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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增值税税款抵缴(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09-13 11:36:06 查看人数:7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预缴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预缴增值税税款抵缴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预缴增值税税款抵缴

【第1篇】预缴增值税税款抵缴

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能抵,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抵。

一、认为不能抵的依据是: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无论适用哪种计税方法,均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对应的方式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18号公告明确告知了房地产项目预缴税款可以参与抵减的时间——项目纳税义务发生之后。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该项目对应的预缴税款是处于待抵减状态的,只有当项目的纳税义务发生了,项目对应的预缴税款才能够抵减。

2.《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编)一书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增值税政策的解读:“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再计算应纳税款,并可扣除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该书第227页)。

3.河南省国税局就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应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据其适用的计税方法计算申报应纳增值税,已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按规定抵减。

4.虽然增值税是以整个纳税人为纳税主体进行税款抵扣、应纳税额计算的,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缴增值税属于不具备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预缴税款,其抵减也是有其特殊性的。目前在国税总局层面没有明确的说法,但可以会计处理的规定中找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中关于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规定,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这是针对一般企业的处理。但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也就是说,22号文并不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增值税马上在当月应纳税额中予以抵减,而必须等到纳税义务实际发生才可以抵减预缴增值税。

5.房地产开发企业保留预售时预缴增值税这一特殊政策的意义,是为了保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期的税款均衡入库,避免了时间上的错位。如果说预缴增值税可以从房地产企业当期应交增值税中抵减,那么预缴增值税就失去了应有意义。大家可以想象下,只有在当期预缴税款大于当期应缴税时,才真实预缴的部分税款,预缴政策才有一点实际作用。如果当期预缴税款小于当期应缴税时,预缴的税款实际是应缴税款的一部分,预缴政策还有作用吗?

总结: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a项目的预缴税款不可以抵减b项目产生的应纳税额,等到a项目达到纳税义务发生进行纳税申报时,才可以抵减a项目的预缴税款。当然,这时如果b项目的预缴税款有未抵减完的税款是可以用来抵减a项目的,当然,也可以抵减其他业务产生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说,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预缴税款不能抵减已达到纳税义务的应纳税款,达到纳税义务后,所有预缴税款都可以相互抵减,没有限制。

二、认为能抵的依据是:

1.增值税是以整个纳税人为纳税主体进行税款抵扣、应纳税额计算的,既然是减除预缴税额就应当允许全部减除,如果按项目减除,那么同一企业的进项税额是不是也应按不同项目抵扣?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中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后,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并没有明确是抵减该项目的预缴税款,那么抵减全公司的预缴税款也是没在问题的。

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就认为,提供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的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应纳税款。应纳税款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形成的应纳税款。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c三个项目,其中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b、c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23年7月,三个项目分别收到不含税销售价款1亿元,分别预缴增值税300万元,共预缴增值税900万元。2023年8月,b项目达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计算出应纳税额为1000万元,此时抵减全部预缴增值税后,应当补缴增值税1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栏次,填报1000万元,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填报1000万元,第28行'分次预缴税额'填报900万元,第34行'本期应补(退)税额'填报100万元。

按照河北省国税局的这个解答,a项目和c项目虽然没有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是其预缴的增值税也可以用于抵减b项目已经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情况下计算出来的应交增值税款。换句话说,河北省国税局认为在增值税政策中并不要求a项目和c项目在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后才可以抵减其预缴的税款。

4.湖北省的规定是可以抵减当期或以后期的应缴的增值税。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发布日期:2017-12-29)4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的范围以及对预收款按3%预缴增值税是否能用来抵缴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款,为不动产交付业主之前所收到的款项,但不含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之前所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的预收款按3%预缴增值税后,如纳税申报的所属期为预收款的当期或者以后期的,其预缴税款可用来抵缴纳税申报应缴纳增值税。

总结:抵减预缴税款不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限制,当期预缴的税款可以抵减当期及以后各期的应纳增值税税款。

