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江苏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江苏增值税勾选确认平台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江苏增值税勾选确认平台
最近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又有更新提示,是关于逾期抵扣勾选功能的更新,具体如上图。
逾期抵扣勾选?
很多读者看到逾期几个字就有点纳闷了,不是现在都取消专票的勾选认证期限了吗?怎么还有逾期一说?
确实!
自从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5号公告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之后,发票的勾选认证确实没有时间限制了,这个认证时间历经这么多年的变化,终于给取消了。
但是大家务必注意的是,45号文只是对2023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发票取消了勾选抵扣的期限。
而2023年12月31日之前的呢,之前的发票是不含在里面的,意思就是这之前的发票还是存在逾期的情况,简单的说,你现在还有16年12月31日之前的发票,那肯定都是逾已经期了的。
那这部分是不是就没有办法解决了呢?
也不是,这部分也能解决,解决的政策依据呢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2023年第31号修改)。
解决的实操方式呢就是我们勾选平台的逾期发票勾选功能。
具体怎么操作呢?
我们先得看看哪些情况下,逾期的发票是可以抵扣的?
政策非常明确,那就是如果符合客观原因,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税务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这里的客观原因如下:
所以,如果你符合条件,那你就按要求提交资料申请。
同时,我们需要在勾选平台录入逾期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逾期抵扣勾选其实并不没有改变逾期发票处理方式,这里只是采集逾期发票数据,采集后你还是需要向税局提供相应的资料,通过审核后,再回到平台进行勾选审核通过的逾期发票。
我们直接在逾期抵扣申请手工录入过期发票信息,如下图步骤。
税务局经过审批后,审核意见为通过,逾期稽核结果为相符时候,企业就可以进行勾选抵扣了。
当然,这是一个理论上的处理流程。
各地对逾期抵扣凭证处理也略有不同。
比如天津市税务局就明确了天津市的处理方式,纳税人先不用在平台上录入逾期扣税凭证信息,需要先按照文件规定提交相应资料到税务局,通过审核后,税务局通知纳税人后,纳税人再行录入。纳税人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前,暂不得在综服平台中对逾期扣税凭证信息进行“逾期抵扣申请”操作。
逾期抵扣凭证通过后,纳税人勾选抵扣后申报填写方式和正常勾选抵扣的一样。
转自:二哥税税念
芸窗e财会,为千万财会人服务
【第2篇】江苏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
江苏南京发票真伪查询攻略发票不仅仅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同时也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而现在市面上流通的一些假发票,一种是市场上倒卖非税收机关监制的,一种是伪造经济事实的,无论是哪一种都是属于违法的,所以我们自身对于学会如何查询发票真伪是很有必要的,也能给自己给公司的财务同事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而我们应该怎么用手机进行发票真伪查询呢,常用的查询方法大家也都知道,无非就是去pc端登录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中进行发票查询,这种方法虽然常见但是比较麻烦,需要我们手动的先录入代码,然后再按照步骤一步步去操作,等待结果的时间还是较长的,那今天我们介绍一下用手机进行发票真伪查询的方法,非常的方便和简单,只要我们都有手机,手机上有安装支付宝就能够实现自助查询发票真伪了,步骤分享给大家哦,可以操作试试看。
现在我们可以在手机支付宝上查询发票真伪了,很方便,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具体的流程:一:手机支付宝搜票大侠
二:进入小程序点击扫一扫扫描发票上的二维码
三:在发票栏查看发票查询结果
四:如果发票 有重复报销的情况,系统会第一时间显示出来
五:发票栏右上角的导出,可以导出发票查询的excel表格,就是财务的电子台账
【第3篇】江苏增值税勾选认证平台
最近,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有了大变动!大家在平台操作时,需要多关注一下,避免操作失误!
1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有了大变动
✦企业勾选“不抵扣”用途时,新增“不抵扣原因”作为必录项。
✦调整抵扣统计表的表样,把不抵扣勾选从统计表中剔除。
✦优化【发票入账】功能的校验,对于未入账的全额冲红的发票不允许入账。
✦新增【发票健康度自检】功能,对于经检查存在票面信息异常的发票在系统首页进行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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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抵扣勾选最新操作方法
其中,很多同学关注的点,在于不抵扣勾选功能的两个新变化。那么,什么是不抵扣勾选?这个功能有什么用?今天通过问答形式,给予统一回复!
变化一:企业勾选“不抵扣”用途时,新增“不抵扣原因”作为必录项,与此同时,抵扣统计表的表样也相应发生了一些调整。
如图所示,如果你选择“不抵扣”,就必须勾选不抵扣的原因,系统一共给了5个选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即可。
其实这就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得抵扣的原因。
统计表的变化:
删减了原“不抵扣”一栏数据,现在只体现抵扣的数据。
变化二:针对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新增【汇总勾选确认维护功能】。
系统支持其对所辖分支机构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统一进行勾选、确认。对于需要进行汇总勾选的总机构来说,真的太方便了。
变化三:优化【发票入账】功能的校验,对于未入账的全额冲红的发票不允许入账。
变化四:新增【发票健康度自检】功能,对于经检查存在票面信息异常的发票在系统首页进行提醒。
总的来说,勾选平台此次升级,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的一些操作,只是现在不抵扣需要填原因了。
对于不抵扣勾选,有些小伙伴可能有点不明白,下面小编单独给大家讲讲。
1、什么是不抵扣勾选
不抵扣勾选是勾选平台的一个功能。
2、不抵扣勾选的功能
大家都知道,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并不意味着取得的所有进项都能抵扣。比如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等是不能扣除的。
①看凭证,是否取得合法合规的扣除凭证;
②看用途,是否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这些情况下都是不能抵扣的;
③看来源,目前购进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这些也不能抵扣;
④特殊情况,比如税控盘专票我们取得后可以选择不抵扣,而用更划算的抵减,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3%的农产品的专票我们可以按照票面金额的9%计算抵扣,不按照票面的税额勾选抵扣,类似这些情况都涉及专票不抵扣的情况。
当我们处理不能抵扣的专票时,通常有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先认证(勾选)抵扣,同期做进项税转出;另一种是使用“不抵扣勾选”功能。当然两种的会计处理是不一样的。
第一种方法,似乎有点麻烦,又是抵扣,又是转出的,于是有人会说,不能抵扣就不抵扣呗,我不认证又不勾选,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难道不行吗?
