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土地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土地增值税附着物包括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土地增值税附着物包括
导读:土地增值税是指的是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需要纳税的一种方式。很多人容易将土地增值税与增值税相混淆,土地增值税的可以扣除的项目中税金是其中之一。那么土地增值税可以扣除的税费有哪些呢?
土地增值税可以扣除的税费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纳税人计算土地增值额时税法允许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土地取得成本,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二是房产开发成本,即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包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三是房地产开发费用,即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包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四是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可以视同税金扣除。另外,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还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什么是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实际上就是反房地产暴利税,是指房地产经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在房屋销售过程中获得的收入,扣除开发成本等支出后的增值部分,要按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费。当前中国的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对土地增值率高的多征,增值率低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例如增值额大于20%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200%的部分,则要按60%的税率进行征税。据专家测算,房地产项目毛利率只要达到34.63%以上,都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本文详细介绍了土地增值税可以扣除的税费有哪些,也介绍了什么是土地增值税。如果你是一位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最好是知道很多税金都是可以在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时候扣除的。
【第2篇】土地增值税会计分录
土地増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这里的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下面为大家整理了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在会计处理时,企业交纳的土地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核算。
(1)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收入负担的土地増值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其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3)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増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増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4)待该项房地产销售收入实现时,再按上述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5)待该项房地产销售收入实现时,再按上述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补交的土地増值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増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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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土地增值税缴纳时间
☞现我国现行税费种类
18种税: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船舶吨税。
7种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保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种基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水利防洪基金。
☞各税种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间
纳税期限为“月”、“季”;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月后15日”、“季后15日”;全年汇缴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年度终了5个月”。
3、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间
(1)对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为“月”,简并征期的还有“季”、“半年”;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月后10日”、“季后10日”、“半年后10日”;
(2)对扣缴义务人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为“月”,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月后15日”;
(3)对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纳税期限为“年”,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年后30日”;如纳税义务人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期限为“次”,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7日”;
(4)从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年”,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年后30日”。
4、资源税纳税申报时间
纳税期限为“月”,申报和缴纳期限为“月后15日”。根据税法,纳税期限还有每月1日、3日、5日、10日、15日的缴税方式。
5、房产税纳税申报时间
(1)房产管理部门,纳税期限为“月”,申报和缴纳期限为“月后10日”;
(2)企业和其他单位,纳税期限为“季”、“半年”,申报和缴纳期限分别为“季后20日”、“5月20日、11月20日” ;
(3)个人,纳税期限为“季”、“半年”、“年”,申报和缴纳期限分别为“季后20日”、“5月20日、11月20日”、“7月20日”。
6、印花税纳税申报时间
印花税纳税期限为“次”,汇总缴纳的也可按“月”,申报和缴纳期限为“月后10日”。
7、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为“月”、“季”,申报和缴纳期限为“月后7日”、“季后7日”。
8、车船使用税纳税申报时间
纳税期限为“年初”,申报和缴纳期限为“年初三个月”,对新增或查补车辆纳税期限为“次”。
9、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参照营业税有关规定
10、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对新征用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①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②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4篇】最新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四、规范核定征收,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以上是总局对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纲领性文件,各省市也纷纷制定本地的核定征收率:
各地核定征收率一览表
1、广东的规定
关于统一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以及《管理规程》第四十条规定情形,按核定方式进行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对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向自然资源部门查询项目土地价格、参照汕尾市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同期同类型房地产销售价格等方式进行评估计算,无法核定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按核定征收率方式核定征收,普通住宅(含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8%。
(二)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的,按核定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8%。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留用地使用权,可按核定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8%。
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460号)
一、征收范围:2005年11月1日以前开发并开始销售且销售期至2005年11月1日以后结束的房地产项目,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适用核定征收;
二: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宅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6%;
三、非普通标准住宅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8%;
四、写字楼、商铺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10%;
五、其他类型房地产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5%
2、福建的规定
关于修订《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清算时确实符合核定征收规定条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其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其中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6%。
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对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在清算时发现确实符合核定征收规定条件的,要严格确定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5%,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6%.各县级地税局每季核定征收情况应于季后10日内报设区市地税局,设区市地税局经汇总于季后15日内上报省地税局。
关于2007年以前土地增值税清算遗留项目实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对于2007年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遗留项目,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情形之一的,分别按以下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一)2000年1月1日前已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包括应清算和可清算条件,下同)但尚未清算土地增值税的项目,按销售额的1%核定征收;
(二)2000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尚未清算土地增值税的项目,按销售额的1.5%核定征收;
(三)2004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金条件但尚未清算土地增值税的项目,按销售额的2%核定征收;
(四)2006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尚未清算土地增值税的项目,按销售额的3%核定征收。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一)住宅核定征收率1.普通标准住宅5%;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二)非住宅核定征收率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8%。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榕税公告[2018]1号)
对个人转让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对个人转让非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6%。
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1.普通标准住宅不低于5%;
2.非普通标准住宅不低于6%;
3.非住宅不低于7%。
(二)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以外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1.普通标准住宅不低于6%;
2.非普通标准住宅不低于8%;
3.非住宅不低于9%。
对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确需采取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为5%。
3、重庆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一)单位纳税人转让房产:普通住宅为5%;非普通住宅及车库为6%;非住宅(车库除外)为8%。
(二)个人纳税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为6%。
4、江西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全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恢复为:转让普通住宅,按5%;转让非普通住宅,按6%;转让非住宅,按8%;符合应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10%核定征收。
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转让非住宅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7%;符合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穗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9%。
5、青海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普通住宅6%非普通住宅7%其他商品房10%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8号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6%非普通住宅7%其他商品房10%
(二)存量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纳税人转让存量房地产,对既不能提供重置成本评估报告,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为计税价格乘以核定征收率。
具体核定征收率如下:非个人纳税人:普通住宅5%非普通住宅6%其他商品房8%个人纳税人:其他商品房6%
6、安徽的规定
关于发布《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的条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收入金额的一定比例实行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一)普通标准住房及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二)普通标准住房及保障性住房以外的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6%。
关于明确阜阳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
阜阳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下列标准执行:营业用房不低于6%;其他房地产(包括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保障性住房等)不低于5%。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一)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对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等情况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规定,采取核定方式征收,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二)转让旧房及建筑物,采取核定征收率方式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住宅(不含别墅、商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二)其他类型房地产(含别墅、商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7%。