当然,站在纳税人的角度,当期预缴的增值税不可以从当期应交增值税中抵减,是加重了纳税人的税负,所以从减负降税的角度上,还是希望国税总局能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增值税能够抵减当期及以后期应纳增值税。

【第2篇】增值税预缴税款公式

关于建筑服务、房地产转让、不动产经营租赁何时需要预缴,很多同学分不清楚,咱们今天就来总结一下:

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有两种情况下需要预缴:异地预缴、预收款预缴。

很多同学只记住了异地预缴,因此看到同地预缴的情形时迷惑不解,其实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税款(无论是否异地)。

具体规定如下:

(1)异地预缴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该政策)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预收款预缴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税款。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指异地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指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项目,以下简称本地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

只要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均需预缴增值税,无论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是否同一县(市、区)。(原来国地税分开时的规定,尚未更新)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收入-购置原价或作价)÷(1+5%)×5%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收入÷(1+5%)×5%

可能有同学好奇:为什么一般计税预缴也用5%征收率计算呢?

这是因为营改增后,在地税预缴,地税不掌握主体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所以预缴时一律用5%征收率。尽管目前国地税合并,但是计算方法没有改变。

不动产经营租赁

异地预缴。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注意,以下两种情形无需预缴税款:

(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2)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无需预缴税款。

【第3篇】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

一、提供建筑服务

(一)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1.具体情形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的预征率或3%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

注: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

2.预缴税款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3.纳税地点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1.具体情形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或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预缴税款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取得的预收款-支付的分包款)÷(1+9%)×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取得的预收款-支付的分包款)÷(1+3%)×3%

3.纳税地点

(1)按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2)按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二、不动产经营租赁

1.具体情形

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其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规定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预缴税款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预缴(除个人出租住房外):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征收率减按1.5%预缴: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3.纳税地点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转让不动产

1.具体情形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税款。

(2)个体工商户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

2.预缴税款计算

(1)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2)以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3.纳税地点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销售房地产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具体情形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预缴税款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9%)×3%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3.纳税地点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具体情形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2.预缴税款计算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10%)×3%

3.纳税地点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

预征率:

航运企业分支机构1%,铁路分支机构1%,邮政服务分支机构3%。银行、保险、移动、电信及些省内连锁的商业、餐饮等预征率由各省规定。

注意:上述情形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六、预缴会计处理

(1)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预缴)

贷:银行存款

(2)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

预缴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七、预缴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1)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其中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第2、3、4、5行之和,应小于等于当期申报表主表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应同时在申报表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栏次反映,当期不足抵减的部分应填入附列资料(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5列'期末余额'栏次,即当期'应抵减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应结转下期抵减。

(2)不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的预缴税款,如:分次预缴、延期申报预缴、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二次购票预缴等。此种方式预缴的税款,申报时直接填写在申报表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栏次,大于当期'应纳税额'时,可申请办理退税或抵减下期税款。

【第4篇】分包预缴增值税

基于以上总分包之间差额预交增值税的纳税风险分析,笔者认为应进行以下对策:

1、总包方预收账款纳税风险的控制策略

从以上分析可知,总包方为了规避收到业主预收,而业主或发包方强行要求总包开具增值税发票,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倒挂问题,节约资金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必须采用以下控制办法:

一是,总包方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付款或开工保证金,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总包方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总包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收据,不开发票处理。

二是总包方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付款或开工保证金时,如果业主或发包方强行要求总包方开具发票,则总包方为了规避提前缴纳增值税的风险,可以采用以下个规避措施:

第一,当施总包方只有一个项目(该项目建筑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况下,而且工程还没有动工,总包方应提前做采购计划,与供应上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预付一部分货款或定金给供应商,供应商必须在总包方工程未开工前收到业主支付预付款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一般在收到预收账款的下个月的15日之前),向施工企业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如果总包方已经有正在施工的且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总包方对该简易计税项目所发生的采购材料或设备,可以要求供应商先开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然后等到该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已经开工,产生增值税进项税额有抵扣时的增值税申报当月,把前面简易计税项目发生的已经抵扣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总分包差额预缴增值税纳税风险的规避策略

