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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最新政策(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1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政策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最新政策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最新政策

【第1篇】增值税最新政策

2023年,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出台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后,税务总局围绕创新创业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梳理了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措施,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今天带你了解: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享受主体】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1.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生活性服务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行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享受条件】

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23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23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23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23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23年10月至2023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23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23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39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7号)

【第2篇】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80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税规〔2021〕3号),现将牙克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审核认定及征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和安置比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保障金。

二、征收方式和时间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工作的通知》(内残联发〔2022〕34号)文件要求,2023年保障金的征收分为两种:

1、有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于每年3月1日至9月30日,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或当地残联进行审核。

2、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或已通过审核的单位于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税务机关(征收厅)自主申报缴纳,对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残保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人数在30人以下享受优惠政策不需缴费的企业,也需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当地税务机关自主申报确认。

缴费人缴费时只需填写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两项数据,“单位安置残疾人数”系统默认为“0”,缴费人无法修改。如果用人单位有残疾职工且通过了残联认证系统,则显示残联审核后的人数,其他数据无需填写,系统可自动计算出缴纳残保金的金额。

三、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均为上年实际月份的平均数。

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需要明确的是工资总额不包括从单位工会经费或工会账户中发放的现金或实物。

四、有关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98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需要申报)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保障金实施分档征收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1.5%(不含)之间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90%征收保障金。

2、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3、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4、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5、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五、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牙克石市税务局

联系人:郭旭鹏

联系电话:7212366 13347029582

牙克石市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人:孙伟民

联系电话:7206799 15647063350

国家税务总局牙克石市税务局

牙克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8月

编辑:胡梦莹

编审:赵宗杰 张革

终审:李恩广 雷建军

总监制:肇慧茹

【第3篇】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增值税政策问题解答

小微企业减免政策解析

大家都知道,因为新冠疫情的影响,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文,减免小微企业税收,助力小微企业渡过难关。今天咱们就来探讨一下小微企业到底减免哪些税?怎么减免?

第一点,什么是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是指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00万,从业人数小于300人,企业资产总额小于5000万。必须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这其中就包括大多数的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纳税人。

第二点,小微企业主要缴纳哪些税?小微企业主要缴纳的税有增值和所得税,以及其他的附加税、印花税、工会、残保。其中增值税和所得税是其中的关键,所以咱们主要论述这两个税种的减免。

第三点,小微企业增值税的减免。

1、按照最新税率规定,小微企业中的个体户和小规模纳税人,应该按照销售额的3%采取简易方式计征增值税。

2、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效期2019.1.1-2021.12.31.

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效期2021.4.1-2022.12.31.

5、总结:目前小微企业和个体户增值税减免政策为每月销售额在15万以内,季度销售额45万以内,年销售额180以内,免征增值税,截止时间2022.12.31. 年销售额180万-300万的部分,按照1%简易征收增值税,截止时间2021.12.31.

第四点,小微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1、个体户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税年应纳税=年收入-年度合理成本-3500*12费用,然后按照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

2、小规模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正常情况税率25%。

3、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税率为25%*20%=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税率为50%*20%=10%。

4、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5、总结:目前小微企业和个体户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税率为5%;100-300万的部分,税率为10%,300-500万的部分,按照各自正常对应的税率计算。

2021.9.18

【第4篇】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执行

目前与资管产品增值税相关的文件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根据上述相关文件规定,可确定:

一、资管产品纳税义务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资管产品管理人范围: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

三、资管产品管理人涉及的业务应分为两种类型(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且需分开核算。

(一)资管产品运营业务

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是指,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二)其他业务

其他业务,大体包括两类:

1、管理服务

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

2、其他应税行为

管理人发生的除资管业务之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如非受托理财,而是使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或买卖金融工具等。

(三)两类业务分别核算分别计税

1、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2、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四、资管产品范围: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

五、资管产品税率: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六、资管产品销售额确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23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转让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23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23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七、资管产品增值税计算