7、黑龙江的规定
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一)各区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3.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4%;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为5%
(二)县(市)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2.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3.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为5%。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对于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的,各市(地)局要结合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等情况,按不低于5%的标准确定具体核定征收率。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一、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中心城区由原3%、非中心城区由原2.5%统一调整为5%。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由原4%调整为6%。
三、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由原5%调整为7%。四、旧房(商服):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由原1%调整为7%。
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6%;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7%。
二、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转让旧房及建筑物适用核定征收的,按照上述清算核定征收率执行(个人转让住宅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8、浙江的规定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对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清算的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采取通过国土部门查询项目土地价格、参照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同期同类型房地产销售价格等因素,按不同类型房产分别进行评估,并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合议,区分不同类型房产核定应征税额。清算项目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关于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单位和个人转让二手房(个人住房除外)及建筑物,应当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如确实无法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征收机关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关于对全市部分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
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的,按转让收入的3%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9、四川的规定
关于继续实施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23年第2号
(一)普通住宅、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二)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7%。
(三)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8%,其中车位核定征收率为5%。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确定为5%。
关于发布修改《雅安市地方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公告(总局雅安市税务局、财政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确定为5%。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8号)
(一)普通住宅(包括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二)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6%;
(三)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为7%,其中车位核定征收率为5%。
10、河南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适用以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住宅1.普通标准住宅5%;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8%。
(三)有下列行为的,按核定征收率10%征收土地增值税。
11、湖南的规定
关于发布《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一)普通标准住宅5%;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等6%;
(三)对既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一律从高核定;
(四)对以前年度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取得收入所在年度适用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进行征收;
(五)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或以房地产投资、联营的或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的,不适用核定方式征收,应进行查帐清算。
12、湖北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鄂地税发[2012]127号)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开发产品三种划分,分别调整为5%、7%、9%。各市州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对所辖县(市、区)非普通住宅、非住宅开发产品两类核定征收率上下浮动1%予以确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的核定征收率比照此“三率”执行。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襄地税发[2012]120号)
1、销售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
2、销售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8%;
3、销售非住宅开发产品核定征收率为10%;
4、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的核定征收率比照此“三率”执行。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可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5%、7%、8%。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的核定征收率比照此“三率”执行。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销售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8%,销售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10%。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曾都区、随州高新区分别为5%、7%、9%;随县(含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广水市分别为5%、6%、8%。
13、辽宁的规定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01号)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各市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科学确定本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具体执行标准。同时按照省局规定标准,区分不同房产类型,制定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上述标准应及时向纳税人公告,同时报省局备案。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纳税人转让坐落于大连市行政区域的旧房及建筑物,经税务机关确认土地增值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14、陕西的规定
关于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15、贵州的规定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全省各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金阳新区、小河区、乌当区、白云区和花溪区:
1、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
2、非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5%;
3、营业用房,核定征收率为6%;
4、其他房产,核定征收率为5.5%。
(二)除上述地区之外的其他各市、县(市、区、特区):
1、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为4.5%;
2、非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
3、营业用房,核定征收率为5.5%;
4、其他房产,核定征收率为5%。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既包括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又包括商业用房和其他房产的,纳税人应按不同的房产类型分别源核算销售收入,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除个人销售住房外,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不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按转让收入(不含增值税)的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6、吉林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吉市地税发[2010]124号)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为:
(一)住宅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为5%;非住宅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为6%。
(二)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的,应当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二、转让旧房(非住宅)、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为6%。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受理并确定为核定征收方式进入清算阶段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旧房(非住宅)转让的,仍适用于原核定征收率。
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
(一)住宅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为5%;非住宅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为6%。
(二)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的,应当向纳税人下达《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二、转让旧房(非住宅)、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为5%。
17、宁夏的规定
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设置核定征收率(具体核定征收率见附件)。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既包括普通住宅,又包括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纳税人应按不同的房产类型分别核算,纳税人不能按照房地产类型分开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按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18、河北的规定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调整为5%。
19、新疆的规定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阿勒泰地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地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9号)第二条第六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结合阿勒泰地区实际,经2023年3月31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我地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住宅(不含别墅)核定征收率为5%;其它项目核定征收率:阿勒泰市为5.5%、其他各县为5%。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州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23年9号公告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州土地增值税核定征税率公告如下:对2008年1月1日后(含2008年1月1日)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以及其他项目不能按期清算的,核定征税率按下列规定执行。住宅(不含别墅)核定征收率为5%;其他项目的核定征收率:库尔勒市为6%;其他各县及开发区为5.5%。
关于明确我州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及政策解读(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不得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不能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确需适用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核定征收率为:(一)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
(二)博乐市商住楼核定征收率为6%,其他县市为5.5%。
(三)博乐市别墅、度假村、综合商业用房核定征收率为7%,其他县市为6.5%。
(四)其它为6%。
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哈密地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第9号)》的相关规定,对于公告中规定的2008年1月1日后(含2008年1月1日)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而没有清算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其土地增值税。哈密地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暂定为5%(包含别墅、保障性房住房、住宅、商住楼、度假村、综合商业用房和其他)。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相关问题的公告(和田地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对符合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条件的其它房地产项目核定征收率统一为5%。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吐鲁番地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住宅(不含别墅)核定征收率为5%;
商住楼核定征收率为5.5%;
综合商业用房、别墅、度假村核定征收率为7%;
其他项目(如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公共配套设施等)核定征收率为5%。
