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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收入的确定(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09 15:36:03 查看人数:5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土地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土地增值税收入的确定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土地增值税收入的确定

【第1篇】土地增值税收入的确定

标题 | 土增税:土地成本的扣除与应税收入的确定

作者 | 王冬生 孙延玲 姚亚斌

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土增税时, 如何确认应税收入,如何扣除土地成本, 本不是问题。但是,由于在计算增值税时,允许纳税人自销售额中扣减土地成本,导致在确定土增税的应税收入和土地成本时,经常出现很大分歧。本文基于一个案例和有关法规,分析如何处理,更符合有关税法的规定,达到既不少缴土增税,也不多缴土增税的效果。包括以下问题:

一、一个简单的案例

二、增值税的销售额

三、土增税的应税收入

四、土增税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

五、土增税确认应税收入与土地成本的方法

(一)符合有关规定的方法

(二)三种错误的确认方法

一、一个简单的案例

为便于说明问题,举一个简单的例子。a房地产公司拿地成本是109万元,取得政府部门开具的合法票据。销售房地产的含税收入是218万元,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是9%。

不考虑其他因素,基于这个案例,分析增值税的销售额,土增税的应税收入,土增税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等容易出现分歧的问题。之所以出现分歧,主要是因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计算方式。

二、增值税的销售额

a公司含税销售额是218万,但是增值税的销售额是多少?销项税额是多少?按照常用的计算方式,销售额应该是200万,销项税额是18万。

218/(1+9%)=200万

200*9%=18万

但就房地产企业而言,有特殊规定。

根据《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第4条的规定,a公司应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218-109)/(1+9%)=100万。

a公司的销项税额是:

(218-109)/(1+9%)*9%=9万

不考虑其他收入和支出,a公司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是9万元。

之所以按照上述的公式计算,是因为房地产企业支付土地价款时,取得的票据,不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法定票据,无法用“扣税法---抵扣进项税”的方法,抵扣土地成本中实际包含的增值税。但是,土地成本在房地产企业成本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如不能抵扣与土地成本有关的进项税,将土地成本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不符合增值税基本原理,房地产企业也无法承受。所以,用“扣额法---扣减销售额”的方式,解决对房地产企业土地支出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尽管“扣额法”不是常用的“扣税法”,不是抵扣进项税,但是对纳税人而言,对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影响,是一样的。

按照现行的计算方法,a公司应纳增值税9万元。

假定109万中含有9万元进项税,用一般的销项税减去进项税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应纳税额也是9万元(18-9)。

因此,a公司按照18号公告的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实际是扣掉了土地成本中含有的增值税。

三、土增税的应税收入

尽管增值税的销售额是100万,但是土增税的应税收入是多少呢?也是100万?

不能这样简单地理解,需要看土增税的有关规定。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以下简称7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就a公司而言,其含税销售额是218万,但是计算的销售额是100万,增值税销项税额是9万,那么土增税不含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到底是多少?可以有3个选项:100万、209万、200万。

100万是因为自销售额中扣除土地成本,得出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应作为土增税应税收入。

209万,是按照含税销售额218万减去9万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得出的结果。但是,这9万元的销项税额,不是含税收入中的全部税额,209万中,实际含着9万的增值税。

彻底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是200万,最符合70号公告对土增税应税收入的定义。

所以,我们认为a公司的土增税应税收入是200万。

四、土增税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

在土增税应税收入是200万元的情况下,a公司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是多少?

109万还是100万?

还是要看土增税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第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支付的109万土地价款,如果扣除了其中包含的增值税9万元,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就是100万元。如果没有扣除其中的增值税,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就是109万元。

那么,到底有没有扣除土地成本中的增值税9万元?

尽管a公司没有用抵扣进项税的方式,扣除9万元,但是用“扣额法”,还是自销项税额18万中,抵扣了9万元,所以,纳税人的销项税额才剩9万元。a公司按照18号公告计算的应纳税额是9万元。

如果a公司可以抵扣进项税,进项税是9万元,销项税是18万元,应纳税额也是9万元。

所以,a公司在按照18号公告计算增值税时,事实上抵扣了土地成本中的增值税9万元。

如果a公司按照常用的方法,计算增值税,则其土增税应税收入是200万元,其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就是100万元。

因此,在a公司应税收入是彻底不含增值税的200万元时,其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也是不含增值税的100万元。

五、土增税确认应税收入与土地成本的方法

根据上面的分析,概括一下确认土增税应税收入与土地成本的方法,并分析常见的另外三种方法之不合规之处。

(一)符合有关规定的方法

根据上面的分析,在房地产企业按照18号公告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在确认土增税的应税收入和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时,最符合土增税规定的方法是:

按照彻底不含增值税的收入,确认应税收入;

按照不含增值税的土地支出,确认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

就案例中的a公司而言,土增税应税收入是200万元,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是100万元。

(二)三种错误的确认方法

引发争议的,还有另外三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收入确认209万元,土地成本确认109万元;

第二种方法:收入确认209万元,土地成本确认100万;

第三种方法:收入确认200万元,土地成本确认109万。

第一种方法,尽管收入与成本各增加9万,看似增值额一样,但因为房地产企业的土地成本可以加计扣除,实际的增值额还是少了,导致少缴土增税。

第二种方法,纳税人多确认9万收入,导致多算增值额,多算土增税。

第三种方法,纳税人多扣除土地成本9万元,少缴土增税。

所以,按照彻底不含增值税的方式确认土增税应税收入,按照已经扣除增值税后的土地成本,确认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才符合增值税、土增税的有关规定,达到既不少缴土增税,也不多缴土增税的效果。

【第2篇】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

”(点击蓝字查看案例)中房产类别为例制表

(二)计算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营改增”之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已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70号公告规定:“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房地产企业就一个开发项目而言可以计算实际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但落实到各类房产,只能推算,总金额是一致的。

每类房产实际缴纳城建税=该类销售收入总额×增值税税负率×7%

开发项目实缴增值税额=(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额)-累计进项税额留抵

开发项目增值税的税负率=实缴增值税÷销售收入总额×100%

各类房产应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计算表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以下简称总局文件)的附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1)房产分类:总局文件将房产分为三类,为真实反映房地产企业所开发的各类房产应缴土地增值税情况,企业可根据项目情况将房产分类,如果按照三类填报,可以将房产类别合并,例如:“非普通标准住宅”与“联排住宅”合并为“非普通住宅”,“商铺”与“写字楼”合并为“其他类型房地产”。

(2)“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就是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营改增”之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的销售收入总额不一致,应税收入总额按照“销售收入总额×(1+销项税额抵减率)”来计算,各类房产的“应税收入总额”是先在“各类房产应税收入总额换算表”中计算,再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3)“房地产开发成本”六个成本项目,按照单位成本乘以销售面积计算填报。

(4)“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分别乘以5%计算填报“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70号公告规定:“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先计算开发项目增值税的实际税负率,然后按照各类房产的销售收入在“各类房产应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计算表”中计算后填报。

(6)“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是按照税务总局规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计算的。

上述介绍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方法,是从取得各业务部门提供的成本核算资料开始,经过成本的分配计算,直接计算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第3篇】降低土地增值税的13种思路

文章来源:平凡即非凡

土地增值税作为房地产行业的独有税种,具有税额占比大、清算规则复杂、持续周期长的特点。因此,各大房企都将土增税管理作为财务工作的重中之重。但很多税务工作者往往将破题之路聚焦于外部政策沟通与突破,而忽视了内部管理的作用。

本文试图从土增税的清算规则出发,解析在房地产开发的全流程、全端口可为土增税优化贡献的价值。(因土增税为地方税种,各地政策差异较大;具体解题方法未必完全贴切、但思路是可以借鉴、交流的)

核心思路

清算口径下的收入成本匹配

作为地产三大税的另外两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基本以真实票据、真实业务作为成本税前扣除的基本逻辑。因此各个项目的增值税、所得税在销售额中的占比与项目利润呈显著正相关。也就是说,项目越赚钱、所缴纳的税金越高;项目不赚钱、基本就不用交税。

