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查询商标注册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如何查询商标信息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如何查询商标信息
商标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查询,首页找到政务服务一栏,在选择商标选项,就可以找到商标查询入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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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确定要查询的类别和类似商品服务群组;然后,以确定好的类似商品服务群组为基础,做相同查询和近似查询。
近似查询除了查询拟使用商标本身,还需要对其显著部分进行查询。
最后,如果能够查询得到,证明商标已被注册,没有记录则未被注册。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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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商标图形查询编码
我们都知道商标注册前需要查询,但有一种情况是找不到相关的类似商标,那就是商标注册的盲期。相信很多人在商标申请后都会遇到这个问题,即过去2-3个月的商标查询盲区。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造成商标查询盲期的主要原因是国内商标申请数量比较多,商标局工作人员有限,造成了数量的积累,没有在第一时间公布在网站数据库中,导致在申请商标前,一些可能与您相似或相近的商标信息无法查询。然而,商标局受理商标申请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该商标大约需要2-3个月的时间。因此,在此期间申请的商标无法通过官方网站和查询软件查询。如何进行应对商标可以查询盲区?公司可能知道商标注册有先验原则。由于商标查询的盲区,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时,不能保证申请100%成功。个别申请人应如何进行应对商标可以查询盲期?1、越快越好所有的犹豫都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但是,申请人的前提是确定商标的名称和构成要件,然后申请商标,以降低商标被他人抢占的风险。2、申请人不得效仿最好不要使用网络语言和流行语。他们只会被拒绝。他们应该有自己的想法。商标进行查询的盲区不可为了避免。国家也在做出相关努力,尽可能降低商标申请失败率。撤销注册商标,是指国家商标局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问题作出自己决定一个或者进行裁定,撤销原注册商标使用专用权的程序。商标撤销的效果如何?被撤销的商标能否转让?商标撤销的影响?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商标,撤销理由仅限于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销该部分指定商品的商标注册。被撤销注册商标的,商标局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批准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被撤销注册商标的,原《商标注册证》无效。撤销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商标局应当在原《商标注册证》上加注并交回,或者换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商标注销是否可以转让?被撤销一个企业的商标仍可通过转让。企业注销后一年内,接受企业财产的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成为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邻县面粉厂作为中国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凭面粉厂与政府会计主管管理部门之间签订的注册商标转让协议,向商标局申请办理业务相关法律手续。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商标局提出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件,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手续。自企业进行撤销之日起满一年未转让注册一个商标的,任何人都是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用户注册商标。撤销商标转让通知书1.申请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及其他联络资料必须清楚及准确填写,以方便联络。2、申请一个人在进行提交申请前,应当通过查询被撤销商标的注册管理情况,并按该商标的注册人填写《连续三年停止学习使用用户注册商标的撤销申请书》。3、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撤销理由中说明所申请的商标已经连续三年停止使用。4、申请的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撤销之日止,已满三年。5、如果当事人对此次商标评判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进行评审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复审。
【第3篇】澳大利亚商标查询
随着跨境电商的迅速发展,我国商品出口贸易额大幅度上升。与此同时各个跨境电商为了规范制度把关产品质量,也推出了各种政策制度。而国际商标则是开通国际店铺的关键一环。如,亚马逊开通国际店,要求必须持有销往国或地区的当地商标证书。此条制度一出,各个跨境电商公司则纷纷开始准备注册国际商标。
注册马德里商标应当如何做近似查询
那么注册国际商标至关重要的一步就是,商标的近似查询。顾名思义就是查询一下你要注册的商标在当地国是否已经有注册,或是否有近似。这个和国内商标近似查询是一个意思。
但是,这个查询应该怎么进行呢?在哪些网站上查询呢?下面小编精心搜集了各国家的商标查询网址,需要的赶快收藏起来吧。
马德里国际商标查询:http://www.wipo.int/romarin
美国:http://www.uspto.gov/
英国:http://www.ipo.gov.uk/
德国:http://www.dpma.de/
欧盟:http://oami.europa.eu/
日本:http://www.jpo.go.jp/
韩国:http://eng.kipris.or.kr/eng/main/main_eng.jsp
越南:http://www.noip.gov.vn/
丹麦:http://www.dkpto.dk/
南非:http://www.cipc.co.za/
香港:http://www.ipd.gov.hk/sc/home.htm
澳门:http://www.economia.gov.mo/index.jsp
台湾:http://tmsearch.tipo.gov.tw/tipo_dr/index.jsp
新加坡:http://www.ipos.gov.sg/topnav/hom/
阿联酋:http://www.ige.ch/
菲律宾:http://www.ipophil.gov.ph/
新西兰:http://www.iponz.govt.nz/cms
俄罗斯:http://www.rupto.ru/
澳大利亚:http://www.ipaustralia.gov.au
那么问题来了,看不懂各个网站的文字怎么办?心细的我怎么能不为你找解决方案呢?通过google浏览器可以完美解决,赶快试试吧!
有什么不懂得可以评论区留言交流哦!
【第4篇】商标注册如何查询
如何办理商标注册前的商标查询流程?注册商标是企业和产品发展的重要关节,但是商标注册的时间需一年左右才能拿到证书,前提还是没有任何的异议驳回等,那么我们该如何才能确保商标能够在最快的时间内注册成功,今天南京一元商标的小编告诉大家商标注册的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就是商标查询,查询商标是否已注册、查询商标是否被注册或者存在近似商标,这样可以大大的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如何办理商标注册前的商标查询流程?
如何办理商标注册前的商标查询流程?商标查询是商标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查询自诩需注册的商标登记注册情况:是否存在近似,是否被注册,是否已注册等。商标查询这个步骤虽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可减少盲目性,降低商标注册风险,故在大大减少费用开支的同时,争取更多的申请时间。
商标查询可以百度搜索中国商标网进入官网进入商标查询页面:商标的综合查询,这个查询选项可以通过商标号、注册人、商标等信息进行综合项目的查询。系统会根据近似的进行排列,查询结果会展示查询商标以及商标近似的注册信息。商标注册是分商品用途类目好多,所以当我们想要注册一个商标下来的时候可以多加入几个类目。
如何办理商标注册前的商标查询流程?
如何办理商标注册前的商标查询流程?商标查询的流程小编已经简要的介绍了一些步骤,申请人如果不会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可以减少误差,提高注册通过率,商标申请还有很多的重要知识点:商标撤销、复审答辩、商标变更、商标转让、商标异议等想要都多了解一些可以继续关注我哦!!