实务中,也有人这样操作,但是很多人不敢这样做,因为怕税务局清查滞留票。
为何呢?因为有税务局通过滞留票的蛛丝马迹牵出了一些纳税人财务经营的案例,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很多纳税人都是先认证再转出。
其实,对于事先能判定取得的专票属于不抵扣的范围,可以通过“不抵扣勾选”来减轻自己的工作量。与此同时,滞留票的问题也不复存在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以下项目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
如何计算抵扣进项税?
2022增值税进项抵扣手册
除了最常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外,以下凭证类型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1、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了,机动车发票又有新变化
自2023年7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比传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发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会自动打印“机动车”标识。
注意:销售机动车开具蓝字发票后,该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将自动流转并归属受票方,因此销售方对同一辆车不能同时开具多张蓝字发票。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通行费发票
以下两种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
(1)、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指的是征税发票,左上角显示“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注意:如果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则此类通行费发票不允许抵扣。
(2)、桥、闸通行费发票
如何申报抵扣?
6、国内旅客运输的普通发票
以下4类票据可以抵扣进项税
如何申报抵扣?
注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文规定,以上票据可以抵扣,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报销人员: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或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为非雇员人员报销的不允许抵扣。
2)、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国际的(包括港澳台)不可以;
3)、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不允许抵扣。
7、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1)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由收购方向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发票。发票左上角会打上“收购”两个字。
如何申报抵扣?
(2)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注意:纳税人在开具时税率应当选择“免税”,而不是“0%”,虽然免税和零税率都不征增值税,但两者的意义不同,纳税人要注意两者的区别。
来源:梅松讲税、财政部网、税务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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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江苏增值税发票查询
江苏某公司因为缺少成本票,注册了21家个体户,且在该公司没有与这21家个体户发生真是业务的情况下,利用自然人的身份开具发票近亿元,被税务局定性为虚开发票并处罚。
这是一起因为缺少成本票而引起的虚开发票行为的案例,那么缺少成本票怎么办?不要着急,三招教你搞定。下面我们先来看一下今天的案例。投知界每天分享税筹经验,解决疑难财税问题!
胆子太大了!
虚开发票近1亿元被罚!
事情大致情况:
江苏某有限公司因为缺少成本票,然后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就利用身边亲朋好友的身份证注册了21家个体户,在公司和这21家个体户没有发生任何真是业务的情况下,利用自然人的身份开了将近1亿的发票。
税务局通过江苏省税务局税收数据情报平台查询本案相关数据,最终侦破了本案。最后,该公司被税务局定性为虚开发票并处罚。
看到这里小编不得不说一句:胆子实在是太大了!
上述案例是因为缺少成本票而引起的虚开发票行为,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或多或少都会遇到缺少成本票的问题,那么缺少成本票怎么办呢?
企业常见问题
缺少成本票怎么办?
在成本票不够的情况下,企业首先要明确到底是不是企业真实发生的业务成本票不够,如果是要分析原因,是企业没有及时取得发票,还是由于管理不当导致丢失或是企业的供应商买油开具发票呢?
企业的真实成本没有票据证实该怎么办?企业要做的是如实记录交易具体情况,保证业务的真实性。
还有一种可能,企业存在虚假成本,主要目的是人为操作来降低企业利润,达到少缴纳所得税的目的,这种行为不可取,这很显然是偷税漏税的行为,国家严令禁止的。
在税务管控严格的时候,企业务必要做好财务管控,以免出现财务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导致企业的账目账本出现问题。
3招解决缺少成本票问题:
第一招:使用自然人代开。如果和个人的业务往来不多,那公司就可以考虑通过自然人代开来解决一部分进项成本票的问题。
第二招,使用灵活用工。假如公司存在大量和个人的业务往来,就可以考虑通过灵活用工来解决,对公司来说,灵活用工是可以帮助公司合理解决一部分人力成本问题。
第四招,成立小规模企业对接。有一些企业供应商会比较多,而且大多都是散户,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成立一家小规模纳税人的公司来与供应商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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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增值税选择确认平台江苏
一般纳税人每月需要准确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其中进项税额的计算抵扣主要依据: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税务大厅扫描认证”或在“网上勾选认证”,已认证通过发票的税款方能进项税额抵扣。毫无疑问,两种认证方式,当属“网上勾选认证”极大的方便了广大纳税人,不用再每月底跑到税务大厅排长队了。
按照之前的规定,只有纳税信用a级、b级、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大厅扫描认证”或在“网上勾选认证”两种方式,而d级和m级的纳税人只能通过到“税务大厅扫描认证”的一种方式进行。
根据刚刚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第二条的规定, 自2023年3月1日起,所有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这一规定将极大的方便广大纳税人,让信息多跑路,让纳税人少跑腿,税务总局又做了一件实实在在的好事。
一、勾选平台网址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比如江苏省是https://fpdk.jsgs.gov.cn:81/
二、勾选步骤
首先把税盘插入电脑主机,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日期说明:申报11月份的增值税,勾选确认日期12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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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后,进入到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主界面,点击所属期月份,示例为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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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11月】后,进入到【发票勾选】界面,选择开票日期起始日,选择好后,点击【查询】;
点击【查询】后,页面下方会弹出此段日期内的进项发票,选择需要在上月抵扣的进项发票;选择好后,点击页面最下方的【保存】;
点击页面最下方的【保存】后,页面会弹出“勾选确认信息”,核对发票数量,金额等信息,点击【确定】;
点击【确定】后,页面会弹出“保存成功”的提示,再次点击【确定】,并根据提示“确认勾选”;
再次点击【确定】后,点击页面上方的【确认勾选】;
点击页面上方的【确认勾选】后,在“确认标志”后面选择【已勾选未确认】,最后,点击页面右边的【查询】;点开确认勾选页面后,一般都是默认为“已勾选未确认的”,所以也可以直接点击【查询】;
点击页面右边的【查询】后,在页面下方会弹出已勾选的发票,核对无误后,点击页面最下方的【确认】;
点击页面最下方的【确认】后,页面会弹出一个提示,选择【未完成申报】,再点击【确定】。此步最后关健,选择“未完成申报”后,次月勾选的进项才能进入到上个月税期内去抵扣;
选择【未完成申报】后,页面继续会弹出提示:此次确认的发票将归属到上个月税期,示例上个月为2023年11月,核对后,点击【确定】;
点击【确定】后,页面会弹出“发票确认汇总表”,核对发票份数、金额等,点击【提交】;
点击【提交】后,页面会弹出”确认提醒“:发票确认后不可变动,点击【确定】;点击确定后,页面会弹出:提交完毕,本次发票勾选认证成功。
【第6篇】江苏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
江苏无锡市发票真伪查询攻略增值税发票真假怎么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关于增值税发票真伪要怎么查询呢?想知道有什么好的办法可以方便快捷的搞定这个问题呢?
