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公司营业执照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公司营业执照注销流程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公司营业执照注销流程
在创业的大浪潮下,越来越多人投入到创业中,而开公司是很多创业者的首选。开公司的第一步是了解公司设立流程,这可以让创业者取得一步先机,创立了公司为以后发展打下基础。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条件。而公司注销是指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被其它公司收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或公司内部解散等情形时,公司需要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
一、注销公司营业执照需要的材料:
1、已三证合一的公司提供执照正副本;未三证合一的公司提供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2、公、财、发、法人章等所有印章;
3、法人的税务实名账号密码;
4、法人的工商实名账号密码;
5、法人和全体股东的数字证书,自然人股东可以提供个人数字证书,也可以提供个人银行u盾;公司股东则提供企业数字证书;
6、法人和所有股东的证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股东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7、所有已领取未开具的空白发票;
8、所有用于领取发票的购票本;
9、金税盘、报税盘、税局ukey等税控设备;
10、所有已取得的许可证、备案回执的原件;
11、开户许可证或者开户的备案回执、法人身份证原件、单位结算卡、存折、空白支票、银行预留印鉴卡等一整套银行资料;
12、社保账号密码、公积金账号密码;
13、刻章登记卡。
二、营业执照注销流程是什么?
营业执照注销流程是:
1、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导办台抽号,向市食品药监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市政务服务中心市食品药监局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发给《受理通知书》
3、根据资料核查情况,签署意见
4、签署意见
5、符合条件的企业,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后准予注销
6、申请人凭企业委托书在窗口领取《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
7、对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公示
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于公司注销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三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第四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有关营业执照的注销是需要严格基于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办理的,特别是不同的行业公司在注销营业执照时,所需要提交的材料是不同的,但如果不符合企业注销或者营业执照注销条件,那么是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的注销的。
【第2篇】金融公司营业执照图片
近日,青州市何官镇口埠村毛女士在青州农商银行大益华府物业普惠金融点成功办理了营业执照,成为农商银行深化“政银合作”、打造“一站式”办理服务新模式的第一位体验者。
“今天到农商银行普惠金融服务点办理业务,看到企业登记代办点的工作人员在宣传,我就咨询了一下,没想到从申请到拿证,一气呵成、一站全办,真是太方便了!”毛女士拿到营业执照后感慨地说。
原来,青州农商银行与市工商局等部门,建立政银联动机制,不断优化、完善城区普惠金融服务点功能,为百姓群众提供“一揽子”政务、金融服务,实现了“一次办好”服务承诺。像这样的城区普惠金融服务点,农商银行已打造30处。
以往办理营业执照,不仅要现场审核各种手续,而且还要联系刻章,对接税务、银行和社保等部门,至少需要好几天时间。如今,在农商银行城区普惠金融服务点,客户只要在线进入工商局官方小程序,提交营业执照办理申请,待审批通过后,当场就可以打印营业执照。
通过深化政银合作,依托农商银行点多面广优势,高频事项“码”上办平台,可为商户提供营业执照线上申请、社保卡领取等50种政务服务。企业只需进入“企业开办一窗通”,便可以实现登记注册、印章刻制、发票申领、社保医保登记、银行开户等环节“全链条”办理、“一站式”服务。
同时,农商银行免费为市场主体提供登记注册代办帮办、银行开户等服务,优先为企业提供结算套餐、账户管理费减免等延伸和配套服务,确保客户只跑一次就能办成、只跑一次就能使用,为客户节省了时间和精力。目前,青州农商银行累计协助78位商户办理商户营业执照,带动开通手机银行589户,激活商户员工社保卡485人次。
为保障商户享受方便快捷支付结算服务,青州农商银行为申办商户送上涵盖“聚合支付会员”及语音播报喇叭等商户大礼包,单户价值超700元。截至目前,青州农商银行聚合支付商户已达5.11万户,居全省县域法人机构前列。(王新政 黄琨鹏)
【第3篇】电子商务公司营业执照
在注册公司,公司经营范围须写在营业执照上。普通的产品销售及咨询服务可以直接写入经营范围,但特殊行业或产品需办理行业许可证后,方能写入经营范围。那么电子商务公司经营范围有哪些,是什么?