【第5篇】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查询
商标使用许可是商标权人将所持有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分离出一部,或全部许可给他人使用,为了保护商标权人和被许可人权益,商标使用许可必须向商标局进行备案,否则商标使用许可无效。商标权人该如何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一、需提交的申请文件
1. 一件注册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则应提交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2.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处于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需提交已签字、具备法律效应的代理委托书。
一休知识产权是一支拥有百余经验丰富的高素质专业人才“军队”,我们用职业的专业素养和渊博的专业知识为客户提供一流的知识产权代理、交易、咨询等服务,并由具有思维前瞻的复合型精英管理团队带领。
二、申请文件具体说明
1.《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需要按照规范填写,不得修改格式,所填写的文字需工整、清晰;
2.申请文件中的许可人名称、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需要和《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保持一致;
3. 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超出《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范围,其有效期亦不得超过许可商标专用权有效期。
三、注意事项
1.商标局收到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后,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将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许可人,不予受理的将书面通知许可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将通知许可人按指定内容及时补正,否则将不予受理。
2.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局将予以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并通知许可人。
3.若不符合规定,商标局将不予备案,并书面通知许可人,说明理由;若需要修改补正,商标亦将通知许可人及时补正,并将补正内容交回商标局,再做审查。
我们是专注于知识产权10年的老牌机构,喜欢本篇文章的,可以收藏哦,如果大家有什么关于商标注册、交易买卖或专利申请的,可以私信一休,私信我,免费解答
【第6篇】海关备案商标查询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朋友需要对商标进行海关备案.那么具体需要如何操作呢
第一步:用户进入海关总署官方主页,在“在线服务”选项卡下选择“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子栏目,如图 1:
图1
第二步:点击“网上申请和查询知识产权备案”链接,如图 2:
图2
即可进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首页(图 3):
图3
三、权利人用户注册
用户提交备案申请前,应当首先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义注册为系统的用户,经海关总署审
核通过后方能以注册用户身份登录系统进行相关操作(注意:本系统所称知识产权权利人是指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专利权
人,代理人应当以知识产权权利人名义向海关总署进行备案申请。即用户注册的“权利人名称/
姓名”应当与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文件或者证据、专利证书记载的名称或者姓名一致)。
原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系统注册用户,可以使用原帐户名、密码登陆本系统。由于本系统实现
备案审查的完全无纸化,原系统用户需根据系统提示补齐相关信息。
(一) 新用户注册
第一步:在系统首页用户登录区点击“注册”,如图 13:
第二步:选择注册用户类别
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代理人为提交备案申请,首次注册本系统账户,请选择“权利人”。
用户选择“权利人”后点击“下一步”,进入权利人注册须知页面(图
一步一步往下就可以了
【第7篇】商标专利查询官网
做亚马逊,侵权这个问题一定要重视,稍有不慎,很容易踩坑。一个侵权投诉,轻则产品直接下架,重则资金冻结 店面被封 over byebye。
所以,在选择上架新产品的时候,最先要做的重要的事就是查询相关产品的商标以及专利情况。
这是做亚马逊的基本功。
(为什么写这篇文章?因为我刚从坑里爬出来。
前两天挖掘出一款刚刚开始有增长趋势、竞争不是很大,而且利润不错的季节性产品,买了一批货信心百倍准备开干时,突然发现关键词所对应的很多产品怎么找都找不出来了,仅有的几个也是listing页面变成了currently unavailable...当时预感就不好了,目测因为旺季来了,头部品牌卖家开始出手垄断了。幸好货还没发走、没什么损失。。
于是翻阅了一些资料,顺便请教了承担着全村人希望 村头老太都为之贴标的被跨境耽误的优联荟第一段子手@刁先生 感谢四姐~北币属于你~~)
关于亚马逊侵权的种类十分繁多,这里我们重点关注比较容易踩雷的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发明专利权这三种
一、商标权
(1)凡是listing页面上使用文字描述的地方, 注意避免使用未经授权的商标名。
(2)图片、产品上不要有未经授权的商标logo
商标查询步骤:
使用权威网站:https://www.uspto.gov/ (美国专利局官方网站)
进去之后,发现这里会出现5种搜索选项,对于不那么专业,而且只是想要初步了解商标注册情况的我们而言,毫不犹豫的选择第一种搜索方式:“basic word mark search (new user) ”基本文字标记搜索。
然后就是search term, 这里我拿 现在亚马逊toys & games类目的best sellers top#1 品牌名teeturtle搜一下:
好家伙。。。又是深圳的大卖!!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 以及发明专利权
为什么这两个放在一起说,因为他俩查询的方式都是一样的。
还是最具权威的美国专利局官方网站:
https://www.uspto.gov/
继续~
接着...
这里的term 1 可以是产品名称、产品关键词、申请人、专利号、申请类型、申请号等。(也可以点开field 1里面的字段限定查询类型。)
看最后一个字母。。
这里,最后一个字母是s ,表示“外观设计专利权”。
如果最后一个字母是b的话,代表“发明专利”;(b1 发明专利 授权前未曾公开 ; b2 发明专利 授权前曾公开)
如果是a,代表“发明专利申请公开'。
申请了s 外观设计专利,意思是相同产品下的相同外观我们不能未经授权拿来用。比如上图中的这个鸭子游泳圈。这个外形,设计,就是被保护的。但是我们可以做小猫小狗等其他外观来规避侵权。
而发明专利一般是指具有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比如某类产品的制造方法。
ok, 具体自己上架新产品或者开模设计产品的时候,多研究一下别人的外观设计专利书,比如专利书上关于实线和虚线的区别,如何规避风险等。
总而言之:专利一定要查,一定要查,一定要查!
【第8篇】注册欧盟商标查询
导读
欧盟商标(europeanuniontrade mark,英文缩写eutm)在整个欧盟境内统一有效。目前,欧盟有28个成员国: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德国、丹麦、爱沙尼亚、西班牙、芬兰、法国、英国、希腊、克罗地亚、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立陶宛、卢森堡、拉脱维亚、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瑞典、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
欧盟商标申请注册概述
欧盟商标体系主要是由《欧盟商标条例》(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207/2009 of 26 february 2009)规制,并由位于西班牙的欧盟知识产权局(europeanunion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英文缩写为euipo)统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官方语言为英语、法语、德语、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欧盟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欧盟同时还是马德里成员,故商标注册可以通过“欧盟注册”或“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来办理。
欧盟商标可以由任意能在欧盟登记簿呈现的任意符号组成,只要这些符号可以将某一家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同其它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分开来,且其呈现方式能够让负责机构和公众清楚明确地确定赋予权利人的保护主题。符号的定义包括了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商品或其包装的外形或声音。需要注意的是,中文不能作为文字注册为欧盟商标,只能以图形注册。
注册流程
审查阶段
注册阶段
递交阶段
公告/异议阶段
后续的续展维持阶段
对于从递交申请到注册总共所需的时间,欧盟知识产权局的目标是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5个月完成。
1.递交阶段欧盟商标申请可以网上电子递交,递交后可以立即从欧盟知识产权局得到含有申请号等信息的受理通知书。所需的基本材料为:
a.申请人为自然人时,提供英文姓名、地址和国籍;申请人是法人时,提供公司的英文名称、地址和公司营业执照
b.商标图样
c.类别及具体的商品/服务的项目
d.若声明优先权的,需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
2.审查阶段
按照欧盟商标法,欧洲知识产权局在收到申请后只进行绝对理由的审查,主要审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违反禁用条款。另外欧盟知识产权局会对欧盟体系内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一次相对理由的审查然后制作一份欧盟商标查询报告给申请人,引证可能与次欧盟商标申请相冲突的在先权利商标。商标申请公告以后,欧盟知识产权局还会将这份欧盟商标查询报告提交给在先欧盟商标的权利人或代理人。由在先权利人来决定是否对这份欧盟申请提出异议。
3.公告/异议阶段
如果审查没有发现问题或所发现的问题已经被更正、并且检索报告已送达申请人,申请商标就会被公告。在公告后的三个月内,任何利益相关人或者在先权利人都可以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
4.注册阶段公告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欧盟知识产权局会安排注册公告并颁发注册证书。目前欧盟知识产权局只颁发电子版注册证书。
5.商标维护欧盟商标注册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请日起算。到期日前6个月内可以办理续展,宽限期6个月。续展有效期为10年。
商标监测
欧盟商标注册时不进行相对理由的审查,即不会对在先的相同或类似商标进行审查,从而也不会主动驳回那些与在先商标权利相冲突的新申请。因此欧盟商标通常很容易就通过审查进入公告阶段。这就需要权利人在商标注册成功后还要持续关注和监测,及时进行异议维权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利。
【第9篇】商标是否注册查询
注册商标过程中最担心碰到的就是自己商标能否注册查询,因此在提交注册申请之前要查商标有没有被注册和其商标注册是否被占查询就非常重要了,那么商标注册查询应该怎么查询商标是否被注册呢?
