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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增值率(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18 08:43:01 查看人数:4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土地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土地增值税增值率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土地增值税增值率

【第1篇】土地增值税增值率

现将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归纳整理如下。

一、销售普通住房增值率未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物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的规定,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但不超过上述标准的20%。

二、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三、国家建设需要搬迁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四、单位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率未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的规定,享受该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五、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六、企业改制重组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该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七、合作建房分房作为自用暂免征收土地増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148号)的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八、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九、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府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第2篇】土地增值税怎么申报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另外,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其中转让营改增之前缴纳的营业税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一、一般计税方法下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在计算销项税额时,涉及抵减土地价款的,还应当扣除相应土地成本。

举例:a房地产公司清算项目为一般计税项目,2023年12月31日申报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中销售台账显示含税销售收入11亿元,全部为普通标准住宅收入,假设该收入对应应扣除的土地成本为3.37亿元(增值税与土地增值税计算分摊口径一致),销售额=(11-3.37)÷(1+9%)=7亿元,销项税额=7 × 9%=0.7亿元,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11-0.7=10.3亿元

二、简易计税方法下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但对小规模纳税人转让非自建不动产以及一般纳税人转让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所以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差额除以(1+5%)*5%。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收入总额扣除增值税应纳税额后的差额。

举例:2023年a公司将营改增之前以500万购买的办公楼予以出售,出售的含税收入1000万元,应缴纳增值税为(1000-500)/(1+5%)*5%=238,095.24元,应确认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5000000.00-238,095.24=4,761,904.76元

【第3篇】土地增值税清算经验

(一)审核方法和内容

1.一块土地分期开发或多块土地同时分期开发,各期成本分摊比例是否正确

一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土地成本,是否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计算确定扣除金额;多个项目共同的土地成本,是否按照清算项目的占地面积占多个项目总占地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清算项目的土地成本的扣除金额。

2.转让方式取得土地,开发商是否取得合法票据,转让方在转让过程中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3.计入土地成本的契税的计税基础与本次清算项目土地成本是否相符。

4.是否存在应计入期间费用的成本。

(二)审核常见疑点及案例

1.疑点:非本项目土地成本,不应扣除

案例7-6 丙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共计25,796.00㎡,其中普通商品住房用地19,832.50㎡,商业用地5,963.50㎡。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中房源均为普通住宅,企业全额列支了土地成本。

解析:与该房地产企业沟通核实,企业取得的地块后期无土地性质变更;通过规划总平图及三方数据中商业已在营业中等相关信息,确认本地块后期有商业房未在本次清算范围内。因此土地成本全部在本清算项目进行分摊不正确,应把商业部分占地面积进行剔除。

2.疑点:裙楼的土地成本没有合理分摊(以河北为例)

案例7-7 河北某房地产企业开发一栋商住综合楼(无地下),总占地面积5000.00㎡(暂不考虑道路及绿化占地),土地成本4800.00万,建筑规模如下:1f-5f为商业,建筑面积22000.00㎡,a座、b座为6f-30f的公寓,公寓的建筑性质为住宅,建筑面积50000.00㎡,商业和公寓的销售比例均为100%,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成本应如何分摊?

解析:分两种情况予以考虑。

(1)公寓和商业是同一承重

(2)公寓和商业为非同一承重

由以上两种情况可知,建筑物是裙楼情况下,是否为同一承重对不同房源类型之间土地成本分摊不同,从而影响最终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税负。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第一步:按独立占地的每栋建筑物占地面积占该项目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土地成本:

每栋可转让建筑物分摊的土地成本=每栋可转让建筑物占地面积÷可转让建筑面积占地总成本×土地总成本

第二步:对于同一建筑物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当首先确定该建筑物占地的总土地成本,然后根据该建筑物中某一类型房地产建筑面积占该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土地成本:

普通住宅应分摊的土地成本=∑(每栋可转让建筑物普通住宅建筑面积÷每栋建筑物可售建筑面积×每栋建筑物应分摊的土地成本)

非普通住宅应分摊的土地成本=∑(每栋房地产非普通住宅建筑面积÷每栋房地产可售建筑面积×每栋房地产应分摊的土地成本)

其他类型项目应分摊的土地成本=∑(每栋房地产其他类型项目建筑面积÷每栋房地产可售建筑面积×每栋房地产应分摊的土地成本)

(1)疑点:购置土地环节支付的“招拍挂”佣金和购地环节支付的中介公司(个人)介绍费是否可以作为开发成本扣除?

解析: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七条第(一)项“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答的通知》(琼地税函〔2015〕917号)第三条规定, '招拍挂'是政府出让土地的一种方式,对纳税人在土地出让环节支付的'招拍挂'佣金可视为'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据实扣除。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房屋测绘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属于期间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

3.应计入期间费用的成本

(1)疑点:购置土地环节支付的“招拍挂”佣金和购地环节支付的中介公司(个人)介绍费是否可以作为开发成本扣除?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七条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答的通知》(琼地税函〔2015〕917号)

(2)疑点:持有宗地期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是否可以计入开发成本?

解析: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文章所分享案例思路,均来源于《数字税务——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实践及案例》一书,想要获取更多详细案例及讲解具体可参考本书籍。

本书基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这一难题,将我们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研究成果及多年的信息化实践经验相融合,阐述我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践行之路的探索与发现,为我国现代化税收治理体系的建立、数据治理能力的提升、税收成本的降低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书籍链接:

https://isb.h5.xeknow.com/s/4pbm8p

书籍介绍:

【第4篇】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

建筑业企业通过会根据完工百分比法或工作量法确认会计收入,有人认为,会计上确认收入时,就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这种认识无视了会计与税收之间存在的差异。

在会计上,建设方与施工方以双方签证认可的结算单等书面文件作为工程进度的依据,并以此为据确认收入和相应的成本。而在税收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显然,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有三个关键时间节点,并通过此三个关键节点来判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一是预收款日,二是开票日,三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三个关键节点任何一项先行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同时发生了。

通过三个关键节点我们可以知道,会计确认收入的时点必然会迟于预收款日;可能会迟于开票日和合同约定的收款日,也可能会早于开票日和合同约定的收款日。因此,我们不能将会计上确认收入时点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混为一谈。

此外,对于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为建筑服务完成当天。通常双方都会签订内容详备的书面合同,不太可能出现此种情况,若有发生,也只会是施工时间跨度小、标准作业、发包方信誉度高的小型施工项目,其会计上确认收入时点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相差不大。如果是大型施工项目而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这种情况对于施工方来说就是一个坑,没有几人敢往里面跳。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第5篇】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

昨天有同学询问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因有事儿,未作答。今天在此一并详细答复。

首先,企业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核算,但对方科目因房地产用途及转让主体不同,一般记入“税金及附加”、“固定资产清理”和“资产处置损益”等科目。企业实际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一般工商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作这处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一项费用,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土地增值税

2.一般工商企业转让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在“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核算。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和附加后,转让损益记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借:银行存款

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贷: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资产处置损益

3.一般工产企业转让投资性房地产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等税费,记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建造的商品房时,应将确认的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记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待房地产转让(销售)收入实现时,再按上述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规定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缴的土地增值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补缴土地增值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第6篇】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可小觑的土地增值税

01

什么是土地增值税

02

现行阶段土地增值税的法律体系

以深圳为例,现行的土地增值税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国家大法,及税务部门各种红头文件之外,主要有以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范性文件构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属于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于2023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现行有效的是2023年1月8日发文并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2)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属于财政部制定的部门规章。

(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属于深圳市地方规范性文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23年12月9日废止了其中的第二条及第十五条第四项。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可将土地增值税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1994年至2023年、2011至2023年、2023年至今。1994年土地增值税条例开始实施,拉开在全国范围内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序幕,至2023年条例修订,这个阶段许多地方政府鼓励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对土地增值税实施减免政策。2023年至2023年为房地产行业飞速发展、土地价值飞速增长的时期,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趋于严格。2023年之后,地方政府规范土地增税的流程,并开始实施先预交后清算的征收步骤。

