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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什么意思(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2-11 16:06:01 查看人数:2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资本公司注册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公司注册资本什么意思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公司注册资本什么意思

【第1篇】公司注册资本什么意思

注册资本,是指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是合营各方已经缴纳的或合营者承诺一定要缴纳的出资额的总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合营企业成立之前必须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中明确企业的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并向登记机构登记。

《公司法》中规定了各个类型的注册公司的注册资本:

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2023年《公司法》经过修改后,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了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中即可。

所以如果一个公司说自己注册资本10亿的话,可能目前并没有10亿,但是到了公司章程记载的出资期限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比如说公司破产清算或者是资不抵债时,股东的出资义务就要加速到期,这时候就需要完成注册资本的出资了。

【第2篇】注册资本 资本公积

100-44如何认识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是一个会计科目,主要核算资本溢价,比如注册资本1000万,出资10%应为100万,但实际出资500万,多出的400万就是资本公积。主要发生在增资扩股中,由于企业已经经营一段时间,获取同样的股份,后进入的投资者会多付出一些代价。

资本公积的学术概念,指的是公司收到的投资者超过其份额部分投资的资本,以及其他资本公积等。

形成资本公积的来源有两种:

一是溢价发行股票,资产重估升值,或者投资者超额实缴资本等形成的;

二是接受外来捐赠等形成的。土地增值之后,导致的公司资本公积增加。

与资本公积相对应的还有实收资本这个概念,实收资本指的是投资者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协议,实际投入公司并依法进行了注册的资本,体现了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产权上的基本关系。现在的公司注册都是实行认缴制,股东之间约定实际缴纳出资的时间即可

上面这两个概念的讲解是不是有点晕,云里雾里的,还是无法完全理解。举个例子

a、b分别出资20万、30万成立一个公司,公司的实收资本(注册资本金)就是50万,a的股权占比为20/(20+30)=40%,b的股权占比为60%。

如果一年后,公司实现净利润了赚了100万,公司的总价值价值就是50+100=150万了。这时c出资50万加入公司,成为股东,c的股权比例是50/(20+30+50)=50%吗?

肯定不可能的,a、b辛辛苦苦经营了一年的公司,实现了高额利润,不可能就让c按照公司成立之初的出资金额计算股权比例的,那怎么计算股权比例呢?

这个就由股东之间协商确定,比如c出资的50万中,20万元计入实收资本(用来计算股权比例),这时公司的实收资本就变成了20+30+20=70万元了,那c的占股比例就是20/70=28.57%,a的占股比例就变成了20/70=28.57%,b的占股比例就变成了30/70=42.86%。

c出资的50万中的剩余30万元就计入资本公积,资本公积就是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资本中超过实收资本的部分,相当于c为了获得公司的股权愿意溢价购买这部分股权,原因就是c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

既然是溢价购买股权,那c投入的资本中超过实收资本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就叫做资本溢价,对应的科目就是“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溢价是资本公积的一个二级科目。

【第3篇】分公司需要注册资本吗

实践中,有的股东之间签订股东协议,同时签署公司章程,而有的股东之间则是仅签署公司章程而不签署股东协议。那么,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究竟有哪些区别,通过本文,能对于两者有进一步的理解。

一、签署主体

公司章程必须经公司全体股东共同签署,方可生效;股东协议则可仅在部分股东之前签署,如在引入新的投资者时,大股东与新的投资者签署股东协议,同意将大股东原来的两席董事会提名的权利让渡其中一席给新的投资者,同时约定超过x百万元以上的关联合同必须经新的投资者提名的董事同意,避免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进行利益输送,损害投资者权利;而对于小股东,如果小股东股权并未达到能到影响特别事项的地步,如小股东合计股份仅20%,而公司章程中约定重大事项仅需持有2/3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可,此时新的投资者仅与大股东直接谈判即可,股东协议亦直接与大股东签署即可。

如股东协议中约定事项导致公司章程内容发生变化的,如因投资者进入原来公司不设董事会,仅设立执行董事,而现在则按照投资者要求设立董事会,则公司章程需据此调整。

二、约定内容

公司章程内容常规,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及认缴时间、股东会(股东)产生方式及议事规则、董事会(执行董事)产生方式及议事规则、破产清算等等,通常由市场监督局提供标准文本或参考文本。