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告(乌鲁木齐市地税局公告2023年第2号)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开发项目为住宅(不含别墅)的,核定征收率为5%;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及商业和其他用房等,核定征收率为8%。
(二)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开发项目为住宅(不含别墅)的,核定征收率为6%;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及商业和其他用房等,核定征收率为9%。
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住宅(不含别墅)核定征收率为5%,其他项目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由各地自定。”之规定,现将“其他项目”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公告如下:公式:其他项目的核定征收率=其他项目平均销售单价/住宅平均销售单价*5%
20、江苏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宁地税规字[2011]1号)
纳税人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情形除第二款和第四款外应当核定征收的,按以下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独栋商品住宅:8%;
2、商业、办公等生产经营类房地产:6%;
3、独栋商品住宅之外的住宅类等房地产:5%。
纳税人开发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的,转让收入应按房地产类型分别核算,不能区分不同类型房地产转让收入的,按转让房地产中核定征收率最高的房地产预征土地增值税。
21、山东的规定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1.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2.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3.非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6%;
4.别墅,核定征收率不低于7%;
5.工业用房、商业用房等其他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不低于6%;
6.地下室、车位(库)等附属设施,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关于继续执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到期失效】
济宁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确定为:住宅5%;非住宅7%;转让土地使用权8%。
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济宁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济宁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确定为:住宅5%;非住宅7%;转让土地使用权8%。
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一)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二)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三)对单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无法确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土地价款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临沂市地方税务局2023年第1号)
纳税人销售新建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为 5%;销售新建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7%。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率为 5%;非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率为7%。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核定征收率为 7%。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一)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房产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二)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威海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对符合核定征收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一项一核”的原则,根据其房地产单位售价、单位土地成本、当地建安造价标准等指标进行具体的评估测算后,分项目确定核定征收率,计算土地增值税。
22、广西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出售或转让房产,分别按房产类型确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1.普通住宅按不低于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2.非普通住宅按不低于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3.商铺和其他房产按不低于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据实清算土地增值税,在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按不低于10%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钦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一、除个人外的其他纳税人转让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二、除个人外的其他纳税人转让非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6%。
三、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其他纳税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7%。
四、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据实清算土地增值税,在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按10%核定征收率征收。
23、内蒙古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分为三个档次:
转让普通标准住宅为5%,转让非普通标准住宅为6%,转让非住宅为7%。
由于我区各地房地产行业利润差异较大,各盟市地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征收率可以上浮或下调1-2%,但原则上不得低于5%。
24、山西的规定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2023年第1号公告)
(一)普通标准住宅: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7%。
关于修改《晋中市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按类型分别暂定为:普通住宅5%,非普通住宅6%,其他类型房地产7%。纳税人开发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的,转让收入应按房地产类型分别核算,不能区分不同类型房地产转让收入的,按转让房地产中核定征收率最高的房地产类型进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对有下列第(二)项和第(四)项行为之一发生的,按最高核定征收率进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2023年第2号)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标准住宅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7%。
25、北京的规定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23年第8号)
个人转让存量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对既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按转让存量房交易价格全额5%的征收率计征土地增值税。
26、天津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一)普通标准住宅的核定征收率为6%;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核定征收率为8%。
(三)无法准确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的,核定征收率为8%。
27、云南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确需采取核定征收率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必须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基准地价和房地产市场价格情况,参照当地当年、同类型、同规模开发项目税负水平,以及具体项目情况测算并确定核定征收率。
核定征收率应经县(市、区)税务局集体审议确认后,在实施前上报州(市)税务局备案。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意见(昭通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普通住宅为3%;非普通住宅为3.5%;写字楼、营业用房、车库等商品房为5.5%。
28、甘肃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一)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嘉峪关市及其他地级市政府(不包括临夏州、甘南州)所在区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
1、普通住宅5%;
2、非普通住宅为7%,
3、其他类型房地产为9%。
(二)临夏州、甘南州、兰州新区及不属于第一条的其他县(市、区)核定征收率调整为:
1、普通住宅为5%;
2、非普通住宅为6%;
3、其他类型房地产为7%。
【第5篇】土地增值税申报期限
原文标题:税收每周要文 | 07.30-08.05重要法规辑要
税收每周要文是华盟·税纪云推出的税收特别栏目,税纪云平台每周准时为您奉上过去一周重大税收政策文件要点,持续为您传递、解读最新的税收政策动态,提供最新财税信息。
01 关于《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对我国生效并对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文件概要: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旨在一揽子修订现行双边税收协定,落实与税收协定相关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成果建议。截至2023年6月30日,包括我国在内的97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公约》。现将《公约》对我国生效并对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公约》将于2023年9月1日对我国生效;
截至2023年6月30日,根据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完成《公约》生效程序的情况,《公约》将适用于我国已签署的47个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时间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开始适用)的规定,通常依据《公约》对税收协定缔约双方中后一方生效的日期确定。
02 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有关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文件概要:
为了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各地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相关规定,明确当地印花税有关征收管理事项。主要内容总结如下:
【第6篇】企业改制土地增值税政策
企业改制重组房地产转移、变更“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是怎么回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留给人最大印象莫过于那个企业改制重组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规定。202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这号公告大体沿袭财税〔2018〕57号公告。从57号公告开始,除了特别强调那个不适用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定以外,通篇贯以“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类似表述,让人感觉这个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和原企业投资主体有那么一点关系——确实有很大干系。
为了要搞清楚企业改制重组房地产转移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情况,我们先来看什么是企业的“整体变更”和“整体改制”。
整体变更就是整体改制吗
整体变更源自公司法,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可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按净资产折股,折合的实收资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此时,会出现两种情况:按有限公司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按净资产评估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时间可以从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选择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避免从头计算三年持续运营期。目前,申报a股ipo(挂牌)的绝大多数股份公司设立方式为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比如,海南橡胶(601118)2023年10月30日通过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农垦林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在新三板挂牌。
与前述整体变更相对应的,公司在变更过程中,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企业出资,联合其他发起人,共同设立股份公司,期间有些企业甚至增加新股东——这种就不属于整体变更,而是整体改制。对于整体改制的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规定,企业引人新股东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以改制时确定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核算的结果并入控股股东的合并财务报表。因此,按照评估增值后的评估价折股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后的公司承继改制前公司相关资产、业务,会涉及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的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的整体改制、改制重组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如果严格按照21号公告要求,似乎只有企业“整体改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才可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这似乎将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的整体变更情形拒之门外。然而,21号公告第四条又有“改制重组”的说法。于是,我们不禁要问,21号文的改制重组到底是公司法的整体变更,整体改制,还是一般意义上的改制重组呢?
好在这个21号公告在最后一条解释了这号文适用“改制重组”房地产转移、变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情况: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因此,21号的“整体改制”“改制重组”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整体变更,也非整体改制,它只是给了一个笼统的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房地产转移暂不征收土增的适用范围,这号文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适用范围就是:改制重组前后,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可暂免土地增值税,并没有要求改制是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的整体变更,还是按评估价值折股的整体改制。
企业改制重组房地产转移、变更土地增值税暂不征收的要点