何为预征、何为清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第九条之规定,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征收采取“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的方式。即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开发销售和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先按预征率征收税款,待工程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先预交后清算,意味着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进入了非常正式及严苛的阶段,不可小觑。

03

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应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依照上述,土地增值税的发展实际上历经了从无到有,从松散到严苛,从预征到清算的发展过程。相应地,房地产企业转让土地资产的形式,也历经了直接转让到间接转让的发展过程。

房地产项目的土地转让主要的两种模式为:一种是资产转让,另一种是股权转让。资产转让模式则是通过直接转让房地产项目的方式实现其目的;而股权转让模式是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间接实现转让房地产项目的目的。股权转让从形式上不存在土地使用权的转手——土地使用权自始在项目公司的名下,但项目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了变更。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持肯定的态度,其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 号)中回复称:《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根据以上复函,国税总局的意见认为股权价格只是形式,土地的增值是实质,实质重于形式,故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近年的司法判例,也总体遵循此标准。以下为两则与土地增值税相关联的诉讼案例。

(2019)沪02民终4397号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以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方式来转让已经取得的土地开发使用权是目前在房地产市场实践中采取的一种常见方式,该行为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为法律所禁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上述股权转让合同除受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法律关系约束外,因其涉及土地使用转让,关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能否完全继续享有开发权利,亦受国家关于土地法律、法规的约束,故对于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做出的履行条件、履行顺序、例外情况的特别约定应予充分尊重,并予恪守……。

(2018)苏行申626号再审行政诉讼案件,是一起典型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转让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的案例。此案法院明确阐明了“股权溢价款”与“土地增值额”之间的对应关系,价款中应扣除一切成本之后缴纳土地增值税。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均认为:

从x公司与x集团五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来看,x公司转让了土地使用权。《合作协议书》明确约定,共同设立的项目公司取得案涉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保证项目公司为案涉地块土地的唯一权属人。从该约定来看,x公司将该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处分。项目公司虽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体并非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虽然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并补缴了利息,但是系代替x公司缴纳。

从“股权溢价款”的计算来看,x公司实质上构成土地使用权转让。x公司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20%股权转让时,获得133033923元“股权溢价款”的计算方式为:314501平方米(73046号地块面积)×1.8(容积率)×235元/平方米。从该计算方式可以看出,x公司获得的“股权溢价款”是根据案涉地块的土地面积和容积率等进行计算。

x集团五公司之所以愿意与x公司合作,正是因为x公司实际占有并有权处分案涉地块土地使用权。x公司转让股权之前,项目公司实际上并未经营,x公司获得的“股权溢价款”,实际上是通过股权转让的外在形式,客观上实现了土地增值并转让了土地使用权。如果x公司不占有涉案土地、无权处分涉案土地使用权,其不可能获得所谓的“股权溢价款”。

【第7篇】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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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营改增”工作的全面展开,减轻了房地产企业税收负担,但是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中仍然占有较大比重,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也越来越重要,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政策法规,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企业相关开发成本费用所采用的方法、如何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工作等做出了明确要求,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发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存在清算条件难界定、票据难审核等问题,如何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一、房地产项目完工后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我国土地增值税执行的是预征加清算的制度,即在房地产项目整体竣工销售完毕前,先按销售(含预售)额的一定比例(一般为1%到2%)预征一部分税,待整体项目竣工销售完毕再依照税法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全面的清算,多退少补。由于预征率相对比较低,在项目结束后往往都要补税,退税的情况很少。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以项目为单位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是以政府部门审批规划的单个项目为单位,如果同一个项目分期进行开发,还要进一步以每一期为清算单位,分别计算其增值额及应交的土地增值税额。

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不同,企业所得税是以年为单位,对年度内所有项目的所得进行综合征收。而土地增值税计算以项目为单位,一个项目跨几个年度完成,要在项目完成的那个年度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三、土地增值税率是最高的

在房地产企业涉及的所有税种中,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最高的。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25%,而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按照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分别为30%、40%、50%和60%。我国土地增值税适用的是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如下图)

四、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项目的增值额

某项目的应纳土地增值税额=项目增值额*税率。项目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和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等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五、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企业应该主动申报清算,另一种是由税务机关通知企业进行申报清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主动申报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六、以房抵债、拆迁还建等将房产用于非货币性交易也要视同销售计入清算收入

开发商将自己开发的产品抵顶工程款或采用拆迁还建方式对被拆迁人进行实物安置,虽然未取得货币收入,但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属于取得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也应该视同于取得了货币收入缴纳土地增值税。

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七、房地产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有税收优惠

为了鼓励房地产企业积极开发普通标准住宅,国家制定了相应的税收政策给予房地产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

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但要注意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免税规定。

八、划分普通标准住宅的三个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 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九、土地成本和开发建设成本可以加计扣除

上世纪90年代在出台土地增值税政策之初为了促进经济发展,鼓励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在税收上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定的支持,税法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成本和房地产开发建设成本的金额之和,加计百分之二十的扣除。其意义主要在于抑制房地产的炒卖炒卖,但要鼓励对房地产进行开发建设,此条政策一直延续至今。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形式以及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此条政策是否会调整还不得而知,也许会成为下一个土地增值税政策调整的突破点。

十、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有比例限制

房地产开发费用包括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与该项目开发建设有关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分两种情况: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成本和房地产开发建设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

2、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成本和房地产开发建设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

十一、某些情况下并非销售价格越高项目利润也越高

土地增值税采用的是超率累进税率,项目增值额越高税率越高,而且税率级差较大,为10%。当某个房地产项目在增值额在税率级差的临界点时,可能收入稍高一点会造成增值额超过临界点而适用高一级的税率,直接增加10%的增值税额,得不偿失。所以在项目定价时如果能够进行周密的测算,可以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最好把土地增值税的影响也能作为项目定价的参考因素之一。

十二、新房与旧房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方法不同

我国税法规定转让新建房与转让旧房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方法有区别。新建房转让按照新建房的土地成本、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以开发建设单位账面成本为基础逐项扣除。而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在转让旧房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确定评估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

十三、土地增值税也可以定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由于土地增值税是地方税种,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情况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差异很大。目前核定征收率最低的是吉林省,普通标准住宅的是0.5%,非普通标准住宅是1%-3%;核定征收率最高的是大连市,普通标准住宅的是6%;非普通标准住宅是8%-9%。

十四、开发产品转为自用或出租不征土地增值税

我国税法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为了减轻土地增值税的压力,一些开发商根据项目情况经过测算已经转变了经营策略,变出售为出租。

十五、公共配套设施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十六、代收费用如何处理

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十七、扣除凭证很重要

土地增值税清算文件规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由于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去扣除项目后的差额为计税依据的,扣除项目大小直接影响了应纳土地增值税的多少,所以作为扣除项目依据证明的扣除凭证就显得非常重要。各地方税务机关非常重视扣除凭证的重要性,根据各地情况纷纷细化了对扣除凭证的要求。

十八、四项建安成本项目有定额

为了防止房地产开发公司利用虚列支出、抬高成本来逃避土地增值税,一些地方规定了部分开发成本项目的造价参考标准。如北京、大连等地规定清算项目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每平方米建安成本扣除额,明显高于当地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建安造价表》中公布的每平方米工程造价金额,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建安造价表》中核定的每平方米建安成本扣除。

十九、转让房地产不办理产权证也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有些人在转让房地产时签订君子协定,约定房地产实质转让,但不变更产权证或推迟办理,以为这样可以逃避土地增值税,这样理解是错误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文件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二十、会计核算对土地增值税具有很大影响

土地增值税清算文件要求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要分别核算。在分别核算时,对于收入分别核算比较容易实现,但对于成本费用分别核算却比较难于操作。一般情况下非普通标准住宅的售价要高于普通标准住宅,但同时非普通标准住宅的成本也会高于普通标准住宅,而且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所以能够合理准确的分别核算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的成本将直接决定土地增值税的多少。