现在我们可以在手机支付宝上查询发票真伪了,很方便,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具体的流程:一:手机支付宝搜票大侠
二:进入小程序点击扫一扫扫描发票上的二维码
三:在发票栏查看发票查询结果
四:如果发票 有重复报销的情况,系统会第一时间显示出来
五:发票栏右上角的导出,可以导出发票查询的excel表格,就是财务的电子台账
【第7篇】江苏增值税认证勾选平台
问
由于系统升级,想提前勾选发票,如何操作?
答:
第一步: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江苏),选择“确认勾选”,点击确认;
第二步:跳出对话框,选择“已完成申报”,点击确定;
第三步:出现提示信息后,点击确定;
(当前税款所属期就是10月了)
【第8篇】江苏省增值税认证平台
全电发票真的要来了!>>
日前河北、重庆、福建、安徽、江西、河南、湖北、陕西、湖南等地已陆续发布公告:自7月18日起,开展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
01
全电发票来了!7月18日施行
7月8日,河北、重庆、福建、安徽、江西、河南、湖北、陕西、湖南等地税务局发文,明确:
一、将于2023年7月18日起,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
1)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
2)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并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的纳税人,提供了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
四、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五、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
而在此前,北京、深圳、浙江、江苏、山东等地也于2023年6月21日开展了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工作(四川已于2023年5月10日开展);
更早之前,广东(不含深圳)、上海、内蒙古自治区,自2023年12月1日开始进行全电发票开票试点工作(并于2023年6月21日开始互相接受对方试点纳税人开具的全电发票)。
至此,全国已有3个省市(自治区)可开具全电发票:广东(不含深圳)、上海、内蒙古;
全国已有14个省市可接受全电发票:四川、北京、江苏、山东(不含青岛)、浙江(不含宁波)、湖南、湖北、河南、河北、安徽、福建、江西、陕西、重庆;此外还有一个计划单列市:深圳市。
距离全国范围内“开展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再近了一步!
02
全电发票,长什么样?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
3.稀土电子发票
4.卷烟电子发票
5.建筑服务电子发票
6.旅客运输服务电子发票
7.货物运输服务电子发票
8.不动产销售电子发票
9.不动产经营租赁电子发票
10.农产品收购电子发票
11.光伏收购电子发票
12.代收车船税电子发票
13.自产农产品销售电子发票
14.差额征税电子发票(差额开票)
15.差额征税电子发票(全额开票)
03
全电发票,怎么用?
1、开票:开具全电发票,需纳税人具备全电发票试点资格;
首先,试点纳税人可直接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免费开具全电发票,无需使用其他特定开票软件。
其次,试点纳税人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全电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只需通过实名认证,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开具全电发票;
并且税务机关免费向纳税人提供全电发票的开具、查验及交付服务,降低纳税人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成本。
注:关于如何开具原税率发票
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的17%、16%、11%、10%等税率发票的,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并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材料,以备查验),办理临时开票权限。
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试点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2、验票: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发票查验模块对电子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3、其他具体操作:
下面,财加教育以重庆市为例进行说明:
01
查询、下载、打印
1.首先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2.在导航栏找到“税务数字账户”,此页面可为纳税人提供查询、下载开具和取得发票的功能(包括全电发票、增值税发票、海关缴款书等);
3.“税务数字账户”中,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输入或选择相关条件,然后点击“查询”按钮,发票列表区即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发票。
其中,视图展示发票,可直接下载或打印发票信息(列表形式展示,可查询单张发票信息)。
02
全电发票冲红相关规定
纳税人取得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2)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受票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3)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或纸质发票已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暂不允许开具红字发票。
可在“导航栏-发票管理-红字申请确认”页面,查询红字发票申请信息及确认红字申请(有关全电发票的应用场景,需进行红字申请确认流程,只有购销双方确认通过后,销货方方可开具红字发票)。
03
抵扣勾选及其他
全电发票的抵扣勾选,基本操作同增值税发票一致。
另,不抵扣勾选、退税勾选、成品油消费税管理、回退税款所属期等,也同增值税发票操作规则一致,篇幅原因,这里不再说明。
【第9篇】江苏增值税认证
在申报职称这条路上,如果你有困惑与问题,关注我,老魏帮你解决
江苏省很多地区很多专业的申报都进入缴费和材料报送阶段,今天老魏带来了缴费的全流程,过了审核但还没有缴费的朋友抓紧时间了
1. 登录江苏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电子化评审平台,点击缴费通知
2. 右侧选择“去缴费”
3. 确认所有申报材料无误后再点击“去缴费”
4. 第三次确定,无误点击“确定”
5. 仅支持银行卡支付,其他支付方式暂不支持,输入自己的银行卡号
6. 支付成功后,自动返回
7. 完成缴费后,申报进度显示“已完成缴费,进入省职称办终审环节”
到这里,就静静等待专家评审就好,如果有需要参加面试的朋友注意提前做好准备,熟悉个人资料,后期老魏会专门出一份面试的答辩指南[灵光一闪]
倘若您在以下范围内遇到问题与难题:
①初定助理工程师
②申报评审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
③职称学时、职业资格(技能)考证
④工作小结撰写
....
