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企业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融资租赁案例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企业融资租赁案例
编者按
北京金融法院将提高办案质量、打造精品案件作为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导向,高水平搭建金融审判智库平台,加强金融类案标准化审理,出台规则创设类案件管理、典型案例发布等系列制度规范,以审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在金融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新类型金融纠纷比较集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占比较高,其中不乏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件。为此,我们将通过常态化更新“金典案例”栏目,以高质量司法案例供读者品鉴。
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将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落到实处
——某租赁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某中医医院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执行案件办理中,不但要充分发挥强制执行的强制性,打击规避执行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还要融会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执行的前提下适用比例原则,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避免过度执行,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正常生活、生产经营的影响。同时要贯彻“六稳”“六保”政策精神,通过积极适用执行和解制度,将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的要求落到实处,为稳住经济大盘提供好司法服务和保障。
典型意义
该案执行中充分考虑到了被执行人作为一家民营医院的主体特殊性,并对疫情影响和企业的后续发展作出了分析预判。对于资金链暂时断裂,但仍有发展潜力、存在救治可能的企业,大力适用执行和解制度,既保护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又维持了被执行人的持续经营和被执行企业的员工就业,也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就医需求,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践行了“办理一件执行案件挽救一家企业”的初衷,实现了多赢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某租赁公司与北京某中医医院、北京某医院管理公司签订《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北京某中医医院、北京某医院管理公司做为共同承租人向某租赁公司承租“医疗设备一批”,租赁期间为60个月,租金总金额为人民币35659380.00元。租金分20期支付,每期支付租金人民币1782969.00元。承租人在支付部分租金后拒绝支付剩余到期租金。为此,租赁公司依据租赁合同管辖条款约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基于承租人违约的事实,裁定承租人及担保人偿还逾期租金并支付未到期租金共计2560余万元。租赁公司依据仲裁裁决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调查,该中医医院为一家民营医院,有着近百名员工,为周边社区提供各类医疗服务,尤其对肾病患者的血液透析具有专长。所租赁设备为血液透析机等进口医疗设备,并已大部分投入使用。受疫情影响,医院运营出现了暂时困难,无力偿付租金。因血液透析机为该医院的核心医疗设备,涉及周边群众的医疗保障,承办法官基于善意文明执行考虑,决定对该批租赁物采取“活封”措施,允许被执行人在查封期间继续使用该批医疗设备。同时,鉴于该医院刚刚获批了定点医保资格的有利条件,法官向案件各方当事人充分分析了强制变现租赁医疗设备的利弊,推动案件各方就债务履行达成了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执行局
刘辉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特殊性,决定了此类案件执行中思路的特殊性。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但出租人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大多是大型的机器设备或专业用途的车辆、精密仪器等,在承租人违约支付租金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如果强制处置租赁物偿债,一方面因租赁物的使用导致租赁物价值大幅减损,同时受专业性设备的市场需求限制,潜在竞买人较少,融资租赁设备不易变现等因素影响,将面临租赁物的变价款不足以偿付租金的后果;另一方面,承租人的核心机器设备一旦被处置,将面临企业无法继续运转,人员大量失业的情况出现,也不利于国家“六保”“六稳”政策的贯彻实施。基于善意文明执行考虑,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时间换收益的“放水养鱼”执行思路,不失为破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类执行难题的最优选择。
案号:(2021)京74执5号
【第2篇】外资企业经营融资租赁公司
亲爱的小伙伴们,大家好呀!近日,在市金融局和市税务局的大力支持下,全球最大的工业硅供应商合盛集团在东疆设立的天津鑫鑫租赁有限公司成功取得融资租赁内资试点批复,未来将重点围绕集团上下游产业链开展新能源生产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助力东疆融资租赁主题产业园区绿色能源中心功能建设。本期,小编就为你讲一讲融资租赁的那些事。
一、融资租赁是啥
经过小编的查询,小编发现融资租赁是国际上最普遍、最基本的非银行金融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向供货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中国的融资租赁是改革开放政策的产物。改革开放后,为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开辟利用外资的新渠道,吸收和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1980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引进租赁方式。1981年4月第一家合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同年7月,中国租赁公司成立。这些公司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融资租赁业的诞生。
二、融资租赁的分类
关于融资租赁的分类,你又知道多少呢?下面,小编就为讲一讲。
直接融资租赁
由承租人指定设备及生产厂家,委托出租人融通资金购买并提供设备,由承租人使用并支付租金,租赁期满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转移设备所有权。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是一种最典型的融资租赁方式。
经营性租赁
由出租人承担与租赁物相关的风险与收益。使用这种方式的企业不以最终拥有租赁物为目的,在其财务报表中不反映为固定资产。企业为了规避设备风险或者需要表外融资,或需要利用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选择经营租赁方式。
出售回租
出售回租,有时又称售后回租、回租赁等,是指物件的所有权人首先与租赁公司签定《买卖合同》,将物件卖给租赁公司,取得现金。然后,物件的原所有权人作为承租人,与该租赁公司签订《回租合同》,将该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还完全部租金,并付清物件的残值以后,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权。
三、融资租赁的意义
融资租赁发展至今,在经济市场中,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下面,小编就带你来一探究竟。
1、融资租赁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由于自身基础薄弱、信誉差、经营风险大、偿还能力低,中小企业历来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而且缺乏通畅的融资渠道。商业银行由于需要考虑其效益和经营风险,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非常有限;中小企业直接上市融资门槛太高,他们大多数不具备上市条件;私募资金风险大、成本高,也很不规范。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可以使中小企业筹集到所需资金。
2、融资租赁有助于中小企业提高竞争力
首先,融资租赁过程中,中小企业作为承租人不需要一次支付巨额资金添置设备,只需支付少量租金,这样就可以大大减少企业在设备更新中的资金投入。其次,融资租赁中的资产大部分为技术含量较高的现金设备,承租人有权选择设备类型和制造商,租赁期满时有权续租和低价购入租赁物,这样就可以促使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步伐,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最后,融资租赁可以推动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
3、融资租赁可以促进中小企业提高经济效率
融资租赁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的现金支付能力,促进其经济效益的提高。此外,融资租赁还有一种独特优势,那就是盘活企业固定资产。目前银行一般不接受设备的抵押贷款,而融资租赁可以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由中小企业将已有设备卖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支付给中小企业一笔资金,同时再将设备回租给中小企业,通过这种方式将企业的固定资产盘活,补充企业营运资金。
好了,本期关于融资租赁的内容,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相信各位小伙伴们也都有所思考吧!有想法的小伙伴可以踊跃留言,我们下期不见不散呀!
【第3篇】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企业
在真实世界中,医疗器械是可以租赁的。此处的“可以”,既指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又指在商业上具备可操作性。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医疗器械都适合租赁,植入或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显而易见地不合适,可重复使用的低值器械没有租赁的必要,动辄上千万的大型医疗设备,如核磁共振、ct等,采购频次少,设备配置受制于配额管理,医院也可能申请享受进口免税政策。按惯例,公立三甲医院多为直接采购,较少采用租赁。
但总有几种器械,由于其独特的商业和技术特性,因缘巧合地成为了医疗器械租赁市场的主流选手。
ct球管租赁
ct机里的x射线管组件,俗称“球管”。球管为ct机提供x射线源,一般不能通用,特定品牌的ct机必须安装其配套的原装品牌球管。国际知名品牌ct的球管配件价格一般占整机价格的20%左右,二次配置的成本昂贵。一个球管的使用寿命往往根据其产品更新迭代的技术、质量、使用频率(或总秒数)、维保水平的不同而波动变化,用好了几年都能用,运气不好则一年不到就要换。在ct整机原装球管报废后,二次配置的球管寿命长短不容易准确预测,这也给作出稳定而准确的医疗机构采购预算产生障碍。报废旧球管采购安装新球管,如果无法做到无缝连接,就会影响临床应用的持续性。
针对上述问题,球管租赁应运而生。由于球管寿命与其开机扫描秒数直接相关,其租赁费多用n元每秒次进行计算,租赁期为设定的一个总时长,在租赁时长内,不论球管因故障等任何原因而需要更换,在租赁期内,出租方都要保障随时有ct机球管可供临床使用。而按n元每秒次计算租金的方式也可以让医疗机构能够根据患者就诊规模提前合理规划预算。在球管租赁模式下,尽管医疗机构可能需要付出比球管购置成本更高的总投入,但球管租赁的租金分期支付,可以起到类似融资的作用,此外,还可以提供稳定的临床应用和可预期的预算。类似于远期结售汇产品,锁定远期汇率的企业并不指望通过汇率波动赚钱,其更多的是希望通过锁定汇率来确保企业正常的业务利润率,避免主营业务利润被汇率市场蚕食。
体外诊断设备租赁
另一种比较多见的租赁器械是体外诊断领域的临床检验仪器。其能够成为医疗器械租赁市场的主角之一有以下几种原因:
从医院采购预算角度来看,体外诊断的临床检验仪器根据其不同的类别和型号,市场价格从几十万到几百万不等,这个价格区间和大型医疗设备相比低了几个级别,未必能达到集全院资源予以特别支持的地步,但和普通的医疗器械比又贵了很多,可能医院一下子也没有这么多的预算直接购置,以定期支付租赁费的方式降低使用体外诊断设备平台的资金门槛自然而然地成为了一个可选项。
从销售流向来看,医疗器械进院后的去向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的最终买方是患者,无论自费、商业保险还是医保付费,此等器械的最终用户是患者,所有权最终转移至患者处,如支架等植入类器械、导管敷料等一次性使用器械,这些器械的价格几乎都可以在患者的医疗费用清单里找到。在这种模式下,无论是否加价,医院更像是一个叠加了诊疗行为的器械转售方。为行文方便,我们暂且称之为“医院转售类”器械;而另一类的最终用户是医院,器械在销售进院后转为医院的固定资产并开始计提折旧,所有权也归医院,如大型影像设备,体外诊断设备平台等。医院实际上是此类器械的最终买方和实际使用方,我们不妨称之为“医院自用类”器械。显然,“医院自用类”器械更占用医院的现金流,公立医院在一定程度上又不鼓励举债经营,将“医院自用类”器械转为租赁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一个解决医院现金流问题的商业方案。
从器械产品的使用特性来看,体外诊断设备需要搭配试剂等耗材方能临床使用,设备是一次性投入,试剂等耗材则需要根据临床的使用量反复多次购买。试剂等耗材的选择也不是任意的,取决于配套设备型号、检测项目、可选择的通道、品牌关联等各种因素,某些设备只能配套使用同品牌试剂,这也导致在购买设备的同时就需要决定后期耗材的选择。这种产品组合使用的特性意味着谁家的设备进入了医院,谁家的配套耗材在后期采购中就会占有先天的优势。“低首付”“分期付”的租赁模式则可以帮助设备平台更容易地进院。
体外诊断临床仪器租赁的出现和发展也和近年来国家大力查处免费投放医疗器械有关。“免费投放”曾经一度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攻克设备进院难题的法宝,免费投放指的是企业保留投入器械的所有权,医院免费获得器械的使用权。为什么企业愿意以免费投放的方式将高值医疗器械的使用权赠送给医院呢?原因就在于前文提及的设备与耗材配套使用的特性,设备免费进院后医院自然要购买配套的耗材,而耗材又是与患者数量和检测频次直接相关的,优质的公众医院不缺病人,羊毛出在羊身上,企业自然愿意以短期的设备投入换取长期耗材供应的权利。
但是,根据1993年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向交易相对方赠送财物以换取销售商品视为商业贿赂。尽管2023年修订的新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剔除了交易相对方作为受贿方的规定,但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和国家政策导向,向医院“免费投放”设备捆绑销售试剂耗材的商业行为仍然被定性为商业贿赂。在此种执法大背景下,有合规要求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纷纷选择战略性放弃“免费投放”模式,转用租赁。
如上所述,医疗器械租赁模式在市场上真实存在,符合市场需求,但长期以来,也面临着不少的法律监管挑战。
立法缺位
医疗器械租赁在我国的医疗器械立法体系中几乎缺位,本次医疗器械的最高立法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版)对于租赁仍然只字未提,《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是指以购销的方式提供医疗器械产品的行为,包括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该定义明确 “购销的方式”为经营的方式,但并未承认租赁也属于医疗器械经营行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全篇规定也是建立在医疗器械“购销的方式”的基础上,对租赁只字未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4年颁布的《关于租赁医疗器械有关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市[2004]20号)中明确“租赁经营是经营的一种形式”。据此批复, 医疗器械租赁的出租者应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或备案。
但是,这里出现了一个相当细微的问题:该批复并未明确经营企业的经营许可(备案)或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是否必须载明“医疗器械的经营性租赁服务”或类似的字样。如果不载明,是否意味着相关企业就不具备租赁医疗器械的主体资质?