(1)以贷款服务确认收入

对于以贷款服务项目缴纳增值税的资管产品收益,对应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征收率/(1+3%)

(2)以金融商品转让确认收入

对于按照金融商品转让项目计征增值税的,对应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转让价差的销售额(含税)×3%/(1+3%)

转让价差的销售额=(金融商品卖出价-金融商品买入价)(可正负抵扣)

八、资管业务主要业务形式、涉及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及对应税率。

1、资管产品涉及业务形式上主要有三种①对资管产品进行日常运营维护所收的管理费收入②运用资管产品发放贷款③运用资管产品进行投资,其中投资又分为保本固定收益或非保本收益、买卖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差价收入,对所涉及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从实质上进行判定,而非只是从形式上判定。

2、资管业务涉及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主要为财税〔2016〕36号文中金融服务相关的应税行为的前三大类:①直接收费金融服务②贷款服务③金融商品转让,后两种适用资管产品3%征收率简易征收。

1.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根据,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其中就包括提供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等服务。其中,以资管产品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即为销售额,适用6%的一般计税方法。

2.贷款服务

贷款服务范围包括既包括以固定利率发放的贷款,也包括运用资管产品进行投资,以投资名义,但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及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适用资管产品3%征收率简易征收。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也不征收增值税。

3.金融商品差价转入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也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适用资管产品3%征收率简易征收。

常见的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的投资类型包括买卖(未持有至到期)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买卖(未持有至到期)基金、信托、银行理财等资管产品。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所产生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予以免税。

九、增值税资管产品增值税执行时间: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对资管产品在2023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附:资管管理人业务一览表

【第5篇】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家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一部分于年底到期,但也有很多政策在2023年仍旧继续执行!究竟哪些可以继续执行呢?一起来看看吧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补充: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政策要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特定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取得符合条件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3号)

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55号)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2)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

“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相关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本章为简洁整理政策,用于宣传政策及交流使用。遗漏或不足之处,请予留言补充!

素材来源于国家税务网!

【第6篇】国有粮食企业增值税免税政策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需要给予特殊的照顾和扶持,以发展农业生产。为体现我国扶持农业的基本国策,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文件,对于农产品征税范围、免税范围予以规定,相关规定分散于不同文件中,为全面掌握相关文件要求带来了一定困扰。因此,我们将相关文件进行了重新归纳,希望能帮助财务人员全面掌握农产品增值税征税和免税范围。

一、哪些产品属于增值税政策定义的农产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二、哪些农产品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汇总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7号)规定,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外购农产品直接销售免征增值税政策汇总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规定:

一、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大豆免征增值税,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三、哪些农产品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因此,销售农产品现行适用9%增值税税率。

【第7篇】购房购房抵增值税政策

现在买房子是由很多技巧的,对房产相关的知识了解的越多,选择房子是会越得心应手,更懂得抓住购房时机,规避购房风险,也能尽量选择更划算的房子购买。接下来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购房满五唯一是什么意思?购房满五唯一有什么优惠?

一、购房满五唯一是什么意思

购房满五唯一简单点解释就是房屋产权年限满5年,且房子为产权人名下唯一的房子,通常主要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会查验。

满五唯一主要是指两个方面,一个是“满五”,满五是指房屋拥有权人购买该房屋已经满五年。房产证满五年界定的起始点有两个,二者可取其中最早的来界定:一是取得产权证的时间;二是契税完税证明的时间。

另一个则是“唯一”,唯一是指房屋拥有权人在本市只有一套住宅性质的房屋(即该套房屋)。购房满五唯一,可以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没有增值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购房满五唯一有什么优惠

购房满五唯一主要表现在可以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在二手房屋交易的过程中,需要缴纳的税费比较多,包括契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增值税等等,通常情况下房屋满足满五唯一的条件,那么可以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增值税,而这两个税种加起来,税率可以占到6.6%。

满五唯一的房屋是二手房市场中比较受欢迎的一类房源,在交纳定金之前核查房屋是否满足条件,是比较关键的,不要因为疏忽增加了一定的时间成本以及金钱方面的成本。在购买二手房屋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4点:

1、检查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因为房屋手续是否齐全,在一定程度上也证明了房主对于房屋是否享受全部权利的凭证,如果手续不齐全,那么对于购房者来说风险比较大。

2、明确房屋年限

房产证上写的是70年,但是二手房建好到出售的时间可能已经过去了几十年,剩下的时间可能不到一半的产权年限。

3、房屋产权是否清晰

由于一些二手房有多个共有人,购房者需要跟所有的共有人共同签订买卖合同,否则其他人未同意的情况下,出售房屋一般也是无效的。

4、明确过户以及房款交付的时间和形式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过户,那么原业主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购房满五唯一是什么意思?购房满五唯一有什么优惠?”的全部介绍,购房满五唯一免征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因此在税收上十分具备优势,在二手房市场十分受欢迎。

【第8篇】2023年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教育费附加、地教、水利基金、残保,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你都享受了吗?全了!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及实务要点!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办理流程】

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纳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注意事项】

1.10万元(30万元)含免税销售额;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3.纳税人不再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再分别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4.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补充:建筑业纳税人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标准。

7.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8.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9.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23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0.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1.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12.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1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提高到10万元这项政策,同样适用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同时,保险企业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并可按规定适用免税政策。

14.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都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15.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16.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显示***,该如何填报增值税申报表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月代开发票金额合计未超过10万元,税率栏次显示***的情况,应分以下情况填报增值税申报表: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则应当按照相关政策确认当期销售额适用的征收率,准确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对应栏次。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则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将当期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当期若发生销售不动产业务,以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标准。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标准。

17.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纳税人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附加”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减征50%的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享受该政策。

【办理流程】

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纳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注意事项】

1.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2.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3.自然人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例】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基础上,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对城镇土地使用税采取减征50%的措施,则最高减免幅度可达75%。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3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额减计且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鉴于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已经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在判断劳务派遣公司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3.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5.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包括分支机构的相应部分。

6.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企业均可享受。

7.“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微企业”两者之间区别“小微企业”是一个习惯性叫法,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界定,目前所说的“小微企业”是和“大中企业”相对来讲的。如果要找一个比较接近的解释,那就是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于2023年6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16个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微企业可以理解为其中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而“小型微利企业”的出处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指的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特定企业,其特点不只体现在“小型”上,还要求“微利”,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经过几次政策变化,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不断提高,范围不断扩大。有数据显示,今年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提高以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占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比重约为95%,也就是说,95%的企业都是企业所得税上的“小型微利企业”。

8.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9.应纳税额计算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需要分段计算。具体是:100万元以下的部分,需要缴纳5万元(100×5%),100万元至280万元的部分,需要缴纳18万元[(280-100)×10%],加在一起当年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3万元,而不是用280万元直接乘以10%来计算。所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80万元时,仅缴纳23万元税款,而不是28万元。

10.预缴企业所得税从2023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与此前需要结合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相比,方法更简单、确定性更强。具体而言,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只要企业在预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均可以预先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准确计算相关指标并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停止享受优惠,正常进行汇算清缴即可。之前季度多预缴的税款应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不足抵减的在汇算清缴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11.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的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已完成相关升级工作,实现系统的“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成表、自动校验”功能,可自动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自动勾选“是否小微企业标识”,自动计算优惠税款,自动填写相应表单,提交申报表时自动校验勾稽关系。

【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2.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注意事项】

1.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财税〔2019〕13号文件的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2.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3.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4.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5.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

4

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设备、器具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享受条件】

1.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2.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办理流程】

1.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2.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注意事项】

1.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2.税前扣除的时点应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仅仅是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其税前扣除的时点应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

比如,某企业于2023年1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23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3.形成税会差异

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4.企业可自主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未选择的不得变更。

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需要注意的是,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5.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

5

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政策内容】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优惠政策。

【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注意事项】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6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型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各行业小型、微型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零售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仓储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邮政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住宿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餐饮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政策依据】