私信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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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江苏省增值税
喜欢看我文章的朋友们,麻烦关注下,谢谢大家的支持!
2023年上半年江苏各市增值税情况
苏州
2023年上半年增值税收入为736.39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318.3亿元,同比下降30.18%。
无锡
2023年上半年增值税收入为329.3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152.43亿元,同比下降31.64%。
南京
2023年上半年增值税收入为233.77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284.01亿元,同比下降54.85%。
常州
2023年上半年增值税收入为126.21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101.82亿元,同比下降47.5%。
泰州
2023年上半年增值税收入为79.75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69.24亿元,同比下降46.47%。
盐城
2023年上半年增值税收入为77.31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80.95亿元,同比下降51.15%。
扬州
2023年上半年增值税收入为76.73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56.76亿元,同比下降42.52%。
淮安
2023年上半年增值税收入为68.2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32.62亿元,同比下降32.35%。
南通
2023年上半年增值税收入为65.57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194.38亿元,同比下降74.78%。
宿迁
2023年上半年增值税收入为58.06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49.93亿元,同比下降46.24%。
镇江
2023年上半年增值税收入为54.4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62.15亿元,同比下降53.32%。
连云港
2023年上半年增值税收入为负0.21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92.18亿元,同比下降100.23%。
数据显示,2022上半年苏州个税收入为736.39亿元,排第一;其次是无锡329.3亿元、南京233.77亿元、常州126.21亿元、徐州112.56亿元、泰州79.75亿元、盐城77.31亿元、扬州76.73亿元、淮安68.2亿元、南通65.57亿元、宿迁58.06亿元、镇江54.4亿元、连云港负0.21亿元。
连云港负数
2023年上半年连云港增值税为负0.21亿元,同比下降100.23%,在全省各市中排倒数第一,主要原因是增值税退税过多导致;说明税务信息网上的国内增值税数据已经失去参考价值,实际上连云港经济稳中向好,呈现良好势头。
南通仅为徐州一半
2023年上半年南通增值税为65.57亿元,仅为徐州一半,在全省各市中排第十名,与gdp完全不符;同比下降74.78%,降幅在全省各市中排倒数第二;说明南通经济质量水平提升慢,与gdp增长速度不相称,需要加快产业转移、转型及升级步伐,以便缩小与苏州、无锡、东莞、佛山等发达城市差距,成为佼佼者,是大家学习的榜样。
无锡稳居第二
2023年上半年无锡增值税收入为329.3亿元,高于南京233.77亿元,取得如此好成绩,非常不容易;说明无锡经济发展水平较好,企业效益好,质量不断提升,在产业转移、转型及升级创新方面取得显著的成绩,已成为全国经济最好的城市之一。
注:
1-数据仅供参考。
2-数据日期:2023年1-6月。
【第11篇】江苏增值税发票
8月2日,江苏省委改革办与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江苏公共•新闻频道联合策划的大型改革政策解读节目《黄金时间—改革政策e解读》关注“打造江苏税收营商环境最佳体验区”!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截至2023年7月20日,江苏累计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超3200亿元。其中,4月1日以来,落实新的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1741亿元。如此大规模的税费优惠,可以说是前所未见。
江苏税务部门是怎样把惠企利民的“真金白银”第一时间送到纳税人、缴费人手中的?他们又是如何通过提升税收营商环境,来助推江苏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围绕“打造江苏税收营商环境最佳体验区”,《黄金时间》邀请到
周柏柯 江苏省税务局副局长
朱明辉 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
崔 明 江苏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谭 军 苏州市税务局副局长
朱 振 徐州市税务局总会计师
王 清 南京市栖霞区税务局局长
韩 澈 常州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局长
和特约评论员朱军、张娆一起分享改革经验做法,解读政策,回应关切。
1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落细落实组合式税费优惠政策
江苏出台“苏税营商30条”
江苏省税务局副局长 周柏柯:近年来,我们秉持着“便利度就是满意度,体验感就是获得感”的理念,从智能化、一体化、精细化、标准化、社会化来打造江苏税收营商环境最佳体验区 。今年,又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推出了《关于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苏税营商30条)。各级税务机关在这个过程中,也不断地推出有针对性的税费服务产品。
为了向相关市场主体宣传全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常州市经开区税务局的基层税务人,还自编、自唱、自拍说唱短视频,把政策“大礼包”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说清楚。
江苏税务:
两方面举措让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
江苏省税务局副局长 周柏柯:落实好税费优惠政策涉及到两个方面,一个是谁该享受优惠政策,另一个是怎么享受优惠政策。谁该享受优惠政策,现在我们依托税收大数据,能够实现税费优惠政策的系统集成、精准定位、智能推送,就是能够准确地确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受益人。怎么样来享受优惠政策,我们通过简化、优化办理流程,提示、提醒全程网上办 ,实现了简单、便捷、好操作。
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
让留抵退税应享尽享
江苏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崔明:为了确保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能够直达快享,我们主要采取三个方面措施,一是摸清底数,充分利用税收大数据,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划型和标识,变原来的“人找政策”,为现在的“政策找人”;二是精准辅导,根据纳税人、缴费人类别和个性化需求,开展广泛宣传和“一对一”“点对点”的辅导提醒;三是系统保障,第一时间做好信息系统的升级工作,实现纳税人缴费人相关信息的智能匹配、自动采集。