然而由于土增税将一个项目的收入、成本拆分为不同的清算单位、产品类型,来进行增值额的计算。基于计算方法的细致性和业务发展的多变性,极同意出现土增税率与利润率不配比的问题。也就是,项目不怎么赚钱、但是交了大量的土增税。

因此,土增税内部管理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在充分学习理解税务政策的基础上,尽量实现清算口径下收入与成本的均衡配比,避免“无效成本、低效收入”的产生。

破题抓手

全周期、全端口策划

1.1:二手项目股权收购高额溢价,沉淀于股东层面无法税前扣除【投资团队】

破题思路1:在建工程转让——虽然在建工程转让较股权转让多一次土增税、契税的纳税义务,但基于土增税的超率累进特点可能产生全周期优化效果

破题思路2:出让方利益转移——许多本地开发商除房地产开发业务外,往往还有工程施工、土方桩基、设计规划等地产上下游业务,通过更大范围的合作可以提供更广阔的溢价支付方式

1.2:招拍挂项目代建学校、公园、道路等红线外工程义务【投资团队】

破题思路1:沟通政府规划调整——比如代建学校就存在红线内直接建设、红线外教育用地划拨的方式。投资团队可关注置于红线内外于可售货值、税负的影响,争取前置沟通、获得最有利的条件

2.1:产品设计,局限与产品溢价与成本间的平衡,未考虑税负视角【设计团队】

破题思路1:低毛利项目少做非普通产品、用足普宅税务优惠。比如存在大量回迁房、需视同销售的无偿配建房的项目,普通住宅均价会被大幅拉低、增值率必然低于20%。此时通过大户型产品提升的销售溢价远不足弥补非普通类型缴纳的土增税。

破题思路2:别墅类产品尽量地上地下产权合一。为了使用面积最大化,别墅产品往往存在很多精妙的空间设计。图纸中地上地下空间是否联通会决定能否取得一个整体的预测绘、产权证。若不连通,出于销售与贷款考虑必然会做低地下价格、提升地上售价。进一步拉大地上产品的增值率,产生额外税费损失。

破题思路3:车位、储藏室未必越多越好。一方面,车储资源已成为很多开发商长期库存中的重要构成,其虽然创造了货值、但未必兑现为利润和现金流,可能是没法盘活的资产。另一方面,有些地域的政策中地下可售产品也需分摊地价,此时地下产品面积越大、单方成本就被摊薄的越厉害,住宅类产品的增值率越高、产生税费损失。

2.2:施工策划过程,未从土增清算单位视角做优化【项目/工程团队】

破题思路1:拉高拍低项目,争取多个工规证。出于货值最大化考虑,中低容积率项目往往会尝试高层+洋房+叠拼的产品方案。如果售价截然不同的产品出现在同一个工规证中,土地价款就只能按建筑面积分摊,无法最大化做到收入成本匹配。如果工规划分清晰,通过政府背书不同标段的占地面积,就可以在土增清算中争取按占地面积分摊。

破题思路2:大体量长周期项目,尽量共用更多公建配套设施。大体量穿越周期的项目,在售价上往往存在明显的高开低走。如果是完全独立的分期开发,会导致前期退税、后期高额补税的情况。但低开高走本就是一体化的操盘思路,应尽量实现小区的一体化、争取合并清算。

3.1:在建阶段,招采合同的签署颗粒度应做出科学化的选择【招采团队】

破题思路1:若拆分合同可实现收入和成本的更有配比,则应拆分合同。比如一个住宅项目中的精装合同,可能存在洋房(假设非普通)的装修标准显著高于高层(假设普通)。若签为一个合同,则只能按建筑面积分摊成本。若签署为独立的两个合同,则存在沟通成本直接归属的可能性。

破题思路2:临近交付阶段的合同,签署的精细化及时间问题需要关注。交付前后,出于品质提升、业主投诉等,往往会做一系列的整改工程。但若签署时间于交付之后、税局及其可能认

3.2:销售阶段,销售策略需多与财务确认【营销团队】

破题思路1:买一赠一可以是销售说辞,不能是业务操作。即可将买房送车位作为折扣策略,但应在录入业务系统、签署合同时将车位签署成正常价格、在住宅价格上予以折让。否则存在车位以明显偏低价格出售、被做税务调整的可能。

破题思路2:小心20%陷阱。基于普通住宅增值率20%以下免税的政策,房价上涨导致增值率超过20%时会出现货值增加、反而利润减少的情况。财务与营销同事应动态关注增值率情况,在无法大幅涨价的背景下、确保增值率控制在18%左右。

破题思路3:尾盘商业尽快出清。由于销售85%即达到可清算条件,住宅项目常出现已完成土增清算但存在大量商铺待售的情况。由于单方清算成本为均摊逻辑、而底商售价又往往很高。如此操作,后期再次销售商业时、增值率超过100%、甚至200%都是极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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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土地增值税开发费用扣除吗

导读: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来说一共有五个项目,具体的项目内容可以来咨询我们的答疑老师,今天金老师要来介绍关于“土地前期开发费用扣除增值税吗?”的内容!

土地前期开发费用扣除增值税吗?

答:可以扣除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为什么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是2006年出台的文件,原先的目的是为了降低房地产行业的税收,降低房价,但是没起作用。

根据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计算增值额时,除可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外,还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三项支出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包括20%加计扣除部分)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第5篇】营改增前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导读:营业税改增值税,就是营改增主要改革内容。政府之所以实施营改增这个项目,很大的原因是因为营改增可以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那么营改增后房地产预缴增值税怎计算税率?

营改增后房地产预缴增值税怎计算税率?

答:国税总局2016第18号公告: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缴哪些税?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其他税种不变,涉及到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中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是房企的3大税种,房地产开发的收费项目有几十种。

税率由原来的营业税5%改为增值税11%,单从税率方面看,税率有较大提高,但是由于增值税存在抵扣链条,只对增值额征税,而营业税是对全部营业额征税,所以从理论上讲,最终会降低整体税负。

不过,如果房地产开发无法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的话,则可能会导致整体的税负增加。因此,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以及今后的土地出让金能否可以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将是税负增减的重要因素。

【第6篇】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土地增值税预缴有什么规定

1、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2、预征是按预售收入乘以预征率计算,预征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核定。按照目前房地产税收政策,开发商需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3、土地增值税简单理解就是开发一个项目获得的利润部分,这部分利润将按一定比例缴税。

土地增值税预缴税率是多少

1、预征率: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

2、房产开发企业计划开发住宅楼5栋,2023年年底竣工交付使用,预计收入总额50000万元,2023年一季度取得预售收入10000万元,当地核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则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为10000×2%=200万元。

对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不同省份具体的税率也会有一些差异,具体的考验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按照政策规定来进行交纳。以上就是小编关于土地增值税预缴有什么规定?税率是多少的相关介绍,希望对于大家交纳土地增值税有一定的帮助和启发。

【第7篇】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一、审核程序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项目对审核人员要求较高,既要知晓土地增值税相关税收政策,又要熟悉房地产行业开发流程,了解常见建筑工程单方造价指标。鉴证人员应对申报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金额与账面金额差异及调整原因、可售面积认定、销售收入和开发成本列报等进行重点审核。

房地产开发周期长、环节多,隐匿收入、虚增成本等涉及的税收问题单纯的就账论账,难以查深查透,需要从外围入手,研究开发项目从取得土地到销售完成的全部环节,从开发流程、资金流向、权属登记等各方面,运用建安成本分析控制、利润率控制、实际投资与概算差额控制、大额资金支付控制等方法找准疑点,采用实地检查与询问调查相结合、账内检查与外调相结合的方法,全面审核开发项目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列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审核中,除了需要按政策规定将成本、费用分项归纳整理外,最重要的审核内容是将不得扣除的成本、费用金额剔除。在实务中不得扣除原因一般包括:非本清算项目成本、未取得合法票据、无合理理由的未实际付款、超决算或合同的发票多开、应作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支出、不合规利息支出、计提的实际未发生成本、竣工后发生的成本、软装家具电器支出、自持自用项目支出、未按规定移交的公配支出等。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主要审核程序梳理如下:

1.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期间各期利润表纳入一张总表分年度列示,结合清算项目土地增值税申报表进行趋势分析,关注开发项目损益、纳税情况与同类企业比较是否异常,清算期间有无对前期开发成本进行大额追溯调整,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2.收入审核可以选择同一楼号或类似幢号相近时点销售单价进行比较、与周边开发楼盘同期同类项目相同或相近层数房产单方售价进行比较,分析有无售价明显偏低等异常;

3.检查开发成本分类明细表相关内容填报是否完整、同一单位以相同名称列报,然后对未审金额进行筛选排序,依据重要性原则对计入扣除项目前30名业务项目内容实施详式审核;

4.对单项工程账面单方成本价与类似工程造价指标对比,单价或总额偏高项目进行重点审核,关注纳税人有无签订阴阳合同,有无人为拆分工程量虚增成本;

5.对于建安成本未提供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尤其是同一施工单位只有部分项目纳入工程结算审核,关注未纳入工程结算审核工程量是否存在重复或虚增;

6.扣除项目建安成本与预警值进行比较,关注单方成本是否异常,有无正当理由。项目竣工验收非施工原因跨期较长,建议以单项主体工程竣工验收作为选取预警值参数时点;对部分企业资料缺失或不配合提供开工、竣工报告,可参考每幢楼竣工标识牌公示开工时间、竣工时间;

7.在审核收入和扣除项目时,重点关注关联方交易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和营业常规进行;同时应当关注企业长期挂账大额应付款余额,审核交易行为是否真实。

二、审核策略

结合客户的具体情况,保持职业怀疑并运用职业判断灵活地将审计准则以及分析、函证等基本程序恰当运用,对舞弊风险保持职业怀疑和有效应对,并在实践中不断提升专业水平。为准确界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项目开发成本,某事务所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涉税鉴证业务,鉴证人员亲身至项目所在地多个相关政府部门函调获取若干纳税人未提供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对形成鉴证结论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相关部门函调获取房地产开发项目外部证据情况,举例如下:

财政局:查询土地出让金变相返还情况。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外调发现邀请招标项目,时隔半年,二次招标提高关联方中标价近6000万元;招投标文件备案资料反映中标施工单位项目部与供货单位签订甲控主材购销合同,甲控材合同约定单价比施工单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结算价低30%以上,部分楼幢实际结算价比甲控材合同价高70%。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外调发现人防车位未通过规划验收(依法配建但未经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掌握政策口径限于人防办竣工验收)。

市发改委(原市物价局,房企销售备案资料现移交至当地市档案馆):了解并收集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对外公布涉及房地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文件;通过外调,发现兼顾人防区域地下机械停车位物价部门存档资料有纳税人对外销售价格备案记录。

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外调取得此前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小区具体楼幢建安成本的价格认证结论书,报告反映房地产企业提供送审资料下浮率为9%,而申报企业本次提供工程结算资料下浮率均为6%。

住建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预售许可证登记信息;查询网签房交易时间、金额等备案信息;查询已办理网签但账面仍记开发产品,收入未入账的房源;查询开发项目未售房源数量及面积汇总信息、以便与账面存量房数量及面积核对账实是否相符;通过外调了解已交付使用多年某住宅小区因公建配套等综合验收未通过,整体竣工验收正在办理之中,主管部门暂停商住楼对外销售产证办理;兼顾人防产权属开发商所有,与产权属国家所有的人防工程是有区别的、可售可租,开发商持人防办出具证明至住建部门可予以办理预售许可登记、对外销售可办理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当地2023年已退历年符合文件要求的墙改基金(已废止)款项8000多万元。

民防局(人防办):外调发现人防及兼顾人防竣工验收证明确认建筑面积与房企申报建筑面积不符;当地人防办2023年印发关于兼顾人防文件没有上位法支持,近几年发文单位已自查自纠,明确兼顾人防产权属开发商所有。

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外调了解地下车位(含兼顾人防车位)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证要求;当地兼顾人防车位已有多例产权登记在业主名下;针对机械停车位基本单元能否办理共有产权登记,相关负责同志回复无锡等地已试点办理,本地经集体会办,有机械停车位整体空间登记开发商名下先例;对于当地地下车位等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公建配套设施,不动产登记部门暂未依《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反映。

人民法院:根据网上查询房地产开发企业征信报告,针对部分开发项目分包工程款纠纷等存在司法诉讼,根据司法文书案号外调涉案卷宗资料扫描件,发现房企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主体工程总包项目系提供阴阳合同,款项实际结算协议、金额与企业提供涉税鉴证的合同、账面记录不符;实际结算的补充协议、分包协议未提供税务鉴证人员;司法鉴定报告反映代垫原土地所有权人往来款,账面却记入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用;开发土地毛地挂牌出让,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土地摘牌托底价与实际成交价溢价部分存在房企股东分成,企业管理层篡改删除拆迁补偿协议上述条款,隐瞒溢价分成多计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摘选)

作者:陈春艳,单位: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来源:注册税务师。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8篇】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案情简介】

某市办税大厅受理朱某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涉税事项,2023年12月该土地从国土部门取得,面积为262.85平方米,2023年7月发生转让,纳税人能提供契税缴款凭证,但未能提供其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

后经办税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告知,该纳税人按期提供了该块土地转让交易公允价80.43万元和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41.2万元的评估报告,但仍无法提供支付给国土部门的土地出让金收据,其转让土地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该如何征收,税务人员在办税大厅窗口行政执法时与纳税人发生了争议。

【调查与处理】

针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及其实际情况,办税大厅工作人员在适用税收政策计征土地增值税与纳税人发生争议时,积极主动向上级部门进行请示并上级部门政策确定性管理会议商议决定对于该纳税人土地转让的土地增值税选择核定征收。具体方法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该块土地转让市价及其取得该地块时基准地价的评估报告,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来确定土地的扣除项目金额,从而具体测算出该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税负14.45%,然后进行核定征收。

【法律分析】

1、旧房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转让计征土地增值税方法土地增值税计征方法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的,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卖房人,按照上述税收政策规定,目前对于旧房及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增值税,实际税收征管实践工作中有如下三种计算方法:

方法一:适用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如能提供评估价格按以下方法进行计算:增值额=本次房屋转让成交价 -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金额由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组成。

(1)旧房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2)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的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

方法二:适用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能作为加计5%的基数。

方法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为此,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1〕36号)第三条又明确规定,对旧房转让实行核定征收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并应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发〔2011〕5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测算增值率的基础上,确定核定征收率,计征土地增值税。

针对本案实情,税务部门对于该纳税人转让土地应交的土地增值采取《方法三》,实行核定征收,其实若纳税人出现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情形的,基层办税大厅税务工作人员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由中介物价认证机构出具评估价格,以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来确定土地的扣除项目金额,并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2、本案例所引发有关执法风险方面的分析

(1)若因资料不全不予受理而引发执法危机。在本案例中,该纳税人无法提供支付给国土部门的土地出让金收据,但补充提供了经税务机关认可的中介机构有关该块土地转让市价及其取得该地块时基准地价的评估报告。由于纳税人无法提供土地扣除项目的真实票据,以致扣除项目金额申报不实,若是此情况下办税窗口不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仍坚持向纳税人索要国土部门的出让金票据,那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则将投诉契税窗口行政不作为,税务行政征收执法将陷于 “执法不作为”尴尬局面中,并可能遭遇执法危机。

(2)若因受理资料后处理不当而引发执法风险。窗口受理资料后,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本文《方法一》规定,对于纳税人无法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出让金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那么由此纳税人肯定不予接受并认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多征税款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进行投诉;此案例中若是不认可纳税人的土地成本,因为其票据不符合要求而不扣除其成本价值,那么势必引起税企争议,由此,我个人认为办税大厅窗口在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时,理应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而不是局限于规范性文件的某些规定而作出征收决定,否则极有可能导致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典型意义】

此土地转让计征土地增值税争议案是一堂生动的全民法治课。该案典型意义在于:

一是,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应积极主动向纳税人明确其适用的重大税收政策,以及针对纳税人的税收政策信息获取需求,做出明确回应,以正确贯彻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针对当前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不够严谨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应建立执法程序及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制,定期对正在适用的执法程序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审视,对税制缺陷和税收政策漏洞,积极向上级提出对策措施,以规范税法解释,维护税法的统一性、稳定性与严肃性,保证税收执法有法可依,避免执行错误的文件导致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进而导致不必要的行政诉讼,甚至于执法犯法。

二是,有针对性地运用好“以案释法”方式开展普法宣传。此案争议焦点在于能否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该块土地转让市价及其取得该地块时基准地价的评估报告,来确定土地的扣除项目金额。该局通过政策确定管理研究,明确税收政策执行口径,切实加强机关、基层协调配合,推动税收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同时把普法融入行政执法服务全过程的同时,也积极有效化解了执法危机及其风险。

三是,充分发挥“两微一端一网”等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作用。该局对案件法律问题深层次解读,同时通过地税部门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及时宣传普及相关税收政策适用问题。这些新媒体手段的运用,增强了税收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使公众对税务部门行政征收争议案件事实及其适用的相关法律问题有了更理性的认识。

来源:胡晓锋律师。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9篇】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收入如算

论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差异及对策

倪贤慧 浙江戴德实业有限公司

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开发周期长、资金密集、涉及税种及交税环节众多的特点,且每个开发环节具有互相制约、相互衔接的特征。房地产开发行业总体税负是所有行业中最重的,同时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行业。开发商仅开发、销售环节(不含自持)全部税费种一般将达到营业收入的15%~23%以上,是一般商业行业税负率的5~7倍左右。而土地增值税是开发商所有税费中占比最重的三大税种之一,是拉高房地产企业税负的特殊税种,也称为“反房地产暴利税”,目的是抑制房价过快增长。同时土地增值税是地方税种,开发商的开发产品类型众多、业态多元化,成本对象的归集与分配方式不同,各省市间清算政策执行口径又各不相同,因此频频在税企之间引发争议,房企间也戏称为“土地争执税”。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差异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迅猛的发展,多年来的货币宽松政策使房地产行业存在大量的泡沫,房价越炒越高。针对这一现象,政府部门近期密集出台相关政策,2023年央行和住建部将限制开发商融资政策即执行“三道红线”,2023年开局央行又出政策“两道红线”事关房贷,随着宏观调控的力度加强,房地产行业也正式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新时代”,优胜劣汰,而迅速变革、适应是中小民营房企发展、求生的唯一途径。今后房地产将进入全流程管理时代,房地产企业财税人员又是资金、税收管理的核心,目前是转型、提升、学习的关键期,必须依靠优质的财务管理经验为企业提供谋划。而土增税税收业务贯穿于开发项目整个周期,清算工作计算复杂、争议点多、风险大且难度系数高。本文结合企业开发清算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差异点进行简单的探讨,以期能够为同行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提供参考。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一些注意点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认定与建议

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划分,直接影响到企业税负,不同的清算单位确定可能最终产生较大差异的清算结果。国家层面对清算单位的规定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其规定依据主要为[国税发〔2006〕187号]第1条“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实操中各地税务机关执行口径各不相同,“有关部门审批”一般指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等颁发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还有些地方省份以企业报送税务部门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

企业财务人员在项目开发前期需了解判断所在地区的清算单位规定,指导前期报批部门合理办理证照。如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6号明确规定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清算单位,当企业在规划报批阶段存在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财务人员可根据工程进度、预售情况提前预测土增税在分期或一次开发情况下各自的税负,往往清算单位的规模越大,分期清算的可能就越有利,而开发进度、销售基本同时段的两个或以上清算单位则建议在建设中变更合并为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规避成本分配争议、不同清算单位之间增值额不能互补而造成企业税负增加的问题。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分类与建议

土地增值额的“二分法”与“三分法”的来源依据,[财税〔1995〕48号]第13条中首次提到将开发项目分别按“普通住宅”和“其他房地产”核算增值额,否则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于20%以下免征土增税的规定。[国税发〔2006〕187号]第1条则首次引入“非普通住宅”的概念,明确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金税三期上线之后,全国统一了土增税申报表[税总发〔2015〕114号]《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中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内增加了房产类型子目分别为:“普通”“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同时规定三种子目由各省自行设定维护。通过以上税收文件,各地形成了从开始的“一分法”,分别核算时的“二分法”,到金税三期后申报表的“三分法”等多种分类法。

目前土增清算使用“三分法”的省市数量在逐年增加,清算时分得越细,各栏次不能相互抵消,对企业越不利。由于土地增值税为地方税种,如北京市地税局2023年7号公告时,依旧保留了“两分法”,在土增申报表申报时“非普通住宅”一栏不填写数字。而实操中各地方执行口径不一,建议财务人员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前做好咨询沟通,看是否有强制要求,对征管宽松的地区可提前开展税务筹划。如**市置业有限公司曾在开发前期了解到,当地税务部门采取的是“三分法”,但对无产权的车位、贮藏室等划分可根据业务发生实质,如果随同房屋赠与,无法分清收入的,在清算时可分别随房并计不同类型可售房产的收入。而开发商本次以开发纯住宅为主,不存在第三类商铺等高增值额产品。对无产权车位、贮藏室等低增值额或负增值额类型在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间分摊,使增值额在各栏次间相互抵消,最终降低了企业整体的增值率。同时,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因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之和的20%,而达到清算后退税的要求。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及时点的选择

[国税发〔2006〕187 号]第二条规定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包括应清算(主动清算)和可清算(被动清算)两种情形,“应清算”即全部竣工、完成销售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达到应清算情形具有主动性。而“可清算”即税务机关有权按企业情况采取通知清算情形,相应的主动权在税务机关。

企业可结合开发节奏,根据房地产市场活跃程度,在项目刚竣工即将清盘前,如果相关成本费用发票未全部取得,可采取保留小部分房源的方法,避免达到“应清算”情形,使企业处于被动清算状态。如果经过测算预缴的土增税超过清算时需缴纳的土增税,则企业可规划好销售时机,使其达到“应清算”条件,主动申请清算退税,提前释放预缴税款对资金的占用。

对于所开发的项目,如果开发商所有产品全部销售完后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其收入、成本基本全部确定,对企业来说是没有税负差异的。但如果销售刚达85%或有自持物业比例时,剩余未售房产项目会受市场行情、地理位置等因素影响剩余物业的盈利水平,进而影响土地增值率,则可采取推迟清算延缓纳税的方法,直至收到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后90天内办理清算申报业务。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收入与成本的确认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减去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出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扣除项目包括土地成本、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税金、其他加计扣除,可简称“地、本、费、税、利”。因此收入与扣除项目的确认是整个清算的关键,特别是扣除项目中成本的不同分摊方式,直接影响整个项目的清算结果。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的确定与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差异分析

(1)清算时收入的注意事项:政策依据如[国税函〔2010〕220号]第1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签订的销售合同确认收入。销售合同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的,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开票不全或未开发票情形,比如对清算时企业暂未收到银行发放贷款的收入应根据以上政策文件按合同或补退面积差后的收入计入清算收入,与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的确认时点有显著区别,[国税发〔2009〕31号]第6条规定企业通过签订《房地产销售(预售)合同》以银行按揭方式取得的收入,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发放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即土增清算时未放贷款收入需计入土增收入,而企业所得税上是以放款时才确认收入的实现。

(2)[穂地税函〔2016〕188号]第2条规定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计税的,增值税清算收入按“(含税销售收入+本项目土地价款×9%)/(1+9%)”确认,即:纳税人按规定允许以本项目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金,应调增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

在一般计税项目上,目前大部分地区采用: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不含税销售额)不等于会计账面确认的不含税收入,即含税销售额减除的不是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而是根据含税销售额加上当期对应土地价款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含税收入-销项税额(差额计征)

举例说明:房地产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取得房款含税销售收入109万元,对应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为32.7万元。

