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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08 11:05:02 查看人数:6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土地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

【第1篇】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为了进一步落实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对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和预征依据进行了如下明确:

一是明确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或预征计征依据的计算方法。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照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或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计税依据是: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或预征的计征依据)=销售收入(或预收款)/(1+适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5%)

注:适用增值税税率按照纳税所属期法定增值税税率计算

二是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时计征依据可以选择简化计算方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按照第二款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可以做如下推导:

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款

=预收款-预收款/(1+适用增税税率或征收率5%)×增值税预征率3%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预征环节,既可以按照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计算公式计算预征的计征依据,也可以选择按照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预征的计征依据。但两者计算结果并不相同。选择按照第二款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的计征依据大于按照第一款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的计征依据。举例说明:

某房地产公司某月收取预收款100万元,适用一般计税方法9%的税率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5%的征收率,按照不同计算公式计算结果如下: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时

(1)按照第一款规定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100/(1+9%)=91.74万元

(2)按照第二款规定的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款

=预收款-预收款/(1+增税税适用税率)×增值税预征率3%=100-100/(1+9%)×3%=97.25万元

按照第二款规定计算公式比按照第一款规定的计计算公式计算的预征的计征依据大5.51万元。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

(1)按照第一款规定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1+征收率)=100/(1+5%)=95.24万元

(2)按照第二款规定的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款

=预收款-预收款/(1+征收率5%)×增值税预征率3%=100-100/(1+5%)×3%=97.14万元

按照第二款规定的计算公式比按照第一款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的预征的计征依据大1.90万元。

由此可见,在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环节,国家税务总局给纳税人提供了可以选择简化计算预征依据的办法,但选择简化计算办法会增加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预征环节的税收负担。因为公告规定是可以选择简化计算方法,所以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时,可以根据该公告进行税收筹划,主管税务机关也应当允许企业在两种计算方法之间选择适用。

【第2篇】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税率

移步《优税乐》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详情企业纳税压力大的主要原因除了业务,那就是企业纳税方面了,毕竟国家财政主要收入有60%是通过征收税率得来的,可以看得出税收对于我国的发展有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纳税的主体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个人,那么企业的税收可以说是非常重要的了,这也是国家禁止偷税漏税,大力稽查各个企业的原因。

企业除了主要的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分红的时候还需要缴纳个人分红税,这几个税种都是不低的。本身企业的压力就已经非常大了,但是业务上面的原因导致很多企业是拿不到成本发票的,那么按照查账征收纳税,账面利润是虚高的,也就意味着企业将多缴税,那么企业该何去何从呢?其实国家在不断加强企业的税务稽查时,也给出了一系列的税收扶持政策。如今年的4月份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普票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企业就可以利润这个是税收政策的同时,享受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那就是核定征收。一般纳税人企业规定统一按照查账征收,但是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却没有规定征收方式,地方政府也就是运用这以政策,帮助企业达到减税纳税压力的目的。园区成立一家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一年500万,普票税率综合不到3%,全行业都可以入驻可以说是非常优惠的了。移步公众号《优税乐》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详情

【第3篇】土地评估增值税务处理

我们在工作中,经常有企业咨询“买房送车位”的土地增值税扣除政策,(关于无产权地下停车位已在税屋《关于地下停车位相关法律和税收政策的探讨》文章中进行了探讨)通过学习与此相关法律和税收政策,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和税收政策,得出以下几点理解;

一、“买房送车位”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此条规定了车位、车库的归属方式。

二、“买房送车位”合同订立

商品房买卖是一种商业行为,需要通过契约的形式对此种行为进行约定,基于合同的订立,所载内容得到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三、土地增值税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2、《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1号第四十条: 纳税人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设施等,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在提供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书面证明后,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确认为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一)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且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中对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记载的。

(三)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或通过其他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书面公示材料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但因客观原因房屋登记机构未在房屋登记簿中对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记载,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调查取证予以确认。

通过上述的相关法律、政策,我们认为:

1、在实践中应当以是否订立合同、合同所载内容为重点,调查核实是否属于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准予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

2、其附赠车位、车库应视为商品房销售总价内的一部分,不应以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低于规定的方法和顺序所确认的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舒城县税务局第二分局

蔡 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第4篇】土地增值税预缴的规定

预征土地增值税是在还没有正确计算出房地产项目增值率的情况下,为确保税款平稳,均匀的流入国库,而采取的预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办法。

一、预缴土地增值税计征依据。

营改增以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这相对于营改增之前来说,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以及预征的计税依据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政策,有很多人理解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一般计税方法下,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 9%)*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简易计税方法下,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 5%)*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采取简易计税,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理解是没有问题,问题在于一般计税。

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其转让房地产销项税额=销售额*9%=[(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 9%)]*9%=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9%)*9%-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 9%)*9%,即转让房地产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土地价款抵减的增值税额。

因此,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其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9%)*9%-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 9%)*9%]。相应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预缴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1 增值税适用税率)*增值税适用税率]*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显然,一般计税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要进行换算,换算计算过程之复杂,而并非按9%直接简单换算不含税收入。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虽然计算简化了些,但对简易计税的项目,预交的税款比正常计算的方法下要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可按照”上述方法进行计算,是有选择性的,对简易计税项目来说,完全可以选择按不含税收入作为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并且预缴的土地增值还少一些。但在实务中,个别省市实行一刀切,要求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实务操作中,部分纳税人对“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含增值税收入”理解有误,直接采用“应预征土增税额=预收款/(1 增值税税率)*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计算公式,计算应预征土地增值税税款,导致税款预缴不足,由此容易引发税务风险。

二、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预缴土地增值税,在未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情况先行预缴,待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多退少补。一般来说,预缴土地增值税期间并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因此,预缴土地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的借方,待开发项目达到完工条件,相应的收入及成本结转损益时,将土地增值税转入“税金及附加”。但有的企业在预交土地增值税的同时就将其转入“税金及附加”,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和收入成本的配比原则。还有的企业在预交土地增值税的同时将其转入“预付账款或待摊费用—待转土地增值税”,在符合完工条件时再转入“税金及附加”。我们认为这样处理“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期末余额更能准确反映土地增值税在项目未完工时应该预交的金额,更能反映出期末资产负债状况的合理性和公允性。所以,我们更倾向于这种会计处理方式。

三、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清算前,按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属于房地产企业发生的税金。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可在预缴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金及附加的扣除是收付实现制的体现,而在会计上,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有的企业将预缴的土地增值税直接计入了“税金及附加”,并于当期结转。

四、预缴土地增值税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

2023年3号公告的最新口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 4 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明确: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扣除实际缴纳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后的金额,在此行填报。”换句话说,让房企困惑多年的所得税预缴项目扣除问题此次终于得到了明确规范,房企所得税月(季)报扣除项目口径也终于与年报口径保持了一致。口径明确了在预缴所得税环节可以扣除实际缴纳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这是继去年申报表口径允许这个栏次填写负数后又一实操口径的明确。按照收入成本配比原则,预缴的城建税和教育附加,以及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也就不能直接计入税金及附加计算当期损益,我们一般都是预缴时候直接计入应交税费借方。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均可调整,即便在转回时是负数也是正常的。

但是,如果企业直接按实际缴纳的税金及附加计入损益并结转,也就是这种情况下,企业不存在当期实际缴纳且未计入损益的税金及附加了。那么这种会计处理下,当期缴纳的税费已然计入了利润表,预缴时候就体现在利润总额扣除了,就不需要在“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和“转回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行填列。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后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等文规定,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后计算企业所得税退税,应当以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作为项目清算年度产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

举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23年1月开始开发某房地产项目,2023年10月项目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12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整个项目共缴纳土地增值税1100万元,其中2023年—2023年预缴土地增值税分别为240万元、300万元、60万元;2023年清算后补缴土地增值税500万元。2023年—2023年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总计30000万元,各年度分别为12000万元、15000、3000万元,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分别为45万元、310万元、0万元。该企业2023年度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 企业没有后续开发项目,拟申请退税。具体计算如下:

首先,计算年度应分摊土地增值税:

2023年应分摊土地增值税 : 1100*(12000/30000)=440万元

2023年应分摊土地增值税:1100*(15000/30000)=550万元

2023年应分摊土地增值税:1100*(3000/30000)=110万元

其次分年计算应退企业所得税:

2023年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240-440=-200(万元)应退企业所得税200 × 25% = 50(万元), 2023年仅交纳企业所得税45万元,小于50万元,只能申请退税45万元。剩余的5万元所得税对应的所得额20万元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

2023年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300-550=-250(万元),加上2023年转来的亏损20万元,2023年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共为:250 20=270(万元),应退所得税额=270×25%=67.5(万元),2023年缴纳企业所得税310万元,大于67.5万元,67.5万元可全额申请退税。

2023年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60 500-110=450万元,调整前,2023年度亏损400万元,调整后,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00 450=50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0*25%=12.5万元。

该企业应申请退税合计:45 67.5 - 12.5 = 100万元

作者​:纪宏奎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第5篇】预缴土地增值税分录

导读:工程施工项目预缴税费会计分录怎么写?预缴增值税的相关处理并没有各位想象中的那么复杂。为了帮助各位能更加熟悉这方面的知识,小编搜集了一些详细的资料供大家阅读思考,有兴趣的同学可以接着往下看。

工程施工项目预缴税费会计分录怎么写?