为了让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直达快享,税务部门安排了“政策专员”来对接和辅导企业办理相关事项。
苏州:税费“红利”送上门
增强企业获得感
苏州市税务局副局长 谭军:我们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率先试点,向企业提供“红利清单”。在这个清单中,不光有企业的税收优惠明细,还通过大数据,为企业推送展示上一年该企业“享受税费优惠最多的三项优惠政策”,以及“享受税费优惠最多的三个税种”,我们以实打实的减税降费数字,来实现企业优惠政策的“应享尽享”。
以亨通集团为例,2023年初,省、市、区税务局主动上门,为该集团送上“红利清单”。集团内53家成员单位,在2023年度享受到超过7亿元税费优惠。今年上半年又享受超过4亿元税费优惠。其中,国家鼓励高新技术相关税费优惠,该集团享受到了2.2亿元。这些税费优惠为企业持续创新研发,提供了强劲的资金支持,推动了实体产业发展。
税务专家团定点联系
推动重大项目落地见效
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 朱明辉:为了推动重大投资项目的早落地、早竣工、早投产、早见效,“苏税营商30条”推出了全流程的精细化的服务举措,主要就是要求税务机关针对重大投资项目,建立定点联系的专家团队。这个专家团队他有两项任务,一个就是在事前要做好税收政策支持的服务,第二就是在项目的过程中,要协助重大项目和企业建立防范税收风险的内控机制。
组合式税费“大礼包”
助小微企业成长
常州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局长 韩澈:针对小微企业,国家税务总局推出了一场叫“春雨润苗”的专项行动,推出了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不仅涵盖了多个税种,还延伸到多个费种;不仅有阶段性的免征、减征、缓缴,还有普惠性的退税。比如,小规模纳税人自今年4月1日至年底,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退税,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退税。在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以下减半征收所得税基础上,对100万至300万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六税两费”。通过这一系列的政策,提振小微企业的健康值和成长值。
2
推进智能化改革
让办税缴费“多走网路”
线上套餐+自动审核
发票申领越来越便利
江苏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崔明:我省近几年在发票申领便利化方面采取以下举措:一是新办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新办套餐,按照专票25份,普票50份,单张限额10万元这样的统一标准来申领发票;二是系统根据纳税人的“信用+风险”的信息,开展发票申领的自动化审核,提高了审核的效率。三是大力推进发票电子化,我省已有110万户纳税人使用了电子发票,实现了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和勾选确认等环节的全流程网上办。
190项税费事项可以“掌上办”
南京市栖霞区税务局局长 王清:非接触式办理是我们江苏税务部门近年来一直在推行的税费服务举措。我们依托迭代升级的“电子税务局”,努力实现纳税人和缴费人在办理纳税和缴费的时候可以“多走网路、少走马路”。我们还推出了“江苏税务app”,已经实现了查询、办税、预约、咨询等190项日常涉税和涉费的事项“掌上办”。我们税务机关努力通过“电子税务局”和“江苏税务app”两大非接触式办理渠道,让更多的纳税人和缴费人可以实现“零跑动”。
苏州居民用“苏周到”
个人社保可漫游缴费
苏州市税务局副局长 谭军:除了“江苏税务app”,苏州的纳税人和缴费人还可以使用“苏周到” 这个政务app办理一些具有苏州特色的功能。“苏周到”是苏州市政府为苏州市民打造的一个城市生活服务软件,苏州税务主动对接“苏周到”,提供了二手房不动产证明开具等功能。另外,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还可以在“苏周到”实现漫游缴费,无论你身在何处,只要打开“苏周到”app,就能完成个人社保缴费,真正做到个人缴费不用跑,网上掌上全好办 。
3
聚焦税费服务体验感提升
让纳税人“非常满意”
@江苏纳税人
四大渠道辅助您办税无忧
江苏省税务局副局长 周柏柯:江苏现在有1400万市场主体,5000万自然人纳税人,7000余万缴费人 ,总量规模在全国也是位居前列。现在办税缴费主要有几个渠道:线上,通过智能化来实现“零跑动”,大力推进办税缴费多走网路,少跑马路。线下,通过标准化实现规范服务,主导“最多跑一次,一次办、一次成”。还有一个渠道就是利用自助办税机,实现自助办税。另外,还有一个能提供便利的渠道,就是12366税费服务咨询热线。我们正在努力地打造“线上服务不打烊,线下服务无死角,定制服务广覆盖” 的税费服务体系。
办税缴费有问题?
12366为您服务!
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 朱明辉:今年对12366做了整体的转型升级,形成了一个全新的体系:它既要是热线呼叫中心,也得是宣传辅导中心,还得是咨询互动中心,又得是权益保护中心。
车辆购置税优惠怎么享?听12366税务专家现场解答!如是燃油车,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是享受免税优惠的,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2345“一企来”服务热线
企业难题“专家会诊”
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 朱明辉:去年12月,我们完成了12366和12345 的归并。所以现在不管你是拨打12366,还是拨打12345,都可以获得税务服务。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创设了“一企来”企业服务热线 ,江苏税务12366,是最早融入到“一企来”服务的单位。
常州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局长 韩澈:“一企来”是全省政务服务的一个总客服,问题一起答、政策一起推、事项一起办、办法一起想 。常州作为首批的试点单位,建立了12345转接机制,设置了税务专席和税收专员。12345接进来的热线,简单的税费事项就通过统一的知识库进行直接回复;涉及到单一税费问题的,就连线税务专员;涉及到多个税种的复杂涉税事项,就建立推送工单的制度,推送到后台的政策专家进行会诊服务 ,做到“件件有回复,事事有回音 ”。
徐州:探索“体验师”制度
对税费服务进行“大众点评”
徐州市税务局总会计师 朱振:税务机关一直以来都在想方设法为企业排忧解难,为了了解企业在办税服务中的堵点、痛点和难点,我们探索了税费服务体验师制度。我们将税费服务产品原汁原味的装盘亮相,接受“大众点评”和“阅卷”。纳税人和缴费人,人人都可以成为服务的监督员和质检员 ,都可以提建议、谈感受,为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出谋划策。比如有一位来自涉税中介机构的体验师,她所在的机构代理了406家企业,其中401家都能享受到这次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在体验了留抵退税办税流程之后,她感觉频繁切换登录,操作比较繁琐,建议电子税务局提供专门针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端口,实现一键自由切换企业,避免频繁的退出再登录。收到她的建议后,税务部门很快上线了针对专业服务机构的批量处理功能,解决了她的困扰。
江苏企业注意了!