查询商标的状态和其他方式一样可以通过闪搜商标查询系统也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进行商标注册查询。由于闪搜中国商标网查询申请人用得比较多,今天我们就借闪搜商标网讲解一下商标注册状态的查询。
1.登录闪搜中国商标网首页,可以选择搜索引擎进行搜索也可以直接登录网站:http://cha.sha.so查询商标是否注册。
2.选择商标状态查询,点击后进行查询页面(如图所示),按照要求输入商标注册号,比如说“红粉街”服装商标来说的商标注册号为: 39795558
粉粉街商标查询结果
3.查询后可以看到该注册商标的详细信息。
闪搜查询详情
4.以上该商标查询 后还可以看到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具体时间和流程,这种结果将预示着商标注册成功的可能**几乎为“0” .
以上就是商标注册查询查询商标状态的具体步骤,如果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咨询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当然如果觉得麻烦的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代办商标注册查询工作。
注册商标过程中最担心碰到的就是自己商标能否注册查询,因此在提交注册申请之前要查商标有没有被注册和其商标注册是否被占查询就非常重要了,那么商标注册查询应该怎么查询商标是否被注册呢?
查询商标的状态和其他方式一样可以通过闪搜商标查询系统也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进行商标注册查询。由于闪搜中国商标网查询申请人用得比较多,今天我们就借闪搜商标网讲解一下商标注册状态的查询。
1.登录闪搜中国商标网首页,可以选择搜索引擎进行搜索也可以直接登录网站:http://cha.sha.so查询商标是否注册。
2.选择商标状态查询,点击后进行查询页面(如图所示),按照要求输入商标注册号,比如说“红粉街”服装商标来说的商标注册号为: 39795558
粉粉街商标查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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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上该商标查询 后还可以看到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具体时间和流程,这种结果将预示着商标注册成功的可能**几乎为“0” .
以上就是商标注册查询查询商标状态的具体步骤,如果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咨询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当然如果觉得麻烦的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代办商标注册查询工作。
本文涉及关键词:
如何查询商标是否已被注册 如何查询商标是否已注册 如何查商标是否注册 如何查询商标是否被注册 如何查看商标是否被注册 如何查商标是否被注册 查商标有没有注册 怎样查商标是否注册 怎样查询商标是否被注册 怎样查商标是否被注册 商标注册是否被占查询 那里查商标有没有被注册 商标是否被注册查询 商标是否能注册查询 商标查询是否被注册 商标能否注册查询 查询商标是否注册 个人可否注册商标 查询商标是否被注册 查询商标是否已注册 查商标是否被注册 查商标是否注册 查看商标是否被注册 品牌有没有被注册 商标有无注册查询 查询商标有没有被注册
【第10篇】中国商标官网查询
我国商标审查实行在先注册原则,即谁先注册谁先拥有。对于一个新的商标名称来说,商标查询是规避商标注册风险的唯一途径。商标查询目前唯一的官方途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http://sbj.cnipa.gov.cn/
商标查询是一个细致、繁琐的过程,查询中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1、类似群区别对待检索:
a公司注册了“张三”商标,核准使用在第9类0901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等商品上使用,b公司也想申请“张三”商标,使用产品为第9类9016灭火器具等消防器具上。同样是第9类您可能以为b公司无法再注册成功,其实不然。每个类别都有类似群组,同一个类别只要类似群组间不构成类似,就可以注册。
就拿第9类来说,总计包含24个类似群组。每个类似群组间商品或服务的项目不是都相互类似的,0901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和9016灭火器具就不类似,所以,a公司注册了第9类的0901类似群组,b公司以同样的名称也可以注册第9类0916类似群组。
查询方式如图:
图片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近似查询页截图
2、商标近似的判断:
因为涉及方面较多,举几个常见汉字近似案例(摘自《商标审查标准》):
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商标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下列商标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文字构成、读音不同,但商标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局近似查询结果页:
图片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近似查询结果页截图
3、商标是否违反我国《商标法》相关第十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基于以上规定,因涉及知识面较广,可以直接将商标名称打入搜索引擎进行搜索(本人是这样操作),看搜索结果基本就可以确定名称是否违反以上《商标法》条款。
4、其他风险因素的规避:
与驰名商标以及国际知名品牌同名或近似;
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比如姓名权、肖像权、美术作品版权等;
以上因素,阿尔认为均可以通过搜索引擎进行求证!
以上内容由作者圈阿尔整理编辑,转载请注明来源!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第11篇】商标查询在哪里查
“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一句耳熟能详深入人心的广告语,几乎所有人都听到过,在电视、电梯广告亦或是地铁公交等公共场所广告栏。
然而,就是这句经过各大媒体狂轰乱炸的广告语,引发了两家国内主流的企业信用信息安全工具天眼查、企查查运营商的争夺,因此还产生了520万的经济纠纷!
众所周知,天眼查和企查查在商业信息查询领域都很出名,一个行业老大一个行业老二,两者都获得过千万融资,且都在营销上花费了大手笔,就像红牛和王老吉一样,两家行业巨头也就难免引发冲突纠纷!
2023年,“老大”天眼查将“老二”企查查告到了法院。
天眼查认为“企查查”使用其运营的广告语即“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进行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天眼查方向企查查方提出520万的赔偿!
这一略带“喜感”的赔偿金额一经发布,立即引起了吃瓜网友的关注。
经过网友的一番努力寻找后,对应的广告也有了眉目。
乍看之下,这两幅广告的确非常相像,这也难怪两家闹矛盾了。
“天眼查”宣传图
“企查查”宣传图
为了这句广告语,天眼查也算十分用心了!
毕竟花费巨额打出来的天下,一定要守护好了!
这不,天眼查运营公司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还将其申请了商标!
2023年6月6日,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注册两个“查公司 查老板 查关系及图”商标,分别在第35类“商业调查;寻找赞助”和第42类“无形资产评估”等服务上。
然而两个商标都因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被驳回了!
而,天眼查所属公司在2023年11月首创“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广告语,随后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全国各地城市,投入了近2亿的资金,进行大范围宣传和推广,可以说在其主营行业类别是具有显著性的。
于是,天眼查自然也不示弱,于是向商标局提出了复审请求。
商标局审理后认为:申请商标整体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申请商标中含有的文字“查公司 查老板 查关系”,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第35类商业调查;寻找赞助等全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最终,商标局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所以,天眼查驳回复审再次失败,而商标复审再次被驳回的理由也发生了变化!