而股东协议内容则不受限制,股东协议中可约定反稀释条款、拖带权、对赌条款等等,只要不存在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等合同无效或欺诈等可撤销的情形,对签署股东之间皆发生效力。

三、保密性

股东协议无需备案,无需向除签署股东以外的其他人透露该信息,对于签署的股东之间发生效力,而未签署股东协议的其他股东则无需受股东协议影响,除非股东协议内容已经通过修订公司章程得以执行;而公司章程需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任何人在满足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查阅该公司公司章程,如有的地区律师可通过律师证查询、原告可通过法院开具的调查令查询。

四、法律要求

公司设立时,必须提供公司章程,否则不予登记;而对于股东协议则无要求,股东可结合实际需要,确认是否签署股东协议,来完善公司治理。实践中,在设立公司时,股东协议如需签署的,还会以其他名义呈现,如合资合同、合资协议或发起人协议,等等。

【第4篇】信托公司注册资本

来源:固收研究生

原标题:2023年最新68家信托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背景

截止2023年第四季度,全国68家信托公司(国资实际控股的有50家,民营系信托公司15家,3家存疑)共管理信托资产20.13万亿元,仅次于银行理财规模。

信托、银行、保险、证券组成我国四大金融机构 。与它三类金融机构相比,信托公司是唯一能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实业投资等进行经营的金融机构,全国有仅只有71张信托牌照(3张停业),且银保监会明确表态不会再新增发新的牌照,因此信托牌照被誉为中国最稀缺的金融牌照。

截止2023年第四季度,全国68家信托公司(国资实际控股的有50家,民营系信托公司15家,3家存疑)共管理信托资产20.13万亿元,仅次于银行理财规模,投资人数量2023年末较年初净增加22.89万个,增幅高达38.46%。2023年末,信托产品存量投资者数量为82.42万个,较年初增幅达到38.46%,其中自然人投资者增加了24.12万人。

继2023年信托公司大笔增资后,2023年先后有11家信托公司完成增资或已获得银保监部门增资批准,分别有国投泰康信托、建信信托、财信信托、西部信托、国元信托、江苏信托、光大信托、陆家嘴信托、大业信托、华鑫信托、五矿信托等共合计增资297.28亿。

目前全牌照金控平台旗下信托公司(中信集团-中信信托、光大集团-光大信托、平安集团-平安信托),四大amc旗下信托公司(中国华融资产-华融信托、中国长城资产-长城信托、中国信达资产-金谷信托、中国东方资产-大业信托),银行系信托公司(建行-建信信托、交行-交银信托、浦发银行-上海信托、兴业银行-兴业信托),a股上市信托公司(安信信托(600816)、陕国投信托(000563)),港股上市信托公司(山东信托(1697.hk))。

附:

结束语:从明天系的新华信托、新时代信托到安信信托再到2023年的四川信托、华信信托等先后5家民营系信托公司爆雷,因此民营系背景的信托公司格外受到重点关注。

进入2023年部分民营系信托公司外部、内部所承受的资金压力并没有得到改善,继续在恶化,数家资金池存续规模巨大的民营系信托公司像荡秋千一样不停触碰着爆雷线,这次拉响还是下次拉响还是下下次拉响谁也无法保证,对于成熟投资人而言今非昔比,在此时的选择要比过去更加谨慎起来,原则以以优质资产的信托项目、以国企、央企信托公司管理人为首选,资金池产品且是民营系信托公司作为管理人的项目不碰为佳。

【第5篇】投资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自然人股权投资系列之七

案例假设:

自然人宋江拟投资于梁山公司,并准备于三年后梁山公司改制上市,宋江是选择以其个人名义直接持股、通过设立一家有限公司持股,还是通过设立个独或合伙企业持股,可基于不同持股主体的税负情况进行分析和设计。

一、对不同持股方式的优缺点比较

结合前述不同持股方式的税负分析,以及“系列文一”对持股方式选择的商业性考虑,对持股方案的优缺点比较总结如下:

1、自然人直接持股。

优点是:

(1)简单直接;

(2)在被投资公司挂牌或上市后,取得分红可享受差别化的税收优惠;

(3)转让从公开发行(打新股)或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免缴所得税;

(4)在挂牌或上市后转让股票时,免缴增值税。

缺点是:

(1)被投资企业挂牌、上市前,公司的分红、转增,转让被投公司股权,都需要缴纳20%的所得税,除了投资于符合条件的“中小高新企业”外,没有优惠。

(2)被投资企业挂牌、上市后,自然人股东减持退出时,缴纳20%的所得税时没有优惠,也不能进行其他的减免,税负比较固定。

(3)不便于引进资金,扩大规模,规避风险。

2、通过有限公司持股

优点:

(1)通过成立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做业务,可以有比较多的税收安排空间,而且这样的持股公司还可成立多个,当然独资的公司只能设立一个。

(2)将个人与被投资企业进行了有效的隔离,通过“有限责任”的平台,可规避风险。

(3)有利于引进合作者以及进行融资,扩大规模;

(4)在退出被投资企业时,可通过转让有限公司实现;

(5)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有限公司可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比如:获得分红、留存收益转增等分红性质的收益时,免缴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的低税率优惠,以及一些区域性的税率优惠,如西部大开发政策。

缺点:

(1)需要长期支付一定的企业基本运行成本;

(2)买卖股票要考虑交增值税,从公开发行市场和二级市场买卖股票需要考虑交企业所得税。

(3)当产生一笔大额的应纳税所得时(比如股票转让产生的收益),如果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能面临较自然人直接持股较高的税负。

3、通过合伙企业持股

优点:

(1)通过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做业务,可以有比较多的操作空间,而且这样的持股企业可以成立多个;

(2)可引进合作者,优势互补;

(3)在退出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时,可通过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或退伙来实现;

(4)可以利用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纳税特点,当合伙企业获得生产经营所得时(比如股票转让所得),不必缴纳所得税,而是要将生产经营所得分配给各合伙人后,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税,合伙人可利用其自身的情况获得一定的税负的降低。

缺点:

(1)需要长期支付一定的企业基本运行成本;

(2)买卖股票要考虑交增值税。

(3)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负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自然人做普通合伙人时,不能实现有效的风险隔离。

(4)被投资企业在挂牌上市前分红时、被投资企业转增资本时,自然人合伙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有限公司则无需缴税;

(5)被投资企业在挂牌上市后分红、送转股时,自然人合伙人不能像自然人直接持股那样享受差别化的税收优惠;

(6)当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票)获得收益时,自然人合伙人须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纳税,可能会增加自然人合伙人的税负。

二、建议的持股方案

1、当投资金额不大,投资人也没有其他需求时,可采用自然人直接持股的方式。

图一:

2、当投资人有一定的诉求时,可考虑以下结构,如图二、图三、图四:

图二:

在此结构下:

1、持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尽量小,比如以一人有限公司的最低出资额10万元为注册资本。投资需要的资金可以由宋江借款给持股公司,这样在持股公司获得分红等收益后,可以通过归还借款的方式,使得宋江收回一部分资金,而不必通过“分红”的方式,也就避免了一部分的双重征税问题。

2、当被投资公司分红、转增时,通过持股公司持股,可以免缴所得税。

3、转让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时,可逐年、小规模转让,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时,还可享受到税收优惠。

4、宋江可将持股公司作为与他人合作的平台,引进资金,减持、退出等也可在此平台进行。

图三:

在此结构下:

1、持股公司a可作为宋江长期保留的私人公司,其地位可等同于宋江本身,还可起到避税和风险隔离作用。

2、持股公司a的注册资本可以尽量小,比如以一人有限公司的最低出资额10万元为注册资本。投资需要的资金可以由宋江借款给持股公司,这样在持股公司a获得收益后,可以通过归还借款的方式,使得宋江收回一部分资金。而不必通过“分红”的方式,也就避免了一部分的双重征税问题。

3、持股公司b作为与他人合作的平台,引进资金、减持、退出等都可在此平台进行,被投资公司分红、转增等,持股公司b都可以享受免缴企业所得税的益处,逐年、小规模转让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时,如果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还可享受到税收优惠。

图四:

在此结构下:

1、 宋江持股公司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gp和执行事务合伙人,既可以控制合伙企业,也避免了宋江本人的对合伙企业的连带责任;

2、 由于宋江持股公司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宋江本人对宋江持股有限公司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已认缴但未实缴部分实质上属于对有限公司的债务,所以宋江持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尽量小,还是可以以一人有限公司的最低出资额10万元为注册资本。投资需要的资金可以由宋江借款给持股公司,这样在持股公司获得收益后,可以通过归还借款的方式,使得宋江收回一部分资金。而不必通过“分红”的方式,也就避免了一部分的双重征税问题。