提升纳税信用可享诸多实惠
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 朱明辉:纳税信用的激励措施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一个是办税的便利。对纳税信用高的企业,在办理留抵退税、出口退税、发票领用以及税务注销事项这方面,都提供一些便利化的措施。第二个就是融资的便利。我们同全省各类的银行联合开展了银税互动工作,主要是帮助市场主体通过自己优质的纳税信用,来换取便捷的金融贷款。第三个是社会事务的便利。一个好的或者是高等级的纳税信用,是我们市场主体以及我们企业家获取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或者参加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评优评先的前提条件。
聚焦五大方面
打造税收营商环境最佳体验区
江苏省税务局副局长 周柏柯:我们还要聚焦零跑动、能通办、降税费、优服务、守诚信五个方面,不断推出更精细、更便利的服务,来打造税收营商环境最佳体验区。以更优的税收营商环境助力强富美高新江苏的建设。在这里还想和大家交流的是,税务部门有两项主业,一项是税款征收,一项是纳税服务。我们也要强调税款的征收管理,既要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也要不断地提升税法的遵从度,减少税款征收过程中的风险,特别是要有力打击各类涉税犯罪行为,绝不能让减税降费的红包落入不法分子的腰包。
专家建议
彰显责任担当
八个维度打造现代化税费服务体系
特约评论员 张娆:好的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竞争力。税收营商环境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打造税收营商环境最佳体验区彰显了江苏税务部门的责任担当。未来,建议税务部门从减时间、简流程、减次数、优服务、减负担、强动能、添元气、解难题八个维度,构建与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相匹配的现代化的税费服务体系。我们的税费服务要“顶层有法治,宏观有视野,微观有真情 ”,助推江苏经济高质量发展。
深化组织保障 构建共治格局
让纳税人“非常满意”
特约评论员 朱军:税费优惠政策及时精准送达,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稳定经济大盘。税务部门从江苏发展大局出发,不断提升税收营商环境,为江苏经济再攀高峰提供有力支撑。未来,江苏的税务工作要始终坚持“始于纳税人需求,终于纳税人满意”的服务宗旨,强化组织保障,深化拓展税务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公安、金融监督管理、海关等部门的共治格局。持续探索先行先试的改革措施,始终以纳税人为中心,打造中国税收营商环境的最佳体验区。
详细报道请关注 江苏公共·新闻频道《新闻360》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 刘洋
编辑/ 小燕
【第12篇】江苏增值税确认平台
在申报职称这条路上,如果你有困惑与问题,关注我,老魏帮你解决
8月20日至9月20日这一个月时间,在江苏省工信厅申报职称的朋友记得及时缴费
缴费流程是在送审材料之后,通过初审后进入到缴费环节,那缴费流程如何?
首先登录到“江苏省工信厅职称申报系统”,选择“在线缴费”
随后进入到江苏省工信厅职称申报系统缴费平台,进行登录
随后确认个人缴费信息,点击“缴费”
缴费成功后会出现“支付成功”的界面
如果你还需要下载发票,应该如何操作?
首先返回到工信厅申报系统的“在线缴费”栏,选择“在线下载电子发票”
随后跳入到“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平台”,进行登录
看见右侧的“下载”按键了吗?点击即可下载电子票据
以上就是江苏省工信厅职称申报缴费流程的全部内容,希望申报的朋友记得按时缴费,别拖着拖着忘了这回事儿
倘若您在以下范围内遇到问题与难题:
①初定助理工程师
②申报评审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
③职称学时、职业资格(技能)考证
④工作小结撰写
....
私信给我
生活不易,老魏叹气,如果这篇文章对你有益,不妨点赞转发以资鼓励
我是老魏,和您分享更多职称相关知识,期待您的关注
【第13篇】增值税确认平台江苏
最近,随着全电发票的试点和受票企业的推广,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有了大变动!一起来看下~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有了大变动
新平台都增加了哪些功能?对原来的认证有什么影响呢?我看来看下说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v4.0.22升级内容说明
本版本功能升级如下:
1、新增【发票管理-发票勾选入账】功能,支持企业通过页面勾选操作,进行发票入账。同时,原有【发票入账】功能,支持企业使用扫描枪进行扫描入账。
2、新增【发票管理-发票批量查验】功能,支持企业对发票进行批量查验。
3、新增【发票管理-发起红字申请】功能,通过此功能,企业可以对接收到的全电发票发起开具红字发票的申请。
4、优化税务数字账户功能中关于全电发票的预览和下载功能。
特别提醒:
1、在纳税申报期内,对当期抵扣勾选的发票进行申请统计后,系统将锁定当期的抵扣勾选,如需继续勾选请先撤销统计。
2、在纳税申报期内,企业需要对当前税款所属期的抵扣统计表进行统计和确认后,再进行申报工作。
3、本平台除支持ie9以上浏览器外,还支持火狐、谷歌等浏览器,请下载数字证书客户端控件并按照说明安装使用。
增加税务数字账户
支持全电发票的预览和下载
自2023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的受票方范围逐步扩至全国。
作为非试点开具全电发票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全电发票的接受和用途确认等,如下图:
不抵扣勾选最新操作方法
其中,很多同学关注的点,在于不抵扣勾选功能的两个新变化。那么,什么是不抵扣勾选?这个功能有什么用?今天通过问答形式,给予统一回复!
变化一:企业勾选“不抵扣”用途时,新增“不抵扣原因”作为必录项,与此同时,抵扣统计表的表样也相应发生了一些调整。
如图所示,如果你选择“不抵扣”,就必须勾选不抵扣的原因,系统一共给了5个选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即可。
其实这就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得抵扣的原因。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以下项目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统计表的变化:
删减了原“不抵扣”一栏数据,现在只体现抵扣的数据。
变化二:针对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新增【汇总勾选确认维护功能】。
系统支持其对所辖分支机构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统一进行勾选、确认。对于需要进行汇总勾选的总机构来说,真的太方便了。
变化三:优化【发票入账】功能的校验,对于未入账的全额冲红的发票不允许入账。
变化四:新增【发票健康度自检】功能,对于经检查存在票面信息异常的发票在系统首页进行提醒。
总的来说,勾选平台此次升级,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的一些操作,只是现在不抵扣需要填原因了。
看到这里
有些朋友还不知道什么是不抵扣勾选
没有实操过的更是一脸懵
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
问:什么是不抵扣勾选?