1.《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7

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政策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1.2023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原先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自2023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条件】

1.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缴纳义务人,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2.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小微企业,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且享受期限仅限于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第9篇】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这些热点问题您了解吗?一起来学习吧↓

企业改制,改制前的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规定:“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

八、本公告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九、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公告规定可按本公告执行。”

企业合并,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规定:“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

八、本公告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九、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公告规定可按本公告执行。”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规定:“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

九、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公告规定可按本公告执行。”

文章来源于:中国税务报

关于我们

中韬华益财税集团是一支从全国各分支机构汇集起来的精英团队,多数曾在当地税务、审计等企事业单位从事多年财税管理工作转让定价方案设计的业务骨干,我们专注于资本市场服务、城市更新、财税咨询顾问服务、企业纳税评估服务、涉税风险管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审核、税务尽职调查、涉税争议协调解决方案、资产重组税务咨询、投融资税务咨询、企业模拟纳税评估服务等。

【第10篇】未交增值税的政策规定

企业在处理未交增值税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1.核实未交增值税的具体情况

首先,企业需要核实未交增值税的具体情况,包括未缴纳增值税的金额、时间、原因等。只有对未交增值税的具体情况有清楚的了解,企业才能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例如,如果未交增值税的原因是因为遗漏或错误的账务处理导致的,企业应该尽快纠正账务错误,并向税务部门申请补缴税款和申报税款追溯调整。

2.进行相关申报和缴纳

企业在核实未交增值税的具体情况后,应尽快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未交的增值税。如果企业主动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未交增值税,并积极采取措施纠正错误,税务部门通常会给予企业一定的宽限和优惠,降低企业因未交增值税而面临的风险和不良后果。

3.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

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包括完善的账务管理制度、规范的财务流程、健全的内部控制等,以确保企业的账务管理得到有效监督和控制。企业还应聘请专业的财务人员或外包财务服务,及时处理和纠正账务错误,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和税务风险。

4.加强税务知识培训和学习

企业应加强税务知识培训和学习,提高企业对税务的认识和理解。企业的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应该了解税法的基本原理和规定,及时关注税务政策的变化和调整,以便及时调整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策略。

5.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和合作

企业应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和合作,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企业可以通过向税务部门咨询和申请相关服务,了解和掌握税务政策和规定,及时解决财务和税务问题,避免企业因未缴纳增值税等税款而受到不良影响。

总之,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需要企业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管理手段,确保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规范有序。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加强税务知识培训和学习、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和合作等,以保障企业的财务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如果企业在处理未交增值税的情况中遇到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财务人员或税务律师,获取专业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不慎处理未交增值税而带来的不良后果。

睿当家险易梳针对如今企业面对税收时“商业模式不合理税负偏高”“税收政策不了解多缴冤枉税”、“金四大数据监管时代违规风险高”、“发票开具或接受不规范,承担违规风险”,以及税收干部工作时面对的“多维立体的征管信息”、“多样化的会计核算”、“海量数据”、“疑点成因不清晰”等问题,睿当家“险易梳”能够一键检测、快速出具报告、可视化呈现、风险提示、数据安全保护、权威设计。

【第11篇】限售股增值税税收政策

一、基本政策

限售股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具体来看,实务中,部分企业将成交金额扣除佣金、过户费、印花税、证券监管费后的余额据以计算增值税销售额,应调增其上述费用,追补销售额差额,即不得差额征税处理。此文根据限售股形成的原因,重点区别分析确认买入价。

二、常见的三种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规定:

1.股改限售股: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限售股及其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孳生的送转股,买入价为股权分置改革后复牌首日开盘价。转让以其实际持有的限售股数为计算依据。

2.新股限售股: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及其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孳生的送转股,买入价为ipo发行价。对机构投资者来说,上市公司送转会影响卖出价,但是53号文件将买入价固定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实际导致送转比例越高,增值税缴的越少,故2023年起上市公司年报中出现众多高送转情形。

