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怎么填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怎么填
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时候,申报表中有一些其他项很容易被忽视。这些其他项到底是哪些情况可以填呢?今天就和大家一起来总结一下。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
其他免税销售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未达起征点政策的免税销售额。
比如享受农产品免税、鲜活肉蛋免税、蔬菜流通免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均填入此栏。
增值税免税,是指某项应税行为,因为国家政策扶持,销售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但进项不允许抵扣,不退还。
填表范例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
附表一的第3、4栏次开具的其他发票
表格中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反映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
这里提醒大家,需要注意两点: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栏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还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除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发票都填写在开具的其他发票栏,发票的种类如下。
当然不是每个企业都涉及每种发票,只要记住一点:除了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开具的发票申报都填写在第3、4栏次。
填表范例
a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本月停车费收入20元,给的是定额发票,适用简易计税的,申报时候进行价税分离填入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主要反映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
附表二的第4栏其他扣除凭证
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
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含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抵扣凭证。该栏应等于第5至8b栏之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
其他有个8b是重点,具体哪种情况填写在8b呢?我们看看下面这个抵扣凭证种类表格。
填表范例
a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23年9月取得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105块(共五份发票),计算进项税额105/1.05*0.05=5,可以抵扣5块进项税。
附表二填写如下:
附表二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反映除表中14-22项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比如购进货物或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须作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第15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转用当期需要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的40%做进项转出,填入“其他应作进项转出的情形”,待转用起的第13个月再行抵扣。
填表范例
a公司之前买的一批钢材全部抵扣了进项税30万,后期这批钢材用于了公司厂房建设,所以在用途改变当期需将抵扣的40%进行转出处理,并于专用的当月起第13月再从销项税中抵扣。
用途改变时候申报表填写如下:
后期再转入抵扣时候填表如下:
【第2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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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指导——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
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一般企业财务报表)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交纳税申报表(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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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hello大家好呀,今天小编跟你们分享的是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及附列资料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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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人申报流程
小规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注意:本表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共用表,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填写本表。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
(十五)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至5行之和-第9列第6、7行之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6、7行之和。
二、(三十三)第19栏“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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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怎么填
非小微企业填写案列
a公司为按季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鉴证咨询服务,2023年1月份提供鉴证咨询服务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5.15万元,2月份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税收入10.10万元,3月份提供鉴证咨询服务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30万元。
案例分析:
该企业2023年1月销售额=151500÷(1+3%)=147087.38 (元)
该企业2023年2月销售额=101000÷(1+3%)=98058.25(元)
该企业2023年3月销售额=103000÷(1+3%)=100000(元)
合计: 345145.63元
根据财税【2019】13号规定:该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345145.63元,超过3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应纳税额= 345145.63 ×3%=10354.37元
小微企业填写案例
b公司为按季度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份销售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30万元,2月份销售货物取得未开具发票含税收入5.15万元,3月份销售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10万元。
案例解析:
该企业2023年1月销售额=103000÷(1+3%)=100000(元)
该企业2023年2月销售额=51500÷(1+3%)=50000 (元)
该企业2023年3月销售额=101000÷(1+3%)=98058.25(元)
合计: 248058.25(元)
根据2023年13号公告规定该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为248058.25元,
未超过30万元,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本期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248058.25元,
小微免税额= 248058.25 ×3%=7441.75元。
差额非小微企业的填写方法
c公司为按季度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并享受差额征税政策,2023年1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20.30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10万元。1月收入共开具两张发票,其中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票面金额10万元,税额0.30万元,并同时预缴税款0.30万元;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价税合计为10万元。2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23.45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8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15.30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5万元,未开具发票。假设扣除额无期初余额。
案例分析:
根据规定该企业2023年第一季度取得收入差额扣除后可减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该企业2023年一季度差额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
=(203000-100000)÷(1+3%)+(234500-80000)÷(1+3%)+(153000-50000)÷(1+3% =350000元
根据2023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及《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该纳税人2023年
一季度差额后的销售额为35万元,超过3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当期应纳税额= 350000×3%=10500元
差额小微企业填写案例5%征收率的申报案例增值税预缴申报填写方法免税收入申报填写案例
......
好了,篇幅有限,文章就介绍这么多了,剩余的就不再一一展示了,
想/要/完/整/资/料/的/,评/论/区/留/言/,无/偿/分/享!