以上海为例,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于2023年颁布《关于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审批事项的补充通知》(沪食药监流通[2009]679号),该通知明确“对于已经工商部门注册的经营性租赁企业,可审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是否含有租赁的内容”,并要求经营性租赁企业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中注明“租赁经营”字样。然而,在实务操作中,很多地方的监管机构目前已不再要求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中特别注明“租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方式仅区分零售和批发两种方式。这就导致了实务中,即使医疗器械租赁企业希望在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中加入租赁字样,也无法实现。
我们认为,经营性租赁属于医疗器械零售或批发的题中应有之义,如果是面对医疗机构b端的经营性租赁行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中的经营方式为批发,那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载明“设备租赁”等类似字样就应能够满足主体资质要求。
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
根据法律监管要求的不同,医疗器械租赁分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两大类。经营性租赁医疗器械指的是普通意义上的租赁,法律关系涉及出租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承租方(医疗机构)两方。出租方将医疗器械出租给医疗机构并收取租金,通常是出租医疗器械的品牌厂商或经销商,他们在出租器械的同时为承租的医疗机构提供出租医疗器械的售后服务,供应配套耗材。融资租赁医疗器械通常包含三方关系,即医疗器械供应商,融资租赁公司和医疗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出租方)根据医疗机构喜好针对医疗器械品牌和型号选择供应商,并向医疗器械供应商全款购买医疗器械,转而提供给医疗机构租赁使用。在租赁期结束,所有费用结清的情况下,出租的医疗器械所有权将转为医疗机构所有,融资租赁关系一般同时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属性。
经营性租赁的出租方基本上是产业经营者,出租方的主业是经营医疗器械,在获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后即可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公司的主业是融资租赁,而非经营医疗器械,融资租赁公司须取得银监会或商务部所颁发的融资租赁牌照后方可以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如果租赁物为医疗器械,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250号),“融资租赁医疗器械是经营行为,就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的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融资租赁公司应同时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
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商业动因不同,经营性租赁的出租方不太关心租金本身,更关注租赁器械配套耗材的后续进院销售,租赁是手段,配套耗材销售是目的,经营性租赁体外诊断设备有轻租费,重服务和配套耗材的特点。融资租赁公司名为租赁,实为提供融资,其更关心租金和手续费的回款,租赁器械的售后服务或耗材提供一般仍由厂家(或授权经销商)完成。
融资租赁实践中出现较多争议的是融资租赁公司不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一旦出现经济纠纷,作为承租方的医疗机构通常会以出租方不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抗辩理由,要求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第三条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2023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将此规定上升到基本的民事法律层面,第七百三十八条作出几乎一样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除非个案中有其它情节,司法实践普遍认为是否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属于行政管理之范畴,属于管理性之要求,而非效力性的,缺失行政许可并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有些经营性租赁纠纷与“名为租赁,实为科室外包”、“名为租赁,实为投放”等违法行为纠缠在一起。在民事争议层面,行政违法是否必然导致民事行为无效是一个争议问题。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某些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认为上述行政违法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导致租赁合同无效;但也有较多的法院并不将行政违法作为租赁合同无效的考量因素,根据合同约定按有效合同进行审理。《民法典》生效之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的规定已被剔除,针对医疗器械租赁合同混合型纠纷,行政违法归行政监管机构处罚,合同纠纷按有效合同审理可能将成为一个大趋势。
独立注册单元
体外诊断设备和耗材属于分别独立注册的医疗器械。通俗地说,设备和耗材最少需要两张注册证,这个是清楚的。实践中,比较多争议的是作为医疗器械整机一部分的部件在售后销售中是否需要单独注册的问题。
2004年版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0月1日废止)曾经有这样一条规定:“以整机注册的医疗器械,其医疗器械注册证书附表中的‘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栏内所列出的组合部件在不改变组合形式和预期用途的情况下单独销售的,可以免于单独注册”。根据此条款的字面意思,整机注册的医疗器械的组成部件可以在未单独注册的情况下进行单独销售,售后维保阶段对于损坏或消耗报废的部件进行替换式维修是此条款的典型应用场景。
然而,实践监管未必如此。药品监管机构会以不时颁布分类界定通知的形式对各种较难分类的产品进行界定,包括整机组成的部件或耗材。例如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心血管自动反馈控制给药治疗仪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中的第三十六项规定血气分析仪用的两种部件耗材,血气分析仪用电极和血气分析仪用电极膜,均应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这就意味着血气分析仪的厂商或分销商为售后维保的目的销售的电极或电极膜应首先进行单独的注册方能在售后进行单独销售。换而言之,上述规定的实际应用被调整为:整机的组合部件可以免于单独注册还应满足另一个前提条件,即该部件应未被药品监管机构要求作为独立的注册单元进行注册。
ct机的x射线球管属于要求单独注册的组件,未经注册进行销售,或者是有注册,但球管来历不明,规格不符,例如进口水货,可以兼容使用但并非原厂配件,低配版替换高配版等情形均有可能被监管机构认为是“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2023年版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索性删除了原“可以免于单独注册”的规定,仅允许“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结构及组成’栏内所载明的组合部件,以更换耗材、售后服务、维修等为目的,用于原注册产品的,可以单独销售。”
从使用单位的角度来说,如果购买非原厂的部件进行维修替换,有可能导致整机的构成不再符合原注册要求,导致整机成为未依法注册之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不得购进和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除上述监管问题外,原厂和非原厂部件选择问题的实质是整机制造商和第三方供应商的利益之争。作为终端用户的医院希望以更低的成本解决大型医疗器械维修保养问题,整机原厂制造商希望终端用户能够持续购买原厂配件,第三方供应商看到了商机,通过供应第三方兼容性配件以满足市场需求,但同时对整机原厂制造商的利益构成了直接挑战。2023年新颁布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医疗器械需要安装或者集成的,应当由生产厂家或者其授权的具备相关服务资质的单位、医疗机构负责医学工程工作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实施。”此条规定是否有进一步限制医院选择第三方供应商安装非原厂配件的可能,有待继续观察。
二手医疗器械
租约到期或提前解除后,原出租的医疗器械将被出租方收回,如果收回的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和生命周期均在有效期限内,且出租方能保障二次使用的安全,收回的医疗器械是否可以被再次用于临床,这其实是一个如何处置二手医疗器械的问题。二手医疗器械在我国的医疗器械监管体系中一直以来立法不明,语焉不详,本次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版)也仍然未予以明确。对二手医疗器械监管的历史变迁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关注我们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系列文章《二手医疗器械和无法可依》(编号#md02)。
结语
医疗器械租赁由于其出租标的、租赁关系甚至融资属性的特点在实践中产生了大量充满争议的话题,本文受篇幅和认知所限,仅供监管者和从业者进一步的思考和讨论。
本文作者
王忻 大成上海 合伙人
专业领域:争议解决、医药卫生、公司与并购、劳动与人力资源
【第4篇】企业金融融资租赁
2023年9月,全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大会在南京市举办。***在贺信中指出,中小企业联系千家万户,是推动创新、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为落实国家政策,充分发挥金融服务的导向性和示范性,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融租赁)坚守租赁主业、锚定“专精特新”企业主阵地,多措并举提升精准服务能力、助力“专精特新”企业跑上快车道。
金融创新:
助力老牌国企打破销售“瓶颈”
1958年,在一无图纸、二无工艺、三无大型专用设备的情况下,天津移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主研制生产出中国第一台重型履带式推土机,填补了中国不能生产推土机的历史空白。经过60余年长期攻坚、升级、迭代研发技术,天津移山不断创新开发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推土机设备,2023年成功入选全国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但面临日益严峻的市场竞争,如何利用金融创新为专精特新企业扩大市场、拓宽销售渠道,是我们双方合作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在江苏金融租赁工程机械部高级客户经理仲维树看来,天津移山作为一家老牌国企,拥有强大的技术实力,但缺乏一些利用金融手段拓展市场的“经验”。“而这也正是我们区别于银行和同业,能为‘专精特新’企业带来的附加价值。”
从东北到海南,仲维树带领团队拜访调研了移山产品面向的各类客户,深入了解推土机使用场景、用户工程结算特点以及用户对融资产品的差异化需求,制定了一份份有针对性、特色化的融资租赁解决方案。此外,江苏金融租赁利用金融科技优势,为移山设计“推易租”产品,承租人只要在工地上摇摇头、眨眨眼,完成人脸识别后,就能实现秒级审批和投放。截至目前,公司已经为移山成功投放数百台设备,助力推土机产品拓宽销售渠道。
值得一提的是,江苏金融租赁工程机械团队还设立了“专精特新小巨人”专项,至今已服务2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8家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2家省级“专精特新”企业、一大批小巨人、瞪羚企业,让更多优秀企业在设备技术领先的同时,也能获得更具创新性的金融产品。
胆大心细:
助力初创企业走出成长的“烦恼”
从2023年到2023年,从不足十人的团队发展到四五百人的公司,上海鸭嘴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模式和数字化运营重新定义集卡陆运这一传统行业,俨然成为细分领域行业巨头,并成功入选2023年上海市 “专精特新”企业名单。
而早在企业成立伊始,江苏金融租赁就与鸭嘴兽展开了合作。彼时,面对与初创企业合作的风险压力,以及客户对融资方案与租后管理的极高要求,汽车金融部客户经理刘莹莹迎难而上。“2023年也正是公司汽车零售业务的起步时期,与鸭嘴兽的合作,正是我们建立竞争壁垒,实现零售业务突破的机会。”
“初创企业由于缺乏土地、房产等抵押物,往往较难获得传统金融机构支持。”面对鸭嘴兽成长的“烦恼”,刘莹莹表示,“但鸭嘴兽创始人唐红斌,是位有着十余年传统航运巨头公司技术研发经验的物流老兵。通过详细的尽调与考察,我们认可他对公司发展的清晰规划。同时,我们也看到了企业未来的成长性。因为数字化服务能力及与之相匹配的供应链管理能力,将成为航运业新的核心竞争力。”
自2023年至今,江苏租赁已为鸭嘴兽投放资金超1亿元,用于卡车司机购买车辆、企业扩大业务规模、深入探索集装箱运输数字化技术发展等。
而自新冠疫情发生以来,货运物流行业受到了较为严重的冲击,鸭嘴兽在许多地区的业务处于“静默”状态。江苏金融租赁积极响应监管号召,帮助中小微物流企业纾困解难。2023年7月,公司发行了江苏省首个货运物流主题金融债券,鸭嘴兽作为受益企业之一,获得了超500万元融资,大幅缓解了疫情下因订单减少产生的资金压力。
下沉深耕:
助力小微企业纾解“急难”
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国内领先的大型节能通风设备制造商,对废气、废水和固废治理拥有丰富的经验。该企业生产的环保风机设备,打破了国外技术的垄断,拥有101项自主知识产权和四项授权发明专利,价格相较于进口设备也更加实惠,连续多年销量国内领先。2023年,苏州顶裕被评为苏州市“专精特新”示范中小企业,并进入了江苏省小巨人企业(制造类)认定名单。
但随着订单量越来越大,顶裕的产能已经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为了进一步扩大发展规模,2023年年底,该公司创始人林耀朋向政府申请购买了一块60亩的土地用于新建厂房。虽然土地有了,但令他苦恼的是,因年底出货量较大,公司已经垫资购买了大量原材料,接下来的厂房装修和设备购买还要花费一大笔资金,一时间入不敷出。
