2023年2月将其转让,取得转让收入180万。

由于虎虎的房产购买时间不到2年,需要按5%计算增值税。

即应交税款=180*5%=9万。

2、购买2年以上

对于购买2年以上的情况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除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以外的城市,个人出售2年以上的住房,免征增值税。

例:虎虎花120万买了一处房产,取得房产证3年之后对外出售,取得了转让收入190万。

由于虎虎的房产购买时间超过了2年,转让时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我们可以理解为,出售房产时只要房产的时间超过了2年,不过你自己名下有多少套住房,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当然,前提是您卖的住房不在“北上广深”这四个城市。

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地区,个人出售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免征增值税;而个人出售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宅,按照差额的5%计算增值税。

例:虎虎花2000万在北京购得一处非普通住房,2年后将其出售,取得转让收入4000万。

虽然虎虎的持有房产的时间超过了2年,但转让的是位于“北上广深”地区的非普通住房,所以需要按照差额的5%缴纳增值税。

即转让收入4000万-购房成本2000万,挣得2000万差价。

应纳增值税=2000*5%=100万。

5%的比例虽然不高,但是当基数大了也会变成一笔不可忽视的费用。

当然,对于“北上广深”来说,具体什么是普通住房,什么是非普通住房,我们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规定进行区分。

【第9篇】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

目录

案例分析

【填写案例1】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2】开具9%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3】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4】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5】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6】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7】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1

【填写案例8】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2

【填写案例9】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3

【填写案例10】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后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11】综合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1: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13000元;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65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企业销售适用13%税率应税货物、服务,应开具13%税率发票。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2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为“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对应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3000(元)

《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5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5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3000+6500=195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2:开具9%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开具一张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0元,税额18000元;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一张9%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9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企业销售适用9%税率的应税货物、服务,应开具9%税率发票。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附列资料(一)》中的第4a栏调整为第3栏,项目名称由“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4b栏调整为第4栏,项目名称由“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为“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因此开具的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对应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3行“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10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9000(元)

《附列资料(一)》第4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2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80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9000+18000=270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3: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发生2023年2月销售的货物退货,开具一张16%税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0000元,税额6400元;销售一批商品,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0000元,税额7800元。

分析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对应栏次。根据15号公告第三条“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规定,因此该企业开具的16%税率红字专用发票,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40000+60000=2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400+7800=14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4: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购进不动产,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相符,金额8000000元,税额720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该纳税人取得的购入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税额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二)》)对应栏次,同时填入本表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1.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5: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为450000元。2023年5月税款所属期,企业决定将未抵扣的税额进行抵扣。

分析

按照政策规定2023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一次性抵扣,结转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1.该企业2023年5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5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6: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元,税额1800元;取得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8000元,税额72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2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票面金额合计2180元;取得1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515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800元;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72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200+120)÷(1+9%)×9%=191.56(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2180÷(1+9%)×9%=18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5150÷(1+3%)×3%=150(元)

1.《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20000(元)

本行“税额”列=1800(元)

《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22(份)

本行“金额”列=8000+(2200+120)÷(1+9%)+2180÷(1+9%)+5150÷(1+3%)=17128.44(元)

本行“税额”列=720+191.56+180+150=12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23(份)

本行“金额”列=20000+17128.44=37128.44

本行“税额”列=1800+1241.56=30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7: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1

某企业2023年3月20日成立,自2023年1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小规模期间,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400000元,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一般纳税人期间,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580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取得销售额200000元。企业2023年4月,发生销项税额50000元,取得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100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23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23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提供现代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400000+580000)÷(400000+580000+200000)=83%,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应包含小规模期间发生的销售额。

1.情景一:如企业于2023年4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认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企业2023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0%=10000(元)

按照15号公告规定,企业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以下称《附列资料(四)》)相关栏次。由于该企业2023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本期应纳税额为0,所以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应在本期抵减,应填写在《附列资料(四)》第6行“期末余额”列,留待下期抵减。

