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及其税收筹划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增值税及其税收筹划
如何做到合理的避税,这对一个企业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常用的避税方法有很多,下面简要介绍四个最基础的。
1、在兼营事务中合理避税
税法规定,交税人兼营不一样税率项目,应该分开核算,而且要按各自的税率核算增值税。否则按较高税率核算增值税。因而当交税人兼营不一样税率项目的时候,在获得收入之后,应该分开照实记帐,核算出各自售额,这样可以防止多交税款。
2、挑选合理出售方法避税
税法规定,现金折扣方式出售货品,其折扣额发生时应计入财务费用,不得从出售额中扣除;选用商业折扣办法出售,若是折扣额和出售额在同一张发票列示,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出售额核算交纳增值税。因而若单纯为了避税,选用商业折扣出售办法比选用现金折扣办法更合算。只是记得在实际操作中,应将折扣额与出售额注明,不能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否则要计入出售额中核算交税。
3、在交税责任发生时间上合理避税
税法规定,选用直接收款办法出售货品,不管货品能否宣布,均为收到出售额或获得讨取出售额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若是货品不能及时收现而构成赊销,出售方还需承当关联比率的税金。而选用赊销和分期收款办法出售货品,按合同约好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交税责任发作时刻。若是交税人可以精确估计客户的付款时刻,选用签订合同赊销或分期收款办法出售货品,尽管结尾交税金额一样,但因推延了收入承认时刻,然后推延交税的时刻。因为钱银的时刻价值,推迟交税会给公司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作用。
4、出口退税避税法
即使用中国税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方针进行合理避税的办法。中国税法规定,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物,除国家规则不能退税的产物外,一概交还已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产物,依照国家统一核定的退税税率核算退税。公司选用出口退税避税法,一定要知道有关退税规模及退税核算办法,努力使本公司出口契合合理退税的需求。至于有的公司伙同税务人员或海关人员骗得“出口退税”的做法,这种方法是不可取的。
税收筹划需要明白的几项原则?
1.守法原则。税收筹划一定不能违反税法,违反税法的行为根本不属于税收筹划范畴,那些以避税为名行偷逃税之实的筹划绝不是税收筹划。企业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应该以国家现行增值税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要在熟知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中的税负弹性等进行税收筹划,从中选择最优的方案。
2.自我保护原则。自我保护原则实质上是守法原则的延伸,因为只有在遵循法规的前提下才能实现自我保护。纳税人为了实现自我保护,一般应做到增强法制观念、熟知税法等相关规定、熟知会计准则、熟悉税收筹划的技术和方法等。
3、现金净流量为正原则。即税收筹划要有利于实现企业的财务目标,要保证其能够给企业带来的效益大于成本,能够体现经济有效。但是由于增值税税收筹划很难用效益来体现,用现金的净流入更准确,只有当因为增值税税收筹划引起的现金流人大于与之相关的现金流出,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方案才是可行的。
4.时效性原则。税收筹划是在一定的法律环境下,在既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下进行的,有着明显的针对性、特定性。特别是当前我国的《增值税税法》是以行政法规、规章的形式颁布的,相比较《所得税法》而言,其修改更加容易。时效性原则还体现在资金的时间价值上以及税法适用的“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5.整体性原则。在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时要综合考虑与之相关的税种效应,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等,进行整体筹划、综合衡量,以求整体税负最轻、长期税负最轻,防止顾此失彼。
【第2篇】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征管成效
土地增值税的迅猛增长已逐渐成为地方税收的一个重要税种,必须严格征收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通常采取按不同类型的建筑物(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分别确定预征比例进行先预征,待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再清算,多退少补的管理办法,清算工作是整个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的终点。
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于2006年和2023年下发了有关清算工作的要求和规程,进一步要求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具体清算工作中,清算条件、时间、方式、成本的认定和归集分配等问题是清算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在此,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
一、把握清算时间及清算条件
准确把握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间及清算条件是依法治税的前提。在过去的征管工作中,只明确了纳税人申报、征收、入库的时间,对清算时间、清算条件和清算方法未作具体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出台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文),明确了 “两个条件”、“两个时间”, 细化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操作步骤。
“两个条件”:其一,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即: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其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两个时间”:
其一,由纳税人进行清算的,应当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其二,由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应当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清算通知之日起90内办理清算手续。办理清算手续时,纳税人应提供清算资料和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及时组织清算审核。
