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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的原则有哪些(20篇)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1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企业企业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融资的原则有哪些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融资的原则有哪些

【第1篇】企业融资的原则有哪些

企业融资的原则:

一、收益与风险相匹配原则;

二、融资规模量力而行原则;

三、控制融资成本最低原则;

四、遵循资本结构合理原则;

五、测算融资期限适宜原则;

六、保持企业有控制权原则;

七、选择融资方式最佳原则;

八、把握最佳融资机会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第2篇】倒闭企业员工工资由租赁方支付吗

倒闭企业员工工资不是由租赁方支付,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向法院申请破产后,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请债权,由破产财产偿还;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余下债务不再偿还。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3篇】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允许破产

作者 | 赵丽 贾伟波

一、问题的产生

《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民法典出台以前,对于承租人破产,融资租赁出租人可依《合同法》第242条取回租赁物并无太大争议,主流司法实践也对此持支持态度。但民法典对《合同法》该条规定进行了调整。民法典第745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两者相较,调整有二:一是,增加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表述;二是,删除了“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表述。此增加表述,有将融资租赁构造成一种非典型担保权,并有条件地赋予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的旨意。而该删除表述,又似乎将导致出租人能否在破产程序中取回租赁物变得不确定,甚至有无法取回的风险。

那么问题来了,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当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融资租赁出租人对租赁物所享有的究竟是别除权还是取回权?融资租赁出租人究竟是否有权行使租赁物取回权?民法典第745条规定的笼统和模糊性、相应司法解释的缺位、破产法作为程序法与有关实体法之间可能存在的适用冲突,以及由于民法典实施时间较短尚无指导案例可循等原因,使得探讨上述问题的答案颇有难度,但解决该实操问题无疑是必要的,有意义的。目前,各专家学者、法律同仁们对此问题的观点见仁见智。笔者不才,在此试图一陈管见,以抛砖引玉,求教于大家

二、承租人破产,融资租赁出租人可向管理人主张别除权,还是取回权?

(一)第一种观点——若出租人已行登记,则仅享有别除权,不享有取回权

关于民法典第745条对《合同法》中242条的修改,学理上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以著名担保法学者高圣平教授为代表的一种观点认为,民法典删除了“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并增加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表述,这说明,民法典将融资租赁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功能化为一种担保权,属于非典型担保,故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不得依其所有权主张破产取回权,而仅得在其所有权已行登记的情形下向破产管理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如未登记,即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也不得对抗破产管理人。[1],而不享有破产法意义上的取回权。

(二)第二种观点——若出租人已行登记,则既享有别除权,也享有取回权,二者择一行使

另一种观点认为,删除“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民法典完全否认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并基于此从承租人(管理人)处把租赁物取回。该观点同时还认为,从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解释》”来看,民法典对出租人的权利做的是加法,而不是减法。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除可依民法典第752条规定行使租赁物取回权外,还可根据《民法典担保解释》第65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行使别除权,即在承租人进行破产时,出租人可以选择要求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租赁物拍卖、变卖价款受偿。也就是说,取回权和别除权是法律赋予出租人的两种不同的行权方式,出租人可以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及自己的意志进行选择。[2]当然,该种观点也认为,此处出租人行使取回权和别除权的前提也是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进行了在先登记。只不过民法典对此修改的意义在于,如果出租人没有进行登记,承租人又对租赁物进行了抵押或转让,若删除“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出租人便不能行使取回权。[3]

(三)最高法院的观点——有点模糊

最高法院似乎更倾向于第一种观点,但仔细分析似又与第一种观点可能并不完全一致。对于民法典第745条的理解与适用,最高法院认为,结合既有社会实践和《民法典》第388条中关于“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的规定,一般认为,所有权保留交易中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实际上已经“功能化”为担保权,不再是《民法典》物权编意义上的所有权,其权利内涵更接近于动产抵押权这一定限物权(这一段貌似与高圣平教授的观点相符)。因此,为理顺动产担保的公示规则体系,统一法律适用,最高法院出台的《民法典担保解释》第67条规定:“在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等合同中,出卖人、出租人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及其效力,参照本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4],而《民法典担保解释》第54条第四项规定:“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知,最高法院是将民法典第745条与《民法典担保解释》第54条和第67条放在一起来解释的。据此,最高法院得出结论是:民法典第745条所指的未登记的所有权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包括破产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同时,最高法院还指出,《民法典担保解释》第54条、第67条作出如此规定的原因主要在于响应和贯彻民法典关于消灭隐形担保的基本思想,将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所有权作出适当的“限制”(笔者注:请注意是“限制”,而不是“否认”。),亦是基于此种思想和目标而作出的法政策选择的结果。[5]问题是,这种限制的范围和程度如何?是出租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行使所有权而只能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行使别除权(如高圣平教授的观点),还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即可行使所有权呢?最高法院对此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回答。但是结合最高法院在其《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的论述,以及上述最高法院得出的结论“未登记的所有权不得对抗破产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笔者认为,应为后者,即,承租人破产,出租人已行在先登记的情况下,有权向破产管理人主张租赁物取回权。理由是:第一,在民法典第745条规定文义来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主语是所有权,而不是类似于“动产抵押权”等定限物权,融资租赁所有权虽然具有担保功能,但毕竟不能完全等同于“动产抵押权”等定限物权;第二,出租人的所有权是民法典第745条和第752条以及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绝大部分融资租赁合同都会做出如此约定)明确赋予出租人的权利,应受保护,不能任意予以剥夺。

