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土地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土地增值税税金及附加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土地增值税税金及附加
2023年10月30日,自然资源部根据立法规划发布了《不动产登记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令人不解的是,征求意见稿第六十四条将“相关”税费明确为“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七)依法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01
上述条文中,土地增值税是仅存的纳税人申报后需要税务机关审核的税种。
02
现实中,纳税人自行或聘请第三方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间约为1-2个月,清算报告提交税务机关后,税务机关审核的期限各地规定为90-180日不等。
03
经过如此漫长的等待期才能拿到完税凭证进而进行不动产转移登记,并不符合行政效率原则,有违国家有关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限的精神,不利于盘活不动产资产。而正是因为这一原因,在不动产转移登记环节造成大量梗阻现象,交易双方不断发生纠纷。
土地增值税:
关我什么事?
01
土地增值税尚未立法
不是征求意见稿说的“法律”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申请材料】 “法律规定未缴税不予办理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完税证明材料。法律没有规定的材料不得作为登记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收取。”
《契税法》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除《契税法》外,《个人所得税法》也有关于不动产转移登记完税的相关规定,抛开个税法具体规定是否合理不谈,最起码个税法是法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嗯……是个什么位阶嘞?
岂不是与征求意见稿自身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相冲突?
不动产转移当事双方涉及的税种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期间方面并不一致,如果在《不动产登记法》中规定需要将所涉及税种统一完税后才办理转移登记,有可能导致纳税人提前纳税。这样凌驾于税法之上增加纳税人义务的规定,属于变相立法,挑战税收法定原则。
02
提交土地增值税完税资料
不符合税收征管现状
在不动产转让环节,当事人双方涉及的流转税有:转让方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受让方契税、印花税。财产行为税简并申报以来,自2023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现行法律规定,税务机关除向不动产登记部门传递契税联系单之外,并未见有将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传递给不动产登记部门的税法规定。征求意见稿将土地增值税完税材料作为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先决条件,有超越不动产登记部门权限之嫌疑。
契 税:
都走开,关我的事
01
受让方缴纳契税后即履行了纳税义务
有取得不动产权利的法理依据
从法理上讲,发生不动产转移在先,纳税义务产生在后。长久以来的“先税后证”是考虑堵塞征管漏洞的情况下,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纳税人提前征税。
如前所述,不动产流转环节,受让方承担的主要税种为契税。为防止国家税款流失,防止受让方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耍赖不履行纳税义务,但不动产登记已经发生物权效力不便撤销,才有了“先税后证”的征管手段。
在这一趴,法律在“公平”和“效率”之间选了效率。
可见,在此“先税”的税只能是受让方应当承担的税费,因为受让方缴纳了契税之后,就已经履行了应当由自身承担的纳税义务,可以成为不动产的权利人。
简言之,除契税外,应由转让方承担的纳税义务是否履行,不应当成为受让方取得其物权权利的阻碍。
02
转让方不交税怪我?
税收法定vs征管手段
“先税后证”作为征管手段,是为防范征管风险不得已为之,从而将纳税义务与缴纳税款顺序作了调整。立法应当看到,这种违背基本法理的调整应当谨慎为之,在现实中,因无法取得或无法及时取得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或因转让方不积极履行其纳税义务而无法进行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情况比比皆是。
作为受让方,明明已经支付了购买不动产价款并履行了自身的纳税义务,却无法取得依法应享有的不动产权利,无端承受着转让方未履行纳税义务的不利后果,毫无疑问对其十分不公平。
上述情况也导致很多企业项目搁置甚至流产,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不动产交易市场的活力,有违税收不应对经济运行和商业安排造成影响的基本理念。因此,不动产登记立法应当充分考虑税收因素,尽量减轻对不动产受让方的物权权利侵害。
03
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日趋完善
不动产登记立法与税法衔接
不可否认,在过去的税收征管历程中,国家税务总局或地方税务局下发过不缴纳土地增值税不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文件,甚至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也有此规定,但应当看到的是,从法律位阶上讲,以上文件都不是不动产登记法立法中的“法律”;况且,《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取消了现行的“先税后证”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立法应当准确判断法治发展趋势,尽量克服立法滞后性弊端,将已经发现的问题消除在最初阶段。
按作者所言,不动产转移登记环节受让方缴纳契税后即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买卖双方就不会因履行纳税义务产生新的矛盾,不动产可投入到下一环节开发或交易;同时,税务机关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也不会因为业务信息交换导致权责不明晰产生争议;随着税收征管手段日趋完善,即使不动产转移一方不履行纳税义务,也极少能逃脱监管。
立法和执法之间、应然和实然之间,文件上的便民春风简政放权和实际中的办事体验之间,永远存在着人类双腿无法跨越的鸿沟,往往需要伟人的担当和智慧才能慢慢填平。
好在实践中类似领域有了突破性做法: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间存量房交易业务办理流程的通知》(京税发〔2021〕43号)为例:
“一、各区(地区)不动产登记大厅“企业综合窗口”办理企业间存量房交易缴税业务时,在买方(承受方)申报缴纳契税、印花税后,“企业综合窗口”即可办理不动产登记。二、卖方(转让方)应纳税费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完税情况不再作为受理契税申报的前置条件。”
由立法引起的风险对市场主体造成的影响往往是无法对抗消除的,只能提醒不动产交易双方,在进行不动产交易最初,就应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全面评估交易所涉及的税费,尽可能准确判断交易对方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的执法效能,否则有可能因为纳税义务履行或税费承担争议导致交易失败,造成损失。
【第2篇】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嗨!大家好。上一次老会计闲谈给大家介绍了“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与相关业务的账务处理。今天,老会计闲谈继续介绍“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等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与相关业务的账务处理。
应付职工薪酬
该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该科目应当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该科目为负债类科目,贷方登记已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费用项目的职工薪酬的数额,借方登记实际发放职工薪酬的数额,包括扣还的款项等,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职工薪酬的结余。
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1,支付职工薪酬
1--1,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奖金、津贴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1--2,企业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奖金、津贴
贷: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1--3,企业向职工支付职工福利费,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1--4,企业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运作和职工培训,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1--5,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1--6,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向职工给予的补偿,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2,计提或分配职工薪酬
企业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对发生的职工薪酬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2--1,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
2--2,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2--3,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2--4,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
2--5,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应交税费
该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企业不需要预计应交数所交纳的税金,如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该科目应当按照应交税费的税种进行明细核算。应交增值税还应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该科目为负债类科目,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各种税费数额,借方登记实际交纳的税费等,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金。
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1,应交增值税
1--1,企业采购物资,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购入物资发生的退货,原分录红字冲回。