针对清算的两种情形时间期限的把握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如果纳税人在90天的时限内第一次报送资料不齐全,主管税务机关应以书面的方式明确告知需补齐资料的内容及时限,时限掌握最好以30日内为限;第二,若资料齐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及时组织清算审核,这里的“一定期限”,主管税务机关也应在具体工作规范中明确,如90天。这样,既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规范税务主管机关的受理和清算时间,保证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及时,避免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延长清算时间、增大期间费用减少增值额,故意将部分尾盘滞销,迟迟不结转收入成本,导致税款不能及时足额的入库。
二、明确清算对象,加强前期管理
明确清算对象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关键环节。土地增值税是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一个开发企业有多个开发项目,一个开发项目中有不同类型的开发产品,对象的确定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清算结果,如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中又同时包括商业铺面、宾馆饭店、写字楼、车库等综合建筑物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有些开发产品是免税的(如增值率不超过20%的普通住宅),有些是应税的,因此,要针对不同类型建筑物细分清算对象。笔者认为,对于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该分别核算收入、成本等,否则免税开发产品不能享受免税政策,并从高计征土地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前期管理中,要实施按项目管理,加强辅导企业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督促企业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分配收入、成本、费用及税金,跟踪监控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开发过程中的立项、修建、销售、清算四大环节,从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到项目销售告磬清盘为止,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加强对开发项目的前期管理。
三、合理归集分配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归集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是清算工作的前提,分配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是清算工作的关键。房地产企业开发是一个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周转慢的开发过程。通常一个项目的开发从土地的取得到销售告罄需要三年以上,一般开发企业又会有多个项目的开发滚动,在这期间企业将会有不同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税金的发生,按照分项目、分期清算的要求,准确的计算出各个项目的增值额和应缴土地增值税额是清算工作的难点和目的。企业对不同项目的收入,均在帐务上是有明细,能够区分出是哪一项目、哪一类型开发产品的收入,但成本、费用上,特别是共同承担的成本、费用,很难明确区分和界定,这就需要我们认真鉴别开发成本和费用的真实合法性,并合理归集分配开发企业不同项目的成本、费用等扣除金额和同一项目不同类型开发产品的成本、费用等扣除金额。
(一)确定开发成本和费用的真实合法性
合理归集分配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前提是先需确定这些开发成本和费用的真实合法性,甄别企业有无虚列开发成本、费用现象。其开发成本、费用的列支,必须从税务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取得合法凭据。企业开发成本和费用的真实合法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一是企业在土地的取得环节是否有国土等相关部门的合法凭据,并缴纳了相关的耕地占用税或契税;
二是企业支付拆迁补偿费时是否将拆迁明细表(包括拆迁面积、户数、拆迁费用)等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帐、表、册、收据是否一致。同时,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这部分拆迁费用是否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契税;
三是企业支付建筑安装工程款时是否代扣代缴相关建安营业税收,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这一部分成本是整个开发成本除了土地之外又一相对数额较大的支出,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跟踪管理时就应注意项目的建筑招标、中标、工程结算书是否有一定的逻辑关系,工程总造价预算与结算是否差异过大,工程结算时土方建筑单价是否偏高,重点核实材料用量是否异常超标、人工费、机械使用费是否超出正常取费标准等情况,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是否重复计算扣除;
四是企业列支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费及开发间接费时是否真实发生的,是否以真实合法有效凭据入帐,不得预提开发间接费用;
五是企业列支开发费用利息时,是否将此列入开发成本的开发间接费用科目,企业是否是通过金融机构贷款,有无合法凭证,有无利息结算单,是否列支超过银行同期利息的数额。
(二)合理归集分配开发成本
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归集方法,分配共同的成本,即,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
具体分配方法有:
1、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这一般适用土地成本的分配。
2、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这一般适用同一项目不同类型的建筑成本分配。
3、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这一般适用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分配,特定建筑产品的成本支出分配。
4、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这一般适用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分配,特定建筑产品的成本支出分配。笔者认为,较简便又直接的归集分配方法是建筑面积法,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据此办法,就能准确的找到每个项目、每个类型建筑物(普通和非普通住宅、商业用房等)的已售部分和未售部分的开发成本,这是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开发费用的重要基数,也是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加计20%的重要基数,更是计算土地增值额的重要依据。