依据21号公告规定,企业改制重组房地产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要求是,改制前后企业投资主体(出资人)不发生变更,对这个原企业投资主体的投资比例则没有这样的要求。因此,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
1.整体变更、整体改制过程中转移、变更房地产,原企业投资主体符合要求,可暂不征收土增税就没有问题。如果改制中引入了新的投资人,涉及的房地产转移、变更就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但是,承受房地产一方符合条件的,可免契税的优惠不受新引入投资人的限制。
2.符合条件的企业合并、分立重组不仅土地增值税可暂不征收,也可以暂免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改制重组房地产转移、变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导致的结果是将房地产的价值、税负递延转移到了受让方,这种情况和企业重组的合并、分立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东权益连续性类似。而股权收购、资产收购、资产划转等因重组前后投资主体发生改变,被排除在暂不征收土增的范围之外。
企业合并、分立过程中伴随房地产转移、变更,在既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又适用土增暂不征收规定时,需要注意税收优惠政策之间的区别:
①企业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吸收合并时,被合并方的原股东成为吸收合并方的股东,对被吸收合并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企业的,这项企业合并符合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条件。
②企业分设为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分立后的原股东持股比例也必须相同。
3.企业改制重组时涉及房地产投资符合要求,可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在引用21号公告第四条“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进而暂不缴纳土地增值税”政策时,有的地方税务机关认为仅适用改制重组时涉及的房地产投资,有的地方税务机关对这条认为投资就是改制重组的一种形式,只要有投资均可享受优惠。在此,笔者提两点:
①21号公告最后一条兜底条款“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对这号文通篇都是有约束力的。因而,该文第四条的改制前后原企业投资主体也应该在这个原则以内。
②即便改制重组是个广义的重组概念,企业有房地产投资也未必一定能符合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要求。比如,a公司以房地产投资设立b公司(或者a公司设立b公司,然后a以房地产投资b),和a公司股东设立b公司,然后a以房地产对b进行投资。第一类情况改制前后的企业投资主体是a公司股东、a公司,第二类情况改制前后企业投资主体均为a公司股东。很明显,第一类要征收土地增值税,第二类可暂不征收。
来源:雁言税语
企业改制重组时税务筹划的三大平台
企业在进行联合、兼并、分离、置换、出售、股份制改造等形式的改制重组时,会引起企业主体改变、产权的转移、所有制性质改变、隶属关系变更等一系列变化,从而引起相应的税务问题。企业在改制重组时,如果税务筹划到位,可能使企业享受税收政策上的种种好处,减轻企业税务负担,相反,如果漠视其中的税务问题则可能带来日后的麻烦,甚至走进税收“陷阱”,这不能不引起决策者的重视。本文拟从以下三大涉税问题加以分析,为企业提供税务筹划的平台。
一、因纳税主体改变而涉及的税务问题
这一问题源于我国现行税制对同一经济行为在各类主体之间税收待遇上的差异性,尤其是在所得税上表现最为明显。如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与非试点企业、上市股份制公司与非上市股份制公司、境外上市股份制公司与境内上市股份制公司等之间在适用税率以及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企业的改制重组会引起纳税人主体的改变,从而引起税收待遇上的变化。而且,企业通过各种不同企业之间的相互投资渗透,可以从原来的非优惠企业变为优惠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好处。
比如,内资企业与中外合资企业再合营,按税制的有关规定,如果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可按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1)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成立:(2)注册资本中所含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低于25%。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作为发起人设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时,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中,外资股占总股份的25%以上,可依外商投资企业缴税。又如,通过母子公司等关联企业之间的收购兼并形式的资产重组,按现行税法规定,若收购公司将被收购公司作为非独立核算单位,由总公司合并纳税;如果属于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被兼并企业的亏损可以抵减收购方的应税所得,享受减税或延缓纳税的好处,等等。由于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特定时期国家的政策意图,
因此,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纳税主体发生变化而引起的税收待遇变化,并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按照税法的导向,科学选择纳税人主体的性质及改制重组的形式。
二、因企业改制、重组引起产权转移而涉及的税收问题
企业改制、改组是一次资源的重新配置过程,必然伴随资产的转移。在产权转移过程中无法回避两类税收问题:一是资产转移中的流转税问题,二是对产权转移形成所得的税务处理。根据现行的税收制度规定,在流转税方面大多采用较优惠的税收政策,如对关联企业之间相互转让资产进行资产重组、购并时的不动产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也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被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并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存货等流动资产出让应作为货物交易行为缴纳增值税;对货物性质的固定资产转让,如果转让价格超过原值,应按转让价格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对资产转让实现的收益,如转让机器、设备、房地产实现的所得,属于资本利得范畴。从国际范围看,世界各国对资本利得通常采用低税率或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资本流动,活跃资本市场,并且按资产持有期长短将资本利得分为长期资本利得和短期资本利得,在税收上区别对待,形成对长期投资的激励机制,在此基础上,对用于再投资的资本利得有减税、免税、延缓纳税等规定。我国对企业资本利得的课税,按有关税收制度的规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企业取得资产转让收益,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其相应的损失,可从当期所得额中扣除;二是对企业的资本利得与生产经营所得实行同等的税收待遇,按同一比例征税,没有专门的税收优惠规定;三是不区别长期资本利得与短期资本利得。由此可见,我国在税收上还没有形成对存量资本流动的激励机制。
上述分析表明,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除应从生产经营需要的角度考虑转移哪些资产外,还应从税务筹划的角度考虑转移哪些资产、按多大的价格转让资产、如何从流转税和所得税综合筹划的角度进行资产的转让等问题。
三、企业改制、重组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的税收问题
过去,人们通常只认为跨国公司存在利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进行国际避税问题。事实上,国内企业集团内部同样存在转让定价问题。由于有关所得税法规对利润水平较低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办第三产业等规定了减免税优惠政策,导致关联企业之间的税负水平存在差异。根据上市公司所得税税率的统计,上海证券交易所1998年底337家上市公司中,除7家未披露税项外,只有9家中央直属企业的公司执行33%的所得税税率,其余321家上市公司分别享受0%—18%的10档优惠税率,优惠面达97.3%,其中165家公司适用15%的税率,110家公司征33%,返还18%。
可以想象,如果上述适用不同税率、按照不同方式征收的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则上述税率差异会激励企业利用转让定价将利润从适用税率高的企业转移至适用税率低的企业中去。应指出的是,虽然关联企业更多地存在于非上市公司之间,但上述税率差异同样也较普遍地存在于非上市企业之间。
另一方面,尽管我国税法明确规定,投资方适用税率高于被投资方税率时,分回利润需要补缴税款,但这里值得关注的是:(1)这里的税率差异只是因地区之间的税率差异所引起的,对于联营企业(被投资方)享受税收优惠而出现的税率差异不需补税;(2)只有当从被投资方的利润实际分回时才补缴税款,如果把利润保留在联营方,则存在税收的递延抵免不需补缴税款。在这里,也给企业重组提供了一个税务筹划的平台。企业应在哪里设“点”,各点之间的业务如何设置,以及业务往来之间如何定价等,都是税务筹划所需要考虑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处理会带来不同的筹划效果。
最后应指出的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出于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会相应地调整税收政策。因此,企业在考虑因纳税主体变化所引起的税收待遇差异时,不仅应考虑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且应该研究税制变化发展的规律,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动趋势。关于这一点,当前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尤其应给予高度重视。主要原因是从1994年开始实行的税收制度与目前我国经济面临的主要矛盾以及中国加入wto的规则要求之间已出现明显的不适应,税制改革、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已势在必行。
比如,基于市场经济的公平税负要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将统一;依据wto规则要求及加入wto的谈判承诺,在逐步降低关税总体水平的同时,必将调整关税税率结构,整顿和削减关税减免优惠政策措施;取消采用税收进行专向性、特定性补贴的有关优惠条款,以便同wto反补贴协议中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并用足wto规则中允许的一些税收政策;为配合我国经济发展战略要求,将出台鼓励投资、技术进步、科技开发的税收优惠措施;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的税收配套措施等在近期内也呼之欲出。对此,企业应给予充分关注,并在企业改制重组中加以全面考虑。
总之,企业改制重组是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由于改制重组,会引起纳税主体发生改变,相应地企业内部交易可能转化为外部交易,或者相反;改制重组之前、之中、之后,带来适用税种、适用税率、征收方法等多方面的改变。因此,财务管理必须从税务筹划的角度,综合考虑这些变动对企业税负的最终影响,我们相信,这种筹划必将对规范我国企业的改制重组行为、使企业的改制重组按照税法的导向行动以及促进税法的改革等都是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的。最后应指出的是,本文旨在探讨企业改制重组中税务筹划的领域之所在,至于具体如何筹划,需要企业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去摸索。
来源:安徽省地税网
编辑:沐林财讯
【第7篇】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怎么清算?
考呀呀答:一、清算条件
1、预征为主
土地增值税以预征为主,符合条件的就要进行清算,那具体要符合哪些条件呢?小编从两个方向来讲,一个是必须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一个是税务局可以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
必须进行清算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进行清算):
(1)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并已完成销售。土地增值税不是按企业来清算,是按项目清算,一个企业里可能有几个项目同时进行,有的完成了,有的没有完成,只要是完成了的项目就要进行清算。
(2)整体转让的开发项目,无论竣工还是未竣工都要进行清算。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税务局可以要求清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清算):
(1)已竣工的项目,并销售完成85%以上;或者,虽然销售没有完成85%,但是剩余的可出售的建筑面积用来出租或自用了。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已达三年了,但仍未完成销售的。
(3)申请注销的房地产公司,但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
(4)各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况。(一般这种情是可以和税务机关沟通后延后的)
二、清算过程
1、清理收入
(1)首先,财务工作人员要对房产的销售收入进行清理并编制表格。
如果是全部都已销售并开具发票的还好计算,那计入土增清算的收入就是主营业务收入-房屋销售收入。
(2)如果只是部分已销售并开具发票的,那么就要清理那没有开发票房屋,哪些是自用或出租的,这部分是不用交土地增值税的;除了自用或出租的房屋,还有一些未开具发票的房屋,有哪些是视同销售的也要征缴土增税,比如有可能是用来抵债了。
2、清理扣除项目
清理完收入以后,就要对可以扣除的项目进行清理。为了便于后期填制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可以把扣除的项目按以下六大类来进行分类并编制表格:
(1)前期工程费(2)建筑安装工程费(3)基础设施建设费(4)公共配套费(5)开发间接费(6)利息费用
这六大类的成本费用,都必须有发票才能进入扣除项目,如果没有发票是不能进入扣除项目的。
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税费是否包括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税费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但是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第8篇】商业土地增值税税率
疑惑解答
问题一:什么企业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复:不分行业,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问题二:土地增值税是卖方来缴纳还是买方承担?
答复:是由转让方缴纳,属于买方税。
问题三: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多少?
答复: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问题四: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多少?
答复:应交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房地产企业土增税基本计算步骤如下:
① 先计算可以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土地和建筑成本、税金、开发费用及利息、加计扣除等)
② 计算收入
③ 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
④ 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率
⑤ 按税率计算税额
问题五:土地增值税在计算的时候,扣除项目包括哪些?
答复: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问题六:能否举个案例说明一下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答复:比如甲企业账面上有套办公房成本2000万,想卖掉8000万,计算一下土地增值税?假设不考虑别的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 = (8000-2000) ×60% -2000×35% =2900万元
问题七: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是不是扣除项目中有个加计20%的扣除?
答复:是的,但是并非所有的企业都享受这个加计20%的扣除。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享受。
一,要求必须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也就是具有开发资质的企业;
二,要求必须实际从事了房地产开发业务,对只从事房地产二手转让的企业,不得减除加计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六款规定,该扣除项目为“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之和的20%。
问题八:房地产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房地产开发费用中财务费用有何特殊规定?
答复:房地产开发费用指的是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前2项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前2项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问题九:房地产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增值税吗?
答复:税金是增值税附加,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不是增值税本身。如有相关需要疑惑,请私聊巧思益财税小编!