1--2,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发生的销售退回,原分录红字冲回。
1--3,企业交纳的增值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应交消费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2--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2--2,交纳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银行存款
3,应交所得税
3--1,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2,交纳的所得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4,应交土地增值税
4--1,企业计算应交的土地增值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4--2.交纳的土地增值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5,应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5--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
2.交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6,应交个人所得税
6--1,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代扣代交的职工个人所得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6--2,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7,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
7--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7--2,交纳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
该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
该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付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该科目为负债类科目,贷方登记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方登记偿还或转销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其他应付款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
支付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好了,这次就介绍到这里,下次再继续介绍其他会计科目的正确使用和账务处理。
再见!
【第3篇】土地增值税是什么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首先,谁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
转让并取得收入方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具体来说,你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了房产,同时取得了收入,你就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不管你是单位还是个人。
文/光影传奇
其次,应该缴纳多少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4级累进税制。
个人所得税是涉及到7级累进税制,只要涉及累进税制就是说,基数不同,缴纳的税率也不同。说白了缴税就像薅羊毛,在大羊上要多薅羊毛,在小羊上要少薅羊毛。
这也是国家需要把收入人群有哑铃型变成橄榄型的方式。
什么是哑铃型的人群收入呢,就是高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很多,中收入群体很少。
橄榄型就是中收入群体很多,高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很少。
那么国家如何通过税收调节呢?甚至说,如果剥削,如何抢钱呢?很简单,降低低收入群体的纳税税率,提高高收入群体的缴税税率。你不是能赚钱吗?我让你收入的50%都用来缴税,目前个人所得税中最高缴税税率为45%。
土地增值税中有一个扣除项目,其实可以理解为成本,主要是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和费用;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印花税、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其中,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税收负担高于企业所得税。实行这样的税率结构和负担水平,一方面,可以对正常的房地产开发经营,通过较低税率体现优惠政策;另一方名,对取得过高收入,尤其是对炒买炒卖房地产获取暴利的单位和个人,能发挥一定的调节作用。
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是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1、收入额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指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在内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2、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根据条例第七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百分之二十的扣除。
前面的讲述可能有点晕,这里概括一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项目包括以下五种: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房地产企业加计扣除(20%)
四、扣除项目分析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之和。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缴的出让金;
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是指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办理有关手续,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和契税。
2、房地产开发成本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3、房地产开发费用
房地产开发费用不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实际扣除,而是按照以下规则扣除。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利息支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总结:房地产企业应该在以上两种方法中选择有利益企业的方法,有税收筹划空间。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印花税不在单独扣除。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也视同税金扣除。
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交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5、加计扣除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总结:按照以上的讲述,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合计为:(以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费用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测算)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3+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合计为:(以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费用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测算)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利息支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25+利息支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根据上述分析,因为利息支出不一定等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0.05,所以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讲有一定的纳税筹划空间。
五、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增值额=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征,后清算”,对已经实行预征办法的地区,可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实际情况,确定适当的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本文主要介绍一般纳税人的税务处理。
一、土地增值税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同时,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18号公告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总结: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应预缴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应预缴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为什么这么规定,是否有必要,笔者认为纳税依据应当以方便纳税人纳税和征管部门征收,同时,由于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征,后清算制度,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说的是可按照并非强制性要求,但是并没有申明可按照应预缴增值税的计税依据预缴。所以,笔者认为应该统一两者的征收口径。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2、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重点来了)
1)、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
解析:说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的确定方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
解析:注重建筑企业开具的发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解析:房地产开发费用并非按照账面实际扣除,而是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扣除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解析:本条款参照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问题理解