(四)笔者的观点

经分析,笔者的观点更倾向于前述第二种观点,但论述的理由是结合了第二种观点和最高法院的现有观点。

1.承租人破产,若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则出租人既不能行使别除权,也不能行使取回权。

承接上述分析,顺着最高法院的思路,笔者得出的结论是,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如果未经登记,则不得对抗已经被受理破产申请的承租人的破产债权人和管理人。换言之,在承租人破产的情形下,如果未经登记,出租人无权基于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径行取回租赁物,管理人有权对其取回租赁物的主张予以拒绝,尤其是,比如破产债权人在租赁物上设立了抵押权并进行了登记(该种情形,租赁物即抵押物,应由管理人行使别除权,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再比如承租人将租赁物卖给了善意第三人(该种情形,该善意第三人在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下,有权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等情形,出租人更是客观上无法取回租赁物。

还有一个问题:如上述分析,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出租人无权依其租赁物所有权向破产管理人主张取回,那么出租人能否向管理人主张别除权,要求管理人拍卖、变卖租赁物,并以所获价款向其优先清偿呢?笔者认为,也不能。细心观察可以发现,《民法典担保解释》第65条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中的“受偿”并不是“优先受偿”,笔者认为这并不是该司法解释的漏洞,而是呼应民法典第745条关于“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出租人就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进行了登记,才能就租赁物拍卖、变卖等处置行为所获价款优先受偿,否则不能优先受偿,而只能是“受偿”,而这种不具有优先性的“受偿”在破产程序中,实际上与普通破产债权人的权利并无实质差别。

因此,笔者认为,如果未经登记,出租人除不能行使取回权外,也不能对租赁物享有别除权,即不能主张对租赁物所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此种情况下,出租人实际上只剩下按照民法典第752条规定的第二条路径主张权利,即只能就剩余全部租金及相应损失,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

2.承租人破产,若对租赁物所有权已行在先登记,则出租人既享有别除权,也享有取回权,二者可择一行使。

如果出租人已就租赁物完成登记,且登记在先,则出租人对破产管理人和破产债权人就有了对抗效力。笔者同意李志刚老师关于“民法典对出租人的权利做的是加法,而不是减法。”的观点,笔者认为,出租人可任意选择民法典第752条规定的两条途径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主张,一是请求支付全部租金,同时享有租赁物别除权,即此时租赁物作为支付租金的担保,出租人可要求管理人对租赁物进行拍卖、变卖,并以所获价款优先向出租人进行清偿;二是,向管理人提出解除合同申请,要求管理人返还租赁物并赔偿相应损失(如有)。也就是说,在租赁物已行登记的情况下,出租人对租赁物既享有别除权,也享有取回权,出租人可以择一行使。

当然,出租人可以围绕别除权和取回权,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权利主张策略,提出不同的诉请,此因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问题,在此恕不展开。

三、出租人的权利主张与管理人的合同挑拣履行权是否存在冲突

还有一个令很多人都比较困扰的问题绕不过:即,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向管理人提出有关行使别除权、取回权等相关权利主张,是否会与《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的管理人对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挑拣履行权存在冲突?

(一)承租人破产,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如果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讨论的是,在承租人破产的情况下,承租人未能按约支付租金,甚至发生全部租金加速到期的情形,此时租赁物由(承租人)管理人控制,此种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此问题亦有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不属于。理由是,出租人的义务已经完成,因为出租人的义务就是购买租赁物、支付价款并交付租赁物。此时,只有承租人的义务没有完成(未依约支付租金)。因此该情形属于只有一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而不是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另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因为出租人除了购买和交付租赁物外,根据民法典第748条第1款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即出租人还有一项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平静占有的义务。[6]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但是认为后一种观点的理由可能稍欠充分。因为通常情况下,出租人取回租赁物是由于租人已经违约且基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而并不是民法典第748条第2款规定的“无正当理由”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若在民法典第748条第2款规定情况下,还要求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平静占有过于严格,不合情理,也不符合该条规定的立法初衷。因此,笔者试图从另一方面进行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干问题的规定(二)》第34条:“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未依法转移给买受人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该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规定可知,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在破产程序中被作为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待,其原因是出卖人并未完成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当然一般是因为买方没有依约支付货款)。所有权保留交易与融资租赁交易在民法典体系中都属于具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二者有许多极为类似的特点。那么,在破产程序中,能否参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做法将融资租赁合同也认定为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呢?笔者认为是可以的。因为承租人破产,出租人是否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是否能够取回,出租人在破产程序中是否能够得到清偿,得到清偿之后依约哪方能最终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租赁物所有权最终如何转移等均尚未确定,或尚待履行,因此,笔者认为,一般而言,在承租人破产且欠付租金情形下,宜将融资租赁合同认定为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二)出租人的权利主张与管理人合同挑拣履行权是否存在冲突?