后记:

从以上内容来看土地增值税确实是房地产行业涉及的非常重要的税种,由于其税负高、计算复杂、政策性强、变化快,一般企业难于掌握,现在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认识到土地增值税的重要性,纷纷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策划,北京的致通振业税务顾问公司还专门研制了模拟土地增值税清算服务体系,使房地产企业在税务机关正式土地增值税清算之前自我摸底测试,进行及时的补救和安排。房地产企业管理者更应该运筹帷幄、合理决策,使企业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获取最大的税务权益。

【第8篇】我国实施的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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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

【法律依据】

《宪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第9篇】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

目 录

一、土地成本项目

二、开发成本项目三、开发费用项目四、转让有关税金

五、加计扣除项目

一、土地成本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法规缴纳的有关费用。具体包括:

1.政府地价及市政配套费

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开发费,向政府部门交纳的大市政配套费、交纳的契税、土地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

2.合作款项

补偿合作方地价、合作项目建房转入分给合作方的房屋成本和相应税金等。

3.红线外市政设施费

红线外道路、水、电、气、通讯等建造费、管线铺设费、接口补偿费。二、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4.拆迁补偿费

土地征用费、劳动力安置费有关地上、地下建筑物或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一)前期工程费开发前期准备费

指在取得土地开发权之后、项目开发前期的水文地质金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三通一平”等前期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5.勘察设计费

(1) 勘测丈量费:包括初勘、详勘等。主要有:水文、地质、文物和地基勘察费,沉降观测费,日照测试费、拨地钉桩验线费、复线费、定线费、施工放线费、建筑面积丈量费等。

(2) 规划设计费:

规划费:方案招标费、规划设计模型制作费、方案评审费、效果图设计费、总体规划设计费。

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修改设计费、环境景观设计费等。

其他:可行性研究费、制图、晒图、赶图费、样品制作费等。

(3) 建筑研究用房费:包括材料及施工费

6.报批报建增容费

(1) 报批报建费:包括安检费、质检费、标底编制费、交易中心手续费、人防报建费、消防配套设施费、散装水泥集资费、白蚁防治费、墙改基金、建筑面积丈量费、路口开设费等、规划管理费、新材料基金(或墙改专项基金)、教师住宅基金(或中小学教师住宅补贴费)、拆迁管理费、招投标管理费等。

项目整体性报批报建费:项目报建时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交纳的报批费。

(2) 增容费:包括水、电、煤气增容费

7.“三通一平”费

(1) 临时道路:接通红线外施工用临时道路的设计、建造费用。

(2) 临时用电:接通红线外施工用临时用电规划设计费、临时管线铺设、改造、迁移、临时变压器安装及拆除费用。

(3) 临时用水:接通红线外施工用临时给排水设施的设计、建造、管线铺设、改造、迁移等费用。

(4) 场地平整:基础开挖前的场地平整、场地清运、旧房拆除等费用。

8.临时设施费

(1) 临时围墙:包括围墙、围栏设计、建造、装饰费用。

(2) 临时办公室:租金、建造及装饰费用。

(3) 临时场地占用费:含施工用临时占道费、临时借用空地租费。

(4) 临时围板:包括设计、建造、装饰费用。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主体建筑工程费

指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主体内列入土建预算内的各项费用。

主要包括:

9.基础造价

包括土石方、桩基、护壁(坡)工程费,基础处理费、桩基咨询及检测费、降水。

10.结构及粗装修造价

主要包括砼框架(含独立柱基和条基等浅基础)、砌体、找平及抹灰、防水、垂直运输、脚手架、超高补贴、散水、沉降缝、伸缩缝、底层花园砌体(高层建筑的裙楼有架空层,原则上架空层结构列入裙楼、有转换层结构并入塔楼)。

11.门窗工程

主要包括单元门、入户门、户内门、外墙门窗、防火门的费用。

12.公共部位精装修费

主要包括大堂、电梯厅、楼梯间、屋面、外立面及雨蓬的穗精装修费用。

13.户内精装修费主要包括厨房、卫生间、厅房、阳台、露台的精装修费用。

主体安装工程费

14.室内水暖气电管线设备费

(1) 室内给排水系统费(自来水/排水/直饮水/热水);

(2) 室内采暖系统费(地板热/电热膜/分户燃气炉/管道系统/暖气片);

(3) 室内燃气系统费;

(4) 室内电气工程费:包括楼栋及单元配电箱、电表箱、户配电箱、管线敷设、灯具、开关插座、含弱电工程管盒预埋

15.室内设备及其安装费

(1) 通风空调系统费:包括空调设备及安装费用、空调管道、通风系统费用;

(2) 电梯及其安装费;

(3) 发电机及其安装费:包括发电机供货、安装、机房降噪费;

(4) 消防系统费:包括水消防、电消防、气体灭火、防排烟工程费;

(5) 人防设备及安装费:包括密闭门、气体过滤装置等。

16.弱电系统费

(1) 居家防盗系统费用:包括阳台及室内红外探测防盗、门磁、紧急按扭等;

(2) 对讲系统费用:包括可视及非可视对讲系统费用;

(3) 三表远传系统费用:包括水、电、气远程抄表系统费用;

(4) 有线电视费用:包括有线电视、卫星电视主体内外布线及终端插座费用;

(5) 电话系统费用:包括主体内外布线及终端插座费用;

(6) 宽带网:包括主体内外布线及终端插座费用。(三)基础设施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社区管网工程费

17.室外给排水系统费

(1) 室外给水系统费:主要包括小区内给水管道、检查井、水泵房设备、及外接的消火栓等费用;

(2) 雨污水系统费用

18.室外采暖系统费

主要包括管道系统、热交换站、锅炉房费用

19.室外燃气系统费

主要包括管道系统、调压站。

20.室外电气及高低压设备费

(1) 高低压配电设备及安装:包括红线到配电房的高压线、高压柜、变压器、低压柜及箱式变压设备费用;

(2) 室外强电管道及电缆敷设:室外强电总平线路部分费用;

(3) 室外弱电管道埋设:包括用于电视、电话、宽带网、智能化布线的管道预埋、检查井等费用

21.室外智能化系统费

(1) 停车管理系统费用:包括露天停车场管理系统、地下室或架空层停车场管理系统的费用;

(2) 小区闭路监控系统费用:包括摄像头、显示屏及电气系统安装等费用;

(3) 周界红外防越系统费用:红外对扫等;

(4) 小区门禁系统费用;

(5) 电子巡更系统费用;

(6) 电子公告屏费用

园林环境工程费

指项目所发生的园林环境造价,主要包括:

22.绿化建设费

包括公共绿化、组团宅间绿化、一楼私家花园、小区周边绿化支出;

23.建筑小品

雕塑、水景、环廊、假山等;

24.道路、广场建造费

道路广场铺设、开设路口工程及补偿费等;

25.围墙建造费

包括永久性围墙、围栏及大门;

26.室外照明

室外照明电气工程,如路灯、草坪灯;

27.室外背景音乐

28.室外零星设施

儿童游乐设施、各种指示牌、标识牌、示意图、垃圾桶、座椅、阳伞源等。

(三)公共配套设施费指房屋开发过程中,根据有关法规,产权及收益权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不能有偿转让也不能转作自留固定资产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29.在开发小区内发生的不会产生经营收入的不可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包括居委会、派出所、岗亭、儿童乐园、自行车棚等;

30.在开发小区内发生的根据法规或经营惯例,其经营收入归于经营者或业委会的可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的支出,如建造幼托、邮局、图书馆、阅览室、健身房、游泳池、球场等设施的支出;

31.开发小区内城市规划中规定的大配套设施项目不能有偿转让和取得经营收益权时,发生的没有投资来源的费用;

