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预缴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预缴增值税税款怎么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预缴增值税税款怎么算
今天我们来学习一个重要的内容,作为会计,我们这都知道增值税是有预缴的,当我们申报的时候,底减额就是需要我们会计特别注重哦!你知道要怎么处理吗?快来学习吧!
政策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政策理解
关键词: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
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含不含一般计税的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的呢?
答案是肯定的。
实务问题
建筑服务一般计税项目预缴增值税可以抵减简易计税项目吗?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能不能跨项目抵减呢?
答案是:可以的
【第2篇】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预缴的意思是企业在没有计算应纳增值税的时候,提前交了部分增值税,对于大部分企业都是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次月进行纳税申报,因此增值税预缴针对的是一些特殊行业和一些特殊事项。目的是为了平衡各个地方的财政收入,以及及时对税源进行控制。
下面我们以建筑业为例子来说明增值税预缴的注意点。现行政策规定建筑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属于异地项目(指的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或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属于本地项目(指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下面举2个例子.
例1: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甲建筑企业到温州市瓯海区施工,甲企业2023年2月收到瓯海区项目的预收款时,需要在机构所在地鹿城区税务局预缴税款。4月收到瓯海区项目进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由于属于本地项目,在机构所在地鹿城区税务局预缴税款并进行纳税申报。
例2: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甲建筑企业到杭州市西湖区施工,甲企业2023年2月收到西湖区项目的预收款,需要在项目所在地西湖区税务局预缴税款;2023年4月收到西湖项目的工程进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需要在项目所在地西湖区税务局预缴税款,在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纳税申报。
同时对于异地跨省项目,应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其次政策规定预缴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月,这时候需要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如果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在收到预收款要开具发票的时候要开具不征税发票,选择分类编码:612“建筑服务预收款”同时在备注栏里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接着来说明一下预缴税款的计算,有一般计税办法和简易计税办法,简易计税办法其实和营改增之前营业税计算的形式很类似,只是将营业额转换成了不含税,这种方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强制选择) 以及一些特殊的事项(可以选择)。对于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下面我们来看具体公式。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后面算应纳税额可以扣除进项发票)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最后根据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2023年4月1日起对于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收到预收款(因为预征率是3%)暂停预缴增值税(起到了延迟纳税的目的).
例子:甲建筑企业,属于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二季度预计取得建筑服务预收款40万元,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3%征收率,因此不需要就二季度取得的预收款预缴增值税。如果该企业在外地开展建筑施工业务,则从4月1日开始也不需要在外地预缴增值税。
【第3篇】异地预缴增值税2023年
建筑企业异地项目预缴增值税,如果搞错预缴月份系统不能进行抵扣怎么办?中级会计师、税务师王真业根据自己的实操经验,在共享会计师 “1对1清单”栏目里回答了这方面的一个相关问题,供大家借鉴参考。
问:
我公司是广州的一家一般纳税人建筑公司,今年6月份有一个汕尾的工程项目,按照税法规定是需要在当月进行跨市预缴增值税的。但是由于财务人员的疏漏,当月并没有针对这个汕尾市项目进行增值税的预缴,而且当月还开具了30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在7月份的时候财务人员又把这个增值税6万元给“预缴”上去了,但是“预缴”时选择的所属期为7月,当月申报6月份增值税时,这个所属期为7月的“预缴”增值税不能进行抵减,相当于报6月份增值税时又要重复缴一笔6万的增值税,这可咋办?