则增值税收入为:(109-32.7)/(1+9%)=70万元,差额缴纳的销项税=70×9%=6.3万元

企业所得税收入(即开票收入)为:109/(1+9%)=100万元,而土地增值税收入为:(109+32.7×9%)/(1+9%)=109-(109-32.7)/(1+9%)×9%=109-6.3=102.7万元

通过上面的例子可看清土地增值税收入102.7万元,既不等于增值税的收入70万元,也不等于企业所得税收入即账面收入100万元,而是在账面收入上增加因抵减土地价款的销项税额,所以企业在前期土增税测算时,需及时了解当地清算收入的认定是否包含土地价款的抵减税额,也要注意这里仅调增土增清算收入,但是在计算土增扣除项目时不调减土地成本。而根据[财会〔2016〕22号]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收入按开票收入计算,主营业务成本按扣减土地成本销项税额计入,此处的收入与成本跟土地增值税所确认的收入与成本存在明显的差异。企业在土增项目税负预测时,只有搞清各项收入基数,测算才有可能准确。

(二)开发成本的归集分摊和注意事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开发成本项目涉及归集和分摊的主要是六大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和利息支出。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税发〔2006〕187号]、[国税发〔2009〕91号]文中只给出了指导性的意见,对纳税人分期开发或开发多个项目的按实际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目前基本常见的分摊方法有“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而其他合理的成本分摊方法各地规定执行标准不一,地域性政策较强。如:层高系数法、成本加成法、销售收入比例法、售价系数法。

建议企业在选择归集和分摊方法时不可偏颇,要结合自身实情综合应用,不可简单地复制套用模式。比如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也是税务机关认可度最高的方式。如果企业开发产品以高层+排屋模式的,占地面积法分配可以拉高排屋成本,减少增值额;企业开发同类型产品,经过测算与分析能选出更科学的分配方式且“合理、合规”,企业应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确认,选择对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摊销方法。如采用占地面积与建筑面积相结合的方法、预算造价法等方式。

关于公共配套设施费,如果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或无偿移交政府的,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建造成本需要在各清算单位合理分摊。一般将公共配套设施先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再将分到的可扣除成本金额按建筑面积法将其成本在本项目不同类型可售面积中进行分配,即采用“二次分配法”。

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企业根据合同、业务性质归集到清算分期的成本直接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分不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先将其支出进行归集,会计期末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各受益对象。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企业在分配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应采用统一的分配方法(一般采用建筑面积法),不能人为地通过分配方法的选择而调节各成本对象的成本。

同时财税人员还要根据项目规划中的特殊性,结合当地政策文件是否适用特别方法,如对超标准层高可采用层高系数法,可售建筑面积加倍计算等。最终保证企业使用的分摊方法、扣除金额对企业最合理、最有利。

结语

本文仅论述了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涉及的部分处理事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属于系统工程,清算规则复杂,在实际操作中难度颇高。企业应及时掌握新政策,在遵从税法的前提下开展预测,对项目中涉及的争议点,需提前规划、做好全过程管理控制。通过合法的税收安排降低企业税负,完善企业土增清算管理体系,提高预期经济收益,促进企业长效发展。

参考文献

[1]钱立斌.土地增值税清算难点及对策[j].中国财政,2010(23):75-77.

[2]李银锋.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在实务中的应用及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9(17):91-92.

[3]薛武强.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国际商务财会,2020(5):94-96.

[4]刘利新.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难点及对策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21(3):28-29.

来源:《财会学习》2021第28期,侵删

【第10篇】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扣除

1.纳税人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具体凭证是指哪些?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23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2.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适用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3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

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3.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到期后申请复审,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通知》(闽财税〔2018〕11号)规定:“四、符合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向认定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因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到期后申请复审,同首次申请一致,应按闽财税〔2018〕11号文件规定提交资料。

4.企业在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劳动保护费支出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因此,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劳动保护费支出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范围,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5.企业内部设立保险制度,每个月企业和员工分别缴纳固定的金额。若员工发生事故,可以从中提取部分补贴。企业缴纳的部分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员工提取金额里对应企业缴纳的部分,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6.企业通过新三板购买股权,取得的股息分红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企业通过新三板购买股权,取得的股息分红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7.母公司将土地投资给全资子公司,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子公司应如何确认土地的计税基础?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因此,土地的计税基础应按投资方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8.企业购入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的政策是否有延续?单位价值是否包含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因此,企业购入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但单位价值不包含可抵扣进项的增值税。

9.企业因侵害专利权支付给被侵权方的赔偿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业支付的侵权赔偿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0.企业外购鱼类冰冻后直接对外销售,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规定:“三、渔业类

(一)水生动物初加工

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水产动物初制品。……”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企业外购鱼类经冰冻等初加工后对外销售,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1.企业发生成本费用支出,以电子发票作为凭证的,如仅保留纸质打印件,未归档保存电子发票原件,是否还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规定:“四、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因此,企业发生成本费用支出,以电子发票作为凭证的,如仅保留纸质打印件,未归档保存电子发票原件,在请对方补充提供电子发票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2.签订舞台搭建、布置合同,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立合同人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因此,舞台搭建、布置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立合同人应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13.签订建筑消防安全评估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建筑消防安全评估合同不属于应纳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14.a企业将b企业的股权转让给c企业,b企业名下有不动产,上述业务中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此,a企业将b企业的股权转让给c企业,不动产始终在b企业名下未发生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15.a企业将土地投资于b企业,b企业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应如何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因此,b企业应按照a企业投资作价时开具的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16.转让矿山的开采权是否需要征收契税?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矿山用地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闽财农税﹝2002﹞41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工矿用地或矿山用地属于土地范畴。因此,按照《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矿山用地发生土地权属转移的,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因此,如转让矿山用地的使用权需要征收契税,仅转让开采权不需要征收契税。

17.总公司跨区(县)拥有土地使用权,分公司在土地所在地设立并实际使用该土地,城镇土地税应由哪方缴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另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因此,城镇土地税应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即总公司缴纳。

18.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

因此,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可以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19.只有部分与地上建筑相连的地下车库,是否也应按照地上建筑的标准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因此,只有部分与地上建筑相连的地下车库,也应按照地上建筑的标准缴纳房产税。

20.a和b均属于企业办的学校,a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无租提供给b使用,是否可以免征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因此,a和b均属于企业办的学校,a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无租提供给b使用,不属于免征房产税范围,应由房产使用方b依照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

21.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4号文件生效时间)之前,通过挂牌交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缴纳了耕地占用税,是否可以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纳税人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2.商业企业收到供货方提前支付的与预计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如何纳税、开票?

商业企业收到供货方提前支付的与预计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即销售还未实现,按照双方约定未来可以达到的销售量或销售额给予的返还),商业企业收到此笔返还收入适用什么税目,如何开票?该笔返还收入是否适用于预付卡销售,开具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问题所述销售还未实现,属于未发生经营业务,因此,不得开具发票。待实际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23.我公司总部购买办公职场,我公司为使用方。物业公司收取公维金时不、无法提供应税发票,提供内部收款收据。这笔公维金对于我公司实际上已经是成本费用了,即使收取时未实际发生维修支出,但也不会返还给使用方了。请问物业公司提供的票据,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凭据吗?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据此,企业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物业公司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4.企业购买的预付卡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购买预付卡未发生所有权转移或未实际使用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企业转移预付卡所有权的,如将预付卡发放给员工或赠与客户等,在预付卡所有权实际转移时按规定税前扣除;企业将预付卡自用的,如企业购买商品或劳务,在使用商品或接受劳务时结转成本、费用,按相应规定税前扣除。

25.如何区分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

如何区分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财税老师注册有个人独资企业,该老师给我们做培训讲课,贵税务局会不会说也是劳务报酬?我们公司收到该财税老师开设的个人独资企业开具的本次培训讲课的发票,我们要代扣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吗?请贵局在网站用文字回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来源:浙江省税务局、福建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第11篇】土地增值税减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下面,小编就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此项减免政策。

一、“六税两费”包括哪些税费?