32.对于产权、收入归属情况较为复杂的地下室、车位等设施,应根据当地政府法规、开发商的销售承诺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摊入本成本项目。如开发商通过补交地价或人防工程费等措施,得到政府部门认可,取得了该配套设施的产权,则应作为经营性项目独立核算。

该成本项目下按各项配套设施设立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如

:a.游泳池:土建、设备、设施;

b.业主会所:设计、装修费、资产购置、单体会所结构;

c.幼儿园:建造成本及配套资产购置;

d.学校:建造成本及配套资产购置;

e.球场;

f.设备用房:配电房、水泵房土建及装修费;

g.车站建造费:土建、设备、各项设施。(四)开发间接费用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开发间接费核算与项目开发直接相关、但不能明确属于特定开发环节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

33.工程管理费

(1) 工程监理费:支付给聘请的项目或工程监理单位的费用;

(2) 预结算编审费:支付给造价咨询公司的预结算的编制、审核费用;

(3) 行政管理费:直接从事项目开发的部门的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等人工费以及直接从事项目开发的部门的行政费

(4) 施工合同外奖金:赶工奖、进度奖

(5) 工程质量监督费:建设主管部门的质监费;

(6) 安全监督费:建设主管部门的安监费;

(7) 工程保险费。

34.营销设施建造费

(1) 广告设施及发布费:车站广告、路牌广告;

(2) 销售环境改造费:会所、推出销售楼盘(含示范单位)周围等销售区域销售期间的现场设计、工程、装饰费;临时销售通道的设计、工程、装饰等费用;

(3) 售楼处装修、装饰费:设计、工程、装饰等;

(4) 样板间:包括样板间设计、装修、家具、饰品以及保洁、保安、维修费。主体外搭设的样板间还包括建造费用;主体内样板间销售后回收的设计、装修、家具、家私等费用,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单列或单独记录,考核时从总费用中扣除;

(5) 其他。

35.资本化借款费用

包括直接用于项目开发所借入资金的利息支出、折价或溢价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汇兑差额。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包括手续费等。

36.物业管理完善费

包括按规定应由开发商承担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以及小区入住前投入的物业管理费用。

三、开发费用

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四、转让税金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五、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上面所列计算的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第10篇】河南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开封个体户核定征收,哪里能注册河南核定征收个体户?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的征收率。适用3%预征率的项目暂不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

个体经营户也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和公司一样,个体经营者大部分都是小规模的纳税者,而一般纳税者较少,这与个体经营本身的特点是分不开的,个体户存在的意义是个体户,自己生存,自己出路,所以数量大、量小是其具体的,而一般纳税人500万的销售标准对于大多数个体户来说是无法达到的。

一般纳税人,你怎么缴纳增值税就怎么缴纳,一般没有优惠。

所以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当然是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季度免税政策不超过45万。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算法其实是比较复杂的,而且类似于我们的企业所得税,你要用你的收入减去成本来计算收入,然后再按照相应的税率来计算个税,这个成本里面有需要调整的东西你也调整一下,这个还是需要一些专业知识的,一般人不学真的不会。

附加税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个体工商户可在50%的税率范围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所以,目前如果成立个体户,一般都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实税负真的不高,特别是对于核定征收的情况,税收也不多。

河南税收园区个体户核定征收,有自然人代开,个独企业,一般纳税人公司入驻等等。后续发文介绍。

根据今年的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政策,目前河南税收园区个体户核定征收之后,只需要缴纳个税与印花税,这样综合下来税负更低,大力的支持到小微企业的发展。

简单举例,一个服务类的个体户收到设计服务费,全年100w,那么今年纳税就是1.5w,大大的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

国家位置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出台好多利好政策,希望大家多多关注国家利好政策。

【第11篇】北京土地增值税

6月2日,北京市政府印发《北京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北京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在解读实施方案出台背景时表示,疫情冲击是阶段性的、暂时的,长期来看本市经济持续恢复发展的良好态势不会改变,北京有“稳”的基础。

相关负责人说:“在对标对表国务院6方面33条措施基础上,立足本市实际,经多方听取意见,结合近期政策、项目储备 ,按照‘不折不扣落实一批、出台细则明确一批、结合本市实际新增一批’的原则,针对当前企业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现实困难,研究提出了6个方面45条措施,全力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

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过程中,《实施方案》坚持首善标准,结合北京实际,落实一批精准高效、操作性强、务实管用的举措,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让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应享尽享政策红利,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坚持“五子”联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新时代首都发展,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

具体有四点考虑——

一是坚持将做好疫情防控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坚持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定推进“动态清零”行动,科学指导企业做好精准防控和复工复产,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二是坚持不折不扣承接好、落实好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提出若干自选动作,实施包括1个实施方案和n个配套实施方案的“1+n”政策体系,更好推动政策精准直达困难企业和关键环节,确保市场主体和群众清晰了解、应享尽享。

三是坚持扛起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的北京担当。把稳增长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坚决落实国家提出的二季度地区生产总值、城镇调查失业率、扣除留抵退税因素后的财政收入、物价等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力抓好政策落地见效,作出北京贡献。

四是坚持兼顾当前与长远发展推出操作性强的务实举措。坚持“五子”联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长短结合谋划实施一批促进创新型企业、高精尖产业发展的支持政策和重大项目,不断增强首都发展后劲。

《北京市统筹疫情防控和

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和国务院稳经济相关政策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坚持“五子”联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新时代首都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持续加力助企纾困和营商环境优化,全力稳住经济基本面

(一)留抵退税“直达快享”

1.严格落实国家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主动服务,“一对一”精准推送信息,全程网上办理,确保2023年6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应退尽退”。(责任单位:北京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二)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缓尽缓”

2.按照国家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及扩围要求,对特困行业企业、科技创新型困难中小微企业及其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缓缴社会保险费,明确困难企业申请条件,扩大享受范围,以自愿申请、书面承诺等方式简化办理程序,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3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

3.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为2023年4月至12月。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职工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租住商品房,可按实际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缴存人月缴存额限制。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国有房租减免“即申即享”

4.2023年对承租京内各类国有房屋的在京注册或在京纳税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房屋租金,其中对承租朝阳、海淀、丰台、房山、通州、大兴等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国有房屋的,减免6个月房屋租金。符合条件的连锁超市、便利店、餐饮企业以门店为单位执行。本市集体企业由各区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科技型孵化器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的,经确认按照减免租金总额的50%给予补贴,其中市级承担20%、区级承担30%。鼓励各区结合实际,对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的非国有房屋业主或经营管理主体,给予一定补贴。市国资委、各区分别组建房租减免工作专班,公告联系方式,协调督查政策落实,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经营人。(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四)水电气“欠费不停供”

5.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缴费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缓缴期限至2023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将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五)开行“融资纾困直通车”

6.2023年普惠小微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10个百分点以上。线上线下相结合提高首贷补贴办理便利度和覆盖面。落实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1年缩短至6个月政策,加大再贴现力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局、市财政局)

7.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简化申请手续、支持网上办理,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责任单位:北京银保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监管局)

8.加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服务业小微企业2023年新申请的银行贷款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按0.5%的费率收取担保费,免收政策性创业担保项目担保费,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023年度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提供不高于实际发生代偿总额20%的补偿。(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9.鼓励保险机构设立企业疫情险,为投保且因突发疫情导致的企业停产或停业给予一定额度赔付。大力推广普惠性商业健康保险,为基本医疗保险提供补充保障。加快推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保险试点产品落地。(责任单位: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六)优化营商环境“接地气”