3、 当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以有限公司形式出现时,合伙企业税负高的缺点会给予一定程度的减弱;

4、 当合伙企业出现一年中大量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获得大量的“生产经营所得”时,将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将所得直接分给各有限公司合伙人,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时各合伙人则有可能享受到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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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注册资本一千万的公司

我们都知道,在注册公司时,我们需要填写注册资本。我们应该填写多少?十万或一千万?填写注册资本的影响是多少?让我们一起探索这个问题 ~注册资本十万或一千万哪个更好?公司的注册资本越高,承担的民事责任就越多。注册资本的数量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公司的资本是否充足,是否有能力做大项目。有时客户会将注册资本视为一种合作;1.如果你的公司不是一个特殊的行业,比如一个普通的销售公司,注册资本越少越好。十万就够了。2.如果您所在的行业需要大量的注册资本,例如工程行业,则需要招标才能进行项目,并且注册资本是一项严格的要求。鉴于这种情况,您可以注册一家拥有大量资本的公司,例如一千万,然后注册一家拥有十万资本的公司。然后用这家十万公司作为股东来控制和投资一千万家公司。如果此时有一千万家公司破产,你只对十万家公司负责,而不需要对一千万家公司负责。至于十万的注册资本更好还是一千万的注册资本更好?现在你心里有答案吗?如果你想了解上海的注册公司,你可以联系我们的开业网络。我们有专业的员工为您提供创业指导 ~

【第7篇】公司法 注册资本

今天给大家分享的主题是新公司法下对注册资本的要求与利好,这是大家只要注册公司都会面临的一个问题。我先来给大家解释一下什么是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就是指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者是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是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提到注册资本,我们就不得不提到了一部法律,公司法,最新的公司法是在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通过,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开始实行的。在这次修订的公司法中,对注册资本做了以下的几点规定:

一是将注册资本的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也就。是说注册资本实缴的时间从理论上来说变成了无限期。同时取消了艺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这是政府为了降低大家创业门槛的一个非常重大的举措,能够有效地减少大家创业的阻力,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二是放宽注册资本的登记条件。以前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三万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十万块,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五百万。同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的货币出资比例。所以对于高科技、文化创意、现代服务等创新型企业可以灵活出资,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

三是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的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说白了就是注册公司的流程更加简单了、要求也更低了。所以总的来说就是从经公司法的规定来看,现在大家创业可以做到理论上的不花钱,流程更加简单、要求更低。好,今天的内容就给大家分享到这里,希望能够对你有帮助。

【第8篇】上市公司注册资本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3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 事 会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节 组 织 机 构

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四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六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第八十七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第八十九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九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二节 股 东 大 会

第九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零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四节 监 事 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第一百三十一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一百四十三条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公 司 债 券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债券的发行日期。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第一百五十八条 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第一百六十条 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第一百六十二条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第一百九十二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一百九十七条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第十二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七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一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二条 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三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七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人大网

【第9篇】减少注册资本程序

公司减少资本的过程:

1、股东大会决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通知或宣布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开始10日之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之内在报纸之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开始30日之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开始45日之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变更登记常言道,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公司的成功注册是投资者创业过程之中迈出的第一步。公司注册成功的主要标准是在正常的注册时间和流程之下,以合理的注册费注册公司,并享受最佳税收优惠政策

一、公司成功注册的关键点

1、享受最佳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始终关系到公司的未来利益。享受良好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于少交税款,增加公司收入,这与公司的最终目标相一致

2、正确的投资者和持股比例

公司的股东和持股比例关系到公司未来的法律责任和利益,在公司注册后,需要确定一人是否投资于注册公司或与他人合作。如果一人超过投资注册公司,如何确定投资者间的持股比例,以减少未来的利益纠纷

3、选择正确的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与优惠政策有关,特别是对于在上海注册的公司,城市和郊区开发区间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很大差异。在上海郊区开发区注册的上海公司有不同的政策