不抵扣勾选是勾选平台的一个功能。
问:这个功能有啥用?难道取得专票还不抵扣?
其实,取得专票肯定不是都能抵扣的,专票抵扣不仅要看是否取得合法合规的扣除凭证,更重要的是,我们还要看用途,如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这些情况下都是不能抵扣的。
当然还会看来源,比如目前购进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这些也不能抵扣。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3%的农产品的专票我们可以按照票面金额的9%计算抵扣,不按照票面的税额勾选抵扣,这种情况涉及专票不抵扣的情况。
问:既然不能抵扣,我还要专票干嘛?都要普通发票不就行了?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如不需要抵扣的话,确实可以不用索取专票,但如果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业务量又足够繁杂,每次开票都需要业务人员判断这个能不能抵扣再开票,明显是不现实的。
综合所述,专票不需抵扣的现象在日常工作中就显得常见了。
问:那我不抵扣,也不认证(或不勾选),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呢?
比如,公司采购一批洗衣液,取得13%专用发票1份,金额10万,税额1.3万,该批洗衣液购买时候用途就已经定了,全部用于发放职工,属于集体福利。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11.3万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11.3万
同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11.3万
贷:银行存款 11.3万
因为没有认证(勾选),申报表没有数据体现,这张专票相当于被当成普通发票用了。但是很多人又不敢这么做,因为怕税务局清查滞留票。
小心滞留票风险
何为滞留票?
滞留票是指销售方已开出,并抄税报税,而购货方没进行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简单的说就是发票开出来后销售方上传了信息(存根联信息),购买方的抵扣联没信息,稽核时候就出现了滞留情况。
有时候税务局会通过滞留发票的痕迹查出一些纳税人账务经营不规范的问题(购销两头不入账),所以,很多纳税人碰到不能抵扣的专票的时候都是先认证(勾选)抵扣,然后当期同时做进项税转出。
例子:公司当期采购一批洗衣液,取得13%专用发票1份,金额10万,税额1.3万,该批洗衣液购买时候用途就已经定了,全部用于发放职工,属于集体福利。
1、取得增值税发票报销并勾选确认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1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万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11.3万
同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11.3万
贷:银行存款11.3万
2、当期同时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1.3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万
但这样的操作十分麻烦,随着勾选平台的升级,现在只需在综合服务平台上选择“不抵扣”功能后,票据就不会存在滞留票信息的情况了,因为其本抵扣联信息已经上传稽核系统,只不过被打上了一个不抵扣的用途标识。这就很好地解决了两个问题:
1、不能抵扣的专票纳税人不勾选滞留在平台产生滞留票的问题。
2、不能抵扣的专票,纳税人先勾选再转出的麻烦问题。
“不抵扣”勾选后的处理操作
纳税人对不抵扣的专票操作不抵扣勾选后,账务上直接按价税合计计入成本费用即可。
例子:公司当期采购一批洗衣液,取得13%专用发票1份,金额10万,税额1.3万,该批洗衣液购买时候用途就已经定了,全部用于发放职工,属于集体福利,财务当期对发票做不抵扣勾选后。
账务可直接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11.3万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11.3万
同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11.3万
贷:银行存款11.3万
▎本文来源:本文由会计说整理发送,部分素材来自每日言税、税政第一线、正保会计网校中级会计职称、二哥税税念
【第14篇】江苏增值税勾选
最近“苏州税务”微信公众号上推送了一篇文章,是“关于及时取得并勾选进项增值税发票的提醒”,其中有一则提醒“请在系统暂停之前,及时取得进项增值税发票并完成勾选,以免影响10月份所属期的进项税额抵扣。”有会计朋友就会有疑问了,11月份之后就不能勾选之前开具的发票了么?
苏州税务原文如下:
经过和税务部门核实,11月4日后上线的新版本发票2.0系统,也就是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勾选仍可以正常操作,规则并没有变化。也就是11月申报期仍然可以勾选所属期10月份的进项增值税发票。
虽然发票2.0上线后,仍然可以勾选所属期10月份的发票。但鉴于每一次新系统上线后,都会存在一些不稳定因素。建议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在本月增值税申报完成后,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江苏)切换所属期到2023年10月份,提前勾选发票。
具体切换所属期步骤如下:
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江苏),选择确认勾选,点击确认。
选择已完成申报后,点击确定。
出现提示信息后,点击确定。
当年税款所属期就是2023年10月份啦!