10.出台助企纾困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扩大线上审批服务、电子印章和电子证照应用,提升“一网通办”服务水平,实现惠企政策“主动办”“加快办”“方便办”。疫情期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到期的,企业在线承诺后有效期自动顺延。食品生产许可证(非特殊食品)到期的,有效期顺延6个月。封管控区内无法及时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特殊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顺延至封管控解除后30日。因疫情影响导致的行政处罚、延期还贷等失信行为,不纳入信用记录和征信记录,为受到行政处罚并被公示的企业开通“信用豁免申请”便捷服务。用好12345企业服务热线,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受理办理、督办反馈、回访评价全链条服务,实现“企业有所呼、政府有所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11.夯实市、区、街道(乡镇)三级“服务包”工作体系,健全走访服务制度,积极发挥行业和属地管家作用,完善企业诉求动态解决机制,不断提升各级政府统筹服务企业发展能力。稳定总部企业在京发展,引导企业在京布局一批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重大项目。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在研发创新、场景应用、融资上市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培育一批独角兽、“专精特新”“隐形冠军”企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12.开展中小企业账款清欠专项行动,无分歧欠款发现一起清偿一起,确有支付困难的2023年6月30日前明确还款计划,严禁政府投资项目新增拖欠。(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13.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压减会议、培训、差旅等一般性支出,按规定全部收回各类结余结转资金,统筹用于疫情防控、助企纾困等急需领域。(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市级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14.加大公共采购倾斜力度,政府采购工程更多采用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合理分包等方式,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提高至10%-20%。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40%以上预算总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比例不低于70%。工会经费等其他公共性经费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总工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15.全面推广电子招投标,疫情期间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评标专家的,可依法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专家进行评标。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鼓励招标人(采购人)对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免除投标担保。(责任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着力打通关键堵点,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

(一)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生产经营

16.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坚持“动态清零”总方针,分区分级实施社会面防控措施。分场景分类别及时更新、动态调整疫情防控指引,市区联动及时解决已复工复产企业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到岗用工、配套企业复工复产、物流运输、入境返京等实际困难。指导更多企业制定闭环生产预案,以最小生产单元、最小人员编组分区分隔、错时错班优化生产流程,提高企业抵御疫情影响能力。实施重大项目生活区、施工区分隔管理,新进京员工独立区域居住,确保施工进度不延后、质量不打折。(责任单位:各市级部门、各区政府)

17.健全分级分类、动态管理的重点企业“白名单”制度,争取更多本市重点企业及上下游企业纳入国家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保障范围,建立京津冀三地互认、互通、互供、互保企业“白名单池”。建立市区两级重要功能性企业、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城市运行保障企业、产业链龙头和供应链前端企业“白名单”。(责任单位:复工复产防控组、市京津冀协同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二)全力保通保畅

18.严格落实货运车辆司乘人员“白名单”制度和“即采即走即追”闭环管理模式,对通信行程卡绿色带*号实施精准赋码。加大全国统一制式通行证发放力度,对保障民生物资、生产性物资运输的企业应发尽发。对公共性、基础性物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及冷链物流设施建设项目,加大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力度。做好市域内及河北省应急物资中转站随时启用准备,建设运维资金由政府性资金承担。研究建立矿建材料等重点货品“公转铁”运输成本差额政府、铁路部门、企业三方共担机制。继续实施批发市场蔬菜和部分类别国产水果免除进场费政策。(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通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19.落实2023年国家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政策。稳妥有序恢复本市国内国际航空客运航班,积极争取增开本市国际货运航线航班。针对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消费电子、汽车等高端供应链保障需求,对航空企业增开全货机航线航班、完善地面配套服务、主动降低航空物流成本的,给予一定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加快布局京津冀协同重点领域产业链

20.开展高精尖产业强链补链行动,对龙头企业围绕重点领域在京津冀范围提升产业链保供能力的,给予一揽子支持。充分利用产业引导基金等手段,推动一批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工业互联网等新兴产业项目在现代化首都都市圈落地。推动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带动三地在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和成果应用方面深度合作。(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京津冀协同办,市财政局)

三、充分发挥优势企业带动作用,不断提升高精尖产业发展能级

(一)促进平台企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21.支持平台企业参与智慧城市建设,落地一批智慧交通、智慧商圈、智慧街区、智慧家庭应用场景项目。引导重点平台企业科技转型,支持企业与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高校院所深度合作,加快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操作系统、处理器等领域技术研发突破,支持平台企业参与新型算力体系建设。支持平台企业推广数字零售、社交电商、在线健身、在线诊疗、云旅游、云展览、云演出等数字经济新模式,拓展“互联网+”消费场景,加快推进居家生活和居家办公一体化发展。支持本市企业在香港上市,依法依规推进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赴境外上市。(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金融监管局,北京证监局)

(二)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

22.加大创新型企业融资支持力度,畅通s基金依托北京产权交易所、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扩大并购等二级市场交易,支持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加强与外部投资机构合作,积极探索多样化金融服务模式,引导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科创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优化科创企业票据再贴现专项产品“京创通”申请流程和使用条件。(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北京证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国资委)

23.加快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拨付进度,修订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系列资金支持政策,实施“首台套”“首批次”“首流片”等应用政策,加大对企业技术研发投入、成果转化、概念验证等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24.支持落地一批智能化绿色化数字化技术改造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新智造100”项目和绿色低碳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的分档支持,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项目给予不超过合同额20%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5.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和行业企业申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实施专人对接、即报即审、审过即发。支持北京证券交易所免收上市公司2023年上市年费,在审核环节加强电子化材料报送,对受疫情影响业绩大幅下滑企业予以适当包容。(责任单位:北京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西城区政府)

(三)以“两区”建设促进外资外贸发展

26.深入推动“两区”重点领域全产业链开放和全环节改革,强化外资项目用地、用水、用能等要素保障,支持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外资研发中心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支持“专精特新”等高技术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及在自贸区注册的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研究推动中欧班列开通运行,实现单证申报、货物查验等通关事项“一件事”集成服务。做好外贸企业纾困服务,用好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工具,加大向中小微外贸企业倾斜力度,外经贸担保服务平台企业综合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质押项下的贸易融资和通过外经贸担保服务平台融资在限额范围内贴息50%。搭建外国人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人工作居留许可业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市公安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加大有效投资力度

(一)着力扩大重点领域投资

27.扩大生产性投资,加快推进重点功能区和城市副中心项目建设进度,推动建成北京奔驰汽车制造升级改造、京东方生命科技创新中心等一批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医药健康领域重大项目。前瞻布局新型基础设施,推进朝阳、海淀等超级算力中心项目建设,开工建设北京园博数字经济产业园、中关村京西人工智能创新中心等项目,加快一体化皮基站系统建设部署。(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通信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相关区政府)

28.激发城市更新投资活力,推动出台城市更新条例,建立跨项目统筹实施机制,合理引导街区功能混合、用地功能兼容和建筑功能转换。出台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功能混合等规划土地激励政策。出台危旧房改建政策,危旧楼房成套化改造项目增加规模须符合建筑规模管控要求,并由各区单独备案,增加规模除改善居住条件外可用于建设共有产权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力争2023年开工300个、完工100个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改造试点项目累计达40个。(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区政府)

29.制定推进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梳理形成轨道交通、能源、水务、物流设施等领域年内开工重大项目清单,提早报批实施具备条件的轨道交通三期项目。推动安立路、承平高速、京密快速路、丽泽航站楼、温泉水厂、温潮减河等重大项目取得实质性进展。围绕畅通重点功能区间交通联结、补齐城市内部基础设施短板、老旧管网改造升级等领域谋划一批新的重大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京津冀协同办、市重大项目办、市交通委、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局、相关区政府)

(二)持续激发民间投资

30.年内分两批向社会公开推介重点领域民间资本参与项目,2023年6月底前完成首批项目推介、总投资1000亿元以上。支持国有资本运营平台合理扩大融资规模,重点投向本市战略性产业和重大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各区政府)

(三)提升投资项目落地效率

31.加强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和要素保障,采取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简化、加快办理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手续。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涉及耕地占补平衡、林地绿地占用的,通过土地复垦、市级统筹等方式予以保障。上半年完成第二批商品住宅用地集中供应,下半年再完成两批供地,加大保障性住房项目促开工、促建设力度。制定进一步统筹专项债券等项目筹划储备工作方案,2023年专项债6月底前发行完毕、8月底前基本使用到位,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发行上市。加强与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对接,支持保险资金在京运用,争取更多中长期限贷款及长期资金支持本市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园林绿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32.加强重大项目谋划储备,结合“十四五”规划年内完成两批重大投资项目征集储备,做熟前期工作、做实要素保障,推动一批报建审批阶段重大项目提前开工建设,形成“实施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滚动接续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五、加快恢复大宗消费和新型消费,更大力度挖掘消费潜力