就在林耀朋一筹莫展之际,一直深耕苏州地区的江苏金融租赁中小微苏州团队了解到苏州顶裕这一窘境,并及时与林耀朋取得了联系。凭借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求的长期深挖与充分研究,苏州团队不断开发适合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针对顶裕的情况,团队提出将现有工厂的部分设施以“售后回租”的形式进行融资。同时,考虑到顶裕正处于上升发展的关键时期,团队贴心地将还款时间延长至两年,较低的利率也让公司的现金流得到保障,可以进一步扩大产能、加强科技创新。
优质的解决方案很快得到了林耀朋的认可。500万元资金及时到账,新的厂房也立刻投入建设。林耀朋表示,江苏金融租赁精准有效的金融支持,也让顶裕能够继续坚持走科技为先的发展道路。
“江苏金融租赁建立区域小微团队的初衷,就是下沉到一线,走出一条与专精特新企业的相伴之路。”苏州团队负责人樊豹表示,“不同于其他金融机构重点关注企业的财务指标和抵押资产,我们基于对专精特新细分行业的成长规律、风险特征和产业变革的理解,提供更加灵活的解决方案。”
“专精特新”企业的发展并非一蹴而就。作为金融机构来说,要有“与时间做朋友”的耐心。多年来,江苏金融租赁以多元的金融产品、高效的流程设计和先进的科技手段护航十多万小微客户发展。2023年以来,公司新增服务近8万家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投放金额近770亿元;为“专精特新”厂商、客户累计提供10多亿元资金支持。江苏金融租赁相关负责人表示,“尊重规律与工匠精神,才能在时间的河流中淘洗出真正有价值的‘专精特新’。也正因如此,才能真正成就江苏金融租赁业务服务的‘专精特新’。”
朱祖宏
【第5篇】汽车融资租赁领先企业
近日,天津经开区企业天津和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正式获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资质。
天津和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由全国知名汽车经销商集团和通汽车投资有限公司控股投资成立。今年以来,吉利基金、国泰大搜车融资租赁等汽车金融类企业陆续落地经开区,此次和康设备租赁获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进一步扩大了经开区汽车金融产业版图。
和通汽车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是台湾地区企业——和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大陆的投资总部,主要经销雷克萨斯、一汽丰田、广汽丰田三大汽车品牌,涉及新车销售、二手车销售、平行进口汽车销售、汽车维修及保养服务等,位列2022中国汽车经销商集团百强排行榜第60位。
和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47年,为日本丰田汽车海外市场的首家总代理,目前主要代理销售丰田、雷克萨斯、日野汽车等知名汽车品牌,蝉联20年台湾地区汽车市场销售龙头,市场占有率达到33%。
天津和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获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后,将利用集团在汽车经销领域的产业优势,面向汽车经销商开拓市场,针对新能源试乘试驾车、长短租车辆、售后代步车等开展车辆融资租赁业务,解决经销商的资金需求。
天津经开区汽车产业基础雄厚,是国家级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是天津市汽车产业的主承载区,聚集了一汽丰田、一汽大众、长城汽车等一批知名的合资和自主品牌整车制造企业。2023年,规上工业汽车产值达1415.5亿元。
围绕汽车产业优势,经开区在以“汽车+金融”为代表的“产业+金融”发展模式中持续发力,已初步形成全门类、全维度、全链条的“汽车+金融”的产业发展格局。目前,上汽、吉利、长城、小鹏等主机厂;狮桥、顺丰、传化等汽车物流;瓜子、大搜车第三方服务机构;长久集团、远方汽贸、和通汽车等经销商为代表的行业龙头企业已先后在经开区布局汽车金融、商业保理、融资租赁、融资担保、保险中介等汽车产业供应链金融企业。
融资租赁一直是天津市重点培育的产业,行业发展水平领先全国,截至6月末,天津市融资租赁公司达1390家,机构数量和资产规模均位居全国前列。2023年,经开区获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占全市60%。“十四五”期间,经开区将坚守产业金融发展特色,打造全链条、全生态产业金融、供应链金融聚集区。
【第6篇】自贸区内融资租赁企业
8月3日,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管局向厦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颁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该公司成为厦门自贸区首家开展医疗器械融资租赁服务的企业。
厦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是厦门农商银行发起、国企参股的全市首家混合所有制金融租赁公司。该公司具有产业和金融双重特征,能有效解决厦门市大型医疗器械更新面临的资金难题,对提升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促进投资、拉动消费具有重要作用。
近期,该公司为丰富经营范围、拓宽业务领域,着手推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申办。企业申办过程中,湖里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全程倾听企业诉求,指导企业根据经营实际情况,修订医疗器械经营各项管理制度,完善gsp管理系统。收到申请材料的第二天,该局即组织现场核查,指导企业整改缺陷项目,专业、高效、热忱的服务受到企业充分肯定。
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国家鼓励建设医疗大健康产业这一背景下,厦门市各医疗机构对先进设备更新的需求旺盛,而自身资金又存在不足。厦门自贸区首家医疗器械融资租赁服务企业落地,有助于依托“金融+医疗”社会服务属性,充分发挥“融资+融物”优势,有效服务医疗大健康行业设备更新和产业升级,助力医疗大健康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陈长飞 童燕玲
【第7篇】服务融资租赁企业
住有所居是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来源。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最近几年,租房已经成为不少年轻人的住房首选。此前,“2023年度影响力住房租赁运营服务企业”榜单发布,长租机构“自如”荣登榜首。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成立之后,自如积极探索,不断拓展产品线,高品质多元化的租住产品,提升了城市青年的租住环境。
自如荣登“2023年度影响力住房租赁运营服务企业”榜单榜首
当面临租房问题时,越来越多年轻人选择成为长租客,长租行业关乎民生安居和社会稳定。在政府工作报告“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及各级政府一系列推动长租房市场建设的政策指导下,自如积极响应政策号召,为应对日益增长的长租需求,实现“长租托管、省心出租”这一目标,在2023年面向业主推出了创新性的行业新模式“增益租”,具有“无差价、无空置期、收益有保底”三大优势。透明化的合作模式让业主真正能享受到自如专业服务、资产管理运营带来的房屋品质与收益的上升,不仅让业主出租更省心,也让更多租客收获了更加高品质的租住体验。
自如推出创新性的行业新模式“增益租”
自如在模式、产品、服务等方面持续创新,已成为城市业主委托出租和城市新市民、青年人安心租住的关键“连接器”,发挥着助力行业健康发展的“稳定器”作用。与此同时,自如始终不忘初心,积极践行企业社会责任,已连续推出10季的“海燕计划”,为毕业生提供了“月付、0押金”的租房专项支持,有效缓解了刚出校园的毕业生们的经济压力,提供了品质好、配套全、拎包入住的居住产品,帮助毕业生无后顾之忧地快速融入社会。自如“海燕计划”始于2023年,迄今覆盖4000余所海内外高校、超300万毕业生通过该项目获得了押金减免,金额累计近10亿元。
自如连续推出10季“海燕计划”
此次,自如荣登“2023年度影响力住房租赁运营服务企业”榜单榜首,既是行业和大众对自如的认可,也是自如继续前进的动力。未来,自如将继续积极响应发展要求,不断提升自身的运营管理能力,持续为新市民、青年人提供更加宜居的居住产品,为广大业主提供更加便利、稳定、有保障的委托出租服务,助力行业长效稳定发展。
【第8篇】融资租赁企业股权投资
摘要
融资租赁在优化资源配置、服务中小企业融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自2023年行业从严监管以来,融资租赁企业(资产)国内上市出现“断流”,随之行业规模及增速出现明显放缓。基于融资租赁对实体经济的重要作用以及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发展趋势,融资租赁企业国内上市仍有望“破冰”。本文主要探讨融资租赁企业上市合规要点以及上市路径、方式、模式等,为融资租赁企业上市及规范运作提供参考。
一、融资租赁行业现状
(一)全球融资租赁市场格局
根据solifi集团发布的《2023年全球租赁报告》,2023年全球融资租赁新增业务量为13381.9亿美元,同比2023年的13623.8亿美元下降1.78%。从全球融资租赁格局来看,北美、欧洲和亚洲是全球最主要的融资租赁市场,三个地区新增业务量占全球新增业务量的96.5%以上。2023年,受疫情及经济增速放缓等因素影响,北美地区的新增业务量下降6.7%,欧洲地区下降7.5%。而得益于中国、中国台湾以及韩国等地区市场的增长,亚洲地区实现增长13.0%。
表 1 2023年全球融资租赁市场格局
排名
地区
年新增业务量(十美元)
同比增速(%)
全球占比(2020,%)
全球占比(2019,%)
市场份额变化(2020-2019)
1
北美洲
475.4
-6.7
35.5
37.4
-1.9
2
欧洲
414.4
-7.5
31
32.9
-1.9
3
亚洲
402.1
13
30
26.1
3.9
4
澳大利亚/新西兰
26.4
-3.4
2
2
0
5
南美洲
15.3
10.5
1.1
1
0.1
6
非洲
4.5
-39.9
0.3
0.6
-0.2
合计
1338.19
1.78
n/a
(二)我国融资租赁市场地位
中国是全球第二大融资租赁市场,2023年中国融资租赁新增业务量3002.1亿美元,同比增长11.94%,新增业务量仅次于美国的4403.80亿美元,占全球新增业务量的22.40%。
截至2023年6月末,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数量约为12159 家,较2023年末略有增加;行业注册资金约合 33259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19% ;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63030亿元人民币,较2023年末下降3.1%。
表 2 2023年融资租赁新增业务量前十国家
排名
地区
年新增业务量(十美元)
同比增速(%)
市场渗透率(%)
1
美国
440.38
-7.00
22
2
中国
300.21
11.94
9.4
3
英国
83.42
-19.65
28.4
4
德国
79.78
n/a
16.2
5
日本
66.49
-14.20
5.1
6
法国
56.97
-9.72
17.5
7
意大利
29.46
-18.04
13.4
8
加拿大
28.45
-6.80
42
9
澳大利亚
26.42
-11.76
n/a
10
俄罗斯
21.01
-10.53
n/a
备注:市场渗透率=年新增业务量/固定资产投资(剔除房地产)
虽然我国融资租赁新增业务量处于全球领先地位,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融资租赁市场仍处于发展初期。从市场渗透率来看,欧美等发达国家融资租赁行业的市场渗透率大约在15%左右,是除银行信贷以外的第二大融资方式,租赁行业较为发达美国、加拿大,其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分别达到22%和42%。而我国融资租赁渗透率仅为9.4%。从融资租赁gdp渗透率(年新增业务量/国内生产总值)来看,2023年我国融资租赁gdp渗透率为2.02,排名全球第18位,低于瑞典、英国、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对比国际先进租赁市场,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仍然具备较大的发展空间。
表 3 2023年融资租赁gdp渗透率排名
排名
地区
gdp渗透率(%)
排名
地区
gdp渗透率(%)
1
瑞典
3.77
11
奥地利
2.33
2
爱沙尼亚
3.53
12
法国
2.17
3
丹麦
3.33
13
美国
2.11
4
波兰
3.24
14
挪威
2.1
5
斯洛文尼亚
3.21
15
德国
2.08
6
立陶宛
3.1
16
瑞士
2.05
7
英国
3.08
17
拉脱维亚
2.03
8
中国台湾
2.75
18
中国
2.02
9
斯洛伐克
2.73
19
澳大利亚
1.94
10
哥伦比亚
2.36
20
白俄罗斯
1.94
二、我国融资租赁企业(资产)上市分析
(一)融资租赁企业(资产)上市概况
融资租赁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必须大量依靠外部资金来支撑业务发展,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同,融资租赁企业无法进入银行间市场进行同业拆借,融资渠道相对比较狭窄,同时融资成本也相对较高,因此寻求上市是融资租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的重要手段。上市后,融资租赁公司一方面可通过定向增发等股权融资的方式,增加公司资本金;另一方面,通过上市公司可进一步增加债权融资的机会,如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
截至2023年2月,共有431家上市公司参与设立497家融资租赁公司,包括60家上市公司设立51家金融租赁公司,另有22家融资租赁公司直接上市。根据2023年年报显示,截至2023年底直接上市的融资租赁公司总资产合计12231.71亿元,净资产合计1784.24亿元。其中,总资产超2000亿元的有3家,分别是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和远东宏信有限公司,这3家融资租赁公司净资产均超过200亿元。
表 4 融资租赁公司上市现状(单位:亿元)
板块
公司
上市时间
净资产
资产
沪深上市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1/01
415.53
2502.12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8/03
130.10
812.90
香港上市
远东宏信有限公司
2011/03
452.67
2999.27
中国飞机租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2014/07
54.16
463.93
通用环球医疗集团有限公司
2015/07
149.65
615.11
中国恒嘉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2016/01
5.75
11.86
中国融众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2016/01
0.15
9.15
中银航空租赁有限公司
2016/06
47.77
235.68