【第15篇】江苏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预售涉税
预售模式一开始是不存在的,并且直到现在,在欧美国家,也不存在预售模式。
(一)预售模式的起源
就像土地增值税起源于我国一样。20世纪50年代,香港知名实业家霍英东先生,为了促销楼盘,在香港发明了商品房分期付款模式,后来演变为预售制度传播到大陆,预售制度有效缓解了房地产企业的资金压力,也迅速拉升了地方的gdp。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但是因为部分开发项目因为各种原因形成了烂尾工程,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房地产市场秩序,因此政府出台了相关制约制度。
(二)向买受人收取费用的前提
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论是销售期房还是现房,均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必要条件就是要取得预售许可证,然后签订合同。具体如下: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否则,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例如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购房款缴存的通知》(阜房办[2017]24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购房人的购房款。不得收取购房人在现场或者虚拟网络电商平台纳的定金,诚意金,保证金。会员费,预付款等,不得间接收取第三方融平台或金融平台代理的变相“购房意向金”。
但是房地产企业为了提前圈占客户,在与同行竞争中抢得先机,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一般会打政策的擦边球,以“订金、诚意金、认筹款、意向金、看房费、购房卡、选房卡、vip卡”等名义向意向客户收取部分款项。
(三)诚意金是个什么东东
订金、诚意金、意向金是否涉税,首先应明确它们是什么东东,与定金有什么区别。
房地产刚营改增后,原河南省国税局在《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九》通过问题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购房人的定金、订金、诚意金、意向金时,是否视同收到预收款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给出了说明,可以作为范例参考。
“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定金数额可以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20%部分无效。
“订金”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的担保性质,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也没有20%比例的限制。
“意向金(诚意金)”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主要是房产中介行业为试探购房人的购买诚意及对其有更好的把控而创设出来的概念,在实践中意向金(诚意金)未转定金之前客户可要求返还且无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综上,定金、订金、意向金、诚意金中,只有“定金”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订金、意向金、诚意金都不是法律概念,无论当事人是否违约,支付的款项均需返还。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购房人的定金,可视同收到预收款;收到订金、意向金、诚意金,不视同收到预收款。
其实不论营改增前还是营改增后,它们的性质从来没有发生变化。总局规定只能对预收的定金进行征税。
(四)营业税时的处理
《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八项明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不幸的是,部分地方扩大了解读,稀里糊涂的对诚意金等征了税。最具代表性的应该是河北。《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二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诚意金”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以各种名目收取的诚意金、订金、看房费等费用以及销售购房卡、选房卡、vip卡等取得的款项,均属于预收性质的款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预收房款相同,为收到款项的当天。
2023年,海南进行了跟进。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房地产企业收取的认筹款诚意金等款项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琼地税函[2014]804号)文件。文件提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以各种名目收取的认筹款、诚意金、意向金、订金、看房费等以及销售购房卡、选房卡、vip卡等取得的款项,都是为了购房者购房时获得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或者在房价上享受一定的优惠,其性质均属于预收性质的款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如果上述预收性质的款项发生退款行为,已征营业税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五)营改增后的认定
营改增后,对于诚意金的认定,原山东省国税局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六)》第四点“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范围问题”也进行了回应。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预收款包括定金、分期取得的预收款(含首付款、按揭款和尾款)和全款。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
原山东国税局代表了主流观点,一经发布,各地原国税纷纷发文附和相应。因此,一般情况下,开发企业收取诚意金,不需要预缴增值税。
但是也有例外,例如,《河北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摘录》第七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订金、意向金、诚意金等款项缴纳增值税问题”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订金、意向金、诚意金、认筹金等各种名目向购房人收取的款项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属于预收款性质,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
(一)收取的款项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
(二)收取的款项从收取之日起三个月内退还给购房人。
对于位于河北的开发企业,应小心谨慎、避免触雷。
那诚意金如何收取,账务处理、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该怎么处理呢?
上文说到企业收取诚意金等后,除了河北的特殊规定外,均不预缴增值税。此时税、会应如何处理呢?
(一)诚意金的税会处理
1.会计处理
上文说到企业收取诚意金等后,除了河北的特殊规定外,均不预缴增值税,此时的会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2.土地增值税处理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企业收取的诚意金等,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属于销售收入,未来存在退还业主的可能性,因此不应预交土地增值税。即如果在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前,税务机关对企业收取诚意金征税,从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
但是,如果企业以诚意金的名义向业主收取款项,来避税也是行不通的,因为税收征管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实质重于形式,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时收取的定金、诚意金等,应一并计入销售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买受方在签订合同前因撤销购买意向而向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计入销售收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在这里我们需要重点关注“转让房地产”这个关键词,只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才可以转让,类似的道理同样适用于企业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处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企业收取诚意金时,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无法签订《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因此,对企业通过诚意金等名义收取的款项,无须预缴企业所得税。
但是且不可通过诚意金规避税收。《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84号)第二条“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的范围”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包括开发产品完工前以各种形式向购买方收取的款项,包括预收款、定金、订金、意向金、预约保证款、合同保证金等。
上文“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同样是指取得预售许可证后。
针对这个文件,还曾引发了一场法律诉讼,根据《青岛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2018]鲁02行终500号)显示,苏宁电器集团向关联企业青岛苏宁置业有限公司支付4.193亿元意向金,意向购买青岛苏宁生活广场部分商业,后来双方取消该交易;税务机关认为其没有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依法应征收滞纳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上诉人2023年12月收取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购房诚意金”的性质问题,本案中,上诉人与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之间虽并未就上诉人开发的青岛苏宁生活广场项目裙楼商铺正式签订相关销售合同或者预售合同,但结合相关证据,可以认定上诉人实际与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房屋买卖的合意并收取购房意向金,该4.193亿元应系上诉人预售收入,依法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84号)第二条的合法性审查,本院认同原审法院的审查意见。该规定系对其上位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中“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的细解释,并未违反法律保留原则,亦未与上位法相抵触,本院对其合法性予以确认。
从案例中我们没有看到项目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但是法律诉讼中作为关键的证据支撑,我想如果青岛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那么企业一定会提出来,既然没有提,那就应该是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收取诚意金了,预征企业所得税也是应该的了。
(二)期房的处理
待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企业可以名正言顺的与业主签订预售合同、收取款项,此时诚意金等可以转为定金,和其他收取的各项收入,一并作为预售账款,此时会计处理为: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1.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注意,文件强调的是“预收款方式销售”,即销售期房。如果现房销售则另做处理(后文将进行分解)。
此时,如果业主需要办理按揭贷款,企业可以按照《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开具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普通发票,相当于营业税时收据,因此未来也不存在红冲一说。
2.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签订预售合同后,取得预售收入要预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时,不同的开发产品,适用不同的预征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转让普通住宅,按0.7%;转让非普通住宅,按1.5%;转让非住宅,按3%预征。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保障性住房增值率较低,为了减轻开发企业的压力,一般不预征增值税。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5号)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实行预征。
对于附属设施,有的地方在预征收土地增值税时还有特殊的处理——采用随房确定的原则,如河南:(1)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即销售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确定;(2)销售房屋为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地下室、车库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确定。(3)待清算时,再将地下室、车库收入并入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者未购买房屋但单独购买了地下室、车库、阁楼的,按照其他房地产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对于未完工开发产品,按照计税毛利率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