准予上述理解,让我们再回到最初的问题:出租人的权利主张与管理人合同挑拣履行权是否存在冲突?这个问题看似需要分情况讨论:

1.出租人就租赁物所有权已行登记的情况

如前面所分析的,此种情况下,出租人既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并就租赁物所获价款(可以参照担保物权程序实现)优先受偿;也可以向管理人提出解除合同申请,要求管理人返还租赁物并赔偿相应损失。前者对应行使的是别除权,后者对应行使的是取回权,二者择一行使即可,且选择权在于出租人。但是无论哪种权利的行使(当然,首先要符合法律规定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管理人都无权以合同履行挑拣权为由予以拒绝。比如,当出租人选择前者时,管理人无权选择合同解除并返还租赁物,但不支付租金。再比如,出租人选择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的情况下,管理人无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在这个问题上,笔者同意李志刚老师的观点,即破产法仅仅是一个统合性的权利冲突处理程序,破产法本身没有变性功能,来把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变成担保权。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民法典担保解释》的规定没有因为破产程序而被改变——破产法作为一种程序法没有提供这种改变/变性的依据。而对于管理人合同挑拣履行权来源的《企业破产法》第18条,该条规定要解决的是继续性合同,并不因为承租人的破产而当然解除,在没有其他因素,只有破产因素导入的情形下,由承租人的管理人来决定是否解除。该条规定的法理基础是“全面履行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因此,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7]。并不是因为承租人破产,管理人对融资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和解除,就有了超级决定权,甚至吸收出租人法定解除权的超级决定权。[8]正如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审理的《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永发科技有限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所论述的“该条的规定(指《企业破产法》第18条)意在实现破产企业财产价值最大化、公平清偿以及挽救企业。本案中,被告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原告向被告破产管理人发函申请取回租赁物,破产管理人回函选择了继续履行合同,并确认了受理破产日之前到期的未付租金319360.4元为普通债权,上述行为已经充分体现了破产企业财产价值最大化、公平清偿以及挽救企业这一破产法的重要目标,但是法律同时还具有公平性,破产法在实现上述目标的同时还应兼顾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利益。”,最后法院判决融资租赁出租人有权要求取回租赁物。可见,司法实践中,即便是对破产程序中公平清偿价值的维护也是有限度的,是不能以损害其他正当合法权益为代价的。

2.出租人就租赁物所有权未行登记的情况

如前面所分析的,在出租人未就租赁物所有权进行登记的情况下,出租人只能就剩余全部租金及相应损失,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此种情况下,由于出租人提出权利主张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实际上,退一步讲,即便管理人享有合同履行挑拣权:(1)如果管理人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出租人而言是相对更为利好的,因为管理人基于合同挑拣履行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对于出租人而言则属于共益债权,共益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并可随时受偿;(2)如果管理人选择解除合同,那么出租人就有了取回租赁物的理由,一般来说,对于出租人而言也是利好的。当然,实操中,笔者相信管理人也几乎不会这么操作,这是违反破产法关于破产企业财产价值最大化、公平清偿以及挽救企业的重要宗旨的。

综上,其实,在承租人破产情况下,无论出租人就租赁物所有权是否登记,与管理人的合同挑拣履行权均不存在实质冲突,或者说管理人的合同履行挑拣权在此情形下并无适用理由。

四、结论

综上所述,民法典将融资租赁功能化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权,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了一些弱化,使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使受到一些限制,但是法律并未完全否认,甚至是明确赋予了出租人在一定条件下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即使是综合协调和处理多方权利冲突的破产程序也不能无故剥夺。因此,笔者认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如果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且承租人尚有未依约支付的租金,在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已行登记且登记在先(考虑到租赁物上可能不只一项权利登记,比如还可能设定了动产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其有权向管理人主张行使别除权或者取回权(择一行使),管理人则无权拒绝,也无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主张合同挑拣履行权。当然,出租人该等权利的行使还需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在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未行登记的情况下,出租人既不能行使别除权,也不能行使取回权,其只能就剩余全部租金及相应损失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此时也无管理人行使合同履行挑拣权的余地。因此,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承认融资租赁出租人在已行登记且登记在先的条件下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并在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下可以行使取回权,并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也不会减损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反而可以更好地保护没有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这也符合法理和法律应有的价值取向。

诚然,对于文首问题的回答,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无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可循。笔者水平有限,恐说理尚有不周延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同时,也让我们一起期待后续法律或司法解释能够尽快补上这一缺口,或有相关指导案例尽快出现,让未定之论能够一锤定音。

引用及注释:

[1]参见高圣平:《民法典担保制度及其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23年3月版,第1219页。

别除权,是指享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务人宣告破产后,可不依破产分配程序,而就该担保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2]参见李志刚:《承租人破产,融资租赁出租人享有的是取回权还是别除权》,载于https://mp.weixin.qq.com/s/olvjhaecnj7qxrz1cuw85a,2023年7月6日访问。

[3]参见李志刚:《承租人破产,融资租赁出租人享有的是取回权还是别除权》,载于https://mp.weixin.qq.com/s/olvjhaecnj7qxrz1cuw85a,2023年7月6日访问。

[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5月版,第560页。

[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5月版,第562-563页。

[6]参见高苹、李增广、张丹妮:发布于安杰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的文章《安杰视点|融资租赁纠纷解决实务(一):承租人破产,出租人如何主张权利》,访问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mrrioqpzbcrlyqaxsbnizw,访问时间:2023年7月6日。

[7]参见吴高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条文释义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35-36页。

[8]参见李志刚:《承租人破产,融资租赁出租人享有的是取回权还是别除权》,载于https://mp.weixin.qq.com/s/olvjhaecnj7qxrz1cuw85a,2023年7月6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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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中小企业如何融资

通过下列方式融资:

1、信用担保贷款。

2、综合授信。即银行对一些经营状况好、信用可靠的企业,授予一定时期内一定金额的信贷额度,企业在有效期与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使用。

3、金融租赁。这是一种集信贷、贸易、租赁于一体,以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特征的新型融资方式。