这意味着这句广告语在第35类和42类无法通过商标注册获得保护!
那么问题来了,广告语能申请商标吗?
历来将广告语注册成商标的企业也不在少数,例如,建行的“建筑有鲁班 服务有建行”、中油碧辟(bp)石油有限公司的“超越石油”、麦当劳的“我就喜欢”、戴比尔斯公司的“钻石恒久远 一颗永流传”、耐克的“just do it”等等。
当然,并不是每一个出名的广告语都能通过,还有一些广告语就被驳回了,例如,新京报的“负责报道一切”,广药集团的“怕上火喝王老吉”。
广告语(描述性语句)能否注册为商标,主要取决于广告语是否具有商标的显著性,是否能区分商品或服务。
如果您的企业广告语也想注册商标,可以仔细考虑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如果您不清楚,也可以联系我们帮您甄别作出专业判断,助力您的品牌保护!
【第12篇】商标名称注册查询
今天讲一下商标局网站如何查询商标,比较方便。
商标查询,有一个月左右审查盲区,商标查询结果,不管是免费查询,还是收费查询,仅作为参考,不能作为商标申请的依据。没有任何一个人能保证你申请的商标,以后肯定能注册成功。大家所能做的工作,就是将风险做到最低。商标注册申请永远不可能100%成功。
具体查询方法如下:
首先,打开官网http://sbj.saic.gov.cn/ 点击【商标查询】
点击【我接受】,进行下一步。
可以看到有;【商标近似查询】,【商标综合查询】,【商标状态查询】,【商标公告查询】
商标优先权的查询,主要使用到 【商标近似查询】。
商标综合查询,商标状态查询,是你已经申请了商标,或者已经有商标以后进行查询的一种方式。
我们点击【商标近似查询】,就来到了查询页面,首先,让我们填写的商标类别,这个类别的选择在第一讲:《商标如何选择类别》中讲过。填写相应的类别。这里我们举个例子:比如我们查询服装行业,就是25类,商标名称:梦爱。我们对应填写进去。类似群可以不写。查询方式,相应选择。
以上就是在商标网自行查询的介绍。可以看到有人申请了“爱梦”与我们申请的“梦爱”虽然排列顺序不同,属于近似商标,容易驳回。
接下来的文章还会为大家讲解如何分析商标查询结果。
最后,不会查询的朋友,可以留下名称和行业 我帮你查询哦
【第13篇】欧洲商标专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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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详细介绍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体系、管辖和相关过渡期规定。”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赵剑峰 苏红梅 林远成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在上一篇文章“欧洲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制度介绍(上)”中,我们着重介绍了欧洲单一专利制度,并将欧洲单一专利途径和经典欧洲专利途径进行了对比分析,本文将详细介绍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体系、管辖和相关过渡期规定。
一、统一专利法院制度的最新进展
如上一篇文章介绍的,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体系涉及两项欧盟条例(no. 1257/2012和no. 1260/2012)和一项国际协议《关于建立统一专利法院的协议》(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简称upca,2013/c 175/01);其中,欧盟条例no. 1257/2012和1260/2012仅在《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生效之日起才开始适用,而upca的生效条件则是至少13个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并且这些国家需要包括在该协议签署之前的一年中拥有最多有效欧洲专利的三个国家(即德国、法国和意大利),生效日期为使生效条件达成的最后一个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的第四个月的第一天。目前,德国是使生效条件达成的最后一个国家,德国议会已批准upca,但德国尚未进行批准书的交存工作。
根据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统筹委员会2023年10月6日公布的进度日程表(图1),德国将在2023年圣诞前夕交存其已经签署的《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如按此时间表执行,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将于2023年1月1日进入为期3个月的日出期(sunrise period),并在2023年4月1日正式启用并开始受理案件。
图1: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统筹委员会公布的进度日程表
二、统一专利法院的体系
统一专利法院并非是单独一家法院,而是一个法院系统。统一专利法院包括初审法院(upca第7条)和上诉法院(upca第9条)。
2.1 初审法院(court of first instance)
初审法院包括3个类型的法庭,分别是中央法庭(central division)、本地法庭(local division)和区域法庭(regional division)。根据目前的安排,暂设置两家中央法庭,它们分别位于欧盟专利诉讼数量最多的两个国家,法国和德国。根据upca第7条,应单个缔约国的请求可在该国设置国家本地法庭,且根据案件数量规模,一个缔约国最多可以设置4个本地法庭。另外,应多个缔约国的共同请求,可以设置区域法庭。目前拟设置的初审法院及其位置概述于下文表1中。
根据upca第32条,初审法院主要审理涉及欧洲经典专利和欧洲单一专利的各种类型的诉讼,具体包括:
(a)实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专利侵权诉讼和补充保护证书(supplementary protection certificate)侵权诉讼以及相关抗辩,包括有关许可的反诉;
(b)关于专利和补充保护证书的不侵权声明的诉讼;
(c)关于临时保护措施和禁令的诉讼;
(d)撤销专利权和宣告补充保护证书无效的诉讼;
(e)撤销专利权和宣告补充保护证书无效的反诉;
(f)因公开的欧洲专利申请所赋予的临时保护而产生的损害或赔偿的诉讼;
(g)涉及在授予专利权之前使用发明或发明先用权的诉讼;
(h)根据第1257/2012号条例(eu)第8条提起的许可赔偿诉讼;和
(i)涉及欧洲专利局在执行第1257/2012号条例(eu)第9条所述任务时做出的决定的诉讼。
对于不属于统一专利法院专属管辖的专利和补充保护证书相关的诉讼,upca各缔约国的国家法院仍有管辖权。
2.2 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上诉法院将设在比利时卢森堡,其主要审理因对初审法院的判决不服而提出上诉的案件(upca第73条)。上诉法院经审理后,若判定上诉理由成立,则将撤销初审法院的判决,并作出终审判决。在特殊情况下,上诉法院可以将案件发回初审法庭重审(upca第75条)。
2.3 专利调解和仲裁中心(patent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centre)
除了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之外,统一专利法院还将在里斯本和卢布尔雅那设置专利调解和仲裁中心,为解决欧洲经典专利和欧洲单一专利相关的争议提供支持。法院可以与当事人探讨利用专利调解和仲裁中心提供的机制达成和解的可能性。
表1概述了统一专利法院上述各机构的类型和所在地。
表1:统一专利法院的机构类型和所在地
三、统一专利法院的生效
根据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第89条【生效】的规定:本协定应于以下条件达成时生效,以最后到期的为准:
(1)2023年1月1日;或
(2)根据第84条交存第十三份批准书或加入书后第四个月的第一天生效,十三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中包括在签署本协议的前一年中欧洲专利数量最多的三个成员国;或
(3)第1215/2012号条例修正案生效后第四个月的第一天生效。
对于条件(1),这一条件显然已经达成。
对于条件(2),如上文第一部分所述,德国预计在2023年12月交存最后一份upca批准书,这一条件也即将达成。
对于条件(3),欧盟已于2023年5月15日发布了第542/2014号条例,对第1215/2012号条例进行了修订。因此,这一条件也已经达成。