答: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王真业回答道: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信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由于是预缴申报,所属时期选错,会造成在申报期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已经预缴的增值税不能自动带入申报表中。申报期过后,只能做更正申报。
方法一:因为项目在汕头,企业在广州,优先尝试在电子税务局进行更正,以今天8月3日,我上电子税务局还是能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进行更正申报。
方法二:带上完税凭证、单位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去预缴地税务大厅,更正填写错误的申报表,然后选择正确的所属期申报。
如您所说,预缴所属期填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所属期6月,且已申报,造成6月多缴纳税款,建议更正申报。
以上王真业会计师的回答不代表平台观点。
小编:文中所述方法是王真业会计师实操的亲身经历,具有比较可信的参考价值。
原创:共享会计师,专注于财税问题咨询解答。
【第4篇】增值税预缴
营改增后增值税除了税率和征收率,又出现一个新名词“预征率”,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预缴税款涉猎的范围越来越广,加之一部分业务由地税机关委托代征,让很多财务人员措手不及。
下面快学会计就为大家讲讲哪些情况需要进行增值税预缴以及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房地产开企业取得预收款需要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计税方法的选择,对取得预收款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预缴税款=预收款/(1+税率/征收率)*3%
[政策依据]:税总〔2016〕18号公告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二十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二、建安业取得的预收款及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时需要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财税〔2017〕58号 第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三条: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印发)。
——税总〔2016〕17号公告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对于取得的预收款和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按计税方法不同区分为: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政策依据]:税总〔2016〕17号公告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财税〔2017〕58号第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三、对于异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业务需要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68号: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47号件第三条:
(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预缴税款的计算:
ø 单位(个体出租住房除外)区分计税方法:
一般计方法: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简易计税方法: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ø 个体出租住房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政策依据]:
——税总〔2016〕17号公告第七条 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四、对于不动产转让业务需要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十)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预缴税款的计算:
自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非自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政策依据]:
——税总〔2016〕14号公告
第六条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
(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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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土地增值税如何预缴
作者 正坤财税 周小玉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房地产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的相关政策有两个,具体规定如下: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目前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算方式有两种。
一、第一种计算方式
预缴土地增值税=不含增值税收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预收款/(1+9%)*土地增值税预征率=0.9174预收款*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般计税的项目来说,不含增值税收入如何理解是有争议的。部分观点认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含增值税收入 -销项税额 =含增值税收入 –(含增值税收入 -土地价款)/(1+9%)x9%。如按该方式计算土地增值税预缴税额的计算基数,计算土地增值税预缴时需要考虑土地价款的分摊。
增值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预收款/(1+5%)*土地增值税预征率=0.9524预收款*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二、第二种计算方式
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预收款-预收款/(1+9%)*3%)*土地增值税预征率=0.9724预收款*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增值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预收款-预收款/(1+5%)*3%))*土地增值税预征率=0.9712预收款*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三、应适用何种预缴计算方式?
国家层面的税收规定允许选择两种方式预缴土地增值税。从上述分析情况看,对于简易计税项目,方式二预缴税款比方式一要高,因此选择方式一更为有利;
对于一般计税项目,方式一的计算方式有争议,需要了解税务执行口径,才能判断哪种方式更为有利。
四、要注意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企业需要了解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是否制定出台土地增值税预缴方式的具体规定。例如,《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穗地税〔2017〕7号)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法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如果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了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纳税人应按当地规定方式计算预缴,否则将产生滞纳金、罚款的风险。
【第6篇】房地产预缴增值税如何申报
【导读】:房地产企业开具预收款发票如何填写申报?一般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会给用户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通常都是会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票备注栏中备注预收款,具体的介绍资料可以参考下文资料。
房地产企业开具预收款发票如何填写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开票金额为实际收到的预收款全款,待下个月申报期内通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申报并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预收款不通过申报表进行体现,将来正式确认收入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时也不再进行红字冲回。
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时发票开具注意事项:
1.购买方信息:名称、地址电话,需填写齐全。(专用发票还需填购买方纳税识别号、开户行及账号)
2.商品信息:“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规格型号栏“空”、“单位”栏填写
“平方米”,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销货方信息: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
4.备注栏:属差额征税的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收款人、复核、开票人需填写齐全。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应该怎么开票?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关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也就是说,文件并没有规定,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当然,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8号公告中规定, 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我们要注意,纳税义务时间指的是在那个时间有了纳税义务,需要申报纳税;而18号文件规定的是一种预缴增值税的情形,并不是说企业产生了纳税义务。从法理上来讲,是不一样的。(当然,从实操上来说,很多人觉得是一样的)从开具发票的角度来说,到了纳税义务时间,企业应该向客户开具发票;而预缴增值税时,并没有到纳税义务时间,不应该给客户开发票。
因此,从法理上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开具收据就可以,而不用开具发票。但由于购房人向有关单位办理银行及公积金按揭贷款、办理抵押登记、缴纳契税、申请购房补贴时均需提供发票,在此背景下,房地产企业如何向客户开具发票出现了不同的做法:
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山东、湖北、黑龙江、江苏等)
房企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填写3%的预征率,并按照预征率预缴税款,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收取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按照相关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补征税款。(河南等)
有些地方坚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收据。待购房交易正式完成后,购房者以收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取增值税发票。(新疆、江西等)。
房地产企业开具预收款发票如何填写申报?综合以上所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际收到的预收款的全款都是通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申报纳税的,不过预收款通常都是不能通过申报表进行体现的,所以关于房地产开票填写时注意事项可以参考正文,如果想学习更多关于房地产的会计知识可以来会计学堂网试试。
【第7篇】建筑业跨区预缴增值税
一、基本规定
1.跨县(市)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2. 未跨县(市)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二、预缴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注:财税〔2017〕58号修改此条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删除了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但财税〔2017〕58号文件同时在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增值税。)
因此,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预缴时间为:
1.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
2.采取非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时间:
1)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2)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3)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3.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三、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预征率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和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计算
1.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预缴增值的计算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注:2023年4月1日及之后,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税率降为9%
2.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缴增值的计算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注意:企业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企业按规定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五、分项目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六、预缴的增值税抵减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公告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关键词: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不仅仅是某个项目,也不仅仅是建筑服务的,也不仅仅是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预缴的增值税税款抵减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含企业当期实现的所有收入的销项税额减当期可以抵扣的所有进项税额和上期进项税额留抵之和。因此,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可能含预缴项目的应交增值税,可能也含非预缴项目的应交增值税,也含简易计税项目的应交增值税,也含非建筑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转让、销售货物的应交增值税。也就是说,预缴的增值税抵减增值税时不与建筑项目的应交增值税一一对应抵减。
注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七、小规模纳税人预缴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和第六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差额确认销售额,以判断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10万元免税政策。
建筑业纳税人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自开专用发票,但月销售额不超10万,也不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八、多预缴税款须在预缴地办理退税
企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时按规定预缴了增值税,如果后期工程竣工决算后因工程决算金额小于前期已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需要开具建筑服务的红字增值税发票冲减销售额而导致多预缴了增值税,多预缴的增值税须办理退税,须向哪里办理退税?是机构所在地还是建筑服务经营地?
《2023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国家税务总局)
141.跨区域经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所缴地方税费如何退税?
跨区域经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地方税费减半优惠时存在的问题,企业在业务发生地报验后预缴申报附加税时未享受减征优惠,回到注册地申报时由于报验地未享受优惠,但实际应享受,造成注册地申报正常填写数据后在申报表“本期应补(退)税(费)额”处形成负数多缴,存在多缴税款的退税应注册地退税还是申请报验地退税?
答:应申请报验地退税。原则是在哪儿交,就在哪儿退。
依据上述国税总局对于跨区域异地多预缴地方税费答复可知,在哪里预缴的税费就在哪办理退税,那么,依据国税总局的答复口径,企业在建筑服务经营地多预缴了增值税,则到建筑服务经营地办理退税;企业在机构所在地多预缴了增值税,则到机构所在地办理退税,即多预缴的增值税须在预缴地办理退税。
九、预缴税款涉及城建税及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提醒】不管异地还是机构所在地都是按照“实际预缴/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各自适用税率和征收率缴纳城建税及附加,所以,即使异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和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存在差异,不需要补缴和不能申请退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十、预缴增值税账务处理(财会(2016)22号)
1.设置“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2.设置“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3. 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十一、预缴税款时需提交的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十二、企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须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1.机构所在地:
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企业应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经营地(即建筑服务发生地):
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提供建筑服务的,由企业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跨区域建筑服务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
十三、不预缴增值税的税务风险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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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增值税预缴税款计算公式
1、一般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2、简易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建筑业的简易计税项目包括应当适用简易计税和可选择简易计税两类:应当适用简易计税包括: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在增值税申报表中,“本期已缴税额”、“分次预缴税额”栏填写预缴的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中,“本期预缴税额”栏填写的预缴增值税额。
什么情况下要预缴增值税?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收款需要预缴税款;
二、建安业取得的预收款及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时需要预缴税款;
三、对于异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业务需要预缴税款;
四、对于异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业务需要预缴税款;
以上四点就是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情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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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税额怎么算
今天我们来学习一个重要的内容,作为会计,我们这都知道增值税是有预缴的,当我们申报的时候,底减额就是需要我们会计特别注重哦!你知道要怎么处理吗?快来学习吧!