【第5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期销售
取得收入根据开具发票类型不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对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一般计税方法计税”“13%税率”(适用的税率)填写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取得的符合抵扣的进项专用发票金额,税额和份数分别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对应的位置中进行纳税申报。
因管理不善导致的遗失被盗腐烂变质,属于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中抵扣,应当做进项税额转出,对应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进项税额转出额”“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中“非正常损失”对应的位置进项纳税申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对于未开票收入,视同销售货物应税行为,都应当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未开具发票销售额一栏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申报增值税时,应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对应行次。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一般纳税人当期购入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都可以作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应分别按照发票或凭证上注明的金额与税额,或者依法计算出的金额与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对应行次。
其中,如果存在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还应当分别核算进项税额转出额,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进项税额转出额对应行次。
【第6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在哪里打印
申报类问题
1.环保税在哪里申报?
答:第一步: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应申报】-【填写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环境保护税】-【税源采集】;
第二步:在左上方下拉菜单中选择《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在表头填写相应污染物基础信息必填项(如“是否取得排污许可”选是,则必须如实填写排污许可证编号),在“税源信息”栏次点击【增行】,填写 “税源信息”后点击【保存】。
第三步:在左上方下拉菜单中分别选择“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四项明细表。在相应的基础信息采集表中点击【增行】,选中对应的税源点击【确定】,填写必填项,将需要填写的基础信息采集表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
第四步:在左上方下拉菜单中选择“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申报属性选择正常申报,税款所属期起止分别为季度第一天和最后一天。点击对应污染物(大气污染计算、固体废物计算、噪声计算、抽样测算计算)标签页,分别录入必填信息。在相应的标签页下方点击【增行】,先选择“月份”,双击税源编号栏次,可弹出“税源信息”页面。勾选需要申报的税源,点击【保存】,然后完善税源申报信息。
注:使用排污系数法计算方式的,需要双击“产污系数”或者“排污系数”填写栏,弹出“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选择后自动带出产排 污系数。填写完毕后,点击页面左上方“保存”按钮,税源信息采集完毕。
2.房产税申报表在哪里打印?
答: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填写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查询维护。
3.申报完印花税后提示有待申报车船税,但是车船税信息采集里面没有内容?
答:您好,此提示为提示性信息,若在每年投保交强险时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则无需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请您忽略此提示;若当年没有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则需要在电子税务局中申报缴纳车船税。
【第7篇】土地增值税税纳税申报表
一、契税申报
契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操作步骤
1、进入界面
功能入口:【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契税申报】
2、进行申报
(1)填写申报表。纳税人填写报表包括:纳税人识别号,承受方信息,转让方信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信息,税款征收。
(2)点击“申报”后,自动跳转到报表发送中页面,随后可跳转到查看申报结果页面,可在申报结果查询界面进行缴款/查询、下载申报表、申报作废操作。
二、耕地占用税申报
纳税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耕地占用申请及其他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操作步骤
1、进入界面
功能入口:【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耕地占用税】
2、进行申报
点击下一步填写耕地占用纳税申请表:
申报提交:
点击“申报”后,自动跳转到报表发送中页面,随后可跳转到查看申报结果页面,可在申报结果查询界面进行缴款/查询、下载申报表、申报作废操作。
三、土地增值税申报
一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纳税人可通过该模块完成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操作步骤
1、进入界面
功能入口:【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它申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2、进行申报
填写实例表格如下:
提交申请表:
点击“申报”后,自动跳转到报表发送中页面,随后可跳转到查看申报结果页面,可在申报结果查询界面进行缴款/查询、下载申报表、申报作废操作。
二
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
纳税人可通过该模块完成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
通过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
或【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
或【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进入操作界面,操作步骤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类似,大家可以自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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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新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下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日前修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于5月1日正式启用。目前正值5月申报期,企业申报纳税需使用新版增值税申报表,下面这张图将告诉你新版申报表有哪些变化,赶紧收藏吧↓
【第9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如何填写
昨天有人问我,新成立的公司购买的防伪税控盘增值税发票如何抵扣?现在来告诉你:新成立的公司购买的防伪税控盘和后续交的税控技术维护费,收到发票后,不管是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不需要认证,只需要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一,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这一行填写发票的全部金额,然后再填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一行填写本期发生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然后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里选择0001129914《财政部国家税务局2012-15号通知》,本期应抵减税额,及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即可。因为按照国家税务局的通知税控盘及技术维护费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的,你如果去认证发票了只抵扣了增值税部分,你的企业就吃亏了。
会计分录:
1.购买税控盘及交技术维护费时
借:管理费用 280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80
2.按照国家抵减增值税时
借:应交增值税(抵减税额)280
贷:管理费用 280
【第10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5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并公布一系列深化增值税改革的配套措施,明确了2023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政策规定、征管规定及具体的执行口径。
自2023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工作,本次增值税实质性减税主要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和进口货物税率下调、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等内容。为适应新的减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以下称15号公告),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以下称申报表)部分调整内容。以下将结合申报表的变化,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梳理本次增值税改革新政策实行后申报表的填写要点。
案例分析
填写案例1
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13000元;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65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企业销售适用13%税率应税货物、服务,应开具13%税率发票。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2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为“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对应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3000(元)
《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5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5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3000+6500=195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2