3.重组限售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及其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孳生的送转股,买入价为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总结来看,53公告重在明确了三种具有普遍性且对纳税人税收利益影响较大限售股的买入价。公告第五条规定解禁日前取得的转增股不考虑除权除息因素,分别以复牌日开盘价、ipo发行价和停牌收盘价为买入价。对解禁日所持有的限售股票在解禁日后发生的送转股,应按无偿取得股票处理,即该部分送转股票买入价为0;即买入价确定方面,对解禁期内的送转股换不实行摊薄,对于解禁期满后的送转股实行摊薄。分批转让解禁限售股票在及解禁日后的送转股的,按加权平均法计算每批的买入价。

三、三种情形外的特殊情形

53号公告仅对三种情形下限售股买入价作了规定,实践中限售股形成情形较多,其转让也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具体有司法过户限售股、协议转让限售股、配股限售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形成的限售股、不满足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限售股、上市公司收购中形成的限售股等。

确认限售股买入价,重在先分析限售股形成的原因。下面列出两种税法明确了的特殊情形: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将2023年53号公告的买入价确认方法进一步细分:对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继续按53号公告规定,买入价为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买入价为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这里细化了重组业务对股价的影响所导致的增值税买入价计算方法的确定,考虑了重组后企业组织结构的优化,减轻企业的税负。

(二)最新政策中的特殊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31号公告):

一是解决“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买入价问题”(即三合一情形形成的限售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这里更多考虑的是股权分置改革因素。例如,换股吸收合并暨原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换股后原上市公司终止上市交易,以存续主体申请上市(具体方案是:甲公司向a公司除甲公司外的其他股东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a公司,同时注销a公司的法人地位。原a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并入甲公司。换股实施后,a公司成为甲公司持股100%的子公司,并终止上市交易,以甲公司作为合并完成后的存续公司,继而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甲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全部用于换股吸收合并a公司,除此之外,不向其他公众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买入价分为两种:合并方原股东将来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其买入价为ipo发行价;被合并方股东将来转让限售股时,其买入价为上市开盘价。

二是确定停牌时间概念: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多次停牌,53号公告中的停牌时间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重组事项涉及环节众多,按时间节点来看,依次为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履行停牌义务,对重大重组咨询论证并形成重组方案----向重组委申请重大重组审核----x日,接到证监会审核通知,公告停牌----重组委表决,证监会召开审议会议----接到审核通过通知,复牌----收到许可批复,着手实施重组---最后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述情形系一般情况,应以x日前一日股票收盘价为买入价。

除上述三个公告所列情形外,实务中有这样的案例:企业股权收购行为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而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列举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或者其停牌也不是由于上述股权收购事项而停牌,因而被税务机关判定不属于53号文件所列举的三种情形,最终被判定以实际买入价确定扣除金额。而对于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形成的限售股,若不符合53号公告,以定向增发时的发行价作为买入价。

另外,53号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故实务中税务机关对查补限售股转让增值税的,加收滞纳金时间自2023年9月1日起始。

个人转让股票免征增值税,转让一般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增值税。

【第12篇】增值税电子专票推行政策依据

第一,实施增值税电子专票肯定有利于各种虚开增值税的行为,这一点一定要明确

虚开增值税发票已经成为社会严重的违法现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发票管理制度,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可以抵扣大量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根据相关报道,2023年下半年以来,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等多地警方相继曝光一批虚开发票案,其中不少案件涉案金额动辄数十亿、上百亿元,个别案件甚至上千亿元,造成国家大量税收损失。

2023年6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企业信息,共涉及江苏省10个地级市832家企业,比5月9日公布的53家多779家,这些企业皆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所辖税务局稽查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处以罚款。

虚开增值税发票从根本上来说虽然是利益导向,即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偷税漏税,但客观上也是因为各地税务系统业务、数据相对分割,相互间的发票验证需要一个过程。一些不法分子借此不断跨省跨区域“倒票”,增加公安取证难度。因此,通过增值税发票的电子化,可以通过政府各部门开放、共享数据资源,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式,及时发现异动并进行有效干预。这肯定是推出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重要原因。

第二,实施增值税电子专票显然便利了开票企业和用票企业,那么人们会不会担心是纸质发票的电子化呢?