因此,一旦德国将在2023年圣诞前夕交存upca,那么,所有条件都将达成。相应地,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将于此后第四个月的第一天(2023年4月1日)正式生效,届时统一专利法院也将正式运作。
四、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
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根据两个重要的法律文件来确定: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和第1215/2012号条例的修正案。也正是因为第1215/2012号条例修正案的重要性,该条例修正案的生效构成了upca生效的条件之一(参见上文)。那么,第1215/2012号条例的内容是什么,其修正案修正了哪些内容,修正的这些内容对于统一专利法院实施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下文将进行简要说明。
4.1 欧盟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和判决执行规则——布鲁塞尔公约
第1215/2012号条例(也称为布鲁塞尔ia条例)是当前适用于欧盟成员国关于民商事争议管辖权的重要立法,其发端于1968年缔结的《布鲁塞尔公约》。[1]
20世纪60年代,欧洲共同体成立后,成员国意识到各国对于管辖权和判决承认的规则存在显著差异,这一差异阻碍了内部市场的健康运行。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市场,1968年9月27日,当时的欧洲共同体成员国缔结了《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和执行判决的布鲁塞尔公约》(简称布鲁塞尔公约)。该公约旨在规定统一的民商事管辖权冲突规则,并简化手续,以便快速和简单地承认和执行各成员国的判决。2000年12月22日,第44/2001号条例(也称为布鲁塞尔i号条例)取代了布鲁塞尔公约。2023年12月12日,第1215/2012号条例(即布鲁塞尔ia条例)取代了布鲁塞尔i号条例。
布鲁塞尔ia条例确定了哪个成员国的法院有权对涉及国际因素的民事和商业纠纷作出裁决,并规定了欧盟主要民商事管辖权规则,包括:一般管辖、特殊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以及未决诉讼和关联诉讼的问题。具体的管辖规则可参见布鲁塞尔ia条例的第二章。
4.2 进一步修订布鲁塞尔ia条例的理由
根据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第1条,统一专利法院应是缔约国的共同法院,与缔约国的任何国家法院一样,须遵守联盟法律规定的相同义务。因此,统一专利法院也应当遵守欧盟对于民商事管辖权的统一规定。这一点体现在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第31条:法院的国际管辖权应根据第1215/2012号条例(eu)(即布鲁塞尔ia条例)建立…。
为了协调统一专利法院协议与布鲁塞尔ia条例之间的法律关系,欧盟理事会认为,至少基于以下的理由或目标[2],应对布鲁塞尔ia条例进一步修改:
(1)统一专利法院应当被视为布鲁塞尔ia条例中所规定的法院,以确保在当被告既受布鲁塞尔ia条例约束又位于统一专利法院的成员国境内时,该被告被起诉的法律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2)根据布鲁塞尔ia条例第6条,如果被告的住所不在某一成员国,成员国应适用自己的法律来确定国际管辖权。但是,统一专利法院作为几个成员国的共同法院,无法像成员国的法院那样根据国内法律对不定居于成员国境内的被告行使管辖权。应当修订布鲁塞尔ia条例,使得当上述被告的事由属于统一专利法院的有关管辖范围时,统一专利法院能够对上述被告行使管辖权。
(3)统一专利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根据布鲁塞尔ia条例在非upca成员国的其他欧盟国家中予以承认和执行。
4.3 修订后的布鲁塞尔ia条例
2023年5月15日,欧盟发布了第542/2014号条例,该条例再次修订了布鲁塞尔ia条例,在第vii章中插入了第71a-71d条,明确了有关统一专利法院的若干规定。下面简要介绍新增的第71a和71b条。为便于读者准确理解,此处提供了法条原文和简要的中译文。
article 71a
1.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regulation, a court common to several member states as specified in paragraph 2 (a ‘common court’) shall be deemed to be a court of a member state when, pursuant to the instrument establishing it, such a common court exercises jurisdiction in matters falling within the scope of this regulation.
【1. 为本条例之目的,第2款所规定的几个成员国间的共同法院,当其依据设立文件对本条例范围内的有关事项行使管辖权时,应被视为本条例所述的成员国法院。】
2.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regulation, each of the following courts shall be a common court:(a) the unified patent court established by the 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 signed on 19 february 2013 (the ‘upc agreement’); and(b) the benelux court of justice established by the treaty of 31 march 1965 conc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and statute of a benelux court of justice (the ‘benelux court of justice treaty’).
【2. 为本条例之目的,下述法院为共同法院:(a) 依据2023年2月19日签署的《统一专利法院协定》设立的统一专利法院;和(b) 依据1965年3月31日《关于设立比荷卢法院和规约的条约》('比荷卢法院条约')设立的比荷卢法院。】
第71a条明确规定,统一专利法院的类型为成员国间的共同法院,且共同法院应当被视为布鲁塞尔ia条例所述的成员国法院。因此,该条款的意义在于,明确了统一专利法院的法律地位,确保其被纳入布鲁塞尔管辖规则体系之内。修订后的布鲁塞尔ia条例能够与upca第31条的规定相呼应,该第31条规定:统一专利法院的国际管辖权应根据(欧盟)第1215/2012号条例确立。
article 71b
the jurisdiction of a common court shall be determined as follows: 【共同法院的管辖权如下确定:】
(1) a common court shall have jurisdiction where, under this regulation, the courts of a member state party to the instrument establishing the common court would have jurisdiction in a matter governed by that instrument;
【(1) 如果设立共同法院的协议的成员国的法院根据本条例,对受该协议管辖的事项具有管辖权,则共同法院应具有管辖权。】
(2) where the defendant is not domiciled in a member state, and this regulation does not otherwise confer jurisdiction over him, chapter ii shall apply as appropriate regardless of the defendant's domicile.
【如果被告在成员国没有住所,且本条例没有以其他方式赋予对他的管辖权,则应视情况适用chapter ii,而无论被告的住所如何。】
application may be made to a common court for provisional, including protective, measures even if the courts of a third state have jurisdiction as to the substance of the matter.