四、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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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土地增值税简易申报表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房地产行业财务人必须知道和必须深入理解的必备会计专业技能。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讲,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概念是指纳税人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并向税务机关t提供有关资料,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算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会计核算程序上,基本上分为以下几步,即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的选择,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点的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的确认和核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成本的确认和核算,以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的填列等。
本文主要谈一谈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的会计核算,在所说清算收入的会计核算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的选择及清算时点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的选择
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是指税务机关认可的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单位工程或组合。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而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如果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清算审核时,应注意审核该项目是否经过有关国家部门审批备案的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不同开发产品是否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需要考虑:
1.是否属于同一国有土地使用证界定的土地范围。
2.是否属于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建的工程。
3.是否属于相同房产类型。
4.开工、竣工时间是否接近。
确定了清算对象后,财务人员应该根据掌握的资料对项目是单个核算还是组合清算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预测,从而判断以基本的核算对象还是组合核算对象的税负高低,这也就为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留下了空间,但这样选择一定要考虑当地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点
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于符合以上情况的纳税人应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同时规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部门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对房地产企业财务人来讲,如果能充分利用上面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的选择和清算时点的有关规定,可以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的确认和会计核算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销售收入的确认将直接影响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准确性,在企业采用多种多样的促销方式时销售方式、结算方式、开票金额等都可能与税务机关的确认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应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清算确认。
一、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税应税收入是不含税收入。如果房地产企业采用预售账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其计税依据为预收款与应预缴增值税额之差。
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抵债、换取其他非货币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
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的确认按照国税【2010】22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收入确认
土地增值税清算所确认的收入,应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经济利益,且收入为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因转让房地产而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分期付款利息以及其他经济利益,均应当确认为房地产转让收入,但房地产违约,导致房地产未转让的,应属于与转让房地产无关的经济利益,不确认房地产转让收入。
三、未开票或全额开票收入的确认
对未开票会全额开票收入的确认,应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或以销售合同明细表和预收账款明细等确认收入。对于销售合同所载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未完,正在更新)
【第5篇】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
房地产企业本钱组成中,税收获本仅次于地价和建安本钱,位列第三大本钱。在预征阶段,各项税负已达发卖额的8%~12%;项目完毕实行清理,则广泛高达15%~25%,一线城市会到达25%以上。怎么下降税负,而且把持相应的风险?这必须房地产企业在税收谋划上多下工夫。
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谋划一般集中在地盘增值税上。地盘增值税谋划的整体思绪是,下降增值额进而下降增值率,以到达少交乃至不交地盘增值税的目标。地盘增值税的谋划办法首要有以下几种:
1、应用临界点
依照税律例定,征税人制作通俗规范室第出售,增值额未超越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免征地盘增值税。从征税谋划的角度思索,企业可选择恰当的开发方案,防止因增值率稍高于起征点而形成税负的增加。
因为地盘增值税实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当增值率超越50%、100%、200%时,就会实用更高的税率。企业可以应用地盘增值税的临界点实行谋划,防止出现实用更高一级税率的状况。
2、月入疏散
关于包括装修和相干装备的衡宇,可以思索将条约分两次签署。首先和购置者签署毛坏房发卖条约,随后和购置者签署装备安装和装修条约。通过这样处置,房地产企业仅就毛坏房发卖条约交纳地盘增值税,从而到达节税的目标。
3、选择恰当的利钱扣除办法
房地产企业存款利钱扣除的限额分为两种状况,一种是在贸易银行同类同期存款利率的程度内据实扣除,另外一种是按税律例定的房地产开发本钱的10%之内扣除。这两种扣除方法为企业实行税收谋划供给了空间,企业可依据本身实践状况,选择较高的一种实行扣除。
4、代免费用并入房价
非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发卖开发产品时,会替代相干单元或部门收取一些价外费用,比方说管道煤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物业管理费和部分当局基金等。这些费用一般先由房地产企业收取,后由房地产企业按规则转交给拜托单元,有的房地产企业还会因而而有节余。关于代免费用有两种处置办法,第一种是将代免费用计入房价中向购置方一并收取;第二种是在房价以外独自收取。是不是将代免费用计入房价关于计算地盘增值税的增值额不会发生影响,可是会影响房地产开发的总本钱,也就会影响实用的增值率,进而影响地盘增值税的税额。企业应用这一规则可以实行税收谋划,选择第一种处置方法。
5、增加扣除项目金额
在市场可以承受的范畴内,房地产企业可以采用恰当加至公共配套设备的投入,改良小区情况,进步装修层次,以增加扣除项目金额,从而使增值率下降。投入的本钱可以经过进步售价失掉抵偿,加至公共配套设备投入还可以进步产品的竞争力,扩展市场影响力,可谓是一举多得。要留意的是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其实不意味着虚开建安发票虚增本钱,虚开建安发票属于偷逃税款的行动。
6、费用转移、加大开发本钱
管帐轨制对房地产企业的“管理费用”、“发卖费用”和工程项目标“开发间接费用”并没有严格的界定。在实践营业中,开发项目标行政管理、技术支持、后勤保证等也没法与公司总部的营业截然离开,有些费用的列支介于时期费用与开发费用之间。企业在组织机构设置上可以向开发项目倾斜,把能划归开发项目标人员尽可能列为开发项目体例,把公司本部和开发项目混杂运用的装备划归开发项目运用。这样把本应由时期费用列支的费用计入了开发间接费用,加大的制作总本钱,会带来1.3倍(1+20%+10%)的扣除金额,从而下降增值额和增值率。
7、本钱核算工具谋划
房地产公司在同时开发多处房地产时,可以辨别核算,也能够兼并核算,两种方法所交纳的税额是不一样的,这就为企业选择核算方法供给了税收谋划的空间。一般来说,兼并核算的税收好处大一些,但也存在辨别核算更有益的状况。详细来说,对统一地址、构造类型类似的群体开发项目,假如开工、完工时间靠近,又由统一施工步队施工,可以兼并为一个本钱核算工具。对一般范围较大、工期较长的开发项目,可以按开发项目标必定区域或部分,划分红本核算工具。
8、应用协作建房
依照税律例定,关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单方协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地盘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充沛应用该项政策,选择协作建房的方法实行项目开发。
9、应用代建房
代建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实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代替建月入的行动。房地产企业假如有代建房营业,其月入属于劳务月入性质,不属于地盘增值税的纳税范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应用代建房方法减轻税负,但条件是在开发之初就可以断定终极用户,履行定向开发。
10、与主管税局相同
在正当的条件下延后地盘增值税清理时点房地产公司可恰当与主管地税局相同,尽量延后地盘增值税清理时点,或改换税负绝对较轻的项目实行清理;关于能履行以预征代清理的项目,应主动争夺以预征代清理。
【第6篇】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欢迎阅读。
土地增值税本是一个“小税种”,但是,随着房地产行业大红大紫,土地增值税也受到了广泛关注。今天,我们就来彻底搞懂土地增值税到底是如何计算的。
1.土地增值税是什么?