网友咨询:
电子商务公司经营范围有哪些,是什么?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张运云律师解答:
电子商务公司经营范围有:商贸(贸易、电子商务)类有:百货(日用百货、服装服饰、鞋帽、皮革制品、玩具、洗涤用品、化妆品、护肤用品、摄影器材、音响设备及器材、体育用品、成人用品等);文化办公用品(纸制品、纸张、办公设备、办公耗材)等。
电子科技(计算机科技、科技)类:1、计算机软件硬件的开发及销售;2、计算机技术咨询、技术服务;3、互联网工程施工、调试及维护;4、互联网运营和推广,代理发布广告;5、电子产品及配件的批发兼销售;6、安防监控产品的销售、施工及技术服务;7、机电产品的销售安装及服务;8、办公机具及办公耗材的批发兼销售;9、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等等。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张运云律师解析:
公司经营范围填写:
1、根据目前实际业务内容,做什么业务就写什么。 2、可以写预计可能开展的业务。 3、写的主要经营范围决定了中的行业描述。4、预计不可能涉及的业务,就不需要写。5、特殊的经营范围,需要办理相关许可,才可以开始办理营业执照,比如食品的销售,必须先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才可以开始办理营业执照。 6、公司经营范围不宜写的太细化,应该对业务进行分类概括。7、公司经营在经营过程中,经营范围可以随时办理变更,非常简单。8、有些经营范围,工商局不允许。9、公司经营范围影响将来开发票的内容,开出的发票内容中,不允许出现经营范围中没有的项目。
一般来说,公司的经营范围分为“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所谓的“许可经营项目,”就意味着这样的经营项目,是需要凭相应的批准文件、证件、许可等才可以正式经营的。
张运云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410015727,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学专业科班出身,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法律业务娴熟。张运云律师从业以来,办理过大量诉讼、非诉讼案件,尤其擅长刑事辩护、离婚、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具备超常的法律思维和逻辑能力,能够迅速从复杂的案情中寻找突破口,办案思路清晰,始终能够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张运云律师认为良好的口碑是律师执业价价值的最大体现,其勤勉、敬业的工作态度更是让不少客户印象深刻,每个案件都力求精益求精,经常被称为“宋世杰在世”。张运云律师始终相信:“迟来的正义就是不正义,及时、合理合法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为王道”。
【第4篇】装饰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16届]第123号
《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已经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2月11日
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
(2023年8月29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3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3年10月28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
2023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
第四章 住宅装饰装修
第五章 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装饰装修行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了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建设单位、房屋建筑使用者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者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以及空间进行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
第四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配合做好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管、应急、公安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装饰装修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活动遵循质量合格、安全实用、绿色低碳的原则,坚持文明施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应当保证建筑物、构筑物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
第七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推进行业自律。
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实施行业自律规范,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按照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依法需要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当取得相应资质。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施工企业、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九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能。依法需要具备相应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应资格,并在资格等级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十条 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城市风貌相关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需要变更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应当向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深度要求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建筑装饰装修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实施工程监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十二条 非建筑物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实施装饰装修的,应当征得建筑物所有权人同意。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使用者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推广使用建筑装饰装修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使用者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配合执行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建筑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与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拆除、破坏建筑物的承重墙体、梁、板、墩、柱等结构或者超标准加大建筑物荷载;
(二)不得擅自拆改室内供热、燃气管道;
(三)需要改动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并做闭水试验;
(四)禁止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之间及高考日、中考日、法定节假日全天在居住区内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建筑装饰装修作业;
(五)按照安全操作规范施工,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及相邻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六)采取环境保护措施,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等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类堆放、清运建筑垃圾;
(八)按照国家规定购买意外伤害、安全生产责任等保险。
第十八条 建筑装饰装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出具质量保修书。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五年。
在不低于前款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前提下,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建筑装饰装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未经主体结构验收合格的新建建筑物和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不得进行建筑装饰装修。
第三章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
第二十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需要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第二十一条 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对于资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全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全面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
建设单位不得将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支解发包。
第二十五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示企业名称、施工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开工与竣工日期、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投诉电话。
第二十六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七条 依法实行工程监理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订立书面监理合同。