关于总分包之间差额预缴增值税纳税风险的规避策略总结如下:

第一,在分包方给总包方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分包方必须在增值奥目的名称。

第二,在分包方给总包方开具发票的情况下,无论总包向分包开具增值税材料发票还是建筑服务业发票,总包在差额预缴增值税时,都必须扣除分包方向总包方开具的材料发票和建筑服务业发票上的金额。

第三,在分包方进行施工的过程中,且总包方收到业主的进度结算款时,总包方必须按照分包方的工程进度,给予分包方支付部分进度款,收取分包方开具已经支付部分进度款的增值税发票,从而进行差额预交增值税。

第四,在总包已经收取业主预付款的情况下,分包还没有开展施工业务,即分包没有向总包提供建筑服务之前,总包绝对不能要求分包先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总包提前抵扣和进行差额预交增值税。否则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将要受到刑事处罚。

【第5篇】施工企业预缴增值税

依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的规定,跨地级行政区域施工,纳税人必须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其中,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有一个比较特殊的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对相关问题曾有如下答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5万元(季销售额为45万元);不同预缴地的建筑项目,按照不同预缴地实现的季度销售额分别判断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至于”同一预缴地“是同一地级行政区域,还是同一县市区?国家税务总局12366曾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预缴地的范围是指一个县(市、区)。”

【第6篇】增值税预缴税款流程

很多人学习了前几天“营改增对土地增值税影响”的文章,对其中“如何解决预缴土地增值税的问题”仍感觉有些迷惑,那么,今天,我们就把“土地增值税的预缴问题”再絮叨絮叨。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制度的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以上规定是各省对于房地产企业没有达到清算条件预征的纲领性文件。注意《细则》的措辞:“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强调的是“竣工结算前”!

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的两种形式:期房和现房。限售期房的时候,由于符合以上条件,可以预征的,但是销售现房,竣工决算报告出来之后,成本可以可靠计量,是否还得预征呢?就字面意思理解,显然不需要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仅就销售期房预征土地增值税!现实是残酷的,尽管我们明白道理:法无明文不征税。但是,实践中,房地产企业在没有进行“通知清算”或者“强制清算”之前,均是需要预征土地增值税的。

因此,我们可以宽泛地理解为:房地产企业没有达到清算条件之前取得的预售收入,均需要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营改增之前,我们是按照当期实现的预售收入作为计税依据,适用当地的预征率计算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即:当期“预收账款”发生数×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文件就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做如下规定: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 - 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文件强调“预收款方式销售”,也就是说该文件适用的前提条件是销售期房收入;如果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是“现房”,则可以不适用该文件,适用哪个文件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文件第三条开宗明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纳税人犯难了?销售房子取得预收款土地增值税预缴的计税依据哪个?不含税收入?还是不含预缴增值税的收入?

三、案例解读

金穗源房地产公司一个立项(在此强调一个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开发两幢楼,2023年11月份其中一幢销售期房预售收入1000万元,一幢销售现房实现销售收入800万元。假设都属于增值税的老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

(一)依据总局70号公告,11月份预征土地增值税计算过程:

1、期房预缴土地增值税

[1000-1000/(1+5%)×3%]×2%

≈971×2%≈19.42万元。

2、现房预缴土地增值税

(1)按照3%预征率计算的预缴增值税为:800/(1+5%)×3%=22.86万元。

(2)按照70公告计算的土地增值税预交税款:

(800-22.86)×2%=15.54万元。

合计预缴土地增值税:34.96万元。

(二)依据财税[2016]43文件计算预缴税款:

由于均为不含税收入,合并计算:

(1000+800)/(1+5%)*2%=34.29万元。

最后呢,该何去何从?房地产企业需要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寻找适合自己的方法。

【第7篇】增值税预缴税款资料

导读:增值税预缴税款的凭证如何做?很多人都认为增值税的预缴税款是一个很复杂的会计知识,其实只要大家掌握了其中的核心概念,任何变换形式的问题都不难理解。本文中会计学堂就重点为大家介绍增值税预缴税款的凭证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增值税预缴税款的凭证如何做?