开具9%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开具一张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0元,税额18000元;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一张9%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9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企业销售适用9%税率的应税货物、服务,应开具9%税率发票。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附列资料(一)》中的第4a栏调整为第3栏,项目名称由“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4b栏调整为第4栏,项目名称由“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为“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因此开具的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对应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3行“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10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9000(元)
《附列资料(一)》第4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2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80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9000+18000=270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3
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发生2023年2月销售的货物退货,开具一张16%税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0000元,税额6400元;销售一批商品,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0000元,税额7800元。
【分析】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对应栏次。根据15号公告第三条“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规定,因此该企业开具的16%税率红字专用发票,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40000+60000=2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400+7800=14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4
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购进不动产,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相符,金额8000000元,税额720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该纳税人取得的购入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税额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二)》)对应栏次,同时填入本表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1.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5
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为450000元。2023年5月税款所属期,企业决定将未抵扣的税额进行抵扣。
【分析】
按照政策规定2023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一次性抵扣,结转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1.该企业2023年5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5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6
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元,税额1800元;取得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8000元,税额72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2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票面金额合计2180元;取得1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515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800元;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72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200+120)÷(1+9%)×9%=191.56(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2180÷(1+9%)×9%=18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5150÷(1+3%)×3%=150(元)
1.《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20000(元)
本行“税额”列=1800(元)
《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22(份)
本行“金额”列=8000+(2200+120)÷(1+9%)+2180÷(1+9%)+5150÷(1+3%)=17128.44(元)
本行“税额”列=720+191.56+180+150=12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23(份)
本行“金额”列=20000+17128.44=37128.44
本行“税额”列=1800+1241.56=30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7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1
某企业2023年3月20日成立,自2023年1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小规模期间,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400000元,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一般纳税人期间,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580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取得销售额200000元。企业2023年4月,发生销项税额50000元,取得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100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23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23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提供现代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400000+580000)÷(400000+580000+200000)=83%,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应包含小规模期间发生的销售额。
1.情景一:如企业于2023年4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认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企业2023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0%=10000(元)
按照15号公告规定,企业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以下称《附列资料(四)》)相关栏次。由于该企业2023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本期应纳税额为0,所以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应在本期抵减,应填写在《附列资料(四)》第6行“期末余额”列,留待下期抵减。
(1)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该企业2023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0元。
2.情景二:如企业于2023年6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按照39号公告相关规定,适用政策有效期应为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企业2023年5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20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2023年6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80000元,2023年6月发生的销项税额为160000元。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1)企业2023年6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20000+80000)×10%=300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按照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该企业2023年6月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0000-80000-30000=500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资料(四)》第6行本期实际抵减额。
填写案例8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2
某企业2023年5月1日成立,自2023年5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5月至2023年7月期间,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600000元,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400000元,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为60000元,2023年7月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该企业2023年8月发生销项税额100000元,取得进项税额50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23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23年5月至2023年7月期间,提供现代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600000÷(600000+400000)=60%,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可于2023年8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认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
按照39号公告相关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该企业2023年5月至2023年7月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在2023年8月一并计提加计抵减额。
1.企业2023年8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60000+50000)×10%=11000(元)
该企业2023年8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按照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企业2023年8月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00000-50000-11000=39000(元)
该企业2023年8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资料(四)》第6行的本期实际抵减额。