土地增值税指的是: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而取得收入,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来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不包括继承、赠予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土地增值税实质上是反房地产暴利税。
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2.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什么?
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建筑物产权转让。
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继承、赠予。
3.土地增值税计算全过程是什么?
土地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且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扣除项目金额*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且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税率50%,速算扣除数为扣除项目金额*1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税率60%,速算扣除数为扣除项目金额*35%;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小明出售办公楼一栋,收入5000万,该办公楼开发成本和费用一共为2000万,无其他扣除项目,问小明应该缴纳多少土地增值税?
建筑物产权转让收入5000万;
建筑物法定扣除项目金额2000万;
增值额=5000-2000=3000万;
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3000/2000=150%;
100%<150%<200%,适用税率为50%;
应纳税额=3000*50%-2000*15%=1500-300=1200万
所以小明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1200万元。
【第7篇】土地增值税政策汇编
个人可以享受如下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1)个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纳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的具体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纳土地增值税;
(3)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免纳土地增值税;
(4)个人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转让到所投资企业中的,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自有普通住宅的,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非普通标准住房,经税务部门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纳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不满5年的,减半缴纳土地增值税;居住不满3年的,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5)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8篇】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问
纳税人转让集体土地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号文件发布)第四条规定:
“土地增值税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中土地实行征用,依法被征用后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不得转让。如要自行转让是一种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来处理,而不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结论:根据上述政策及宣传解释,集体土地不涉及土地增值税的征收。
问
哪些赠与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结论:根据上述政策,只有符合条件的”赠与“行为才不征土地增值税。
问
哪些情形下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ニ)、(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百分之二十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百分之二十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第四款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第五款规定:“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问
在棚户区改造中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如何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二条规定: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其中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
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问
对改制前的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一条的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该通知第五条的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问
企业合并时转移、变更房地产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二条的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该通知第五条的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问
企业分立时转移、变更房地产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三条的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规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该通知第五条的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问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四条的规定: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该通知第五条的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来源:中道财税
【第9篇】土地增值税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是(b)。√
a.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b.房地产评估增值
c.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d.房地产赠与
2.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a)。√
a.免征土地增值税
b.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c.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d.按照正常计税规则征收土地增值税
3.我国土地增值税的计算采用的税率类型属于(b)。√
a.三级超率累进税率
b.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c.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d.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4.2023年4月,位于市区的某工业企业委托建筑公司建造一栋厂房,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1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120万元,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合计为40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共计100万元,其中包括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20万元和加罚的利息30万元,利息支出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且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厂房建成后全部对外转让。已知当地政府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4%。则该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a)万元。√
a.58.8=100+(土地成本100+开发成本120)×4%-20-30
b.61
c.108.8
d.400
5.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写字楼,支付的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共计200万元;开发期间支付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80万元、公共配套设施费50万元,支付建筑企业工程款640万元(合同规定工程总价款800万元,当期实际支付总价款的80%,剩余的20%作为质量保证金留存1年,建筑企业按照工程总价款开具了发票);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了70%的写字楼;20%的写字楼用于抵偿前期欠材料供应商的购货款;剩余的10%用于对外出租。则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是(d)万元。√
a.651
b.693
c.770
d.837=(80+50+800)×90%
【答案】d
【解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可以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80+50+800)×(70%+20%)=837(万元)。
6.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纳税人如果不能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a)计算扣除。√
a.10%以内
b.12%以内
c.15%以内
d.30%以内
7.位于县城的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幢写字楼,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共计2000万元,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2600万元,其中装修费用600万元;利息支出80万元(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且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该写字楼竣工验收后,将总建筑面积的1/2对外销售,签订销售合同,取得销售收入4500万元;剩余的建筑面积对外出租,当年取得租金收入300万元。已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4%,可以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243万元。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数为(b)万元。
a.2323
b.2635=[80+(2000+2600)×(1+4%)]×1/2+243
c.2723
d.3135
【答案】d
【解析】
(1)可以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000×1/2=1000(万元);
(2)可以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2600×1/2=1300(万元);
(3)可以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80/2+(1000+1300)×4%=132(万元);
(4)可以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243万元;
(5)加计扣除=(1000+1300)×20%=460(万元);
(6)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1000+1300+132+243+460=3135(万元)。
8.税法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能够取得评估价格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或出让金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评估价格须经(c)确认。√
a.海关
b.财政机关
c.当地税务机关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9.下列关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d
a.如果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则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但是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代收费用不得扣除
b.如果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则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代收费用可以扣除,并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c.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征税,但在计算增值额时,代收费用可以从收入中扣除
d.如果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则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代收费用可以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答案】d
【解析】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则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相应地,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代收费用可以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征税,相应地,在计算增值额时,代收费用就不得在收入中扣除。
10.某商贸公司转让一幢已经使用过的办公楼,取得不含税收入500万元,办公楼原价480万元,已提折旧300万元。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该办公楼重置成本价为80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为五成,转让时缴纳相关税费6.85万元(不含增值税)。该公司转让该办公楼应缴纳土地增值税(a)万元。√
a.27.95
b.28.02
c.30
d.60
【答案】a
【解析】纳税人转让旧房能够取得评估价格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或出让金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转让环节缴纳的增值税以外的税费作为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500-800×50%-6.85=93.15(万元),增值率=93.15÷(800×50%+6.85)×100%=22.90%,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税率为30%,该公司转让办公楼应纳土地增值税=93.15×30%=27.95(万元)。
11.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b)日内办理清算手续。c
a.30
b.60
c.90
d.120
12.下列有关土地增值税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c)。√
a.对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建造其他房地产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适用免税规定
b.房地产企业销售存量房,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其缴纳的印花税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
c.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
d.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外国企业
13.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