4、选择一家正规专业的注册机构

一家好的注册机构将根据投资者要求的公司类型推荐最佳注册地点,以合理的成本在短时间之内注册公司,并且在公司运营之后花费很少的时间和经验来维持公司的运营

二、在公司注册后要知道的注意事项

1、股东和股份比例:你有多少投资者?他们间的股份比例是多少?不邀请有迫切需要的人注册公司,从而播下法律纠纷的种子

2、公司类型:主要是贸易销售还是咨询服务?你想申请一般纳税人吗这与选择注册地有很大关系。公司的业务范围:尽量写更多的业务范围,写下将要做或将来可能做的事情这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拓展在写业务范围时,不要写具体的产品,而是写大的行业名称

4、公司注册资本:根据公司实际需要确定合理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应认为公司注册资本越高,越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公司的注册资本与承担的法定赔偿金额相一致

5、公司注册费:很多创业者在选择注册机构时都非常注重注册费,以节省公司的开办成本。事实上,每家公司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羊毛来自绵羊”。一开始注册费很低,未来运营维护费可能会更高。未来将有涉及公司利益的税收优惠政策、开发区管理费、年检费等。一些代理注册公司收取很低的费用,但随后的费用肯定不会低

事实上,成功注册一家公司并不容易。主要原因是公司注册人是首次创业,对公司注册及相关情况不清楚。在选择代理注册公司时,请记住,你不能根据注册公司的成本来判断代理

【第10篇】注册资本是什么意思

注册资本是什么?

注册资本,通常是合营投资方承诺一定会缴纳的出资额或者是合营投资各方已经缴纳的总和。在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合营企业在成立之前,必须要在合营企业的合同以及章程中明确说明企业的注册资本,合营投资方的出资金额、比例、利润分配形式及比例和亏损需要承担的比例,并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可少于以下最低的限额:

1、如果是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最低为50万元;

2、如果是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最低限额为50万元;

3、如果是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最低限额为30万元;

4、若是以科技开发、服务性、咨询类的公司,则需要10万元。

注册资本到底能用吗?

许多人怀疑注册资本是否能够使用。我用完了可以用这些钱吗?1.注册资本分为两种情况:

1.公用

如果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支付员工工资、购买办公用品等。,这对我们来说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有相关的发票。

2.私用

虽然我们公司的法定主义代表人是自己的,但公司是自己的,注册企业资本市场不能进行随意可以取出。如果没有注册资本是学生尽快取出来放回去的,是有可能的,但不要一直把它放在有风险的地方。

建议: 注册资本可以使用,但最好只作为公司的费用。图3。你要退出是什么意思?案例: 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的公司从其基金账户中提取100万美元的资本。公司的账户没有记录。这是撤资。当注册资本由代理人提供时,即注册资本预付时,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后,资金将被提取,导致资金提取。

注册资本多少钱有什么区别?

注册资金是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东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多还是少有一定区别:

1、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注册资金大小决定公司今后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并不直接影响税务;

2、彰显的实力不同注册资金多少一定程度上表示该公司的资本是否雄厚,有没有做大项目的能力,客户有时会参考注册资金作为合作的参考;

3、注册手续费不同注册手续的费用是按资金多少的百分比来计算,所以注册资金越多,注册手续费就越贵;

4、可从事的行业不同很多行业注册时有注册资金门槛的要求,注册资金不够不能申请注册该行业名的公司,比如劳务派遣公司最低注册资本200万元,没有200万元不能注册;

5、开具的发票不同注册资金50万以上,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6、可办理的业务不同注册资金50万以上,银行可为员工办理员工工资卡业务;

7、可获得的贷款不同想取得金融机构贷款,要求公司有一定的自有资金,金融机构判定公司自有资金的一个标准就是看公司的注册资金。

注册资本是什么意思?注册资本多少有什么利弊?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就说这么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多谢阅览!

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一切都以丰和会邦顾问所述为准。

声明: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

【第11篇】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要求

一、什么是国家储备林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 (2018-2035 年)、《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的通知(林规发〔2015〕192号):国家储备林是指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对优质木材的需要,在自然条件适宜地区,通过人工林集约栽培、现有林改培、抚育及补植补造等措施,营造和培育的工业原料林、乡土树种、珍稀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等多功能森林。储备林项目实施是为了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优质木材的需要,保障国家木材战略储备及木材供应安全的需要;其建设方案措施主要为人工林集约栽培、现有林改培、抚育及补植补造等;同时储备林支持国家统一收储,支持流转、租用以及合作等方式实施。二、国家储备林的战略意义