(一)大力促进汽车等大宗消费

33.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出台促进二手车流通若干措施,完善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政策,2023年底前对报废或转出本市注册登记在本人名下1年以上的乘用车,在本市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乘用新车,并在本市上牌的个人消费者给予不超过1万元/台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负担50%。(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北京市税务局、市交通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34.坚持“房住不炒”,保障刚性住房需求,满足合理的改善性住房需求,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推动企业将存量商办用房转换为配套重点功能区和产业园区的人才租赁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依托智能化信息采集系统,建立家装企业和家装人员“白名单”制度,落实“散装散建”从业人员“一登三查”要求,安全有序放开家庭装修施工,有效带动家装、家居和家电消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二)积极培育数字新消费

35.制定实施促进数字消费能级提升工作方案,将直播电商领域急需紧缺职业列入本市相关人力资源目录,鼓励各区对符合条件的优质直播电商服务机构给予租金补贴和资金奖励。推进办公和家用网络提速降费。新征集一批绿色节能消费券参与企业,增加一批适用电子类商品型号,延长政策实施周期,开展智能办公、智能家居、移动智能终端等产品研发推广和优惠促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通信管理局、市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三)促进餐饮和文化体育娱乐消费回暖

36.推动餐饮企业恢复发展,联合外卖平台企业发放餐饮消费券,对平台企业2023年6月减免的暂停堂食餐饮商户相关费用予以补贴。对纳入全市生活服务业发展项目和支持范围的餐饮企业,最高给予审定实际投资额50%的资金支持。鼓励各区结合实际对餐饮企业环境定期核酸检测费用和日常防疫支出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37.举办第十届惠民文化消费季,开展文化消费促进行动。鼓励旅游平台企业、旅行社开发暑期青少年户外体育、科普、文化等实践项目。打造20条“京郊之夏”乡村旅游精品线路,推出延庆消夏、密云休闲等10个“微度假”目的地。支持精品民宿发展,各生态涵养区年内落地1-2个生态文旅项目。(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委宣传部、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资中心、各区政府)

六、多措并举拓宽就业渠道,牢牢兜住社会民生底线

(一)强化重点群体就业服务保障

38.今明两年本市国有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实现一定比例增长,稳定本市所属机关事业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规模。挖掘一批基层养老服务、社会工作等就业岗位,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扩大科研助理岗位规模。支持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报考社区工作者、生态涵养区乡村振兴协理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技岗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39.用人单位招用毕业年度本市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招用毕业年度本市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给予每人1500元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40.年内新增5万名就业农村劳动力参加城镇职工保险。深化跨区对接和配套服务保障,进一步挖掘城市岗位资源,优先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强化农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稳定就业。积极促销农村时令果蔬。(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国资委、相关区政府)

41.扩充社区工作力量,临时招用住宿餐饮、文体娱乐、旅游会展、教育培训及零售等停工行业从业人员,兼职参与社区疫情防控等工作,并给予适当补贴。发挥共享用工平台作用,及时对接企业用工调剂需求,支持平台企业为餐饮、文旅、会展等受疫情影响企业提供灵活用工岗位,开展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二)提升城市安全运行水平

42.完成加强首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巩固完善“区自为战”“校自为战”“企自为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持续加强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建设,加快集中隔离设施、方舱医院、核酸检测设施、负压病房、发热门诊、急救站点、综合信息平台等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储备。推进市疾控中心迁建、疫情防控和重大活动应急场所、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地坛医院改造提升、平房区公厕改造等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重大项目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市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43.做好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在3%左右。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达到启动条件时,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合理上调2023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44.保障粮食、能源安全,及时发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根据市场形势启动粮食收购,确保粮食、大豆、蔬菜播种面积分别达到100万亩、4.2万亩和75万亩以上。落实地方政府成品油等能源资源储备任务。加快推动本市能源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45.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扎实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严防交通、建筑、燃气等方面安全事故,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消防救援总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国家有相关规定的,或具体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第12篇】土地增值税抵扣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第三,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第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三、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13篇】土地增值税清算开发间接费用

问:什么情况下才申报按钮才能用啊,现在是灰色不能申报?

答: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问:支付管理是必填项吗,每个模块都要录入吗?

答:支付管理里面录入的是对发票或政府类付款的银行凭证(实际的银行付款凭证,支付管理对付款进度的监督。需要录入支付管理的模块有:前期、建筑安装、基础、配套四个模块。

问:因为我们项目现在税务局走核定5%,但必须录系统,主要录收入,成本这一块就简单录一些数据,所以看看成本这一块哪个是必填项?

答:企业端的录入都是核实录入,核实的录入全部清算数据;核定只是税务端审核的时候如果不符合核实的在审核确认的时再转为核定的清算结果。

问:请教下,间接费用中有社保,能算到开发成本中扣吗?

答:属于工程部人员的可以,应提供工程人员名单和劳动合同

问:导入的时候提示增值税应该为数据值?

答:首先选择电子表格中“数据”——“分列”——“常规”点完成;最后再选中那一列,单击右键,选择“单元格格式”,设置成数值型保留两位小数。

问:我问一下我当期的土地使用税交了两个项目的,在一张银行回单上,如何录入系统?

答:实缴金额既是票面金额 ,本期缴纳金额是指一张发票承担多期或多项目的税款中,本期按比例分摊的金额。

问:导入的时候提示应税收入计算错误,增值税计算错误?

答:首先选择电子表格中“数据”——“分列”——“常规”点完成;最后再选中那一列,单击右键,选择“单元格格式”,设置成数值型保留两位小数。

问:我们没有达到清算条件,也要填写吗?

答:没有达到清算的,软件可以起到项目监控的作用,也可以方便查询和统计数据。

问:地下车位怎么添加信息,地下车位没有分单元,就是420个?

答:添加房源只选择地下部分创建房源信。息创建完成后,再在层处单击右键,设置楼层信息,在本层户数处修改房源数量即可。

问:我自己导入数据时候提示“数据库内该房屋不存在”

答:第一步房源创建,第二再导入销售

问:您好,想问一下如果10万以下的成本,是专票的话,原始凭证类型、原始凭证代码、号码、收款单位是否可以不填写呀?

答:如果专票抵扣的,不管金额大小都要填写代码、号码、收款单位

【第14篇】土地增值税属于资源税

听劝,14天不要企图从头学,厚厚一本书等你背完黄花菜都凉了!咋快咋来!重要的是学习方法和备考中的技巧,掌握这些真的能节省很大的力气,还想过请这样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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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四、规范核定征收,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具体各地区的核定征收率,详见如下正文:

目录

1广东的规定

关于统一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以及《管理规程》第四十条规定情形,按核定方式进行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对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向自然资源部门查询项目土地价格、参照汕尾市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同期同类型房地产销售价格等方式进行评估计算,无法核定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按核定征收率方式核定征收,普通住宅(含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8%。

(二)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的,按核定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8%。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留用地使用权,可按核定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8%。

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460号)

一、征收范围:2005年11月1日以前开发并开始销售且销售期至2005年11月1日以后结束的房地产项目,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适用核定征收;

二: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宅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6%;

三、非普通标准住宅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8%;

四、写字楼、商铺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10%;

五、其他类型房地产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5%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15]146号)

(四) 对后续转让的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应与项目的清算方式保持一致,以核定方式清算的项目存在后续转让的,其核定征收率为税务机关清算本项目时确定的核定征收率。对2023年5月25日后发生的后续转让,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

关于调整河源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关于调整阳江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关于调整汕尾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关于调整中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关于调整清远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一、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关于调整云浮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关于调整韶关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以外的情形,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仍按《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执行。