【可以向共同法院申请采取临时措施,包括保护性措施,即使第三国法院对该事项具有管辖权。】
(3) where a common court has jurisdiction over a defendant under point 2 in a dispute relating to an infringement of a european patent giving rise to damage within the union, that court may also exercise jurisdiction in relation to damage arising outside theunionfrom such an infringement;
【如果共同法院根据第(2)款的规定,在涉及造成欧盟范围内损害的欧洲专利侵权纠纷中对被告具有管辖权,则该共同法院对因此类侵权行为在欧盟以外产生的损害也可以行使管辖权。】
such jurisdiction may only be established if property belonging to the defendant is located in any member state party to the instrument establishing the common court and the dispute has a sufficient connection with any such member state. 【这种管辖权仅在下述情况下才能确立:被告所属的财产位于设立共同法院的协议的成员国内,并且所述纠纷与成员国有充分的联系。】
第71b(1)-(3)条规定了确立共同法院管辖权的若干条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一起诉讼案件,如果其属于upca规定的管辖事由,那么根据第71b(1)条规定,只要有upca成员国的国家法院根据布鲁塞尔ia条例对该案件有管辖权,统一专利法院就对该案件有管辖权。
(2)对于涉及被告住所在成员国以外的诉讼案件,如上文所述,根据修订之前的规定,各国对于该类争端的管辖权应当结合布鲁塞尔ia条例及该国的国家法进行各自判定(布鲁塞尔ia条例第6条)。但这一规定不便适用于统一专利法院,因为作为多个国家的共同法院,无法确定统一专利法院以哪一国的国家法规定为准。因此,第71b(2)条规定,对于这类型的诉讼案件,无论被告的住所如何,应视情况适用布鲁塞尔ia条例的第二章(chapter ii)。
布鲁塞尔ia条例的第二章规定了各种管辖规则,包括一般管辖(第4-6条),特殊管辖(第7-9条),有关保险事项的管辖(第10-16条)、消费者合同管辖(第17-19条)、对个人雇佣合同的管辖(第20-23条)、专属管辖(第24条)、协议管辖(第25-26条)、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的审查(第27-28条)、未决诉讼-关联诉讼(第29-34条)和临时性的包括保护性的措施(第35条)。根据第71b(2)条,统一专利法院可以基于第二章的条款,以适当的方式确定涉及被告住所在成员国以外的诉讼案件的管辖权。
(3)第71b(3)条涉及了统一专利法院的长臂管辖权。根据该条规定,对于一件欧洲专利侵权案件,如果统一专利法院基于71b(2)条的规定确立了管辖权,那么统一专利法院不仅能对上述侵权行为在欧盟范围内产生的损害行使管辖权,而且在特定条件下,还可以对上述侵权行为在欧盟以外产生的损害行使管辖权。该特定条件是指:被告所属的财产位于upca成员国内,并且上述诉讼争端与upca成员国有充分的联系。
从以上规定来看,统一专利法院将依据修订后的布鲁塞尔ia条例(eu第542/2014号条例)以及upca来确定对相关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并且这种管辖权可以突破upca成员国的范围,甚至突破欧盟成员国的范围。
4.4 管辖规则的假设性案例
鉴于统一专利法院管辖规则的复杂性,欧洲专利局(epo)还提供了假设性案例材料来进行说明(the jurisdiction of european courts in patent disputes (1st ed.)., epo)[3]。本节引述了epo提供的一些假设的案例,并对这些案例中所意欲体现的管辖规则进行了初步分析。需要说明的是,本节讨论的这些假设的案例涉及向统一专利法院和国家法院提起的与欧洲经典专利有关的诉讼,其中欧洲经典专利未根据upca第83(3)条选择退出(opt-out)。
4.4.1 假设性案例1
在一个假设的案例中,瑞典公司s拥有一项在所有epc成员国生效的欧洲经典专利。爱沙尼亚公司e在爱沙尼亚(upca成员国)和波兰(非upca成员国)实施了侵权行为。s可以在波兰法院起诉e,但波兰法院只对在波兰(损害发生地)实施的侵权行为拥有管辖权,而对在爱沙尼亚实施的侵权行为没有管辖权。s也可以在统一专利法院起诉e,瑞典-波罗的海区域法庭有管辖权。由于e的住所在爱沙尼亚,统一专利法院对所有侵权行为(爱沙尼亚和波兰)拥有管辖权。如果e争辩专利无效,它可以向统一专利法院反诉该专利在爱沙尼亚和其他统一专利法院成员国无效。但e不能向统一专利法院反诉该专利在波兰无效,因为波兰法院对波兰专利无效诉讼拥有专属管辖权。如果e向波兰法院提起专利在波兰无效的诉讼,统一专利法院应中止有关波兰的侵权诉讼,直到波兰法院就专利有效性做出最终裁决。统一专利法院将有权宣布专利在所有upca成员国无效(不仅在爱沙尼亚,upca第34条),但不能对专利在非upca成员国的有效性做出决定。
这个假设的案例所体现的管辖规则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专利无效案件
- 统一专利法院对于所有upca成员国内登记的欧洲经典专利的无效案件具有管辖权,并且其作出的裁判在所有upca成员国具有效力。
- 统一专利法院对于非upca成员国的登记的欧洲经典专利的无效案件不具有管辖权。
根据布鲁塞尔ia条例第24条的规定,专利的无效案件由专利登记国的法院管辖(专属管辖原则)。例如,在上述假设的案例中,在波兰登记生效的专利的无效案件应当由波兰法院管辖,而不受其它国家法院管辖。由于波兰不是upca成员国,因此统一专利法院无权管辖在波兰登记生效的专利的无效案件。
进一步,根据上文讨论的布鲁塞尔ia条例第71b(1)条的规定,在上述假设的案例中,在爱沙尼亚登记生效的专利的无效案件除了可以由爱沙尼亚法院管辖之外,统一专利法院也具有管辖权。这一情形在upca中也有对应规定。具体来说,在upca生效后,在统一专利法院成立后的过渡期内,upca成员国内登记的欧洲专利的无效案件受成员国国家法院和统一专利法院的平行管辖;而在过渡期后,upca成员国内登记的欧洲专利的无效案件受统一专利法院专属管辖;对于涉及单一专利的无效案件,则由统一专利法院专属管辖(upca第32, 83条)。
(2)对于专利侵权案件
- 统一专利法院可以因被告住所地在upca成员国范围内而取得案件的管辖权(一般管辖权)。
- 统一专利法院可以因侵害事件发生地或可能发生地在upca成员国范围内而取得案件的管辖权(特殊管辖权)。
根据布鲁塞尔ia条例第4(1)条的规定,如果被告居住在欧盟成员国,可以在该成员国的法院对其起诉(一般管辖原则)。因此,在上述假设的案例中,e可以在其住所所在的成员国爱沙尼亚的法院被起诉。进一步,根据上文讨论的布鲁塞尔ia条例第71b(1)条的规定,只要upca成员国的国家法院根据布鲁塞尔ia条例对案件有管辖权,统一专利法院即对该案件有管辖权。因此,在上述假设的案例中,统一专利法院可以因一般管辖原则对案件取得管辖权。
根据布鲁塞尔ia条例第7(2)条的规定,对于侵权案件,侵害事件发生地或可能发生地的法院有管辖权(特殊管辖原则)。因此,在上述假设的案例中,e可以在其侵权行为地爱沙尼亚的法院被起诉。进一步,根据上文讨论的布鲁塞尔ia条例第71b(1)条的规定,只要upca成员国的国家法院根据布鲁塞尔ia条例对案件有管辖权,统一专利法院即对该案件有管辖权。因此,在上述假设的案例中,统一专利法院还可以因特殊管辖原则对案件取得管辖权。
4.4.2 假设性案例2
在一个假设的案例中,美国公司u拥有一项在所有epc成员国生效的欧洲经典专利。一家法国公司f,其住所在法国,涉嫌在所有upca成员国实施侵权行为。
与4.4.1中讨论的一般管辖原则类似,统一专利法院可以因被告住所地在法国(upca成员国)而取得案件的管辖权。具体来说,根据布鲁塞尔ia条例第4(1)条的规定,f可以在其住所所在的成员国的法院被起诉。再根据布鲁塞尔ia条例第71b(1)条的规定,统一专利法院拥有法国国家法院的管辖权。因此,美国公司u可以在统一专利法院提起诉讼,至于美国公司u的所在地则并不重要。
4.4.3 假设性案例3
在一个假设的案例中,奥地利公司a是欧洲经典专利的所有者,该欧洲经典专利在所有epc缔约国登记生效。西班牙公司e生产的产品据称侵犯了a的专利。e在其网站上宣传销售这些产品,并提供运输将其销往所有epc缔约国。e的生产行为发生在西班牙,后续的销售行为在所有epc缔约国范围内发生。