1.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科学理念的生动诠释;

2.落实国家木材战略,保障木材供应安全的重大举措

3.精准提升森林质量,推进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

4.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城乡绿化美化的关键措施

5.对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三、国家对储备林的政策支持融政策支持

中央一号文件多次对加强储备林基地建设作出了重要部署。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完善经济、金融等政策,激励、引导各类主体积极投身生态文明建设,加大发展有机农业、生态农业,以及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林产业,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和森林经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利用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推进林业生态建设的通知》:拓宽林业生态建设投融资渠道,创新林业投融资机制,加快林业生态建设步伐。

四川省林业厅、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全面支持林业发展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从金融领域,全面支持林业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储备林金融贷款提供的长周期低成本资金支持,贷款最长可达30年(含宽限期,实际操作中多为20年期),贷款利率体现优惠性金融原则。国家储备林金融贷款是迄今为止林业最优惠的金融产品。

四、国家储备林建设内容

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除用于营造林部分外,还可以用于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林下经济、森林康养、森林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并涉及林业生态保护修复等领域。

图一:国家储备林项目详细建设内容图解

补充: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利用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推进林业生态建设的通知》提到的林业贷款支持范围:

——国家储备林建设;

——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沙漠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与建设;

——京津风沙源治理、天然林资源保护、森林质量提升、湿地保护修复、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止、森林城市等林业重大生态工程;

——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路水电暖等基础设施建设;

——木本油料、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竹藤花卉、林木种苗、沙产业、林业生物产业、森林旅游休闲康养等林业产业发展;

——林业生态扶贫项目建设;

——其他林业和生态建设项目。

总结:需根据具体金融机构贷款品种的支持范围,确定可以纳入融资的建设内容及投资比重,并不是以上所有内容均可纳入储备林建设贷款。要把握好项目中经济林和林下经济建设投资不宜超总投资20%、基础设施投资不宜超总投资20%的总体要求。

五、国储林申报要点

(一)实施主体: 《国家储备林管理办法》国家储备林承储主体,是指承担国家储备林建设任务,依法依约代储代管国家储备林,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合作经济组织。国家鼓励国家储备林市场化开发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储备林项目建设。

(二)实施条件:

1、要有融资主体或组建林投公司。确定注册资本金,要求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20%。融资主体负责对国家储备林项目开展融资、建设、管理、运营,确保其保值增值;

2、要满足储备林划定条件。

【规模要求】单个承储主体划入国家储备林的总面积不低于200公顷;相对集中连片面积不低于33.3公顷。

【林分选择】以人工商品林为主,林分结构稳定、郁闭度≥0.6。优先划定混交林,其中目的树种(组)比例不低于 60%。树种选择要符合《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经济林除外)且属于本地条件适宜种植的树种。

【林地选择】立地指数≥14 或地位级中等以上,坡度35度以下的林地。

【林龄选择】中龄林、近熟林及成熟林;林分年均蓄积生长量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3、需明确贷款模式。储备林专项债券项目一般为信用贷款,政策性银行及商业银行储备林项目一般要求提供保证担保,可以积极探索林权抵押贷款、碳汇贷、特许经营协议或ppp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质押贷。

4、政府要重视储备林项目。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应成立储备林项目专项小组,统筹推进项目建设,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实施优势区域

河北、山东、山西、陕西、安徽、湖南、湖北、江西、云南、四川等地区。

(四)资金使用周期与成本

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含宽限期,实际操作中多为20年期),贷款利率体现优惠性金融原则。最低资本金率(20%)。建设期5-8年,中央财政每年给予3%的贴息政策,部分省份同步配套1%的贴息政策。通过行业主管部门了解到,中央补贴资金统一下放到省财政,由主管部门根据储备林项目实施进度、质量、效益等,按照1%-5%分配贴息金额。

六、国家储备林申报流程

1、建立工作机制。政府确定启动储备林项目建设,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发改、财政、林业、金融、资源、住建等部门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出具项目启动的会议纪要。

2、确定项目建设内容。林业部门确定符合实施条件的人工商品林面积(包括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林业合作组织等);邀请金融机构、规划设计院等机构共同研究谋划,有针对性确定项目建设内容。

3、项目建设方案申报。林业行业直属规划设计院取得林业相关资料、邀请函,在具备基本条件前提下,规划院实地调研,结合具体详细资料进一步沟通开展的可行性,并结合政府的相关林业产业规划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并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取得纳入储备林规划的批复。