(三)合理归集分配开发费用
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开发费用如何计扣,是按利息加开发成本的5%,还是按开发成本的10%,主要在于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能否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并按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其与企业所得税的期间费用税前扣除是有区别的,它不能够计入开发成本,更不能作为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加计20%的扣除基数,只能计入开发费用。在计算开发费用扣除时,应注意三点。首先,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已经将开发成本完工前的利息支出进入成本的,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需要调整出来单独计算。其次,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时有两种方法。第一种,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凡能够按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扣除,最高不得超过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即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按开发成本的5%以内计算扣除。第二种,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凡不能按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开发成本10%以内计算扣除。第三,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其取得的一般性贷款的利息支出,要按照项目合理分摊,在实际操作中,如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按当期项目的收入比例将利息分摊到各项目。
四、科学确定增值额的计算方法
科学确定增值额计算方法是实现准确清算的核心。在实际清算工作中,我们遇到最多的是开发项目同时包含商业和住宅的综合楼盘,这类型项目既开发有商铺、宾馆饭店、写字楼、车库,还有住宅,住宅又有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之分,这就需要我们分别计算增值额。但分别计算增值额,税率是否应分别确定,还是合并计算增值额后确定呢?大中城市的房价高,增值额大,二级城市和县城等房价略低,增值额略小,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按照发达的大中城市状况测算确定的,二级城市和县城预征率偏高,清算后出现大量退税情况。再加之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办法各异,导致税负不公,退补税款差异大。故科学确定增值额的方法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核心。基本案例 2008年7月,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市区中心地段开发多功能商住楼一幢,开发总面积5000平方米,其中1、2层为商铺,面积2000平方米, 3、4、5层为普通住宅,面积3000平方米。商住楼销售总收入合计2300万元,其中:1、2层商铺平均售价为7000元/平方米,销售收入1400万元。普通住宅部分平均售价3000元/平方米,销售收入900万元。商住楼的土地购置成本及房屋开发成本总计16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两者之和的10%即160万元(其他费用不计)。加计开发成本的20%扣除即32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为127.65万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27.75万元(普通住宅按销售收入的0.75%,商铺按销售收入的1.5%预缴)。公司以该幢楼为成本核算对象。
方法一:普通住宅和商铺合并,以整个商住楼为单位计算土地增值税
方法二:普通住宅和商铺分别计算土地增值额,合并确定税率计征土地增值税
方法三:普通住宅和商铺分别计算土地增值额,分别确定税率计征土地增值税
五、严格掌握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其土地增值税:
一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是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是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是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是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开发企业项目核定征收时,要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笔者认为,在核定征收时,其一,核定征收率应考虑一个自由裁量的区间,对不同时间、不同类型、不同结构、不同地段、不同价格的开发产品区别对待。其二,对情节严重的纳税人,如第二种情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应从高从严的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不使用核定征收率的办法核定征收,可以考虑对其销售收入、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的核定来计算出应纳土地增值税额。其三,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清算的方式应保持一致。
来源:梁好财税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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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2023年增值税7月1日
增值税热点问答
问
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适用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如何计算销售额并开具发票?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一、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二)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八、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问