(1)预缴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这时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是借方余额.

(2)如果出现'当月12月发生应交税费,要在预缴税费里抵扣'的情况,即不考虑预缴的一万多增值税,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当月进项税和销项税加总,出现了贷方余额.

(3)结合以上两点,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自动就相抵了,注意填好当月申报表就好了.

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应该如何做账务处理?

答: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第8篇】小微企业增值税预缴

七月大征期来啦!提醒小型微利企业本月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3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那么小型微利企业如何预缴申报与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内容,请一起往下看吧~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的办理方式,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并自主选择是否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具体时间段是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小型微利企业在2023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3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按规定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填写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中:

1.新增模块【按季度填报信息】,企业如实填写当季“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系统自动判定当季是否为小微企业;

2.新增行次【l15 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行内设置“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项。企业如选“是”,系统自动计算填录可延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如选“否”,视同放弃延缓。目前,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将该选项默认为“是”。

1、缓缴不代表不预缴申报

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的,将严重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级。(按税种按次扣5分)

2、缓缴不代表不缴纳税款

2023年首个申报期(即2023年1月)内缴纳,不是等汇算清缴一起缴纳。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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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房地产企业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第一步:

进入“我要办税”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增值税预缴申报”

第二步:

输入申报年度

第三步:

选择计税方式

第四步:

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相应栏次

第五步

填写附加税申报表相应栏次

第六步

点击“申报”,查看申报结果

【第10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怎么缴税

“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政策中出现许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事项,“预征率”这个词也就很自然的出现在大家眼前。究竟哪些业务需要按预征率交税?哪些按征收率交税?如何计算?财税通为大家梳理一下。

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

(一)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按工程进度结算的工程款

(二)提供建筑服务收到的预收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预缴增值税

非房地产企业转让不动产

注:上述表中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外购的住房和自然人转让不动产。个体工商户销售外购的住房符合条件的可以免税,自然不需要预缴;自然人转让不动产直接在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纳税,不需要预缴。

出租不动产(含土地使用权)预缴增值税

(一)非房地产企业出租不动产

注: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不需要预缴。

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二)房地产企业出租自行开发的不动产

注:非房地产企业出租不动产除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能够减按1.5%来征收外,其余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自行开发的不动产预缴,申报的方法、计算以及预缴、申报地点都一致。

【第11篇】异地预缴增值税2023年

建筑企业异地项目预缴增值税,如果搞错预缴月份系统不能进行抵扣怎么办?中级会计师、税务师王真业根据自己的实操经验,在共享会计师 “1对1清单”栏目里回答了这方面的一个相关问题,供大家借鉴参考。

问:

我公司是广州的一家一般纳税人建筑公司,今年6月份有一个汕尾的工程项目,按照税法规定是需要在当月进行跨市预缴增值税的。但是由于财务人员的疏漏,当月并没有针对这个汕尾市项目进行增值税的预缴,而且当月还开具了30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在7月份的时候财务人员又把这个增值税6万元给“预缴”上去了,但是“预缴”时选择的所属期为7月,当月申报6月份增值税时,这个所属期为7月的“预缴”增值税不能进行抵减,相当于报6月份增值税时又要重复缴一笔6万的增值税,这可咋办?

