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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的核算基础

税务会计的核算基础

浅谈税法与会计的关系

“税法”是“税收法律制度”的简称,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以宪法为依据,调整国家与社会成员在征纳税时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规范,是国家税务机关及一切纳税单位和个人依法征税的行为规则。

“会计”有两种基本含意,一是指会计工作,即以货币为计量尺度,运用一系列程序和方法,连续记录经济业务,反映和监督经济活动中价值运动过程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二是指会计工作人员,习惯上,人们对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也简称为“会计”。本文所指的“会计”是第一种含义。

税法与会计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相互影响的关系。有时税法是以会计为基础的,但同时又影响着会计。

《税收征管法》明确: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会计法》规定: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给出会计准则的定义则是: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由此可见税法的作用是“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是一项征纳双方都应该执行的法律依据(税务机关按规定征税、纳税人按规定纳税)。而会计的作用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完整”,是一项在财务核算时执行的标准(财务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核算)。由于作用的不同,因此,企业在纳税申报时需要遵守各项税法规定如实申报纳税。而在会计核算时则应当以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各项会计法规为标准。有财务人员提出,当会计法与税法相抵触时,会计法必须服从于税法。这种理解认识是错误的,在处理涉税事项时,如果会计规定与税法相抵触的话,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来执行(因为这是征税的事,税法说了算)。

例如,为了解决企业所得税中税法与会计之间的差异,在年度申报表内专门设计了用于纳税调整的相关附表,需要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税法的规定逐一填报。

同样,在处理会计事项时,如果会计规定与税法相抵触的话,那么就需要按照会计的规定来执行(因为这是会计的事,会计法规说了算)。

例如,2022年2月20日,包河区a公司(采取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向上海b公司销售货物一批,已开具出注明售价10万元,增值税税额1.3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货物成本为9万元。双方合同约定,b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一个月之内付清货款,2月28日,b公司确认已收到货物。后因上海疫情爆发封城,b公司被迫关闭,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笔货款仍未能收到,预计今后已无法收回。

在此笔销售业务中,由于a公司不具备《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的“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这一收入确认条件,因此在会计处理时不应该确认为收入。但由于a公司在销售货物时已经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该批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因此a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发出商品 90000

贷:库存商品 90000

借:应收账款-b公司 1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

以上的账务处理反映出:

(一)、在处理涉税事项时,会计规定与税法发生了抵触,那么就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来执行。在此笔业务中,a公司并没有取得收入,但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那么就应该按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纳税(虽然没收到钱,但该交税的还得交)。

(二)、在处理会计事项时,会计规定与税法发生了抵触,那么就应该按照会计的规定来执行。在此笔业务中,a公司虽然申报缴纳了税款,但按会计规定不需要确认收入(虽然缴纳了税款,但没有取得收入)。

(三)、体现了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即税款随着货物的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纳税人与负税人相分离。现在消费者(b公司)倒闭了,a公司实现的税款未能随着货物的销售向下一环节发生转移,最终自己成为了税款的承担者。

但在实务中,往往有人把a公司的会计处理作成了:

借:应收账款-b公司 11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发出商品 90000

贷:库存商品 90000

这是典型的按照税法来进行会计核算,所以是不正确的。

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对于此笔业务,按照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标准,a公司在2023年5月31日前,办理2022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10万元(即调增收入10万元),同时结转成本9万元(即调增成本9万元)。如果最终确认该笔货款确实已无法收回,则根据税法关于资产损失确定和认定的条件,确认为坏账损失并在税前扣除。

税法与会计法规二者制定的目的、意义、作用都不相同,因此两者之间必然会存在着差异。以上例为例,会计核算遵循的是谨慎性原则,不应高估资产或收益,所以a公司在预计货款无法收回的情况下不应确认为收入。而企业所得税法遵循的是实际发生原则,不承认循谨慎性原则,所以需要调增应税收入和成本。同时税法不会延迟收入的确认,所以先开具了发票不管收不收到款都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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