第二十八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依法需要经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还应当报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者办理备案。
第二十九条 公共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关环境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保证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报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住宅装饰装修
第三十一条 房屋建筑使用者应当保证住宅装饰装修质量和安全,依法承担相应质量安全责任。
第三十二条 装饰装修企业不得在装饰装修合同中以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房屋建筑使用者责任或者限制、排除房屋建筑使用者主要权利。
第三十三条 住宅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建筑装饰装修和房屋安全使用的规定、管理规约。住宅装饰装修开工前,房屋建筑使用者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告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权属证明。不是所有权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住宅装饰装修方案。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提供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建立和保存住宅装饰装修相关档案和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将有关住宅装饰装修、房屋安全、电梯使用、建筑垃圾处置等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房屋建筑使用者及其委托的施工作业人员,并对施工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房屋建筑使用者进行住宅装饰装修,需要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提供住宅水、电及其他管线线路图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 从事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损害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
住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损坏或者相邻权利人的墙体损坏、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的,应当及时修复;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下层住户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直接上层改为卫生间;
(二)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三)未经批准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发现住宅装饰装修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协助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限制其他装饰装修企业及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
(二)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或者限制房屋建筑使用者购置的装饰装修材料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
(三)违背房屋建筑使用者意愿直接或者间接提供有偿服务;
(四)违法收取费用。
第四十条 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的,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有关规定,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住宅装饰装修内容后,应当向房屋建筑使用者出具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修书和各类管线竣工图。
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二条 鼓励新建住宅推行全装修成品交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统一装饰装修的住宅时,应当向房屋买受人提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和包含住宅装饰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新建住宅统一装饰装修的,适用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的规定。
第五章 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第四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使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六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材料质量主体责任。
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施工中使用的材料进行抽样检测。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鼓励建筑装饰装修采用节能、节材、防火、环保的绿色材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建筑装饰装修发展规划和管理措施;监督指导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建筑装饰装修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和信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九条 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以及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受理建筑装饰装修举报和投诉;
(四)查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条 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协调机制,与相关管理部门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资质情况和市场行为实施动态监管,相关信息记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十二条 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接到投诉后,应当调查处理,十五日内答复投诉人;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报请发证机关吊销;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报请发证机关吊销,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由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建筑装饰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可处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一)对公共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未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公共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对检测不合格的公共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个人作出五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人、其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权,比照区县人民政府职责,负责开发区范围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军事管理区建筑的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9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4月2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来源:西安人大
【第5篇】新公司营业执照下来后
很多企业负责人注册公司没什么营收就放置不理了,或者是觉得注册完就没什么事了,只关心公司业务问题,这些行为可都会让你公司被拉近小黑屋!那么,注册完公司需要怎么维护呢?
公司执照下来后我们要进行刻章,一般刻章是公章,财务,发票,法人,合同章五个。然后要进行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在工商注册下来一个月内开通的,开通税务不等于缴税,可以进行零申报但不能不报。
如果企业需要开票每个月都要申报,还有的企业需要对公打款,还需要预约银行开户,开户需要上门核查后才能开户,这只是工商财税的手续,公司实际经营下来还需要很多财税管理方面的。
具体需要做的财税维护有:税务维护,每个月按时税务申报;工商地址维护,注册地址要能及时联系上,如果联系不上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账户维护,银行对公账户,要及时对账,不能长期不使用不对账0流水。
简而言之,公司注册下来,最需要维护的就是财务!财务出问题的话公司就会出现工商异常的。如果公司负责人实在不懂财务,也可以委托靠谱的财税公司代办,省心省力。
【第6篇】公司营业执照办理多少钱
第二步:提交材料办理公司执照
1、公司名称核准通过后准备好各类表格、申请书、证件、证明等相关资料(材料下载可以通过中讯财务网站下载或咨询获取)
2、所有材料准备好由相关当事人亲笔签字盖章,签字必须使用黑色签字笔,字迹工整。
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信息表
3、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
4、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5、财务负责人信息表
6、联络员信息表
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8、房 屋 租 赁 合 同
9、股东会决议(执行董事,监事)
10、执行董事、监事新章程
11、执行董事聘任经理的文件
12、指派文件