答: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王真业回答道: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信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由于是预缴申报,所属时期选错,会造成在申报期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已经预缴的增值税不能自动带入申报表中。申报期过后,只能做更正申报。

方法一:因为项目在汕头,企业在广州,优先尝试在电子税务局进行更正,以今天8月3日,我上电子税务局还是能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进行更正申报。

方法二:带上完税凭证、单位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去预缴地税务大厅,更正填写错误的申报表,然后选择正确的所属期申报。

如您所说,预缴所属期填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所属期6月,且已申报,造成6月多缴纳税款,建议更正申报。

以上王真业会计师的回答不代表平台观点。

小编:文中所述方法是王真业会计师实操的亲身经历,具有比较可信的参考价值。

原创:共享会计师,专注于财税问题咨询解答。

【第12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怎么填

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性行业之一,营改增之后的建筑业也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实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争议也非常普遍,今天,我们就建筑业中施工企业如何预缴增值税的问题进行详细解析,今天我们就一起学习一下。

一、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预交增值税?

施工企业一般在两种情况下需要预缴增值税:

第一种情况:收到预收款时

《财政部 国税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中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这里很多人容易混淆的地方有两点:

1、什么是预收款?

文件中的预收款是指在施工之前业主或者发包方向施工企业预付的第一笔备料款,并非施工企业按照工程进度确认收入前账务上做预收账款处理的预收账款。也就是说同一个项目有且仅有一笔预收款,那就是开始施工前的第一笔预收款。

2、施工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是否纳税义务已发生?

财税【2016】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但是时隔不久,财税【2017】58号文《财政部 国税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就对此条规定作了修改,将上述条款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去掉了“建筑服务”,也就是说自2023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者发包方的预收款时,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用向业主或者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仍需要按照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申报时需要填写预交税款表。

第二种情况: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

国税【2016】年17号公告《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即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需要预交增值税,但同时国税公告【2017】年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中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印发)。

也就是说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增值税。

二、企业如何预交增值税?

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有所不同,下面我们分别就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如何预交增值税进行分析。

一般纳税人

1、缴纳办法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那么一般纳税人什么情况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财税〔2016〕36号文中也做了说明。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也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除此之外需要注意的是

①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预征率为2%,而且是以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算预缴税款的基数。这一计算原则充分考虑了建筑业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既最大限度的保证建筑服务发生地的财政利益,又避免因在建筑服务地大量超缴造成机构所在地出现留抵税额的情况发生,占压纳税人的资金。

②简易计税方法下的预征率是3%,而且是以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算预缴税款的基数。可以看出,对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来说,其预缴税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致,也就是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所实现的增值税已经全部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缴纳入库,这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地方财政不受影响。

2、计算公式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小规模纳税人

1、缴纳办法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计算公式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这里不难发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下预缴税款的预交方法及计算公式是相同的。

施工企业在预缴税款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取得的含税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在预缴税款计算时需要将含税价格换算成不含税价格。

2、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这样就保证了纳税人不会因为收入和支出取得时间不均衡造成多缴税款。

3、纳税人如果同时为多个跨县(市、区)的建筑项目提供建筑服务,需要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缴纳。这样就保证了所有预缴税款与建筑工程项目一一对应和匹配,减少对建筑服务发生地收入实现的交叉影响。

4、纳税人按照文件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合法有效的凭证是指:

①、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23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②、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5月1日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③、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三、企业预交税款时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①、如果纳税人有多个建筑工程项目同时需要预缴,应分项目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②、如果无法提供分包方的发票,将不允许进行扣除。

四、关于预缴税款的其他事项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为避免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过多,机构所在地大量留低,占压纳税人资金的情况发生,财税【2016】36号文件还做出了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2、由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分项目预交税款并分别预缴,对纳税人的财务核算以及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均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便于企业分项目核算,准确计算预缴税款以及应纳税额,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交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当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预缴申报表的填写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1栏 “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3.第3列“预征率”: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异地提供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出租异地不动产服务,都需要在项目(或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回到机构所在地申报,申报时可扣除已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税款,填写申报表:

填写《附列资料(四)》和主表。《附列资料(四)》应将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异地不动产已预缴的税款分别填写在第3栏“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第4栏“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第5栏“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中。其中,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第3列“本期应抵减税额”与主表中本期应纳税额相比较的较小者。

