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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服务公司注册要求

发布时间:2024-11-25

殡葬服务公司注册要求

因为殡葬行业在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相关制度和职能还不能满足市场化运作的需求,造成监管缺失、制度缺失、服务缺失等问题。

对殡葬市场中的违法问题,常常需要由两个或多个部门联合执法,导致殡葬执行权相当分散。

因此要积极探索民政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合作的模式,理顺关系,科学划分执法权限,提高殡葬市场的管理效率。

在大中城市民政部门都设立的专门的殡葬管理机构—殡葬事业管理处,其主要职责是推进殡葬改革。

即依照国家的有关法规积极、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扩大火葬区域。

同时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协助政府制定地方性殡葬政策法规,并积极开展殡葬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殡葬行业法规滞后

殡葬行业从传统走向现代、从保守走向开放的过程中,被市场经济的大潮推向市场化后,整个社会殡葬的管理、改革和经营服务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殡葬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同社会制度分不开的,法律制度在规范殡葬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现阶段各项法律制度正日趋完善,加强殡葬法律制度的研究,并完善现行殡葬法律规范是历史的必然。

我国现在执行的殡葬管理法规,是国务院1997年7月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该法规实施十五年来,对我国殡葬管理工作的法制化,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现行的殡葬管理法规,显得有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和亟待完善的法律空白。

殡葬服务定价机制缺失

殡葬收费是殡葬服务环节的重要环节和节点,毋庸置疑更容易受到消费者的关注,也是消费者衡量和评价殡葬服务市场的一个重要指标。

消费者对殡葬收费价格的满意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对整个行业的整体印象。

殡葬服务是与民生息息相关的行业,消费者对殡葬服务的整体评价关乎政府形象、直至对社会稳定产生一定影响。

合理界定其社会责任和应承担的社会义务,才能科学构建殡葬价格体系、健全殡葬价格管理规范、完善监督机制。

逐步使殡葬收费趋于合理、统一、殡葬市场日趋规范,展现给消费者一个更阳光、公正、人性化的殡葬服务形象是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殡葬价格体系及管理模式

殡葬业随着殡葬改革的需要应运而生,并伴随着殡葬改革的发展而发展。始建立于50年代的殡仪馆和公墓,承担着为殡葬改革服务的任务。

(一)殡葬服务类价格体系及管理模式

虽然各省市殡葬服务单位开展的殡葬服务项目略有差别,但是其分类基本是遵循一个共同的标准。

就是将殡葬服务分为基本服务(保障性服务)、需求性服务(选择性服务)、个性化服务(特殊服务)三类。

其实早在1992年就对于殡葬服务给予了明确的界定。

但是,由于殡葬服务与民生息息相关,对于殡葬服务收费项目的设定及价格的制定。

价格管理部门始终持谨慎态度,将接尸、火化、骨灰寄存在内的所有涉及殡葬服务性收费划为管理范围。

各省市遗体运输、火化、骨灰寄存三项基本殡葬收费标准基本一致,管理模式整齐划一。

但是,对于选择性服务和特殊服务,由于是殡葬服务单位根据市场变化及客户特殊要求设置,项目更新快、价格构成复杂,各省市发改委价格管理部门管理起来难度较大。

由于没有可参照的标准和参考依据,对于选择性服务和特殊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差异较大。

而造成客户对殡葬服务收费有异议的,恰恰是殡葬服务,根据个性化需要设置的需求性服务项目和特殊服务项目。

(二)殡葬商品类价格体系及管理模式

一是价格市场调节。各省市殡葬管理部门及殡葬事业单位,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由市场调控。

二是经营主体繁杂。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取消了民政部门对殡葬市场丧葬用品销售的前置审批权。

自此,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丧葬用品销售,只要到属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均可以开展丧葬用品销售。

丧葬用品销售网点,在各家医院周边已经呈现泛滥趋势,这也从一个侧面向消费者预示丧葬用品销售有巨大的利润空间。

更增加了消费者对丧葬用品市场利润空间的遐想和价格的质疑。

三是监管空缺,由于诸多原因对于丧葬用品市场,实际上是疏于监管,殡葬执法部门也缺乏对丧葬用品市场价格依法检查的依据。

殡葬商品类收费约占殡葬收费的70%-80%以上,这方面相关法规、制度及行业规范的空缺以及监管失控,对殡葬市场的公平性产生了很大影响,直接决定了服务对象对殡葬行业的感官印象。

虽然近年不断有社会资金注入殡葬行业,但是绝大多数殡仪馆、公墓等执行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

物价管理部门对隶属于事业性收费性质的殡葬服务收费,在项目设定及价格调整方面有严格的规定,其中涵盖了几乎所有的殡葬服务收费。

殡葬服务价格的调整要经省、市级发改委同意立项后,通过价格听证程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才能决定是否可以进行价格变动。

殡葬价格体系的弊端

殡葬服务价格体系在殡葬改革初期的特定环境下,对维护群众基本的丧葬权益、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价格体系构成及分类不科学,没有兼顾殡葬服务机构的职责定位。

一是现行殡葬服务价格,没有充分考虑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经营成本。

另一方面为适应城市发展,实现节能环保的目标,殡仪馆对火化消烟除尘、购置符合环保要求的火化设备等要求提高,设备购置成本加大。

第二为确保高效率的殡葬服务,保证殡仪车随叫随到,殡葬事业单位配备足够数量的殡仪车,由于无序竞争造成车辆使用率低,运营成本加大。

殡仪职工由国家承担的退休、医疗等福利改为个人和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大病统筹金等,行政事业性费用大幅上升。

(二)价格制定原则有误区,造成事业单位的竞争优势趋于弱化。

殡葬事业单位弥补由于财政保障职能缺位而政府职能需要的资金,没有考虑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守法成本。

(三)价格管理体制的不健全,造成价格有失公允、国有机构遭非议。从目前殡葬市场经营主体来看,呈现多元化。

(四)无论是殡仪馆、公墓还是服务代理及丧葬用品销售环节,既有国有事业单位、外资公司、民营资本又有个体资本。

殡仪服务有多个环节,遗体接运到殡仪馆之前,丧属首先接受医院太平间提供的存尸服务,并到丧葬网点购买寿衣、花圈等。

由于殡葬法规尚不健全,监管力度不够,部分殡葬服务代理、非殡葬服务部管理的医院太平间、丧葬网点的确存在收费不透明、乱收费、高收费、以次充好坑害消费者的现象。

消费者由于不清楚殡葬市场服务主体的性质,普遍认为殡葬服务单位都是国家设立、政府投资、财政支持,完全应该是公益性质的。

就应该为群众提供既优质、又收费低廉的殡葬服务。在医院太平间、丧葬网点受到不公正待遇,就将矛盾转嫁给殡葬事业单位,给殡仪馆戴上“暴利”的帽子。

况且更有私营者谎报家门,打着殡葬事业单位的名义强行服务、超标收费、索要小费,大发殡葬不义之财,严重损害殡葬事业单位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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