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问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九、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十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问
法律援助人员取得的法律援助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规定:“一、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已征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将专用发票追回后申请办理免税;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个人所得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由扣缴单位依法申请退税。”
问
总分公司能否在总公司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4篇】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包括
文|金穗源商学院 刘玉章
问题一:如何界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问:土地增值税自1994年开始征收,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后,各地进一步性加强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土地增值税的税负重,清算难度大。如何界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及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答:(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包括自然人和个体经营者。
概括起来,《条例》对纳税人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1)不区分法人与自然人。即不区分是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还是个人,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2) 不区分经济性质。即不区分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还是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3)不区分国别。即不区分内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中国公民还是外籍个人,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也同样适用于涉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驻华机构、外国公民、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等, 只要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就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条例》的规定照章纳税。
(4)不区分部门行业。即不论是工业、农业、商业、学校、医院、机关还是事业单位,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就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纳税人在取得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之后,再次转让的行为。
(2)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或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2、征税范围的界定:《条例》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的行为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这样界定有三层含义:
(1)土地增值税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依法被征用后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不得转让。自行转让是一种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来处理,而不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只对房地产的转让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转让的不征税。例如,房地产的出租,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的产权转让,不应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3)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人的征税,对发生转让行为,而未取得收人的不征税。例如,通过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虽然发生了房地产转让行为,但未取得收入,就不能征收土地增值税。
好了,今天的问题学完了,您是否有所收获呢?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欢迎下方留言探讨。更多土增实务问题,穗友们也可以关注“土地增值税金穗源”公众号,持续学习、提升!
下期我们学习“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您也可以思考一下,下期再见!
【第5篇】增值税发票尺寸
一
随着时代的进步,无纸化、便捷高效成为办公主旋律,而发票亦多演变使用电子版。
我们在报销时,一般将服务商提供的电子发票进行本地打印。打印时,通常会选择使用a4纸满铺,用整张a4发票提报报销手续。
而有的会选择发票正常尺寸居中打印,这样需要我们手动裁剪,结果也不齐整。
那怎么办?
这里有一种办法,可以将电子发票以正常发票规格范围印制。
具体方法是直接采购成品a5/b5纸,打印发票时选择a5/b5,将其打印到a5/b5纸张上。这样,整套报销票据很统一,整齐又美观。
二
在办理费用报销手续时,通常需要的表单为费用报销单+发票(正常规格发票)+报销凭证粘贴单(非正常规格发票,如汽车/火车票、地铁发票或出租车发票,将其统一粘贴此上)形式,为了实现统一、归整,得将三种表单规格统一。
那么,电子发票打印就是要在正常发票规格和费用报销单规格之间达到平衡。
众所周知,增值税普通发票规格为240mm×140mm,通常我们会选择b5纸张(176mm×250mm)或a5纸张(140mm×21mm)进行打印,具体可根据公司所使用的费用报销单规格进行选择。
我们以b5纸打印发票为例:
首先,将b5纸放置打印机纸盘处;
然后对电子发票文档进行打印设置~主要有纸张选择、纵横向及页边距。
设置完毕后,鼠标点击确定,电子发票a5/b5版就打印出来了。
以上就是电子发票设置a5/b5纸张打印的过程,这样执行下来,不仅避免了整套报销票据规格上的参差不齐,亦给财务做账带来极大便利。
值得一试!
