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权投资系列之七
案例假设:
自然人宋江拟投资于梁山公司,并准备于三年后梁山公司改制上市,宋江是选择以其个人名义直接持股、通过设立一家有限公司持股,还是通过设立个独或合伙企业持股,可基于不同持股主体的税负情况进行分析和设计。
一、对不同持股方式的优缺点比较
结合前述不同持股方式的税负分析,以及“系列文一”对持股方式选择的商业性考虑,对持股方案的优缺点比较总结如下:
1、自然人直接持股。
优点是:
(1)简单直接;
(2)在被投资公司挂牌或上市后,取得分红可享受差别化的税收优惠;
(3)转让从公开发行(打新股)或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免缴所得税;
(4)在挂牌或上市后转让股票时,免缴增值税。
缺点是:
(1)被投资企业挂牌、上市前,公司的分红、转增,转让被投公司股权,都需要缴纳20%的所得税,除了投资于符合条件的“中小高新企业”外,没有优惠。
(2)被投资企业挂牌、上市后,自然人股东减持退出时,缴纳20%的所得税时没有优惠,也不能进行其他的减免,税负比较固定。
(3)不便于引进资金,扩大规模,规避风险。
2、通过有限公司持股。
优点:
(1)通过成立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做业务,可以有比较多的税收安排空间,而且这样的持股公司还可成立多个,当然独资的公司只能设立一个。
(2)将个人与被投资企业进行了有效的隔离,通过“有限责任”的平台,可规避风险。
(3)有利于引进合作者以及进行融资,扩大规模;
(4)在退出被投资企业时,可通过转让有限公司实现;
(5)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有限公司可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比如:获得分红、留存收益转增等分红性质的收益时,免缴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的低税率优惠,以及一些区域性的税率优惠,如西部大开发政策。
缺点:
(1)需要长期支付一定的企业基本运行成本;
(2)买卖股票要考虑交增值税,从公开发行市场和二级市场买卖股票需要考虑交企业所得税。
(3)当产生一笔大额的应纳税所得时(比如股票转让产生的收益),如果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能面临较自然人直接持股较高的税负。
3、通过合伙企业持股
优点:
(1)通过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做业务,可以有比较多的操作空间,而且这样的持股企业可以成立多个;
(2)可引进合作者,优势互补;
(3)在退出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时,可通过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或退伙来实现;
(4)可以利用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纳税特点,当合伙企业获得生产经营所得时(比如股票转让所得),不必缴纳所得税,而是要将生产经营所得分配给各合伙人后,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税,合伙人可利用其自身的情况获得一定的税负的降低。
缺点:
(1)需要长期支付一定的企业基本运行成本;
(2)买卖股票要考虑交增值税。
(3)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负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自然人做普通合伙人时,不能实现有效的风险隔离。
(4)被投资企业在挂牌上市前分红时、被投资企业转增资本时,自然人合伙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有限公司则无需缴税;
(5)被投资企业在挂牌上市后分红、送转股时,自然人合伙人不能像自然人直接持股那样享受差别化的税收优惠;
(6)当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票)获得收益时,自然人合伙人须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纳税,可能会增加自然人合伙人的税负。
二、建议的持股方案
1、当投资金额不大,投资人也没有其他需求时,可采用自然人直接持股的方式。
图一:
2、当投资人有一定的诉求时,可考虑以下结构,如图二、图三、图四:
图二:
在此结构下:
1、持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尽量小,比如以一人有限公司的最低出资额10万元为注册资本。投资需要的资金可以由宋江借款给持股公司,这样在持股公司获得分红等收益后,可以通过归还借款的方式,使得宋江收回一部分资金,而不必通过“分红”的方式,也就避免了一部分的双重征税问题。
2、当被投资公司分红、转增时,通过持股公司持股,可以免缴所得税。
3、转让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时,可逐年、小规模转让,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时,还可享受到税收优惠。
4、宋江可将持股公司作为与他人合作的平台,引进资金,减持、退出等也可在此平台进行。
图三:
在此结构下:
1、持股公司a可作为宋江长期保留的私人公司,其地位可等同于宋江本身,还可起到避税和风险隔离作用。
2、持股公司a的注册资本可以尽量小,比如以一人有限公司的最低出资额10万元为注册资本。投资需要的资金可以由宋江借款给持股公司,这样在持股公司a获得收益后,可以通过归还借款的方式,使得宋江收回一部分资金。而不必通过“分红”的方式,也就避免了一部分的双重征税问题。
3、持股公司b作为与他人合作的平台,引进资金、减持、退出等都可在此平台进行,被投资公司分红、转增等,持股公司b都可以享受免缴企业所得税的益处,逐年、小规模转让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时,如果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还可享受到税收优惠。
图四:
在此结构下:
1、 宋江持股公司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gp和执行事务合伙人,既可以控制合伙企业,也避免了宋江本人的对合伙企业的连带责任;
2、 由于宋江持股公司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宋江本人对宋江持股有限公司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已认缴但未实缴部分实质上属于对有限公司的债务,所以宋江持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尽量小,还是可以以一人有限公司的最低出资额10万元为注册资本。投资需要的资金可以由宋江借款给持股公司,这样在持股公司获得收益后,可以通过归还借款的方式,使得宋江收回一部分资金。而不必通过“分红”的方式,也就避免了一部分的双重征税问题。
3、 当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以有限公司形式出现时,合伙企业税负高的缺点会给予一定程度的减弱;
4、 当合伙企业出现一年中大量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获得大量的“生产经营所得”时,将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将所得直接分给各有限公司合伙人,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时各合伙人则有可能享受到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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