13、法人、股东、监事、财务负责人、联络员等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人可以兼多个职务)
3、将所有注册公司所需要的材料准备好后提交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注册登记窗口的办理登记人员
4、办理营业执照(如经营项目有涉及到许可审批的需要按照许可审批要求办理登记)
5、领取营业执照核对营业执照信息是否正确
6、看让提醒其它需要提前准备的信息:如果成立的公司有特殊要求需要验资报告的,需要拿到名称核准通知书后到银行开设验资账户,然后把注册资本以投资款的形式存进银行,并索取对账单、进账单、询证函等,然后出具验资报告。
7、工商登记方式:
第一种公司注册登记方式:通过网上登记注册系统提交相关资料,然后审核通过后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种核公司注册登记方式:通过准备好以上需要提交的材料有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事窗口申请公司注册登记办理。
8、工商登记时间:根据每个区域及审核人员等的不同,时间从1天到10天的都有(看让办理有时候当场就可以领取),一般时间为3-5天左右。
9、工商登记注意事项: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容易出现材料错误、签字错误、经营范围填写不规范、身份证有效期过期、注册场地有问题等相关问题、为节省大家的时间、请务必多检查、多咨询、自己没时间去办理的可以委托嘉兴中讯财务有限公司进行全程办理。如果自己去办理的也可以随时咨询中讯财务的办事人员,以便节省您的时间。
(文章来源:中讯财务)
【第7篇】南京营业执照代办注册公司
近日,南京发出首张“跨省通办”营业执照,仅三天时间,一位安徽经营者就在南京办了一张池州的营业执照。
近日,在南京出差的陶某在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企业开办”服务窗口,拿到了登记机关为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营业执照。这也是南京市市场监管局颁发的首张“跨省通办”的营业执照。
陶某想在老家安徽池州开办一家公司,但近期他一直在南京出差。如果要回老家办营业执照,实在费时费力。于是他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来到了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得知陶某的想法后,主动与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联系,决定通过“跨省通办”为陶某办营业执照。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指导陶某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平台在线申请公司设立,并帮助打印了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在陶某和王某完成申请材料签署后,工作人员当日即将申请材料邮寄至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三日后,陶某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了池州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跨省通办”是一项看得见、摸得着的民生工程,是为建设服务型、智慧型政府固根本、利长远、稳预期的善政。202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提出140项全国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南京市紧紧围绕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加快推进相关工作落实,全力在强化跨区域业务协同、打破时空阻隔、优化服务方式、丰富办事渠道上下功夫。
下一步,南京市将继续强化前端服务,细化工作流程,固化改革成果,逐步拓展“跨省通办”的服务事项,不断优化“全程网办”“帮办代办”工作模式,全力营造高效便民和高满意度的营商环境。
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每晚18:30江苏公共·新闻频道《新闻360》栏目。或者下载荔枝新闻、我苏app。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董雯 编辑/汪泽)
【第8篇】电力工程公司营业执照
近年来国家对电力工程加大力度发展,不少建筑企业看到了其中的商机,想要投身这个行业。但是想要承揽电力工程项目,就少不了电力总承包资质的办理。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是工程建筑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项资质,没有它,工程施工项目中关于电力的部分就无法施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一般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几个等级,其中三级资质算是最低的等级,只有完成了三级资质的申请,才能进行电力工程施工。
像中釜建设集团就拥有电力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因为现在资质在改革(二级三级合并为乙级),所有三级的资质可以承接二级范围的工程项目。以下是不同等级的资质承接的范围: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发电工程、各种电压等级送电线路和变电站工程的施工。
二级资质,可承担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下发电工程、220千伏及以下送电线路和相同电压等级变电站工程的施工。
三级资质,可承担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发电工程、110千伏及以下送电线路和相同电压等级变电站工程的施工。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办理流程:
1、电力施工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2、建筑业企业以法人名义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电力总承包资质企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下发批准文件;
4、申请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管处施工科;
5、施工科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属于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可以直接进行公示;
6、公示无异议的,颁发电力总承包资质证书。
【第9篇】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如何办理
分公司注册流程?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成立分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分公司不得与公司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
3.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登记流程
1.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填写登记注册书;
3.提交登记文件、证件,受理后按约定日期领取营业执照。
登记所需资料
1.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表格)
2.指定(委托)书(表格)
3.股东会决议
4.加盖公司印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5.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公司执照复印件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专项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最后领取营业执照后办理开户税务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登记注册手续。相关工商注册税务问题欢迎留言交流加关注
【第10篇】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 股东、发起人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 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
4.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公司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法定代表人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仅通过报纸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可免于提交减资公告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股权,当事人申请办理股东登记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股权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因股东或发起人自身更名,需要变更登记的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中,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更改姓名的,如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外国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文件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执行人员需到被执行人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办理,执行人员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者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称和股份数额不是登记事项,登记机关不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4.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要求参照“【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有关“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的规定。