4、票据贴现融资。是指票据持有人将商业票据转让给银行,取得扣除贴现利息后的资金。

5、个人委托贷款。由个人委托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一种贷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5篇】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是怎么样的

企业常用融资方式有:

1. 银行贷款

2. 小贷公司贷款

3. 典当行

4. p2p融资

5. 融资租赁

6. 股票筹资

7. 债券融资

8. 信用担保融资

9. 股权融资

10. 增资扩股

11. 产权交易

12. 票据贴现

13. 贸易融资

14. 供应链融资

15. 信托融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6篇】企业采用办理会员卡的形式融资有什么好处

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如果企业的服务或产品对消费者有 足够的吸引力或独特性,企业就可以采用办理会员卡的形式,在实现迅速扩张 的同时,聚拢起满足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解决企业的资金问题。

【第7篇】外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截至2023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市、区都设立了融资租赁公司。但绝大部分企业仍分布在东南沿海一带。其中广东、上海、天津、辽宁、山东、北京、福建、江苏、浙江、陕西10个省市的企业总数约占全国的95.42%。2023年以来,新设立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只有天津、上海和广东有增加,新设立的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只在山东、广东、天津和浙江地区有所增加。

【第8篇】融资租赁企业汽车租赁

核心摘要:

市场规模

2023年我国汽车金融的市场规模约为15265亿元,预计未来三年的复合增速为15%左右;2023年我国汽车融资租赁的市场规模约为2255亿元,预计未来三年的复合增速为20%左右。

行业政策

监管重划之后,行业监管或将趋严,融资租赁牌照或将收紧。另外,从监管动向看,政策有意打破汽车流通行业中厂商的垄断地位,作为新入局者的汽车新零售平台有望获得政策倾斜。

竞争格局

互联网系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成长速度最快,目前发展状态最为良好;厂商系汽车金融公司拥有强大的车源优势;经销商系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车辆丰富度最高;专业租赁系凭借成熟的业务模式而具有一定竞争优势。

行业痛点

产品价格高企,与目标用户购买力间存在矛盾;厂商地位强势,对上游供应商议价能力较弱;融资渠道有限,获取资金难度较大;二手车市场不够成熟,车辆流转渠道受阻;消费者教育不充分,接受程度较低。

发展趋势

从长远看,一二线城市汽车保有量增速放缓,市场饱和度提升,三四五线城市和农村汽车保有量处于较低水平且增速较快,未来有望成为拉动新车销量增长的新动力。融资租赁可以满足次级信贷人群的购车需求,预计未来将成为三四五线城市和农村的重要汽车金融形式。

汽车融资租赁行业背景

政策环境:融资租赁公司被银保监会“收编”,监管或趋严,牌照或收紧

监管重划属于类金融机构去杠杆的一项措施,监管重划之后汽车融资租赁企业首要面临的就是更加严格的政府监管,业务开展和产品灵活性可能会受到政策层面的制约和限制,监管重压之下,行业末端企业将被淘汰,竞争格局将会改变,行业集中度将进一步提升。

融资租赁企业被银保监会“收编”之后,从“散兵游勇”成为“正规军”,融资租赁牌照的申请难度和含金量将会提升,行业壁垒将会加固。而且未来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非金融机构”性质可能发生改变,困扰汽车融资租赁企业的融资渠道问题可能会有新答案。

资本环境:资本车市双寒冬来临,汽车金融投资遇冷,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在困顿中坚守

2023年汽车金融领域的投融资金额从2023年的339.9亿元下降至167.6亿元,降幅达50.7%,说明在金融领域强监管、去杠杆、挤泡沫的背景下,资本市场为规避政策风险而对汽车金融领域的投资持谨慎态度。此外,我国汽车销量经过多年快速增长后于2023年出现下滑,汽车流通行业的惨淡直接影响了作为其依附的汽车金融行业的表现,影响了资本市场对汽车金融领域的投资热情。

尽管2023年汽车金融行业资本环境恶劣,但是汽车融资租赁项目依旧在整体投资中占据较大比重,说明资本市场比较看好汽车融资租赁行业未来的发展前景,即使在寒冬中依然愿意撒下火种,等待燎原之火。

资本环境:汽车融资租赁受互联网巨头关注,产业布局持续推进

batj作为中国互联网领域的四大巨头,其投资方向具有风向标作用。batj近年来都在进行各自的汽车金融布局,在互联网巨头们的汽车金融布局中,汽车融资租赁作为汽车金融领域的“蓝海”被广泛关注。易鑫获得了百度、腾讯和京东等资本的多轮融资,融资总额达15亿美元,并且于2023年在香港上市;弹个车获阿里两轮领投,金额达9.1亿美元;优信获得百度和腾讯约2亿美元的投资;花生好车和美利车金融分别获京东2.7亿美元和1亿美元注资;专注于商用车融资租赁的狮桥租赁获得京东10亿人民币的投资。

市场环境:一二线城市汽车饱和度提升,三四五线消费潜力正在释放

2011-2023年,我国三四五线城市的私人汽车拥有量占全国私人汽车拥有量的比例逐年提高,并且于2023年超过50%,说明三四五线城市逐渐成为汽车消费的主要阵地。

从私人汽车拥有量增速的对比中可以看出,2023年以来,三四五线城市的增速整体高于全国增速和一、二线城市增速,说明一二线城市的汽车市场饱和度正在提升,三四五线城市的汽车消费潜力正在释放。