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6/07
266.29
3033.30
富银融资租赁(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17/05
4.59
9.14
富道集团有限公司
2017/07
6.74
13.69
紫元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8/07
3.03
4.40
厦门百应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2018/07
2.91
3.96
国际友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9/03
11.95
31.10
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06
158.54
1081.41
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20/01
19.16
81.65
新三板
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4/12
福建福能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5/07
7.03
27.67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5/09
43.02
285.27
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5/11
浙江康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6/01
3.38
7.13
子西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6/09
1.82
2.97
备注:净资产及总资产摘自各公司2023年12月31日年报。
(二)融资租赁企业(资产)上市模式选择
1.上市方式
一般情况下,企业实现资本市场的上市运作主要存在两种方式,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ipo”)与重组上市(以下简称“借壳上市”)。截至2023年,直接上市的23家融资租赁公司中,仅渤海租赁与恒嘉租赁分别于2023年与2023年通过借壳实现上市,其余21家融资租赁公司均通过ipo直接上市。
表 5 ipo与借壳上市要求对照表
项目
ipo
借壳上市
审核要求
证监会发审委审核,排队企业较多,审核时间长, 审核标准严格。公司增量发行的25%的股份可以帮助企业一次性
证监会重组委员会审核,审核程序简单,审核时间较短。
融资效果
募集到大量资金,而这部分资金的成本就是公司增量发行的股份,成本较低。
借壳上市本身并不能为企业带来大量资金,相反还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买壳费用。公司借壳上市之后需要在一段时间之后才能实施再融资,以满足企业对资金的需求。
上市时间
一般需要1年半至2年的时间,复杂的企业需要3 年的时间。
一般需要1年至1年半的时间,重组委审核一般相对较快。
上市费用
一般按照募集资金额的 一定比例来计算。费用包括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和支付券商费用,一般为募集资金额的5%左右,费 用大部分在上市之后支付。
除了为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费用外,还需支付给壳公司大股东一定的对价,作为对其出让控股的补偿。
风险问题
审核风险及发行之后股票价格迅速下跌的风险
主要为壳资源本身的质量风险,如担保和诉讼、仲裁及税务纠纷等,可能会对公司 上市之后产生潜在威胁。
股份锁定
一般12个月,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36个月
一般情况下锁定12个月,下列情况锁定36个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发 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 间不足12个月。
目前,23家公司中多数公司选择ipo上市的原因主要系,相比于直接上市,虽然借壳上市往往成功性更高,但往往会面临壳资源的风险问题,对公司后续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具备一定质量的“壳”资源,如具备一定盈利能力和重组的可塑性,往往会面临较高的成本问题。
因此,建议融资租赁公司选取ipo进行上市,相较于借壳上市,ipo的操作方式直接成本较小、在首次发行时往往可获得较高溢价、股权稀释比例较低、上市操作过程明确。
2.上市地点与板块
23家融资租赁公司直接上市中,2家在沪深主板上市,为渤海租赁(sh,000415)、江苏租赁(sh,600901),其中江苏租赁为金融租赁企业;新三板上市公司6家;港股上市公司15家。融资租赁公司可选择的上市路径主要包括主板、港股、新三板、北交所。
(1)主板上市
在国内审核制的情况下,可持续发展能力是监管层评判公司能否上市的重要因素。而融资租赁因为行业特色,没有长期持有的资产,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以三五年为主,期限一旦结束,持续盈利能力将被质疑。此外,资金来源的稳定性也是制约融资租赁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融资租赁业务主要靠资金支持业务发展,相比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融资范围更为狭窄,一旦融资无法跟上业务,业务就会处于停滞状态,仅靠股东的注册资本提供现金流是不足的,因此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往往难以在主板上市。
渤海租赁与江苏租赁成功上市主板,主要系两个公司均为厂商系融资租赁形式,在提供融资租赁的同时,也提供经营租赁与资产销售等业务,因此业务具有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以渤海租赁为例,2023年,渤海租赁飞机销售、租赁金额分别为57.86亿元与162.70亿元,集装箱销售、集装箱租赁金额分别为7.61亿元42.04亿元。
表 6 主板上市要求
要求
主体
资格
主体类型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年限
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主营业务
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
最近三年内未发生变更
财务
净利润
财务状况在最近的3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3000万以上;
收入
最近的3年会计年度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累计至少5000万,或者最近的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3亿以上;
资产
最近一期的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20以下;
其它
在最近的一期没有弥补亏损。
(2)港股上市
自2023年3月30日远东宏信在香港挂牌上市开始,融资租赁企业开始赴港上市,目前融资租赁在港股直接上市的公司有14家。2023年以来,紫元元(8223.hk)、友联租赁(1563.hk)、海通恒信(1905.hk)等7家融资租赁公司相继在港股上市。
相比主板,港交所对公司所披露的任何数据,均需有依据,监管方面更为严格,且融资租赁公司估值普遍不高。但港股上市的条件较为宽松,上市速度优于主板,因此国内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仍选择港股上市。
表 7 港股上市基本条件
财务需求
港股
主板
过去三个财政年度至少5000万港元盈利(最近一个财务年度盈利至少2000万港元,以及前两年累计盈利至少3000万港元),同时上市时市值至少达到5亿港元;
上市时市值至少达到40亿港元且最近一个经审计财务年度的收入至少为5亿港元;
上市时市值至少达20亿港元,最近一个经审计财务年度的收入至少5亿港元,且前三个财务年度来自营运业务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
港股
创业板
创业板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日常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于上市文件刊发之前两个财政年度合计至少达3000万港元(未计入调整营运资金的变动和已付税项)。
从财务数据来看,综合类融资租赁公司往往资产规模、营收以及净资产收益率表现更为优异,如远东宏信与海通恒信业务涵盖产业、融资租赁等多个领域,其财务数据表现较单一的友联租赁更为优秀。
表 8 港股租赁公司上市财务数据对比
财务数据
对比
远东宏信
(2010)
海通恒信
(2019)
友联租赁
(2018)
资产(亿元)
253.26
990.47
42.12
营收(亿元)
19.74
71.45
3.58
净利润(亿元)
6.85
12.66
0.41
总资产收益率
3.46%
1.28%
0.97%
净资产收益率
25.48%
8.29%
4.31%
(3)新三板上市
新三板上市方面,新三板公司上市的要求远低于主板上市,2023年后,暂无融资租赁公司登陆新三板。且2023年,新三板整体融资(含ipo、增发等)337.55亿元,相比主板,主板仅ipo融资高达1392.7亿元,新三板融资能力略显不足。
表 9 新三板上市要求
财务类指标
(符合其一即可)
要求
(1)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2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均值不低于8%,或者最近1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2)市值不低于4亿元,最近2年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1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3)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2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2年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8%;
(4)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2年研发投入累计不低于5000万元。
(三)融资租赁上市资产选择
融资租赁公司上市资产可大致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以纯融资租赁资产上市,第二种,参照远东宏信模式,以“产业+融资租赁”形式上市。
第一种模式,仅以融资租赁资产上市,上市公司业务以融资租赁为主。该种模式下,可能会导致公司盈利点较为单一,以靠利差为主获取收益,公司的盈利能力容易受经济周期的影响,进而导致营收呈现不稳定的状况,降低公司自身估值。
如果仅仅只是和银行一样做“类信贷”业务,融资租赁企业的投资价值比较有限,因此远东宏信此类大型融资租赁公司往往会倾向于第二种模式。融资租赁公司可通过内部发展产业,以“产业+融资租赁”上市,通过内部融资租赁和产业协同的模式,在利差收益降低的同时,产业收入可反哺金融,有效避免营收波动的情况。同时,通过内部产业发展,公司在此类产业领域的专业性会大大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加强,有利于降低公司业务经营风险,提升上市公司估值。
案例:远东宏信
以“金融+产业”为上市主体的远东宏信,通过大力布局产业,推动公司整体业绩稳步上升,保证了公司估值的稳定增长。上市前,远东宏信将业务细分为各个行业,主要涉及医疗、教育、基建、航运等,当时公司业务仍以融资租赁为主,产业业务仍处于布局阶段。
表 10 上市前远东宏信业务结构(单位:千美元,%)
项目
2007
2008
2009
金额
份额(%)
金额
份额(%)
金额
份额(%)
医疗
39,409
41.9
59,524
37.3
63,643
29.2
教育
7,927
8.4
14,899
9.3
29,846
13.7
基建
6,064
6.5
12,632
7.9
23,681
10.8
航运
10.212
10.9
14,493
9.1
20,557
9.4
印刷
22,678
24.1
45,090
28.2
58,785
26.9
工业装备
4,479
4.8
9,688
6.1
19,534
9
其他
3,177
3.4
3,400
2.1
2,188
1
总计
93,946
100
159,726
100
218,234
100
经过多年发展,医疗、建设、教育构成了远东宏信三大产业主体,营收分别为29.12亿元、23.62 亿元、2.35 亿元,分别占比45%、36%、4%。同时,远东宏信以融资租赁业务为出发点,逐渐增大非融资租赁业务比例,包括投资业务、经营业务租赁、咨询业务以及其他业务,已成功向多行业发展。
图 1 2017-2019远东宏信三大产业营收占比(单位:%)
近五年,公司营收与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分别为17.9%、13.0%。其中,截至2023年,产业运营分部营收88.11亿元,同比增长35.12%,且近四年年保持稳步增长。2017-2023年,远东宏信产业营收占比分别为17.23%,17.68%,24.21%,30.21%。相比之下,2023年金融及咨询分部营收为203.58亿元,同比减少0.28%。从财务数据分析,2023年公司营收上升主要为产业的快速发展所致,产业的成长一定程度上对公司营收的稳定性提供了支持,避免了金融业务营收波动造成的影响。保证了公司业绩的稳定性,避免了单一业务多带来的风险,提高了公司的估值。
图 2 2017-2019远东宏信营收状况
三、融资租赁企业(资产)上市运作建议
(一)加快业务合规性整改
2023年5月,商务部发布的《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会。这标志着,融资租赁公司正式进入银保监会统一监管时代,从严监管时代开启。“名租实借、违规为地方政府平台公益性资产提供融资租赁业务、跨区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违规放大杠杆”等问题成为监管重点。
2023年5月,银保监会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细化了对租赁资产比重、杠杆倍数、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和集中度管理的指标要求,如要求“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杠杆水平较高的融资租赁公司将面临资本补充或压降业务规模的压力。集中度方面,在明确单一客户、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后,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将面临业务整改或者资本补充压力。
表 11 融资租赁企业核心监管指标
序号
监管指标
1
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2
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
3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4
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5
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6