【3】 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3.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确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经营期限、认缴的出资数额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其中因股东之间转让部分股权导致认缴的出资数额变更的,还需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备案,提交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职的决议、决定。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职工(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更换境外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被授权人为非自然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及被授权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公司备案与公司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4】 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 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3.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署确认;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确认。
4.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清税证明材料。
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7.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9.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无需提交此规范第3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办理清算的,在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交清算报告。
3.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9项材料。
4.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7、9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5】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申请应当载明公司名称、申请撤销的变更登记事项及登记时间、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文号、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文号、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的事项、权限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
2.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申请撤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撤销变更登记申请可自拟。
【6】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3. 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信息由分公司隶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
4.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设立登记免于提交公司章程。
【7】分公司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隶属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负责人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负责人更改姓名的,同时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企业类型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因分公司隶属的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该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1)合并的提交合并协议复印件,分立的提交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2)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导致公司解散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3)因合并(分立)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 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变更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5.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8】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税证明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分公司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4项材料。
3.分公司注销登记免于提交依法作出注销的决议、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免于提交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分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4以及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9】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决议或决定。
合并的除提交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外,还需提交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立的提交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通过报纸公告的提交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分立)各方的名称,合并(分立)形式,合并(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合并/分立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因合并(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因合并(分立)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或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
注: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合并(分立)公告之日起45日后。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0】因公司的股东发生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的股东因其自身合并(分立)产生变化的,公司在申请该股东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合并的提交合并协议复印件;分立的提交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3.公司的股东因合并(分立)解散的,提交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注销证明,因合并(分立)新设的,提交设立证明。合并(分立)后存续的,提交变更证明。
4.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5.合并(分立)后,新设或存续的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11篇】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如今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越来越多各种利好消息接踵而至不少人都想借此机会下海创业
那么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并拿到了营业执照后就算合法合规经营了吗?
关于营业执照
有哪些常见的误区呢?
误区一
有营业执照的就是
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认证过的
合法合规经营的单位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给市场主体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
合法合规经营
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法律、规则和准则不仅包括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还包括诚实廉正、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市场公约,行业守则等。
取得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合法合规经营的市场主体
营业执照只是市场主体在进入市场时的凭证,相当于一张入场券。上面会载明名称、类型、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住所、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但经营活动是一个主观的、连续的、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在实施生产经营控制、人员管理、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等企业管理中,存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等多领域违法违规风险。
通俗来说,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相当于自然人办理身份证,有身份证的人不一定是守法公民,而有营业执照的单位不一定就是合法合规经营的市场主体。
误区二
注册资本就是
目前已经投资进去的钱
案例:
2023年8月,王二丫向绍兴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一家贸易有限公司,并承诺在10年内将500万元缴付到公司,她如愿地拿到了记载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营业执照。截至2023年8月,二丫向公司实缴资本50万元用于办公场所租赁和产品购进。
此时,二丫实缴资本50万元,却持有加载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营业执照,合法合规吗?