如果主表中应纳税额较小则填写应纳税额,并将差额填写在第5列“期末余额”中。在主表中,上述已预缴税款会体现在第28栏“分次预缴税款”中,根据报表逻辑关系计算,不会形成重复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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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算方法

增值税预缴与土地增值税预征:税务处理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2023年08月06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姚伟君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征后清算”的征管方式。而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可见,房地产项目增值税预缴和土地增值税预征,都是在税款结算前预先缴税的涉税行为。但实务中,两者的具体税务处理又存在明显区别。纳税人如果混淆,可能会导致税务处理上的差错。

实 例

a公司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正开发甲商品房项目,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开发产品包括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商铺、车位等。2023年1月,a公司取得该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并于第一季度收到预收款1亿元。4月,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此后,a公司于第二季度收到预收款2亿元。7月交付预售商品房并办理产权登记,收到预售商品房销售尾款1000万元。第三季度以现房形式销售剩余商品房,收到销售款3亿元。甲项目将于10月开始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

分 析

对a公司来说中,增值税预缴和土地增值税预征,在税务处理上存在一定区别。

一是征缴时点不同。增值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纳税人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待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后,再进行纳税申报。这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土地增值税方面,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因此,土地增值税自纳税人收到转让收入后开始预征,符合条件后不再预征,并转入清算程序。

笔者认为,两者在征缴时点上的主要区别在于,增值税预缴以确认不动产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截止时点,纳税义务发生后,取得的收入不再预缴增值税,转为直接纳税申报;土地增值税预征则以清算作为截止时点,进行清算即不再预征。

上述案例中,甲项目于7月交付预售商品房并办理产权登记,取得预售商品房的尾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纳税人应该以商品房对应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收到的预售商品房尾款1000万元不再需要预缴增值税。同样,第三季度以现房形式销售剩余商品房收到的3亿元,也不需要预缴增值税,而应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后,直接进行纳税申报。但由于当时尚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因此,这部分销售款仍需要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是计税依据不同。增值税方面,18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应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可见,增值税预缴税款的计税依据为“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甲项目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1+9%)×3%。

土地增值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以下简称“7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因此,甲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依据=预收款-预收款÷(1+9%)×3%。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不是根据增值税预收款价税分离确定的,而是按照预收款扣减实际预缴的增值税确定的,其金额与增值税预缴的计税依据不同。以第一季度为例,增值税预缴的计税依据=10000÷(1+9%)=9174(万元),而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10000-9174×3%=9725(万元),比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多出551万元(9725-9174)。纳税人莫要误以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作为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依据。

三是预缴(征)率不同。增值税方面,根据18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预缴率统一为3%。土地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因此,不同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可能不同;不同类型房地产,适用的预征率也不完全相同。

四是纳税期限不同。增值税方面,18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应在次月申报缴纳;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应在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申报缴纳税款。

土地增值税方面,对于纳税期限等预征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目前,多数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实行按月申报,但也有部分地区实行按季申报。比如上海就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建 议

增值税预缴和土地增值税预征,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需要处理的两个重要的税务事项,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笔者建议相关纳税人,应正确理解两者的区别,尤其是税务处理上的不同,准确做好税款计算及申报缴纳等工作,避免税务风险。

【第14篇】预缴增值税计算公式

例解分支机构预缴税额计算方法

2023年12月18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代锦东 高颖

在汇总缴纳增值税过程中,分支机构的预缴税额具体怎么计算?实务中,主要有销售额配比法和预征率法。

销售额配比法

考虑到实际操作的简便性,大部分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按照销售额配比法计算增值税税额。

在销售额配比法下,总机构汇总计算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按总机构、分支机构的应税销售额占当期汇总应税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分摊,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也就是说,可以分三步进行计算:

第一步: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计算方法是: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当期汇总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取得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应转出进项税税额。需要说明的是,当期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汇总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时,当月不分配税款,留抵税额留待下期抵扣。