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7
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8
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2023年12月,央行发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将融资租赁归类为类金融机构,要求原则上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如北京市金融监管局发布《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融资租赁公司在京设立分支机构,征求意见稿提出,应当具备注缴不低于5亿元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等5项条件,同时亦明确“应当向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提高了融资租赁企业开展业务成本。
拟上市融资租赁企业需要加快业务合规性整改,围绕银保监会融资租赁监管体系要求和地方金融监管要求,不断提升业务合规性,保障企业正常上市。
(二)完善上市资产结构
为满足证监会对业绩稳定性要求,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围绕融资租赁资产,通过“融资租赁资产+产业资产”打包,构建多元化上市资产包。在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进入低迷期时,产业收入可进行反哺,有效避免业绩波动。目前,国内融资租赁业务主要以售后回租为主,业务模式和收入结构都较为单一。企业盈利主要靠利息差,与国际上经营性租赁收入、财务咨询收入等多元化收入相比,收入结构较为单一,业务持续性存疑。通过构建多元化上市资产包,一方面可以破除财务指标限制,同时,通过拓展产业业务,可以提高企业对产业认识,与融资租赁形成业务互补,有利于降低公司业务经营风险,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拟上市公司估值。
(三)先港股再谋求a股上市
在a股上市门槛比较高且融资租赁规范化监管背景下,在港h股上市是目前融资租赁公司的优先选择,港股上市一方面有助于提前利用全球资本市场获取融资,扩大自身融资渠道,另一方面有助于公司在世界范围内开展业务,进一步提升自身营收。考虑到a股融资优势及知名度优势,待未来a股上市通道开启后,可以回a股或两地同时上市,不影响企业融资发展。如2023年包括新天绿能、国联证券、重庆银行、中金公司、德利股份、君实生物、康希诺、中芯国际等多家港股回a股上市。
【第9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信息
据中国租赁联盟和天津滨海研究院统计,截至2023年6月底,在以注册资金为序的全国融资租赁企业50强排行榜中,有74家企业入围,其中,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以150亿元人民币位居榜首。
全国融资租赁企业50强排行榜
(以注册资金为序)
排名
企业
注册时间
注册地
人民币(亿元)
1
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
2008
天津
150.00
2
中金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2016
天津
148.46
3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1991
上海
114.42
4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007
天津
110.00
5
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1984
深圳
95.00
6
郎丰国际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2016
珠海
94.50
7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2
上海
93.00
8
建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007
北京
80.00
9
山东晨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4
济南
77.00
10
浦航租赁有限公司
2009
上海
76.60
11
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2007
上海
70.00
11
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2010
天津
70.00
12
长江租赁有限公司
2004
天津
67.90
13
上海金昊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5
上海
63.00
13
慧海国际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2016
珠海
63.00
13
荣达国际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2016
珠海
63.00
13
国信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2016
深圳
63.00
14
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007
上海
60.00
14
昆仑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2010
重庆
60.00
15
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2015
上海
56.80
16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天津
50.95
17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01
杭州
50.00
17
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2014
上海
50.00
17
中交建融租赁有限公司
2014
上海
50.00
18
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1993
上海
49.36
19
锦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2015
沈阳
49.00
20
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天津
45.00
21
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008
乌鲁木齐
40.00
21
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015
天津
40.00
22
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
1984
北京
38.99
23
深银世纪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2015
深圳
37.80
24
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2
蚌埠
37.67
25
聚星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2015
天津
37.11
26
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0
武汉
37.00
27
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1986
北京
35.08
28
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1996
兰州
35.05
29
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3
天津
35.00
30
海通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2004
上海
32.95
31
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4
上海
32.76
32
檀实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2014
上海
31.50
32
华美(中国)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天津
31.50
32
江苏绿能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4
苏州
31.50
32
晟华(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5
上海
31.50
33
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014
北京
31.00
34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
2006
上海
30.00
34
国泰租赁有限公司
2007
济南
30.00
34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1995
石家庄
30.00
34
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010
上海
30.00
34
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1
芜湖
30.00
34
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013
昆明
30.00
34
湖北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武汉
30.00
34
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015
拉萨
30.00
34
宏泰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2013
天津
30.00
34
国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4
天津
30.00
34
上海祥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4
上海
30.00
35
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1
上海
29.50
36
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2008
上海
29.48
37
广州越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2
广州
28.10
38
中海油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4
天津
27.00
38
华能天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4
天津
27.00
39
中建投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1989
北京
26.68
40
中飞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0
天津
25.20
40
央融(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5
天津
25.20
41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
2009
唐山
25.00
41
渝农商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2014
重庆
25.00
42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1988
北京
24.98
43
中铁建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016
天津
24.00
44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1985
南京
23.47
45
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2008
苏州
23.31
46
中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
2008
北京
23.00
47
国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2010
济南
22.30
48
辽宁恒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4
本溪
22.05
49
深圳兆恒水电有限公司
1999
深圳
21.80
50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
2012
乌鲁木齐
21.60
注:1、外资租赁企业注册资金按1:6.3的平均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2、名录上的企业系指截至2023年6月30日前登记在册的企业;
3、注册时间指企业获得批准设立或正式开业的时间。
资料来源:中国租赁联盟、天津滨海融资租赁研究院。
【第10篇】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允许破产
作者 | 赵丽 贾伟波
一、问题的产生
《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民法典出台以前,对于承租人破产,融资租赁出租人可依《合同法》第242条取回租赁物并无太大争议,主流司法实践也对此持支持态度。但民法典对《合同法》该条规定进行了调整。民法典第745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两者相较,调整有二:一是,增加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表述;二是,删除了“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表述。此增加表述,有将融资租赁构造成一种非典型担保权,并有条件地赋予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的旨意。而该删除表述,又似乎将导致出租人能否在破产程序中取回租赁物变得不确定,甚至有无法取回的风险。
那么问题来了,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当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融资租赁出租人对租赁物所享有的究竟是别除权还是取回权?融资租赁出租人究竟是否有权行使租赁物取回权?民法典第745条规定的笼统和模糊性、相应司法解释的缺位、破产法作为程序法与有关实体法之间可能存在的适用冲突,以及由于民法典实施时间较短尚无指导案例可循等原因,使得探讨上述问题的答案颇有难度,但解决该实操问题无疑是必要的,有意义的。目前,各专家学者、法律同仁们对此问题的观点见仁见智。笔者不才,在此试图一陈管见,以抛砖引玉,求教于大家
二、承租人破产,融资租赁出租人可向管理人主张别除权,还是取回权?