由于传统汽车销售渠道主要集中于一二线城市,4s店在三四五线城市的布局密度较低,因此三四五线城市有望成为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渠道下沉和发展普惠金融的新方向。

市场环境:农村购车需求旺盛但缺乏征信背书,适合融资租赁进入

我国拥有庞大数量的农村人口,随着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断提高,农村人口对汽车的需求和购买力也在逐步提升。

从消费结构看,2013-2023年,我国农村居民用于交通和通信支出的增长速度大于总支出的增长速度,用于交通和通信方面的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逐年增加,说明农村居民在交通和通信方面的消费意愿正在提升。从家用汽车数量看,2015-2023年农村每百户家用汽车数量增速超过城镇,农村汽车市场进入相对较快的增长时期。

由于多数农村人口没有稳定的工作和良好的资信证明,从银行申请车贷的难度较大,一次性付款购车则会使其负担过重的短期资金压力。汽车融资租赁产品的准入门槛低、首付比例低,是较为适合农村人口消费特征的金融购车方案。

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现状

汽车融资租赁产业链图谱

市场规模:预计汽车金融和融资租赁将分别保持15%和20%年复合增速

根据专家访谈,预计未来3年我国新车销量将保持1~2%左右的缓速增长,二手车交易量将保持10~15%左右的平稳增长,车辆价格下降、行业成熟度提高以及消费者接受度的提高将使汽车金融渗透率提升至50%左右。经过模型计算,预计未来3年我国汽车金融市场规模将保持15%左右的复合增速。

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行业基础规模较小,随着三四五线城市和农村蓝海市场的不断开发,消费者教育程度的进一步深化,根据预测模型核算,预计未来3年行业将保持20%左右的复合增速。

竞争格局:行业整体呈分散发展态势,行业集中度较低

我国汽车融资租赁行业起步较晚,当前行业内主体正在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发展路径,整体呈现分散发展态势,企业间竞争缓和,行业集中度尚未提升,头部企业尚未成型。

当前行业内互联网系汽车融资租赁公司表现最为活跃,业务扩展速度最快。厂商和经销商虽在行业内有所布局,但由于其业务重心偏向于传统汽车信贷业务,目前在汽车融资租赁领域投入的资源有限,整体发展速度较慢。专业租赁公司表现较为低调,部分公司凭借其成熟的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在汽车融资租赁领域取得了良好的发展。

可从资金、车源和获客三个维度比较各类主体潜在的竞争优势,具体如下图。

价格分析:车辆进价偏高和固定成本投入是价格高企的主要原因

以“1+3”或4年期以租代购方案为例,通过此类方案购车的费率普遍在20%以上,而美国市场的这一数据在10%以下,说明在行业当前阶段,我国汽车融资租赁产品的价格过高,而过高的产品价格会令消费者望而却步,不利于行业的快速发展。

设计方向:产品设计思路应遵循场景化理念,以用户需求为导向

针对汽车融资租赁市场产品多样性不足的问题,本研究提出以下四个产品模型以供参考。第一种“低月租+尾款”的模式可以缓解购车用户长期的资金压力,待用户有一定财富积累后一次性付清尾款;第二种“低月租+高月租”的模式可以缓解购车用户短期的资金压力,适合收入水平正在逐渐提高的用户;第三种“间隔性高月租”的模式适用于特定收入结构的用户;第四种“租赁+车辆置换”的模式既可以满足用户更换新车的需求,也可以提高用户粘性。以上模式可以相互结合,根据不同用户特点设置多种融资租赁产品形式。除以上模式外,车辆保养、维修等增值服务也可加入其中。

融资成本:初创企业以股权融资为主,成熟企业以债权融资为主

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使用优先级顺序为一般为:银行资金、abs、公司债、企业债、信托资金、股权融资。银行贷款的使用成本最低,但是一般企业很难获得银行的直接授信;abs募资具有灵活简便的特点,且资金使用成本较低,未来有望成为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企业债和公司债对发行主体的资质要求相对较高;信托资金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要求较高;股权融资需要用公司股权换取资金,是成本最高的融资方式。

融资渠道:银行资金使用成本低,但获得授信难度较大

目前行业内的汽车融资租赁企业与银行的合作方式大概可分为两种类型。其一为债务合作,即通过多种方式从银行获得资金用于自主经营。通常的方式包括直接授信、抵押/质押贷款、保理业务和票据业务。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在风险偏好方面较为保守,因此商业银行对贷款企业的审核标准较为严格,一般背景的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廉价资金。其二为渠道合作,即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引流,银行放款。此种模式下,银行赚取利差,汽车融资租赁公司赚取管理费用。

融资渠道:汽车融资租赁abs热度渐升,成长空间未来可期

自2023年4月央行开放注册abs以来,abs作为汽车融资租赁企业重要的融资工具正在被广泛使用。根据cnabs数据,2015-2023年以车辆为主的交通工具融资租赁类abs的发行规模快速增长,说明交通工具类融资租赁资产的市场认可度正在逐步提升。

从abs累计发行规模的构成来看,融资租赁类abs仅占总量的15%,交通工具融资租赁abs规模仅占融资租赁类的21.0%,相比于美国市场过半汽车金融资金来源于abs,我国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的资产证券化尚处于起步阶段,未来成长空间广阔。