以上,
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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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增值税发票风险系统
全电发票就是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是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电子发票,不用纸质形式和介质支撑、不用申请领用、发票的折旧。纸质发票的票面信息全部通过数字化呈现,全电发票实行全国统一的编码、自动流转交付。
2023年12月,国税地税改革的完成,全国统一的电子税务局正式开通,进入了电子缴费的新时代。通过电子税务局,涉税事项可实现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办理,便利的背后,是全国电子税务局的建立与逐步统一。2023年12月,全电发票试点工作开始,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成。
金税四期正式启动和全电发票的实行,往后余生最懂你的一定是税务局,企业的所有经济业务都在税务局的监控之下,企业一定要严格按照税务局制度来,如果还有以下9种发票行为,一定要及早做规划,不然接下来就是各种发票风险,轻则产生不必要的费用,重则会触犯刑法。
1、企业已经开具了很多发票抬头为个人的发票费用
如果不是零售企业,却存在着大量的个人抬头的发票报销入账,不用多说这些统统都是不正常的费用。
2、新成立的公司频繁发票增量、增额异常
这种频繁的开具发票,会被税务系统认为是销售假发票的公司。
3、公司固定资产没有车辆或房产但是大量报销车辆和房产的费用
公司名下没有车和房子 ,却报销了很多加油费、过路费、装修费等费用的发票,报销人员取得的报销收入就会被扣除个人所得税。企业老板将自己私人用车费用计入公司费用,就会被算成股东领取的分红,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4、公司缴纳的增值税与附加税费金额比对不一致
附加税是在应交增值税税额的基础上征收的,如果两个之间不一致,那么税务局系统里就会收到异常反馈,企业就会受到税务局的稽查。
5、发票开票的事项与实际经营的业务完全不一样
企业卖的是建材,开具发票的事项却是水果;卖货是10吨,开票确是100斤;应该开给c公司的发票开给了d公司。
6、购买发票来抵税
企业财务账上的会议费、办公费、咨询费、服务费、培训费等等多余的费用,会引起税务局的稽查,伪造发票的人在单位报销的话,不仅自己会犯持有伪造发票罪,单位也要并处罚金。
7、经常作废大量的发票
发票频繁作废,存在大量跨月红冲发票,都是不正常的。
8、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突然大量增加
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突然大量增加,除正常业务变化外,应该有虚开发票现象。
9、发票重复入账抵税
金税四期和全电发票的运行,发票信息重复的问题会被系统发现,你的数据情况,税务局比你还清楚。所以,发票重复入账,很容易受到税务部门稽查,给企业带来相关处罚。
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发票风险还有很多,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发展,中国的税收进入了“以数治税”的时代,金税四期正式启动,企业在税务局面前就是透明人,以后想在税务上做一些小动作就行不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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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黄沙石子增值税税率
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建设作为国内第一重点,砂石作为城市建设中必不可少的材料,在建设过程中需求量是非常大的,而在砂石贸易中是很少能获取到进项发票的,相信无论是做贸易还是做建筑的企业都非常清楚,而针对这一问题,我们能够怎么解决呢?
针对这一问题目前有着2种方法解决,都是享受一些地方的税收政策,具体如下:
.一、针对金额不大,如果金额在200万——3000万
金额不大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在税收园区成立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来采购砂石,然后出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我们金额不大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设立多家个体户如:xx商贸中心、xx建筑材料销售中心;
小规模个体户、个独个税核定0.9%,出具3%的专票综合税负率为4.08%、出具普票总体税负率为0.9%;
二、针对金额比较大,金额上亿
金额大甚至上亿这种成立个体户比较麻烦,而且有可能下游企业是国企不会接受个体户的票,我们就可以在园区设立一个一般纳税人砂石贸易有限公司,我们在园区申请简易征收,简易征收主要就是针对砂石行业没有进项票这一问题,申请简易征收后具体的税负率如下:
增值税:3%、附加税:0.36%、所得税:1%、分红税:1%;
总体税负率5.36%,简易征收是不需要进项发票的,总体税负率就是按照营业额的5.36%去进行缴纳税费;
为了企业能将利润最大化,也为了能减免税费,我们应当合理运用每一个税收政策最终落地减免企业自身的税负率,更多政策请移步《优税君》~~~~
【第8篇】增值税免税收入申报
针对企业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后如何开具发票和纳税申报,小编举几个常见的例子进行说明吧!
例如:甲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适用3%征收率,符合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如:该公司2023年4月-6月发生销售收入40万元(不含税,以下均为不含税销售收入),其中10万元销售收入是从乙客户中取得,乙客户要求开具专票用来抵扣,而甲公司为长期与乙公司进行合作,可以3%开具10万元的专用发票给客户乙,从丙、丁客户中取得30万元销售收入,未要求开具专票,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甲公司应如何进行申报呢?