如果缴纳是当月的增值税那么直接做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如果是上个月的增值税,那么

期末将贷方应交的销项税转入未交增值税中,表示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在实际缴纳时再转入已交税金明细科目中转销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预缴税款是否计提城建税、教育附加?

答:根据城建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因此,预缴税款时不计提城建税,待实际缴纳时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计税依据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6篇】土地增值税开发费用扣除

导读:土地增值税是指的是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需要纳税的一种方式。很多人容易将土地增值税与增值税相混淆,土地增值税的可以扣除的项目中税金是其中之一。那么土地增值税可以扣除的税费有哪些呢?

土地增值税可以扣除的税费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纳税人计算土地增值额时税法允许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土地取得成本,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二是房产开发成本,即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包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三是房地产开发费用,即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包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四是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可以视同税金扣除。另外,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还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什么是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实际上就是反房地产暴利税,是指房地产经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在房屋销售过程中获得的收入,扣除开发成本等支出后的增值部分,要按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费。当前中国的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对土地增值率高的多征,增值率低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例如增值额大于20%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200%的部分,则要按60%的税率进行征税。据专家测算,房地产项目毛利率只要达到34.63%以上,都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本文详细介绍了土地增值税可以扣除的税费有哪些,也介绍了什么是土地增值税。如果你是一位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最好是知道很多税金都是可以在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时候扣除的。

【第7篇】车位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会计重点关注这个问题:地下车位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下面我们来看相关政策:

国税发[2009]31号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国税发[2006]187号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国税发[2006]187号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清算案例分析>

我公司一项目正在搞土地增值税清算,《商品房买卖合同》里有一条签的是“地下室(属人防设施)配电、供水房设施归出卖人”,现税务局提了一个问题:这部分成本不能结转,我司已向税务局说明这是笔误,而且“地下室(属人防设施)配电、供水房设施”开发商又得不到,成本必须结转,但税务局要求我们把客户和房管局的合同收回重签,我司根本做不到,税务局提的有依据吗?

『正确答案』国税发〔2006〕187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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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土地增值税工作总结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税种缴纳最多、税收缴纳最复杂的一个行业,对于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的财务人员而已,面对的挑战也是最大的。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同大家细细研读一下各税种之间的差异。

业务描述

嘉诚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般纳税人)正在开发一楼盘,营改增之后项目。2023年1月15日,嘉诚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给a公司一套房产,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090万元,假设对应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为450万。

那么,该项销售业务在增值税销售额、土地增值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上是否一致,有何差异?

政策依据

1、增值税销售额如何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2、土地增值税收入如何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3、企业所得税收入如何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规定: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三个税种在收入确认上均存在差异:

1、增值税:房地产销售方,增值税根据销售金额“全额开票,差额征税”,房地产受让方,增值税根据付款金额“全额开票,进项抵扣”。

案例中,嘉诚公司应缴纳增值税=(1090-450)/(1+9%)*9%=52.84万元,a公司购房可抵扣增值税为=(1090)/(1+9%)*9%=90万元。

2、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在收入确认上与增值税票面不含税金额之间是存在差异的。

案例中,增值税票面金额为1000万元,税额为90万元,价税合计1090万元,而嘉诚公司实际销项税额却为52.84万元。

也就是说,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收入时,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不是票面金额的1000万元,而是1037.16万元(即1090-52.84)

3、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上是根据发票的票面金额来核算,即1000万元。

总结以上三个税种收入确认的原则,案例中增值税销售额为:587.16万元、土地增值税收入为:1037.16万元,企业所得税收入为:1000万元。

作品来源:昌尧讲税

作者:马昌尧

【第9篇】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审核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核心之一。

一、扣除项目审核的基本程序和方法:1、评价与扣除项目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2、获取或编制扣除项目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及有关申报表核对是否一致。3、审核相关合同、协议和项目预(概)算资料,并了解其执行情况,审核成本、费用支出项目。4、审核扣除项目的记录、归集是否正确,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会计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确认扣除项目的金额是否准确。5、实地查看、询问调查和核实。剔除不属于清算项目所发生的开发成本和费用。6、必要时,利用专家审核扣除项目。

二、审核各项扣除项目分配或分摊的顺序和标准:1扣除项目能够直接认定的,审核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2、扣除项目不能够直接认定的,审核当期扣除项目分配标准和口径是否一致,是否按照规定合理分摊。3、审核并确认房地产开发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可售面积,是否与权属证、房产证、预售证、房屋测绘所测量数据、销售记录、销售合同、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等载明的面积数据相一致,并确定各项扣除项目分摊所使用的分配标准。如果上述性质相同的三类面积所获取的各项证据发生冲突、不能相互印证时,应当追加审核程序,并按照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更可靠的原则,确认适当的面积。4、审核并确认扣除项目的具体金额时,应当考虑总成本、单位成本、可售面积、累计已售面积、累计已售分摊成本、未售分摊成本(存货)等因素。

三、具体审核的项目和内容:

应当审核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范围。审核的内容具体包括: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一是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是否获取合法有效的凭证,口径是否一致。二是如果同一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分配比例和具体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三是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是否含有关联方的费用。四是审核有无将期间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情形。五是审核有无预提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六是比较、分析相同地段、相同期间、相同档次项目,判断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地价款凭证、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合同、契税完税凭证、银行支付凭证及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议等,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否真实、准确、完整。重点关注出让合同、土地票据和契税完税凭证相关信息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逾期开发的土地闲置费、已预提尚未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等支出违规列入开发成本等情况。

附表一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明细审核表

所属清算期: 金额单位:元

项目

申报合计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合计

审核意见: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审核,一是审核征地费用、拆迁费用等实际支出与概预算是否存在明显异常。二是审核纳税人在由政府或者他人承担已征用和拆迁好的土地上进行开发的相关扣除项目,是否按税收规定扣除。

查看《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台账》以及取得的土地招、挂、拍时相关文件或出让合同对补偿费的约定,了解其补偿形式、补偿金额、支付方式、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审核是否存在多列支拆迁补偿费或回迁户支付的拆迁补差价款未抵减拆迁补偿费的情况。抽查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签收花名册和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重点关注无合法凭据支付补偿款和向关联方多支付补偿款的情况。

附表二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明细审核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

申报合计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合计

审核意见:

附表三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明细申报表

项 目 名 称

有效凭证金额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备 注

支付土地价款支付情况

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支付地价款金额

交纳的有关税费

其中:

合 计

支付土地征用费用情况

土地征用费用

耕地占用税

劳动力安置费

安置动迁用房支出

拆迁补偿款

合 计

前期工程费的审核,一是审核前期工程费的各项实际支出与概预算是否存在明显异常。二是审核纳税人是否虚列前期工程费,土地开发费用是否按税收规定扣除。设计费用审核,核实房地产企业签订的设计合同、取得的设计费支付发票和银行结算凭证,看合同、发票、银行结算的收款单位及金额是否一致。对由境外设计单位设计的,要求企业提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必要时,可要求其提供境外中介机构报告。

附表四

前期工程费明细申报表

项 目 名 称

有效凭证金额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总 计

其中:非招投标合同金额

规划费用

设计费用

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

水文费用

地质费用

勘探费用

测绘费用

七通一平支出

合 计

附表五

前期工程费审核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

申报合计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合计

审核意见: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审核,一是审核出包方式。重点审核完工决算成本与工程概预算成本是否存在明显异常。当二者差异较大时,应当追加下列审核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真实的证据:1.从合同管理部门获取施工单位与开发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并与相关账目进行核对;2.实地查看项目工程情况,必要时,向建筑监理公司取证;3.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利用关联方(尤其是各企业适用不同的征收方式、不同税率,不同时段享受税收优惠时)承包或分包工程,增加或减少建筑安装成本造价的情形。二是自营方式重点审核施工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支出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查看建安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企业付款凭证、记账凭证单、工作联系单和施工方开具的建安发票,审核合同施工方、支票收款方、发票开具方及各类合同凭证金额数据是否一致。结合商品房类型、用途、结构等因素,审核企业的单位面积建安成本,将单位面积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包含土建、水电、初装饰)与市发改委、房管局定期公布的宁波市区各类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行核对。对超出一定幅度的,要求企业合理解释并提供依据。如仍有疑问的,可作进一步核实。甲供材料审核。查看企业与施工方签订的建安合同中甲供材料条款并进行重点审核。核对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核算的记账凭证,同时核实甲供材部分是否真实发生并已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金。

附表六

建筑安装工程费明细申报表

项 目 名 称

有 效 凭 证 金 额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总 计

其中:非招投标合同金额

建筑工程费用

安装工程费用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合 计

附表七

建筑安装工程费审核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

申报合计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合计

审核意见:

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审核,一是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二是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三是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含有其他企业的费用。四是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含有以明显不合理的金额开具的各类凭证。五是审核是否将期间费用记入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六是审核有无预提的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七是获取项目概预算资料,比较、分析概预算费用与实际费用是否存在明显异常。八是审核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应负担各项开发成本是否已经按规定分摊。九是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分摊和扣除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 十是核查公共配套设施的权属关系,确认是否可扣除相应成本费用。查看公告或其他证明材料,判断公共配套设施产权是否交由全体业主。查看产权所有人的房产证,判断是否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同时应注意核实是否存在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未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同时又计入开发成本的情况。

附表八

基础设施费明细申报表

项 目 名 称

有效凭证金额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 金额

总 计

其中:非招投标合同金额

开发小区内道路

供水工程支出

供电工程支出

供气工程支出

排污工程支出

排洪工程支出

通讯工程支出

照明工程支出

环卫工程支出

绿化费用

其他设施工程发生的支出

合 计

附表九

公共配套设施费明细申报表

项 目 名 称

有效凭证金额

本次分配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总 计

其中:非招投标合同金额

物业管理用房费用

变电站费用

热力站费用

水厂费用

居委会用房费用

派出所用房费用

幼儿园用房费用

学校用房费用

托儿所用房费用

公共厕所费用

自行车棚用房费用

邮电通讯用房费用

其他非营业性公共设施费用

合 计

附表十

基础设施费审核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

申报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合计

审核意见:

附表十一

公共配套设施费审核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

申报合计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合计

审核意见:

开发间接费用的审核,一是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二是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三是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含有其他企业的费用。四是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含有以明显不合理的金额开具的各类凭证。五是审核是否将期间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六是审核有无预提的开发间接费用。七是审核纳税人的预提费用及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是否在本项目中予以剔除。八是在计算加计扣除项目基数时,审核是否剔除了已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费用。

附表十二

开发间接费用明细申报表

项 目 名 称

有效凭证金额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备 注

管理人员工资

职工福利费

折旧费

修理费

办公费

水电费

劳动保护费

周转房摊销费

其他发生的间接费用

合 计

附表十三

开发间接费审核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

申报合计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合计

审核意见:

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审核,一是审核应具实列支的财务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除具实列支的财务费用外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是否按规定比例计算扣除。二是利息支出的审核。企业开发项目的利息支出不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审核其利息支出是否按税收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开发项目的利息支出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审核:1.审核各项利息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2.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利息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利息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3.审核各项借款合同,判断其相应条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4.审核利息费用是否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附表十四

利 息 致 出 明 细 申 报 表

行 次

金融机构名称

借 款 金 额

借 款 期 限

利 率

允许列支利息金额

1

2

3

4

6

7

合 计

附表十五

利息支出明细审核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名称

项项目地址

银行同期利率:

金融机构名称

借款时间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利率

允许列支利息金额

合计

审核意见: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审核,应当确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附加扣除的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有关规定,计算的扣除金额是否正确。对于不属于清算范围或者不属于转让房地产时发生的税金及附加,或者按照预售收入(不包括已经结转销售收入部分)计算并缴纳的税金及附加,不应作为清算的扣除项目。

附表十六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明细申报表

项 目

行 次

应缴纳税款金额

实际缴纳税款金额

备 注

增值税

1

城市维护建设税

2

教育费附加

3

土地增值税

4

地方教育费附加

5

6

7

合 计

8

附表十七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缴纳情况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项 目

入库合计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增值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合 计

审核意见:

国家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的审核,一是对取得土地(不论是生地还是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即转让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核实有无违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的情形。二是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仅进行土地开发(如“三通一平”等),不建造房屋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是否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开发土地的成本之和计算加计扣除。三是对于取得了房地产产权后,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改良或开发即再行转让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核实有无违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的情形。四是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审核其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核实有无将代收费用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的情形。

【第10篇】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资料清单

(接上期)

4、以土地投资到开发企业的,如何确认地价款

关于这个问题,国内目前存在两种主流观点。

一种是以湖北为代表的,主要看鄂地税发[2014]63号这个文件。湖北税局认为,投资、联营企业将暂免土地增值税的原投入土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以转让价格确认收入,以原投入土地(房地产)的原始土地成本确认扣除项目。投资、联营双方之一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以土地(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时,以投资、联营的协议价作为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以原始土地成本确认扣除项目计征土地增值税。被投资方再转让该土地(房地产)时,以投资、联营的协议价作为成本确认扣除项目。

另一种则是以山东为代表的,在鲁地税函[2004]30号文中,山东税局认为,纳税人利用外单位投资入股的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由于其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时并无支付任何金额,故在转让该宗土地开发建设的房地产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按照投资入股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金额或投资入股时土地的评估价值作为土地的扣除项目金额予以扣除。

5、审批项目规划外所建设施发生支出如何扣除

实务中,房地产企业在拿地过程中,当地政府大多会额外附加一些拿地条件。这些附加条件就包括帮助政府在项目红线外修建一个公园,一所学校,一家医院,等等。主流观点认为,这些红线外支出的发生,是与土地获取成本直接相关的,因此应该予以扣除。比如在某开发商与当地政府所签署的《土地出让合同》中就有这么一则附加条款:受让人需投资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建设红线范围外相邻地块约16亩街头绿地,工程竣工后由市园林局按相关规定验收,交受让人按公共绿地管养。我们的问题是:这1000万需要征纳契税吗?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项目换土地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94号)这份文件中找到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项目换土地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94号)

江西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以土地换资金以土地换项目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是否应征收契税的请求》(赣财农税[2002]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其计税价格由征收机关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

什么时候交?有人说,那等我把这个红线外项目完成以后再来交,可不可以?迟了!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应该是双方签署《土地出让合同》这个时点为准。

6、企业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该如何处理?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土地出让金是禁止返还的,我想没有哪个地方政府敢这么干。其次,那有人说,我们的确是收到了政府返还款啊,这个又怎么解释?没错,它本质还是土地出让金返还款,但是政府一定是将其包装成了另外一个名头,比如专项财政资金等。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我们拿到这笔钱以后(名字叫什么不重要,重要的是,大家心知肚明就好),在财务处理上,是冲减土地成本呢,还是进入损益呢?

(1)会计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奖励款(实为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应视与资产或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大多数房地产企业最终计入当期损益(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而不会冲减“开发成本”。这个不是凭空臆想,而是有法律依据的。具体我们来看《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第八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 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原准则第七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按土地增值税法规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第六条所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3)政府奖励若符合财税[2011]70号文规定的三个条件,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7、土地成本分摊方法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有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其他方法。实务中,我们一般认为,在不同的建筑物之间采用占地面积法;在同一建筑物内的不同业态则按建筑面积法。简单来说,横向的用占地面积法,纵向的则用建筑面积法。

国税函[1999]112号对占地面积法分摊土地成本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可转让土地总面积=开发土地总面积-不能转让的公共设施面积。需要明确的是,只有可转让土地面积才分摊土地成本,而不能转让的公共设施面积,是不参与土地成本分摊的。

(二)开发成本的审核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拆迁补偿费是否一定需要发票,在实务中是一个常见的税务争议问题。而从土地增值税的多个征管文件来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要求。拆迁补偿费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这些才是审核拆迁补偿费时应该关注的证据链。未来随着《土地增值税法(正式稿)》的出台,个人被拆迁户所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无需缴纳增值税。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8]28号文的相关规定,应税收入才需要开具发票,特殊情形下无需发票。这里说的特殊情形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不需要办理登记的单位所发生的应税行为,另一种是,自然人所发生的零星经营业务。

实践中,税务机关对于拆迁补偿费的审核要求如下:

(1)同一宗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是否予以分摊,分摊办法是否合理、合规,具体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2)是否存在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以及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情形。

2、前期工程费

主要看有无合法有效凭证,相关费用是否实际发生,分摊方法是否合理等。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若纳税人取得的是已进行了土地开发的“熟地”,即已经过“三通一平”,则这部分支出已体现在土地成本中,那么这部分前期工程费在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就不允许再扣除。

曾有人向沥呕君咨询过一个问题:若土地清算时无法完整地提供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等开发成本的凭证或资料,该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对此,国税发[2006]187号文有明确的规定: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

3、建安工程费

主要看有无合法有效凭证,相关费用是否实际发生,材料是甲供还是乙供,分摊方法是否合理等。

关于房地产企业向建安安装企业预扣的质保金的土地增值税处理问题:若后者已经提供发票的,则允许按发票金额进行扣除;若后者尚未提供发票的,则此部分预扣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具体可参考国税函[2010]220号文的相关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费的分摊,由于工程竣工结算是以单体工程为单位,因此一般情况下只需要按照不同的清算对象进行归集,不涉及分配。而对于涉及两个清算对象的综合楼,如1~4层为商铺,5层以上为住宅,需要准确划分各自的建筑工程成本,难以划分的部分,应当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建筑安装工程费税务审核要求:

(1)发生的费用是否与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工程施工合同记载的内容相符。

(2)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材费用是否重复计算扣除项目。注意:甲供材的发票问题。

(3)参照当地当期同类开发项目单位平均建安成本或当地建设部门公布的单位定额成本,验证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是否存在异常。

(4)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自营方式进自行施工建设的,还应当关注有无虚列、多列施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情况。

鉴证准则对建安成本的审核要点(国税发[2007]132号)

1、出包方式 重点审核完工决算成本与工程概预算成本是否存在明显异常。当二者差异较大时,应当追加下列审核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真实的证据:

①从合同管理部门获取施工单位与开发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并与相关账目进行核对;

②实地查看项目工程情况,必要时,向建筑监理公司取证;

③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利用关联方(尤其是各企业适用不同的征收方式、不同税率,不同时段享受税收优惠时)承包或分包工程,增加或减少建筑安装成本造价的情形。

2、自营方式 重点审核施工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支出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甲供材凭发票可以归集至建筑安装工程费中,没有疑问;至于精装修房中的家电、家具是否可以归集至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去,则在实务中存有较多争议。有的地方就规定,如果精装修房中的家电家具,合并至房价中一并收取的话,那么就作为房价的一部分进行税务处理,不再单独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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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土地增值税政策汇编

个人可以享受如下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1)个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纳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的具体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纳土地增值税;

(3)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免纳土地增值税;

(4)个人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转让到所投资企业中的,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自有普通住宅的,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非普通标准住房,经税务部门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纳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不满5年的,减半缴纳土地增值税;居住不满3年的,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5)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12篇】重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报告来源:智研咨询——http://www.ibaogao.com

文章来源:http://www.ibaogao.com/baogao/10t233v2021.html

智研咨询发布的《2022-2028年中国二三线城市房地产行业深度调查与市场年度调研报告》共三十章。首先介绍了二三线城市房地产行业市场发展环境、二三线城市房地产整体运行态势等,接着分析了二三线城市房地产行业市场运行的现状,然后介绍了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市场竞争格局。随后,报告对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做了重点企业经营状况分析,最后分析了二三线城市房地产行业发展趋势与投资预测。您若想对二三线城市房地产产业有个系统的了解或者想投资二三线城市房地产行业,本报告是您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

本研究报告数据主要采用国家统计数据,海关总署,问卷调查数据,商务部采集数据等数据库。其中宏观经济数据主要来自国家统计局,部分行业统计数据主要来自国家统计局及市场调研数据,企业数据主要来自于国统计局规模企业统计数据库及证券交易所等,价格数据主要来自于各类市场监测数据库。

报告目录:

第一章 中国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发展概述

第一节 中国二三线城市土地市场

一、二三线城市土地市场供给逐渐升温

二、二三线城市成房企土地储备主战场

三、地产开发商加快二三线城市拿地速度

第二节 中国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市场

一、我国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市场发展轨迹

二、我国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发展的驱动因素

三、我国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

四、我国房地产发展重心向二三线城市转移

五、房地产企业在二三线城市的发展概况

第三节 中国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分析

一、二三线城市房屋价格的现状

二、二三线城市房价上涨的原因

三、控制二三线城市房价的建议

第四节 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开发模式

一、城市综合体的模式

二、城市发展运营商的模式

三、城投的模式

四、城中村的模式

第二章 南京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南京房地产市场的政策环境

一、南京《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二、南京大力推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

三、2023年南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二节 南京土地供给市场的分析

一、2023年南京土地市场成交情况

二、2023年南京土地市场成交情况

第三节 2023年南京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

一、2023年南京房地产市场发展综述

二、2023年南京商品住宅市场成交情况

三、2023年南京别墅市场的成交情况

四、2023年南京二手房市场的成交情况

五、2023年南京商业地产市场走势分析

第四节 2023年南京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

一、2023年南京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

二、2023年南京商品住宅成交情况

三、2023年南京商业地产市场发展状况

四、2023年南京别墅市场走势简析

五、2023年南京二手房市场走势简析

第五节 南京房地产市场投资机会及前景展望

一、南京商业地产成投资热点

二、南京写字楼市场投资价值高

三、南京房地产市场的未来发展特点

四、2023年南京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预测

五、南京商业地产市场发展前景良好

第三章 苏州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苏州房地产市场的政策环境

一、苏州市多措并举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2023年苏州市房地产购房契税政策解读

三、2023年苏州市限购令政策全面实施

第二节 苏州土地市场供给分析

一、2023年苏州土地市场成交情况

二、2023年苏州土地市场成交情况

第三节 苏州房地产市场的运行分析

一、2023年苏州房地产住宅市场成交情况

二、2023年苏州区域房地产市场分析

三、2023年苏州住宅市场市场走势分析

第四节 高铁建设给苏州房地产市场带来的机遇

一、高铁新城推动苏州房地产向西部区域发展

二、高铁建设给苏州房地产市场带来投资新机遇

三、沪宁城铁加速苏州北新区房地产市场发展

第五节 苏州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前景

一、2023年苏州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预测

二、“十三五”期间苏州将新建保障房超5万套

三、未来苏州地产市场将多区域板块均衡发展

第四章 杭州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杭州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政策环境

第二节 杭州土地市场供给分析

一、2023年杭州土地市场的成交情况

二、2023年杭州加大经营性土地供应量

第三节 杭州房地产市场的运行分析

一、2023年杭州房地产市场行情走势分析

二、2023年杭州二手房市场成交情况分析

三、2023年杭州房地产市场走势

第四节 杭州房地产市场的投资优势及前景

一、杭州商业地产市场存在的投资优势

二、投资杭州房地产市场市场的相关建议

三、2023年杭州房地产市场发展前景预测

四、一线房企将掌握未来杭州楼市话语权

第五章 宁波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宁波房地产市场的政策环境

一、宁波出台九条意见力促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宁波房地产调控实行住房限购政策

三、宁波市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二节 宁波土地市场发展分析

一、宁波开始执行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2023年宁波土地市场供给分析

三、2023年宁波土地市场成交情况

第三节 2023年宁波房地产市场分析

一、房地产市场总体综述

二、房地产市场供应量分析

三、房地产市场成交量分析

四、房地产市场成交均价分析

五、房地产市场项目分析

第四节 2023年宁波房地产市场分析

一、房地产市场总体综述

二、房地产市场供应量分析

三、房地产市场成交量分析

四、房地产市场成交均价分析

五、房地产市场项目分析

第六章 武汉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武汉房地产市场相关新政

第二节 武汉土地市场供给分析

一、2023年武汉土地市场供给分析

二、2023年武汉土地市场供给情况

三、2023年武汉市土地市场分析

第三节 武汉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

一、2023年武汉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

二、2023年武汉房地产市场运行基本状况

三、2023年武汉房地产市场运行特征

四、2023年武汉房地产市场总体运行

五、2023年武汉各区域房地产市场综述

第四节 武汉房地产市场投资分析

一、投资价值

二、投资风险

三、投资建议

第七章 长沙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长沙房地产市场政策环境

第二节 长沙土地市场供需分析

二、2023年长沙土地市场成交情况

三、2023年长沙土地市场供需分析

四、2023年长沙土地市场供需分析

第三节 2023年长沙房地产市场分析

一、房地产市场总体综述

二、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

三、房地产市场供应量

四、房地产市场成交量

五、房地产市场成交均价

六、房地产产品主要特征

第四节 2023年长沙房地产市场分析

一、房地产市场成交量

二、房地产市场成交均价

三、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

四、房地产市场供应量

五、房产交易总体情况

第八章 南昌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南昌房地产市场政策环境

一、南昌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补充意见

二、南昌出台房地产市场限购令调控细则

第二节 南昌土地市场供需分析

一、2023年南昌土地市场供应情况

二、2023年南昌土地市场成交情况

三、2023年南昌土地市场成交分析

四、2023年南昌土地市场供应情况

第三节 2023年南昌房地产市场分析

一、南昌市房地产整体运行情况

二、南昌商品房市场运行分析

三、12月南昌房产媒体投放

四、南昌房地产各区域市场

第四节 2023年南昌市房地产市场分析

一、整体运行状况

二、市场发展特点

三、分类型市场分析

四、行业热点分析

第九章 郑州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郑州土地市场供给分析

一、2023年郑州土地市场回顾

二、2023年郑州土地市场供求分析

三、2023年郑州土地市场分析

第二节 郑州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

一、2023年郑州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

二、2023年郑州房地产市场运行全面解析

三、2023年郑州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

第三节 郑州房地产市场价格分析

一、2023年郑州房地产市场价格回顾

二、2023年郑州房价走势分析

三、2023年郑州房价走势分析

第四节 郑州房地产市场购买者的分析

一、购房者对区域的喜好

二、购房者对户型的选择

三、购房者的理性需求

四、未来购房者的购买意图

五、郑州房地产市场购买主体

六、2023年郑州购房者总体信心略高于全国水平

第五节 郑州房地产市场投资及前景分析

一、新政下郑州房地产市场的投资方向

二、郑州房地产市场开发热点

三、未来郑州房地产市场展望

四、“十三五”期间郑州房地产发展规划

第十章 石家庄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石家庄房地产市场政策环境

一、石家庄出台措施对房地产销售行为进行严格规范

二、石家庄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第二节 石家庄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