【第9篇】营改增土地增值税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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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北京土地增值税
6月2日,北京市政府印发《北京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北京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在解读实施方案出台背景时表示,疫情冲击是阶段性的、暂时的,长期来看本市经济持续恢复发展的良好态势不会改变,北京有“稳”的基础。
相关负责人说:“在对标对表国务院6方面33条措施基础上,立足本市实际,经多方听取意见,结合近期政策、项目储备 ,按照‘不折不扣落实一批、出台细则明确一批、结合本市实际新增一批’的原则,针对当前企业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现实困难,研究提出了6个方面45条措施,全力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
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过程中,《实施方案》坚持首善标准,结合北京实际,落实一批精准高效、操作性强、务实管用的举措,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让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应享尽享政策红利,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坚持“五子”联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新时代首都发展,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
具体有四点考虑——
一是坚持将做好疫情防控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坚持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定推进“动态清零”行动,科学指导企业做好精准防控和复工复产,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二是坚持不折不扣承接好、落实好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提出若干自选动作,实施包括1个实施方案和n个配套实施方案的“1+n”政策体系,更好推动政策精准直达困难企业和关键环节,确保市场主体和群众清晰了解、应享尽享。
三是坚持扛起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的北京担当。把稳增长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坚决落实国家提出的二季度地区生产总值、城镇调查失业率、扣除留抵退税因素后的财政收入、物价等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力抓好政策落地见效,作出北京贡献。
四是坚持兼顾当前与长远发展推出操作性强的务实举措。坚持“五子”联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长短结合谋划实施一批促进创新型企业、高精尖产业发展的支持政策和重大项目,不断增强首都发展后劲。
《北京市统筹疫情防控和
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和国务院稳经济相关政策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坚持“五子”联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新时代首都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持续加力助企纾困和营商环境优化,全力稳住经济基本面
(一)留抵退税“直达快享”
1.严格落实国家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主动服务,“一对一”精准推送信息,全程网上办理,确保2023年6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应退尽退”。(责任单位:北京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二)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缓尽缓”
2.按照国家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及扩围要求,对特困行业企业、科技创新型困难中小微企业及其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缓缴社会保险费,明确困难企业申请条件,扩大享受范围,以自愿申请、书面承诺等方式简化办理程序,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3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
3.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为2023年4月至12月。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职工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租住商品房,可按实际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缴存人月缴存额限制。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国有房租减免“即申即享”
4.2023年对承租京内各类国有房屋的在京注册或在京纳税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房屋租金,其中对承租朝阳、海淀、丰台、房山、通州、大兴等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国有房屋的,减免6个月房屋租金。符合条件的连锁超市、便利店、餐饮企业以门店为单位执行。本市集体企业由各区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科技型孵化器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的,经确认按照减免租金总额的50%给予补贴,其中市级承担20%、区级承担30%。鼓励各区结合实际,对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的非国有房屋业主或经营管理主体,给予一定补贴。市国资委、各区分别组建房租减免工作专班,公告联系方式,协调督查政策落实,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经营人。(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四)水电气“欠费不停供”
5.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缴费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缓缴期限至2023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将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五)开行“融资纾困直通车”
6.2023年普惠小微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10个百分点以上。线上线下相结合提高首贷补贴办理便利度和覆盖面。落实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1年缩短至6个月政策,加大再贴现力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局、市财政局)
7.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简化申请手续、支持网上办理,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责任单位:北京银保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监管局)
8.加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服务业小微企业2023年新申请的银行贷款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按0.5%的费率收取担保费,免收政策性创业担保项目担保费,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023年度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提供不高于实际发生代偿总额20%的补偿。(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9.鼓励保险机构设立企业疫情险,为投保且因突发疫情导致的企业停产或停业给予一定额度赔付。大力推广普惠性商业健康保险,为基本医疗保险提供补充保障。加快推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保险试点产品落地。(责任单位: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六)优化营商环境“接地气”
10.出台助企纾困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扩大线上审批服务、电子印章和电子证照应用,提升“一网通办”服务水平,实现惠企政策“主动办”“加快办”“方便办”。疫情期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到期的,企业在线承诺后有效期自动顺延。食品生产许可证(非特殊食品)到期的,有效期顺延6个月。封管控区内无法及时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特殊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顺延至封管控解除后30日。因疫情影响导致的行政处罚、延期还贷等失信行为,不纳入信用记录和征信记录,为受到行政处罚并被公示的企业开通“信用豁免申请”便捷服务。用好12345企业服务热线,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受理办理、督办反馈、回访评价全链条服务,实现“企业有所呼、政府有所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11.夯实市、区、街道(乡镇)三级“服务包”工作体系,健全走访服务制度,积极发挥行业和属地管家作用,完善企业诉求动态解决机制,不断提升各级政府统筹服务企业发展能力。稳定总部企业在京发展,引导企业在京布局一批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重大项目。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在研发创新、场景应用、融资上市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培育一批独角兽、“专精特新”“隐形冠军”企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12.开展中小企业账款清欠专项行动,无分歧欠款发现一起清偿一起,确有支付困难的2023年6月30日前明确还款计划,严禁政府投资项目新增拖欠。(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13.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压减会议、培训、差旅等一般性支出,按规定全部收回各类结余结转资金,统筹用于疫情防控、助企纾困等急需领域。(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市级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14.加大公共采购倾斜力度,政府采购工程更多采用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合理分包等方式,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提高至10%-20%。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40%以上预算总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比例不低于70%。工会经费等其他公共性经费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总工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15.全面推广电子招投标,疫情期间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评标专家的,可依法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专家进行评标。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鼓励招标人(采购人)对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免除投标担保。(责任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着力打通关键堵点,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
(一)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生产经营
16.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坚持“动态清零”总方针,分区分级实施社会面防控措施。分场景分类别及时更新、动态调整疫情防控指引,市区联动及时解决已复工复产企业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到岗用工、配套企业复工复产、物流运输、入境返京等实际困难。指导更多企业制定闭环生产预案,以最小生产单元、最小人员编组分区分隔、错时错班优化生产流程,提高企业抵御疫情影响能力。实施重大项目生活区、施工区分隔管理,新进京员工独立区域居住,确保施工进度不延后、质量不打折。(责任单位:各市级部门、各区政府)