a.对于利息支出,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扣除
b.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c.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d.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14.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数据、逻辑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归集的一致性、数据计算的准确性等,这指的是清算审核方法中的(b)。√
a.实地审核
b.案头审核
c.定期审核
d.异地审核
【答案】b
【解析】案头审核是指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数据、逻辑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归集的一致性、数据计算的准确性等。
15.法人企业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不在一地的,应(c)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a.向销售方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b.向购买方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c.向房地产的坐落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d.向合同签订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16.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收、收回的房地产(a)。√
a.免征土地增值税
b.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c.酌情准予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
d.按照规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征收土地增值税
17.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
a.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作为当期的收入(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b.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清算的方式应保持一致
c.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d.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
18.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下列公共设施中,其成本、费用不得扣除的是(c)。
a.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
b.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公安部门的派出所用房
c.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医院用房
d.建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的水厂
【答案】d
【解析】建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的部分,其成本、费用不得扣除。
19.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b)仍未销售完毕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答案】c
【解析】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0.纳税人应自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a)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a.7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土地增值税特点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bcd)。abce
a.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
b.征税面比较广
c.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
d.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e.土地增值税发生在房地产转让环节,实行按次征收
2.下列各项中,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有(aed)。√
a.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b.房产所有人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将房屋产权赠与学校
c.抵押期间的房地产
d.因无法偿还到期欠款,以房地产抵债的
e.转让地上建筑物产权
3.下列各项中,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有(abc)。√
a.张某将自有商铺出租给李某
b.王某继承其父亲的房屋
c.甲企业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d.刘某和许某互换自有商业用房
e.孙某转让购置超过5年的商业用房的
4.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下列各项中,说法正确的有(ace)。
a.纳税人受让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契税,应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项目中扣除
b.纳税人受让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契税,应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项目中扣除
c.纳税人占用耕地而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应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项目中扣除
d.纳税人转让存量房,能取得评估价格的,其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如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则应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项目中扣除
e.纳税人转让存量房,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其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如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则应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项目中扣除
【答案】ae
【解析】选项ab:纳税人受让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契税,应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项目中扣除;选项c:纳税人占用耕地而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应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项目中扣除;选项de:纳税人转让存量房,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其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如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则应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项目中扣除。
5.下列不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的有(acde)。
a.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b.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规定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c.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d.拆迁补偿费(开发成本)
e.基础设施费(开发成本)
6.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下列项目准予据实扣除的有(abe)。
a.基础设施费
b.开发间接费用
c.销售费用
d.管理费用
e.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7.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的,影响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因素包括(bd)。
a.利息支出
b.房地产开发成本
c.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城建税
d.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e.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答案】bd
【解析】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影响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
8.下列各项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存量房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存量房,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均能扣除的项目有(aed)。√
a.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b.房地产开发费用
c.房地产开发成本
d.评估价格
e.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9.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cde)。
a.非公司制企业(非房企)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b.单位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c.房地产开发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d.两个或两个以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e.有限责任公司(非房企)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答案】ade
【解析】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10.下列有关土地增值税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dbc)。
a.纳税人支付的土地征用费,应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开发成本)
b.纳税人支付的开发间接费用,应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规定计算扣除
c.纳税人支付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应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项目扣除
d.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50%扣除
e.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在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时,不得加计扣除20%
【答案】abd
【解析】选项a:纳税人支付的土地征用费,应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项目中扣除;选项b:纳税人支付的开发间接费用,应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项目中扣除;选项d: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11.下列各项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存量房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均能扣除的项目有(bcd)。√
a.房地产开发费用(新建房)
b.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印花税
c.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城建税
d.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e.转让房地产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新建房)
12.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下列情形中,可实行核定征收的有(abcd)。
a.擅自销毁账簿
b.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c.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且已清算的
d.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e.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
【答案】abd
【解析】选项c: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才实行核定征收;选项e: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才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3.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下列项目的,应视同销售房地产,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有(bcde)。√
a.将开发产品转为企业自用
b.将开发产品奖励给职工
c.将开发产品换取生产资料
d.将开发产品对外投资
e.将开发产品用于抵偿债务
14.下列有关土地增值税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cde)。
a.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存量房新建房,适用加计扣除20%的规定
b.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c.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d.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e.纳税人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来确定具体的纳税期限
【答案】bcde
【解析】选项a: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适用加计扣除20%的规定。
15.下列有关土地增值税的表述中,正确的有(cde)。√
a.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中的利息支出时,对于纳税人支付的加罚的利息,可以扣除
b.对于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18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c.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并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d.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e.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答案】cde
【解析】选项a: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中的利息支出时,对于纳税人支付的加罚的利息,不得扣除;选项b:对于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16.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ce)。
a.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b.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2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c.取得的销售收入占该项目收入总额80%以上的
d.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e.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答案】ade