一、2023年石家庄房地产市场成交及结构分析

二、2023年石家庄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

三、2023年石家庄房地产市场解析

四、2023年石家庄市房地产市场供需基本平衡

五、2023年石家庄房地产市场剖析

第三节 石家庄房地产市场各区域优势分析

一、市中心板块

二、东南板块

三、东北板块

四、西南高教区板块

五、正定新区板块

六、西部山前区

第四节 石家庄房地产投资分析及前景展望

一、商业地产引领石家庄房地产投资热潮

二、2023年石家庄房地产发展趋势

三、石家庄房地产将刮“别墅风”

第十一章 合肥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合肥房地产市场的政策环境

一、合肥市开始实施“限购令”

二、合肥出台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第二节 合肥土地市场供给分析

一、2023年合肥土地市场成交分析

二、2023年合肥市土地市场成交解析

三、2023年合肥土地市场分析

第三节 合肥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

一、2023年合肥房地产市场供给及结构分析

二、2023年合肥房地产市场销售情况

三、2023年合肥房地产市场分析

四、2023年合肥房地产市场解析

第四节 合肥房地产市场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

一、2023年合肥房地产市场展望

二、“十三五”合肥房地产市场发展迎来机遇

三、“十三五”期间合肥房地产市场规划探析

第十二章 厦门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厦门房地产市场的政策环境

一、厦门出台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新政

二、厦门实施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二节 厦门房地产土地市场分析

一、2023年厦门土地市场供应及成交分析

二、2023年厦门土地市场全面解析

三、2023年厦门土地市场分析

四、未来厦门土地市场发展趋势

第三节 厦门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

一、2023年厦门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

二、2023年厦门房地产商品住宅市场销售情况

三、2023年厦门房地产市场全方位解析

四、2023年厦门房地产企业新增注册状况

五、2023年厦门房地产市场运行剖析

六、2023年厦门房地产市场热点分析

第四节 厦门房地产市场前景预测

一、政策下厦门房地产市场走向分析

二、2023年厦门房地产市场展望

三、“十三五”期间厦门房地产市场规划

第十三章 福州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福州房地产市场的政策环境

一、福州积极执行房地产市场新规

二、福州利用税收和信贷政策控制地产市场

三、福州出台房地产调控十条意见

四、福州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二节 福州土地市场供给分析

第三节 福州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

一、2023年福州市房地产的投资及消费分析

二、2023年福州地产发展回顾

三、2023年福州房地产投资增长迅速

第四节 福州房地产市场的投资机会及发展前景

一、东部新城优化福州房地产市场格局

二、影响福州房地产市场格局的板块

三、福州房地产产品步入精装时代

四、福州房地产市场发展前景预测

第十四章 天津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天津房地产市场的政策环境

一、天津市调整普通住宅价格标准的解读

二、住房价格标准调整对天津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影响

三、天津监管房地产市场的六条措施

四、天津对房地产加强税收管理

五、天津三措施加强房地产建设管理

第二节 天津土地市场供给分析

一、2023年天津土地市场供应及成交情况

二、2023年天津土地市场平稳发展

三、2023年天津土地市场分析

第三节 天津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

第四节 天津房地产市场投资机会及发展前景

一、天津商业地产市场将更加完善

二、天津市房地产市场将继续增长

三、2023年天津房地产发展预测

四、国家房地产政策调控下天津楼市走向分析

五、轨道交通给天津房地产市场带来利好

六、天津商业地产市场发展将逐渐发生转变

第十五章 济南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济南土地市场供需分析

一、2023年济南市土地市场交易综况

二、2023年济南市土地市场交易状况

三、2023年济南市土地供应计划

第二节 2016-2023年济南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

一、2023年济南房地产市场成交情况

二、2023年济南房地产市场总况回顾

三、2023年济南商品房市场供应剖析

四、2023年济南商品住宅新开盘与交易解析

五、2023年济南市商品住宅交易状况

第三节 2023年济南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

一、市场运行状况

二、分区域状况

三、市场走势

四、行业动态

第四节 济南房地产市场价格分析

第十六章 青岛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青岛房地产市场的政策环境

一、楼市“十二条”严控房地产市场规范发展

二、2023年青岛市保障房规划出台

三、2023年青岛市加强房产市场调控力度

第二节 青岛土地市场供给分析

一、2023年青岛土地市场成交状况

二、2023年青岛土地供求简况

三、2023年青岛各区域土地供应规划

第三节 青岛房地产市场的运行分析

一、2023年青岛房地产市场的成交及供给分析

二、2023年青岛房地产市场运行剖析

三、2023年青岛房地产运行分析

第四节 青岛房地产市场价格分析

第十七章 沈阳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沈阳房地产发展的政策环境

一、2023年政策频出沈阳楼市影响甚微

二、2023年沈阳出台房产调控新政

三、沈阳调控商品住房预售价格举措

第二节 沈阳土地市场分析

一、2023年沈阳市土地市场综况

二、2023年沈阳土地市场交易状况

三、2023年沈阳土地市场供需形势

四、2023年沈阳土地市场价格状况

第三节 2016-2023年沈阳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

一、2023年沈阳房地产商品房供应情况

二、2023年沈阳房地产商品房市场成交及供求

三、2023年沈阳房地产商业市场供应及成交

四、2023年沈阳房产市场运行剖析

第四节 2023年沈阳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

一、运行状况

二、发展特点

三、热点分析

第五节 沈阳房地产市场价格走势

第十八章 大连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大连土地市场供给分析

一、2023年大连市土地市场发展回顾

二、2023年大连土地成交信息盘点

三、2023年大连土地市场发展状况

四、2023年大连土地市场供应状况

第二节 2023年大连房地产市场分析

一、2023年大连房地产市场宏观环境

二、2023年大连商品房住宅市场

三、2023年大连写字楼市场发展情况

四、2023年大连商铺地产市场发展情况

第三节 2016-2023年大连房产市场运行分析

一、2023年大连房地产市场宏观环境

二、2023年大连房地产政策及城市规划

三、2023年大连房地产商品房市场

四、2023年大连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

第四节 大连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前景

一、2023年大连市房地产市场预测

二、未来大连市房地产市场展望

第十九章 长春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长春房地产市场政策环境

一、长春关于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长春房地产市场限购令政策将正式实施

第二节 长春土地市场供需分析

一、2023年长春土地市场供需特点

二、2023年长春土地市场供需分析

三、2023年长春土地市场供需分析

第三节 2023年长春房地产市场分析

一、市场总体综述

二、市场供求关系分析

三、市场供应量分析

四、市场成交量分析

五、市场成交均价分析

六、房地产产品主要特征

第四节 长春房地产市场购房主体刚性需求分析

一、外来人口为定居买房

二、为改善住房条件买房

三、投资买房看好中小户型

第二十章 西安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西安房地产市场的政策环境

一、西安房地产市场限购令出台

二、西安房地产市场实行一房一价的新规

三、西安市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西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节 西安土地市场供需分析