17.健全分级分类、动态管理的重点企业“白名单”制度,争取更多本市重点企业及上下游企业纳入国家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保障范围,建立京津冀三地互认、互通、互供、互保企业“白名单池”。建立市区两级重要功能性企业、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城市运行保障企业、产业链龙头和供应链前端企业“白名单”。(责任单位:复工复产防控组、市京津冀协同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二)全力保通保畅
18.严格落实货运车辆司乘人员“白名单”制度和“即采即走即追”闭环管理模式,对通信行程卡绿色带*号实施精准赋码。加大全国统一制式通行证发放力度,对保障民生物资、生产性物资运输的企业应发尽发。对公共性、基础性物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及冷链物流设施建设项目,加大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力度。做好市域内及河北省应急物资中转站随时启用准备,建设运维资金由政府性资金承担。研究建立矿建材料等重点货品“公转铁”运输成本差额政府、铁路部门、企业三方共担机制。继续实施批发市场蔬菜和部分类别国产水果免除进场费政策。(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通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19.落实2023年国家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政策。稳妥有序恢复本市国内国际航空客运航班,积极争取增开本市国际货运航线航班。针对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消费电子、汽车等高端供应链保障需求,对航空企业增开全货机航线航班、完善地面配套服务、主动降低航空物流成本的,给予一定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加快布局京津冀协同重点领域产业链
20.开展高精尖产业强链补链行动,对龙头企业围绕重点领域在京津冀范围提升产业链保供能力的,给予一揽子支持。充分利用产业引导基金等手段,推动一批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工业互联网等新兴产业项目在现代化首都都市圈落地。推动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带动三地在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和成果应用方面深度合作。(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京津冀协同办,市财政局)
三、充分发挥优势企业带动作用,不断提升高精尖产业发展能级
(一)促进平台企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21.支持平台企业参与智慧城市建设,落地一批智慧交通、智慧商圈、智慧街区、智慧家庭应用场景项目。引导重点平台企业科技转型,支持企业与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高校院所深度合作,加快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操作系统、处理器等领域技术研发突破,支持平台企业参与新型算力体系建设。支持平台企业推广数字零售、社交电商、在线健身、在线诊疗、云旅游、云展览、云演出等数字经济新模式,拓展“互联网+”消费场景,加快推进居家生活和居家办公一体化发展。支持本市企业在香港上市,依法依规推进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赴境外上市。(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金融监管局,北京证监局)
(二)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
22.加大创新型企业融资支持力度,畅通s基金依托北京产权交易所、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扩大并购等二级市场交易,支持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加强与外部投资机构合作,积极探索多样化金融服务模式,引导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科创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优化科创企业票据再贴现专项产品“京创通”申请流程和使用条件。(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北京证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国资委)
23.加快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拨付进度,修订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系列资金支持政策,实施“首台套”“首批次”“首流片”等应用政策,加大对企业技术研发投入、成果转化、概念验证等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24.支持落地一批智能化绿色化数字化技术改造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新智造100”项目和绿色低碳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的分档支持,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项目给予不超过合同额20%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5.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和行业企业申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实施专人对接、即报即审、审过即发。支持北京证券交易所免收上市公司2023年上市年费,在审核环节加强电子化材料报送,对受疫情影响业绩大幅下滑企业予以适当包容。(责任单位:北京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西城区政府)
(三)以“两区”建设促进外资外贸发展
26.深入推动“两区”重点领域全产业链开放和全环节改革,强化外资项目用地、用水、用能等要素保障,支持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外资研发中心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支持“专精特新”等高技术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及在自贸区注册的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研究推动中欧班列开通运行,实现单证申报、货物查验等通关事项“一件事”集成服务。做好外贸企业纾困服务,用好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工具,加大向中小微外贸企业倾斜力度,外经贸担保服务平台企业综合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质押项下的贸易融资和通过外经贸担保服务平台融资在限额范围内贴息50%。搭建外国人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人工作居留许可业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市公安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加大有效投资力度
(一)着力扩大重点领域投资
27.扩大生产性投资,加快推进重点功能区和城市副中心项目建设进度,推动建成北京奔驰汽车制造升级改造、京东方生命科技创新中心等一批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医药健康领域重大项目。前瞻布局新型基础设施,推进朝阳、海淀等超级算力中心项目建设,开工建设北京园博数字经济产业园、中关村京西人工智能创新中心等项目,加快一体化皮基站系统建设部署。(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通信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相关区政府)
28.激发城市更新投资活力,推动出台城市更新条例,建立跨项目统筹实施机制,合理引导街区功能混合、用地功能兼容和建筑功能转换。出台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功能混合等规划土地激励政策。出台危旧房改建政策,危旧楼房成套化改造项目增加规模须符合建筑规模管控要求,并由各区单独备案,增加规模除改善居住条件外可用于建设共有产权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力争2023年开工300个、完工100个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改造试点项目累计达40个。(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区政府)
29.制定推进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梳理形成轨道交通、能源、水务、物流设施等领域年内开工重大项目清单,提早报批实施具备条件的轨道交通三期项目。推动安立路、承平高速、京密快速路、丽泽航站楼、温泉水厂、温潮减河等重大项目取得实质性进展。围绕畅通重点功能区间交通联结、补齐城市内部基础设施短板、老旧管网改造升级等领域谋划一批新的重大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京津冀协同办、市重大项目办、市交通委、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局、相关区政府)
(二)持续激发民间投资
30.年内分两批向社会公开推介重点领域民间资本参与项目,2023年6月底前完成首批项目推介、总投资1000亿元以上。支持国有资本运营平台合理扩大融资规模,重点投向本市战略性产业和重大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各区政府)
(三)提升投资项目落地效率
31.加强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和要素保障,采取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简化、加快办理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手续。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涉及耕地占补平衡、林地绿地占用的,通过土地复垦、市级统筹等方式予以保障。上半年完成第二批商品住宅用地集中供应,下半年再完成两批供地,加大保障性住房项目促开工、促建设力度。制定进一步统筹专项债券等项目筹划储备工作方案,2023年专项债6月底前发行完毕、8月底前基本使用到位,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发行上市。加强与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对接,支持保险资金在京运用,争取更多中长期限贷款及长期资金支持本市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园林绿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32.加强重大项目谋划储备,结合“十四五”规划年内完成两批重大投资项目征集储备,做熟前期工作、做实要素保障,推动一批报建审批阶段重大项目提前开工建设,形成“实施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滚动接续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五、加快恢复大宗消费和新型消费,更大力度挖掘消费潜力
(一)大力促进汽车等大宗消费
33.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出台促进二手车流通若干措施,完善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政策,2023年底前对报废或转出本市注册登记在本人名下1年以上的乘用车,在本市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乘用新车,并在本市上牌的个人消费者给予不超过1万元/台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负担50%。(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北京市税务局、市交通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34.坚持“房住不炒”,保障刚性住房需求,满足合理的改善性住房需求,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推动企业将存量商办用房转换为配套重点功能区和产业园区的人才租赁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依托智能化信息采集系统,建立家装企业和家装人员“白名单”制度,落实“散装散建”从业人员“一登三查”要求,安全有序放开家庭装修施工,有效带动家装、家居和家电消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二)积极培育数字新消费
35.制定实施促进数字消费能级提升工作方案,将直播电商领域急需紧缺职业列入本市相关人力资源目录,鼓励各区对符合条件的优质直播电商服务机构给予租金补贴和资金奖励。推进办公和家用网络提速降费。新征集一批绿色节能消费券参与企业,增加一批适用电子类商品型号,延长政策实施周期,开展智能办公、智能家居、移动智能终端等产品研发推广和优惠促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通信管理局、市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三)促进餐饮和文化体育娱乐消费回暖
36.推动餐饮企业恢复发展,联合外卖平台企业发放餐饮消费券,对平台企业2023年6月减免的暂停堂食餐饮商户相关费用予以补贴。对纳入全市生活服务业发展项目和支持范围的餐饮企业,最高给予审定实际投资额50%的资金支持。鼓励各区结合实际对餐饮企业环境定期核酸检测费用和日常防疫支出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37.举办第十届惠民文化消费季,开展文化消费促进行动。鼓励旅游平台企业、旅行社开发暑期青少年户外体育、科普、文化等实践项目。打造20条“京郊之夏”乡村旅游精品线路,推出延庆消夏、密云休闲等10个“微度假”目的地。支持精品民宿发展,各生态涵养区年内落地1-2个生态文旅项目。(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委宣传部、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资中心、各区政府)