答:
合法合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二丫的贸易公司只要在10年内缴齐500万即可注册资本 ≠ 投资进去的钱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误区三
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范围
都可直接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就可以自主选择申请开展经营活动的项目。许可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取得许可证后才能开展经营。简单的说,就是证照齐全才可以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又分为“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两种:“前置审批”是先办许可证,再办营业执照,可参照《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24号);“后置审批”是先办营业执照,再办许可证,常见的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
也就是说,并不是任何情况下,只要有营业执照,就可以开展经营活动的,还是要确认经营范围。
温馨提示
不明确经营范围是否为许可项目,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及后置审批相关部门咨询;也可以通过经营范围后缀语进行辨识,比如后缀语“具体经营项目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核定的为准”等。
误区四
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就啥也不用管了营业执照在手三件正事不能忘!
01、企业信息公示。
企业年度报告。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市场监管部门在发放的每本营业执照上都加载了“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核发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报告”字样及网址以提醒经营者及时年报。
企业即时信息公示。主要包括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02、发生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变更事项,务必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03、遇注销情形,请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注销登记为依申请许可登记事项,不会随时间流逝自动注销。
误区五
出门谈生意
正副本都得带齐
关于营业执照正、副本有些人不理解为什么要发一大一小两个版式的答案在这里↓↓↓
营业执照的正本
正本用于亮照经营,须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营业执照的副本
副本尺寸变小,便于携带,可用于签订合同、招投标、银行开户等等。
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定要记得妥善保管哟~
—end—
责任编辑:刘宾山
执行编辑:吴韵、胡雨阳
来源:广东市场监管
【第12篇】代办分公司营业执照
现在有不少年轻人都选择创业,如果是开公司的话就得办一个营业执照,目前办理营业执照的手续还是比较繁琐的。正因为这样,一些人图方便,交给代办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如果是正规公司,这样做也未尝不可,只是需要缴纳一笔代理费。那么营业执照代办多少钱?下面由企的宝财税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下,以及注意事项。
营业执照代办大概多少钱
如果是正规机构,该公司营业执照已经通过工商局认证的,就比较可靠的。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请人代办营业执照,最好,办理完成后,自己再去网上查是否生效。一般来说的话,不管个体户还是公司营业执照办理时间都需要5个工作日左右的。 个体户的话价格在700左右,公司价格在1000-1500不等。
办理营业执照的费用,一般在0元到3000元左右,但办理营业执照之前,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必须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办理营业执照,具体费用结合实际而定。
办理营业执照的费用主要包括:1、刻章备案费:300元;2、代理服务费:内资公司代理费1000元到2500元左右,外资公司代理费6500元左右;3、特殊行业审批许可证:根据具体行业及难度而定。
营业执照代办多少钱
1、公告费:320元人民币。
2、营业执照工本费:80元人民币。
3、个体工行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20元;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
4、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手续登记,每户每次收费10元;
5、个体工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须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10元;
6、个体工商户如领取营业执照副本,每个收取成本费3元。
营业执照的申请流程有哪些?
1、核名: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租房: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
3、编写“公司章程”: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
4、刻私章: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个私章,给他们讲刻法人私章(方形的)。
5、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证函”: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银行询证函”。
6、去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所有股东带上自己入股的那一部分钱到银行,带上公司章程、工商局发的核名通知、法人代表的私章、身份证、用于验资的钱、空白询证函表格,到银行去开立公司帐户,你要告诉银行是开验资户。
7、办理验资报告:拿着银行出具的股东缴款单、银行盖章后的询证函,以及公司章程、核名通知、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
8、注册公司: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3个工作日后可领取营业执照。
9、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社,去刻公章、财务章。后面步骤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
10、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11、去银行开基本户: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
12、办理税务登记:领取执照后,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
13、申请领购发票:如果你的公司是销售商品的,应该到国税去申请发票,如果是服务性质的公司,则到地税申领发票。
总结:上述内容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营业执照代办大概多少钱,代办营业执照的正规公司,知道这些避免上当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了解更多请关注我们企的宝财税,了解更多请把您的联系方式私信告知我们。
【第13篇】木业公司营业执照
为进一步助力木业产业发展,临沂市兰陵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认真落实《任刚书记在全市木业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推进会上的讲话精神》,结合“同向未来·亲清领企办”一线服务企业活动,全力提升木业产业审批服务效能,以实际行动助推木业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实行“园内办、帮代办”。在兰陵低碳经济集成产业园成立了园区企业服务中心,委派了1名业务骨干在中心和园区帮扶企业手续办理,与园区管理方和建设方一起制定项目节点计划,协调解决问题困难,通过帮办代跑方式协助企业办理各类审批手续,保障项目建设进度。例如,兰陵低碳经济集成产业园浸渍纸项目,通过“代跑”的方式推进审批手续办理,审批提速60%。