政策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政策理解
关键词: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
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含不含一般计税的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的呢?
答案是肯定的。
实务问题
建筑服务一般计税项目预缴增值税可以抵减简易计税项目吗?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能不能跨项目抵减呢?
答案是:可以的
【第10篇】预缴增值税账务处理
预缴增值税的意思就是说,企业在没有到缴纳增值税的时候,提前缴纳部分增值税。预缴增值税不是说企业想预缴增值税就预缴,而是税法明确规定的在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时候,必须按时缴纳,不能延误。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二级科目'预交增值税',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在房屋未交付之前预收房款应当预缴增值税,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1.一般计税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房屋交付即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简易计税在“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核算。“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因此,简易计税下,预交增值税也在“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核算。
3.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预交增值税也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二、提供建筑服务、非房地产企业转让不动产、不动产出租就地预缴的增值税:
1. 一般计税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月末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简易计税和小规模纳税人会计处理同上。
三、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下期交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当月多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作者:张国永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第11篇】增值税预缴税款国税计算方式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房开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非房开企业转让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四项业务的预征率、税率、征收率看似比较复杂,其实只要按照规律记忆,还是比较容易的,这里给大家梳理对比了一下,希望帮助大家区分、记忆,学习的路上大家一起加油。
【第12篇】房地产增值税预缴
【导读】::房地产企业预交增值税税率是多少?房地产企业和一般企业有所不同,房地产开发企业都是采取预缴款进行开发项目的,在收到房户交纳的预缴款都是按照3%的比例缴纳增值税,本文内容会对此进行详细的介绍,大家看完就明白了。
房地产企业预交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房地产企业预交增值税税率
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如何计提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二十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第二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二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应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应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据其适用的计税方法计算申报应纳增值税,已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按规定抵减。
房地产企业预交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其实国家税法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房户预交款时都是有相关规定的,正常情况收取的预交款都是按照3%的比例进行缴税。但是一些小规模纳税人在次月纳税申报时会以当期销售额的5%进行缴税,具体的内容通过正文可以获知,如果你还有什么问题就来会计学堂网提问吧!
【第13篇】预缴税款的增值税
预交增值税的时候,是需要做一定的会计处理的,那么在做处理时候相关会计分录怎么做呢?如果你对这部分内容不了解,那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我们首先要知道增值税在税务内容中是占据很大的比重的,增值税的相关会计处理也是我们在考试和实际工作中接触最多的,所以一定要重视起来。
预交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1、预交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进项税抵扣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什么情况下增值税需要预交?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收款时需要预交税款的
2、建安业取得的预收款及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时需要预交税款
3、异地不动产的出租需要预交税款的
4、对于不动产转让业务需要缴纳预缴税款
什么时候预交税款?