与4.4.1中讨论的特殊管辖原则类似,统一专利法院可以因侵权行为地在upca成员国范围内而取得案件的管辖权。简言之,由于该欧洲经典专利在多个upca成员国被侵犯(损害发生地),根据特殊管辖规则,统一专利法院将拥有对案件的管辖权(布鲁塞尔ia条例第7(2)条和第71b(1)条)。另外,由于西班牙(欧盟成员国,非upca成员国)也是侵权行为地之一,根据特殊管辖规则,西班牙法院也拥有管辖权(布鲁塞尔ia条例第7(2)条)。因此,在上述假设的案例中,a可以选择在西班牙的国家法院或统一专利法院提起诉讼。
4.4.4 假设性案例4
在一个假设的案例中,原告c公司(一家瑞士公司)拥有一件欧洲经典专利,并在所有epc成员国生效。被告d公司是一家在美国注册的公司,其在爱尔兰都柏林拥有一栋大楼,d公司的商业总部位于这栋大楼。d在墨西哥生产的货物由d公司在爱尔兰、西班牙、瑞士和土耳其等地销售。
在这个假设的案例中,如果原告c起诉被告d,则根据布鲁塞尔ia条例第71b(2)条,允许根据布鲁塞尔ia条例第二章确定管辖权。此时,再根据布鲁塞尔ia条例第7(2)条和第71b(1)条的规定,由于侵权行为地包括至少一个upca成员国,因此,统一专利法院可以取得该案的管辖权,并有权就发生在爱尔兰(以及发生在其他upca成员国)的侵权行为裁决赔偿。
统一专利法院是否能够对被告住所地和侵害发生地均在欧盟以外(如瑞士或土耳其)的侵权案件取得管辖权,取决于对第71b(3)条的特定条件是否满足。如上文所述,第71b(3)条要求的特定条件为“被告所属的财产位于upca成员国内,并且上述诉讼争端与upca成员国有充分的联系”。由于d在爱尔兰拥有一栋建筑物,则其在upca成员国拥有财产的条件可以满足。在此情况下,如果位于爱尔兰都柏林的总部也参与了侵权行为,那么诉讼争端即与upca成员国构成了充分的联系。统一专利法院就可以对上述发生在非欧盟成员国(如瑞士或土耳其)的侵权行为行使管辖权。
4.5 管辖规则的不确定性
尽管epo已经提供了多个假设性案例来对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规则进行解释和说明,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规则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特别是对于专利侵权案件)。
一方面,统一专利法院与国家法院(特别是非upca成员国,甚至非欧盟成员国的国家法院)在管辖权上存在着潜在的冲突。例如,在4.4.1的案例中,统一专利法院对发生在爱沙尼亚(upca成员国)和波兰(非upca成员国)的所有侵权行为都拥有管辖权。在4.4.4的案例中,统一专利法院对发生在西班牙(非upca成员国)、瑞士(非欧盟成员国)和土耳其(非欧盟成员国)的侵权行为都拥有管辖权。这种超出upca成员国范围的管辖权将极可能会引起当地法院作出反诉回应。
另一方面,统一专利法院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尚无实际判例来支持上述管辖规则(特别是长臂管辖规则)。统一专利法院在应用上述管辖规则方面能做到什么程度,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
在国家法院诉讼(欧盟内部和外部)与upc诉讼之间存在管辖重叠的背景下,布鲁塞尔ia条例和upca的适用显然还存在很多问题和争议,需要在后续的法律实践中予以明确。
五、统一专利法院制度的过渡性规定
尽管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规则可能还存在争议和不确定性,但其对于upca成员国范围内的专利诉讼案件的管辖权是相对明确的。简言之,在upca生效后,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将负责处理upca成员国范围内与单一专利和通过经典途径生效的欧洲专利(即本文所述的欧洲经典专利)相关的争议和纠纷(包括,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有效性争议等),其判决结果适用于所有upca成员国。
为了使专利权人能够逐步适应统一专利法院体系和制度,upca设置了过渡期(目前初步定为7年,可延长至14年)。在过渡期内,对于通过经典欧洲专利途径在upca成员国范围内生效的欧洲经典专利(bundle patents)来说,与其相关的争议和纠纷将受到成员国国家法院以及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同时,在过渡期内,还设置了“退出(opt-out)”程序,允许专利权人通过提出“退出”请求,使得通过经典欧洲专利途径在upca成员国生效的欧洲专利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而仅受到本国国家法院管辖。
关于退出(opt-out)程序,需要特别说明以下几点:
(a)单一专利受到统一专利法院的专属管辖,不能请求退出;
(b)在过渡期结束之后,不再允许专利权人选择退出;且,在upca成员国内生效的欧洲经典专利的相关争议和纠纷将受到统一专利法院的专属管辖;和
(c)一旦专利权人针对某一欧洲经典专利选择退出(opt-out),那么,即使在过渡期结束后,该专利相关的争议和纠纷也仍然仅受生效国法院的专属管辖,不受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
图2:欧洲经典专利和单一专利的法院管辖
退出请求可以在欧洲专利申请公布后即时提出,也可以在过渡期内的任何时刻提出,前提条件是相关的欧洲专利没有在upc被提起诉讼。换言之,如果有第三方针对相关的欧洲专利在upc提起了诉讼,那么,相关的欧洲专利的管辖权将被锁定在upc,专利权人无法再提出退出请求。
因此,对于即将通过经典途径生效的欧洲专利而言,如果专利权人希望相关的欧洲专利退出upc的管辖,那么,可以在办理授权登记手续时或之前提出退出请求,以避免发生无法退出upc管辖的潜在风险。
对于已经通过经典途径生效的欧洲专利而言,upca设置了日出期(sunrise period),即,upca正式生效前3个月。专利权人可以在此期间对已经通过经典途径生效的欧洲专利提出退出请求。当然,专利权人也可以在后续阶段提出退出请求,只要满足前述的前提条件(即,相关的欧洲专利没有在upc被提起诉讼)。鉴于无法退出upc管辖的潜在风险的存在,对于计划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管辖的欧洲经典专利而言,建议专利权人在统一专利法院启动前的日出期(sunrise period)内,尽早启动退出工作。
进一步,专利权人在提出退出请求后,如果希望恢复upc对相关欧洲经典专利的管辖权,那么,可以提出撤销退出的请求。撤销后,upc将恢复其对于相关欧洲经典专利的管辖权。关于撤销退出的程序,需要特别说明以下几点:
(a)专利权人有且只有一次退出和撤销退出的权利。因此,在撤销后,不允许专利权人针对该欧洲经典专利再次提出退出请求。
(b)如果针对该欧洲经典专利,有诉讼程序正在国家法院进行,那么,不允许专利权人提出撤销退出的请求。换言之,在提出撤销请求时,相关欧洲经典专利不能有正在国家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
对于专利权人而言,统一专利法院对欧洲经典专利的管辖是弊大于利,还是利大于弊,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在一般情况下,保留统一专利法院对欧洲经典专利的管辖可能具有以下优势:
(1)通过统一专利法院体系,将原本需要在多个upca成员国分别处理的争议和纠纷一次性集中处理,能够有效地缩减多国诉讼所耗费的人力、时间和金钱成本;和
(2)由统一专利法院对案件进行统一审理,能够避免不同国家法院对同一专利的侵权和有效性的不同判决,提高了判决结果的一致性。
例如,如果专利权人在统一专利法院获得有利判决,就能够利用该判决在所有upca成员国进行执行,包括例如宣布侵权行为、责令侵权人将侵权产品从商业渠道中召回、将侵权产品从商业渠道中彻底清除、或销毁制造产品和/或有关材料和工具(upca第64条)。这样一揽子的处理方式使得专利权人有机会通过一次诉讼行动,获得全面的禁令/赔偿。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保留统一专利法院对欧洲经典专利的管辖也存在着潜在的中央打击风险。以专利无效诉讼为例,如果涉案专利接受upc管辖,那么,一旦第三方针对涉案专利在upc提起无效诉讼且获得upc支持(即,该专利被upc判定为无效),则在所有upca成员国登记生效的国家专利都会被视为无效。相比而言,如果专利权人选择退出upc管辖,就可以有效避免相关专利被中央打击的风险。
此外,由于统一专利法院是全新的法院体系,无论是法官队伍还是法律程序都是全新的,且没有在先的判例可以参考。因此,在统一专利法院发起诉讼,其结果将面临较大的不可预测性。