开具给乙客户的专用发票正常缴纳增值税:10*3%=0.3万元
开具免税发票的填列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未达起征点销售额栏次,如图:
若该公司2023年4月-6月发生销售收入50万元(不含税且按季度已超过45万元),都开具免税增值税发票,应填列主表以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相应政策进行填列即可),主表填列如下:
类似以上情况是比较常见的,赶快收藏起来吧,以上例子和相关数据只为方便计算和理解而做的假设,若涉及不严谨或有更好的补充可以打在评论区大家一起学习吧。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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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ometime编制:2023年06月24日
【第9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丢失
导读:增值税申报纳税时,专用发票需要认证后才能抵扣税款。购货方需要根据增值税发票的抵扣联次进行增值税认证,这样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进行纳税抵扣。很多小伙伴碰到过发票联次丢失的情况,增值税发票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应该如何处理?
增值税发票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丢失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丢失是不会罚款的。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六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增值税发票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如何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丢失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10篇】增值税票普通发票
「税务发票」按照涉及税种和纳税人的身份,可以大致分为四类: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增值税普通发票》;
● 《普通发票(国税)》;
● 《普通发票(地税)》。
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全面覆盖,「地税发票」即将淡出历史舞台。那么,由国税管理的「增专票」、「增普票」、「普票」究竟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增专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于1994年开始推广应用,「专用」二字针对的就是《普通发票》。「专用」体现在哪里呢?只有「增专票」上的税款信息,才可以被一般纳税人确认为进项税,进而进行抵扣。所以「增专票」是管理最为严格的发票。
现在,「增专票」通常是经「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由一般纳税人开具给一般纳税人。特殊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国税局申请代开「增专票」给一般纳税人。
票面上,购销双方都要准确填写名称、税号等信息。票面信息包含价格(不含税),税率和税额,还有价税合计。
「增专票」基本联次有三联,包括发票联(购方记账)、抵扣联(购方抵税)、记账联(销方记账)。
有一些行业,因为行业的特殊性,他们用的「增专票」与通用的存在一些不同,比如《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了【起运地、经由、到达地】栏次。
《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增普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于2006年开始推广,最开始是作为方便一般纳税人的一种产物出现的。现在已经推广到全体纳税人。
在「增普票」诞生之前,一般纳税人有三种开票模式:
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要开具「增专票」;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可以开具「增专票」,也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难题,很多一般纳税人要同时拥有两种开票系统,才能正常经营。所以,「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应运而生。「一机多票」,其中「一机」,就是指原来的增值税防伪税控机;「多票」多出来那个就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此一来,一般纳税人就可以用一套系统开出两种发票。开票规则随之更新成了:
向一般纳税人销售,可以抵扣的,要开具「增专票」;
向一般纳税人销售,不能抵扣的,要开具「增普票」;
向小规模纳税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销售,要开具「增普票」。
因为是从同一系统中开出的,所以「增普票」和「增专票」的样式是一模一样的。例如金额信息,都包含价格(不含税),税率和税额,还有价税合计。两者的区别如下:
票面上,购买方可以只填写名称,可以不填写税号等信息。
「增普票」基本联次有两联,包括发票联(购方记账)、记账联(销方记账)。没有抵扣联是「增普票」和「增专票」最大的区别!