填写案例9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3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六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期末余额为5000元,2023年7月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60000元,该部分进项税额前期已计提加计抵减额。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1.该企业2023年7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7月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当期进项税额转出额×10%=60000×10%=6000(元)
该企业2023年7月本期可抵减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5000+0-6000=-1000(元)
该企业2023年7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本期可抵减额为负数时,本期实际抵减额为0,《附列资料(四)》中期末余额为-1000,留待下期冲减即可,不形成本期应纳税额。
3.该企业7月本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0-(-60000)=60000(元)
该企业2023年7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10
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后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00000元,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100000元,2023年9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700000元;该企业符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2023年10月征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为80%,主管税务机关于当月批准并退还留抵税额288000元,企业于2023年10月30日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八条第(六)项,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700000-100000)×80%×60%=288000(元)
主管税务机关于2023年10月退还留抵税额288000元,因此纳税人应在2023年10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时,将退还的留抵税额288000元填入《附列资料(二)》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1.该企业2023年10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的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10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11
综合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4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200000元,税额合计156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开具1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80000元,税额10400元。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450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0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2060元。购进一栋不动产,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00000元,税额135000元。企业2023年4月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并已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分析】
本期销项税额=156000+10400=16640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450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000+120)÷(1+9%)×9%=175.05(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2060÷(1+3%)×3%=6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合计=4500+175.05+60=4735.05(元)
购进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35000元;
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4735.05+135000=139735.05(元)
企业2023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39735.05×10%=13973.51(元)
本期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6400-139735.05-13973.51=12691.44(元)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8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0400(元)
《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2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560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56000+10400=1664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2(份)
本行“金额”列=50000+1500000=1550000(元)
本行“税额”列=4500+135000=139500(元)
《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6(份)
本行“金额”列=(2000+120)÷(1+9%)+2060÷(1+3%)=3944.95(元)
本行“税额”列=175.05+60=235.05(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9行“(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1500000(元)
本行“税额”列=135000(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7(份)
本行“金额”列=50000+3944.95=53944.95(元)
本行“税额”列=4500+235.05=4735.05(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3.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4.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第11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怎么填写
加计抵减
简单来说,就是允许特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虚拟计算出一个抵减额,专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从而达到降低纳税人税负的目的。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是“征多少扣多少”,因此,加计抵减的实质是一项税收优惠,它是为有效降低适用6%税率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税收负担而出台的一项临时性优惠政策。
问: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哪些行业?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23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23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23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问: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为落实加计抵减政策,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额体现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栏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问:某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已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该纳税人2023年6月加计抵减额的期初余额为10000元,一般项目可计提加计抵减额50000元,由于4月份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发生转出,当期需要调减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70000元。请问纳税人在办理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答:纳税人在办理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应根据当期加计抵减情况,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相关列次。其中,“期初余额”列填写10000元,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50000元应填入“本期发生额”列中,当期调减的加计抵减额70000元应填入“本期调减额”列中。本行其他列次按照计算规则填写,即“本期可抵减额”列应填入-10000元,“本期实际抵减额”列应填入0元,“期末余额”列应填入-10000元。
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提到,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请问补提时是逐月调整申报表,还是一次性在当期计提?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为简化核算,纳税人应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次性将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不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
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怎么申报加计抵减额?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可计提、调减、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问:增值税加计抵减额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然而,很多人搞不清楚这两个税收优惠
加计抵减vs加计扣除
一减一扣,这不是一个意思吗?其实呀,看似差不多的兄弟俩,是完全不同的,快来重新认识一下它们吧
加计抵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1. 行业要求。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销售额要求。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2023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23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23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加计扣除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支付残疾人工资的加计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明白了吧?加计抵减和加计扣除是完全不同的,以后纳税人们在享受优惠政策时,可要分清楚了!
本文由财税智囊团vx公=众=号整理发布,内容来源四川税务、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
【第12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微信识别码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成功以后
如果发现申报有误,应该怎么处理呢?