(一)第一种观点——若出租人已行登记,则仅享有别除权,不享有取回权
关于民法典第745条对《合同法》中242条的修改,学理上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以著名担保法学者高圣平教授为代表的一种观点认为,民法典删除了“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并增加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表述,这说明,民法典将融资租赁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功能化为一种担保权,属于非典型担保,故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不得依其所有权主张破产取回权,而仅得在其所有权已行登记的情形下向破产管理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如未登记,即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也不得对抗破产管理人。[1],而不享有破产法意义上的取回权。
(二)第二种观点——若出租人已行登记,则既享有别除权,也享有取回权,二者择一行使
另一种观点认为,删除“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民法典完全否认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并基于此从承租人(管理人)处把租赁物取回。该观点同时还认为,从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解释》”来看,民法典对出租人的权利做的是加法,而不是减法。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除可依民法典第752条规定行使租赁物取回权外,还可根据《民法典担保解释》第65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行使别除权,即在承租人进行破产时,出租人可以选择要求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租赁物拍卖、变卖价款受偿。也就是说,取回权和别除权是法律赋予出租人的两种不同的行权方式,出租人可以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及自己的意志进行选择。[2]当然,该种观点也认为,此处出租人行使取回权和别除权的前提也是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进行了在先登记。只不过民法典对此修改的意义在于,如果出租人没有进行登记,承租人又对租赁物进行了抵押或转让,若删除“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出租人便不能行使取回权。[3]
(三)最高法院的观点——有点模糊
最高法院似乎更倾向于第一种观点,但仔细分析似又与第一种观点可能并不完全一致。对于民法典第745条的理解与适用,最高法院认为,结合既有社会实践和《民法典》第388条中关于“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的规定,一般认为,所有权保留交易中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实际上已经“功能化”为担保权,不再是《民法典》物权编意义上的所有权,其权利内涵更接近于动产抵押权这一定限物权(这一段貌似与高圣平教授的观点相符)。因此,为理顺动产担保的公示规则体系,统一法律适用,最高法院出台的《民法典担保解释》第67条规定:“在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等合同中,出卖人、出租人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及其效力,参照本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4],而《民法典担保解释》第54条第四项规定:“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知,最高法院是将民法典第745条与《民法典担保解释》第54条和第67条放在一起来解释的。据此,最高法院得出结论是:民法典第745条所指的未登记的所有权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包括破产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同时,最高法院还指出,《民法典担保解释》第54条、第67条作出如此规定的原因主要在于响应和贯彻民法典关于消灭隐形担保的基本思想,将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所有权作出适当的“限制”(笔者注:请注意是“限制”,而不是“否认”。),亦是基于此种思想和目标而作出的法政策选择的结果。[5]问题是,这种限制的范围和程度如何?是出租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行使所有权而只能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行使别除权(如高圣平教授的观点),还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即可行使所有权呢?最高法院对此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回答。但是结合最高法院在其《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的论述,以及上述最高法院得出的结论“未登记的所有权不得对抗破产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笔者认为,应为后者,即,承租人破产,出租人已行在先登记的情况下,有权向破产管理人主张租赁物取回权。理由是:第一,在民法典第745条规定文义来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主语是所有权,而不是类似于“动产抵押权”等定限物权,融资租赁所有权虽然具有担保功能,但毕竟不能完全等同于“动产抵押权”等定限物权;第二,出租人的所有权是民法典第745条和第752条以及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绝大部分融资租赁合同都会做出如此约定)明确赋予出租人的权利,应受保护,不能任意予以剥夺。
(四)笔者的观点
经分析,笔者的观点更倾向于前述第二种观点,但论述的理由是结合了第二种观点和最高法院的现有观点。
1.承租人破产,若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则出租人既不能行使别除权,也不能行使取回权。
承接上述分析,顺着最高法院的思路,笔者得出的结论是,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如果未经登记,则不得对抗已经被受理破产申请的承租人的破产债权人和管理人。换言之,在承租人破产的情形下,如果未经登记,出租人无权基于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径行取回租赁物,管理人有权对其取回租赁物的主张予以拒绝,尤其是,比如破产债权人在租赁物上设立了抵押权并进行了登记(该种情形,租赁物即抵押物,应由管理人行使别除权,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再比如承租人将租赁物卖给了善意第三人(该种情形,该善意第三人在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下,有权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等情形,出租人更是客观上无法取回租赁物。
还有一个问题:如上述分析,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出租人无权依其租赁物所有权向破产管理人主张取回,那么出租人能否向管理人主张别除权,要求管理人拍卖、变卖租赁物,并以所获价款向其优先清偿呢?笔者认为,也不能。细心观察可以发现,《民法典担保解释》第65条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中的“受偿”并不是“优先受偿”,笔者认为这并不是该司法解释的漏洞,而是呼应民法典第745条关于“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出租人就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进行了登记,才能就租赁物拍卖、变卖等处置行为所获价款优先受偿,否则不能优先受偿,而只能是“受偿”,而这种不具有优先性的“受偿”在破产程序中,实际上与普通破产债权人的权利并无实质差别。
因此,笔者认为,如果未经登记,出租人除不能行使取回权外,也不能对租赁物享有别除权,即不能主张对租赁物所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此种情况下,出租人实际上只剩下按照民法典第752条规定的第二条路径主张权利,即只能就剩余全部租金及相应损失,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
2.承租人破产,若对租赁物所有权已行在先登记,则出租人既享有别除权,也享有取回权,二者可择一行使。
如果出租人已就租赁物完成登记,且登记在先,则出租人对破产管理人和破产债权人就有了对抗效力。笔者同意李志刚老师关于“民法典对出租人的权利做的是加法,而不是减法。”的观点,笔者认为,出租人可任意选择民法典第752条规定的两条途径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主张,一是请求支付全部租金,同时享有租赁物别除权,即此时租赁物作为支付租金的担保,出租人可要求管理人对租赁物进行拍卖、变卖,并以所获价款优先向出租人进行清偿;二是,向管理人提出解除合同申请,要求管理人返还租赁物并赔偿相应损失(如有)。也就是说,在租赁物已行登记的情况下,出租人对租赁物既享有别除权,也享有取回权,出租人可以择一行使。
当然,出租人可以围绕别除权和取回权,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权利主张策略,提出不同的诉请,此因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问题,在此恕不展开。
三、出租人的权利主张与管理人的合同挑拣履行权是否存在冲突
还有一个令很多人都比较困扰的问题绕不过:即,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向管理人提出有关行使别除权、取回权等相关权利主张,是否会与《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的管理人对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挑拣履行权存在冲突?
(一)承租人破产,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如果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讨论的是,在承租人破产的情况下,承租人未能按约支付租金,甚至发生全部租金加速到期的情形,此时租赁物由(承租人)管理人控制,此种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此问题亦有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不属于。理由是,出租人的义务已经完成,因为出租人的义务就是购买租赁物、支付价款并交付租赁物。此时,只有承租人的义务没有完成(未依约支付租金)。因此该情形属于只有一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而不是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另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因为出租人除了购买和交付租赁物外,根据民法典第748条第1款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即出租人还有一项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平静占有的义务。[6]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但是认为后一种观点的理由可能稍欠充分。因为通常情况下,出租人取回租赁物是由于租人已经违约且基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而并不是民法典第748条第2款规定的“无正当理由”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若在民法典第748条第2款规定情况下,还要求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平静占有过于严格,不合情理,也不符合该条规定的立法初衷。因此,笔者试图从另一方面进行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干问题的规定(二)》第34条:“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未依法转移给买受人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该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规定可知,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在破产程序中被作为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待,其原因是出卖人并未完成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当然一般是因为买方没有依约支付货款)。所有权保留交易与融资租赁交易在民法典体系中都属于具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二者有许多极为类似的特点。那么,在破产程序中,能否参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做法将融资租赁合同也认定为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呢?笔者认为是可以的。因为承租人破产,出租人是否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是否能够取回,出租人在破产程序中是否能够得到清偿,得到清偿之后依约哪方能最终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租赁物所有权最终如何转移等均尚未确定,或尚待履行,因此,笔者认为,一般而言,在承租人破产且欠付租金情形下,宜将融资租赁合同认定为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二)出租人的权利主张与管理人合同挑拣履行权是否存在冲突?