(1)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该企业2023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0元。

2.情景二:如企业于2023年6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按照39号公告相关规定,适用政策有效期应为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企业2023年5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20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2023年6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80000元,2023年6月发生的销项税额为160000元。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1)企业2023年6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20000+80000)×10%=300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按照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该企业2023年6月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0000-80000-30000=500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资料(四)》第6行本期实际抵减额。

填写案例8: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2

某企业2023年5月1日成立,自2023年5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5月至2023年7月期间,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600000元,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400000元,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为60000元,2023年7月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该企业2023年8月发生销项税额100000元,取得进项税额50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23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23年5月至2023年7月期间,提供现代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600000÷(600000+400000)=60%,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可于2023年8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认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

按照39号公告相关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该企业2023年5月至2023年7月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在2023年8月一并计提加计抵减额。

1.企业2023年8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60000+50000)×10%=11000(元)

该企业2023年8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按照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企业2023年8月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00000-50000-11000=39000(元)

该企业2023年8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资料(四)》第6行的本期实际抵减额。

填写案例9: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3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六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期末余额为5000元,2023年7月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60000元,该部分进项税额前期已计提加计抵减额。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1.该企业2023年7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7月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当期进项税额转出额×10%=60000×10%=6000(元)

该企业2023年7月本期可抵减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5000+0-6000=-1000(元)

该企业2023年7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本期可抵减额为负数时,本期实际抵减额为0,《附列资料(四)》中期末余额为-1000,留待下期冲减即可,不形成本期应纳税额。

3.该企业7月本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0-(-60000)=60000(元)

该企业2023年7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10: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后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00000元,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100000元,2023年9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700000元;该企业符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2023年10月征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为80%,主管税务机关于当月批准并退还留抵税额288000元,企业于2023年10月30日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八条第(六)项,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700000-100000)×80%×60%=288000(元)

主管税务机关于2023年10月退还留抵税额288000元,因此纳税人应在2023年10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时,将退还的留抵税额288000元填入《附列资料(二)》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1.该企业2023年10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的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10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11:综合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4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200000元,税额合计156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开具1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80000元,税额10400元。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450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0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2060元。购进一栋不动产,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00000元,税额135000元。企业2023年4月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并已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分析

本期销项税额=156000+10400=16640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450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000+120)÷(1+9%)×9%=175.05(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2060÷(1+3%)×3%=6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合计=4500+175.05+60=4735.05(元)

购进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35000元;

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4735.05+135000=139735.05(元)

企业2023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39735.05×10%=13973.51(元)

本期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6400-139735.05-13973.51=12691.44(元)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8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0400(元)

《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2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560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56000+10400=1664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2(份)

本行“金额”列=50000+1500000=1550000(元)

本行“税额”列=4500+135000=139500(元)

《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6(份)

本行“金额”列=(2000+120)÷(1+9%)+2060÷(1+3%)=3944.95(元)

本行“税额”列=175.05+60=235.05(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9行“(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1500000(元)

本行“税额”列=135000(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7(份)

本行“金额”列=50000+3944.95=53944.95(元)

本行“税额”列=4500+235.05=4735.05(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3.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4.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第10篇】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管办法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部分地区需要)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部分地区需要)

7、通用申报表(基金规费)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3、应预缴城市建设税税款=(预缴增值税税款)×5%

4、应预缴教育附加=(预缴增值税税款)×3%

5、应预缴地方教育附加=(预缴增值税税款)×2%

6、应预缴企业所得税=合同额不含税价款×0.2%

7、应预缴印花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0.03%

8、应预缴个人所得税=合同额不含税价款×0.15%

嗨!你好,我是北漂小小马,一名工程施工企业的会计菜鸟,希望认识更多的朋友,一起讨论会计专业的知识,喜欢我就关注我吧,咱们一起互动吧。

学无止境,生无所息 —— 持续更新,希望和大家一起学习。分享的内容纯属自己的个人见解和认知,对法规制度与会计实务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不妥之处亦在所难免,敬请各位不吝指正。

【第11篇】修理费增值税税率

关于维修费开发票税率是多少的相关问题,一般情况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论,具体内容请点击下文内容进行学习了解吧。

维修费开发票税率是多少?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的,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为3%.