关于调整潮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关于调整惠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一、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关于明确江门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3号)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关于调整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的公告》(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23年第3号)中的《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第11项“销售不动产”下增加一行“其中:转让二手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为1.5%。修改后的《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件。

二、个人转让二手住宅暂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关于茂名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本公告从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修改)第六条:“个人取得收入所得按规定属核定征收的,按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执行。”相应修改为“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个人取得收入所得按规定属核定征收的其他情形,按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执行。”

关于调整揭阳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本公告从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同时废止;《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关于调整肇庆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8号)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关于对政协肇庆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94号政协提案的答复(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二、土地增值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并不意味着税负较据实清算大幅降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具体规定为: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除普通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不低于6%。

关于调整汕头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9号)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关于调整东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关于调整佛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一、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关于调整珠海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关于调整我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8号)

一、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不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不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2福建的规定

关于修订《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清算时确实符合核定征收规定条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其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其中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6%。

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对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在清算时发现确实符合核定征收规定条件的,要严格确定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5%,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6%.各县级地税局每季核定征收情况应于季后10日内报设区市地税局,设区市地税局经汇总于季后15日内上报省地税局。

关于2007年以前土地增值税清算遗留项目实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对于2007年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遗留项目,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情形之一的,分别按以下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一)2000年1月1日前已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包括应清算和可清算条件,下同)但尚未清算土地增值税的项目,按销售额的1%核定征收;

(二)2000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尚未清算土地增值税的项目,按销售额的1.5%核定征收;

(三)2004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金条件但尚未清算土地增值税的项目,按销售额的2%核定征收;

(四)2006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尚未清算土地增值税的项目,按销售额的3%核定征收。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一)住宅核定征收率

1.普通标准住宅5%;

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二)非住宅核定征收率

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8%。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榕税公告[2018]1号)

对个人转让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对个人转让非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6%。

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1.普通标准住宅不低于5%;

2.非普通标准住宅不低于6%;

3.非住宅不低于7%。

(二)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以外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1.普通标准住宅不低于6%;

2.非普通标准住宅不低于8%;

3.非住宅不低于9%。

对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确需采取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为5%。

关于单位和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一)对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率为5%。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单位的旧房及建筑物被人民法院执行,以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方式转让(包括在破产程序中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率为7%。

(三)对单位的旧房及建筑物,除被人民法院执行以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方式转让(包括在破产程序中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之外情形的,核定征收率须经税负测算并不低于5%。

关于单位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1号)

(一)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单位的旧房及建筑物,被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方式转让的(包括破产程序中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核定征收率为7%。

(三)对单位的旧房及建筑物,非经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方式转让,或者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非在破产程序中处置,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须经税负测算并不低于5%。

关于单位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一)对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率为5%。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单位的旧房及建筑物,被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方式转让的(包括破产程序中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核定征收率为7%。

(三)对单位的旧房及建筑物,非经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方式转让,或者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非在破产程序中处置,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须经税负测算且不得低于5%

关于单位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一)对个人转让旧房为住房的,核定征收率为5%,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暂免征收。

对个人转让住房以外的旧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率为6%。

(二)对单位的旧房及建筑物,被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方式转让的(包括破产程序中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核定征收率为7%。

对单位的旧房及建筑物,非经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方式转让,或者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非在破产程序中处置,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须经税负测算并不低于5%。

关于单位和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二、单位、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一)对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率为5%。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单位的旧房及建筑物,在被人民法院执行中以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方式转让的(包括破产程序中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核定征收率为7%。

(三)对单位的旧房及建筑物,除被人民法院执行中以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转让方式(包括破产程序中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之外的情形,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须经税负测算并且不得低于5%。

3重庆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一)单位纳税人转让房产:普通住宅为5%;非普通住宅及车库为6%;非住宅(车库除外)为8%。

(二)个人纳税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为6%。

4江西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全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恢复为:转让普通住宅,按5%;转让非普通住宅,按6%;转让非住宅,按8%;符合应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10%核定征收。

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转让非住宅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7%;符合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穗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9%。

5青海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普通住宅6%

非普通住宅7%

其他商品房10%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8号)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

普通住宅6%

非普通住宅7%

其他商品房10%

(二)存量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

纳税人转让存量房地产,对既不能提供重置成本评估报告,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为计税价格乘以核定征收率。具体核定征收率如下:

非个人纳税人:

普通住宅5%

非普通住宅6%

其他商品房8%

个人纳税人:

其他商品房6%

6安徽的规定

关于发布《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的条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按照收入金额的一定比例实行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一)普通标准住房及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二)普通标准住房及保障性住房以外的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6%。

关于明确阜阳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

阜阳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营业用房不低于6%;

其他房地产(包括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保障性住房等)不低于5%。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一)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对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等情况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规定,采取核定方式征收,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二)转让旧房及建筑物,采取核定征收率方式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住宅(不含别墅、商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二)其他类型房地产(含别墅、商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7%。

7黑龙江的规定

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一)各区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3.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4%;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为5%

(二)县(市)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2.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3.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为5%。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对于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的,各市(地)局要结合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等情况,按不低于5%的标准确定具体核定征收率。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一、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中心城区由原3%、非中心城区由原2.5%统一调整为5%。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由原4%调整为6%。

三、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由原5%调整为7%。

四、旧房(商服):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由原1%调整为7%。

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

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6%;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7%。

二、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适用核定征收的,按照上述清算核定征收率执行(个人转让住宅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8浙江的规定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对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清算的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采取通过国土部门查询项目土地价格、参照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同期同类型房地产销售价格等因素,按不同类型房产分别进行评估,并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合议,区分不同类型房产核定应征税额。清算项目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关于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单位和个人转让二手房(个人住房除外)及建筑物,应当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如确实无法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征收机关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关于对全市部分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

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的,按转让收入的3%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9四川的规定

关于继续实施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23年第2号)

(一)普通住宅、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二)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7%。

(三)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8%,其中车位核定征收率为5%。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确定为5%。

关于发布修改《雅安市地方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公告(总局雅安市税务局、财政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确定为5%。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8号)

(一)普通住宅(包括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二)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6%;

(三)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为7%,其中车位核定征收率为5%。

10河南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适用以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住宅

1.普通标准住宅5%;

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8%。

(三)有下列行为的,按核定征收率10%征收土地增值税。

关于发布《濮阳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适用以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住宅

1.普通标准住宅5%;

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8%。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条件的,按核定征收率10%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无法清算的按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关于发布《濮阳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公告(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标准住宅2%(包含经济适用房);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

(四)符合第十七条第(二)款条件的8%。

第十九条 对非房地产企业,应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无法清算的,报省地税局批准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按6%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附件11)。

第二十条 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6%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23年第3号)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至30000元/平方米的,核定征收率为12%。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3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15%。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

1.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11湖南的规定

关于发布《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一)普通标准住宅5%;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等6%;

(三)对既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一律从高核定;

(四)对以前年度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取得收入所在年度适用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进行征收;

(五)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或以房地产投资、联营的或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的,不适用核定方式征收,应进行查帐清算。

12湖北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鄂地税发[2012]127号)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开发产品三种划分,分别调整为5%、7%、9%。各市州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对所辖县(市、区)非普通住宅、非住宅开发产品两类核定征收率上下浮动1%予以确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的核定征收率比照此“三率”执行。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襄地税发[2012]120号)

1、销售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

2、销售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8%;

3、销售非住宅开发产品核定征收率为10%;

4、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的核定征收率比照此“三率”执行。

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可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5%、7%、8%。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的核定征收率比照此“三率”执行。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销售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8%,销售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10%。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曾都区、随州高新区分别为5%、7%、9%;随县(含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广水市分别为5%、6%、8%。

13辽宁的规定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01号)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各市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科学确定本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具体执行标准。同时按照省局规定标准,区分不同房产类型,制定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上述标准应及时向纳税人公告,同时报省局备案。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纳税人转让坐落于大连市行政区域的旧房及建筑物,经税务机关确认土地增值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14陕西的规定