4、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通过审查后,规划院开始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发改部门审批,取得项目立项批复。根据项目模式启动ppp入库或特许经营招标流程。(特许经营流程参见本号已发布的文章)。同步取得用地、环评、水保、林地流转及林木收储协议等项目审批手续。

5、上报银行,开展项目评估。项目申报资料齐全后,报送相关金融机构,林业部门、企业协助银行对项目进行评估调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金融机构审查意见,调整项目相关贷款要素条件,直至符合金融机构审批要求。

6、金融机构贷款审批。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完成审查、审议、审批等程序,签订贷款授信协议。同步,林业规划院开始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年度实施方案与项目贷款资金使用有关。

7、项目贷款使用。获批银行授信后,启动epc公开招投标程序或工程招标程序,并确定施工企业,根据项目施工合同、施工进度及年度实施方案发放贷款,开始项目实施。

8、验收合格,完成。建设期结束后,企业可申请项目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可争取国家及省级贴息。同时,笔者从主管部门了解到,储备林项目需企业提交验收申请,没有验收申请的项目,主管部门不会主动验收项目。

【第12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知多少

很多企业老板在准备注册公司时都有很多疑惑,特别是对注册资本方面的问题。注册资本有什么规定?注册资本金要多少好呢?要不要成立公司的时候一次性按实际注册资本金存入银行呢?注册资本金多或者少对公司以后有什么影响呢?针对以上问题,在这里我给各位老板一一归纳梳理一下。

公司注册资本有什么规定?

公司的注册资本有很多规定,但我就结合实际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给大家简单明了的说一下。以广西的为例,一般情况下,公司名称以“广西”开头的,如“广西xxxx有限公司”,一般注册资本金额要不低于200万,即最低可以200万。公司名称以“广西南宁市”、“南宁市”或者“南宁”开头的,如“南宁xxxx有限公司”,一般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万,100万是可以以“南宁”开头的。除了以“广西”和“南宁”开头的以外,注册资本金额的多少并没有明确的数额规定,也就是说能按我们实际的情况自行决定注册资本金额。

注册资本要多少好呢?

注册资本金的多少得跟自己公司以后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不能一味的说多少好。比如说你的公司以后要投标,而有的投标需要有注册资本金额方面的要求是500万以上,那么如果你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有200万,那你的公司就达不到投标的要求啦。所以在注册公司时,老板你就要考虑以后的发展情况,同财务会计人员沟通,让财会人员给你方案后再做决定。不过注册资本也是可以做增减变更的。

注册资本要不要一次性存入银行呢?

2023年3月1日国家全面实施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后,对于很多一般的行业是不需要按注册资本金的数额存入银行实缴的,但对于一些行业是必须得按实际注册资本存入银行的。像人力资源和劳务派遣行业等一些容易出现问题的行业。

注册资本金的多少和交多少税以及承担责任有什么关系?

现在很多企业公司都是认缴制,基本和大的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没有多大关系,产生的影响大多是实缴时和在股权转让或者注销公司时涉及印花税而已,印花税并不高,股权转让也就0.5‰,也就是说涉及1万元的股权转让,就要交5块钱的印花税。而且有时政策还减半征收。

责任的承担基本也和注册资本金额挂钩,一般多体现在公司破产债务偿还方面。比如说你的公司注册资本是200万元,而你的公司在外欠债是500万元,然后你公司破产了,公司资不抵债情况下,这时你公司就得以200万为限偿还外债。但如果你公司有600万的资产,那么你就得偿还这500万债务啦。

【第13篇】投资公司注册资本

自从新的《公司法》取消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之后,很多人就在注册资本的路上一路放飞自己;原来十万,百万的注册资本越来越少,反之千万、上亿的越来越多;虽然说注册资本高,让人倍有面子,但把注册资本盲目提高,真的好吗?如果说公司发展顺风顺水,那么注册资本写多少确实没啥影响,但是如果公司发展遇到困难,甚至最后破产倒闭,那么你的责任就大了。

公司法

按照《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都要以其认购的份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或许有人对此还没有一个直观的理解,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小例子来进行分析。