2023年开始,国家开始推广升级后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在新规定中,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通常情况下,不应再开具普通发票。作为取代,他们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增普票」。这也就是说,《普通发票》即将被「增普票」取代。
2023年,国家又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首先电子化的,就是「增普票」。
下图:锤子科技开具的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票」)
《普通发票》的「普通」二字,是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用」二字而言的。也就是说,在最开始,一张发票如果不是「增专票」的,那么它就是「普票」。
但因为《增值税普通发票》这个奇葩的横空出世,「普票」的阵营的就难分了。不过,从日常的领用,开具等上行为上。「普票」与「增普票」和「增专票」确实有很多不同,所以我在这里还是它们三者分开。
《普通发票》原来可以分为「国税普票」和「地税普票」。不过随着营改增的完善,「地税发票」已经淡出历史舞台,我们就不再多说了。
现在常见的「普票」主要有通用机打发票、定额发票和一些不能抵扣的行业发票和企业冠名发票。(我以前的文章有详细的介绍,这里就不复述了。)
相对于两种「增票」,「普票」的样式要多样一些,但票面通常不写明税额,票面金额就是含税价或者价税合计。
三种发票的具体具体,可以看以下三张表格:
【第11篇】资产划转土地增值税
经典案例:资产划转不征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免征契税。
【背景】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拟对现有阀门、管件等流体控制设备及器材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母公司项下阀门、管件等流体控制设备及器材业务相关的全部资产及负债按截至基准日2023年12月31日的账面净值35,793.68万元(未经审计)划转至全资子公司浙江永和智控科技有限公司。
【问题】请申请人补充说明: (1)该事项对公司财务、税务方面的影响(2) 未来是否有出售该项业务的计划。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答】
一、该事项对公司财务、税务方面的影响
(一)对公司财务方面的影响
公司将原属于永和智控母公司项下阀门、管件等流体控制设备及器材业务相关的全部资产及负债按成本作价划转至全资子公司永和科技,并承接了相关人员。
永和智控母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35,545.30万元
贷:各资产及负债35,545.30万元
全资子公司永和科技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各资产及负债35,545.30万元
贷:资本公积35,545.30万元
注:.上述会计处理金额35,545.30万元为2023年12月31日各资产及负债审定金额,与公告未经审计金额35,793.68万元差异248.38万元,差异较小。
上述资产划转完成后,母公司项下阀门、管件等流体控制设备及器材业务转入全资子公司永和科技。因永和科技为永和智控全资子公司,该资产划转对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口径资产规模、收入规模无重大影响。
永和智控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率15%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永和科技暂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按税率25%缴纳企业所得税。因公司阀门、管件等流体控制设备及器材业务从母公司永和智控转入子公司永和科技,该业务对应的税前利润也从母公司转入永和科技,在该业务税前利润一定情况下,上述业务划转后合并报表企业所得税金额将上升,合并报表净利润下降。永和科技正在积极筹备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该短期影响将在永和科技成功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消除。
(二)对公司税务方面的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玉环市税务局2023年3月27日出具的《企业资产划转完税证明》,公司项下阀门、管件等流体控制设备及器材业务相关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子公司永和科技,该划转事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3号公告、财税(2018) 57号文、财税(2015) 37号文的有关规定,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免征契税。且因公司本次资产划转按照成本价划转,划出方和划入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亦不产生企业所得税。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满足注册-年以上的条件,鉴于永和科技注册于2023年11月,因此无法于2023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但鉴于其承继了公司阀门管件类全部资产及业务,预计其2023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不确定性较低。
因此,公司2023年将面临无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风险,因公司仅母公司永和智控为高新技术企业,其他子公司均非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公司2023年母公司单体报表利润总额5,602.24万元乘以税率差10%测算,假定2023年公司阀门管件类业务业绩与上年持平,税负成本影响额约为560万元。本次资产划转完成后,公司合并报表企业所得税金额可能上升。
资料来源:永和智控2023年8月7日公告。
【第12篇】增值税票作废怎么处理
概述
您知道发票出现了问题,如何作废吗?小编经过总结,与您一起分享学习……
内容
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开票方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1.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注意: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遇到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及其他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下,需要作废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的,由税务机关可对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作废;
作废代开发票需要提供已开具发票各联次、作废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税务机关当场作废并收回已开具发票,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启动退税基本流程。
注意:
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以下两种发票无法作废:
1.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成品油专用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总结
现在您明白了吗?发票作废需要按以上流程在防伪税控系统中逐步操作,发票开具这件事上定要谨慎细微,遵照法则。(中税答疑)
【第13篇】小规模增值税减免政策
小规模免税优惠政策执行后,我们收到很多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相关的咨询,归纳总结如下:
1、小规模3%减按2%,3%减按0.5%,可以享受免税吗?