关于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关于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15贵州的规定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全省各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金阳新区、小河区、乌当区、白云区和花溪区:

1、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

2、非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5%;

3、营业用房,核定征收率为6%;

4、其他房产,核定征收率为5.5%。

(二)除上述地区之外的其他各市、县(市、区、特区):

1、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为4.5%;

2、非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

3、营业用房,核定征收率为5.5%;

4、其他房产,核定征收率为5%。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既包括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又包括商业用房和其他房产的,纳税人应按不同的房产类型分别源核算销售收入,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除个人销售住房外,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不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按转让收入(不含增值税)的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6吉林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吉市地税发[2010]124号)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为:

(一)住宅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为5%;非住宅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为6%。

(二)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的,应当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二、转让旧房(非住宅)、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为6%。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受理并确定为核定征收方式进入清算阶段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旧房(非住宅)转让的,仍适用于原核定征收率。

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

(一)住宅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为5%;非住宅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为6%。

(二)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的,应当向纳税人下达《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二、转让旧房(非住宅)、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为5%。

17宁夏的规定

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设置核定征收率(具体核定征收率见附件)。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既包括普通住宅,又包括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纳税人应按不同的房产类型分别核算,纳税人不能按照房地产类型分开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按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18河北的规定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调整为5%。

关于印发《衡水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水市地方税务局)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且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其土地增值税应实行核定征收的,以房地产转让收入额为计税依据,按照核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的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并填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认定表》(附表四)。

核定征收率暂定如下:住房核定征收率为:衡水市区1.5%,县级市1%,县0.5%;非住房核定征收率为:衡水市区2.5%,县(市)2%。

(注:核定征收率以开始清算时的时间为基准,凡本办法施行之后进行清算的,无论清算项目所跨期间的预征率如何执行均以此核定征收率进行清算。)

19新疆的规定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阿勒泰地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地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9号)第二条第六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结合阿勒泰地区实际,经2023年3月31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我地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住宅(不含别墅)核定征收率为5%;

其它项目核定征收率:阿勒泰市为5.5%、其他各县为5%。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23年9号公告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州土地增值税核定征税率公告如下:

对2008年1月1日后(含2008年1月1日)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以及其他项目不能按期清算的,核定征税率按下列规定执行。

住宅(不含别墅)核定征收率为5%;

其他项目的核定征收率:库尔勒市为6%;其他各县及开发区为5.5%。

关于明确我州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及政策解读(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不得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不能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确需适用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核定征收率为:

(一)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

(二)博乐市商住楼核定征收率为6%,其他县市为5.5%。

(三)博乐市别墅、度假村、综合商业用房核定征收率为7%,其他县市为6.5%。

(四)其它为6%。

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哈密地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第9号)》的相关规定,对于公告中规定的2008年1月1日后(含2008年1月1日)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而没有清算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其土地增值税。哈密地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暂定为5%(包含别墅、保障性房住房、住宅、商住楼、度假村、综合商业用房和其他)。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相关问题的公告(和田地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对符合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条件的其它房地产项目核定征收率统一为5%。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吐鲁番地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住宅(不含别墅)核定征收率为5%;

商住楼核定征收率为5.5%;综合商业用房、别墅、度假村核定征收率为7%;其他项目(如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公共配套设施等)核定征收率为5%。

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告(乌鲁木齐市地税局公告2023年第2号)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开发项目为住宅(不含别墅)的,核定征收率为5%;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及商业和其他用房等,核定征收率为8%。

(二)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开发项目为住宅(不含别墅)的,核定征收率为6%;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及商业和其他用房等,核定征收率为9%。

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住宅(不含别墅)核定征收率为5%,其他项目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由各地自定。”之规定,现将“其他项目”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公告如下:

公式:其他项目的核定征收率=其他项目平均销售单价/住宅平均销售单价*5%

20江苏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宁地税规字[2011]1号)

纳税人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情形除第二款和第四款外应当核定征收的,按以下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独栋商品住宅:8%;

2、商业、办公等生产经营类房地产:6%;

3、独栋商品住宅之外的住宅类等房地产:5%。

纳税人开发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的,转让收入应按房地产类型分别核算,不能区分不同类型房地产转让收入的,按转让房地产中核定征收率最高的房地产预征土地增值税。

21山东的规定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1.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2.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3.非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6%;

4.别墅,核定征收率不低于7%;

5.工业用房、商业用房等其他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不低于6%;

6.地下室、车位(库)等附属设施,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关于继续执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到期失效】

济宁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确定为:住宅5%;非住宅7%;转让土地使用权8%。

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济宁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济宁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确定为:

住宅5%;非住宅7%;转让土地使用权8%。

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一)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二)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三)对单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无法确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土地价款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临沂市地方税务局2023年第1号)

纳税人销售新建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为 5%;销售新建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7%。

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率为 5%;非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率为7%。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核定征收率为 7%。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一)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房产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二)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威海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对符合核定征收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一项一核”的原则,根据其房地产单位售价、单位土地成本、当地建安造价标准等指标进行具体的评估测算后,分项目确定核定征收率,计算土地增值税。

关于继续执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率为6%;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售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售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为6%。

22广西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出售或转让房产,分别按房产类型确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1.普通住宅按不低于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2.非普通住宅按不低于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3.商铺和其他房产按不低于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据实清算土地增值税,在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按不低于10%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钦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一、除个人外的其他纳税人转让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二、除个人外的其他纳税人转让非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6%。

三、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其他纳税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7%。

四、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据实清算土地增值税,在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按10%核定征收率征收。

23内蒙古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分为三个档次:

转让普通标准住宅为5%,转让非普通标准住宅为6%,转让非住宅为7%。

由于我区各地房地产行业利润差异较大,各盟市地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征收率可以上浮或下调1-2%,但原则上不得低于5%。

24山西的规定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2023年第1号公告)

(一)普通标准住宅: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7%。

关于修改《晋中市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按类型分别暂定为:普通住宅5%,非普通住宅6%,其他类型房地产7%。纳税人开发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的,转让收入应按房地产类型分别核算,不能区分不同类型房地产转让收入的,按转让房地产中核定征收率最高的房地产类型进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对有下列第(二)项和第(四)项行为之一发生的,按最高核定征收率进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2023年第2号)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标准住宅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7%。

25北京的规定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23年第8号)

个人转让存量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对既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按转让存量房交易价格全额5%的征收率计征土地增值税。

26天津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一)普通标准住宅的核定征收率为6%;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核定征收率为8%。

(三)无法准确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的,核定征收率为8%。

27云南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确需采取核定征收率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必须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基准地价和房地产市场价格情况,参照当地当年、同类型、同规模开发项目税负水平,以及具体项目情况测算并确定核定征收率。

核定征收率应经县(市、区)税务局集体审议确认后,在实施前上报州(市)税务局备案。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意见(昭通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普通住宅为3%;非普通住宅为3.5%;写字楼、营业用房、车库等商品房为5.5%。

28甘肃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一)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嘉峪关市及其他地级市政府(不包括临夏州、甘南州)所在区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

1、普通住宅5%;

2、非普通住宅为7%,

3、其他类型房地产为9%。

(二)临夏州、甘南州、兰州新区及不属于第一条的其他县(市、区)核定征收率调整为:

1、普通住宅为5%;

2、非普通住宅为6%;

3、其他类型房地产为7%。

29海南的规定

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六)《规程》第二十五条“...计算确定的各类型房地产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负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该如何理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四条“...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的规定,按本《规程》的核定方法确定的各类型房地产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负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如低于5%,应按5%计算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30西藏的规定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藏国税函[2010]124号)

严格核定征收。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条件,确需核定征收的,原则上征收率不低于5%。

持续更新中......

土地增值税增值率(15个范本)

现将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归纳整理如下。一、销售普通住房增值率未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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