“六税两费”包括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二、减免政策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此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范围由此前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大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福建省减免比例是多少?

依据《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厦财税〔2022〕2号)规定,对福建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税额征收“六税两费”。

四、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五、新设立企业如何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六、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已享受减免的需要更正申报吗?

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七、企业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如何适用减免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八、已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否叠加享受此项优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九、如何办理减免?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十、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怎么办?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十一、减免政策的执行期限有多长?

此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 策 依 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3.《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厦财税〔2022〕2号)

【第12篇】土地增值税怎么算

一、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文件(全在这里了)

土地增值税文件汇集(1994-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税函发〔1995〕110号(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

国税发〔2006〕18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国税发〔2009〕91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税总函〔2016〕309号(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1号(修改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二、思维导图

(一)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要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不征),有偿(继承、赠予不征),转让(出租不征),也适用于涉外企业、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对象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条例》 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三)税率

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和确定适用税率。在确定适用税率时,首先需要确定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即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增值率)从低到高划分为4 个级次: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 ,未超过100 %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领100%,未超过200 %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并分别适用30%、40%、50%、60% 的税率。土地增值税4级超率累进税率中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四)收入的确认

1.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不仅仅指货币收入。

房地产评估的计税事项是什么?

在征税中,对发生下列情况的,需要进行房地产评估:

(1) 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

(2)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3)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4)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五)扣除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3.房地产开发费用

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 %以内予计算扣除以扣除。

(2)凡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三项费用的扣除按取得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 %以内计算扣除。

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值,并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评估机构的评估而确认的价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注意营改增后不包括增值税。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1)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2)代收费用扣除。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六)主要减免税政策

1.销售普通住房增值率未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

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的规定,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但不超过上述标准的20%。前两个条件比较容易得到确认。现在问题出在第三个条件的认定上: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1.44)倍以下。但是现在绝大部分地县级税务机关却没有此项“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公告或通知可予以参考。

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2.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即个人销售的的住房,不论是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不论首套住房还是两套及两套以上住房,均免征土地增值税。注:仅限个人拥有的住宅,对于个人拥有的其他不动产,如商铺、写字楼、车库以及单独转让的地下室等,均不在免税范围。

3.政府搬迁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因国家建设需要,被政府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取得的补偿收入或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4.单位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率未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该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5.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6.企业兼并重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7.合作建房分房作为自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的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8.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9.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的规定,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10.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第一条第八项规定,对北京冬奥组委再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9号)规定,对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11.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七)征收管理

1.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1)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那日,到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对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对预售商品房的纳税人,在签订预售合同7 日内,也须到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供有关资料。

(2)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核定应纳税额并规定纳税期限。对有些需要进行评估的,要求纳税人先进行评估,然后再根据评估结果确认评估价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六和规定,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应在纳税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后、办理房地产权属转让(即过户及登记)手续之前。

注:土地增值税与其他税种有个很明显的区别在于需要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的税额进行审核确认。

(3)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2.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税额预缴土地增值税。

预征土地增值税时的计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3.清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 (国税发〔2009〕91号)第三条规定,《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规定,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例外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第二条规定,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案例分析

类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产

2023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栋写字楼出售,取得的销售收入总额2000万元,支付开发写字楼的地价款(包含契税)400万元,开发过程中支付拆迁补偿费100万元,供水供电基础设施费80万元,建筑工程费用520万元,开发过程向金融机构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1年,金融机构年利率5%。施工、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共计260万元。该企业销售写字楼缴纳的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共计110万元。计算该公司该项目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一)收入2000万元

(二)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4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100万元+80万元+520万元=7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80(万元),其中:

(1)利息支出=500*5%=25(万元)

(2)其他=(400+700)*5%=55(万元)(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不能据实扣除)

4.税金=110(万元)

5.加计扣除=1100*20%=22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00+700+80+110+220=1510(万元)

(三)增值额=2000-1510=490(万元)

(四)税率

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490/1510=32%<50% 故适用税率为30%

(五)税额

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税额=490*30%=147(万元)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类型二:非房地产企业转让不动产

某工业企业转让一幢20世纪90年代建造的厂房,当时造价100万元,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按现行市场价的材料、人工费计算,建造同样的房子需600万元,该房子为七成新,按500万元出售,支付有关税费共计27.5万元。计算企业转让旧房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解析:出售旧房及建筑物,首先按评估价格及有关因素计算、确定扣除项目金额,再根据上述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算步骤是:

1.计算评估价格。其公式为: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2.汇集扣除项目金额。

3.计算增值率。

4.依据增值率确定适用税率。

5.依据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1)评估价格=600×70%=420(万元)

(2)允许扣除的税金27.5(万元)

(3)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20+27.5=447.5(万元)

(4)增值额=500-447.5=52.5(万元)

(5)增值率=52.5÷447.5×100%=11.73%

(6)应纳税额=52.5×30%-447.5×0=15.75(万元)

类型三:个人转让商铺之发票扣除法

王某2023年9月转让店铺一套,转让价格1000万元,该房系王某2023年11月1日购买,发票显示购买价格为400万元,相对应的契税完税凭证显示王某缴纳契税12万元。王某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多少?(本案例改编自《财产行为税一本通》)

解析:(一)计税收入

1.应缴纳的增值税=(1000-400)÷(1+5%)×5%=28.57(万元)

2.计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计税收入=1000-28.57=971.43(万元)。

(二)可扣除房产原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可扣除房产原值=400+400×6×5%=520(万元)

(三)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税金

1.城建税7%、教育附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合计=28.5714×12%=3.43(万元);

2.购买时缴纳的契税12(万元)。允许扣除的是原不动产所有人王某在当时购买时缴纳的契税,而不是本次转让环节受让人缴纳的契税;

3.假设不考虑各环节印花税问题,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扣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3.43+12=15.43(万元);

(四)扣除项目金额=可扣除房产原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20+15.43=535.43(万元)。

(五)增值额=计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971.43-535.43=436(万元);

(六)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436÷535.43=81.43%

(七)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436×40%-535.43×5%=147.63(万元)。

类型四:土地增值税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a项目的可售总面积为45000㎡,截止2023年11月底销售面积为40500㎡,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40500万元;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9013.75万元;尚余4500㎡房屋未销售。2023年11月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就a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2023年2月底,公司将剩余4500㎡房屋打包销售,收取不含增值税收入4320万元。计算甲公司清算后销售业务应纳土地增值税。

解析: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1.打包销售的4500㎡房屋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29013.75÷40500=0.72(万元)

2.公司打包销售的4500㎡房屋的土地增值税:

(1)扣除项目=0.72×4500=3240(万元)

(2)增值额=4320-3240=1080(万元)

(3)增值率=1080÷3240×100%=33.33%

(4)应纳土地增值税=1080×30%=3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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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土地增值税免税

关于瑞立诺

创办15年 瑞立诺累计为1000余家企业提供涉税服务,行业涉及房地产,互联网 ,金融 , 影视,高新科技,新能源等多个领域.