2、小规模开具3%普票,可以享受免税吗?
3、小规模,可以部分享受免税?部分放弃免税?
4、个人代开发票,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免税政策?
5、2023年,一般纳税人还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今天,我们就将这些热点问题,逐一给大家进行回复一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2%、3%减按0.5%,能享受免税优惠吗?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有些业务是适用3%减按2%和3%减按0.5%的,具体情况如下:
1、小规模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3%减按2%,也可以放弃减税,开具3%征收率的专票。
2、小规模纳税人经销商销售二手机动车,适用3%减按0.5%。
那么,这些业务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免税优惠呢?无论从政策文件规定,还是官方答疑,其实都给出了明确的答复:可以享受。也就是,如果你愿意,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0.5%、2%统统都能免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3%的普票,这种情况可以享受免税吗?
从规定上来看,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想要享受免税优惠,那么是需要根据规定开免税普票的。如果放弃免税开专票,则需要开征收率3%的专票。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坚持开3%普票,则相当于放弃了免税优惠,应该交税的(季度45万以内,仍免税)。开具发票选择3%时,原因选择:因为实际经营业务需要,放弃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开具3%普票,可以享受季度45万免税政策,只要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仍然可以享受免税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部分业务选择放弃免税吗?
有些小规模纳税人,在实际经营中,部分业务需要开3%的专票。那么如果开了3%专票之后,其它业务还可以开免税票吗?
根据规定(财税〔2016〕36号)来讲,作为一般纳税人,同一项业务只要享受了减免税优惠政策,就不能开具专票,一旦开具,就视同放弃了减免税政策。
但是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讲,官方给的明确回复是:小规模可以部分享受免税政策,部分放弃免税并开具专票。
在实操中,登陆自然人代开发票系统,提示信息也验证了,从4月1日之后,自然人代开,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四、个人代开3%普票,可以适用免税优惠吗?
根据规定,自然人(其他个人)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所以,自然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收入,代开也能免税。
在实操中,登陆自然人代开发票系统,提示信息也验证了,从4月1日之后,自然人代开,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五、2023年,一般纳税人还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已经于2023年12月31日就到期了。而且,后续也没有再出台相关的延续政策。所以,目前为止,2023年一般纳税人是无法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
所以,在这里也提醒大家,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免税,并不代表着票可以随意开具。大家还要注意,连续12个月(或连续4个季度)销售额不能超过500万元,否则会被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到时再想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就不可能了。
【第14篇】柴油的增值税税率
刚刚上调的汽油、柴油价格很快将迎来“下调”。国家发展改革委29日宣布,因增值税税率调整,国内汽油、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降低225元和200元,自2023年3月31日24时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决定自4月1日起降低部分行业增值税税率。根据公告,成品油增值税税率由16%降低至13%。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消费者可通过12358价格监管平台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国家发改委此前发布消息,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自2023年3月28日24时起,国内汽油、柴油价格每吨均提高80元。(新华网)
【第15篇】山东省增值税勾选确认平台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山东)登录方法
用户使用可以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usb接口插入金税盘或者税控盘登录所在省份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网站(提示:本平台只用到金税盘或税控盘里的身份认证证书功能。另外每次只能同时插入一个金税盘或税控盘,且不要同时插入其它数字证书,如银行u盾等)
1,打开网址
如果是初次登陆地话,需要安装插件,如果不清楚的话可以先环境检测一下
如果不通过的话,看一下提示什么,然后安装上插件就可以了。
2,教大家如何安装插件和下载,先点击驱动程序和安全控件
然后就如图,看一下自己的盘是金税盘还是税款盘,然后是在开票机上进行发票勾选,还是不在开票机上,自己选择,根据实际情况,下载相对应的控件,下载完,之后,如不会安装,里面都有安装步骤,安步骤一步一步安装,就可以了。
3,如都安装完成之后,回到第一步,环境再次检测一下
如果提示通过,恭喜你,就可以登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