1、房地产销售自行开发的项目,应该在收到预收款的时候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取得预缴税款的次月进行申报,
2、建安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预交增值税,在异地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该在取得价款和价外费用时预交增值税
3、对于异地的不动产出租业务,应该在取得租金的时候预交增值税,并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者是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期限缴纳税款
4、对于不动产的转让业务,应该在取得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时候预交增值税
以上就是有关预交增值税的相关内容和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想了解更多相关的会计知识,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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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增值税预缴税款与增值税的关系
增值税预缴与土地增值税预征:税务处理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纳税人如果混淆,可能会导致税务处理上的差错。
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征后清算”的征管方式。而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可见,房地产项目增值税预缴和土地增值税预征,都是在税款结算前预先缴税的涉税行为。但实务中,两者的具体税务处理又存在明显区别。纳税人如果混淆,可能会导致税务处理上的差错。
案例
a公司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正开发甲商品房项目,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开发产品包括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商铺、车位等。2023年1月,a公司取得该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并于第一季度收到预收款1亿元。4月,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此后,a公司于第二季度收到预收款2亿元。7月交付预售商品房并办理产权登记,收到预售商品房销售尾款1000万元。第三季度以现房形式销售剩余商品房,收到销售款3亿元。甲项目将于10月开始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
分析
对a公司来说中,增值税预缴和土地增值税预征,在税务处理上存在一定区别。
一是征缴时点不同
增值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纳税人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待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后,再进行纳税申报。这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土地增值税方面,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因此,土地增值税自纳税人收到转让收入后开始预征,符合条件后不再预征,并转入清算程序。
笔者认为,两者在征缴时点上的主要区别在于,增值税预缴以确认不动产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截止时点,纳税义务发生后,取得的收入不再预缴增值税,转为直接纳税申报;土地增值税预征则以清算作为截止时点,进行清算即不再预征。
上述案例中,甲项目于7月交付预售商品房并办理产权登记,取得预售商品房的尾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纳税人应该以商品房对应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收到的预售商品房尾款1000万元不再需要预缴增值税。同样,第三季度以现房形式销售剩余商品房收到的3亿元,也不需要预缴增值税,而应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后,直接进行纳税申报。但由于当时尚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因此,这部分销售款仍需要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是计税依据不同
增值税方面,18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应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可见,增值税预缴税款的计税依据为“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甲项目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1+9%)×3%。
土地增值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以下简称“7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因此,甲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依据=预收款-预收款÷(1+9%)×3%。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不是根据增值税预收款价税分离确定的,而是按照预收款扣减实际预缴的增值税确定的,其金额与增值税预缴的计税依据不同。以第一季度为例,增值税预缴的计税依据=10000÷(1+9%)=9174(万元),而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10000-9174×3%=9725(万元),比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多出551万元(9725-9174)。纳税人莫要误以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作为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依据。
三是预缴(征)率不同
增值税方面,根据18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预缴率统一为3%。土地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因此,不同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可能不同;不同类型房地产,适用的预征率也不完全相同。
四是纳税期限不同
增值税方面,18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应在次月申报缴纳;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应在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申报缴纳税款。
土地增值税方面,对于纳税期限等预征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目前,多数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实行按月申报,但也有部分地区实行按季申报。比如上海就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建议
增值税预缴和土地增值税预征,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需要处理的两个重要的税务事项,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笔者建议相关纳税人,应正确理解两者的区别,尤其是税务处理上的不同,准确做好税款计算及申报缴纳等工作,避免税务风险。
作者:姚伟君
本文(全部内容)转载自中国税务报(2023年08月06日版次:07)
【第15篇】预缴土地增值税税率
导读:为方便纳税人,土地增值税预缴已经简化计算,按照预收款减去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得到计征依据。为方便大家理解,今天,就让会计学堂的小编结合案例分析来为大家介绍土地增值税如何预缴吧!
土地增值税如何预缴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预售期,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的计税基数均为当期预收帐款通过除以(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预征计税基础相同,均可以不含增值税的金额计算应缴税额,简洁方便。
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案例:2023年5月,a房地产开发企业“银河城”项目开盘预销售住宅2万平米,签订合同总价2.2亿元,当月取得销售回款1.5亿元,如何预交土地增值税?住宅项目土增税预征率1%。
1.方法一:按不含增值税销售额预缴土地增值税。
6月申报期应预交土地增值税=1.5/1.11*1%=135.14万元;
2.方法二:按总局公告(2016)70号文件预缴土地增值税
6月申报期应预交增值税=1.5/1.11*3%=405.41万元
6月申报期应预交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1.5亿元-405.41万元=1.459459亿元
6月申报期应预交土地增值税=14594.59万元*1%=145.95万元
房地产开发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土地增值税预缴按方法二将多预缴金额=10.81万元,将比方法一多预缴
预交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
1、一般计税方法下:
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11%)*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2、简易计税方法下:
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5%)*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a项目(开工日期在2023年5月1日后),2023年7月销售普通住宅预收房款1110万元,根据当地的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2%。则:
1、正常情况下,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不含增值税收入=1110/(1+11%)=1000万元
预交土地增值税税款=不含增值税收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1000*2%=20万元。
2、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
应预交的增值税税款=1110/(1+11%)*3%==30万元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1110-30=1080万元
预交土地增值税税款=1080*2%=2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