一、做好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对房地产的重要性

近些年,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使房地产企业的规模和增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在房地产企业九大税种中,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企业而言是最重要的一种税种。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至60%的四级超累进税率,计算复杂以及计算周期长,由于这一状况,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地产的炒地、行为,能更好的是房地产企业得到良性发展,房地产企业是土地增值税的主要纳税人,在土地开发和日常的经营管理中,在税收方面,尤其要提前筹划土地增值税,合理定价。开发更多刚性需求的普通标准住宅,合理的价格,才有可能能做到免交土地增值税,降低税负,增加收益。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方法

01

巧妙合理的运用税收政策

(1)运用普通住宅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对土地增值税规定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土地增值税适合4级超累进税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充分创造条件,普通标准住宅 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法定扣除项目金额 20%的, 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 按规定计税。为确保房地产行业的利润最大化。另外,在已经确定销售价格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测算,通过合理的成本计算或分摊,是否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将部分开发成本分配到普通住宅。只要在普通住宅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2)掌握并运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点筹划。土地增值税采取先缴后清的方式。所以房地产企业必须学会在征收额和清算后应缴纳的税额之间找到平衡点。当企业在开展预缴业务过程中,如果出现应缴增值税税额低于清算过程中纳税数额的情况,企业可以推迟清算时间;如果增值税应缴数额高于清算过程中的应缴税额,则应当提前清算。通过确定土地增值税的项目清算时间,可以为企业税务会计人员提供操作规范,并确保企业投资利润最大化,当热在使用这种方法时,一定要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同时反复测算出全部数据和评估方案,以保证方案的可靠性和保证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同时,房地产公司在计算税收成本时需要最完整,并要求其成本结算完全完成,并获得所有发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计算和扣除的完整性,有效地减少土地增值税的数额。

02

通过费用的转移来筹划

根据目前的会计准则,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企业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开发项目的间接费用不能严格划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种难以区分的交叉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成本的发展提供了相应的空间。在相应的会计核算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可以将这些难以区分的费用列入项目开发的支出成本当中。

例如,某些费用可以通过集团或者项目公司,作为咨询服务费分配到各个项目上,以增加项目所需的开发成本。对于转移费用,必须有依据,合理合法合规。不能只是为了可以实现减税和虚假增加开发成本的目的,给房地产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03

合理的增加扣除项目资金进行筹划

根据法律规定,在计算与土地增值税项目有关的扣除资金时,对于不能提供相关有效凭证的项目,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凭证予以扣除。并专门制定了房地产行业的预期提取费用。除特别规定外,不得扣除。

因此,房地产行业需要了解,在消费者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必须提高公共设备的质量,提高商品房的规格,改善商品房环境,合理利用成本效果,加强扣除项目资金的数量。此外,还应特别注意从房地产行业获得的建筑安装发票。如果建筑服务所发生的县、镇的名称和项目名称没有特别标记,则应注意发票的备注栏。不得纳入扣除土地增值税的项目资金。

此外,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方面,如果没有办法及时获得有效合法的凭证,纳税人可能会面临可扣除的风险,也就是说,他们将需要相应地缴纳更多的税款,这是一个有效的基础,在未来获得及时的成本和费用。根据目前的文件,也很难在第二次清算中扣除相关土地增值税。

因此,如果有大量的清算,没有真正支付成本或已经支付但未能获得合法发票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尽快解决,同时试图获得提前发票,以确保相关税务机构显示清算和交换建议,这样项目的成本可以得到足够的扣除。

04

利用代建 合作建房的税收政策进行筹划

(1)代建

税法中对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是否征税做出了具体规定,房地产的代建行为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利用这种建房方式,在开发之初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注意事项: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代建业务在税务上认定时,需要同时严格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由委托方自行立项;

(2)不发生土地使用权或产权转移;

(3)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单独收取代建手续费或管理费;

(4)事先与委托方签订有委托代建合同;

(5)施工企业将发票开具给委托建房单位。

(2)合作建房

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充分利用此项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拥有一块土地,拟与a公司合作建造写

字楼,资金由a公司提供,建成后按比例分房。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作为办公用房自用,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从而降低了房地产成本,增强了市场竞争力。将来再做处置时可以只就属于自己的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

05

关于拆迁补偿的筹划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房地产行业很有可能接触到拆迁补偿问题。拆迁补偿通常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就地安置回迁户,第二种是异地安置回迁户,第三种是向拆迁户支付相应的货币补偿,让拆迁户自行安排安置用地。

对于那些用房产补偿拆迁户的人,补偿房屋应当按照市场报价计算。同时,还需要将资金计入拆迁补偿费的开发成本。在计算和估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时,必须将拆迁补偿费用作为开发成本,作为加计扣除基数房地产业记入百分之二十扣除的基本数额。。

拆迁补偿费用应重点关注拆迁补偿费用是否实际发生,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拆迁户拆迁补偿款,合同,签收花名册,是否一致,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五大税筹方法,每个方法,都要做到有理有据,如果您有哪方面的困惑,欢迎咨询瑞立诺财税.

【第14篇】土地增值税免征

税率:

一、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扣除项目:

①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② 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③ 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④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⑤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

二、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

征收率: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分类型适用核定征收率:

单位纳税人转让普通住宅:5%;

单位纳税人转让非普通住宅及车库;个人纳税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6%;

单位纳税人转让非住宅(车库除外):8%。

预征率: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

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商业用房、车库等)预征率为3.5%

不征税范围: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投资入股: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以房地产作家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学校资产划转:民办学校举办者将土地、房产划至学校,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常见的减免优惠政策:

个人销售住房: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含),免征土地增值税

国家征收、收回: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安置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公租房: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税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来源:重庆税务

【第15篇】土地增值税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是(b)。

a.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b.房地产评估增值

c.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d.房地产赠与

2.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a)。

a.免征土地增值税

b.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c.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d.按照正常计税规则征收土地增值税

3.我国土地增值税的计算采用的税率类型属于(b)。

a.三级超率累进税率

b.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c.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d.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4.2023年4月,位于市区的某工业企业委托建筑公司建造一栋厂房,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1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120万元,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合计为40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共计100万元,其中包括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20万元和加罚的利息30万元,利息支出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且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厂房建成后全部对外转让。已知当地政府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4%。则该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a)万元。

a.58.8=100+(土地成本100+开发成本120)×4%-20-30

b.61

c.108.8

d.400

5.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写字楼,支付的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共计200万元;开发期间支付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80万元、公共配套设施费50万元,支付建筑企业工程款640万元(合同规定工程总价款800万元,当期实际支付总价款的80%,剩余的20%作为质量保证金留存1年,建筑企业按照工程总价款开具了发票);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了70%的写字楼;20%的写字楼用于抵偿前期欠材料供应商的购货款;剩余的10%用于对外出租。则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是(d)万元。

a.651

b.693

c.770

d.837=(80+50+800)×90%

【答案】d

【解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可以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80+50+800)×(70%+20%)=837(万元)。

6.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纳税人如果不能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a)计算扣除。

a.10%以内

b.12%以内

c.15%以内

d.30%以内

7.位于县城的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幢写字楼,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共计2000万元,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2600万元,其中装修费用600万元;利息支出80万元(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且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该写字楼竣工验收后,将总建筑面积的1/2对外销售,签订销售合同,取得销售收入4500万元;剩余的建筑面积对外出租,当年取得租金收入300万元。已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4%,可以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243万元。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数为(b)万元。

a.2323

b.2635=[80+(2000+2600)×(1+4%)]×1/2+243

c.2723

d.3135

【答案】d

【解析】

(1)可以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000×1/2=1000(万元);

(2)可以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2600×1/2=1300(万元);

(3)可以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80/2+(1000+1300)×4%=132(万元);

(4)可以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243万元;

(5)加计扣除=(1000+1300)×20%=460(万元);

(6)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1000+1300+132+243+460=3135(万元)。

8.税法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能够取得评估价格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或出让金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评估价格须经(c)确认。

a.海关

b.财政机关

c.当地税务机关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9.下列关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d

a.如果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则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但是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代收费用不得扣除

b.如果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则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代收费用可以扣除,并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c.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征税,但在计算增值额时,代收费用可以从收入中扣除

d.如果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则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代收费用可以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答案】d

【解析】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则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相应地,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代收费用可以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征税,相应地,在计算增值额时,代收费用就不得在收入中扣除。

10.某商贸公司转让一幢已经使用过的办公楼,取得不含税收入500万元,办公楼原价480万元,已提折旧300万元。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该办公楼重置成本价为80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为五成,转让时缴纳相关税费6.85万元(不含增值税)。该公司转让该办公楼应缴纳土地增值税(a)万元。

a.27.95

b.28.02

c.30

d.60

【答案】a

【解析】纳税人转让旧房能够取得评估价格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或出让金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转让环节缴纳的增值税以外的税费作为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500-800×50%-6.85=93.15(万元),增值率=93.15÷(800×50%+6.85)×100%=22.90%,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税率为30%,该公司转让办公楼应纳土地增值税=93.15×30%=27.95(万元)。