【解析】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17.下列情形中,需要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并以房地产的评估价格来确定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金额的有(acd)。√
a.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
b.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项目的
c.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d.纳税人不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的
e.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的评估价格,但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答案】acd
【解析】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并以房地产的评估价格来确定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的金额:
(1)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
(2)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3)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4)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的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18.下列关于实行预征办法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正确的有(abc)。
a.东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2%
b.中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
c.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
d.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0.5%
e.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0.5%
【答案】abc
【解析】选项d: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选项e: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三、计算题
某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023年1月发生业务如下:
(1)销售一栋旧办公楼,签订销售合同,注明含税销售收入2000万元,该公司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因无法取得评估价格,公司提供了购房发票,该办公楼购于2023年1月,购置价款为500万元,缴纳契税15万元,并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
(2)通过竞拍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支付价款、税费合计3000万元,本年度占用60%开发写字楼。开发期间发生开发成本420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1200万元、销售费用1500万元、利息费用500万元(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且能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该写字楼竣工验收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写字楼总面积的40%直接销售,签订销售合同,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900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相关税费为1045万元;剩余的60%对外出租,当年取得租金收入2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准予扣除的比例为4%,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比率为2%,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计算转让旧办公楼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时,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共计(c)万元。
a.682.5
b.683.5
c.697.5
d.674.57
【答案】d
【解析】转让旧办公楼应纳的增值税=(2000-500)÷(1+5%)×5%=71.43(万元)。转让旧办公楼应缴纳的城建税及附加=71.43×(7%+3%+2%)=8.57(万元),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共计=500×(1+6×5%)+8.57+2000×0.5‰+15=674.57(万元)。
2.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旧办公楼,应缴纳土地增值税(a)万元。
a.525.81
b.546.63
c.556.38
d.557.73
【答案】a
【解析】增值额=(2000-71.43)-674.57=1254(万元)
增值率=1254÷674.57×100%=185.90%,适用税率50%、速算扣除系数15%。
应纳土地增值税=1254×50%-674.57×15%=525.81(万元)。
3.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计算销售写字楼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时,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共计(d)万元。
a.3687.72
b.4041
c.4221
d.4530.5
【答案】c
【解析】计算销售写字楼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时,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①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3000×60%×40%=720(万元)
②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4200×40%=1680(万元)
③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500×40%+(720+1680)×4%=296(万元)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1045(万元)
⑤加计扣除项目=(720+1680)×20%=480(万元)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合计=720+1680+296+1045+480=4221(万元)。
4.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写字楼应缴纳土地增值税(b)万元。
a.7096.03
b.7390.05
c.7561.05
d.7932.67
【答案】b
【解析】增值额=19000-4221=14779(万元)
增值率=14779÷4221×100%=350.13%,适用税率60%,速算扣除系数35%。
应纳土地增值税=14779×60%-4221×35%=7390.05(万元)。
【第10篇】2023年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增值税征收率(简易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另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适用增值税征收率。
(一)增值税征收率为3%和5%
(二)适用征收率5%特殊情况
主要有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三)两种特殊情况:
1.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征收率特殊情况
(一)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5%征收率
1、出租、销售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2、一般纳税人将2023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3、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4、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5、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6、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8、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9、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10、车辆停放服务、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
(二)一般纳税人可选择3%征收率的有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销售抗癌罕见病药品
11、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除以上1-11项为销售货物,以下为销售服务。
1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13、提供城市电影放映服务。
14、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15、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16、提供教育辅助服务。
17、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18、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
19、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20、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2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2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是可选择)
23、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5、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6、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7、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8、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29、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3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3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
(三)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以上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纳税人销售旧货。
(四)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预征率
预征率,顾名思义就是“预征”适用的“税率”,比如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适用扣除率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适用9%扣除率。
2.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9%;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第11篇】土地增值税会计分录
土地増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这里的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下面为大家整理了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在会计处理时,企业交纳的土地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核算。
(1)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收入负担的土地増值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其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3)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増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増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4)待该项房地产销售收入实现时,再按上述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5)待该项房地产销售收入实现时,再按上述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补交的土地増值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増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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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土地增值税
引言
这一节单独说房地产开发环节的三大税之二: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计算的大逻辑全国都是一样的,但是各地具体计算方法又略有不同。
那么下面写的,是给大家一个参考,思路基本都是一致的,如果大家在自己的公司有不同具体计算公式,以公司的要求为准。
1计算逻辑与公式
土地增值税计算的大逻辑是:
用销售收入减去扣除金额,得到一个增值额,用这个增值额除以扣除金额得到一个增值比例,根据比例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税就等于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再减去扣除金额与速算扣除系数的乘积。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适用税率如下:
举个特别简单的例子(先不考虑增值税的影响),一个项目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一般来说,就是销售收入)是10亿,假设扣除项目金额是6亿元,那么:
增值额=10亿-6亿=4亿;
增值额除以扣除金额的比例=4亿/6亿=66.7%
这个比例套用上面的表,增值额在50%-100%之间,那么适用税率为40%,扣除系数为5%
应缴土地增值税=增值额4亿*适用税率40%-扣除项目金额6亿*速算扣除系数5%=1.3亿
2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哪些?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以下简称a):即土地出让金、补缴地价款、契税;
(特别注意:在计算增值税及附加的时候,契税不能抵扣,而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时候,则可以抵扣。)
(2)房地产开发成本(以下简称b):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以下简称c):指的是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a、b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a、b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看起来有点复杂,对投资人员来说,也别管利息有没有金融机构证明了,直接按照计算扣除就行了,公式是c=(a+b)*10%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以下简称d):“营改增”后指的就是增值税附加
特别注意,这里抵扣的税金是增值税附加,就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不是增值税本身。这里很容易错。
(5)加计20%扣除(以下简称e): e=(a+b)*20%
3“营改增”以后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每项都不含增值税
听标题都晕了,简单来说,就是这个意思:
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要去掉销项税
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不含税)=销售收入(含税)-销项税
回忆一下入门篇(九)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不含税)=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0.1
这样就把销项税扣除了。
扣除项目金额:全部都要去掉进项税
具体计算的时候,建议先算增值税及附加,在表格里留好每项的销项税和进项税,这样再算各种不含税部分就很容易了。(后面我们会举个例子。)
4一分法 vs. 二分法 vs. 三分法
首先,土地增值税是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为单位清算。
那某一期有不同业态的怎么分呢?