嘿嘿,其实不用担心~
在这个全民线上办税的日子里
为您送上更正申报网上操作指南
轻轻松松在家就能办好税~
具体步骤如下↓
1、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密码和验证码,进入电子税务局。
2、进入首页“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
3、选择“更正申报”,根据纳税人类型,自主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更正申报”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申报”。
ps:以下步骤选取的是一般纳税人的界面,小规模纳税人的操作和一般纳税人一样哦~
4、进入增值税更正申报界面后,纳税人可查询申报数据信息,选择更正所属期申报表信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点击“更正”即可。
系统提醒报表将重新取值,纳税人如确有更正需要,点击“继续”,即可进入申报表填报界面。
★小提示★
(1)更正申报仅允许更正最后一次申报记录的所属期 。
(2)更正申报仅支持全量更正,无法差额更正或补充申报。
5、更正申报表填报界面与纳税人例行填报界面一致。纳税人先填报附表一到四及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其他附表可根据纳税人情况进行选填,申报表主表将根据纳税人填报附表情况,进行取数。(ps: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与小规模纳税人例行填报界面及流程也一致~)
6、填写完毕后,保存后,提交申报就可以啦~系统将根据申报情况,进行税款扣缴。
7、纳税人更正申报后,如需补税,纳税人核实提交“确定”后,系统将根据更正数据进行后续税款扣缴操作。如需退税,纳税人同样可选择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根据情况填报资料在线办理退税。
怎么样,是不是很简单~赶紧收藏起来吧!
【第13篇】小规模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今日收到以前同事的电话,说她所在的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不知道怎么填写。问清情况后得知以下要点:
公司二季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8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5万,5月份付开票盘年服务费280元,已收到时服务商提供的电子发票。根据现行政策,该季度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45000/1.01*0.01=445.54元,280元的服务费可以抵减增税税额,最终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445.54-280=165.54元。填表顺序图一、图二、图三所示。
图一
根据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分别换算出普通发票不含税的销售额为38000/1.01=37623.76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的销售额45000/1.01=44554.46元,分别填在对应的“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对应的栏次,并将合计数填写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的栏次,保存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数据自动跳到增值税申报表的第9、第10栏次。如图一所示。
图二
保存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后打开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在“减税项目”中单击“增加”添加图二显示的优惠政策,并将相关数据填写在对应的栏次。图二第一行的数据计算过程是44554.46*0.02=891.09元
图三
保存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后,在回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将图二中的“本期实际抵减税额”的数据填写在第16行对应的“本期增值税减征额”的栏次,如图三所示。再次检查数据无误后保存,待申报财务报表后即可申报增值税。
如果二季度开具的专票计算出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小于280元,那么图二中代码为“0001129914”优惠政策对应的“本期增值税减征额”只能是专票对应税额合计数,剩余的部分待以后需要缴纳增值税时可以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的申报较为简单,希望通过此文能够帮助朋友及有需要的网友。文中有不当之处也请指出,以便学习改进
【第14篇】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1
第一个案例,这是一家个体户,销售防水维修材料,按季度报增值税,2季度就发生了两笔业务。
第一笔业务购买方是行政单位,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5858.17,税额475.75。
第二笔自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71400,税额2142。
该个体户业务如何申报增值税?大家可以思考一下。
其实这里主要有三个典型的知识点
1、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个体户如何填写申报表?
2、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情况下,其中有开具专票的,专票部分交不交增值税?
3、自开的专票在申报表那里体现?