一、2023年西安土地市场成交分析

二、2023年西安市土地市场区域比较

三、2023年西安土地市场政策与动态

四、2023年西安土地市场供需分析

五、2023年西安市土地市场供需特征

第三节 2023年西安房地产市场分析

一、房地产商品房市场供销

二、各区域商品房市场供需及价格

三、房地产市场运行特点

第四节 2023年西安房地产市场分析

一、商品房市场分析

二、分物业市场分析

三、分城区商品房市场

第五节 2023年西安房地产市场分析

一、商品房市场

二、住宅市场

二、其他市场

第二十一章 兰州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兰州房地产市场政策环境

一、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

二、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实施意见

第二节 兰州土地市场供需分析

第三节 2023年兰州房地产市场分析

一、商品住宅供求量走势

二、市场交易价格分析

三、商品住宅成交结构

第四节 2023年兰州房地产市场分析

一、市场总体综述

二、市场供求关系分析

三、市场供应量分析

四、市场成交量分析

五、市场成交均价分析

第二十二章 昆明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昆明土地市场交易分析

一、2023年昆明土地市场情况

二、2023年昆明房地产用地成交与审批状况

三、2023年昆明土地市场分析

第二节 2023年昆明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

一、昆明房地产市场2023年供应量

二、昆明房地产市场2023年供给分析

三、昆明房地产市场2023年价格情况

四、昆明房地产市场2023年成交情况

五、昆明房地产市场2023年供求关系

第三节 2016-2023年昆明房地产市场分析

一、2023年昆明市城中村项目进展状况

二、2023年昆明二三级房地产市场交易状况

三、2023年昆明市商业用地市场运行简况

四、2023年昆明房地产市场现状

第四节 昆明房地产发展展望

一、昆明房地产市场发展前景

二、昆明商业地产和旅游地产迎来发展机遇

第二十三章 重庆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重庆房地产市场的政策环境

一、重庆高档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所上调

二、首套购房退税新政对重庆楼市的影响剖析

三、重庆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

四、重庆拟对高档别墅和商品房征收特别房产税

第二节 重庆土地市场供给分析

一、2023年重庆土地市场成交分析

二、2023年重庆主城区土地市场成交情况

三、2023年重庆市土地市场供给状况剖析

四、2023年重庆主城区土地市场分析

第三节 重庆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

一、“十三五”期间重庆房地产市场运行综况

二、2023年重庆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概况

三、2023年重庆房地产市场发展特点

四、2023年重庆房地产市场运行现况

第四节 重庆房地产市场投资机会

一、重庆城市价值对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推动

二、重庆未来房地产市场发展良好

三、重庆商业地产投资前景广阔

四、“十三五”期间重庆房地产投资机遇透析

第五节 重庆房地产市场发展前景预测

一、2023年重庆房地产市场供给趋势判断

二、2023年重庆各类物业发展形势预测

三、“十三五”期间重庆房地产发展目标

第二十四章 成都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成都房地产市场的政策环境

一、2022-2028年成都房地产政策概述

二、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

三、《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四、成都市商品房预售网上签约暂行规定

第二节 2016-2023年成都土地市场分析

一、2023年成都主城区土地市场分析

二、2023年成都各郊区县土地市场分析

三、2023年成都主城区土地市场分析

四、2023年成都各郊区县土地市场分析

五、2023年成都土地市场分析

第三节 2023年成都房地产市场的运行分析

一、2023年成都房地产市场供销分析

二、2023年成都房地产市场价格分析

三、2023年成都房地产市场购房者的分析

第四节 2016-2023年成都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

一、2023年成都房地产市场供销分析

二、2023年成都主城区房地产细分市场分析

三、2023年成都房地产郊区市场分析

四、2023年成都房地产市场分析

第五节 成都房地产市场的投资分析

第六节 成都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预测

一、2023年成都房地产市场走势分析

二、成都商业地产将继续受关注

三、成都重点开发的热点区域

四、未来成都城市综合体项目将大行其道

第二十五章 贵阳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贵阳土地市场发展分析

一、2023年贵阳土地市场供应分析

二、2023年贵阳市土地市场回望

三、2023年贵阳市首次大规模土地竞拍状况

第二节 贵阳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

一、贵阳房地产市场发展综况

二、2023年贵阳房地产市场综况

三、2023年贵阳房地产业景气指数回涨

第三节 2023年贵阳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

一、整体运行状况

二、市场发展走势

三、行业热点分析

第四节 贵阳房地产市场的未来发展

一、贵阳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有利条件

二、贵阳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趋势

三、贵阳市房地产市场需求潜量预测

第二十六章 东莞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东莞土地市场供给分析

一、2023年东莞土地总体供求分析

二、2023年东莞土地市场交易状况

三、2023年东莞土地市场交易状况

第二节 东莞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

一、2023年东莞房地产市场供应及成交分析

二、2023年东莞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

三、2023年东莞房地产运行简况

第三节 东莞房地产二手房市场价格指数分析

一、2023年房地产二手房市场价格指数

第四节 东莞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前景

一、2023年东莞房地产走势分析

二、今后东莞房地产市场发展格局分析

第二十七章 佛山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2023年佛山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

一、2023年佛山房地产市场综述

二、2023年佛山房地产市场政策环境

三、2023年佛山土地市场供求及交易分析

四、2023年佛山商品住宅市场发展分析

五、2023年佛山别墅市场供求分析

第二节 2023年佛山市房地产市场分析

一、2023年佛山房地产市场的政策环境

二、2023年佛山土地供应及成交情况

三、2023年佛山房地产市场发展综述

四、2023年佛山商品房市场成交情况

五、2023年佛山二手房市场成交情况

第三节 2023年佛山市房地产市场分析

一、2023年佛山楼市限购令实施

二、2023年佛山土地市场综述

三、2023年佛山楼市成交量下滑

四、2023年佛山楼市价格简析

第四节 佛山房地产市场交易分析

第五节 佛山各区域板块房地产市场供求

一、禅城区

二、南海区

三、顺德区

四、高明区

五、三水区

第二十八章 海口市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海口市土地市场

一、2023年起海口新基准地价全面上调

二、2023年海口土地供应及成交情况

三、2023年海口地价走势情况

四、2023年海口市土地市场状况

五、海口市2023年土地交易价格

六、2023年海口市土地市场状况

第二节 海口市房地产市场分析

一、海口的房价走势及运行特点

二、影响房地产价格变动的因素分析

三、2022-2028年海口房地产投资开发状况

四、2023年海口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情况

五、2023年海口房地产市场分析

六、2023年海口市房地产市场现状

第三节 海口四大板块房地产市场剖析

一、南渡江房地产板块

二、海甸岛房地产板块

三、海口湾房地产板块

四、西海岸房地产板块

第四节 海口房地产业发展建议及趋势分析

一、海口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几点建议

二、海口房地产市场未来变化趋势

三、海口西海岸房地产市场发展前景及开发建议

第二十九章 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市场投资分析

第一节 我国房地产市场投资现状

一、房地产投资成国内需求重要组成部分

二、影响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因素综述

三、2023年我国房地产开发投资情况

四、2023年我国房地产开发投资的情况

五、2023年我国房地产开发投资的情况

第二节 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市场投资机遇

一、二三线城市房地产成为零售商投资主战场

二、二三线城市将成房地产市场投资热点

三、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具较大潜力

第三节 二三线城市商业地产投资分析

一、二三线城市商业地产投资机会

二、二三线城市商业地产发展存在的矛盾

三、二三线城市商业地产投资建议

第四节 二三线房地产市场的投资风险

一、影响二三线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风险

二、二三线城市房地产面临过度投资隐患

三、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风险

第三十章 重点企业()

第一节 苏州高新

一、公司简介

二、经营状况分

第二节 苏宁环球

一、公司简介

二、经营状况分

第三节 名流置业

一、公司简介

二、经营状况分

第四节 南国置业

一、公司简介

二、经营状况分

第五节 卧龙地产

一、公司简介

二、经营状况分

第六节 天房发展

一、公司简介

二、经营状况分

第七节 天地源

一、公司简介

二、经营状况分

第八节 绿城中国

一、公司简介

二、经营状况分析

图表目录:

图表:我国房地产企业数量持续增长

图表:一线城市和二三线城市平均房价

图表:一线城市和二三线城市土地供应

图表:2023年南京土地出让分类

图表:2023年南京土地市场土地出让区域分布

图表:2023年南京土地市场分区土地容积率

图表:2023年南京土地市场分用途土地容积率

图表:2023年南京土地市场分区域土地价格

图表:2023年南京土地市场不同用地性质土地价格

图表:2016-2023年南京土地成交情况

图表:2023年南京土地月度成交

图表:2016-2023年南京楼面地价

图表:2016-2023年南京土地成效溢价比

图表:2016-2023年南京各板块土地纯住宅楼面地价

图表:2023年南京土地成交结构

图表:2016-2023年南京土地成交结构

图表:2023年南京各板块土地成交情况

图表:2016-2023年南京商品住宅新增供应情况

图表:2016-2023年南京商品住宅成交情况

图表:2023年南京商品住宅各面积段成交占比

更多图表见正文......

【第13篇】土地增值税税金扣除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10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支付土地价款22500万元,取得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票据。可供出售的建筑面积均为40000平方米,已销售建筑面积为30000平方米,金额46600万元,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请问:该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成本扣除,是按22500万元全额扣除,还是按照土地成本不含税金额(销项税额抵减后的金额)扣除?

解:

一、会计处理

(一)购入土地时:

借:开发成本—土地成本 22500

贷:银行存款 22500

(二)确认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46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752.2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847.71

(三)结转土地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土地成本 16875

贷:开发产品 1687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已开发项目所分摊的土地价款=(30000/40000)×22500=16875万元

(四)抵减土地价款时: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财税〔2016〕22号)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1393.35

贷:主营业务成本 1393.35

解:差额后的销项税额=(46600-16875)/1.09×9%=27270.64×9%=2454.36万元,销项税额抵减=销项税额-差额后的销项税额=3847.71-2454.36=1393.35万元。

二、土地增值税处理

(一)收入确认

根据财税〔2016〕43号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又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观点一:土地增值税收入=42752.29+抵减的销项1393.35=44145.64万元;

观点二:土地增值税收入=42752.29万元。

(二)成本确认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为不含税收入,扣除土地成本时土地为票据金额全额扣除(观点一),还是销项税额抵减后的金额(观点二)?