第二步:计算销售占比,计算方法是: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当期汇总应税销售额。

第三步:计算分支机构应预缴增值税额,计算方法是: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销售占比。

举例来说,a金融机构在某省内汇总缴纳增值税,已知2023年第三季度,汇总销售额为8000万元(假设无其他特殊销售事项),总机构销售额为500万元;全部分支机构销售额为7500万元,其中,甲分支机构的销售额为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480万元,汇总增值税进项税额120万元(假设已经全部认证且当期全部可以抵扣),不存在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为简便计算,以甲分支机构为例。)

那么,a金融机构应进行如下计算:

第一步: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a金融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为:480-120=360(万元)。

第二步:计算甲分支机构的销售占比及其他分支机构的销售占比合计。甲分支机构的销售占比为:800÷8000×100%=10%;除甲分支机构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销售占比合计为:(7500-800)÷8000×100%=83.75%。

第三步:计算甲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额及其他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额合计。甲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额为:360×10%=36(万元);除甲分支机构以外,其他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额合计为:360×83.75%=301.50(万元)。

预征率法

出于企业规模、销售额较大等因素考虑,邮政、电信、航空运输、铁路运输等特殊行业企业,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按照预征率法计算增值税额。此时,分支机构以当期实现的应税销售额按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就地申报纳税;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

分支机构应预缴的增值税=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预征率。

举例来说,某铁路运输b公司按照预征率法计算增值税税额,在2023年第三季度,汇总销售额为8000万元(假设无其他特殊销售事项),销项税额为480万元,汇总进项税额120万元(假设已经全部认证当期全部可以抵扣),不存在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其中,全部分支机构销售额为7500万元,乙分支机构的销售额为800万元。

如果b公司选择用预征率法计算,假设根据当地政策规定,乙分支机构应当在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时,按照4%的预征率计算当期预缴增值税,那么,乙分支机构应预缴的增值税额=800×4%=32(万元),除乙分支机构外,其他分支机构应预缴的增值税额合计=(7500-800)×4%=268(万元)。

(作者单位: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15篇】建筑业预缴增值税税率

最近有部分建筑人在咨询这样一个问题,承包一个建筑工程项目,自己垫付所有费用,工程竣工之后,该怎么纳税,有哪些税需要缴?鲁班建业通(施工业绩查询)小编为大家介绍,承包工程要缴纳的税种,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个人承包工程

税种: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

税率:增值税征收率为3%;市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为为缴纳增值税税款的7%、3%、2%;个人所得税一般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算收入、成本对照对照适用税率缴纳,一般先预征1%。

发票:个人承包工程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且只能去税务局代开或者税务局签订协议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代开。

例子:个人承包不含税总价格100万的工程,到税务局代开100万的发票,需要缴纳以下税款:

增值税100*3%=3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3*(7%+3%+2%)=0.36万元;

个人所得税预缴1%(每个地区略有差异)

100*1%=1万元

总计缴纳税款4.36万元

二.个体工商户承包工程

税种: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缴纳的税种和个人都一样。

税率:个体工商户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者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不一样。小规模适纳税人用3%的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适用11%的税率。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一样,没有变化。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一般也是先预征1%(每个地区规定略有差异)。

发票:从事建筑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自行领取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同的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只能开具3%的发票,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开具11%的发票。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如果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就要强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三、一般纳税人

税种: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等。

税率是多少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1%的税率

计算公式: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上期留底税额-减免税额+当期进项税转出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缴纳。适用税率分别为7%(城区)、5%(郊区)、1%(农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税额计算缴纳。适用费率教育费附加为3%;地方教育附加2%。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如果是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15%)。房产税:有从价计征(税率为1.2%)和从租计征(税率为12%和4%)两种方式.....

注意了:

从5月1日起建筑业税率要下调,建筑行业17%税率取消,增值税三档税率为16% 10% 6% ,直接影响企业的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税款抵缴(15个范本)

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能抵,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抵。一、认为不能抵的依据是: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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