实施增值税电子专票,当然应该是便利开票企业和用票企业,有的人担心会不会导致纸质发票的电子化,即仍然需要打印电子发票进行报账和保存?实际上是多虑了。

根据相关规定,受票方是可以将电子发票直接进行报销入账和归档。根据《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电子发票的受票方,可以使用电子发票进行报销入账归档,并不需要再打印成纸质介质报销和归档。这样就从根本上便利了用票企业的麻烦和负担。

同时,税务部门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可以为纳税人提供批量下载所取得的纸质普票、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发票和纸质二手车发票等发票的明细信息。这就为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提供了非常大的便利,既为纳税人实现报销入账归档电子化提供了完整准确的发票基础数据,也有利于纳税人改进内部管理,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入账风险。从根本上,更是杜绝了虚假增值税发票的信息不透明漏洞。

第三增值税电子专票与纸质专票具有同样的效力,但会不会增加使用企业的经济负担呢?

可能很多人担心,增值税电子专票既然与纸质专票具有同等的效力,会不会增加开票人和收票人的经济和查验负担呢?实际上,这种担心也是多余的。

增值税电子专票实施以后,增值税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专票相同。但更有利于电子专票信息的查验且是无偿查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并可以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专票电子化实行后新办纳税人必须使用的开票软件,税务部门是免费提供免费使用的。这一点也与一些开票软件和系统的有偿使用有很大的区别。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更重要的是,这个税务ukey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

税务电子化正在逐步向我们走来,特别是增值税电子专票将更快地走入我们的生活,更有利于社会经济行为的规范并打击各种偷税漏税行为,同时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便利。(麒鉴)

【第13篇】动漫企业增值税政策

企业成熟期可以享受哪些税费优惠?享受条件是什么?有何政策依据?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小编整理了企业成熟期动漫企业税费优惠政策,为您详细介绍该政策的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和政策依据。今天小编为您介绍的是企业成熟期税费优惠之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出口动漫软件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动漫软件符合软件产品相关规定:

1.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 号)第三条、第四条

【第14篇】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2023

根据相关文件,小微企业的定义有两个,分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其中:

1、小型微型企业的概念来自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标准进行划分。

2、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源自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那么对于小微企业税收政策都有哪些呢?

一、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第三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23年l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第15篇】202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解读、运用及税务筹划!错过可惜

202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解读、运用及税务筹划!错过可惜

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相关优惠政策发布出来后,很多财务人员比较关注的是,小规模2023年如何开具,如何计算应纳税额?2023年元月已经开过的发票该如何处理?以及不同优惠政策下,小规模纳税人账务处理及申报处理等工作如何解决?

像这些问题都是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人员比较关注的啦,也别发愁了,下面就给大家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法!有关2023小规模如何开具发票,如何做账务处理如何申报有疑问的,下面一文说明白,一起看看吧!

202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解读、运用及税务筹划

一、202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最新优惠政策解读

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于3%征收率)如何开票如何计算

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于5%征收率)如何开票如何计算

四、2023年已开具的发票如何处理

五、小规模增值税不同优惠政策下账务处理及申报六、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新政七、应用举例及税务筹划

2023小规模开了免税及3%普票后续如何处理

这部门内容来源:二哥税税念

1、开了3%专票的后续处理(纳税义务时间是2023年内)

方案一:追回3%专票作废(电子专票红冲),然后开具1%的专票,按1%纳税

方案二:企业不追回发票作废,直接按3%纳税。

……

……内容较多了,篇幅限制,下面就不一一详细展示了,小编汇总了文档,希望也能够对2023年小规模财务人员开票及做账报税有帮助。

增值税最新政策(15个范本)

2022年,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出台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后,税务总局围绕创新创业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梳理了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措施,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今天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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