支持观点一成本全额扣除的理由:

小陈税务:按规定允许以本项目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应调增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收入,而不是选择调减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确认的土地成本,既影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扣除成本,又影响了土地增值税计算的增值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规定;在营业税阶段,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的是支付给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的全部土地价款;那么,营改增后,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于出让方式下取得土地的成本如何确认;我们就此进行以下分析:

1.出让土地价款在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不扣减增值税额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中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税目缴纳增值税;而对于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属于附件三列明的免征增值税项目,同时《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因此受让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所支付的土地价款在确定计税依据时不扣减增值税额。

2.房地产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税销售额的确认

国家进行营改增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减轻企业税负、完善税收制度。房地产业成本中土地成本占开发成本的比例很高,为不增加企业税收负担,国家对销售开发产品环节出台了差额征税的政策;财税[2016] 36号文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文件规定房地产业增值税计税销售额是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即实行差额计征增值税,其直接结果是降低了增值税的计税基础----计税销售额。

同时,上文规定是土地出让价款可全额抵减销售收入后计算增值税,即出让方式下并不是将土地价款纳入进项税抵扣范围。

3.出让方式下计入土地增值税的土地成本

财税[2016]43号规定“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房开企业通过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方式取得土地的地价款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其价款不扣减增值税额;财税[2016] 36号文规定的是按土地价款计算扣减销项税计税额,而不是将土地价款纳入进项税额抵扣。因此按地价款计算扣减的销项税额并不属于财税[2016]43号文规定的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对按地价款扣减的计税销售额对应的销项税额从土地成本中剔除。

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新的文件出台前,计算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的土地成本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算,不应剔除抵减的计税销售额对应的销项税额。

惠静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法规缴纳的有关费用。 同意观点一成本全额扣除,文件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并没有说需要考虑抵减的销项税额导致的主营业务成本的变化。

王三石:土增收入是包括这部分金额的,成本当然要全额扣,土地本来就已是不含增值税的,是在销售额中抵减的。

秦权:国土局收到土地款后,并没有交增值税啊。

朱泽辉:土增税应税收入都已经加上了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额了,成本当然应该按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上的土地价款。

晨阳:吉林省是按土地出让金全额扣除,不考虑销项税额抵减因素。

王小欧:按照现行政策,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无须缴纳增值税;并且从政府手中承受的土地也无法取得发票,只有财政收据。

唐绍军:土地出让金哪来的进项税,如何算不含税价,如果按收购农产品那样计算进项税额,那应该按不含税价入土地成本。

姚家焕:这个没解啊,地方执行口径实时变。大多数按土地成本加回收入,土地全额扣除(不考虑进项)。浙江这边目前全部比较倾向,收入加回,土地全额扣除,按70号公告推演。

赵涛:收入加回,成本全额扣除。

张自利:执行观点一,税务部门没有太大的执法风险,而且有法条支撑,土增的土地成本中,付出的代价就可以算啊。可剔可不剔的情况,没有啥风险,尽量松点呗。我觉得税法不只是用来征税的,也要考虑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而且维护税法尊严,也不是就觉得自己是对的,就要尽量多的征回税款,更多的是要去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两种解释不分伯仲,说明就是模糊地带啊,如果是个bug,那需要总局层面明确解释,如果不是,那从大的层面看,尽量偏向纳税人,可以带来良好的营商环境。税务部门和企业不应该是对立的,有时候也应该互相支持。

严颖:不能因为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抵减而使企业全税种整体税负上升,在能找到政策依据的前提下,从有利于纳税人角度出发。

刘云:主要是现在土地成本占比太大,全额扣除加加计扣除与递减后扣除再加计扣除相差的不是一点点。现在很多地方就是要执行观点二,我虽然是税务干部,但我觉得对纳税人影响太大,土地增值税税负增加很大。

李军:取得的成本发票是财政收据,财政收据是全额的,如果就财政税收据价税分离作为成本扣除感觉荒唐,财政收据是书证,法院诉讼肯定只认证据。

谢虎:第一,36号文附件三第一条第三十七款明确土地出让金属于增值税免税范畴;第二,法无明文规定则不可征收,这个是税收法定的根本,对于免税土地出让金剔除增值税,计算土增税成本,必须要有明文法律依据;第三,农产品免税和土地出让金免税不是同一范畴,农产品免税的根本在于鼓励农业发展,土地出让金免税在于政府是出让主体,政府的财政收入主体是税收和非税收入,从左兜掏钱给右兜,没任何意义。

东莞税务12366:

东莞市房地产一般计税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有两个问题需要请教:1、土地扣除是否应冲减对应差额增值税?2、是否将差额增值税部分计入土增清算收入统一计算?谢谢!

咨询人:黄林楷 咨询时间:2021-06-25 10:08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06-29 17:26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如果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扣除金额为出让金额;如土地是通过转让取得,且其增值税进项可抵扣,土地扣除金额为不含进项税金额。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州:《关于印发2023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指引的通知》(穂地税函【2016】188号)

第一条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处理: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其中:

1.纳税人选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收入均按“含税销售收入/(1+5%)”确认。

2.纳税人选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土地增值税预征收入按“含税销售收入/(1+11%)”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按“(含税销售收入+本项目土地价款×11%)/(1+11%)”确认,即:纳税人按规定允许以本项目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減少的销项税金,应调增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

含税销售收入是指纳税人销售房地产时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本项目土地价款是指按照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纳税人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如果一次受让土地使用权,分期开发、清算的,则土地价款需要按照合法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确认)。

例: 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甲企业预售一套房产,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110万,假设对应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为400万。则甲企业预售房产时土地增值税预征收入为1110/(1+11%)=1000万。

甲企业按照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到期申报应交增值税为(1110-400)/(1+11%)×11%=70.36万,则甲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为1110-70.36=(1110+400×11%)/(1+11%)=1039.64万。

(二)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且选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规定允许以本项日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減少的销项税金,不调减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确认的土地成本。

安徽:

问: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销售收入是否应该做对应的调整?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一位于合肥市的正在进行土增清算的2023年5月1日后的新项目,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法计算,对应的土地价款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

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 鉴于目前没有明文规定,针对土地价款抵减销项税额的增值税处理,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销售收入是否应该做对应的调整,是按发票开票不含收入计算?还是加上土地价款抵减销项税额的增值税作为收入?(我认为土地价款允许抵扣销项税额,相当进项税税额,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销售收入是不做对应的调整。)

答复时间:2020-12-15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因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应计入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因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无需确认土地成本。

支持观点二成本差额扣除的理由:

徐艺:

一家之言供大家探讨:

该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将取得土地成本扣除对应的销项税额抵减额后的金额计入扣除金额。

粗放的说就是销项税额抵减额应冲减成本而非增加收入。

原因有三:

一是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应从会计处理规定,且会计科目设置中,销项税额抵减科目并不是销项税额的子科目,它是并列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与之平级的三级科目,并不是天然的归纳为销项税额的负数。

二是销项税额抵减的性质,应等同于进项税额。

因为,如果企业不是取得出让的土地,它就会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

按照现行政策,转让土地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价外流转核算,抵扣销项税额,不计入土地成本。

而出让地取得的收据,不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列名的进项税抵扣凭证,不计提进项税。为了减轻企业的增值税负担,税法特别规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取得土地的成本允许计算时通过差额征税的方式在收入中扣除。

出让或转让得到土地,虽然票据和核算的细节规定不同,但土地的实质相同,理应对税收产生同样的影响,才能对企业取得土地方式一视同仁,消除因拿地方式不同造成的税收待遇不同,真正实现税收中性。出让土地成本中暗藏的进项税额应当不计入土增的成本扣除项目中。

三是用一个反证法。

如果不赞成土地价款中的销项税额抵减金额应当不计入土增扣除的成本,则这个金额必然要增加土增的收入,而这个金额不符合会计或者税法中任何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不符合销售收入的属性;反而,用差额扣除政策允许抵减销项税额的规定,更近似于对这块金额的一种返还,按照返还土地出让金应当冲减成本的规定,这块金额也应当冲减成本。

谢虎:收入不含税,成本含税,公平原则呢?