再者,如上文所述,在过渡期内,专利权人在选择退出之后,仍然可以通过撤销退出请求,恢复upc对欧洲经典专利的管辖,因此,请求退出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为专利权人提供更高的程序灵活性。
鉴于是否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对于通过经典途径在upca成员国登记生效的所有欧洲专利(无论其是在统一专利法院运行前,还是在运行后申请/授权)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建议专利权人应当及时梳理自己拥有的欧洲经典专利和专利申请,结合个案情况进行评估和判断,尽早制定合适的退出策略,并在必要时,征询专业的代理机构和代理律师的意见和建议。
注释:
[1]谌建, 欧盟布鲁塞尔规则中的一般管辖权, 人民法院报,2022.05.20。[2]com(2013) 554 final — 2013/0268 (cod) 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关于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修订关于民事和商业事务的管辖权和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第1215/2012号条例的提议 '的意见。[3]ohly, a. (2019). the jurisdiction of european courts in patent disputes (1st ed.). europäisches patentamt. https://www.epo.org/learning/materials/jurisdiction.html.
(原标题: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系列文章(十八)│ 欧洲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制度介绍(下))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赵剑峰 苏红梅 林远成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第14篇】商标申请进度查询
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办理注册商标的过程中没先进行商标注册查询就直接的去办理注册商标了,实际上这个是错误的作法,这极有可能会导致我们的商标申请就被驳回了。接下来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商标申请前为什么要进行查询?
一、商标申请前为什么要进行查询
1、帮助公司探明注册障碍查询是否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存在已注册或已办理的相同或相近似注册商标,提高注册商标成功的几率;
若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在先注册商标,可以对准备注册的商标进行更改或调节,或是放弃提交申请。
2、帮助公司弄清楚商标是否安全使用通过查询注册商标情况,避免造成对他人注册商标构成侵权;
减少宣传广告费用损失,降低运营风险。
3、帮助公司发现商标抢注一类是商标所有人的战略合作伙伴,如销售代理等。目地是为了更好地获得或夯实自个独家代理的地位,或是向被抢注人索要高额转让费;
第二类是“搭便车者”,即企图利用被商标抢注的良好商誉,有意识造成消费者误认而获得不当利益;
第三类是商标掮客,即纯以诈取被抢注人商标转让费或许可使用费为目地抢注他人的商标,而抢注人自个并没使用商标抢注的意图。
4、帮助公司了解办理进展及时进行商标注册查询可以了解商标申请进展情况,做到注册商标与商标使用心里有数。商标注册查询尽管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公司不能因此就忘记商标注册查询的重要,综合以上4点为了更好地企业发展,也要进行商标注册查询。
二、有异议的商标能用吗
首先可以肯定的回答,商标异议期是可以使用的,但不能体现已注册商标的标志毕竟被异议的商标,是处于注册商标的公告期,商标注册流程还没有完成,并没获得商标权,属于注册申请中的商标。但,商标异议期可以使用tm标志来标明该商标是注册申请中的商标。
三、商标被异议了怎么办
商标被他人提异议,可在收到异议答辩通知书一个月内进行异议答辩,异议答辩可根据另一方提出的异议原因进行引证,准备好答辩所需的材料。商标异议答辩所需资料:商标代理委托书、答辩理由书、答辩通知书或是评审证据交换通知书的原件、答辩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能够支持答辩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清单在签订代理协议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出具)。
1、提出异议:填好《商标异议书》,附上被疑议注册商标的名称、商品类别、初阶段核准号、初阶段核准公告期号、提出异议的原因。如觉得被疑议的注册商标与本异议人已办理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还应填好异议人商标注册的商品类别、商标名字、企业注册号等。
2、告知答辩:商标局接到异议书及相关的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在接到异议书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在期限内未作出答辩的视作放弃,不影响疑议程序流程开展。
3、更正(非必经流程):商标局在接到疑议申请后,假如发现疑议申请书件中存在不足需要更正的,将向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投寄更正告知,期限更正。
4、作出判决:商标局应该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原因,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判决。
5、送达裁定书:商标局在作出疑议判决后要将疑议裁定书寄来异议人与被异议人。疑议判决有2种结论:(1)疑议原因无法创立,后经初阶段核准的注册商标予以注册;(2)疑议理由充分,疑议创立,原初阶段核准的注册商标不予以办理。
6、复核:疑议当事人中任意一方对疑议判决不认可的,可在接到疑议裁通知单之日起15天内,向注册商标评审委员协会申请复核。
【第15篇】怎么查询商标已被注册商标
一、查询条件
商标申请后的查询是指商标申请人自商标注册、变更、续展、转让、补证等申请提交六个月后,未获得任何信息时对商标办理情况的查询。申请人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点击“商标查询”栏目进行查询,也可以来函或来人免费查询。
二、 来人或来函办理商标申请后的查询
(一)来人查询
1、查询人可到中国商标大楼,在商标注册大厅查询窗口出示《受理通知书》或所缴纳商标规费收据复印件及商标图样进行查询。对变更、续展、转让、补证等申请办理情况进行查询的,还应提供商标的注册号或申请号。
2、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查询的,一般现场告知查询结果;当时未能查出结果的,待查出结果后由商标局函告或电话告知查询人。
(二)来函查询
1、随函提交《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或所缴纳商标规费收据复印件及商标图样,并应在信函中写明查询项目、申请人名称、联系人及通信地址,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还应附送身份证复印件。对变更、续展、转让、补证等申请办理情况进行查询的,还应写明商标的注册号或申请号。
2、商标局查出结果后,及时函告查询人。
三、 注意事项
(一)查询人办理查询业务时,应提交商标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或复印件。若《受理通知书》丢失,则须提交缴纳商标规费收据复印件。
(二)商标申请人在其商标注册申请或变更、续展、转让、补证等申请提交后,若按要求进行过补正或修正,或出现过其他情况,请一并注明,以方便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