六、多措并举拓宽就业渠道,牢牢兜住社会民生底线
(一)强化重点群体就业服务保障
38.今明两年本市国有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实现一定比例增长,稳定本市所属机关事业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规模。挖掘一批基层养老服务、社会工作等就业岗位,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扩大科研助理岗位规模。支持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报考社区工作者、生态涵养区乡村振兴协理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技岗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39.用人单位招用毕业年度本市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招用毕业年度本市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给予每人1500元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40.年内新增5万名就业农村劳动力参加城镇职工保险。深化跨区对接和配套服务保障,进一步挖掘城市岗位资源,优先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强化农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稳定就业。积极促销农村时令果蔬。(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国资委、相关区政府)
41.扩充社区工作力量,临时招用住宿餐饮、文体娱乐、旅游会展、教育培训及零售等停工行业从业人员,兼职参与社区疫情防控等工作,并给予适当补贴。发挥共享用工平台作用,及时对接企业用工调剂需求,支持平台企业为餐饮、文旅、会展等受疫情影响企业提供灵活用工岗位,开展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二)提升城市安全运行水平
42.完成加强首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巩固完善“区自为战”“校自为战”“企自为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持续加强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建设,加快集中隔离设施、方舱医院、核酸检测设施、负压病房、发热门诊、急救站点、综合信息平台等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储备。推进市疾控中心迁建、疫情防控和重大活动应急场所、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地坛医院改造提升、平房区公厕改造等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重大项目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市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43.做好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在3%左右。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达到启动条件时,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合理上调2023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44.保障粮食、能源安全,及时发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根据市场形势启动粮食收购,确保粮食、大豆、蔬菜播种面积分别达到100万亩、4.2万亩和75万亩以上。落实地方政府成品油等能源资源储备任务。加快推动本市能源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45.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扎实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严防交通、建筑、燃气等方面安全事故,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消防救援总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国家有相关规定的,或具体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第11篇】土地增值税筹划案例
二、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常见具体方法
根据上述分析,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需要考虑的因素比较多,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筹划方法。在介绍的同时,从根源角度做一些分析,探讨这些方法的具体适用。我们在工作实践中,可以根据具体税收政策的规定,结合每个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落地。一般来说,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有以下几个常用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控制增值率。当我们控制增值率了,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就能够控制,所以我们要尽量控制增值率。增值率是收入总额减扣除项目金额再除以扣除项目金额,进一步简化,可以得到收入总额比上扣除项目金额再减1,所以真正影响的是两个因素。从而可知,控制增值率的第一策略就是控制收入。比如说通过控制房价来控制企业的收入,企业稍微降点价,控制一下收入总额。收入控制了,增值税就得到控制了。这时候可能房地产企业适用的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就下降了一档,而下降一档是整整下降了总额的10%。如果当前适用的税率是50%,可能你稍微控制收入就变成了40%,这样一来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当然就明显下降了。控制增值率的第二个策略,就在在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之前,考虑对扣除项目金额进行增补和调整。这里用的是增补和调整的概念,主要是指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增补和调整。本来企业真实发生了的应扣除金额,但之前没把它计算进来,现在经查补,把合理的扣除项目计算进来,那房地产企业就可以使得增值率降低,而增值率的降低就可能导致企业土增税的适用税率降低。还有一个办法就是调整,调整什么呢?调整企业的项目金额,成功调增扣除项目金额也极有可能使得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税负下降。这是从增值率的角度来分析的。当然,实践中是两个策略同时灵活运用的,很多时候,如果我们既能适当降低收入,又能增加扣除项目金额,那企业的增值率下降得更快,这样对增值率的控制的效果当然就更明显。
第二种方法是精装修。精装修能让房地产企业合理地加大开发成本的投入比例,而开发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加计扣除。根据现行税收政策,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总和的20%作为加计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发生了1000万元的精装修,实际上可以扣除的金额是1200万元,所以精装修项目可以合理地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税负。这一点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是很利好的消息。而且,在增值税的控制上,精装修取得的增值税进项是可以用于抵扣的进项,所以精装修是房地产企业常常用到的税收筹划重要工具。
第三个方法就是享受免税优惠。在房地产企业有一个很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不超过20%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从这个角度来看,房地产企业在开发普通标准住宅的时候可以尽量控制好增值率。适用控制增值率,表面上收入是减少了,但收入减少一些并不等于最后的税后利润少赚了,有可能因为土地增值税免了使得企业的税后利润反而增加了。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大家要特别注意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标准。该标准一般有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容积率不低于1,如果容积率低于1,你的项目有很多别墅项目,容积率比较小,那可能就不能享受这个优惠政策了。第二个条件是高出市场价值的部分不高于20%,就是与正常的市场价格相比不高出20%的售价。如果售价比较高的话,说明项目的品质比较好,可能就是豪宅了,而不是普通标准住宅了。第三个条件就是房子的面积,不是在120平的基础上浮20%。理论上很简单,但各地在执行标准上却有偏差,计算方法在不同地方的税务机关出现了差别。有些地方认为上浮20%就是上浮20平,即是140平,有些地方认为上浮20%就是上浮120平×(1+20%),即是144平,不同地方在执法标准方面有时候会出现偏差。所以有些地方就规定普通标准住宅就是不高于140平,超过的就一律认定为非普通标准住宅。还出现过这一个事件,某省一开始的政策是所有的开发房产的平均的每套面积不超过140平,就认定为普通标准住宅,这个政策还是相当宽松的。后来省里突然改政策了,不是按照平均,而是按照单套面积作为认定标准,企业只要有一套超过140平,那就一律视为非普通标准住宅。这样一来就把很多已经开发项目的房地产企业给坑了,因为这些企业有些房子超过了140平标准,有些房子是90平甚至是50平,但最后统一全部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对待,不能享受土地增值税的免税政策。
第四种方法就是开发费用的处理。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费用主要是期间费用,包括利息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其中利息费用主要是指财务费用。这三大费用加起来就构成了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费用,即期间费用。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在土地增值税开发费用的认定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是开发费用=利息支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第二种方法是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众所周知,如果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费用认定的越多,那增值率就会越低,增值额也就越低,那最后企业需要交的土地增值税就越少,所以企业都希望开发费用认定越多越好。那究竟是第一种方法好,还是第二种方法好呢?我们看一下两种标准所需要具备的条件。第一种方法,企业的利息支出必须要有银行的合规的利息发票、利息单据,就是必须能取得合规的凭证票据,如果不能取得这样的凭证票据,那企业是不能作为利息支出进行列支的。第二种方法中,企业不需要提供利息支出的票据,就是说企业拿不出这些利息发票、利息单据,那就统一按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总和的10%作为开发费用。分析到这里,大家可以自行算算账,两种方法的差别在哪里?其实也不复杂,就是房地产企业如果能够取得并提供的单据凭证,能够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加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总和的10%,那企业以第一种方法计算期间费用就划算。一般而言,在实践活动中,房地产公司能取得的合规的利息支出基本很少,因为现在国家政策下的银行不对房地产行业,开发贷是受到国家政策限制的,房地产企业一般拿不到直接的银行贷款,基本都是二手的、信托之类的,利率一般比较高,基本都超过银行的利息标准,所以一般都是不符合扣除标准的。所以,房地产企业一般按照第二种方法来计算,即是按照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总和的10%来认定,并计算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小结一下,开发费用的核算其实基本上跟利息支出没啥实质关系,企业借多少钱一般不会实质影响扣除项目金额,土地增值税的多少基本上与企业实际发生利息费用的多少没直接法律关系。