车辆供给情况:融资租赁车辆以国产品牌和偏低价位车辆为主

在车型数量前20的汽车品牌中,国产品牌与合资品牌各占50%,合资品牌中美国品牌占20%,日本和德国品牌各占10%,性价比较高的国产汽车品牌数量最多。从价格分布看,20万以下的车型数量最多,占比超过90%,10万以下的车型数量占比接近50%。

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公司以销售低价、高性价比的车辆为主,主要原因是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目标客户是信用和收入水平较低的次级信贷人群,低价和高性价比商品符合目标人群的消费特征。

线上获客情况:移动端是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投放渠道

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线上广告投放主要集中于移动端,主要是由于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移动端广告可以覆盖用户大量碎片化的时间,广告的频率和强度优于pc端和ott端。

在移动端的选择上,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偏爱百度和今日头条,主要是因为二者强大的流量优势可以使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广告覆盖范围最大化。

此外,艾瑞数据显示,互联网系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广告投入最多,主要是由于其作为汽车流通领域的新势力,迫切需要在短时间内迅速扩大品牌影响力,在达到获客目的的同时增加与汽车厂商合作时的谈判筹码。

汽车融资租赁是沟通新车市场和二手车市场的重要通道

一方面,汽车融资租赁的发展可以有效促进二手车行业的发展。我国二手车市场目前存在两大问题:车源紧张和车辆信息不透明,汽车融资租赁可以通过为二手车市场提供大量、稳定、高质量的二手车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二手车市场的短板,为二手车市场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

另一方面,二手车市场的发展也可以带动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当前我国汽车融资租赁最普遍的形式是“以租代购”,车辆退还渠道在很大程度上被堵住,主要原因是当前市场缺乏成熟的二手车评估体系和流转通道。二手车市场的成熟与完善事关汽车融资租赁产品灵活性的释放,与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的充分发展休戚相关。

综合分析及展望

汽车融资租赁行业swot分析

虽然行业当前存在较多限制性因素,但融资租赁模式本身具有独特的竞争优势,未来有诸多潜在的发展机遇,行业整体发展前景良好。

展望一:行业爆发尚需时日

整体来看,我国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其一,行业限制性因素较多,如法律问题、征信问题、 消费者教育问题、二手车市场问题等;其二,行业主体定位尚未明确。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作为新兴的汽车销售渠道商,其与厂商和经销商之间的关系尚未明晰,目前正处于试探摸索阶段;其三,资本尚未大规模进入。一个行业的快速增长必然伴随资本的大量入场,当前行业虽有资方持续布局,但整体资金量远未达到支撑行业快速发展的程度。

在宏观经济调结构、去杠杆的背景下,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速度难免受到影响。因此本研究推测,未来至少两年内行业仍将处于初级探索阶段,行业爆发性增长仍需时日。

展望二:行业利好政策可期

中国汽车市场中厂商的强势地位是由政策决定的。2005年政府出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确立了厂商授权制的汽车经销模式,国内汽车厂商凭借这一政策占据了汽车流通领域的绝对强势地位。为改变这一现状,政府于2023年出台了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改变了厂商绝对授权的模式,允许通过非授权渠道销售车辆,意在推动汽车流通行业多元化发展。采用直租模式的汽车新零售平台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着经销商的角色,他们正在成为搅动汽车流通行业的新势力。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厂商的强势地位既已形成,仅靠一项柔性政策必然难以撼动其强势地位。本研究推测,政府在未来3-5年内将会陆续推出更多政策来平衡厂商和经销商之间的关系,而作为“搅局者”的汽车新零售平台极有可能会受到政府的关注和政策的倾斜。

展望三:三四五线城市竞争将加剧

2023年我国车市遭遇了20多年以来的首次年销量负增长,在我国汽车行业传统增长动能日益萎缩的情况下,市场需要新的增长引擎。从我国千人私人汽车拥有量来看,一线、新一线和二线城市是过去拉动我国汽车销量增长的主要动力,然而在环境污染、交通拥堵的情况下,许多一二线城市的限牌限购政策阻碍了新车销量的增长。而在我国广阔的三四五线城市中,人们对车辆的消费能力和消费欲望与日俱增,未来有望成为我国汽车市场新的增长点。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判断未来厂商和经销商将会以渠道下沉的方式加大力度布局三四五线城市,而融资租赁可以触及汽车信贷覆盖不到的长尾人群,是其切入市场的重要方式,因此在厂商和经销商开始发力之后,未来三四五线城市的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竞争必然加剧

【第9篇】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算借钱吗?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算借钱,从银行借款是企业最常用的融资渠道。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表明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供应有98.7%来自银行贷款。在债务性融资方面还有一种方式是发行债券融资。债券融资与股票融资一样,同属于直接融资。

【法律依据】

根据《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第五条,企业和监事会应当加强工作联系、沟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明确联系人员和方式,协商确定有关支持配合事项。

【第10篇】企业可以做融资租赁吗?