如果是维修店,可以叫财务去税局办理增值税发票打印机就可以;

如果是个体,要开维修费的发票,可以去税局直接缴税后开增值税发票.

维修费可以开具什么发票?

答:一般情况下维修费应该开普通发票.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修理修配业统一发票'(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不能到地税领取或申请代开'服务业统一发票'.

如果没有领购此发票,您可以向主管国税局申请代开发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本文内容就维修费开发票税率是多少的相关问题到此结束,对此大家若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进入会计学堂官网资讯页面进行了解,或者咨询会计学堂的答疑老师.

【第12篇】计提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等。

每月计提应交税费会计分录:

计提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下月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本科目还核算企业按其他规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企业不需要预计缴纳的税金,如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应交税费科目包括有哪些?

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等。

会计分录的方法:

层析法:

层析法是指将事物的发展过程划分为若干个阶段和层次,逐层递进分析,从而最终得出结果的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

业务链法:

所谓业务链法就是指根据会计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组成一条连续的业务链,前后业务之间会计分录之间存在的一种相连的关系进行会计分录的编制。

此种方法对于连续性的经济业务比较有效,特别是针对于容易搞错记账方向效果更加明显。

记账规则法:

所谓记账规则法就是指利用记账规则“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进行编制会计分录。

会计分录的种类:

根据会计分录涉及账户的多少,可以分为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

简单分录是指只涉及两个账户的会计分录,即一借一贷的会计分录;

复合分录是指涉及两个(不包括两个)以上账户的会计分录。

【第13篇】增值税票普票查询

今天我们主要讲讲的怎么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伪,具体来讲,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

首先我们平常用的网站是这个,而增值税发票查询是不能在这个平台查询的。

如果你用这个查询增值税发票,会有如下提示: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统一到下面这个网站查询。

说到这,很多小伙伴实际查询过程中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就是傻傻分不清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今天我们就来详细说说什么是发票代码、什么是发票号码。

如上图所示,左上角是发票代码,发票代码是10位数字;右上角是发票号码,发票号码是8位数字。当然,图中我们也标出了发票密码的位置。

然后分别输入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就可以查询啦,切记开具金额为不含税金额哦!

昨天老板给了小编一张发票,小编就差点搞晕了,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是不是很简单呢?

最后提醒大家,千万不要购买假发票,收到假发票要及时上交举报哦,尤其企业,切记远离假发票,近些年来国家对假发票处罚力度越来越大,最高判处死刑,所以企业要提早预防风险!

在喧嚣的经济中与税完美邂逅,给你不一样的财税视角!

【第14篇】建筑工程增值税税率

老项目,加工,清包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预缴一般(总包-分包)/1.09*0.02

简易计税:(总包-分包)/1.03*0.03

纳税一般:总包/1.09*0.09-进项-预缴

建议纳税:(总包-分包)/1.03*0.03

甲建筑安装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机构所在地为a省,2023年1月承包b省的一项建筑服务,该建筑安装公司收取含税工程价款500万元,当月支付给分包方乙公司含税分包款150万元。甲建筑安装公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甲建筑安装公司当月应预缴的增值税

500-150)/1.09*0.02=6.42

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8月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含税销售收入560万元,另取得延期付款利息30万元。购买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总额为200万元,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为800平方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当期的计税销售额

800/2000=0.4

200*0.4=80

560+30-80)/1.09=467.89

某企业2023年1月转让6年前建造的办公楼,取得销售收入1500万元,该办公楼账面原值900万元,已提折旧260万元,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023年1月该企业应纳增值税