11.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b)日内办理清算手续。c

a.30

b.60

c.90

d.120

12.下列有关土地增值税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c)。

a.对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建造其他房地产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适用免税规定

b.房地产企业销售存量房,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其缴纳的印花税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

c.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

d.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外国企业

13.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

a.对于利息支出,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扣除

b.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c.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d.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14.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数据、逻辑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归集的一致性、数据计算的准确性等,这指的是清算审核方法中的(b)。

a.实地审核

b.案头审核

c.定期审核

d.异地审核

【答案】b

【解析】案头审核是指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数据、逻辑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归集的一致性、数据计算的准确性等。

15.法人企业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不在一地的,应(c)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a.向销售方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b.向购买方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c.向房地产的坐落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d.向合同签订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16.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收、收回的房地产(a)。

a.免征土地增值税

b.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c.酌情准予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

d.按照规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征收土地增值税

17.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

a.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作为当期的收入(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b.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清算的方式应保持一致

c.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d.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

18.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下列公共设施中,其成本、费用不得扣除的是(c)。

a.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

b.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公安部门的派出所用房

c.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医院用房

d.建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的水厂

【答案】d

【解析】建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的部分,其成本、费用不得扣除。

19.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b)仍未销售完毕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答案】c

【解析】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0.纳税人应自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a)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a.7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土地增值税特点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bcd)。abce

a.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

b.征税面比较广

c.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

d.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e.土地增值税发生在房地产转让环节,实行按次征收

2.下列各项中,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有(aed)。

a.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b.房产所有人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将房屋产权赠与学校

c.抵押期间的房地产

d.因无法偿还到期欠款,以房地产抵债的

e.转让地上建筑物产权

3.下列各项中,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有(abc)。

a.张某将自有商铺出租给李某

b.王某继承其父亲的房屋

c.甲企业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d.刘某和许某互换自有商业用房

e.孙某转让购置超过5年的商业用房的

4.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下列各项中,说法正确的有(ace)。

a.纳税人受让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契税,应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项目中扣除

b.纳税人受让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契税,应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项目中扣除

c.纳税人占用耕地而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应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项目中扣除

d.纳税人转让存量房,能取得评估价格的,其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如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则应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项目中扣除

e.纳税人转让存量房,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其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如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则应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项目中扣除

【答案】ae

【解析】选项ab:纳税人受让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契税,应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项目中扣除;选项c:纳税人占用耕地而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应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项目中扣除;选项de:纳税人转让存量房,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其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如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则应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项目中扣除。

5.下列不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的有(acde)。

a.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b.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规定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c.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d.拆迁补偿费(开发成本)

e.基础设施费(开发成本)

6.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下列项目准予据实扣除的有(abe)。

a.基础设施费

b.开发间接费用

c.销售费用

d.管理费用

e.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7.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的,影响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因素包括(bd)。

a.利息支出

b.房地产开发成本

c.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城建税

d.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e.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答案】bd

【解析】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影响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

8.下列各项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存量房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存量房,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均能扣除的项目有(aed)。

a.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b.房地产开发费用

c.房地产开发成本

d.评估价格

e.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9.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cde)。

a.非公司制企业(非房企)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b.单位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c.房地产开发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d.两个或两个以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e.有限责任公司(非房企)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答案】ade

【解析】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10.下列有关土地增值税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dbc)。

a.纳税人支付的土地征用费,应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开发成本)

b.纳税人支付的开发间接费用,应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规定计算扣除

c.纳税人支付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应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项目扣除

d.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50%扣除

e.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在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时,不得加计扣除20%

【答案】abd

【解析】选项a:纳税人支付的土地征用费,应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项目中扣除;选项b:纳税人支付的开发间接费用,应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项目中扣除;选项d: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11.下列各项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存量房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均能扣除的项目有(bcd)。

a.房地产开发费用(新建房)

b.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印花税

c.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城建税

d.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e.转让房地产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新建房)

12.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下列情形中,可实行核定征收的有(abcd)。

a.擅自销毁账簿

b.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c.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且已清算的

d.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e.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

【答案】abd

【解析】选项c: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才实行核定征收;选项e: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才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3.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下列项目的,应视同销售房地产,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有(bcde)。

a.将开发产品转为企业自用

b.将开发产品奖励给职工

c.将开发产品换取生产资料

d.将开发产品对外投资

e.将开发产品用于抵偿债务

14.下列有关土地增值税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cde)。

a.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存量房新建房,适用加计扣除20%的规定

b.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c.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d.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e.纳税人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来确定具体的纳税期限

【答案】bcde

【解析】选项a: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适用加计扣除20%的规定。

15.下列有关土地增值税的表述中,正确的有(cde)。

a.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中的利息支出时,对于纳税人支付的加罚的利息,可以扣除

b.对于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18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c.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并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d.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e.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答案】cde

【解析】选项a: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中的利息支出时,对于纳税人支付的加罚的利息,不得扣除;选项b:对于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16.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ce)。

a.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b.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2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c.取得的销售收入占该项目收入总额80%以上的

d.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e.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答案】ade

【解析】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17.下列情形中,需要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并以房地产的评估价格来确定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金额的有(acd)。

a.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

b.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项目的

c.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d.纳税人不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的

e.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的评估价格,但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答案】acd

【解析】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并以房地产的评估价格来确定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的金额:

(1)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

(2)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3)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4)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的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18.下列关于实行预征办法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正确的有(abc)。

a.东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2%

b.中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

c.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

d.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0.5%

e.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0.5%

【答案】abc

【解析】选项d: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选项e: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三、计算题

某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023年1月发生业务如下:

(1)销售一栋旧办公楼,签订销售合同,注明含税销售收入2000万元,该公司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因无法取得评估价格,公司提供了购房发票,该办公楼购于2023年1月,购置价款为500万元,缴纳契税15万元,并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

(2)通过竞拍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支付价款、税费合计3000万元,本年度占用60%开发写字楼。开发期间发生开发成本420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1200万元、销售费用1500万元、利息费用500万元(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且能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该写字楼竣工验收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写字楼总面积的40%直接销售,签订销售合同,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900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相关税费为1045万元;剩余的60%对外出租,当年取得租金收入2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准予扣除的比例为4%,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比率为2%,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计算转让旧办公楼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时,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共计(c)万元。

a.682.5

b.683.5

c.697.5

d.674.57

【答案】d

【解析】转让旧办公楼应纳的增值税=(2000-500)÷(1+5%)×5%=71.43(万元)。转让旧办公楼应缴纳的城建税及附加=71.43×(7%+3%+2%)=8.57(万元),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共计=500×(1+6×5%)+8.57+2000×0.5‰+15=674.57(万元)。

2.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旧办公楼,应缴纳土地增值税(a)万元。

a.525.81

b.546.63

c.556.38

d.557.73

【答案】a

【解析】增值额=(2000-71.43)-674.57=1254(万元)

增值率=1254÷674.57×100%=185.90%,适用税率50%、速算扣除系数15%。

应纳土地增值税=1254×50%-674.57×15%=525.81(万元)。

3.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计算销售写字楼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时,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共计(d)万元。

a.3687.72

b.4041

c.4221

d.4530.5

【答案】c

【解析】计算销售写字楼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时,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①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3000×60%×40%=720(万元)

②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4200×40%=1680(万元)

③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500×40%+(720+1680)×4%=296(万元)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1045(万元)

⑤加计扣除项目=(720+1680)×20%=480(万元)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合计=720+1680+296+1045+480=4221(万元)。

4.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写字楼应缴纳土地增值税(b)万元。

a.7096.03

b.7390.05

c.7561.05

d.7932.67

【答案】b

【解析】增值额=19000-4221=14779(万元)

增值率=14779÷4221×100%=350.13%,适用税率60%,速算扣除系数35%。

应纳土地增值税=14779×60%-4221×35%=7390.05(万元)。

土地增值税收入的确定(15个范本)

标题|土增税:土地成本的扣除与应税收入的确定作者|王冬生孙延玲姚亚斌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土增税时,如何确认应税收入,如何扣除土地成本,本不是问题。但是,由于在计算增值税时,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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