国内租赁公司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中国人民银行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批准成立和进行管理的金融租赁公司,国内有12家。

第二类租赁公司是由对外贸易合作部按照《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批准和成立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

第三类是有国内贸易部管理的内资租赁公司,国内贸易局曾经专门发文,挑选了15个企业作为全国试点租赁公司,鼓励这些企业在开展传统租赁的同时,要积极探索融资性租赁业务。

因此,对于什么样的租赁公司可以开展融资性租赁业务,从目前的法律法规来分析,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却指出,对于不具备融资性租赁交易资格的企业开展融资性租赁业务的,应认定租赁交易无效。

【第11篇】企业融资应怎样充分发挥财务顾问的作用

分众传媒的ceo和创始人在与投资方会谈中,一方面,能把握大局,因势利 导,并能充分发挥财务顾问的作用,小事上能让则让,大事上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 并重,把投资方的积极性恰到好处地引发出来。另一方面,国际投资基金的全力配 合,及各基金之间微妙的互动压力,使分众传媒第二轮私募融资得以在不到四个月 的短时间内就顺利完成,并出现机构投资人超额认购的局面。

这在近年来的中国私 募股权融资和风险投资领域,都是极为罕见的。诚如其名所喻,分众广告媒体业是一个崭新、极具创新活力的,融户外媒体、 数字娱乐、it技术等为一体的新型广告媒体产业,在国外也无成型的商业模式可 资参考。分众传媒的创始人及其团队,凭借其经营广告代理近十年的行业经验,率 先独辟蹊径地开创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符合自身发展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

企业在选择财务顾问的时候,除了考虑财物顾问的能力外,还要考虑财物 顾问的收费问题。一般情况下,财务顾问的收费方式是在一个固定费用的基础 上加上成功收费。成功费用一般是企业筹资总额的4% ~10%。如果企业融资 失败了,那么融资顾问只能收固定费用了。

【第12篇】中小企业融资中的远利诱惑是指什么呢

如果企业家有着良好的人际关系,并且具有极好的口才,那么在进行关系融 资时就会顺利很多。在筹资的过程中,恰当地游说融资对象,为对方提供有关长远 利益和前景的证据,往往可以使对方产生强烈的共鸣,激发对方进行投资的兴趣和 积极性,并改变对方的看法和立场,从而达到融资的目的,这种方法叫作远利诱 惑。当然,企业家在进行远利诱惑的时候要注重真实性和合理性,不要凭空捏造, 吹牛虚构,否则便失去了远利诱惑的本意。

【第13篇】什么是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已经很久没有新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上海,确认核晟设备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作为上海自贸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近日,从上海金融官网获悉,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发布关于确认核晟设备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作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函。

核晟设备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函后6个月内至市场监管部门变更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企业名称应有“融资租赁”字样经营范围应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可开展与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从天眼查获悉,核晟设备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1日在上海自贸区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亿元,为中广核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中广核租赁

中广核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核租赁”)于2023年11月在深圳前海自贸区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为2.79亿美元,是中国广核集团全资控股成员公司,中广核租赁分别在天津东疆自贸区、上海浦东自贸区设立了两个下属子公司,并拥有深圳、北京、上海三个业务部,初步形成了“一体两翼”的发展格局。

中广核租赁坚持产融结合,围绕绿色能源、绿色生活、绿色基建等绿色产业领域重点打造专业化、差异化核心竞争力。

2023年天津已新批11家融资租赁公司

从事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

作为融资租赁行业的高地,截止目前,2023年天津市已有11家融资租赁公司获得从事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的批复了。具体名单如下:

1、中集永发(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远海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3、蒙通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4、天津讯飞租赁有限公司

5、国电投华泽(天津)租赁有限公司

6、天津京津冀租赁有限公司

7、天津浙北租赁有限公司

8、南航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9、鄂尔多斯租赁 (天津)有限公司

10、徐工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11、哈电租赁(天津)有限责任公司

而在2023年2月20日,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印发通知,做好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试点资格确认及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备案工作。

通知要求,在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试点资格确认工作方面,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和河南省鼓励的发展方向或政策导向产业,以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融资租赁企业。鼓励和支持在河南自贸试验区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开展飞机、工程机械、大型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

说明各地方对于融资租赁行业的热情不减、鼓励融资租赁行业发展。

函原文如下

来源 | 上海金融官网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 中广核租赁官网

整理 | 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融易学金融学院研究员king

转载请务必注明出处!

【第14篇】小微企业融资方式主要有哪一些

小微企业融资方式主要有:

1. 无形资产担保贷款: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无形资产都可以作为贷款质押物。

2. 自然人担保贷款:自然人担保可采取抵押、权利质押、抵押加保证三种方式。抵押加保证则是指在财产抵押的基础上,附加抵押人的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事项,银行将会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3. 金融租赁:通过金融租赁,企业可用少量资金取得所需的先进技术设备,可以边生产、边还租金,对于资金缺乏的企业来说,金融租赁不失为加速投资、扩大生产的好办法;就某些产品积压的企业来说,金融租赁不失为促进销售、拓展市场的好手段。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15篇】企业融资的10种方法有哪些?

1. 吸收投资,非股份制企业以协议的形式吸收国家、企业、个人等的直接投入的资本。

2. 发行股票,属于上市公司风险较小的融资方式。

3. 找银行贷款,可以信用贷、抵押贷等。

4. 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

5. 发行债券,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发行。

6. 融资租赁,有直接购买租赁、售后回租和杠杆租赁。

7. 金融租赁,需与金融租赁公司达成协议。

8. 典当融资,以实物为抵押、实物所有权转移获得临时性贷款。

9. 发行可转换债券,属于一种特殊企业债券。

10. 商业信用,企业之间在买卖商品时,以商品形式提供的借贷。

【第16篇】外资租赁十强企业排行榜

数据分析

从企业数量来看,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接近8.9万家融资租赁公司,上图仅展示了注册资本前100家。

从企业性质来看,中资57家,合资34家,外资9家,中资企业占比57%,合资企业占比34%,外资企业占比9%。

从注册资本来看,最高注册资本是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达221.01亿元;最低注册资本是隆基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达20亿元;前100家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共计4253.81亿元。