第五种方法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组合方式的选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其中一个方法,就是在清算时选择不同的清算方式组合。当前税务机关认可的清算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叫两分法,就是普通标准住宅作为一类单独进行清算,非普通标准住宅、商业和其他作为另一类进行清算,就是清算过程中将产品分成两类分别进行计算土地增值税,我们称之为两分法。第二种叫三分法,是指普通标准住宅作为一类、非普通标准住宅作为一类、商业及其他作为一类。两分法、三分法有哪些差别呢?由于房地产公司开发存在不同业态,增值率的情况不一样,甚至还有一些成本收入倒挂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企业尽量采用两分法,而不采用三分法。因为将非普通标准住宅、商业和其他与普通标准住宅混在一起计算的话,企业可以均衡一下增值率,均衡增值率就极有可能可以控制土地增值税的税负。而采用三分法有时候不好控制增值率,因为商业卖的价格一般比较高,成本费用又不能多摊,所以商业对应的增值率比较高,这块的增值率如果超过200%的话,那对应的土地增值税所适用的税率就达到了60%,这时候企业的税负压力还是比较大的。所以通常企业尽量采用两分法。当然,大家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必须使用三分法,两分法他不认可,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则由企业自行决定采用两分法还是三分法。如果企业有权决定计算方法,那企业可以自行测算一下,作个比较,然后再决定使用哪种清算方式,以达到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六种方法就是商业地产的处理策略。房地产企业的商业地产一般情况的销售价格比较高,如果是一个不那么合适的时间段,这时候如果企业仍是把它卖出去,那么就很可能在无形中给企业的税负造成明显的增加。如果企业的商业地产在某个阶段如果销售不合理的话,销售后企业的很多税负成本就会明显增加。这时候,企业可以用的策略是先不销售商业地产,企业不销售这一块的话,那就不需要交这一块的土地增值税。因为这一块土地对应的房产的产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产权没有转移的话企业就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因为在清算的时候,没有销售的部分是把它划分出来不进行清算的。有这么一个案例,某城市的房屋价格上涨,该地的一家房地产公司拟将全部的房产出售,包括旗下的全部商业地产。经过沟通得知,这个房地产企业明确已做过测算,如果把这些商业地产全部出售的话,因为之前开发的时候成本投入相对来说比较少,所以增值率就比较高,整体算下来,三大税种合计在一起的话几乎达到了整个售价的近40%。当时这些地产的售价大概3万元一平,在这3万元中就需要交1.2万的税,剩下的就1.8万不到了。这种情况下,这家公司进行了一定的税收筹划,将商业地产自持不对外销售,所以最终的增值率并不高,需要缴纳的税款也大幅度降低。然后企业将这部分商业地产转为固定资产,转固之后就有很多方式可以处理,比如定位出租经营,或者以公司重组的方式在未来把这个房产转移出去。因为这家企业有比较多的房产,最后的财务报表就将企业整个实力充分体现出来了。后来,这家企业还遇到一个比较好的时机,到了香港成功上市。对于这家房地产企业而言,商业地产处理的策略比较到位是它后来成功上市的一个重要原因。当然,如果没有上市,那房地产企业以后再卖的时候,实际上也有很多种处理方式,比如采用资产行重组,采用合并分立、采用股权转让等方式灵活处理,又比如把公司的一部分股权转让给其他合作方,共同持有商业地产,甚至是共同经营,其他合作伙伴把钱投进来,共同做一个实业。这些都给企业提供了多种多样的经营形式和空间。大家需要清楚一个很重要的观点,就是资产的产权不转移的话,是不需要交土地增值税的,所以企业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应尽量减少产权的变更,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点。你只要发生了产权变更,只要是不符合条件,那你就没有什么优惠政策了,没有什么免税政策了,就一定要交税了。这是我们需要特别树立的一个重要观点。
第七种方法是利用税收洼地的总包来进行操作。现在我们国内还是有很多特殊的地区,出于招商的需要,出于发展经济的需要,就给了一些优惠政策,一般称之为税收洼地。税收洼地是可以使用的,但是需要使用得比较得当,要存在真实的交易或业务,采用得当的操作一般税务机关还是会认可的。对于房地产企业,可以考虑利用洼地的施工企业的epc总承包,以享受洼地税收优惠或者财政的返还,最终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第八种方法是房地产投资、资产重组、股权转让交易、对外投资视同销售,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所以房地产企业不管是土地投资、房产投资,还是重组、股权转让,都一定要事先做好规划,否则税负可能会高得比较明显,而且经常看到很多朋友很无奈,他进行重组并购或股权转让时并没有咨询专业税务律师的意见,所以当他发现另一种处理方式的税负会低很多的时候,程序已经是不可逆转了。我们都知道,在资产重组、企业合并(兼并)、分立的经济活动中,凡是涉及房地产公司的,一律缴纳土地增值税。所以,资产重组中,如果是房地产企业,那你的税负是比较高的,因为按照国家政策,只要是房地产企业就要进行重点监控,因为国家很担心房地产企业通过重组的形式,把很多的一些税收规避了。所以国家对资产重组涉及到房产土地的,就看管得比较严格。换句话说,如果你是非房地产企业,你要做资产重组,有些房产土地发生了转移,只要符合某些条件那企业是不需要交土地增值税的,这点可以提前规划,灵活运用。另外,通过股权转让交易的形式,可以在一定程序上控制土地增值税的税负。股权转让,并不是房产土地的产权转移,严格来讲是不需要交土地增值税的。但国家税务总局也出现过这样的一个文件,认为你卖一个公司,在这个公司里面主要是房产土地,而且你是百分百的产权都卖了,那就认为你形式上是股权转让,实质上是行使了土地房产转让的真实业务,也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这种观点也符合税法的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就当前的实际情况而言,有些地方执行得比较宽松,股权转让涉及到房产土地的并没要求交土地增值税,但有的地方执行得比较严格,要求这种情况要交土地增值税。
【第12篇】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税方法:1、简易计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转让房地产的含税收入-增值税应纳税额自建: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额/(1+5%)*5%非自建:增值税应纳税额=差额/(1+5%)*5%2、一般计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转让房地产的全额含税收入/(1+9%)销项税额=全额/(1+9%)*9%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转让房地产的含税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含税收入-当期允许扣除的地价款)/(1+9%)*9%
二、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一、收入额如何确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指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在内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不允许从中减除任何成本费用。1、实物收入:收入时的市场价格折算成货币收入2、无形资产收入:专门评估确定其价值后折算成货币收入3、国外货币:取得收入的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注意:如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作计税收入,如未计入房价,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不作计税收入。
【第13篇】土地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的确认
【导读】:因为每一年都会有相关的一些税务改革,一些税金可能会随着改革发生变化。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确定条例是什么?这个问题我们现在就来为你们新手们详细介绍一下的,欢迎阅读!
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确定条例是什么?
答: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
第十三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土地增值税不含税收入怎么算?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1%
按照销售不动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未含税销售额扣除11%的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销售全价/(1+11%)
税额=销售全价/(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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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外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中外籍个人等。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对象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所取得的增值额。
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印花税已列入管理费用中,故不允许在此扣除。
【第15篇】房地产土地增值税
应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率
土地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步骤:
第一步,确定收入
第二步,逐项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第三步,计算增值额
第四步,计算增值率,确定适应税率
第五步,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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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收入的确认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入。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包括∶
货币收入
实物收入
其他(无形资产收入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收入。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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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收入的有关政策
(1)采取一次性全额取房款的,以房产使用权交付买方之日或开具发票之日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2)采取分期付款或预售款方式销售的,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清算通知》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3)采取以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置换房屋的,以房产使用交付对方为销售收入的实现。(4)采取银行提供按揭贷款销售的,以银行将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为销售收入的实现。(5)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②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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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项目的确认
1.转让新开发房地产扣除项目: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地价、契税)②房地产开发成本(拆、迁、建、基、配、建)③房地产开发费用(法定扣除)利息在各建筑物不能划分时,(①+②)×10%;利息有金融机构证明且在各建筑物能划分时,(①+②)×5%+利息;④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金包括营改增前的营业税和全部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⑤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加计扣除20%。
2、开发成本:
(1)拆迁补偿费(拆迁安置费)
①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该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
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将此确定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②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视同销售处理,计入本项目拆迁补偿费,购入的,按买价计入拆迁补偿费。
③货币安置拆迁的∶凭合法有效凭据记入拆迁补偿费
(2)前期工程费
指开发项目前期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 '三通一平'等支出。常见单方成本∶400-800
(3)建筑安装工程费
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单体工程的建筑、安装、装修等工程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分部工程、建筑内外装饰装修(含门窗、栏杆)、建筑给排水及采暖电气等工程及材料设备费用。包括土建建安工程、分包工程和精装工程。精装成本不包括可移动家具。
常见单方毛坯建安工程费(取决于配置标准和成本管理水平)
高层 2100-2700;洋房 2300-3000;别墅 2500-3500
特殊项目会偏离上述范围,精装成本差异大。
(4)基础设施费
指各种管网及道路工程费,包括小区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5)公共配套设施费
指在开发项目过程中发生的可计入开发成本的各种非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成本及配套资产购置费用。包括小区生活配套工程(学校、菜市场、幼儿园)和人防工程
(6)开发间接费用(制造费用)
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