准予上述理解,让我们再回到最初的问题:出租人的权利主张与管理人合同挑拣履行权是否存在冲突?这个问题看似需要分情况讨论:
1.出租人就租赁物所有权已行登记的情况
如前面所分析的,此种情况下,出租人既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并就租赁物所获价款(可以参照担保物权程序实现)优先受偿;也可以向管理人提出解除合同申请,要求管理人返还租赁物并赔偿相应损失。前者对应行使的是别除权,后者对应行使的是取回权,二者择一行使即可,且选择权在于出租人。但是无论哪种权利的行使(当然,首先要符合法律规定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管理人都无权以合同履行挑拣权为由予以拒绝。比如,当出租人选择前者时,管理人无权选择合同解除并返还租赁物,但不支付租金。再比如,出租人选择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的情况下,管理人无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在这个问题上,笔者同意李志刚老师的观点,即破产法仅仅是一个统合性的权利冲突处理程序,破产法本身没有变性功能,来把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变成担保权。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民法典担保解释》的规定没有因为破产程序而被改变——破产法作为一种程序法没有提供这种改变/变性的依据。而对于管理人合同挑拣履行权来源的《企业破产法》第18条,该条规定要解决的是继续性合同,并不因为承租人的破产而当然解除,在没有其他因素,只有破产因素导入的情形下,由承租人的管理人来决定是否解除。该条规定的法理基础是“全面履行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因此,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7]。并不是因为承租人破产,管理人对融资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和解除,就有了超级决定权,甚至吸收出租人法定解除权的超级决定权。[8]正如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审理的《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永发科技有限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所论述的“该条的规定(指《企业破产法》第18条)意在实现破产企业财产价值最大化、公平清偿以及挽救企业。本案中,被告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原告向被告破产管理人发函申请取回租赁物,破产管理人回函选择了继续履行合同,并确认了受理破产日之前到期的未付租金319360.4元为普通债权,上述行为已经充分体现了破产企业财产价值最大化、公平清偿以及挽救企业这一破产法的重要目标,但是法律同时还具有公平性,破产法在实现上述目标的同时还应兼顾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利益。”,最后法院判决融资租赁出租人有权要求取回租赁物。可见,司法实践中,即便是对破产程序中公平清偿价值的维护也是有限度的,是不能以损害其他正当合法权益为代价的。
2.出租人就租赁物所有权未行登记的情况
如前面所分析的,在出租人未就租赁物所有权进行登记的情况下,出租人只能就剩余全部租金及相应损失,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此种情况下,由于出租人提出权利主张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实际上,退一步讲,即便管理人享有合同履行挑拣权:(1)如果管理人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出租人而言是相对更为利好的,因为管理人基于合同挑拣履行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对于出租人而言则属于共益债权,共益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并可随时受偿;(2)如果管理人选择解除合同,那么出租人就有了取回租赁物的理由,一般来说,对于出租人而言也是利好的。当然,实操中,笔者相信管理人也几乎不会这么操作,这是违反破产法关于破产企业财产价值最大化、公平清偿以及挽救企业的重要宗旨的。
综上,其实,在承租人破产情况下,无论出租人就租赁物所有权是否登记,与管理人的合同挑拣履行权均不存在实质冲突,或者说管理人的合同履行挑拣权在此情形下并无适用理由。
四、结论
综上所述,民法典将融资租赁功能化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权,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了一些弱化,使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使受到一些限制,但是法律并未完全否认,甚至是明确赋予了出租人在一定条件下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即使是综合协调和处理多方权利冲突的破产程序也不能无故剥夺。因此,笔者认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如果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且承租人尚有未依约支付的租金,在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已行登记且登记在先(考虑到租赁物上可能不只一项权利登记,比如还可能设定了动产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其有权向管理人主张行使别除权或者取回权(择一行使),管理人则无权拒绝,也无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主张合同挑拣履行权。当然,出租人该等权利的行使还需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在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未行登记的情况下,出租人既不能行使别除权,也不能行使取回权,其只能就剩余全部租金及相应损失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此时也无管理人行使合同履行挑拣权的余地。因此,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承认融资租赁出租人在已行登记且登记在先的条件下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并在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下可以行使取回权,并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也不会减损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反而可以更好地保护没有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这也符合法理和法律应有的价值取向。
诚然,对于文首问题的回答,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无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可循。笔者水平有限,恐说理尚有不周延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同时,也让我们一起期待后续法律或司法解释能够尽快补上这一缺口,或有相关指导案例尽快出现,让未定之论能够一锤定音。
引用及注释:
[1]参见高圣平:《民法典担保制度及其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23年3月版,第1219页。
别除权,是指享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务人宣告破产后,可不依破产分配程序,而就该担保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2]参见李志刚:《承租人破产,融资租赁出租人享有的是取回权还是别除权》,载于https://mp.weixin.qq.com/s/olvjhaecnj7qxrz1cuw85a,2023年7月6日访问。
[3]参见李志刚:《承租人破产,融资租赁出租人享有的是取回权还是别除权》,载于https://mp.weixin.qq.com/s/olvjhaecnj7qxrz1cuw85a,2023年7月6日访问。
[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5月版,第560页。
[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5月版,第562-563页。
[6]参见高苹、李增广、张丹妮:发布于安杰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的文章《安杰视点|融资租赁纠纷解决实务(一):承租人破产,出租人如何主张权利》,访问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mrrioqpzbcrlyqaxsbnizw,访问时间:2023年7月6日。
[7]参见吴高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条文释义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35-36页。
[8]参见李志刚:《承租人破产,融资租赁出租人享有的是取回权还是别除权》,载于https://mp.weixin.qq.com/s/olvjhaecnj7qxrz1cuw85a,2023年7月6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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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融资租赁的企业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详见《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统计,至2023年2月底中国金融租赁公司已达70家(其中3家金租专业子公司)注册资本已达2004亿元人民币。
金融租赁融资渠道更多、享有更低的融资成本,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吸收股东3个月以上的存款、 发行金融债券、 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借款、 进行固定收益证券投资。 同时,金融租赁公司可享有12.5倍杠杆,而普通融资租赁公司杠杆不能超过10倍。
在成立的金租公司中多为银行系,由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控股或参股48家。目前金租公司业务主要集中在:城市公用事业、大型设备、航空航运、医疗健康、轨道交通、车辆运输、工程机械、绿色能源、教育文化及三农领域。
2019中国最全金融租赁公司及股东情况名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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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内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
7月12日,津云新闻记者从天津市商务委获悉,经天津市商务委、国税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确认,国药控股(天津)租赁有限公司等18家企业获得天津自贸试验区第九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资质。
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确认工作是对企业资金实力、实体背景、运营能力及合法经营情况的综合评价,满足条件的企业经确认后可至注册地工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增项,并享受增值税差额抵税等相关政策,按照《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纳入统一管理。市商务委、国税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在融资租赁监管职责转隶期间,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按照银保监会要求各省市在“职责转隶前,督促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尽职履责,保持监管工作的力度和节奏不变,防止出现监管工作空档”的要求,积极担当作为,坚持审慎原则,在严格审核的情况下,确认了第九批18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总注册资金达78亿元。至此,自试点确认权下放以来,天津市共确认天津自贸试验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94家,分别来自北京、上海、广东、福建、安徽、四川、湖北、浙江、江苏、河南、河北、山东、山西、新疆、宁夏、甘肃、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等20个省市的国企、央企、上市公司和国内知名民营企业,注册资金共620余亿元。截至目前,天津市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112家,占全国325家的34.5%;注册资金达888.8亿元。占全国近2500亿元的35.6%。
自本批次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确认工作完成后,市商务委、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在监管职责转隶期间将暂停受理天津自贸试验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资质申请。并通过融资租赁试点企业风险排查,信息催报和召开工作汇报会等形式,对已批复的的试点企业加强监管,保证企业稳定快速健康发展。(津云新闻记者赵颖妍)
【第13篇】融资租赁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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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裁判规则第1条:以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为租赁标的物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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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裁判规则第2条:售后回租中,如不存在租赁物所有权凭证、租赁物购货合同、销售发票、租赁物保险凭证等有效证据证明租赁物真实存在可特定化的,不构成融资
租赁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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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裁判规则第3条:售后回租中,当事人以房产等不动产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若租赁物未移转至出租人名下,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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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裁判规则第 4条:直租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全权委托承租人购买租赁物,款项已支付,但未有其他证据佐证承租人购买了租赁物的,款项系直接支付给出卖人的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款项系直接支付给承租人的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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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裁判规则第5条: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纠纷中,租赁物价值明显低值高估的,缺乏融物属性,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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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裁判规则第6条: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纠纷中,租赁物明显高值低估的,不影响融资租赁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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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裁判规则第7条:
融资租赁中,租赁物为消耗品时,应考察租赁物是否具有'融物'属性,若租赁物为一次性消耗品,缺乏'融物'属性,诉争合同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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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裁判规则第8条:融资租赁关系转性为民间借贷关系后是否无效,取决于融资租赁公司是否从事长期放贷业务、扰乱金融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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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裁判规则第9条:融资租赁关系转性为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后,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取决于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向保证人披露了足以影响保证人作出保证意思表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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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裁判规则第10条:出租人不具有融资租赁资质的,通常不因此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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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哪个企业融资租赁
“金融强,活水来。”
在宏观经济环境到微观行业都发生变化的当下,金融机构如何寻求持续发展?