有三种方法:一分法、二分法和三分法。
一分法就是一起算
二分法分为:普通住宅,其它
三分法分为: 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它。
(需要注意的是,车位分有产权和没产权的;有产权的才需要交土地增值税,放在“其它”里面,如果开发商卖的是没有产权的车位,那其实是一种长租的性质,不用交土地增值税,而应该交房产税。)
那么应该选用哪一种分法来算呢?
要看当地税局的要求!
具体遇到的时候先网上搜一下,如果搜不到,就要问问兄弟企业在当地怎么算的。
那么一个高层住宅建筑,如何界定它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呢?
又是那句话:各地要求不一样!
大体来说,一般从这三方面考虑:
1、容积率在1.0以下(不含1.0);
2、单套建筑面积在多少平方米以上(12年说是144平,后来又改成120平,但是各地要求不一样)、或者房屋交易成交价在多少万以上。
3、实际成交价格高于该区市场指导价;
以上三点只要符合一个,即为非普通住宅。反之则为普通住宅。
特别注意:具体遇到的时候先网上搜一下当地要求,一般能搜到,如果搜不到,就按照非普通住宅来算。(现在市面上能被税局界定为普通住宅的房子比例不高)
特别注意:算土地增值税一定要按照当地的分法算,不能把所有业态全部放在一起算,根据我自己的计算经验,差别巨大,一个10亿总销的小项目光这一点算法不同,利润能差上千万。
因为一般来说,车位算下来都是亏钱的,普通住宅略赚,别墅和商业赚得多,如果全部放在一起算,相当于把车位、普通住宅的成本摊到别墅里去了,整体增值率降低,税率的档比较低,整体税少很多。
5分摊原则
二分法、三分法会要求把收入、可抵扣金额等在不同业态中进行分摊,那么分摊的原则是什么呢? 这是计算土地增值税最难的一关。
其实这个分摊方法各地也不太一样,下面介绍的是比较常用的,可以参考:
销售收入:按照实际发生的为准。比如普通住宅卖了多少,非普通住宅卖了多少,其它卖了多少。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土地拆迁成本等怎么分摊?
大概可以这么算:
分期开发的:按照占地面积法(即某一期的占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同一期内各业态:按照可售面积法(即某一期的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注意:这里的可售面积只指地上可售面积,不包括车位等】
特别注意: 地下车位不分摊土地成本(除非像广州某些区域,土地出让合同里明确写了地下面积要补缴多少地价)
开发成本等:按照实际发生。但是我们投资人员在测算时无法把成本分到物业,那么就按照总建筑面积分摊。(包括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
这里要注意,很多地区要求,车位面积分摊的时候按照可售的产权面积来算,而不是按照真实的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比如一个车位真实面积一般35-40平,但是实际产权面积可能只有12平左右。
房地产开发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回忆一下之前的公式,c=(a+b)*10%,是计算扣除的,按照分类计算即可。
6预征和清缴
和增值税及附加一样,土地增值税也是先预征,到一定程度再清缴。
清缴的时候多退少补,跟增值税及附加也是一样的,补是肯定要补的,退却不一定。很多时候根本就退不了。(我个人倾向于,如果没有案例可以证明税局能退,那么就全部按照不能退计算。)
预征土地增值税=(销售回款-预缴的增值税)×预征率
收到回款的次月就要申报。
回忆一下之前预缴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预缴的增值税=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简易征收方法是 销售回款/(1+5%)*3%
一般征收方法是 销售回款/(1+10%)*3%
那么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是多少呢?又是那句话:各地要求不一样!一般网上能查到。查不到就问问同行。
分不同业态,一般来说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有些地区还要分别墅、商业,这些预征率更高。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点:
规则太复杂,各地实际要求又不一样,我自己一般就简化为竣工验收后清算。
详细而复杂的规则如下: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7计算土地增值税的例子
我看过很多公众号的计算例子,我这个应该是最复杂的。但是我这个也是最接近真实发生案例的,如果这个例子看懂了,那么就可以实际去操作测算了。
(一)假设条件如下:
(1)、项目规划指标
(2)、售价假设
(3)、成本假设
(4)、当地土地增值税政策假设
这是个新项目;
当地用三分法;
高层住宅在当地属于非普通住宅;
当地土地增值税预征税率如下:
(二)计算过程:
(1)、先算增值税及附加
由于土地增值税的收入和成本都要扣掉增值税,所以我们先计算增值税及附加。(不清楚怎么算的,请先看上一节)
(2)、计算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政策假设,这个项目分两类:非普通住宅(高层住宅)、其它(商业、车位)
先算预征:
预征土地增值税=(销售回款-预缴的增值税)×预征率
回忆一下上一节讲的,预缴增值税=收入/1.1*3%
非普通住宅收入=90000万元
其它类收入=(商业收入+车位收入)=29000万元
预征土地增值税=(90000-90000/1.1*3%)*3%+(29000- 29000/1.1*3%)*4%=3470万元
再算应缴土地增值税额:
核心就是算出三个数:转让房产收入总额(不含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不含税)、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含税)
转让房产收入总额(不含税):
转让房产收入总额(不含税)=销售收入-销项税=119000-8091=110909万元
这项目是三分法,根据假设条件,分为非普通住宅和其他两类,那么收入总额如何分摊呢?