实行“网上办、上门办”。针对新开办的木业产业企业,安排专人指导进行网上申报、优先审核,依托“一网通办”系统、爱山东app等平台,运用电子执照、电子印章等数字技术,赋能审批,实现企业营业执照“全程网办”,并落实“惠企大礼包”赠送政策,减少木业企业准入前的成本支出。同时,依托沂蒙红色“81”审批服务队及“企业秘书”,开展木业产业“上门”服务,负责协助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立项、环评等手续,变“开门办事”为“上门服务”,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实行“并联办、省心办”。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合并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完善编制新的木业产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和申请材料,最大限度压缩项目审批时限,节约企业成本。对建设中的木业产业项目,前期评估评审推行联合评审、“多评合一”,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行“提前预审、联合验收、限时办结”,提高项目验收一次性通过率。积极协调住建、供电等部门,对木业产业入驻园区的水、电、气、网、暖、通信等基础设施实行集中报装,从源头上降低企业报装重复开挖、管线冲突等问题,减少了施工次数和持续时间,为企业减负,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鲁网
【第14篇】公司营业执照编号
xxxxxx有限公司章程
设董事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xxx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xx市xx区xxx路xx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箱包、布绒玩具、皮革制品、服装、鞋帽、床上用品、针织品加工加工、销售;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x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股东的名称
第七条 股东的名称:
yyy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xxx,住址:胶南市xx路xx号。
xx1,身份证号码:370226------ , 住址:胶南市x路x号。
xx2,身份证号码:370226------ , 住址:胶南市x路x号。
xx3,身份证号码:370226------ , 住址:胶南市x路x号。
第六章 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八条 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1,认缴出资总额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其中:货币出资x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x%;实物出资x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x%,于200x年x月x日前缴足。
@@2,认缴出资总额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出资方式为货币,于200x年x月x日前缴足。
公司经登记机关核准成立后,负责依法向公司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选择管理者和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享有分取红利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三)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五)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六)股东享有《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查阅权。
第十条 股东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法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公司办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二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第十五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x人,(3-13人一般为奇数)董事任期三年(注: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过半数董事推选产生。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立监事会,只设监事1人。由公司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经理)任期三年,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
(三)提名公司经理人选;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五)其他职权。
第十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三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三十四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四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ⅹ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以上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均无效。
全体股东盖章:
2023年1月10日
【第15篇】公司营业执照补办流程
营业执照遗失怎么处理?
1、如果营业执照遗失,第一步是先去做登报说明,所谓登报说明就是说你去找家报刊,登报你公司营业执照遗失的信息就可以了。
2、工商局办理以下程序:
⑴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加盖公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⑵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者决定的,(需要有公司股东签字或者盖公章)。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国有独资公司依据《公司法》中的规定和程序(章程),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董事会决议。加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章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⑷是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是参股公司的,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的证明。
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名称变更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新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⑺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个人营业执照正本丢失怎么办?
只能补办了。因遗失正本营业执照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补(增/减/换)营业执照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领取或到网站下载);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领取或到网站下载)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确认与原件一致);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营业执照(遗失营业执照正本的,交回营业执照副本;遗失营业执照副本的,交回营业执照正本);
4、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原件
个体办理营业执照丢失后能补办吗工商局留有档案吗?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丢失后能补办,市场监管局是有登记档案的。但需要持照人首先查询执照信息,然后去报社刊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遗失公告,待遗失公告刊登后带上报纸和持照人身份证去辖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办理补照手续,领取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丢失工商营业执照需要注销吗
丢失工商营业执照不需要注销。只需要由营业执照经营者登报公告,对丢失的营业执照进行挂失。然后由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者向注册登记申请重新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后,即可以从事经营活动行为。丢失工商营业执照,只需要登报声明作废后重新领取就可以了,无需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