在刺激汽车消费、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和实体经济发展中,汽车融资租赁诸多参与方如何寻求创新突破并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回溯了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租赁”)及其汽车融资租赁业务2023年的发展。
作为中国平安旗下专业从事融资租赁的子公司,定位于创新型融资租赁专家的平安租赁,通过近10年的探索,已然蹚出一条金融助力实体经济行稳致远的先锋之路。其中2023年这一载,平安租赁再一次交出了令人满意的答卷。
从整体业绩表现看,2023年平安租赁全年业绩实现稳健增长,期内营业收入208.55亿元,实现经营利润45.15亿元,同比增长19.41%,总资产达2739.54亿元,经营业绩稳中有进,综合实力位列行业前三。
作为平安集团“汽车服务生态圈”中的重要一环以及平安租赁创新业务布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平安租赁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快速布局,做大做强,各细分业务条线全面发展。2023年,全年新增投放625亿,累计覆盖渠道6万家+,累计服务客户数133.8万,资产规模达750亿,综合体系及能力领先市场,稳居租赁行业第一梯队。
夯实金融主业,加速拓宽业务布局并构建生态圈
针对融资租赁的金融属性,结合租赁物类型、客群类型、交易模式的差异,平安租赁汽融商用车事业群三大事业部——商用车事业部、汽车金融事业部、汽车经营租赁事业部联合发力,以汽车实物资产为核心抓手,从构建汽车融资租赁小生态出发,建立了乘用车与商用车、融资租赁与经营性租赁、对公服务与零售服务、企业机构客户与个人客户为一体的业务范畴及服务格局。
具体来说,在乘用车方向,面向消费者提供新车与二手车融资租赁服务,面向汽车经销商提供对公融资服务,面向中小微企业及企业主提供从选车、用车、换车全生命周期的一站式用车服务。在商用车业务方向,面向消费者提供商用车融资租赁服务,面向物流公司提供对公融资服务。整体业务类型丰富,金融产品设计与服务内容已实现差异化、多样化。
这一年,平安租赁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持续深化金融核心能力,其中,商用车业务持续深化商用车主机厂合作,“厂商-经销商渠道-c端客户”铁三角体系进一步稳固;乘用车融资租赁业务深耕新车与二手车,链接产业合作伙伴,持续创新,整体业绩再攀新高。汽车经营租赁事业部则继续加大对公融资,持续聚焦“生意人”客群,打造企业综合用车服务能力。
同时,从汽车融资租赁这一主业出发,平安租赁进一步跨越到汽车流通交易环节中的采购、运营、处置交易等关键场景,外部广泛链接汽车主机厂、汽车经销商集团、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以及汽车维修保养、置换评估、拍卖再交易等汽车后市场资源,外部渠道建设及产业链协同优势明显。
仅从渠道体系化建设成果来看,平安租赁不断拓展汽车产业链上下游合作,加大汽车生态布局力度,深化与各大主机厂、经销商的合作形式和效果,目前已实现广覆盖、深经营,合作渠道数量超过6万家,涵盖了上游主机厂、流通销售端、后市场服务及线上平台等汽车全产业链,形成具备产业协同优势的渠道体系,而立体化的渠道体系,也为平安租赁探索汽车融资租赁生态圈建设打下良好基础。
深耕创新沃土,推进从“金融”向“金融+运营+交易”关键突破
作为业内头部融资租赁公司,创新已然内化为平安租赁的基因,从2023年平安租赁领先行业布局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开始,近年来,平安租赁围绕汽车这一非传统意义上的租赁物件,成功探索出诸多创新产品与服务,已然成为行业标杆。
仅在2023年,平安租赁先后推出“汽车联合租赁”、“二手车交易平台”、“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产品”等多个创新产品及服务内容,并取得丰硕成果。
逐一来看,平安租赁通过牵手业内有主机厂或经销商集团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打造“双出租人”的汽车联合租赁模式,这一创新型融资租赁模式,充分发挥了合作方的场景优势、渠道优势,而平安租赁则发挥自身金融主业的竞争力,提供金融产品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及全流程服务,双方强强联手,取长补短,共同进行资产运营和客户管理,真正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目前汽车联合租赁模式创下业内首例,实现批量复制,得到行业广泛认可。以与某主机厂的合作为例,双方打造的联合租赁产品在2023年5月上线,截至2023年底,联合租赁产品基本覆盖了该主机厂旗下的全系列车型,并渗透展业区域店端金融的15%。这意味着,在双方合作的展业区域内,每卖出100台该品牌汽车,就有15台使用的是平安租赁的联合租赁金融产品。
而围绕车辆租赁物件运营体系建设,平安租赁也在展开许多创新尝试。2023年,平安租赁基于车辆“买-用-卖”的全生命周期视角,构建车辆评估、交易、运营能力,全年评估二手车73万辆,为2万名客户提供车辆运营增值服务。同时,平安租赁创新打造了二手车交易平台,平台入驻车商与上架车源数量显著提升,目前已初具车辆评估和交易能力,并已反哺二手车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超5亿元,成为平安租赁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推进从“金融”向“金融+运营+交易”的关键突破之一。
同时,作为行业创新先锋,平安租赁也较早地关注到新能源汽车与融资租赁融合发展的无限想象力。2023年,平安租赁持续探索具有可行性的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发展策略,并逐步在“融资+融物”核心特性基础上,与蔚来汽车、小鹏汽车、哪吒汽车、飞凡汽车等造车新势力合作探索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发展的创新路径。在新能源商用车方面,平安租赁深入调研换电重卡及配套设施运营模式和融资需求,并与国内主流企业达成合作,实现从0到1的创新突破。
加码“数智”科技,为业务降本增效增添动力
平安集团坚持“金融+科技”、“金融+生态”的发展战略,实现科技助力业务发展。立足金融与实体交汇点上,平安租赁深入贯彻集团发展战略,逐步完成从传统租赁1.0到创新租赁2.0的进阶发展之路,稳步迈入科技租赁3.0时代,将科技能力看作业务降本增效的重要支点。具体到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2023年,平安租赁不断加码“数智”科技,将科技创新与应用贯穿到业务产品定价、渠道准入、客户准入、风险审批、运营与管理等多个环节,在提升客服服务水平的同时,不断为业务降本增效增添动力。
重点来说,在实物资产运营与客户管理中,平安租赁加速全流程数字化与线上化,加速移动化展业场景覆盖,迭代各类app工具,完善ai智能服务并加速各类功能优化。
在全流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中,平安租赁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实现智能风控自动化决策效率和效果的双向提升,人机面审实现应用突破,多元自动化审批模式形成。具象到风险管理的具体环节,在租前阶段,平安租赁率先应用微表情面审技术,配套基于“人+车+场景”的反欺诈模型,对欺诈风险深度扫描;在租后环节,应用ivr技术提升逾期客户的管理能力,打造设备管理平台,实时把控物件资产状态,2023年整体风险水平持续保持在行业低位。
与产业发展同频,探索新能源方向发展与破局突围
当前,全球新一轮产业转型与变革步伐加快,汽车产业在供给侧形成了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发展新方向,需求侧对汽车消费的理念也正由单一出行工具向智能移动终端转变。
作为国内经济发展核心支柱,汽车产业因横跨制造、能源、科技、通讯等多个领域,又与交通运输、国民消费等息息相关,所涉及的环节之多、场景之丰富,变革期的阵痛与挑战也更加明显。
但我们也注意到,在这一水平面之下,消费服务升级与用户消费思维转变的叉乘效应,打开了乘用车消费的新空间;交通强国的大背景加持,商用车和物流行业也正待焕发新颜;新能源、信息通讯、物联网等新技术的加速渗透,汽车产业中从零配件、整车、经销商、4s店到用车终端、金融与保险、养车、二手车置换回收等等,各自规模市场突围态势同样明显。
汽车融资租赁也正迎来新一轮的发展机遇。有机构预估,2023年,国内汽车融资租赁市场规模已接近4000亿元。汽车融资租赁市场空间足够大,但也需要各方布局深耕,持续突破。
平安租赁作为国内融资租赁行业的创新领军者,持续打造“产业租赁、数字租赁、平台租赁、生态租赁”四张名片,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作为平安租赁的创新业态,持续夯实金融主业优势,创新探索不止,破局争先未停。相信未来,平安租赁及旗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创新与破局之路,下一程的繁花与硕果,值得期待。
【第15篇】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
我国的新能源车发展一直处于世界的前列,2023年全年,国内充电基础设施增量为46.2万台,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增量同比增长12.4%,远超日本及欧洲。
2023年01月19日 14:06
我国的新能源车发展一直处于世界的前列,2023年全年,国内充电基础设施增量为46.2万台,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增量同比增长12.4%,远超日本及欧洲。预计到2035年,传统能源动力乘用车将全部转变为混合动力,销量占比达到50%以上,其中纯电动汽车的占比将占95%以上。
未来的汽车市场新能源汽车将成为主流,这不仅有利于环境,也可不再依赖于石油这种不可再生资源。
对于大力发展的新兴新能源汽车产业而言,金融方案是其重要的催化剂。但就目前来说,新能源汽车金融仍处在发展前期,市场上仍主要是以燃油车为主的个人汽车消费信贷、经销商库存融资、二手车金融以及汽车融资租赁等汽车金融服务。因此新能源汽车销量需要金融方案的有力支撑!
目前汽车融资租赁在国内发展日益成熟之后,正在快速向c端下沉和渗透,公开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汽车融资租赁的市场规模约为2255亿元,未来三年,我国汽车融资租赁市场规模预计近4000亿元,至2023年,汽车金融市场规模将保持20%左右的复合增速。
在这大势所趋之下,新能源车企更加积极地针对新能源汽车推出专属的融资租赁方案!新能源汽车金融领域,无论是自用还是商用,融资租赁层面的尝试更符合当下消费者、主机厂以及汽车金融公司对于新能源汽车金融发展的要求。
此外,相继落地的政策给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吃”了一颗“定心丸”。如国家发改委等十一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要用好汽车消费金融,通过建立产品全生命周期追踪和评估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市场发展。
在2023年两会建言中,徐和谊表示:推荐新能源汽车实现“产融结合”,建议加大汽车金融在消费、使用、服务等环节的推广力度,进一步释放消费需求。包括为消费者提供长周期、低利率融资服务,通过建立产品全生命周期追踪和评估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等。新能源汽车国家政策层面加码,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
同时,罗兰贝格与建元资本发布的《中国新能源汽车租赁报告》中显示,融资租赁不仅可以惠及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同样也是企业的福音。融资租赁作为服务实体经济的一种创新金融工具,可以将“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减轻消费者的“所有权顾虑”和“里程担忧”。
此外,还可以促进公共交通领域的新能源汽车采购,以及车辆共享这样的创新模式。因此,国家鼓励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
在市场与政策的双重导向下,融资租赁将成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重要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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