案例分析:小明毕业后注册了一家企业,打算直播做电商,考虑到发朋友圈以及在平台上“炫”,让人觉得其很有“实力”,因此在注册时,将公司的注册资本设定为1000万元,但实际小明实际仅缴纳了10000元的注册资本而已。

得益于短视频的红利,小明前几年确实也赚到了钱,为此小明打算将企业的规模扩大,对外融资了一笔资金,用于租赁大仓库以及建立直播基地,但好景不长,随着短视频越来越火,直播电商越来越多,小明面临的竞争压力也在不断增加,最终公司资不抵债破产倒闭,此时公司账面清理了一下,资产剩下100万元,但是通过核算,企业的外债还有600万,资产与负债相抵扣之后,还有500万元的差额。

那么小明要负担这500万元的债务吗?答案是显然的,需要!因为公司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小明也是认缴1000万元,之前仅仅缴纳了1万元,尚有999万元未缴纳,所以小明要继续在缴纳500万元进来还款。

如果说一开始小明保守一些,公司的注册资本填个1万元,那么公司破产之后,小明就不用管了,因为1万元他之前已经缴纳过了;如果一开始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万元,那么500万元债务,小明要在负担99万元;如果注册资本超过501万元,那全部债务都要承担了。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注册资本并非说越高越好,因为一旦企业发生破产倒闭,股东必须要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来承担责任,所以说出资额越高,股东要承担的债务就越高(当然这与企业一开始注册资本没到位有关系,如果一开始注册资本就全部验资到位,后续企业破产,资不抵债,债权人只能自认倒霉了)。

总结

注册资本并不是写得越多越好,因为它是有责任的,一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来填列,当然如果你确认你的公司不会产生任何外债,那么你写多少也没事,毕竟倒闭时你也对外负债,没有什么债务可追责的。

【第14篇】企业注册资本查询

这段时间一直在发表一些企业的信息,今天我给大家分享一下如何快速查询到一家企业的基本信息以及对方的联系方式,因为前段时间发的一片文章中,有人提及到我发的这些公司信息会不会涉及到人家的隐私方面,在这儿我跟大家说下。我发的所有企业信息都是征得对方的同意,我才会发布到网上。如果对方不同意,我是不会发布的,毕竟企业是人家自己的,如果不征得对方的同意乱发他人信息,这个是违法行为的。所以广大网友放心,我发布的所有信息都是征得对方同意的。合法发布信息。

下面就来给大家分享一下如何快速查询到一家企业的基本信息以及联系方式;方法如下: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的基本信息。你能看到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的注册地址、注册资金、法人、股东、是否年检、是否正常营业、企业的联系方式等等。这些基本信息都是能够查询到的。对方的联系方式在这个网站里面怎么查询到?给大家细说一下,咱们可以通过这家公司的年检报告查询到对方的联系方式。因为每家企业每年都需要进行年检的(新注册的除外)在年检报告中可以看到对方的联系方式。

2:通过水滴信用网站查询企业的基本信息,这个想要查询到对方的联系方式需要花钱的。我是不建议用的。毕竟我们只是查询一下基本信息再花钱就有点。。。嘿嘿!当然这个也是一种渠道,也是分享给大家的。网友们自行决定。

3:通过天眼查软件查询企业的基本信息以及公司的联系方式,这个软件我觉得是比较强大的,因为这个企业收集的企业比较多,能查询到的也比较多。我比较喜欢这个还有一个就是下面我要大家分享的另外一个软件也是比较强大的。

4:企查查软件查询企业的基本信息以及企业的联系方式。这个软件跟上面的天眼查,我个人感觉都是比较强大的,也是我比较喜欢用的。

5:每个地方的工商局企业信息查询系统,这个我感觉用的比较难受。因为有时候很多工商局的企业查询系统会出问题,查询不了或者直接打不开。这个让人很纠结很难受。当然这个也是一种查询方式。

这5种查询方式是我目前用过的,也许还有一些查询方式,我没有发现的。如果还有其他的查询方式我会及时分享给大家的。以上内容都是个人的一点经验分享给网友们的,如果有什么不妥之处请及时与我联系,我会及时做出修改或者删除。

【第15篇】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

【点击文末小程序,免费咨询法律问题】

劳务派遣劳务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什么意思(15个范本)

注册资本,是指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是合营各方已经缴纳的或合营者承诺一定要缴纳的出资额的总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合营企业成立之前必须在合营企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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