可以按照分类实际一个个算,也可以简化一点,按照销售额分摊
转让房产收入总额(不含税,非普通住宅)=转让房产收入总额(非普通住宅)/总销售额*非普通住宅销售额=110909/119000*90000=83881万元
转让房产收入总额(不含税,其它)=转让房产收入总额(其它)/总销售额*其它类型销售额=110909/119000*29000=27028万元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不含税):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土地出让金+契税=30000+900=30900万元
注意: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在计算增值税的进项时都没有考虑的,所以不用扣增值税
分摊方式:按可售面积法(特别注意:车位不摊土地成本)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非普通住宅)=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总可售面积*高层住宅可售面积=30900/99500*90000=27950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其它)=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总可售面积*商业可售面积=30900/99500*9500=2950
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含税):
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含税)=房地产开发成本-相应的进项税=34000-1978-192=31829万元
分摊,按总建筑面积法:
这里要注意,很多地区要求,车位面积分摊的时候按照可售的产权面积来算,而不是按照真实的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比如一个车位真实面积一般35-40平,但是实际产权面积可能只有12平左右。
假设车位1000个全部可售,车位产权面积是12平米一个,则车位建筑面积为12*1000=12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高层住宅91500+商业9500+地下建筑面积12000=113000平方米。
因此:
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含税,非普通住宅)=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含税)/总建筑面积*高层住宅建筑面积=31829/113000*91500=25773万元
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含税,其它)=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含税)/总建筑面积*(商业建筑面积+地下车位建筑面积)=31829/113000*(9500+12000)=6056万元
应缴土地增值税额计算表如下:
8特殊情况
旧改项目、保障房、村企合作、政府返还土地款的,这些都比较复杂,也没有定论,打算三大税写完了用一节专门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
小结:
1、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
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见下表:
2、扣除金额包括:
(a)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
(b)房地产开发成本;
(c)房地产开发费用:c=(a+b)*10% ;
(d)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增值税附加;
(e)加计20%扣除:e=(a+b)*20%
3、营改增”以后土地增值税计算都要扣去增值税
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要去掉销项税
扣除项目金额:全部都要去掉进项税
4、一分法 vs. 二分法 vs. 三分法
一分法就是一起算;
二分法分为:普通住宅,其它;
三分法分为: 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它。
普通住宅各地定义不一样。
5、分摊原则
各地不太一样,大概如下:
销售收入:按照实际分摊
土地成本:分期开发的按照占地面积法;同一期类各业态按可售面积法;
其他成本等:一般按照总建筑面积分摊
6、预征和清缴
预征土地增值税=(销售回款-预缴的增值税)×预征率
预征率各地不一样!
来源:土地并购入门到精通
【第13篇】我国实施的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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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
【法律依据】
《宪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第14篇】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第(一)项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文件发布)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凡是完成项目全部转让行为的,即符合文件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均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即企业要根据政策申请土地增值税清算。
在实务中,各地对应进行清算的“竣工”条件等进行了一定的细化规范。举例如下:
1.北京市规定。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竣工,是指除土地开发外,纳税人建造、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开始投入使用。开发项目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竣工(完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纳税人开始办理开发项目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项目开始投入使用。
(3)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2.天津市规定。
《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4号文件发布)第九条规定,“全部竣工”和“已竣工验收”是指除土地开发外,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3.安徽省规定。
《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十九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所称“竣工,是指除土地开发外,其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开始交付购买方;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4.西安市规定。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西地税发〔2010〕235号)第九条规定:“《规程》第九条(一)款中‘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是指所有开发产品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全部销售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已开具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项目。对开发产品虽未销售但已发生自用、出租、出借等情形,在统计口径上视同已完成销售,但对未发生产权转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15篇】如何自测土地增值税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佛山市2008—2023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三、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适用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的竣工时间为准,房产工程项目从开工到竣工时间属于跨年度的,各年度工程造价核定,应根据所占当年的月份数占总月份数的比例,乘以相应年度的指标加权综合计算适用扣除标准。”
按照上述标准及方法计算该项目的税局造价标准:
首先,我们根据企业项目工程结算资料、合同资料、测绘报告、规划资料等资料统计项目工程量,在统计工程量时,财务部门可与工程部门相关人员一起完成,需注意各模块所包含的具体的工程内容,根据相应的内容对项目的工程资料进行加总或者拆分,避免分类错误而引起部分模块成本偏高;
其次,由于该项目于2023年6月开工,于2023年6月竣工,我们选择佛山市2023年、2023年对应模块造价指标,2023年权重为0.5【=6/(6+6)】,2023年权重为0.5【=6/(6+6)】,计算各模块综合单价;
最后,根据各模块工程量及造价指标,计算出按税局标准计算的造价标准,并与企业实际造价成本进行比对,实际造价成本高于税局造价标准0.76亿【=2.6亿-1.84亿】。
具体计算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