从注册城市来看,天津、上海、北京和广东排前四,分别是29家、27家、10家和10家,占比86%,均为两位数,其余城市均是个位数,占比14%。

从区域分布来看,华北、华东、华南排前三,分别是41家、39家和10家,占比81%。其余区域均是个位数,占比19%。

以上内容是小编整理的全国前100家融资租赁公司的信息,如有疏漏,请批评指正,小编及时更正。

外资租赁十强企业排行榜(以注册资金为序)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时间

注册地

注册资金(万美元)

1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1991

上海

134271

2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2

上海

47619

3

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2008

苏州

37000

4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0

邢台

32100

5

基石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2012

天津

29999

6

金宝鼎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2

天津

29900

7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2009

天津

28000

8

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07

上海

25873

9

宏泰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2013

天津

23809

10

英大汇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1

天津

20444

资料来源:中国租赁联盟。

注:
1、名录上的企业系指截至2023年12月31日登记在册并运营中的企业;
2、注册时间指企业获得批准设立或正式开业的时间;
3、注册地指企业本部注册地址。

【第17篇】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有哪些

企业常用融资方式有:

1、银行贷款

2、小贷公司贷款

3、典当行

4、p2p融资

5、融资租赁

6、股票筹资

7、债券融资

8、信用担保融资

9、股权融资

10、增资扩股

11、产权交易

12、票据贴现

13、贸易融资

14、供应链融资

15、信托融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18篇】破产企业的租赁合同能解除吗?

可以解除。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或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9篇】汽车融资租赁领先企业

近日,天津经开区企业天津和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正式获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资质。

天津和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由全国知名汽车经销商集团和通汽车投资有限公司控股投资成立。今年以来,吉利基金、国泰大搜车融资租赁等汽车金融类企业陆续落地经开区,此次和康设备租赁获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进一步扩大了经开区汽车金融产业版图。

和通汽车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是台湾地区企业——和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大陆的投资总部,主要经销雷克萨斯、一汽丰田、广汽丰田三大汽车品牌,涉及新车销售、二手车销售、平行进口汽车销售、汽车维修及保养服务等,位列2022中国汽车经销商集团百强排行榜第60位。

和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47年,为日本丰田汽车海外市场的首家总代理,目前主要代理销售丰田、雷克萨斯、日野汽车等知名汽车品牌,蝉联20年台湾地区汽车市场销售龙头,市场占有率达到33%。

天津和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获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后,将利用集团在汽车经销领域的产业优势,面向汽车经销商开拓市场,针对新能源试乘试驾车、长短租车辆、售后代步车等开展车辆融资租赁业务,解决经销商的资金需求。

天津经开区汽车产业基础雄厚,是国家级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是天津市汽车产业的主承载区,聚集了一汽丰田、一汽大众、长城汽车等一批知名的合资和自主品牌整车制造企业。2023年,规上工业汽车产值达1415.5亿元。

围绕汽车产业优势,经开区在以“汽车+金融”为代表的“产业+金融”发展模式中持续发力,已初步形成全门类、全维度、全链条的“汽车+金融”的产业发展格局。目前,上汽、吉利、长城、小鹏等主机厂;狮桥、顺丰、传化等汽车物流;瓜子、大搜车第三方服务机构;长久集团、远方汽贸、和通汽车等经销商为代表的行业龙头企业已先后在经开区布局汽车金融、商业保理、融资租赁、融资担保、保险中介等汽车产业供应链金融企业。

融资租赁一直是天津市重点培育的产业,行业发展水平领先全国,截至6月末,天津市融资租赁公司达1390家,机构数量和资产规模均位居全国前列。2023年,经开区获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占全市60%。“十四五”期间,经开区将坚守产业金融发展特色,打造全链条、全生态产业金融、供应链金融聚集区。

【第20篇】企业如何把握融资时机

一般的企业管理者往往是在企业发生财务危机时,才会想到要通过融资解 燃眉之急。但在这种仓促状态下融资,主动权无疑就会落人资金方手中。企业 情势越紧迫,融资者的心态就越紧张,在融资谈判中就越有可能被对方控制, 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这样一来,很有可能会在融资过程中损失部分利益来换取融资的成功。

这显然不是融资的最佳时机。

可以归纳出四点融资的重要原则

原则一,不要等到没有钱的时候再去融资,所有的银行和投资人都有嫌贫 爱富的心理;

原则二,企业在现金流良好的情况下,要提前规划融资方案。通过财务预 算,前瞻性地规划出业务发展所需要的资金;

原则三,寻找投资伙伴时要关注投资伙伴能够带来的附加值,如品牌、公 司治理和技术;

原则四,要重视公司的长远发展,寻找长期合作伙伴。

只有坚持以上四点原则,才能使企业抓住行业发展的大势,把握住融资的 最佳时机。注重规划长远的业务发展战略,分步实施融资的规划。企业的管理 者不仅要具备优秀的管理才能,同时也要成为一个优秀的融资者,才能引领企 业不断发展壮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企业融资的原则有哪些(20篇)

企业融资的原则:一、收益与风险相匹配原则;二、融资规模量力而行原则;三、控制融资成本最低原则;四、遵循资本结构合理原则;五、测算融资期限适宜原则;六、保持企业有控制权原则;七、选择融资方式最佳原则;八、把握最佳融资机会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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