其实弄清楚这三个关键点,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就完全不在话下了。那么我们依次来看看。
1、季度销售未超过30万,这个我们知道肯定是符合小微企业免税的,小微企业免增值税,正常填写申报表,都是填写在第9、10栏次。
但是,对于个体户来说比较特殊,个体户需要填写在第9、11栏次。
为什么不一样,其实这个填表说明有明确规定的,大家按照做就是了。
依据:
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填写本栏次。
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本栏次由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填写。
2、季度销售额没超过30万情况下,其中专票部分需要交增值税吗?这个是肯定的。
什么意思呢,就以本案例为例,销售额=普票15858.17+专票71400=87258.17,所以这个季度销售额肯定是小于30万的,但是并不是87258.17全免税,其中71400开的专票要单独剔出来交税,非专票的部分才免税。
3、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的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不过按规定,小规模自开的专票还是填入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所以,本案例条件下,该个体户第二季度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如下:
该案例读者主要遇到的问题就是,在填写自开专票到第二栏次时候填写不进去,申报设置了此栏次自动从金三核心征管系统带出数据,不允许自动修改。
最后读者去税务局大厅申报了,对于申报表填法是没有问题,但是实际工作中,可能由于系统设置一些问题出现没法申报成功情况,如果觉得自己申报表填写方法无误,那么最近简单方式就是带上申报表去大厅处理。
2
案例二、此案例是一家公司,从事劳务派遣服务,适用差额计税,第二季度在税务局代开了一张专用发票。
金额:65140.22,税额:123.81。该业务总的金额是65264.03,差额扣除部分62664.03,管理费2600按5%征税,税额就是123.81。
这个案例的关键点就是,差额征税下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的填写方法。
差额征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申报关键点是要填写附列资料这个表。
因为劳务派遣差额计税是适用5%的征收率,所以应该先填写附列资料的5%的栏次。
其实差额后实际需要交税的就是第16栏这个销售额。那么这个栏次的数据和主表第4栏的数据就必须一致。
所以,差额计税下,就是这样填写就行了。
这个读者遇到的实际问题是,首先她的申报中没有附列资料这个表格。
其次,他直接填写第4栏,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无法填写且填写。对于这种实际情况,也只有去税务大厅申报。
其实上述两种情况,报表填写方法都没有问题,但是实际中确实遇到了一些申报卡点,这些问题大部分是由于各地申报表后台取数设置引起,或者是一些表格的权限问题导致。
特别是第一次做特殊业务,比如自开专票、比如差额计税,这种很容易出现异常,所以我们掌握了填写方法,如果还是出现申报问题,那么没有其他办法,带着申报表去税务大厅申报,同时查清楚无法网上申报的原因并及时修正,以后再申报应该就可以自行申报成功了。
【第15篇】202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怎么填写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连续下发,增值税配套的减税降费大礼包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政策变化之后,增值税申报表也有较大修改。本文以案例模式手把手带你掌握增值税申报表的变化之处和填写要点。
变化一:不动产一次性抵扣
政策要点:
自2023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7月份购进了办公大楼一座,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该纳税人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0万,增值税税额为100万。该纳税人2023年8月按政策抵扣该不动产对应进项税额600000(=1000000×60%)元,剩余进项税额400000(=1000000×40%)元作为待抵扣进项税额。
2023年4月该纳税人将该笔待抵扣进项税额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不考虑其他因素,请试填写当期增值税申报表。
解析:
1.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该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为400000元。见下图:
2.依据政策,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一次性抵扣时,可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报表说明:
本案例报表填写示例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变化二:旅客运输服务抵扣
政策要点: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①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③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案例: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所属期发生以下业务:
①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面金额10万元,税额0.9万元;
②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份,票面注明税额900元;
③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1份,票价800元,燃油附加费50元;
④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1份,票面金额240元;
⑤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客票1份,票面金额103元;
假设上述抵扣凭证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定形式,不考虑其他因素,请试填写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解析:
依据政策,
业务①对应抵扣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0.9万元;
业务②-⑤对应其他抵扣凭证,进项税额:
900+(800+50)÷(1+9%)
×9%+240÷(1+9%)
×9%+103÷(1+3%)×3%=993(元)
合计:9000+993=9993(元)
报表说明:
依据填表说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方法:
①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进项税额,填入第1栏;
②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对应进项税额,填入第4栏;
③第10栏,作为统计栏,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本栏次包括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
综上,本案例报表填写示例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变化三:加计抵减
政策要点: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案例:
某生活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月设立,当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数据如下:
①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10万元,进项税额5万元,上期留抵税额4.6万元;
②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100万元,假设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符合加计抵减政策,不考虑其他因素,请试填写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解析:
①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50000×10%=5000(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0+5000-0=5000(元)
②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100000-50000-46000=4000(元)
③比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0,加计抵减后,当期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为0,未抵减完毕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000(=5000-4000)元,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④纳税人当期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1000000×3%=30000(元)
当期应纳税额合计:
0+30000=30000(元)
报表说明:
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6至8行仅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加计抵减情况。
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上期期末结余的加计抵减额。
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第3列“本期调减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
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适用)
第19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综上,本案例报表填列示例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适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