自建全额:1500/1.05*0.05=71.43

2023年8月份,天津的王先生将2023年3月购买的200万元的普通住房出售,取得含税收入360万元,8月份王先生应缴纳增值税

二年,普通住房免增值税

【第15篇】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

企业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以下几句话可以总结:

一:凡是取得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置时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1、非不动产,可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开具3%的增值税专票或者普通发票;

1.2、非不动产,可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减按2%缴纳增值税,但只能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3、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开具5%的增值税专票或者普通发票;

二:凡是取得时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企业无论是否抵扣,处置时均须按照一般计税方式选用适用税率计税,可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专票或者普票。

三:凡是取得时原本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但因为使用用途的原因,不允许抵扣的,企业在处置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而选择合适的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票。

3.1、因为使用用途,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处置时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2、因为使用用途,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处置前可以先改变其用途,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算原则,将原本转出的进项税额按照比例转入抵扣,处置时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并开具相应的专票或者普票。

案例解读

案例:某企业2023年8月购进不动产一处,价值210万,专用于职工住宿,取得了5%的增值税专用票。因为该不动产专用于职工福利使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入账时,作以下账务处理:

计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房屋(职工宿舍) 200万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万

贷:银行存款 210万

进项税额转出:

借:固定资产 房屋(职工宿舍) 10万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万

处置时:

1、购买方可以接受5%的发票,企业可以直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选择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5%的普票或者专票;

2、购买方只能接受11%的专票,企业可以在出售前,改变该不动产使用性质,调整为不专用于职工福利使用,然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15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计算出可转入抵扣的进项税额,分两次计入抵扣。同时根据该公告第八条的规定,在该不动产转让时,将记入待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入抵扣,按照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的发票。

3、企业购入不动产时,通过筹划,将取得的不动产不专用于职工福利,直接将进项税额调整为分两年抵扣,在该不动产转让时,将记入待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入抵扣,按照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的发票。

以上几种选择,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选用最合适的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并不是一定要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才合适,一定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后记

本人曾在《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如何匹配税率开具发票?》一文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处置适用税率做过归纳总结,但后来很是很多人问此问题,所以结合特殊情况,进行进一步解读,欢迎朋友们结合两篇文章进一步了解相关知识。

来源钦光财税干货铺,作者张钦光

关注“高顿财税学院”公众号(微信搜索:gaoduncaishui)了解最新税务资讯,学习最实用的税务工作技巧

2023年最新增值税(15个范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增值税范本

  •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15个范本)
  •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15个范本)100人关注

    一、安装电子发票工具步骤:运行电子发票工具.exe进行电子发票工具进行安装操作。安装步骤如下:点击下一步:点击下一步:点击下一步:点击安装:安装完成。版本号:二、开票操 ...[更多]

  • 深圳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5个范本)
  • 深圳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5个范本)100人关注

    广东深圳市如何快速制作发票电子台账不知道大家有没有遇到过假发票的情况,没遇到会觉得庆幸遇上了真的是后悔莫及了,现在骗子也多,所以查询发票真伪真的很重要的,能避 ...[更多]

  • 2023年增值税发票扫描(15个范本)
  • 2023年增值税发票扫描(15个范本)100人关注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操作手册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 ...[更多]

  • 小规模企业怎么申报增值税(20篇)
  • 小规模企业怎么申报增值税(20篇)100人关注

    小规模企业的话国税季度还要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年终有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的话,国税登陆国家税务局网站网上办税大厅。地税可以登陆地方税务局的电子办税服务 ...[更多]

  • 计算增值税时要包括消费税吗(3篇)
  • 计算增值税时要包括消费税吗(3篇)100人关注

    计算增值税时不包括消费税,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区别是计算税款的时候计税基础中包含税款与否。一个应税行为的价款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 ...[更多]

  • 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报销吗?(20篇)
  • 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报销吗?(20篇)100人关注

    发票的最主要作用不仅仅是用于税收的计税凭证,同时还有其它凭证的作用。其中很多人都在问的一个作用就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后是不是可以直接用于报销?下面一起来看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