黄献平:因为0.09已经用于减少增值税销项了。

谭兵:广州局的意见是抵减。

锦辉:我清算的几个项目,税局都让是选的差额成本。听说有全额成本的,不知道是哪个地方?税局的人也说了:告诉我哪个地方这样做了,就同意我们全额成本。让我提供2个鉴证报告复印件给他们看。

云淡:从增值税原理看,土地成本销项抵减本质和进项一样,国家出让土地不征税,允许土地抵销相关于对土地征了销项税,征与不征钱都进财政。

张效林:土地增值税收入为不含税收入,土地成本应为16875-1393.35元,这里的1393.35相当于土地的进项,这样处理就把购进的含税土地成本,换算成了不含税的土地成本。

福建:

关于“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出让地价款按差额计税法抵减的销项税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处理意见

各设区市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近接部分地市反映,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出让地价款,按差额计税法抵减的销项税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处理?经研究,并报局领导审核同意,在总局未进一步明确前,暂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等有关规定,对抵减的销项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冲减土地成本处理。本意见下发前已完成清算审核的项目不再追溯调整。

福建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2023年11月13日

来源:言税,严颖整理。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14篇】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土地增值税清算不仅工作量大,专业性强,需提供的资料多,而且各地对清算工作的具体规定也不尽相同,所以成为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的一个工作难点。从今天开始,咱们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报送进行专题探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以下简称《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包括: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参考表样见附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与清算项目有关的书面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容积率、分期开发情况、成本费用的计算和分摊方法、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不同类型房产的销售均价、房地产清算项目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具体内容应包括:

1.项目商品房建筑面积、可售商品房建筑面积及其具体构成情况、非可售建筑面积及其具体构成情况等说明。

2.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说明共同费用总额及其分摊情况。

3.对纳税人开发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应分项分类说明其具体情况(即按照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建成后自用或有偿转让进行分类);属于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等情形的应附上相关凭证。

4.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情况说明。

5.涉及减免税的项目,应对项目涉及的减免税情况进行说明。

6.关联交易情况说明。

7.融资情况说明。

8.企业财务核算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凡在本规程实施前已作清算申报且工程造价高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清算项目,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造价书面报告。

(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同时该《规程》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因此房地产企业应按照项目的进度向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取得土地、立项与规划环节:纳税人取得(包括以出让、转让、接受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及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办理立项与规划手续并取得规划建设部门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复后30日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与清算项目相关的和政府签订的协议、政府文件及会议纪要。通过这些资料主要核实是否存在土地出让金返还、是否有配套设施比如公园、学校等的建设约定,是否存在其他土地增值税清算可能会涉及到的事项。

发改委立项批复文件。了解项目的大致情况,关注是否有项目分期建设方面的说明。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协议)或其他相关证明。通过土地出让合同,可以核实土地出让价格、土地面积、土地交付时间、交付状况(净地交付还是现状交付)、廉租房等配套设施配置情况及是否需要无偿移交等信息。

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主要核实拆迁安置补偿费,如果是净地交付,则没有。

⑥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2、项目工程施工环节:纳税人申请领用发票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有附件一并提供)。

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如有附件一并提供)。

③建筑工程预算书。

④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⑤工程造价情况备案表、工程量清单。

凡项目的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设计或施工环节出现特殊情况可能导致工程造价高于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应在施工前或施工中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报送相应的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实地核查,纳税人应予以配合。

3、销(预)售商品房环节:

①纳税人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项目销售收入明细表。表格没有固定格式,但至少应当包括物业类型、楼号、房号、建筑面积、业主姓名、销售金额等信息,如果能提供销售合同编号、销售发票号码、预售面积、测绘面积、面积补差、是否保障房及保障房面积等等。营改增前未售完的项目,还应该提供营改增前、后收款金额。

4、项目竣工决算验收环节:

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包括实测面积表以及实测面积报告等。需要办理产权证的建筑面积,都需要通过专业的测绘机构测绘并出具实测面积报告,对于不能办理产权证的建筑面积是否需要测绘,这个一般没有强制性要求。

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报告。记载有工程名称、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信息,并由相关单位盖章确认。

项目决算报表及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通过项目的预算书决算书变化因素——工程变更单、工程增减变化汇总表审核工程的决算情况。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工程价款最终结算。依据相关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由施工单位编制,经建设单位审核后盖章确认,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审核后双方盖章确认,是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有的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提供工程竣工结算报告,这就增加了清算审核的难度。

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备案表上记载有人防面积,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证明人防工程已验收并移交人防部门。

5、其他资料。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其他借款合同及利息结算凭证、商品房权属证明和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签字盖章的项目竣工图等房地产开发相关资料。

(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第15篇】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行业的一个独特税种,具有税率税负高、计税依据认定多样化、清算持续周期长等特点。正是鉴于这些因素,土地增值税具有了丰富的筹划要点与管控思路,一项精准、优质的土地增值税筹划方案,可以让企业直接实现降本增效。伴随税收风控体系的进一步升级,及趋于标准化、具体化、一体化的企业经营环境更加突出了税收筹划与管控的重要地位。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土增税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特别注意的是:土增税政策地方色彩浓厚,国家层面的政策只是将框架制定好,各地政府有权利在框架范围内自行补充计税细节。所以各地政策口径差异较大(增值税与所得税政策口径全国基本一致)。这也是土增税计算最难的部分:既需要了解国家层面政策,又要熟悉各地政策与执行口径,执行过程中还要与主管税局保持良性的沟通互动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主要特点

(一)土地增值税税率高、税负重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以房地产项目为课税对象,实行预缴与清算制,在收取不动产销售(预售)款项时,先按一定的征收率预缴,达到一定条件后进行清算,根据应纳税额多退少补。土地增值税实行30%至60%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是一个独特的高税率高税负的税种,土地增值税的实质意义就是反房地产暴利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计算土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三费支出);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营改增之后,扣除项目中不包含企业转让不动产缴纳的增值税。)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体系与清算结果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系统由“纳税申报表”、“常规开发业务清算单位审核表”、“清算条件审核表”、“扣除项目及成本结转表”等一系列单位模块组成,是一个独立的核算体系,且与会计核算要素不完全相同。土地增值税税务核算将一个项目的收入、成本划分为独立的清算单位、产品类型进行核算,且开发费用等扣除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存在差异,清算结果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负与项目利润呈一般的正向关系不同,实务中很可能出现土地增值税税负与项目利润不配比的问题,以至于项目本身没有产生盈利,但清算后却需要缴纳高额的土地增值税。

(三)不同地方,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成本对象、成本分摊方法等具有明显的差异性。

关于清算方法,根据清算对象可分为“两分法”与“三分法”等,两分法就是将清算对象分为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三分法就是将清算对象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与其他类型房地产(非住宅);成本分摊方法有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可售面积法、层高系数法等,但在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中,经常对分摊方法的选择进行了一定限制,房地产清算单位不可自行选择。清算方法、成本对象、成本分摊方法等差异导致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不一,即如果同一房地产项目位于不同地区,因地方政策差异将会导致不相同的清算结果。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筹划要点

预征和清算条件

预征:

为确保税款平稳,均匀的流入国库,在房地产预售发生时即采取土增税预征,通常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具体比例各地不一)。

清算条件:

1、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自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要求纳税人自清算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清算手续。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一)从管理角度,土地增值税筹划要有前瞻性,在实施过程中进行程序化与系统化的管控。

在此管理过程中采取内控性措施,确保发票等扣除凭证的及时有效,因为扣除项目必须以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作为载体,无凭无据无法扣除。因此,在清算前对方单位发票(含质保金发票)的跟进、催收、最终到位至关重要。

(二)在实体性操作方面,首先要把握各个筹划要素。

当然属地政策在有些要素有限定性条件的前提下,先行以属地政策为导向,有的放矢,在此基础上谋求客观可行的思路与方法。然后对各要素进行区分处理,对于可对清算单位产生整体性影响的要素,可直接采取纳入筹划。

根据本人房地产项目的实操经验,现将直接性筹划要素总结如下:

一是利息费用扣除,按实际发生的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或者按土地价款与开发成本合计值5%扣除额孰高取值,以增加扣除项目的扣除额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因此,金融机构贷款利息超过土地价款与开发成本合计值的5%时,应对利息支出进行详细计算、分摊,还要注意利息结算单、借款合同等证明资料,以及在贷款利息明显过高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提供情况;若实际金融机构贷款利息不超过土地价款和开发成本合计值的5%时,可以不选择据实扣除。

二是采取销售价格分离法,达到降低增值率的效果。

销售价格分离法是通过合同拆分以分解不动产销售收入,具体操作时通过与购房客户签订不动产(毛坯房)销售合同与房屋装修合同,分解为毛坯房销售收入与房屋装修收入两部分。这样可以只根据不动产(毛坯房)销售合同的交易价格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与此同时高溢价部分可以在房屋装修合同中体现,反向压减了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的溢价空间,从而达到土地增值税增值率降低的效果。此方法适用增值率高的项目且具备多元化经营条件的综合性房地产企业,在实施过程中要遵循市场原则,根据客观的市场条件与市场环境合理选定两个方向的增减值区间。

三是期间费用合理转移到开发间接费,增加开发成本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除财务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是按土地价款和开发成本合计金额5%之内计算扣除。原则上管理人员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等不能作为扣除项目,其实际发生数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没有直接影响。但若采取一定的人员组织管理办法,如在岗位具体化的条件下,将成本会计、项目主管会计、项目前期投拓等管理岗位纳入项目管理范围,相关发生的费用列支于开发成本中的开发间接费中,则可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并可进行加计20%扣除,从而减少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该方法应具备充分的证明资料,以备项目清算使用,可通过下发项目人员组织管理制度、建立《项目部工作人员清单》等方式实现。

以上要素采用后可实现直接的节税目的。此外,实务中还可以通过产业链协同、关联交易以实现转移利润的方式达到节税目的,但这些并非合法合规操作途径,客观上不属于合理避税的范畴,在此不再进行表述分析。

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15个范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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